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各类人员培训机构监督管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再次延长部分企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通告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再次延长部分企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黑市监通〔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再次延长部分企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通告黑市监通〔2020〕23号2020年2月19日,省市场监管局将企业已提出换证申请并受理,但因疫情影响到现场鉴定评审和企业整改,且许可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特种设备充装单位许可证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共计39份许可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0年7月31日。
截至7月30日,已办结22份。
现将未办结(已评审需整改及未评审)的17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效期再次统一延期至2021年1月31日,名单详见附件。
本通告发布信息为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书载明信息。
特此通告。
附件:再次延长许可有效期的特种设备行政企业名单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8月3日附件再次延长行政许可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企业名单1.鸡西市恒山区星光制氧厂单位地址:鸡西市恒山区二矿矸石山西侧许可项目:气瓶充装(氧气)许可证编号:TS4223558-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2月4日2.哈尔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乌马河分公司单位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锦山一队142-165许可项目:气瓶充装(车用液化天然气)许可证编号:TS4223759-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3月2日3.哈尔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单位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朝阳办朝阳社区北山加气站许可项目: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许可证编号:TS4223758-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3月2日4.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滨江新城公交首末站加气设施)单位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街与南十六道街交口许可项目: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许可证编号:TS4223755-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3月2日5.大庆市林甸县龙林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林甸镇南门外路西许可项目: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许可证编号:TS4223435-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3月25日6.大庆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兴化化工园区许可项目:起重机械安装、修理(B级)(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许可证编号:TS3423041-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3月25日7.大庆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兴化化工园区许可项目: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流动式起重机(轮胎式、履带式)]许可证编号:TS3423511-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3月25日8.哈尔滨市泰山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河广街11号许可项目:锅炉安装、改造(1级)许可证编号:TS3123214-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3月30日9.东宁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黑龙江省东宁市北环路富鹏木业北侧许可项目: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许可证编号:TS4223765-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4月6日10.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288号许可项目: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流动式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 许可证编号:TS3423514-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4月6日11.漠河县图强大众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黑龙江省漠河县图强镇一道街许可项目: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许可证编号:TS4223436-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4月20日12.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达液化气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七星泡农场场直三委0012栋001号许可项目: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许可证编号:TS4223487-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4月20日13.哈尔滨建安容器设备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街90号许可项目:压力容器设计(D1级、D2级)许可证编号:TS1223003-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4月28日14.漠河华鹏供热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西林吉镇44区许可项目:锅炉安装、改造、维修(3级)许可证编号:TS3123211-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5月9日15.牡丹江热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四条路98号许可项目:压力管道设计(GB2级)许可证编号:TS1823012-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5月19日16.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288号许可项目:起重机械安装、修理(A级)(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升降机、桅杆式起重机)许可证编号:TS3423001-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5月23日17.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75号许可项目:锅炉安装、改造、维修(2级)许可证编号:TS3123123-2020许可证原有效期至:2020年5月29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14•【文号】市监特设(司)函〔2024〕107号•【施行日期】2024.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关于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市监特设(司)函〔2024〕107号各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为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24年11月底,组织对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现场主要对鉴定评审机构资源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对鉴定评审工作程序的规范性和鉴定评审工作结论的准确性、符合性进行资料验证。
二、组织实施为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相关工作由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人员将从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单位中选取并随机编组。
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名单将于监督检查工作开始前3天通知相关单位,请各被检查单位予以配合。
三、情况通报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并作为下一年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选择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纪律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要求,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工作。
监督检查工作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不向被检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监督检查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
联系人:刘风艳 010—82261764王立国 010—82260381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2024年10月14日附件:关于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42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前,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起重机械、气瓶、“土锅炉”等事故频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电梯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严重。
