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会解约通知、保险自动终止及战争、核风险除外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InstituteTimeClauses-HullsTotalLossGeneralAverageAnd34thsCollision Liability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协会船舶全损、共同海损及四分之三碰撞责任条款
一、航行
1、保险船舶在任何时候按本保险的各项规定承保,允许在有或没有引航员的情况下开航或航行、试航、和协助、拖带遇难船舶,但保证保险船舶不得被他船拖带,除非是习惯性的或需要协助被拖至第一安全港口或地点,也不得根据被保险人、船东、船舶管理人和/或租船人事先安排的合同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但本款不排除与装卸有关的习惯拖带。
2、保险船舶用于在海上将货物从本船装卸到另一条船或从另一条船装卸到本船的商业行为(不包括另一船为在港口或近岸的小船),由于此种装卸作业,包括两船驶近、并排停靠和驶离,造成保险船舶的损失或损害以及对他船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除非船舶在从事这种作业前,已事先通知了保险人,并且双方同意了修改的承保条件和增加保险费。
3、如果保险船舶的开航(不论有无载货)旨在(a)拆船或(b)为拆船而出售,那么对保险船舶在如此开航后发生损失或损害的任何赔偿,应限于船舶发生损失或损坏时报废船舶的市场价值,除非已事先通知了保险人,并已同意了修改承保条件、保险价值和保险人要求的保险费。本款不影响根据第8条或第11条的索赔。
二、延续
本保险期满时,如果保险船舶尚在海上,或在避难中,或在避难港,或在中途港,那么只要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月比例支付超期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承保至抵达其目的港为止。
三、违反保证
当任何有关货物、航线、船位、拖带、救助服务或开航日期的保证被违反时,若被保险人接到消息后迅速通知保险人,并同意修改承保条款和加付所需的保险费,则保险仍然有效。
华泰财险条款:住宅物业管理综合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列明得保险标的坐落地址范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 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 是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 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 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和爆炸。 第十七条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 定也负责赔偿。
华泰财险条款: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产品的包装标识和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在广告、产品说明书或类似的宣传材料中宣传投保 本保险的事实,但必须事先就宣传内容和方式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与保险人达成书面协议。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 三 十 一 条 当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或诉讼后,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一旦保险人接受该 通知,则今后因该事故造成的索赔,如由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一年之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仍视为在保险期间内提出的索 赔进行处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后,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以下 称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 责任的,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五条 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由于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个人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保险标的
第二条保险标的为持有本合同约定的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乘客所托运的个人行李内的物品。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为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空公司航班机票上列明的乘客。
第四条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受被保险人委托购票并实际支付保险费的一方。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自保险行李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托运凭证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本次运输工具并从承运人处领取到或应当领取到行李时止,因发生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行李内物品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时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行李遭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行李的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
3)行李遭受雨淋;
4)由于非包装不善原因的包装破裂所致的行李内物品的散失;
5)行李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
6)行李丢失。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行李内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行李内物品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行李内物品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华泰财险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华泰财险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被保险人为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空公司航班机票上列明的乘客。
第三条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受被保险人委托购票并实际支付机票款金额的一方。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旅行时,保险人承保以下一项或多项航班不正常保险责任,具体选择项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本合同中明确,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赔偿保险金:
(一)自航班原定出发或到达时间起,在保险单约定的时间内(含)未出发或抵达原定目的地的情形,计算方式:
1、延误时间(出发延误)= 实际出发时间–原定出发时间
2、延误时间(抵达延误)= 实际到达时间–原定到达时间
3、按出发延误和抵达延误时间较长者计算
具体采用上述第1项、第2项或第3项的方法计算航班延误时间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约定为准。
(二)航班被取消;
(三)航班起飞后发生返航或备降。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航班延误、取消、返航或备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随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航空公司破产、倒闭或被宣告清算;
(四)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绑架或其他类似的
武装叛乱;
