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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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再补充

代理意见再补充

代理意见的再补充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2014年3月18日二审法院再次开庭后,我们又接到**法院转来的**工商局在我公司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也从另一个方面证实了我方辩论意见的正确性,为此,我方再次补充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信
一、本工程项目采用“固定单价报价”,涉案产品按照投标书的投标价格计入结算。

(补充证据第一、二组)
本工程结算单价固定,而投标书、招标文件都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采购的(材料),按发包人批准的价格计入结算”。

我方作为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到市场上采购相关产品,投标书中该产品投标价为88元/套,经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直至双方订立施工合同,意味着发包人同意并批准承包人的品牌选择和产品报价,即:该产品按88元/套计入结算!
二、涉案产品是##厂委托某厂生产,与我方无关。

(补充证据第三组)
某厂的投资人刘某的证言显示,某厂接受##厂的委托生产涉案产品10000套,其生产使用的模板也是##厂委托加工的。

结合##厂的证言,二者相互印证,##厂委托某厂生产涉案产品,与我方毫无关系。

三、涉案产品数量只有10000套。

(补充证据三、四组)
从某厂提供的《##厂2012年至2013年的对账单》及##厂提供的《某产品产量报表》(2012年1月—2013年8月)均显示,无论是生产还是销售,涉案工程招投标及施工合理期限内,涉案产品的数量只有10000套。

并且,##厂提供的我公司在此期限内购买的所有此类产品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证明,涉案产品10000套这一数据,和**工商局现场查实的数量完全吻合,毫无异议。

代理人:
年月日。

优秀代理意见范文

优秀代理意见范文

优秀代理意见范文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感谢您选择我们作为您的代理,我们非常荣幸能够为您提供服务。

在成为您的代理之前,我们深入研究了市场动态和行业趋势,制定了一套全面的代理计划。

为了更好地为您服务,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 市场调研和定位:我们建议进行详细的市场调研,了解目标市场的需求、竞争格局以及消费者偏好。

根据调研结果,我们将调整营销策略,确保产品或服务的独特性,满足客户需求。

2. 品牌推广和营销:我们计划通过多渠道的品牌推广和营销活动,提高您的品牌知名度。

包括但不限于社交媒体广告、线下宣传、赞助活动等,以确保您的品牌在目标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

3. 客户服务和关系管理:我们将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确保及时、有效地回应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同时,我们将制定客户关系管理计划,通过个性化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促进客户忠诚度的提升。

4. 销售渠道拓展:我们将寻找新的销售渠道,拓展产品或服务的市场覆盖面。

这可能包括与其他企业的合作、在线销售平台的开发等方式,以最大程度地扩大销售网络。

5. 定期报告和沟通:为了保持透明度和及时性,我们建议定期进行代理业绩报告,详细说明销售情况、市场反馈和计划执行情况。

这样可以让您随时了解代理业务的进展,并及时调整战略。

我们相信通过以上的努力和合作,我们能够取得共同的成功。

如果您对以上建议有任何疑虑或补充,我们随时愿意听取您的意见,并调整我们的计划以更好地满足您的需求。

再次感谢您选择我们作为您的代理,我们期待着与您共同努力,共创辉煌!
此致敬礼,
[您的公司名称]
[您的联系方式]。

代理词及补充意见 - 法律文书

代理词及补充意见 - 法律文书

代理词及补充意见-法律文书尊敬的审判员: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XX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委派苏勇律师担任XX公司诉合肥市XX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被告XXXX公司违约事实明显。

因图纸、选型等原因,被告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致原告蒙受较大经济损失。

其违约的根本原因在被告身上,而与原告无涉。

在双方交流协商过程中,被告也曾对违约事实予以承认。

总价款1522000元的合同,只履行了很少的一部分,从常理上推断,原告是愿意继续履约的,被告违约事实明显。

二、同时主张违约金与经济损失,有其合理合法的原因。

双方《采购合同》第十条第7项明确约定:“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的10%违约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原告付出了较大努力,其中损失也远远超过总价款的10%。

