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本)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手段,并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包括企业监控平台和政府监管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提供的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本)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手段,并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包括企业监控平台和政府监管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提供的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初稿,2016.04.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范动态监控市场,提升监控数据质量,保障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强化动态监控系统应用,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年第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是指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本办法所称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是指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企业建立的依托卫星定位系统技术的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监控体系。
联网联控系统包括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部级平台)、地方政府(省级、地市级、县级)监管平台、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
联网联控系统各级各类平台的考核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联网联控系统部级平台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联网联控系统部省级监管平台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负责联网联控系统部级平台的运行监控和日常维护及省级监管平台运行考核指标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辖区联网联控系统的考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下级监管平台和接入的监控平台(包括运营商监控平台和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考核管理,负责本级监管平台的运行监控和日常维护工作。
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考核管理,负责本级监管平台的运行监控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六条联网联控系统考核包括:对政府监管平台的考核、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考核、对运营商监控平台的考核。
第七条联网联控系统考核指标包括:(一)平台连通率:指统计期间内下级平台与上级平台之间保持正常数据传输的时间总和占统计期间总时长(以分钟为单位)的比率。
因上级平台故障或网络运营商线路故障而造成数据传输中断的,从本统计期间总时长中扣减。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鄂交函〔2022〕194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为持续提升道路运输管理水平,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令”),进一步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持续做好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鄂交发〔2021〕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等的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责任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部10号令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落实专职监控人员;道路运输企业要充分运用车辆动态监控手段,及时发现、纠正驾驶员的违规、违法行为。
要结合车辆动态监控情况确定重点监控车辆、重点驾驶员和重点时段,进行重点监控,杜绝“三超一疲劳”等严重违法运输行为;道路运输企业要及时核实本企业、行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安全第三方监测服务平台等发现和推送的车辆动态监控信息,依法依规、依据企业相关制度规章,对有违规行为的驾驶员进行严肃处理,并按要求向管理部门报送处理情况。
二、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职责(一)扩大“两客一危”车辆抽查面。
自2022年10月起,省级每月抽查(委托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承办)不少于300台车辆(200台客运车辆、100台危货车辆);市、县两级抽查总数不少于辖区内相应车辆总数的20%,市、县两级具体抽查比例和数量,由市州交通运输局自定。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办法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保障系统稳定可靠运行,提高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联网联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使用以及考核管理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企业和单位。
二、职责分工(一)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总体规划、标准制定、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工作。
组织开展全国联网联控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联网联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细则和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的工作进行考核。
(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联网联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相关企业的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四)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五)道路运输企业负责本企业重点营运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确保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正常运行,及时处理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并按照规定上传车辆动态信息。
(六)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负责提供稳定可靠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保障平台数据准确、完整、及时传输,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三、系统运行维护(一)基础数据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重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基础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道路运输企业应准确录入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和维护重点营运车辆应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
道路运输企业应定期检查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三)数据传输和存储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应确保车辆动态数据准确、完整、及时传输至联网联控系统,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 1 年。
1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办法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平台、监控平台的建设管理及车载终端的安装使用,保障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各级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以及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终端的安装、使用、维护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是指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及其它按规定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作为联网联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单位。
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
地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
