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的结算案例分析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备课纸首页第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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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备课纸首页

第17 教案

第四节银行保函

一、银行保函的含义及其性质

保函(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通常可分为两种:(一)见索即付保函

(二)有条件保函

二、银行保函的当事人及其主要责任

(一)主要当事人

1、申请人

2、受益人

3、担保人

(二)其他当事人

1、通知行

2、保兑行

3、转开行

4、反担保人

三、银行保函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当事人

(二)开立保函的依据

(三)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

(四)要求付款的条件

(五)保函失效日期或失效事件

(六)保函所适用的法律与司法

四、银行保函的种类

(一)履约保函

1、进口履约保函

2、出口履约保函

(二)还款保函

第六节各种支付方式的选用

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三、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证书相结合

四、汇付、托收、信用证三者相结合

(一)分期付款

(二)延期付款

(三)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的区别

1、货款清偿程度不同

2、所有权转移时间不同

3、支付利息费用不同

第七节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

一、汇款支付条款

买方应不迟于6月25日将100%的货款用票汇预付至卖方。

The buyers shall pay 100% of the sales proceeds in advance by Demand Draft to reach the sellers not later than June 25.

二、托收支付条款

买方根据卖方开据的见票后90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承兑后交单。

The buyers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90 days’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acceptance.

三、信用证支付条款

开立100%保兑的、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该证须于5月20日前开出。

By confirmed irrevocable L/C for 100% invoice value available by sight draft, the L/C is to reach sellers not later than May,20.

四、不同结算方式结合使用的支付条款

买方通过卖方接受的银行,于装船月份前20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规定50%发票金额凭即期光票支付,其余50%金额用即期跟单托收方式付款交单。全套货运单据附于托收项下,在买方付清发票的全部金额后交单。如买方不能付清全部发票金额,则货运单据须由开证行掌握,凭卖方指示处理。

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s 20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stipulating that 50% of the invoice value available against clean draft at sight while the remaining 50% on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 on collection basis. The full set of shipping documents shall accompany the collection draft and shall only be released after full payment of the full invoice value, the shipping documents shall be held by the issuing bank at the seller’s disposal.

第八章货款的结算案例分析

案例1:出口方委托银行以远期付款交单方式向进口方代收货款。货到目的地后,进口方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取了全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销售,但因经营不善而亏损,无法向银行支付货款。至此,出口方应向何方追偿?为什么?

案例2:有一张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船分批付款。受益人已装出5万美元的货物,议付行在议付了5万美元货款后的第二天,才收到开证银行撤销该信用证的电报通知。请问:开证行对已经议付的5万美元能否拒付?

案例3:CIF出口合同规定9月份装船,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不得迟于9月20日。因船源关系,卖方无法在9月20日以前装船,于是立即去电要求买方将装船时间延长至10月20日,买方来电表示同意,但我方在10月15

日装船完毕,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请问这是为什么?案例4: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不得迟于2月1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2月15日之前,在中国议付有效。因运输问题,经买方同意,开征行通知议付行装船期修改为“不迟于2月11日”。出口方如期出运后,于2月20日备妥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却遭到拒付。请分析银行拒付的原因。

案例5:青岛某公司以CIF为条件对外出口一批货物,买方开来了保兑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银行收到符合要求的单据后付款90%,余下的10%需等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买方通知银行方可支付。当货轮到达目的港外海时,接当地港务局通知,因目的港拥挤,货轮在该港的辅助港卸货。于是,买方以货物未在约定港口卸货为由,拒付余额货款。请问:

(1)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

(2)出口方能否要求付款行及保兑行付款?

(3)从本案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案例6:我外贸公司(企业)从国外一新客户进口一批贵重产品,按CFR上海、即期L/C 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供的符合L/C规定的单据进行偿付。但装运船一直未到上海、后经多方调查,发现承运人原来是一家子公司,而且船舶起航后不久宣告破产,程运船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在此情况下,我方遭受什么样的损失?是否有办法换回损失?

案例7:有一份L/C规定某货物数量为6000吨,1--6月份分批装船,每月装船1000吨,该L/C的受益人在1--3月份每月装船1000吨,银行以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定4月25日装运出口,但因台风登陆,延迟至5月2日才装运出口,当受益人凭5月2日的装船B/L向银行要求议付时,遭银行拒绝,后来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银行议付,银行是否还能拒绝?

案例8:美国从印度购买进口商品通过一银行开立不可撤消L/C。因为银行未看清,L/C中experts写成expert美国口人又以货到后货有问题以次充好,拒绝付款。如此案例应怎样处理?

案例9: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L/C支付。货物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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