同时,10%的规定也并不是违约金的法定上限。

因此,代理人认为,在本案中,同时主张违约金与经济损失,合法合理。

三、被告主张的产品质量问题,不能被有效证明。

首先,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打款,并未向被告反映产品质量问题。

《采购合同》第六条明确表述,“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80%”,被告也即时将款项打入原告账户,这表明,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对产品质量是认可的。

其次,《采购合同》对产品质量问题有着明确的约定。

《采购合同》第七条、第八条明确提出产品质量问题异议的时间及程序,但并未就此赋予被告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提出异议,却在原告起诉后,重提质量问题,实为自己的违约开脱。

再次,被告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质疑存在缺陷。

被告举证证明了所检测的XX石内的钢筋直径不足Xmm,但其并未证明所检测XX石为原告提供;另一方面,XX石的作用主要是为行人行走设计,如未经车辆辗轧或其他外力,并不能轻易破碎,被告应当举证XX石的破碎的确是在无外力作用的情况下因为质量问题产生。

补充代理词 5

补充代理词 5

补充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原告孙成莲诉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瑞海水产冷冻厂(原赣榆县海头镇瑞海水产冷冻厂)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原告孙成莲委托我(苏仕顺),综合本案的事实情况,发表一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在本案中,就对原告孙成莲受工伤的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医疗费用等基本事实没有争议,该案主要争议在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付方面。

我们仍然坚持我们基本观点,即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享有的待遇,仲裁委裁决书以及被告认为原告因已达到法定年龄而不享有这两个补助金是于法无据的。

现针对双方争议作如下陈述:原告孙成莲于2014年5月21日至被告处工作,被告与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保险。

2014年11月17日原告在被告加工车间工作时滑倒受伤,2015年3月3日经连云港赣榆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3月13日经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程度九级(原告受伤时为52周岁)。

原告孙成莲受伤后住院15天回家疗养,花费了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77132.56元,被告已赔付了3000元,经赣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持,理由是原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原告应为仲裁委裁决书及被告的因原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于法无据的,被告的“事实于理由”,原告认为没有一条是真实的,更是缺乏依据!法律法规是需要讲事实和证据的,被告的事实、证据何在?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原告的法律法规依据和事实与理由及证据由几项,请法官过目如下:一、原告认定工伤时间和鉴定九级伤残的时间均在《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之前;根据法不溯既往的原则,应适用2014年江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请法庭予以采纳。

二、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四章第三节第四项:“1、《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没有取得工伤认定证,伤残等级证,但已按当时相关规定处理完毕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劳动者再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起诉,请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赔偿的,法院不应受理。

仲裁补充代理意见 -回复

仲裁补充代理意见 -回复

仲裁补充代理意见-回复仲裁补充代理意见的重要性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它具有高效、经济、灵活的特点,受到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的青睐。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补充代理意见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围绕仲裁补充代理意见的定义、原则和步骤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一重要的仲裁程序。

一、仲裁补充代理意见的定义仲裁补充代理意见指的是在仲裁过程中,被选定的仲裁员对事实、法律或其他相关问题提出的附加意见。

通常情况下,仲裁补充代理意见是在当事人对争议进行陈述后,由仲裁员自行提出或由当事人申请提出的。

仲裁补充代理意见的目的是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未涉及的问题或有关已涉及但尚未得到充分考虑的问题的意见。

它具有对当事人更全面地认识争议所涉及问题的作用,可以帮助双方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本质,从而对争议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二、仲裁补充代理意见的原则1. 客观公正原则:仲裁员在提出补充代理意见时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争议,并遵循仲裁程序的规定。

他们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提交的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独立思考,确保补充代理意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补充性原则:仲裁补充代理意见应当与仲裁申请及答辩材料相关,并就当事人已陈述的事实、法律问题或其他相关问题对其进行补充阐述。

补充代理意见不应引入新的、未经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或问题,以免违反当事人的陈述权和辩护权。

