代位权诉讼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国债权人代位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样没 有 涉及这 一 概念 。 所以, 在 此 只能根 据代 位权 的
概念 , 尝 试对 这一 术语 进 行界定 。
根据《 合同法》 第7 3条 , 所谓 代 位 权 , 是 指 如果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1 0 — 2 6
不当得利之债 、 侵权之债 、 无 因管理之债等 , 使代位
诉 讼 的功 能 得 以充分 发挥 。但 我 国 目前却 将债 权 人 代位 权 制 度规 定 在 《 合 同法 》 “ 合 同的履 行 ” 中, 所 以
作者 简介 : 王峰 ( 1 9 7 9 -) , 女, 中共 濮 阳 市委 党 校 讲 师 , 法 学硕 士 。
二、 我 国 债权 人代 位诉 讼存 在 的 问题 分 析
( 一) 关 于 代 位 诉 讼 的 立 法 体 系 问题
公民、 法 人 和其 他组 织 ” 。 不难 看 出 , 代 位诉 讼 与该 条
款是 存 在着 矛盾 的 ,原 因在 于债 权 人 与次 债务 人 间 只是 间接 的利 害关 系 ,债务 人 与次 债务 人 间才 是 直 接利 害关 系 。 依照 该条 款 , 债权 人 是不 能对 次债 务人 提起诉 讼 的 。类 似 问题在 其他 方 面也 存 在 着 。基 于 此 .本文 拟 对我 国如 何 进一 步完 善 代位 诉 讼 问题 进 行分 析 。 并 提 出相 应 的完 善建 议 。
典内。 这是 大 陆法 系 国家及 地 区的通 常立 法例 。 但 无
、
债权 人 代位 诉讼 概念 的 界定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若干法律问题
Al t a t Th r d t rs rg to u r g t n, r t c i eme s r o h r d t rs rg t s a l h d i x r c : e c e i ’ ih f b o a i a p o e t a u e f r t e c e i i h se t b i e n s o s o v o s Ch n 。 c n r c lw . l p a n i p ra t o e i r t c i g t ec e io i h s Th r s n a e . n l z i a o ta t a wi ly a l m o t n l p o e t h r d t rs rg t . e p e e tp p r a a y - r n n i g a d e p o i g t e c n e to h r d t rs r h s o u r g to islg l a u e,e a l e u r me t n n n x lrn h o c p ft ec e i i t fs b o a i n,t e a n t r t n b er q i o g e n sa d e { c s p t o wa d s me s g e to sc n e n n a h r d t r h u d p y a t n i n t i x r ii g {e t , u s f r r o u g s in o c r i g wh tt e c e i s s o l a te t o wh l e e cs n o o e t er rg t f s b o a i n I i h p d t a h r d t r C D g i o e e l h me t f o t e e s g e t n h i ih s o u r g t . t s o e h t t e c e io a an s m n i t n r m h s u g si s o g o wh l x r ii g t er r h s o u r g t n i e e c n h i i t fs b o a i . e s g o Ke r s c e i r c n r c ; w li h fs b o a in y wo d : r d t ; o ta t 【 o a rg to u r g t o
代位权诉讼案例
代位权诉讼案例代位权诉讼是指当事人因特定的法定事由而享有对他人的债权代位行使权利的诉讼。
在实际生活中,代位权诉讼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代位权诉讼案例。
某甲因交通事故受伤,需要进行医疗治疗,但由于医疗费用高昂,甲无力承担。
经过调查,发现肇事者乙有责任承担甲的医疗费用。
然而,乙与甲在事故发生后失踪,无法联系到乙。
甲找到了乙的家属,但家属却表示乙已经离开家多年,家中也无法联系到乙的行踪。
在这种情况下,甲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法院裁定乙承担医疗费用。
在代位权诉讼中,甲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乙是肇事者,且有责任承担甲的医疗费用。
甲可以提供事故发生时的证据、医疗费用的收据、医生的诊断书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同时,甲还需要提供乙的身份证明、家庭住址等信息,以便法院对乙进行通知。
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裁定乙承担甲的医疗费用。
代位权诉讼案例中,甲可以选择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代理,律师将协助甲收集证据、起草诉状、代为出庭等。
律师在代位权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帮助甲顺利实现代位行使权利。
在代位权诉讼中,法院将根据甲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并对乙进行通知。
如果乙不出庭,法院可以依据甲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定;如果乙出庭,法院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护,最终作出裁定。
通过代位权诉讼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代位权诉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无法直接联系到债务人,但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因此,代位权诉讼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总之,代位权诉讼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展示了代位权诉讼的过程和特点。
在实际生活中,当遇到类似情况时,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代位权诉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关于公司涉及代位权诉讼的情况汇报
关于公司涉及代位权诉讼的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我写此报告是为了汇报我们公司涉及代位权诉讼的情况。
此案涉及到公司在一项商业合同中的代位权问题,公司被索赔并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将在下文中详细说明案情、诉讼进展以及未来可能的影响。
一、案情概述此案的背景是公司与一家供应商之间的一份供货合同。
根据合同,供应商应向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原材料,并按照约定价格进行支付。
然而,由于供应商无法按时提供原材料,公司被迫进行替代采购,并支付了更高的价格。
因此,公司决定起诉供应商,并要求获得合同中包含的代位权。
根据代位权,公司可以在供应商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作为原合同乙方被授权采取法律行动。
二、诉讼进展1.提起诉讼:公司于去年提起了代位权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拥有合同中的代位权,并要求供应商赔偿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庭审过程:经过几个月的庭审,双方就影响代位权的因素和赔偿金额进行了辩论。
公司通过提供证据证明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交了经济损失的相关文件。
3.法院判决:最近,法院作出了判决,确认了公司在合同中的代位权,并判决供应商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的全部金额。
此判决有力地支持了公司的主张,并认定公司有权代替合同乙方行使权益。
三、影响和展望此代位权诉讼的结果对公司意义重大。
首先,公司成功地获得了代位权的确认,这将使公司在未来类似的合同纠纷中更加有力地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公司获得了经济损失的赔偿,这可以弥补公司因为供应商的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然而,此案的胜诉并不意味着一切顺利。
公司仍然需要收回相关的赔偿金额,并与供应商进行进一步的法律交涉。
同时,公司还需评估与供应商关系的未来发展,以确保不再出现类似的违约行为。
此外,此案对于其他供应商也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它提醒了供应商在与公司签署合同时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意识到违约行为可能导致代位权诉讼和经济损失。