(五)生物、化学、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导致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六)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
(七)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Institute Time Clauses-Hulls Disbursements And Increased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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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值定期保险条款
一、航行
1、保险船舶在任何时候按本保险的各项规定承保,允许在有或没有引航员的情况下开航或航行、试航、和协助、拖带遇难船舶,但保证保险船舶不得被他船拖带,除非是习惯性的或需要协助拖至第一安全港口或地点,也不得根据被保险人、船东、船舶管理人和/或租船人事先安排的合同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但本款不排除与装卸有关的习惯拖带。
2、保险船舶用于在海上将货物从本船装卸到另一条船或从另一条船装卸到本船的商业行为(不包括另一在港内的船或近岸的小船),由于此种装卸作业,包括两船驶近、并排停靠和驶离,造成保险船舶的损失或损害以及对他船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除非船舶在从事这种作业前,已事先通知了保险人,并且双方同意了修改的承保条件和增加保险费。
3、如果保险船舶的开航(不论有无载货)旨在(a)拆船或(b)为拆船而出售,那么对保险船舶在如此开航后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除非已事先通知了保险人,并已同意了修改承保条件、保险价值和保险人要求的保险费。
二、延续
本保险期满时,如果保险船舶尚在海上,或在避难中,或在避难港,或在中途港,那么只要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月比例支付超期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承保至抵达其目的港为止。
三、违反保证
当任何有关货物、航线、船位、拖带、救助服务或开航日期的保证被违反时,若被保险人接到消息后迅速通知保险人,并同意修改承保条款和加付所需的保险费,则保险仍然有效。
四、终止
本保险的任何条款,不论是手写的、打印的还是印刷的,若与本条相抵触时,均以本条为准。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 Navigating Cond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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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条款
1、航行限制
除非保险人按下列第三条内容另行同意,否则船舶不可在任何时候(或在以下特别注明的日期内)驶入、航行于或停留在下述区域内:
区域一:北极圈
北纬70度以北
巴仑支海
区域二:北方海域
若船舶不驶入、航行于或停留在北纬72度30分以北/东经35度以东,可以挂靠科拉湾摩尔曼斯克或挪威的任何港口或地点:
白海
楚可其海(西伯利亚东北部)
区域三:波罗的海
12月10日至5月25日之间,波的尼亚湾(芬兰和瑞典之间)北纬63度50分的Umea和北纬63度06分的Vasa一线以北;
小于等于90000载重吨的船舶,12月15日至5月15日之间,芬兰湾东经28度45分以东;
大于90000载重吨的船舶,任何时间均不得驶入、航运于或停留在芬兰湾东经28度45分以东;
1月8日至5月5日之间,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及临近水域北纬59度24分以北,挂靠斯德哥尔莫(瑞典首都)、塔林(爱沙尼亚首都)或赫尔辛基(芬兰首都)除外;
12月28日至5月5日里加湾及临近水域东经22度以东,北纬59度以南。
区域四:格陵兰岛
格陵兰岛领海
区域五:北美(东部)
西经50度至100度之间,北纬52度10分以北;
12月21日至4月30日之间,圣劳伦斯湾、圣劳伦斯河及其支流(Les Escoumins 以东),贝尔岛海峡(贝尔岛以西),卡伯特海峡(雷角及诺斯角一线以西)及Canso 海峡(Canso堤道以北);
12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圣劳伦斯河及其支流(Les Escoumins以西);
圣劳伦斯水道;
大湖区。
区域六:北美(西部)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Joint Excess Loss Committee Electronic Date Recognition Endors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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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超赔委员会电子数据识别协议C
即使有任何与本条款不符的任何手写或打印的约定,本条款仍具有优先效力。
1.本合同不承担直接或间接由下列事项导致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a)无论其是否由被保险人所有,任何计算机或电子设备或其部件、系统、软件
或嵌入式编程的实际或预期的失败;
(i)正确地指定正确的日、星期、年与世纪
(ii)正确地确认序列与计算任何1998年12月31日后的日期
(iii)按照已完成的工作持续运行正确的日期和其他与在1999年1月1日前已运行的功能相关的日期
(b)在数据软件或嵌入式编程中使用任何武断的、不清楚的或不完全确定的日期
或日期式的密码;
(c)任何采取的为防止或减少上述事项的预防性、弥补性或其他措施。
2.尽管有上述1. (a) 和1. (b)的规定,本合同可扩展至包括:
(a)有形财产物理灭失或损害导致的灭失或损害
(b)事实或宣称的人身损害
(c)若灭失、损害或责任在原保单或合同的条款、条件和除外责任中,他人所有的
有形财产的物理灭失或损害及由此导致的对其使用上的灭失或损害。
3.根据上述第二条,有形产品不应包括:
(a)任何储存或运输中的数据和嵌入式编程
(b)(b)任何电脑、电子设备或其部分、系统或软件,除非当此财产成为被保险
货物或船舶设备的一部分,此船舶设备与所请求的损失或损害直接或间接有
关或导致此损失或损害的。
4.本条款不包括仅赔偿第1条事项所致损失的合同项下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5.在计算本合同下的净损失时,被再保险人不得将任何本协议中的相关事项视为损失
2024涉外财产保险合同官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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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
(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向他人租赁、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一)项所列财产,保险人予以承保;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有价证券、票据、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所销售的商品;
(五)烟酒、食品(米、面除外)、药品、化妆品;
(六)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像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七)移动电话和便携式电脑;
(八)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
(九)被保险人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十)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华泰财险条款:责任险通用附加条款
华泰保险公司通用附加条款
C001.违反条件条款
C002.错误和遗漏条款
C003.赔款受益人条款
C004.不受控制条款
C005.境外理算条款
C006.预先支付条款
C007.六十天注销保单条款
C008.三十天注销保单条款
C009.九十天注销保单条款
C0010.不使失效条款
C0011.赔款接受人条款
C0012.指定公估人条款
C0013.索赔单据条款
C0014.分期付费条款A
C0015.预付赔款条款A
C0016.传染病除外条款
C001.违反条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违反了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证时,仅使这些违反的条件和保证所对应的保障失效,而不影响其他保障的效力。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C002.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C003.赔款受益人条款