3. 提交时限原则:仲裁员在提出补充代理意见时应当遵守仲裁程序的时限要求。

通常情况下,仲裁员需在给予双方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补充代理意见。

三、仲裁补充代理意见的步骤1. 明确补充代理意见的需要: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或仲裁员可能会认为有必要提出补充代理意见。

他们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向仲裁员提出这一请求,并说明所要求的补充代理意见的内容。

2. 补充代理意见的审议与准备:仲裁员在收到补充代理意见请求后,将对此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提出补充代理意见。

如果仲裁员决定提出补充代理意见,他们将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准备,以便提供准确、全面的意见。

补充代理意见

补充代理意见

补充代理意见本文是关于补充代理意见,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补充代理意见范文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建二局主张优先清偿权一案,贵院正在审理之中,我作为代理人,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补充以下代理意见。

合同法第286条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明确规定,对破产人的特产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最高法《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23号第71条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批复》法释【20xx】16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行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峻工之日起或者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条规定明显与合同法第286条相悖,故应属无效。

联系本案讲:中建二局于1999年12月10日与工农兵二局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协议,承包了“工农兵商厦”项目。

此后工农兵才进行招标,中建二局并未中标。

中标单位强行进入工地,中建二局即提起民事诉讼,且于20xx年12月底撤出工地。

20xx年12月,贵院以(20xx)咸经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双方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54万余元及利息。

并返还保证金50万元……双方均未上诉。

根据中建二局申请,20xx年元月18日,贵院以(20xx)咸法执字第0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正在建设中的咸阳工农兵商厦,查封范围内工农兵商厦中产权属于工农兵集团的所有房产。

补充代理意见

补充代理意见

补充代理意见尊敬的人民法官:贵院业已受理的王某某诉于某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我受原告委托作为其代理人,于庭前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本案案情有一定的了解,已向法庭提交了代理意见,现通过参加庭审,法庭提取;调查的证据对本案事实的事实认定,以及法律依据深入了解。

现就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房屋拆迁依据为土地证,而土地证的所有人为本案原告,拆迁所分配的3处房屋产权人均为原告。

且本次拆迁不以户口为分配依据。

根据法院调取自王某某、于某某只是居住在此房屋中,对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

这一证据与原告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档案馆调取的土地档案相互印证,都能证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在拆迁前已属于某某个人合法财产。

对本次拆迁时所依据的为个人合法取得的土地证,以土地证载明的权力所有人为准。

所以所有拆迁安置的文件都是以于某某的名义签署的,故本次拆迁所得的所有权益应当由原告本人享有,与被告无关。

由于当时特定的历史原因,在农村实行土地证与房产证分离的政策,原告所有的土地证是在其父亲去世后,因为其村民资格,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进行了重新登记的土地与房屋权属证明。

原、被告之父于致平在1953年所有的草房四间,已经由原告在1984年时全部推倒重建,形成了拆迁时的六间房屋。

原房屋已经在1984年翻建时全部灭失,所以被告称继承其父某某的遗产一事并不能成立。

且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案件的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20年,但原告起诉时距离去世已经超过30年,且中间也没有出现过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故被告要求继承其父亲的遗产的理由已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被告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因停止侵权,腾让房屋,其继承遗产理由已过诉讼时效,请法庭依法裁量。

此致委托代理人:2011年11月14日。

仲裁补充代理意见

仲裁补充代理意见

仲裁补充代理意见
为了进行有效的仲裁,补充代理意见是很重要的。

下面是一些建议来撰写补充代理意见的步骤:
1. 确定目标:首先,确保理解仲裁的目标和您作为代理人所要达到的结果。

明确列出您的主张和要求。

2. 收集证据:仔细收集并审查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文件、合同、书面证词、专家证词等。