最后,公司将根据此案的经验教训,完善合同管理和供应商审查机制。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理论问题研究(李蓉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理论问题研究(李蓉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理论问题研究李蓉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7-1-30代位权和撤销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这些制度,只是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有不甚完善的零星规定。
而学者们多认为仅有债务人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还不足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应建立债的保全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市场主体的保护。
新颁布的《合同法》第73条、74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日通过,1999年12月29 日实行)第11至29条则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从而正式建立了我国的债的保全制度。
关于代位权制度,实体法学者已从实体法角度对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然而这种制度不仅仅涉及到实体法,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制度,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同样应当受到重视。
本文旨在通过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几个理论问题的研究,寻求完善这项诉讼制度的方法。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之当事人问题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理论通常从两个层面上界定当事人这个概念:一是实际诉讼当事人,即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发起诉讼的人(程序法意义上的当事人);二是适格当事人,即当事人是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管理权和处分权的人(实体法意义上的当事人)。
适格当事人包括如下几种:1.讼争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是最常见的当事人类型;2.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如破产财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3.因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讼争的法律关系或权利有某种联系而要求本案判决并取得主体法定权益的人,相当于大陆民诉法学中的第三人(广义上的当事人);4.公益上的当事人,如请求给付海难救助费的船长;5.被权利关系主体赋予诉讼实施权的第三人,如选定当事人[1](P148.P162)。
这两个层面的内容可以概括成三个因素:即诉讼行为人、诉讼名义承担人、实体权利享有人,这三种因素组合不同,可构成三类不同类型的当事人(或参加人)。
代位诉讼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且该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有保全自己债权的必要,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一种诉讼。
代位诉讼是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滥用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代位诉讼的法律后果入手,探讨其相关法律问题。
二、代位诉讼的法律后果1. 代位权的行使(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②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与债权人的债权存在牵连关系;③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并且债权数额确定。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均归债权人所有。
2. 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1)债务人的权利①债务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代位权行使所得的财产;②债务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的义务①债务人应当协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②债务人应当承担因行使代位权所发生的费用。
3. 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1)第三人的权利①第三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②第三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代位权行使所得的财产。
(2)第三人的义务①第三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偿还;②第三人应当协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4. 诉讼费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向法院支付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
5. 期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之日起三年内行使。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代位诉讼的法律后果的具体分析1.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仍需履行债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仍需履行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
这是因为代位诉讼仅是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并不能免除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责任。
2.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归债权人所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归债权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代位权纠纷案件的8条裁判规则
最⾼⼈民法院关于代位权纠纷案件的8条裁判规则2015年2⽉4⽇,最⾼⼈民法院通过中国裁判⽂书⽹发布⼀批裁判⽂书。
其中⼀份是关于代位权纠纷的裁判⽂书,我们结合以往最⾼⼈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例,探讨同类案例的裁判规则。
导读:1.次债务⼈应对所⽋债务⼈债务是否清偿负举证责任——次债务⼈应对所⽋债务⼈到期债务是否清偿及以何种⽅式清偿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民法院同类典型案例裁判规则﹞2.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不影响代位权⾏使——债务⼈与次债务⼈之间存在以代物清偿⽅式清偿债务的约定,若次债务⼈未实际履⾏,债权⼈仍有权⾏使代位权。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代位权的⾏使——债务⼈债务到期后,对到期次债务的展期⾏为⽆效。
债务⼈与次债务⼈间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代位权⾏使。
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权再处分次债务⼈债权——代位权诉讼程序开始后,债务⼈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权的权利,次债务⼈如果履⾏义务,只能向代位权⼈履⾏。
5.次债务⼈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如何认定——代位权⾏使不⼀定要经过诉讼、仲裁,只要是明确的债权即可,次债务⼈拒不举证时,由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6.代位权⼈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与次债务⼈合同⽆效——在债务⼈⽆法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债权⼈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与次债务⼈所签合同⽆效,以⾏使代位权。
7.代位权⾏使,以债务⼈对次债务⼈享有债权为前提——在债务⼈对次债务⼈的债权因双⽅实际抵扣⾏为⽽消灭的情况下,债权⼈向次债务⼈⾏使代位权的主张不能成⽴。
8.债务⼈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前提——在债务⼈对次债务⼈是否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不确定的情况下,债权⼈对次债务⼈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不应⽀持。