应被保险人要求,双方同意,______将作为本保险单项下的增加被保险人及赔款受益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指定所需增加或变更的赔款受益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保单终止条款
保单终止条款
本文旨在详细阐述保单终止条款的各个方面。保单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因某种原因而提前终止,其中涉及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保险费、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等方面。
一、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即保险合同从开始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不同类型的保单有不同的保险期限,常见的有定期保单、终身保单和年金保单等。在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金额,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可能获得的最大赔偿金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和实际损失情况来计算赔偿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应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
三、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承担不同的保险责任,例如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等。当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四、保险费
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为获得保险保障而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支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之一,也是保险公司能够运营的重要资金来源。根据不同类型的保单,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常见的有年缴、半年缴和季缴等。
五、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需要承担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或违反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合同条款解除合同或采取其他措施。如果因保险公司违约导致保单终止,投保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驶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驾驶人员责任保险条款驾驶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第二条 依法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个人或单位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车,包括7座以下(含7座)客车、2.5吨以下(含2.5吨)货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可按照上述的机动车种类选择一项或多项机动车进行投保,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分别负责赔偿。
第五条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但被保险人除外。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八条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投保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车上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车上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华泰财险条款: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为准,如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 扣除;
(三)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பைடு நூலகம்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 的比例;
(四)发生保险事故时,若受损保险标的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时,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人则按本保险合同 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对应的重置价值的比例负责赔偿。如保险机器多于一项时,每一项将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分项保险金额单独计算比例赔 偿的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 于 拒 绝 或 者 妨 碍 保 险 人 进 行 事 故 调 查 导 致 无 法 确 定 事 故 原 因 或 核 实 损 失 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华泰财险条款:财产基本险条款
第二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 因 此 扩 大 的 损 失 ,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 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 除。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 十 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 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 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租船人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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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人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一:
货物所有人责任保险条款(A款)
鉴于被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附加保费,保险人同意就被保险人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或利益的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和费用按《2002年劳合社租船责任保险条款》项下的“1.C.4”款(污染责任)进行承保,除外条款中的3.C.1(被保险人所有的货物的污染责任)不再适用。
定义:
被保险人租赁被保船舶并在本保单中列明为“被保险人”的定期租船承租人、
航次租船承租人、二船东或承运人。本保险提及的“被保险人”亦包
括“共同被保险人”。
运输过程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是指:在保险承保期间内,
(a)货物已经装载于被保船舶之上;或
(b)货物处于装上或者卸离被保船舶的过程中;或
(c)转船或过驳运输时,货物处于装上或卸离被保船舶的操作过程
中。
前款(c)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i)该转船或过驳运输操作,是该操作所处的港口的习惯做法或者航
运贸易惯例;以及
(ii) 被保险人已经从接收货物(或其中部分)的转运船舶或驳船的
相关方处取得的有效书面收据。
Endorsement 001:
CARGO OWNERS LIABILITY INSURANCE