确保您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您的主张。

3. 分析事实:对于每个争议点,将证据和相关法律条款联系起来,分析其适用性和影响。

确保您在补充代理意见中提供清晰而有力的论据。

4. 强调关键问题:确定案件中最关键的问题,并在补充代理意见中重点强调这些问题。

请注意,您需要以客观和中立的方式陈述观点。

5. 引用法律依据:引用适用的法律法规、国际公约或其他权威文件,以支持您的主张。

解释为什么这些法律依据
适用于您的案件。

6. 回应对方观点:仔细评估对方的主张和论据,并提供有力的反驳。

使用事实和法律来支持您的观点,展示对方的论证不足之处。

7. 总结和建议:在补充代理意见的结尾,总结您的论点,并提出明确的建议,包括您期望仲裁庭作出的裁决。

8. 校对和编辑:在提交前,请务必校对和编辑您的补充代理意见,确保语法正确、逻辑清晰,并且没有拼写或格式错误。

请记住,在撰写补充代理意见时,始终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如果您不确定如何撰写补充代理意见,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

补充代理词

补充代理词

补充代理词尊敬的法庭:结合案件进展情况,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再次提交代理词,重点补充部分代理意见。

第一部分首次代理意见的简单回顾:建议判决继续履行认购合同的法律依据一、《认购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被告于2007年6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单方解除《认购书》的行为应属无效。

二、认购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其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主要是订立本合同的义务。

作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定认购合同后,双方都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履行认购合同约定的义务,特别是被上诉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双方根据认购合同的条款签订本约——《房屋买卖合同》。

三、被告违反认购合同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就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看,原告积极履行了这一合同义务,而被告则恰恰相反。

代理人认为,预约义务人拒绝订立本约,同时满足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权利人可择一要求义务人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上诉人作为守约方,作为权利人,其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第二部分补充代理意见:建议判决继续履行认购合同一、原告请求继续履行认购合同,并不存在违反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的问题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是合同法关于合同自由(自愿)的具体规定。

依合同法该条规定可知,合同自由仅为原则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是不得“非法干预”他人合同自由,并非绝对不能干预,如果其干预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则并不违反合同自由原则。

对于预约而言,订立本约是预约义务人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法院干预其订立本约的合同自由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故并不违反合同法第四条。

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认购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与原告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和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一样,都是追究其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并不存在违反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的问题。

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完全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自然应该获得支持。

庭后补充辩论意见书代理词

庭后补充辩论意见书代理词

庭后补充辩论意见书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经过庭审及合议庭合议,现就[X]诉[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庭审时双方争议焦点,本代理人发表如下补充辩论意见:
一、关于工资差额
庭审中,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 2020 年[X]月份工资差额已于 2021 年[X]月份发放,并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加以佐证。

本代理人认为,该转账记录仅能证明被申请人于 2021 年[X]月向申请人支付过款项,但并不能证明该款项的性质为工资差额。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申请人应就其主张的工资差额已发放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调整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并降低工资待遇,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

申请人在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庭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 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
XX 年 XX 月 XX 日。

补充代理意见

补充代理意见

补充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在原告向金沙县人民法院诉被告王思兰离婚纠纷一案立案后,贵院受理后并下达了开庭传票,案号为(2019)黔0523民初4630号通知,代理人以给原、被告双方作了许多调解动员工作,避免家庭矛盾再次纠纷。

等待法庭开庭结果,在此期间,原告在大方县雨冲镇陶瓷厂上班,而被告在家多次打电话给代理人,说原告其父母不管孩子的生活费用问题,这些当然也不归代理人所管的范围,作为原告的表叔也是被告的亲戚的份上,几次来到原被告的住所,了解了最近家庭的具体情况,也给被告做了些思想劝说工作。

被告当面说一套而背后做一套,在2019年11月22日接到金沙县鼓场街道城中派出所,警官电话,并叫代理人去派出所,代理人到了派出所后才了解得知。

原告的父母及大定社区领导赵主任在陈述过程中,被告王思兰与原告感情破裂的原因。

被告在2019年11月21日晚谩骂、暴力殴打原告父母。

22日原告父母将原告告到金沙县人民政府之后,金沙县城中派出所警官将两位老人接到了城中派出所进行调解工作。

22日当日代理人和大定社区领导,城中派出所民警一起来到原被告的住所,看到了被告打碎的东西。

被告竟然把地里禾苗、菜地的白菜全部挖掉,孩子的生活用品全部烧掉,这些事实充分说
明了被告王思兰故意挑起事端,制造家庭暴力。

导致原告及家人多次找到社区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多次报警事实存在,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就是维持了现在,也维持不了将来的家庭生活。

仍然会导致一场场闹剧发生,敬请审判长、书记员酌情考虑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判决原、被告离婚。

以上补充意见,供法庭参考!