规则详解﹝中国裁判⽂书⽹:最新典型裁判案例﹞1.次债务⼈应对所⽋债务⼈债务是否清偿负举证责任——次债务⼈应对所⽋债务⼈到期债务是否清偿及以何种⽅式清偿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代位权诉讼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经济法律系, 福建
福清
30 0 ) 5 30
人、 次债务人在诉讼上的法律地位、 举证责任的分担和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作进一步的探讨, 并对现行有关
V 1 1 No 1 o. , 2
.
围。虽然王草案 出台时问最晚 , 但该草案有关 代位权
第 3款的规定, 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
无效。对此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审理建设工程 施工 《
的规定仍停 留在《 合同法》 的规定 的基础上 , 且仅有 两 个条文, 就可操 作性 而言 , 远及 不上 《 同法 解释 远 合 ( )。 一 》
国民法所普 遍确认 , 比如 《 国 民法典》 16 法 第 16条 。 《 意大利 民法典》 13 第 2 4条 。 日本民法典》 43条 《 第 2
以及台湾地 区民法典 第 2 2条均作 了相应规 定。我 4
20 5月 , 0 3年 梁彗星主持起草 的《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 议稿》 下称梁草案) ( 将代位权制度规定于第三 编债权 总则中, 使之扩大适用 于所 有的债之关系 , 就代位 并 权的要件、 提前行使 、 举证责任及抗辩 、 行使的效果等
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若干问题
主持起草 的《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 明》 下称王 (
草案 ) 出台, 在第六 编债法 总则第 12 和 12 其 27条 28
条规定 了代位权 的概念和专属于债务人 的权利的范
的解释( 》 下称《 同法解 释 ( ) )对代 位权的 一) ( 合 一 》,
代为权的适用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为权,是指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将其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权利。
在我国《民法典》中,代为权主要规定了债权转让的相关内容。
代为权的适用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交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代为权的适用范围、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代为权的适用范围1. 合同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是代为权最典型的适用范围。
在合同关系中,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这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债权人同意转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可以与第三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如债务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3)法院判决: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判决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2. 侵权债权转让侵权债权转让是指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转让。
在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3. 保险债权转让保险债权转让是指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将其保险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将其保险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三、代为权的法律后果1. 债权转让的效力(1)债权转让对内效力:债权转让对内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对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的效力。
在债权转让中,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消灭,新债权人成为债务人新的债权人。
(2)债权转让对外效力:债权转让对外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对第三人的效力。
在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应当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
2. 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1)债务人的抗辩权:在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可以对原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如果原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抗辩权,新债权人可以行使该抗辩权。
(2)债务人的抵销权:在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可以对原债权人行使抵销权。
如果原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抵销权,新债权人可以行使该抵销权。
(3)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在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应当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
代位权诉讼中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之情形
代位权诉讼中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之情形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即代位权诉讼的成立要件而非权利保护要件。
如果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以诉讼不合法为由,以裁定的形式驳回起诉。
《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在此情形下,法院驳回的仅是代位权诉讼,如果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另行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不得以其代位权诉讼被驳回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如果在代位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已经查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此时债务人已经作为当事人参加了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呢?代位权诉讼时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实际上是通过代位权诉讼强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行使权利,法院驳回代位权诉讼也就意味着这种强制已经没有可能。
在债务人没有行使诉权要求次债务人履行义务时,法院不能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认定,并作出是否应当履行义务的判决。
如果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实质上就意味着法院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出诉讼请求,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的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同,由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实体权利请求指向的主体是复合的,即对原告也对被告,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并不意味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也随之消失,法院必须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而在代位权诉讼中,实体权利请求指向单一主体,即债权人对次债务人,并不包括债务人对次债务人。