今年1至8月一次死亡3至9人的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均呈上升趋势。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提出了全面排查事故隐患、继续深化专项整治、落实安全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要求。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精神,促进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确保完成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控制指标,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国家质检总局于今年5月和8月,先后发出了《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和《关于印发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377号),提出了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和措施。
全国各级质检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贯彻,认真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了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各项任务,促进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的深入开展,切实遏制各类事故频发的态势,现提出以下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一)加大打击无证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的力度,无证生产查处率100%。
对于执法中发现和经举报查实的无证生产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查处,维护特种设备生产的良好法治秩序。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管理的意见-黑政发〔2015〕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管理的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管理的意见黑政发〔2015〕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各类交易场所的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管理范围和职责分工(一)本意见管理范围内的交易场所包括在我省依法登记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场所,包括省外交易场所在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省内交易场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以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二)各类交易场所由省政府实施监管,省政府授权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省金融办承担。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类交易场所实行分类管理: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由省金融办牵头,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由省商务厅牵头,省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文化产权交易场所由省委宣传部牵头,文化艺术品交易场所由省文化厅牵头,省商务厅、新闻出版广电局、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产权(除文化产权外)交易场所由省国资委牵头,省金融办、财政厅、工商局、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数据交易场所由省工信委牵头,省发改委、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其他类交易场所由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授权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管理。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培训督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培训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黑人社办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培训督查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办发[2011]35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规范职业培训运作管理,整顿职业培训市场,推动我省职业培训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业培训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查目的通过开展职业培训督查工作,对各地政策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研检查,摸清、掌握全省职业培训工作总体情况,查找各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完善职业培训制度,扩大职业培训规模,提高职业培训的效果,进一步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确保我省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二、督查内容(一)各地贯彻省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11】86号)情况;(二)各地职业培训总体情况,包括政策落实、制度建立、培训体系、培训规模、培训实效性、培训补贴等情况;(三)各地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情况,包括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年检评估、督导检查等情况;(四)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情况,包括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企业所属培训机构的数量、职业培训规模、培训形式、师资队伍状况等情况;(五)职业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督查方法和步骤本次督查工作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组织部署阶段(9月20日-9月25日)。
各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督查具体工作。
(二)督查自查阶段(9月26日-10月16日)。
各地分别成立督查工作小组,按照督查要求对所属县(市)进行督查并开展自查,形成督查报告,于10月16日前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各类人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各类人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各类人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绥芬河市、抚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森工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哈尔滨铁路局,省电力公司,各特种设备人员培训机构:特种设备各类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水平,直接决定了培训质量,关系到受训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和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为此,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市(地)局、行业系统监督指导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培训机构严格执行。
一、加强硬件建设各市地局、行业系统要督促培训机构切实加强培训硬件的建设,努力创建一流的培训基地。
一是加强培训场所的建设;二是推广应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主要是使用先进教学仪器、设备教学,使用监控设备进行监考,实现实际考核模拟化、理论考核机考化。
三是加强题库建设;四是加强师资建设,主要是建立专家库,讲课、出题、判卷做到三分开;五是完善食宿条件,做好学员的后勤保障工作;六是实训基地建设,有条件的自行建设,没条件的要和有实力企业进行联合。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规章制度主要有以下八项:一是教学管理制度,二是教师管理制度,三是学员管理制度,四是教学质量控制制度,五是培训评估制度,六是档案管理制度,七是教学设备管理制度,八是财务管理制度。
对于以上制度以外的其他制度,各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建立。
三、完善领导组织机构各培训机构要建立完整的培训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在组织机构中至少设置九类工作人员,分别是:培训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培训班主任、专(兼)职教师、培训工作人员、培训档案管理人员、行政档案管理人员、财务会计和出纳员。
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一、目的和职责1、培训管理制度的目的和依据《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旨在建立和完善公司培训管理体系,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公司竞争力。
本制度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企业职工培训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公司人力行政部的职责与权限(1)制定和修订公司培训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发展需求;(2)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公司各项培训活动,确保培训质量;(3)负责制定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调整培训计划;(4)负责培训预算的编制和费用管理,合理控制培训成本;(5)负责高层次学历/学位教育费用报批工作,为公司员工提供学历提升机会;(6)负责内部讲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内部讲师的教学水平;(7)负责培训效果的评估与考核,对培训成果进行跟踪反馈;(8)负责制定培训服务期约定,确保公司培训投资的合理回报;(9)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确保本办法的实施效果。