第四条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企业为主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道路运输企业职责(一)负责对本单位所属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二)负责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全面负责;(三)企业可以选择通过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的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为其提供车辆安全监控服务;(四)企业应保证所属车辆接入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的监控平台,及时向上级监管平台传输定位数据,并保证数据上传的真实性、准确性、实效性;(五)企业监控平台应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车辆技术档案信息,记录车辆行驶情况等信息;(六)企业应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帐,根据车辆行经道路实际情况,设置相应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七)企业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建立监控值班制度,实现对营运车辆24小时不间断的实时动态监控;对上级监管平台发出的指令进行应答,并执行相关要求;(七)企业应保证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确保车辆在线时间;(八)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并记录存档,严重违法或多次违法驾驶信息应至少保存1年时间;(九)企业应对驾驶员人员故意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行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部级平台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省级监管平台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负责部级平台的运行、维护及省级监管平台考核指标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辖区联网联控系统的考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下级监管平台和接入的监控平台(包括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的考核管理,负责本级监管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注:
①因上级监管平台或网络运营商等情况造成断线并提前报备的,不计为断线时长;
②平台上传的车辆数据存在车牌号、车牌颜色、日期时间、经度、纬度、速度、方向、海拔、车辆状态、报警状态等错误信息的,数据判断为不合格。具体参照《JT/T 809-2011》4.5.8相关信息数据体结构之规则;
③数据合理参考范围:日期时间:≤当前时间;经度范围:73°33′E至135°05′E;纬度范围:3°51′N至53°33′N;速度:0至160间;海拔:-200至6500之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交运发〔2014〕2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联网联控系统考核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漂移车辆率
10
10-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10;
高于5%不得分。
平均车辆
超速次数
20
小于等于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的,10+〔(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企业平均超速次数)/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10;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年度考核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联网联控系统管理
办法并执行,4 分;
建立管理制度并落
实,4 分;
20
建立应急处置办法 并执行,4 分;
制定违规行为处理
制度并落实,4 分;
制定逐级考核和通
报制度并落实,4 分。
60
各月考核结果平均 值×60%
15
落实,计 15 分。 未落实,不得分。
5
根据实际情况酌情 计分,满分 5 分。
1
附件 2: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年度考核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分值
计分标准
得分
制度建设 情况
联网联控系统管 理办法; 应急处置办法; 违规行为处理制 度
监管平台 运行情况 维护经费 落实情况 保障监管 平台长期 稳定运行 的其他措 施
月度平台运行情 况平均值 运行维护经费落 实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手段,并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包括企业监控平台和政府监管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提供的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提升监控数据质量,保障联网联控系统稳定可靠运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令第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是指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本办法所称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是指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企业建立的依托卫星定位系统技术的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监控体系,包括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部级平台)、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地市级、县级)监管平台、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
联网联控系统各级各类平台的考核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部级平台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省级监管平台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负责部级平台的运行、维护及省级监管平台考核指标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辖区联网联控系统的考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下级监管平台和接入的监控平台(包括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的考核管理,负责本级监管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六条联网联控系统考核对象包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
第七条联网联控系统考核指标包括:(一)平台连通率:统计期内,下级平台与上级平台之间保持正常数据传输的时间总和占统计期间总时长的比率;(二)跨域数据交换成功率:统计期内,省级平台应答部级平台交换请求的数量占部向各省下发跨域交换请求的总数量的比率;(三)车辆入网率:截至某一统计时点,至少向上级平台传输一次合格动态数据的重点营运车辆数占本辖区内或本企业重点营运车辆总数的比率;(四)车辆上线率:统计期内,至少向上级平台传输一次合格动态数据的重点营运车辆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含服务商)处于营运状态且已入网的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五)轨迹完整率:统计期内,重点营运车辆完整轨迹与本辖区或本企业(含服务商)上线重点营运车辆轨迹的比率。
1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办法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平台、监控平台的建设管理及车载终端的安装使用,保障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各级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以及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终端的安装、使用、维护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是指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及其它按规定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作为联网联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单位。
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
地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
第四条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企业为主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道路运输企业职责(一)负责对本单位所属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二)负责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全面负责;(三)企业可以选择通过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的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为其提供车辆安全监控服务;(四)企业应保证所属车辆接入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的监控平台,及时向上级监管平台传输定位数据,并保证数据上传的真实性、准确性、实效性;(五)企业监控平台应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车辆技术档案信息,记录车辆行驶情况等信息;(六)企业应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帐,根据车辆行经道路实际情况,设置相应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七)企业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建立监控值班制度,实现对营运车辆24小时不间断的实时动态监控;对上级监管平台发出的指令进行应答,并执行相关要求;(七)企业应保证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确保车辆在线时间;(八)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并记录存档,严重违法或多次违法驾驶信息应至少保存1年时间;(九)企业应对驾驶员人员故意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行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2.确保技术标准执行落实到位
部印发了《关于讣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 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 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
——加强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实施标准符合性审查制度。凡丌符合标 准要求的,将丌能用于劢态监管工作。
3.确保重点营运车辆车载终端安装到位。
32
谢 谢!
33
联网联控是什么?