所以在查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中,法院只能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而不能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
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相关问题
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相关问题问题的提出案例一: 原告杨某与第三人袁某原系朋友关系, 因袁某资金周转困难, 原告杨某借款23万元给袁某。
后因第三人袁某无力偿还,原告诉至法院,经法院确认并达成调解协议,第三人袁某承诺还款本金加利息共计25 万元。
到期未归还后, 原告杨某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发现第三人袁某除了一套与母亲项某(即本案的被告)共有的房产外,没有其他的可执行财产, 故原告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立案审核时案由定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案例二:第三人富某欠原告唐某50万元到期未归还,法院判决后,第三人届期未履行, 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第三人可执行财产只有与被告瞿某共有的房产一份, 故原告唐某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被告瞿某在答辩中主张房产为按份共有, 且自己年事已高,分割房产于己不利。
这两个案例有两个共同的地方: 第一, 被执行人(债务人)在诉讼中都被列为第三人;第二, 案件都定性为“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呢?案件性质: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亦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这就是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起诉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 条第 3 款规定: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析产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这是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提起的依据。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与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的区别。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提起的诉讼。
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 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却与他人有共有财产, 而被执行人及其他共有人拒绝析产以供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形下, 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被执行人之位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
代位权纠纷诉讼请求是怎样的
代位权纠纷诉讼请求是怎样的在⽣活中会存在⼀些借款纠纷,有可能债务⼈不想要还钱就⼀直拖延,这个时候,债权⼈就可以直接向第三⼈⾏使债权,但是这种情况容易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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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纠纷诉讼请求是怎样的⼀、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纠纷是指在债务⼈怠于⾏使⾃⼰的权利的情况下,债权⼈未实现债权,直接以⾃⼰的名义代替债务⼈向第三⼈⾏使债权⽽产⽣的纠纷。
债权⼈的代位权纠纷基于合同关系⽽产⽣,但其属于合同保全制度的⼀部分,是债权对外效⼒的表现,故单独作为⼀类案由。
代位权的⾏使主体是债权⼈,债务⼈的各个债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使代位权。
债权⼈在⾏使代位权的过程中,是以⾃⼰的名义⽽不是以债务⼈的名义。
债权⼈⾏使代位权只能以诉讼的⽅式。
代位权诉讼的当事⼈包括原告(债权⼈)、被告(次债务⼈,即债务⼈的债务⼈)、第三⼈(债务⼈)。
代位权诉讼只是代替债务⼈⾏使权利,故债权⼈代替债务⼈⾏使权利所获得的⼀切利益均归属于债务⼈。
代位权诉讼适⽤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债权⼈向次债务⼈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不论债务⼈与次债务⼈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
但法律规定由专门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
⼆、代位权纠纷诉讼请求怎么写(⼀)诉讼请求这⼀部分主要写明请求⼈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
如要求损害赔偿、债务清偿、履⾏合同、产权归还等。
诉讼请求应写得明确、具体、简明扼要。
(⼆)代位权纠纷诉讼请求举例。
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向原告履⾏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付借款本⾦⼈民币xxxx元和利息xxx元(利息按中国⼈民银⾏同期贷款利率⾃xxxx年xx⽉xx⽇起计算⾄付清⽇⽌);2、判决两被告将位于xx市xx镇xxxx⼤厦三楼(不包括J号住宅)全层和四楼B、C、D、E、G、H号住宅,共xxxx平⽅⽶的房屋归原告所有,以抵偿上述借款本⾦xxxx元,并责令被告履⾏办理过户⼿续的义务;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代位权答辩要点
代位权答辩要点代位权是指某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的特殊事由无法履行起诉、答辩、提供证据或行使其他权利时,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的权利。
在代位权的行使过程中,当事人需要进行答辩,以维护自身权益和提供相关证据。
以下是代位权答辩的要点。
一、代位权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 代位权的定义:代位权是指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行使诉讼权利,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的权利。
2. 代位权的特点:代位权具有代替性、临时性和有限性的特点,即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制。
二、代位权答辩的程序与要求1. 提出代位权答辩的要求:当事人在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诉讼义务时,可以向法院提出代位权答辩的要求。
2. 提交代位权答辩状的需求:当事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代位权答辩状,并在状书中明确陈述自己无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因。
3. 证明代位权的事由:当事人在代位权答辩中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无法履行诉讼权利的事由,例如疾病证明、出国证明等。
4. 委托代理人的需求:当事人在代位权答辩中可以委托专业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履行诉讼义务,并需要在法庭上出示代理人的委托状。
三、代位权答辩的注意事项1. 提交期限:当事人需要按照法院规定的期限提交代位权答辩状,逾期可能被认为放弃代位权。
2. 事实的真实性:当事人在代位权答辩中提交的事实必须属实,不得捏造虚假事实以获取不当利益。
3. 证据的充分性:当事人在代位权答辩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代位权,不得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
4. 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当事人在代位权答辩中需要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滥用代位权或对他人权益造成侵害。
四、代位权答辩的意义和效力1. 代位权答辩的意义:代位权答辩是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权益和履行法律义务的重要方式之一。
2. 代位权答辩的效力:经法院审议并认可的代位权答辩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依据。