二、培训类别和方式1、新入职应届毕业生培训(1)第一阶段- 培训目的:使新入职应届毕业生了解公司文化、基本业务流程和岗位基本技能,初步建立职业素养。
- 培训对象:当年新入职的应届大学毕业生。
- 培训时间:一般为入职后第一个月内。
- 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实地参观、小组讨论等形式。
- 培训内容及分工:包括公司历史、企业文化、组织架构、岗位技能基础等,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总体策划与实施。
- 培训要求:学员需按时参加培训,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并通过结业考核。
(2)第二阶段- 培训目的:深化岗位技能,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使毕业生能迅速适应岗位需求。
- 培训对象:完成第一阶段培训的应届毕业生。
- 培训时间:入职后第二个月至第四个月。
- 培训方式:采用岗位实践、导师辅导、专业技能培训等形式。
- 培训内容及分工:针对具体岗位进行技能提升培训,由所在部门负责实施,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监督和评估。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施行日期】201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绥芬河市、抚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省森工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哈尔滨铁路局:现将《黑龙江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黑龙江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 [2012]1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安委会的要求,建立全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切实提高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基本建成科学适用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好地把握隐患治理、事故防范的主动权,努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范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把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真正落到实处,促进全省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省局成立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定期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组长:马菠副组长:杨晓一、高喜强、张训才、姜天成员:省局特种设备处其他人员、各市(地)局主管局长、省垦区局、森工总局质监局主管局长、哈尔滨铁路局主管领导。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市(地)教育局:近年来,党中央高度关注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做出重要指示批示,该项工作已列入今年国务院专项督查事项,并列入我厅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暖心解忧”十项行动中。
为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推动中小学生校外负担有效减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黑龙江省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中共黑龙江省教育厅党组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方案》等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全面开展自检自查。
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专题部署,专班推进。
要组织校外培训机构对照校外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标准及负面清单“三十条”(见附件1),全面开展自检自查,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
要结合民办学校年检工作,摸清当地合法培训机构底数及“黑班黑校”情况,对存在的问题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账管理。
请各地市教育部门于5月10日前向省教育厅汇总上报工作台账(见附件2)。
二、突出重点,持续抓好专项整治。
各地要聚焦突出问题继续加大培训机构整治力度,不间断地再排查、再整治。
按照“提升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移交一批”的工作思路,利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加大统筹协调力度,严格落实各项措施,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凡是存在违法违规办学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确保整治全覆盖,无死角。
自2021年5月起,实行整治情况进展周报告制度,各地市教育部门每周五向省教育厅汇总上报整治工作周报表(见附件3)。
特种行业管理条例黑龙江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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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行业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保护条例》及黑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二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工作,并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第四章安全生产
第九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特种作业过程中安全生产。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记录备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涉及特种行业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结语
特种行业管理条例黑龙江最新,是为了规范特种行业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
利益而制定的管理条例,针对特种行业的申请与审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希望能够有效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特种设备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培训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特种设备培训机构的运营和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
2. 特种设备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提供专业、系统的培训服务。
二、机构资质1. 培训机构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
2. 定期对资质进行复审,确保持续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三、培训师资1. 培训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教师团队,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实践经验。
2. 定期对教师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提升教学质量。
四、培训内容与计划1. 培训内容应包括特种设备的操作、维护、安全管理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2. 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课程安排、教学方法和考核标准。
五、培训设施与设备1. 培训机构应提供符合教学需求的设施和设备,确保培训安全和效果。
2. 定期对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和更新,保证其良好运行。
六、学员管理1. 对报名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其符合培训要求。
2. 建立学员档案,记录学员的学习进度和考核结果。
七、质量控制与评估1. 建立培训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2. 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培训计划和方法,持续提升培训质量。
八、安全与应急管理1. 制定安全管理规程,确保培训过程中的安全。
2. 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预防和处理。
九、财务管理1. 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培训资金。
2.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特种设备培训机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并及时公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质检特[2010]51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2010年9月25日国质检特[2010]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年来,特种设备事故保持平稳下降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较大事故和相关重大事故多发频发,暴露出一些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特别是一些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比较薄弱等突出问题。