金沙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粟海艳
2019年12月5日。

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补充代理意见

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补充代理意见

XX公司与MM机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补充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XX公司”(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与“机施公司”(本诉原告、反诉本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为XX公司的代理人,此前已向合议庭提交过书面代理意见,为了帮助合议庭更准确的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现就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补充如下意见供采纳。

机施公司的施工质量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容质疑的。

现机施公司的主要抗辩理由为:案涉工程质量问题不是主体结构质量,因XX公司实际使用了工程,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机施公司不应承担质量责任。

代理人认为,机施公司的抗辩理由是根本不成立,分述如下:一、本案证据证明案涉工程质量明显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1、本案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明工程质量问题,双方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已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出具了《房屋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质量报告显示,机施公司承包施工的XX公司的1#厂房、2#厂房、综合厂房工程均存在房屋主体结构部分检测工程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存在工程质量缺陷问题。

该报告“白纸黑字”载明,案涉工程存在房屋主体结构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存在工程质量缺陷。

换句话说,机施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根本没有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这不是一般质量瑕疵问题,而是质量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

”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补充代理意见行政公文

补充代理意见行政公文

补充代理意见行政公文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行政事务日益繁忙,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保证公共利益的平衡,政府部门需要借助代理机构来分担部分行政工作。

为了确保代理机构的合法性和透明度,补充代理意见行政公文成为必要的制度安排。

本文将从定义补充代理意见行政公文、其作用与目的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补充代理意见行政公文的定义补充代理意见行政公文是指代理机构自行拟定的行政意见文件,旨在对行政事务进行补充代理,并将其上报给相应的行政机关作为决策参考。

补充代理意见行政公文一般由代理机构负责拟定,其内容应根据行政机关的要求进行合理的陈述与解释。

补充代理意见行政公文在实质上被视为代理机构对政府行政决策的补充意见。

二、补充代理意见行政公文的作用与目的1.提高行政效率:补充代理意见行政公文能够有效地减轻行政机关的工作压力,提高行政效率。

通过将一些具体行政事务交由代理机构来承担,不仅能够减少行政机关的工作量,还能够更加专注地处理其他重要事务,从而提高行政效率。

2.确保公共利益平衡:补充代理意见行政公文能够保证公共利益的平衡。

代理机构作为行政机关的延伸,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社会需求和公众意见。

因此,代理机构在拟定补充代理意见行政公文时,会更加注重公共利益的平衡,避免行政机关偏向某一特定利益群体的情况。

3.增强行政透明度:补充代理意见行政公文能够增强行政透明度。

代理机构在拟定补充代理意见行政公文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程序进行操作,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样一来,公众对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能够有更多的了解,增强了行政机关的透明度。

三、补充代理意见行政公文的注意事项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拟定补充代理意见行政公文时,代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代理机构应仔细研究与行政事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2.客观独立的陈述与解释:补充代理意见行政公文的陈述与解释应客观独立。

代理机构在拟定补充代理意见行政公文时,应保持中立的立场,避免个人主观意见的干扰,确保陈述和解释的客观性。

补充代理意见行政公文

补充代理意见行政公文

补充代理意见行政公文尊敬的领导:兹补充代理意见行政公文,以便对相关事宜进行说明及提建议。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国内外环境的变化,我国在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与此同时,各级政府部门也面临着越来越繁重的工作任务。

为了更好地配合领导做出决策、管理事务,我拟补充以下代理意见行政公文。

二、代理意见行政公文的作用代理意见行政公文的主要作用是对政府部门提出中肯、可行的建议。

其发挥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功能:1. 提供信息:代理意见行政公文通过搜集、整理、分析有关数据、信息以及专家意见,提供给领导详尽的情况说明。