3. 代位权答辩的限制:代位权答辩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完全摆脱诉讼责任,其代理人仍然需要按法律程序和要求进行代理。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特殊限制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特殊限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赔付被保险人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提交的赔偿权和诉讼权,以获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相同的权利,进而通过诉讼等途径追偿,保护自己的利益。
但是,在实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过程中,保险人也面临着一些特殊的限制,本文将对这些限制进行具体分析。
一、代位求偿权的起诉限制在进行代位诉讼时,保险人需要注意的第一个限制是起诉限制。
具体而言,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必须符合相应的起诉条件。
比如,被保险人只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但没有作为赔偿人提起诉讼,或者是已经作为赔偿人提起诉讼,但由于当事人变更等原因,保险人无法代位提起诉讼时,保险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因此在行使代位权时,保险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代位求偿权的代位限制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保险人需要注意的第二个限制是代位限制。
具体而言,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必须具备代位能力。
例如,保险人不能代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提起诉讼,因为保险人不具备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要想行使代位求偿权,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协议经过合法手续转让被保险人的权益。
同样,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也不能超越被保险人的范围和标准,保险人只有在被保险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才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三、代位求偿权的抗辩限制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保险人需要注意的第三个限制是抗辩限制。
具体而言,第三人在接到保险人提交的赔偿请求时,可以对赔偿请求进行抗辩。
例如,第三人认为被保险人提出的请求缺乏合理性,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就必须证明其代位时具有合法性,以及代位请求的合理性。
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遭受到第三人的抗拒,因此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当注重证据收集和证明,以增加代位请求的合理性和成功率。
四、代位求偿权的过错限制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保险人需要注意的第四个限制是过错限制。
具体而言,代位求偿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具有无限的权利行使代位权,并且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同意范围内行使代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代位权诉讼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务 人怠 于行使其 到 期债 权 , 债权 人造 成损 害 的 , 对 债 权人 可 以向人 民法 院请求 以 自己 的名义 代位 行使 债 务人 的债权 , 该 债 权 专 属 于债 务 人 自身 的 除外 。 但 ” 这一 规定标 志着 我 国法律 确 立 了代 位 权 制度 , 继 是 民事 责任制 度 、 担保 制 度 之 后 又一 保 护 债 权 人权 利 的制 度 , 不仅 弥补 了前 两 制 度债 权 人 无 权 向第 三 它
任 何 实体 法 的条 文总 表 现 为一 般 的规范 命 题 ,
使 了代位权 而获得 清 偿 , 他 债 权 人 却仅 仅 因 为 不 其 知道存 在 次债 务人 即无 法 获 得清 偿 , 比前 一 种 情 这
况更 不公平 。
而关 于 代 位权 诉讼 的 可操 作性 , 能存 在 以 下 可
霍 冰
( 南 省 政 法 管理 干部 学 院 , 河 河南 郑 州 4 0 0 ) 5 02
摘 要 : 位 权 作 为 我 国合 同法 上 规 定 的对 债 权 人 实 现 债 权 的 一 种 权 利 救 济 方 式 , 代 目前 已越 来 越 多 地 运 用 于 市 场
经济 民事 活 动 中 。本 文从 权 利 人 行 使 代 位 权 的 角度 出发 , 诉 讼 的公 平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讼 管 辖 、 讼 标 的 , 务 对 诉 诉 债 人在 代 位 权 诉 讼 中 的诉 讼地 位 等 主 要 法 律 问题 进 行 了阐 述 , 期 能 对代 位权 诉 讼 有 一 较 为 完 整 的认 识 。 以
人行 使权力 之不 足 , 且 还填 补 了我 国立 法 上 的空 而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注意哪些事项
保险⼈⾏使代位求偿权要注意哪些事项保险⼈⾏使代位求偿权要注意哪些事项?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保险⼈⾏使代位求偿权要注意哪些事项需要注意以下⼏点:在发⽣了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的保险事故以后,被保险⼈同时享有向保险⼈请求赔偿保险⾦的权利和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如果被保险⼈先向第三者进⾏索赔,第三者承担了赔偿责任,⽀付赔偿⾦,对于已获得赔偿的损失,被保险⼈不能再向保险⼈索赔。
也就是说,第三者赔偿的⾦额如果等于或⼤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保险⼈就不再承担赔偿保险⾦的责任。
发⽣保险事故后,如果被保险⼈是向保险⼈请求赔偿,保险⼈⽀付了保险赔偿⾦,则被保险⼈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法应由保险⼈代位⾏使,被保险⼈只对未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享有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法律赋予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为了使有过错的第三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
由此可见,代位求偿权的施⾏,具体体现了财产补偿原则和社会公平原则。
保险事故发⽣后,保险⼈未赔偿保险⾦之前,被保险⼈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就会失去代位求偿权,有过错的第三者就会逃避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保险⼈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损害。
为了制约被保险⼈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为,本条第⼀款明确规定了这种⾏为的法律后果,这就是,被保险⼈将丧失从保险⼈取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其保险财产损失不能从保险⼈处得到赔偿。
保险⼈的代位求偿权是法定权利,在保险⼈向被保险⼈⽀付了保险赔偿⾦后,被保险⼈所享有的向有过错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动转移,保险⼈的代位求偿权随之产⽣。
只是由于保险⼈须要以被保险⼈的名义⾏使代位求偿权,所以,被保险⼈只在名义上享有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因此,要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应该经保险⼈的同意,未经保险⼈同意,被保险⼈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为,是⽆效的。
代位求偿权的成⽴必须具备⼀个基本条件,即:保险事故的发⽣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所引起的,如果保险事故的发⽣并⾮是第三者的责任,就不存在代位⾏使权利的问题。
代位权诉讼的案由
代位权诉讼的案由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权人无法行使自己的债权时,其债权可以由具有特定关系的第三方代为行使的一种诉讼方式。
代位权诉讼的案由主要以返还不当得利和保险金代位权为主,下面将对这两种案由进行详细的论述。
一、返还不当得利的代位权诉讼案由返还不当得利是指在一个法律事实的存在下,一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或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下,获取了不属于自己的利益。