ENDORSEMENT (TYPE A)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payment of an additional premium, Underwriters agree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s) against legal liabilities, costs and expenses that would have been recoverable under Lloyd’s Charterer’s Liability Insura nce Conditions 2002 (LSW1122), part 1.C.4 (i.e. pollution risks) incurred by the Assured(s) in respect of his interest in, or ownership of, or rights in cargo In Transit, but are excluded by virtue only of Exclusion 3.C.1 (i.e. exclusion for Cargo Owner’s Pollution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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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批单
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批单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附加条款依本批单的规定作以下扩展:
一、 磨房“安途”团体保障计划中领队的概念包括领队、协作、向导、指导、教练等指
定身份人员。
二、磨房“安途”团体保障计划在境内旅行期间,扩展以下风险运动:潜水、滑雪、滑
水、热气球、蹦极、冲浪、风筝冲浪、攀岩、速降、自行车、徒步、野外穿越、野外定向、登山(仅限海拔高度5000米以下)、溯溪、骑马、皮划艇、帆船、野战、拓展训练活动,均在保险范畴之内。
三、 疾病医疗补偿指突发性疾病的医疗费用补偿,即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首次罹患的突发
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但不包括旅行前已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也不包括任何慢性疾病以及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费用。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四、 磨房“安途”团体保障计划在境内旅行期间,扩展意外三度烧烫伤保险
1.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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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协会解约通知、保险自动终止及战争、
核风险除外条款
本条款为首要条款,本保险中任何与本条款不一致的约定,应以本条款为准。
1.解约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可提前7日通知解除承保战争等风险的保险(保险人发出或收到解除通知之日零时起7日后解除生效)。但保险人同意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解除通知到期之日前就新的保险费率与条款保证达成协议的,保险重新生效。
2.保险自动解除
无论是否发出解约通知,当面临战争等风险时,本保险自动解除。
2.1当下列国家间爆发战争时(无论宣战与否):
英国、美国、法国、俄罗斯、中国
2.2本保险项下的任何船舶为所有权或使用权而被征用。
3.五大国战争与核风险除外责任
本保险不承保下列风险:
3.1下列事项导致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3.1.1战争爆发,无论是否宣战或在下列国家间爆发:英国、美国、法国、
俄罗斯、中国
3.1.2 无论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征用
3.2 直接或间接由下列事项导致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3.2.1任何核燃料、核废料或核燃料燃烧所生的电离辐射或辐射污染
3.2.2任何核设施、反应器或其他核子装置或其核组件的辐射、毒素、爆
炸或其他危害或污染物质
3.2.3任何使用原子或/和裂变、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辐射力或辐射物
质之武器或设备。
INSTITUTE NOTICE OF CANCELLATION,
AUTOMATIC TERMINATION OF COVER AND WAR AND NUCLEAR EXCLUSIONS CLAUSE –
HULLS
This clause shall be paramount and shall override anything contained in this insurance inconsistent therewith
1 Cancellation
Cover hereunder in respect of the risks of war, etc. may be cancelled by either the Underwriters or the Assured giving 7 days notice (such cancellation becoming effective on the expiry of 7 days from midnight of the day on which notice of cancellation is issued by or to the Underwriters). The Underwriters agree however to reinstate cover subject to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derwriters and the Assured prior to the expiry of such notice of cancellation as to new rate of premium and/or conditions and/warranties.
2 Automatic Termination of Cover
Whether or not such notice of cancellation has been given cover hereunder in respect of the risks of war, etc, shall TERMINA TE AUTOMA TICALL Y
2.1 upon the outbreak of war (whether there be a declaration of war or not) between any of the following:
United Kingdom,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France,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2 in respect of any vessel, in connection with which cover is granted hereunder, in the event of such vessel being requisitioned either for title or use.
3 Five Powers War and Nuclear Exclusions
This insurance excludes
3.1 loss damage liability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3.1.1 the outbreak of war, whether there be a declaration of war or not between any of the following:
United Kingdom,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France,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1.2 requisition either for title or use
3.2 loss damage liability or expens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caused by or arising from
3.2.1 ionising radiations from or contamination by radioactivity from any nuclear fuel or from any nuclear waste or from the combustion of nuclear fuel
3.2.2 the radioactive, toxic, explosive or other hazardous or contaminating properties of any nuclear installation, reactor or other nuclear assembly or nuclear component thereof
3.2.3 any weapon of war employing atomic or nuclear fission and/or fusion or other like reaction or radioactive force or ma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