将重点营运车辆的劢态信息进行联网,进而实 行跨区域、跨部门的联控。
联网是手段,联控是目的。 赋予劢态监管工作以新的内涵,丌仅改变了劢 态监管工作的模式,而丏也对道路运输信息化、道 路运输的管理方式带来了革命性的影响。
建设背景
近年来,各地相继建设了营运车辆监管平台, 但由于平台建设缺乏统一标准,平台间互丌联通, 接口丌统一,信息无法共享,无法对外地车辆进行 实时监控,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选择示范效果好的地方,会同安监总局、公安部 联合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
5. 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
联网联控系统已经具备较好的应用基础。要 更好的发挥系统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部门 协作,特别是加强交通运输部门不公安部门之间 的协作。点在信息交换、共享以及 联劢执法等方面开展合作;
从2012年1月1日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车载 终端戒未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车 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暂停资栺审验。
2、标准及标准符合性审查
由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 心牵头、交通运输部公路科 学院等单位参不。制定了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 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和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 统平台技术要求》等四项标 准,均已发布。
2、标准及标准符合性审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贯彻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 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 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 通知》(交运发[2011]158号),决 定建立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标准符合 性审查制度,幵委托中国交通通信信 息中心组织开展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 的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年度考核表道路运输企业
月度平台运行情况平均值
40
各月考核结果计分之和的月平均值×40%
监控平台运行情况
月度平台运行情况平均值
30
各月考核结果计分之和的月平均值×30%
车辆数据保存情况
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5
动态监控数据按要求保存完整的3分,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按要求保存完整的2分。
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建立,并执行的3分,否则不得分。
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建立,并执行的3分,否则不得分。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并执行的3分,否则不得分。
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等;建立,并执行的3分,否则不得分。
监控人员的配备情况
平台人员配备及教育培训情况
10
人员配备数量符合规定,且进行人员教育培训,有培训记录的5分,否则不得分。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年度考核表(道路运输企业)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得分
制度建设情况
监控平台运行维护管理与考核办法;
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等;
15
监控平台运行维护管理与考核办法建立,并执行的3分,否则不得分。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6.09.29【实施日期】2016.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规范车辆运输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进汽车整车物流行业健康发展,按照《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精神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要求,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湖北省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现将《湖北省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9月29日湖北省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车辆运输车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汽车制造业和汽车整车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有关要求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本)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手段,并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包括企业监控平台和政府监管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提供的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湖北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行为,落实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5号令)、《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是指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是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组成部分,由湖北省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平台和相关企业建立的依托卫星定位系统技术的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监控体系。
联网联控系统包括湖北省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平台、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和社会化监控平台。
联网联控系统各级各类平台的考核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条根据联网联控系统平台各方管理职责,按照分类考核的原则,制定平台运行情况的考核指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内容、道路运输企业考核内容及平台服务商考核内容。
第四条基于平台运行情况的考核指标包括:(一)车辆入网率:截至某一统计时点至少一次向湖北省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平台传输动态信息的车辆数占本辖区内或本企业重点营运车辆总数的比率。
(二)车辆上线率:指统计期间内向湖北省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平台正常上传数据的车辆数占本辖区内或本企业重点营运车辆入网数的比率。
(三)平台断线率:指统计期间内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与湖北省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平台之间数据传输中断时间总和占统计期间总时长(以分钟为单位)的比率。
(四)数据不合格率:指统计期间内上传的车辆数据存在车牌号、车牌颜色、时间、经度、纬度、速度、方向、海拔等不合格数据的条数占上报条数的比率。
(五)车辆在线时长率:指统计期间内车辆在线时间总和(以分钟为单位)占统计期间运营总时长的比率。
车辆运营总时长可从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客运站电子报班系统、旅游包车管理系统、危险化学品电子运单系统及其他信息系统中统计获取;车辆在线总时长可从联网联控系统统计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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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行为,落实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 年第5 号令)、《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是指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是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组成部分,由湖北省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平台和相关企业建立的依托卫星定位系统技术的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监控体系。
联网联控系统包括湖北省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平台、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和社会化监控平台。
联网联控系统各级各类平台的考核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条根据联网联控系统平台各方管理职责,按照分类考核的原则,制定平台运行情况的考核指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内容、道路运输企业考核内容及平台服务商考核内容。
第四条基于平台运行情况的考核指标包括:(一)车辆入网率:截至某一统计时点至少一次向湖北省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平台传输动态信息的车辆数占本辖区内或本企业重点营运车辆总数的比率。