代位权诉讼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不当侵害的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在返还不当得利的代位权诉讼案由中,本案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关键要素:1. 不正当得利:被告通过某种手段获得了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例如未经合法授权获取他人财产等。
2. 权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代位权诉讼案件中,权利人是被告不正当取得利益的人。
3. 代位原告:代位原告是具有代位权诉讼资格的人物,他代表权利人提起诉讼,并要求被告返还不正当得利。
4. 特定关系:代位权诉讼中,权利人和代位原告之间必须存在某种特定关系,例如债权关系、继承关系等。
基于以上关键要素,在返还不当得利的代位权诉讼案由中,代位原告可以诉讼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害。
诉讼的目标是追回或补偿权利人受到的不正当得利,以达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保险金保险金代位权诉讼是指在被保险人因某种原因无法获得保险金时,第三方代为行使权利,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诉讼方式。
这种代位权诉讼主要应用于保险纠纷中。
在保险金代位权诉讼的案由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个关键要素:1.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合同相对立的一方,也是保险金代位权诉讼的主要权利人。
2. 保险人:保险人是合同中承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一方。
3. 代位原告:代位原告是代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的人物,他代表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4.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其中规定了保险金的支付条件和金额等要素。
在保险金代位权诉讼的案由中,代位原告可以向保险人主张支付保险金,并且要求保险人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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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代位权诉讼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后,债权人为了债权的实现,这类案件会越来越多,在审判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难以把握,本文从代位权成立的要件及代位权诉讼中难以把握的几个问题上进行探讨。
一、对代位权成立要件的理解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都有其成立的要件,代位权也不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该解释规定了代位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下例条件:(一)债的合法性。
这是代位权存在的首要条件。
它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此,债权债务产生的依据无碍代位权的成立,不管是合同之债、侵权之债还是无因管理之债或不当得利之债,只要是合法之债,均可成为代位权之基础。
反之,若所存之债为非法,如赌债、毒资等非法形成之债,则不能以代位权主张权利。
对于那些非显而易见,只能通过严格的审判程序之后才能确定为不能合法存在的债权,如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况,则需分别考察其能否成立代位权。
如因违法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同理,若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于次债务人的过错所致,债权人可以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合同法解释》)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该条司法解释应理解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履行期已届满,且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在此,还必须强调“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关于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判断标准,只能看其是否采取了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只有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债权,才能在此成为代位权的法定抗辩事由。
除此之外,债务人已通过其它任何私力救济途径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仍然视为“怠于行使”。
对“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理解,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未履行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即可,此处无须考察其它主观因素。
(三)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具有金钱给付内容,且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债权。
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本身来考察,该条规定并无对代位权的客体有“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限制,这是《合同法解释》对债务人的债权的限制解释。
也就是说,照此限制解释,代位权所及的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并非任何性质的债权,而只是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本条所指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合同法解释》第12所列举的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代位权诉讼中几个难以把握的问题(一)关于受理时对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性的审查此问题的提出,是基于有人认为,债权人在提起这类诉讼时,只有提供其债权的合法是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的债权。
笔者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关于起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只对证据作形式上的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符合《民诉法》有关受理案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该受理。
如果所有债权都需先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确认其合法性,无疑会增加代位权诉讼成本,使代位权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悖立法旨意。
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当然是合法债权。
但并不是只有通过司法程序确认的债权才是合法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属于实体内容,不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强制性审查要件,只要债权人起诉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存在,人民法院就应该受理,至于债权合不合法应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
(二)关于对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性审查问题代位权诉讼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债权,一个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另一个是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只规定了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没有规定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法。