2. 分析问题:通过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代理意见行政公文能够理清问题的本质和关键所在,为领导提供准确的问题定位。

3. 给出建议:在明确问题后,代理意见行政公文还应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和建议,以供领导参考和决策。

三、代理意见行政公文的要素为了保证代理意见行政公文的质量和有效性,以下是一些应该包含的要素:1. 标题:应当简明扼要地概括文档的主旨或问题,吸引读者的注意。

2. 说明背景:为使领导了解问题的全貌,代理意见行政公文应在前言中对有关背景进行详细介绍,包括事件发展的来龙去脉、现状和问题的产生原因等。

3. 分析和观点:通过对问题进行细致分析,可以帮助领导全面把握影响因素,了解问题的严重程度。

在此基础上,应当给出自己准确的观点和判断。

4. 建议和措施:对问题进行分析后,需要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建议应当明确、可行,并能够解决问题的根本性,帮助领导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5. 结尾:结尾部分应总结全文,简洁明了地回顾文章的主旨和亮点。

在结束时,可以表达对领导的深深敬意,并希望领导能审慎考虑代理意见行政公文中的建议。

四、范例介绍以某地区环境保护问题为例,代理意见行政公文如下:标题: 关于改善某地区环境质量的建议前言: 该地区近年来快速城市化进程,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如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和噪音扰民等问题。

公司解散 补充代理意见

公司解散 补充代理意见

公司解散补充代理意见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公司的成立是为了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的业务可能会面临失败,公司解散成为了一个必然的选择。

那么,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代理人应该如何处理?第一步是明确责任。

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股东不会自行处理公司的事务,需要由代理人来处理。

代理人包括公司清算人、法定代表人、监管部门等。

代理人需要明确责任,合法合规地处理公司的各项事务。

代理人应该具备在公司解散中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步是评估公司资产和债务。

在公司解散过程中,代理人需要评估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以确定公司的清算资金。

代理人应该查明公司的所有权、负债、优先权、权利和索赔,确定这些责任和债务的数量和性质。

代理人需要咨询公司的财务会计师和律师,以确保所有的财务问题和律师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三步是设立清算障碍。

在公司解散的过程中,代理人需要设立清算障碍,以保障公司的各个部门的利益。

代理人需要和公司的债权人建立协议,以确保各个债务得到妥善解决。

代理人需要设立成立一个清算基金,以支持所有公司的债务。

第四步是准确记录所有的问题。

在公司解散的过程中,代理人需要准确记录所有问题,以便在未来处理问题。

每个问题应该有一个清晰的记录和文件,以便参考。

所有的交易记录应该清楚地记录在清算账户中,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在公司解散的过程中,代理人需要处理的问题不胜枚举。

代理人需要咨询专业人士来确定如何处理公司的问题。

代理人需要设立清算障碍,准确记录所有的问题,并妥善处理资产和负债。

公司解散过程需要在法律上和财务上合法合规,为公司的利益和各个股东的财产利益提供完善的保障。

补充代理意见

补充代理意见

补充代理意见审判长:本人认为本案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欠条所反映的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二、买卖合同履行中债务人出具欠条的诉讼时效的证明责任;三、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四、由付款方在供货方提供的收款收据上签字证明一个什么法律关系。

一、本案欠条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性质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中债务人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与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欠条,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

买卖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规定。

而本案中的欠条是当事人双方在买卖板材过程中,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产生欠条的原因是基于双方之间的板材买卖合同,基于欠条产生的还款行为是为了履行买卖合同所设定的义务,其合同标的物是板材货物。

而民间借贷合同中欠条所反映的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其用途是为了解决生活和生产中所需资金,其合同标的物是货币。

本案中欠条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无疑符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特点。

二、关于合同履行中债务人出具欠条的诉讼时效证明责任问题。

被反诉人主张反诉人欠条的债权已超诉讼时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被反诉人主张反诉人持有的欠条债权因诉讼时效消灭而丧失胜诉权,应就该时效消灭的事实负担证明责任。