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使用安全管理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和《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战略纲要》,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不断创新安全监管理念按照总局建立“依靠地方、联合部门、抓住企业、监管产品”的大质量工作机制要求,不断创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理念和机制,进一步明晰地方政府、监管部门、技术机构和企业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监察、检验机构的职责定位,进一步促进企业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资源,不断推动工作理念从监督管理并重向强化监察和服务转变、从监管设备为主向监督企业为主转变、从同一模式监管向分类监管转变、从依靠行政监管为主向社会综合治理转变,加快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部门联合监督、检验技术支撑、社会广泛参与、科学监管设备”的多元共治工作格局,大力推进基于风险的科学监管工作体系建设,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的综合措施,着力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坚决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不断增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有效性。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和使用登记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和使用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02•【字号】黑市监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和使用登记的通知黑市监规〔2019〕7号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和使用登记工作,简化手续和材料,方便办事企业,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结合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现就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和使用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一)告知依据及性质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获取现场施工的信息,便于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申报监督检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接受告知机关”)。
施工告知不是行政许可,施工单位告知后即可施工。
(二)告知材料施工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须向接受告知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见附件1,一式四份)。
由施工单位按施工项目填写,告知单位、接受告知机关各存档一份,其余两份由施工单位分别交使用单位、监督检验机构。
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杜绝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事故,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4]27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按权限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活动的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安装拆卸企业和使用单位(以下简称“起重机械企业”),应遵守本规定.第五条起重机械企业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起重机械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交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司机、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起重机械备案第八条出租单位出租的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
第九条产权单位单位的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首次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第十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原件进行审核,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2020〕1742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2020〕1742号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人员: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持续打造全省住建领域“办事不求人”政务服务品牌,用“键对键”减少“面对面”,提升全省住建领域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省住建厅基于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政务系统)开发了新版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特种系统),并定于2020年12月21日正式上线运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特种系统入口及登录方式(一)特种系统入口:黑龙江建设网()—政务系统(http://219.147.76.5:7507/Default.aspx)-业务申办(网上办事平台)-人员证书事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
(二)特种系统登陆方式:数字证书锁(CA锁)登录。
二、特种系统功能(一)信息入库:特种系统以政务系统人员信息库为基础信息库。
已入库人员无需重复录入基础信息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二)办理业务:特种系统可在线办理特种人员证书申请、证书变更、证书延续及证书注销等全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业务。
(三)证书发放:业务办理后签发电子证书,具体样式见附件。
三、适用范围黑龙江省内持有有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四、有关要求(一)高度重视特种系统是我厅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建设的重要工作。
全省住建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协督促相关人员使用特种系统办理相关业务,实现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审批“不见面”、“零跑动”的“放管服”改革目标。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黑市监函〔2019〕153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市监函〔2019〕153号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检查员管理,规范检查行为,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26日黑龙江省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特殊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查员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培训合格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员或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培训合格并聘任、从事特殊食品许可和质量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省局负责全省检查员队伍的建设、省级检查员聘任、培训、考核、选派、管理及廉政教育工作,并负责向总局推荐检查员。
第四条检查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适应外出工作;(二)具有食品、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三)熟悉和掌握特殊食品管理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四)具有两年以上(含)特殊食品生产或特殊食品相关工作经验;(五)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五条检查员应经过单位推荐、审核、培训并考核合格,由省局聘任。
省局根据工作情况并结合业务考核成绩,对检查员进行综合评定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进行调整、继续教育。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违法许可超范围许可查处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违法许可超范围许可查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违法许可超范围许可查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森工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哈尔滨铁路局:经省局研究决定,将于近期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违法许可超范围许可专项整治活动,现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违法许可超范围许可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附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违法许可超范围许可专项整治方案根据国家质检总局70号令和省局《关于下达2011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分解任务的通知》(黑质技监函发[2011]133号)的要求,近日,省局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个别单位存在违规或超许可范围发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问题,省局决定针对以上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为保证整治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严格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要求,有效查处违法许可和超范围许可问题,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工作,努力提高监管效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特种设备许可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二、工作依据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70号令)、《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严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1]2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3号