此问题的提出,基于有一种观点认为,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只需审查债权对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不必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债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理由是,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作为被告,不对债务人的债权提出抗辩,不提出异议,法院没必要再主动去审查其合法性。
特别是在债务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一是法院很难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法院在债务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实际上是剥夺了债务人的诉讼权利,因此法院不能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合法性进行审查。
笔者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都应当是合法的。
如果只审查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性,则代位权缺乏必须的构成要件。
只有基于这两个债权的合法性,才能引起代位权之权利和责任。
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应对这两个债权的合法性一并予以审查。
理由是,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对外效力和权能,这就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等,债权都不存在,则代位权就无从谈起。
另一方面,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债权,这就要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也必须合法有效,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这个债权无效或不能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都不存在,则代位权没有行使的依据。
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要对两个债权的合法性都进行实质审查。
至于说在债务人未参加代位权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审查债务人与第三人债权合法性剥夺债务人诉权问题,笔者认为,法律既然赋予债权人可代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反之,亦应允许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向债权人主张。
因此,债务人虽未参加诉讼,但第三人可以就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向债权人抗辩。
未提出异议的,则该债权成立有效。
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要对此予以审查确认。
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参加代位权诉讼,查清事实,对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并予以审理。
(三)关于债务人参加诉讼的地位确定问题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作为原告,次债务人作为被告是毫无疑问的,但关键是债务人如果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是居于原告地位,被告地位,还是第三人?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应居于原告地位,理由是,在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原告,他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只不过是由于其他原因,由债权人代为行使权利,而实体权利仍然归属于债务人,并且债务人与代位权诉讼的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代位权的行使效力对债务人具有约束力。
因此,债务人是代位权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第二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应居于共同被告地位,理由是,代位权诉讼成立的前提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特别是对未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其合法性需要在代位权诉讼中予以实质性审查。
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参加诉讼的,应当给予债务人以被告的地位,允许他对债权人提出抗辩,对案件裁判结果提起上诉,这样有利于人民法院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和确认。
反之,如果不给予债务人被告身份,不赋予债务人抗辩权,实际上是剥夺了债务人的诉权,违背了民诉法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债务人应处于第三人的地位。
理由是,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和债务人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也不是同类的,二者之间并不具有共同的权利,债务人不应与债权人成为共同原告。
另外,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他们对债权人并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债务人不应是共同被告。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起诉的是次债务人,其实体权利直接指向次债务人,而不是债务人。
债务人对债权人不承担实体义务。
债务人只是处于第三人的地位。
而且,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法院也可以通知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
因此,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第三人,应当允许债务人提出抗辩的权利,以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连环债务中能否越级行使代位权的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连环债务问题,如甲欠乙钱,乙欠丙钱,丙欠丁钱。
如果丙和乙均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形,而甲有偿还能力,丁能不能越过丙和乙,直接向甲行使代位权?对代位权的行使有没有限制?一种观点认为,丁可以直接向甲行使代位权。
理由是,代位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防止其不当减少而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从方便当事人诉讼,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减少诉讼成本的角度考虑,应当允许丁直接向甲行使代位权。
笔者认为,丁不能直接向甲行使代位权。
理由是,代位权是债权效力的扩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依据是债权的存在,丁与丙之间存在债权,丙与乙之间存在债权,按照代位权的相关理论,丁只能代丙向乙行使代位权,而不能越过乙,直接向甲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突破了债权相对性理论,应当严格予以控制。
在连环债务中,债权债务关系多,涉及到对债权合法性进行审查,允许越级行使代位权,不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反而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从法律依据上看,《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一)》都没有对越级行使代位权作出规定,只是规定债权人可以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因此,越级行使代位权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法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咨询的帮助。