被反诉人认为,反诉人提交的欠条证据的落款时间明确指向2008年元月6日,上述时间点是反诉人向被反诉人主张权利的时间,是反诉人知道被反诉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义务的违约时间,2008年元月6日是反诉人主张权利的时间,此时,被反诉人已经初步证明反诉人最后一次主张权利的时间是2008年元月6日。

2008年元月6日之后的两年里,反诉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同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主张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事由的当事人,就该时效中断的事由、具体时间负担证明责任。

承担本案诉讼时效是否发生过中断事实证明责任的反诉人在没有证据并且其所主张的事实通过法庭调查仍然真伪难辩时要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补充代理意见-成华金剑

补充代理意见-成华金剑

补充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成都成华金剑消防设备成套供应站(下称成都供应站)与南京江浦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下称南京公司)买卖合同本反诉一案,就本案证据及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补充质证和代理意见。

本案于2012年4月12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南京公司向法庭提交四份证据,现对四份证据发表补充质证意见:第一份证据: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存根联一、该份证据不具有真实性。

1、系复印件,无法与核对原件一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该证据虽有南京西货运贸有限公司(下称:西货公司)盖章证明此件与原件相符,但西货公司无权对该份证据是否与原件相符予以证明;如果该证据是真实的,根据内容显示,西货公司是该笔货物的承运人,西货公司与南京公司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承运的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如果西货公司未完成其义务,将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份证据南京公司想证明成都供应站收到该笔货物,该证明目的符合西货公司的利益和期望,故西货公司没有证明力,同时我们对该印章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保留对该印章申请鉴定的权利。

该发票存根联应由谁保留,原件在什么地方,现有证据无法考证,故无法证明原件就在西货公司,即使原件在西货公司,西货公司也无权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西货公司只能证明原件在西货公司,因为根据《发票管理法》及相关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统一对发票进行印制和管理,该发票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应有税务机关予以证明。

故西货公司无权证明该份证据是否与原件相符。

根据该份证据显示,南京公司系发货人,该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该联就应由发货人持有,若南京公司出示第一联就可以证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但南京公司拒绝出示、故南京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该份证据不能证明成都供应站收到该笔货物。

1、不能证明南京公司已将货物交付给西货公司承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规定,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该通知充分证明该发票是一个付款凭证,不是一个货物交付凭证。

补充提交代理词

补充提交代理词

代理词(补充)审判长、审判员: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郭亚辉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代理人,在当庭提交书面代理意见的基础上,现就本案认定事实和适用问题补充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主体是被告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而不是原告郭亚辉。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应当由被告即行政机关负责举证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就本案而言行政机关即住建局要承担举证证明其与王秀花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且符合法定程序,而不是由原告来举证证明该合同合法性和有效性,但是代理人发现,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主要侧重围绕原告郭亚辉核实有关问题,而忽视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住建局的法庭调查,同时法庭审理的焦点也应该侧重在住建局与王秀华签订补偿协议是否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但法庭似乎并没有将此问题作为法庭调查和辩论的焦点问题展开调查审理,有违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原则,偏离本案审理的主要方向。

二、建局提交的主要证据即1990年建设用地使用调查表》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不应被采纳适用。

该调查表是针对郭占元另一处被拆迁老房子的补偿所作之调查,而且该房屋的拆迁早已在2005年补偿到位,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

我们仔细比较一下该份调查表与2013年5月2日涉案土地调查表的区别自然一目了然;从以上两份调查表,我们不难看出,两份调查表所涉土地的长宽、面积、四至、取得时间数据看,根本就不是同一块地。

而被告住建局硬生生的将该份调查表作为与王秀华签订补偿合同的依据,显然移花接木、指鹿为马,其二者根本不具有任何关联性。

三、王秀花提交1994年7月1日郭占元住宅地0.5亩税金收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达到第三人证明目的。