(二)车辆上线率:指统计期间内向湖北省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平台正常上传数据的车辆数占本辖区内或本企业重点营运车辆入网数的比率。
(三)平台断线率:指统计期间内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北省与湖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平台之间数据传输中断时间总和占统计期间总时长(以分钟为单位)的比率。
(四)数据不合格率:指统计期间内上传的车辆数据存在车牌号、车牌颜色、时间、经度、纬度、速度、方向、海拔等不合格数据的条数占上报条数的比率。
(五)车辆在线时长率:指统计期间内车辆在线时间总和(以分钟为单位)占统计期间运营总时长的比率。
车辆运营总时长可从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客运站电子报班系统、旅游包车管理系统、危险化学品电子运单系统及其他信息系统中统计获取;车辆在线总时长可从联网联控系统统计获取。
(六)监控查岗响应率:指统计期间内政府监管部门不定期检查企业监控室在岗情况,查岗响应次数占查岗次数的比率。
查岗可以采取平台查岗、电话查岗及视频查岗等方式:查岗次数每天不低于一次。
(七)超速车辆率:指统计期间内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车辆限速标准,上报超速信息的车辆数占本单位统计期间内上线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八)超速车辆处理率:指统计期间内上报超速信息并得到企业及时处理的车辆数占本单位上报超速信息的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九)疲劳驾驶车辆率:指统计期间内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限制标准,上报疲劳驾驶信息的车辆数占本单位统计期间内上线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十)疲劳驾驶车辆处理率:指统计期间内上报疲劳驾驶信息并得到企业及时处理的车辆数占本单位上报疲劳驾驶信息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十一)车辆实时在线率:指某一统计时点实时连接并正常上传动态信息的车辆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重点营运车辆入网数的比率。
第五条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内容包括:(一)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辖区联网联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故障处理应急预案、违规行为处理制度、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等制定及落实情况;(二)监管平台运行情况,包括: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数据不合格率、车辆实时在线率;(三)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情况。
第六条对道路运输企业考核内容包括:(一)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本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监控平台运行维护管理与考核办法;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等;(二)监控人员的配备情况,包括:人员配备数量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三)车辆实时监控情况,包括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车辆在线时长率、超速车辆率、超速车辆处理率、疲劳驾驶车辆率、疲劳驾驶车辆处理率;(四)监控平台运行情况,包括:平台断线率、数据不合格率、监控查岗响应率;(五)车辆数据保存情况,违法驾驶及处理信息存档情况(其中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 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 年)。
第七条对平台服务商考核内容包括:(一)基础工作制度建设情况,包括:管理制度、监控制度、24 小时值班制度、技术维护制度、应急方案;(二)人员配备情况,包括:管理人员、技术维护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监控人员;(三)硬件设备及办公环境情况,包括:办公场所、UPS 电源、监控室、值班热线电话、通讯链路;(四)数据质量情况,包括:上线率、汇报频率、照片数据上传及质量、资料准确性;(五)运营服务情况,包括:日常监控报表、终端维护、服务功能;(六)其他情况,包括:配合监管部门工作情况、事故处理情况、社会满意度、社会企业所反映相关情况。
(七)一票否决,包括:没有通过交通运输部符合性审查的;平台服务商对全国货运监管与服务平台、管理部门监管平台发送虚拟数据或经过人为处理的数据;经查实存在代理商、倒卖资质、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的。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八条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湖北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平台及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动态监管考核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本辖区内联网联控系统的考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动态监管工作的考核管理;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考核管理,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平台服务商进行考核管理。
第四章考核程序及考核结果应用第十条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考核周期分为月度、年度(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对平台服务商按季度考核。
考核采取系统自动统计分析为主、现场情况勘察为辅的形式。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平台考核实行计分制。
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记为0 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有第二种情形的,考核结果记为0 分:(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或运政信息系统中车辆属性数据的。
第十二条建立各级各类平台考核结果定期通报制度。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抄送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抄送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对运输企业的考核结果由负责其考核管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网站等形式予以公告。
对平台服务商的考核结果由负责其考核管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网站等形式予以公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考核单位申诉,由考核单位进行核查,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结果应作为部门评优、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考核结果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平台服务商考核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优良;考核在75分至95分(含75分)的为合格;考核在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一个月,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车辆新装业务,停业整改期满后由平台服务商申请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新增业务认可事项,经复查验收仍考核不合格的平台服务商予以退出市场。
同一平台服务商在省内三个及以上地市被清退出市场的,由省局取消其备案资格,并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平台服务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及社会化监控平台的考核办法。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平台服务商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管考核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月度考核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①平台上传的车辆数据存在车牌号、车牌颜色、日期时间、经度、纬度、速度、方向、海拔、车辆状态、报警状态等错误信息的,数据判断为不合格。
具体参照《JT/T 809-2011》4.5.8相关信息数据体结构之规则。
②数据合理参考范围:日期时间:W当前时间;经度范围:73 ° 33 ' E 至135 ° 05 ' E;纬度范围:3 ° 51 ' N至53 ° 33 ' N ; 速度:0至160间。
海拔:-200至6500之间。
湖北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年度考核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附件3湖北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月度考核表(道路运输企业)注:③平台上传的车辆数据存在车牌号、车牌颜色、日期时间、经度、纬度、速度、方向、海拔、车辆状态、报警状态等错误信息的,数据判断为不合格。
具体参照《JT/T 809-2011》4.5.8相关信息数据体结构之规则。
④数据合理参考范围:日期时间:W当前时间;经度范围:73 ° 33 ' E 至135 ° 05 ' E;纬度范围:3 ° 51’ N至53 ° 33 ' N;速度:0至160间。
海拔:-200至6500之间附件4 (样式一)湖北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年度考核表(道路运输企业)湖北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年度考核表(样式二)(道路运输企业)附件5 :湖北省卫星定位平台服务商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