来源:(代位权诉讼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y/ld/596141.html)精彩推荐:劳动仲裁法解读之劳动纠纷处理原则/y/ld/706776.html劳动仲裁申请受理和仲裁程序/y/ld/706775.html仲裁协议的含义/y/ld/706774.html劳动纠纷仲裁的举证责任/y/ld/706773.html针对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y/ld/706772.html针对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y/ld/706771.html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y/ld/706770.html无良老板改单据,失明职工惨败诉/y/ld/706769.html浅谈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y/ld/706768.html第二十七条/y/ld/706767.html劳动法仲裁的流程/y/ld/706766.html甘肃省劳动合同范本/y/ld/706765.html法不外乎人情,超时效仲裁可酌情受理/y/ld/706764.html佛山市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y/ld/706763.html针对印发《金昌市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y/ld/706762.html针对印发温州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y/ld/706761.html 职工不愿经常加班被辞退/y/ld/706760.html如何避免劳动仲裁流程风险/y/ld/706759.html申请撤销裁决需要满足什么条件/y/ld/706758.html受伤入院借他人名劳动仲裁不予受理/y/ld/706757.html外来务工人员想维权要到哪里申请仲裁/y/ld/706756.html试用期内也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y/ld/706755.html针对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y/ld/706754.html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y/ld/706753.html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及IC卡管理暂行办法/y/ld/706752.html劳动纠纷仲裁审理程序/y/ld/706751.html申请劳动纠纷仲裁的条件/y/ld/706750.html劳动纠纷有望告别‘不裁不能审’/y/ld/706749.html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y/ld/706748.html现行劳动仲裁立法对仲裁监督程序是怎样规定的/y/ld/706747.html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参考/y/ld/706746.html针对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社会保险关系处理问题/y/ld/706745.html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失效]/y/ld/706744.html针对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y/ld/706743.html人事劳动纠纷仲裁小常识/y/ld/706742.html劳动纠纷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y/ld/706741.html劳动纠纷仲裁申请书是怎样写的/y/ld/706740.html申请劳动仲裁有用吗/y/ld/706739.html第二十九条/y/ld/706738.html劳动纠纷仲裁,受理范围有哪些/y/ld/706737.html针对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草案)》/y/ld/706736.html新余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y/ld/706735.html针对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y/ld/706734.html第三十条/y/ld/706733.html单位效益不好工资变白条,员工们该怎么办/y/ld/706732.html面对欠薪你该怎么办/y/ld/706731.html仲裁员回避的两种形式/y/ld/706730.html商业秘密与劳动仲裁/y/ld/706729.html视为撤回仲裁裁决和缺席裁决/y/ld/706728.html针对省直单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方案的通知/y/ld/706727.html针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y/ld/706726.html针对确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重点联系城市有关问题的通知/y/ld/706725.html '劳动纠纷调解仲裁法'将实施重庆相关案件翻番/y/ld/706724.html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y/ld/706723.html劳动仲裁法解读之制定仲裁规则/y/ld/706722.html河北省劳动合同范本/y/ld/706721.html约定管辖效力,北京仲裁局和法院不统一/y/ld/706720.html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及程序/y/ld/706719.html针对对安徽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意见的函/y/ld/706718.html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y/ld/706717.html针对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通知/y/ld/706716.html 仲裁协议书范例/y/ld/706715.html劳动纠纷仲裁员应具备的条件/y/ld/706714.html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通过监督程序纠正的裁决不服,有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y/ld/706713.html辞退案件应该由谁举证/y/ld/706712.html怀孕女工合同也能解除/y/ld/706711.html证据及举证责任/y/ld/706710.html针对做好全省财政供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拨付工作的通知/y/ld/706709.html 针对发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y/ld/706708.html针对印发《新乡市区别低保群体不同情况逐步提高低保标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y/ld/706707.html欠条格式范本/y/ld/706706.html申请劳动仲裁后还可以投诉吗/y/ld/706705.html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在哪/y/ld/706704.html劳动者提起诉讼/y/ld/706703.html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再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y/ld/706702.html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y/ld/706701.html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y/ld/706700.html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y/ld/706699.html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y/ld/706698.html 劳动纠纷仲裁的时效限制吗/y/ld/706697.html劳动者应当了解的劳动纠纷仲裁举证责任/y/ld/706696.html部分裁决的四大特征/y/ld/706695.html仲裁申诉时效,办案时效是如何规定的/y/ld/706694.html劳动仲裁与劳动纠纷诉讼的八大差异/y/ld/706693.html如何处理不履行争议裁决或者对法院的判决/y/ld/706692.html针对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y/ld/706691.html针对印发《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y/ld/706690.html针对印发《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y/ld/706689.html‘临时工’申请劳动仲裁遭拒/y/ld/706688.html部分仲裁的四大特点/y/ld/706687.html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的规定/y/ld/706686.html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y/ld/706685.html劳动纠纷仲裁和解与仲裁调解有什么区别/y/ld/706684.html仲裁申请送达/y/ld/706683.html针对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y/ld/706682.html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y/ld/706681.html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y/ld/706680.html哪些案件不能请求仲裁/y/ld/706679.html《劳动纠纷调解仲裁法》关键点解读/y/ld/7066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