通过法庭调查已经确认,1990年8月11日案外人郭占元已经拥有34.6M×20m的宅基地一处,而涉案土地是1994年7月1日申请面积为25.6m×20m,同时两块土地均注明系郭占元,但是我们知道,《土地管理法》62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补充代理借贷纠纷意见范文

补充代理借贷纠纷意见范文

补充代理借贷纠纷意见范文# 关于[具体姓名]借贷纠纷案件的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理法院名称]:[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原告/被告[当事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对案件的深入了解、调查取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1. 借款事实清晰明确。

从我方当事人提供的[借条/借款合同等证据名称]来看,上面明确记载了借款金额为[具体金额]元,借款日期为[具体日期],出借人为[出借人姓名],借款人为[借款人姓名]。

这一书面证据是双方借贷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明,其内容完整、格式规范,不存在任何伪造或篡改的痕迹。

而且,在[借条/借款合同等证据名称]的签署过程中,有[证人姓名]在场见证,证人也愿意为这一事实出庭作证。

这就如同在一个阳光明媚的日子里,双方明明白白地达成了这笔借贷交易,没有任何含糊不清的地方。

2. 借款交付方式合理有据。

除了借款合同等书面证据外,我方还提供了借款交付的相关证据。

如果是现金交付,我方有取款记录可以证明在借款日期前后,出借人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中取出了与借款金额相符的现金。

这就好比是一个存钱罐,在要把钱借给别人的时候,先从存钱罐里把钱拿出来准备好。

如果是转账交付,那么银行流水清晰地显示了出借人的账户向借款人的账户转账了[具体金额]元,转账日期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日期相吻合。

这就像是在两座岛屿之间搭建了一座桥梁,资金通过这座桥梁顺利地从出借方到达了借款方。

二、关于利息的约定与计算。

1. 利息约定合法有效。

在借款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为年利率[X]%。

这一利息约定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没有违反国家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相关规定。

按照这个利息约定,就像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一样,出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利息回报,这也是对出借人资金出借行为的一种合理补偿。

2. 利息计算准确无误。

从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根据借款金额、利息约定以及借款期限,我方已经准确地计算出了借款人应当支付的利息金额为[具体利息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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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代理意见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本案已经二审法院两次公开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查清,现结合法律与案件事实发表如下补充代理意见:
1、上诉人***据以主张权利的根据是分别签于2011年11月2日、2012年1月14日、2012年9月25日、2013年1月18日的四份《借款及担保协议》,依据这四份协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之间存在四个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虽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使合同成立,然合同须待贷款人实际支付借款时始得生效。

而经两级法院数次法庭调查,上诉人自始至终不能提供其有依据上述《借款及担保协议》向被上诉人一提供过借款的《收据》或《银行回单》等凭证;并且上诉人亦当庭确认,其没有依据上述《借款及担保协议》向被上诉人一提供过借款。

故此可知,上述四份《借款及担保协议》虽自签订时成立,却因上诉人未有实际向被上诉人一提供过借款,始终未有生效;上诉人未有依据上述四份《借款及担保协议》向被上诉人一实际提供过借款,亦无依据上述四份《借款及担保协议》要求被上诉人一还款之理由。

2、诉讼中上诉人***又主张四份《借款及担保协议》皆为其一段期间内向被上诉人一提供服务的服务费及零散借款的确认。

然而此种
理由不单止未能在四份《借款及担保协议》的内容中得到体现,而且就其所有提供的证据亦未能得到助证。

上诉人的这一主张确定是不能得到证实的。

3、诉讼中上诉人主张其有向被上诉人一提供服务并且被上诉人一拖欠其服务费的主张,因为与本案所需解决的争议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故应当另案起诉。

至于上诉人主张其平时有向被上诉人一零散借款的主张,首先这样的主张同样与本案所需解决的争议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若认为需要诉讼解决可以另案起诉;另外其没有提供其有向被上诉人一提供借款的凭证,这个主张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综上所述,依据案件证据及上诉人当庭的确认,上诉人根本没有依据四份《借款及担保协议》向被上诉人一提供过借款,故此上诉人要求两被上诉人返还借款的主张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敬礼!
诉讼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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