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以下称新《核准规则》)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42号公告发布,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为确保新《核准规则》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过渡期安排1. 原核准证书的延期。
新《核准规则》实施前发放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书在原核准范围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新《核准规则》调整了机构类别,较大幅度提高了核准项目的核准条件。
为确保检验机构检验工作平稳过渡,对已经持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如果暂时无法满足新《核准规则》的核准条件,允许在2022年5月1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对原核准证书有效期进行延期。
不申请延期的检验机构,许可证到期前应按照新《核准规则》申请换证。
检验机构申请核准证书延期时,应提交本机构在核准证书延长的有效期内能够持续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以下称原《核准规则》)核准条件的书面承诺。
原核准证书2022年内到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3年;原核准证书2023年内到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2年;原核准证书2024年内到期的,最长可申请延期1年;原核准证书2024年12月31日以后到期的,不能申请延期。
本次延期申请只适用于检验机构按原《核准规则》取得的核准项目,延长的时间不需要在下一个核准周期内扣除。
为避免新旧版核准证书检验项目混淆,发证机关在延期核准证书制证时,须对核准项目代码增加相应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按照原《核准规则》附件1《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16【实施日期】2016.12.16【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一、废止《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黑龙江省质量认证条例》《黑龙江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条例》《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条例》《黑龙江省监护治疗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条例》《黑龙江省乡镇畜牧业综合服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
二、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等37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内容。
(二)修改《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有关内容。
十七条(三)修改《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有关内容。
十二条十条三十条二十八条三十二条三十条三十五条三十三条(四)修改《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有关内容。
十六条(五)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实行分级审查、分级发放。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两节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及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两节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及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09.19•【字号】•【施行日期】201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两节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及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森工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哈尔滨铁路局:中秋节和国庆节(以下简称“两节”)将至,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营造节日祥和的气氛,各单位要抓好“两节”期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同时,为确保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9-12月工作部署会议精神有效落实,推动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深入开展,省局将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督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两节”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上海世博会临近结束,“两节”即将到来,需要一个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我省马上进入冬季采暖期,也是事故高发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充分认识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实际状况,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扎扎实实地开展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周密部署,加强监察。
“两节”期前,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组织安全大检查,着重对采暖锅炉、人口比较集中的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宾馆、饭店等区域的重点设备进行检查;对公园、景区内的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厂(场)内机动车辆,逐一进行排查;尤其对重点单位、重点设备和重点部位,以及近一段时间事故多发的设备进行重点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责令使用单位整改,不能整改的要坚决停止使用;发现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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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各类人员培训机
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2.01.31
【实施日期】2012.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各类人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绥芬河市、抚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森工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哈尔滨铁路局,省电力公司,各特种设备人员培训机构:
特种设备各类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水平,直接决定了培训质量,关系到受训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和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为此,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市(地)局、行业系统监督指导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培训机构严格执行。
一、加强硬件建设
各市地局、行业系统要督促培训机构切实加强培训硬件的建设,努力创建一流的培训基地。
一是加强培训场所的建设;二是推广应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主要是使用先进教学
仪器、设备教学,使用监控设备进行监考,实现实际考核模拟化、理论考核机考化。
三是加强题库建设;四是加强师资建设,主要是建立专家库,讲课、出题、判卷做到三分开;五是完善食宿条件,做好学员的后勤保障工作;六是实训基地建设,有条件的自行建设,没条件的要和有实力企业进行联合。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规章制度主要有以下八项:一是教学管理制度,二是教师管理制度,三是学员管理制度,四是教学质量控制制度,五是培训评估制度,六是档案管理制度,七是教学设备管理制度,八是财务管理制度。
对于以上制度以外的其他制度,各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建立。
三、完善领导组织机构
各培训机构要建立完整的培训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在组织机构中至少设置九类工作人员,分别是:培训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培训班主任、专(兼)职教师、培训工作人员、培训档案管理人员、行政档案管理人员、财务会计和出纳员。
培训工作领导组织机构要上报省局备案,并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各类人员分工明确、各有侧重、分工不分家,工作中互相补台不拆台;二是各类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三是对各类人员都要执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四、实行岗位责任制
对于培训工作领导组织机构中的各类人员,必须明确具体的职责,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
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如下:
(一)培训负责人:1、做好“一批三报”工作;2、与监察机构沟通协调;3、制定培训工作计划;4、审定培训大纲;5、安排通知学员;6、协调安排学员食宿;7、检查培训质量;8、批准上报考核合格人员名单;9、组织建立培训网站。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