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会解约通知、保险自动终止及战争、核风险除外条款
华泰财险条款: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投 保人的违约责任。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 二 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自书面约定的保险起始日起生效。若投保人未及时足额缴纳 保险费,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凡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检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产品 ,均 可以投保本保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 于 拒 绝 或 者 妨 碍 保 险 人 进 行 事 故 调 查 导 致 无 法 确 定 事 故 原 因 或 核 实 损 失 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收到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权利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 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 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批单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批单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附加条款依本批单的规定作以下扩展:一、“安途”团体保障计划中领队的概念包括领队、协作、向导、指导、教练等指定身份人员。
二、“安途”团体保障计划在境内旅行期间,扩展以下风险运动:潜水、滑雪、滑水、热气球、蹦极、冲浪、风筝冲浪、攀岩、速降、自行车、徒步、野外穿越、野外定向、登山(仅限海拔高度5000 米以下)、溯溪、骑马、皮划艇、帆船、野战、拓展训练活动,均在保险范畴之内。
三、疾病医疗补偿指突发性疾病的医疗费用补偿,即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但不包括旅行前已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也不包括任何慢性疾病以及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费用。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
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四、“安途”团体保障计划在境内旅行期间,扩展领队第三者责任保险1. 保险责任: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应由被保险人(指领队)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在相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其中意外医药费用最高赔偿为保险金额的20%,疾病医药费用(含中暑及高原反应)最高赔偿为保险金额的1%。
2.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的被保险人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及第三者故意、违法或重大过失行为;2) 被保险人及第三者使用、拥有、租用或操作海、陆、空运输工具(无论有无营运执照);3) 被保险人及第三者使用军火;4) 地震、雷击、暴雨、洪水、海啸、火山爆发、地下火、暴风、台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5) 第三者不服从旅游区或被保险人的管理规定;6) 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事先双方合同或约定规定的标准;7) 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Institute Time Clauses-Hulls Disbursements And Increased Value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协会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值定期保险条款一、航行1、保险船舶在任何时候按本保险的各项规定承保,允许在有或没有引航员的情况下开航或航行、试航、和协助、拖带遇难船舶,但保证保险船舶不得被他船拖带,除非是习惯性的或需要协助拖至第一安全港口或地点,也不得根据被保险人、船东、船舶管理人和/或租船人事先安排的合同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但本款不排除与装卸有关的习惯拖带。
2、保险船舶用于在海上将货物从本船装卸到另一条船或从另一条船装卸到本船的商业行为(不包括另一在港内的船或近岸的小船),由于此种装卸作业,包括两船驶近、并排停靠和驶离,造成保险船舶的损失或损害以及对他船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除非船舶在从事这种作业前,已事先通知了保险人,并且双方同意了修改的承保条件和增加保险费。
3、如果保险船舶的开航(不论有无载货)旨在(a)拆船或(b)为拆船而出售,那么对保险船舶在如此开航后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除非已事先通知了保险人,并已同意了修改承保条件、保险价值和保险人要求的保险费。
二、延续本保险期满时,如果保险船舶尚在海上,或在避难中,或在避难港,或在中途港,那么只要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月比例支付超期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承保至抵达其目的港为止。
三、违反保证当任何有关货物、航线、船位、拖带、救助服务或开航日期的保证被违反时,若被保险人接到消息后迅速通知保险人,并同意修改承保条款和加付所需的保险费,则保险仍然有效。
四、终止本保险的任何条款,不论是手写的、打印的还是印刷的,若与本条相抵触时,均以本条为准。
除非保险人有书面同意相反的规定外,本保险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1、保险船舶的船级社变更,或者其船级变更、暂停、中止、撤回或期限届满时,但如果船舶尚在海上航行,该自动终止可延迟至船舶抵达下一个港口时。
然而,如果此种船级变更、暂停、中止或撤回是由本保险第6条承保的损失或损害造成的,或者是由根据现行协会船舶战争险和罢工险定期承保条款承保的损失或损害引起的,此种自动终止仅于船舶未经船级社事先同意在下一港口开航时才发生效力。
华泰财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 料。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核 实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 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 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 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 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 被保险人醉酒; 6.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 毒;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1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3.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或无有效操作证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2.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3.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6.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八条 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Joint Excess Loss Committee Electronic Date Recognition Endorsement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联合超赔委员会电子数据识别协议C即使有任何与本条款不符的任何手写或打印的约定,本条款仍具有优先效力。
1.本合同不承担直接或间接由下列事项导致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a)无论其是否由被保险人所有,任何计算机或电子设备或其部件、系统、软件或嵌入式编程的实际或预期的失败;(i)正确地指定正确的日、星期、年与世纪(ii)正确地确认序列与计算任何1998年12月31日后的日期(iii)按照已完成的工作持续运行正确的日期和其他与在1999年1月1日前已运行的功能相关的日期(b)在数据软件或嵌入式编程中使用任何武断的、不清楚的或不完全确定的日期或日期式的密码;(c)任何采取的为防止或减少上述事项的预防性、弥补性或其他措施。
2.尽管有上述1. (a) 和1. (b)的规定,本合同可扩展至包括:(a)有形财产物理灭失或损害导致的灭失或损害(b)事实或宣称的人身损害(c)若灭失、损害或责任在原保单或合同的条款、条件和除外责任中,他人所有的有形财产的物理灭失或损害及由此导致的对其使用上的灭失或损害。
3.根据上述第二条,有形产品不应包括:(a)任何储存或运输中的数据和嵌入式编程(b)(b)任何电脑、电子设备或其部分、系统或软件,除非当此财产成为被保险货物或船舶设备的一部分,此船舶设备与所请求的损失或损害直接或间接有关或导致此损失或损害的。
4.本条款不包括仅赔偿第1条事项所致损失的合同项下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5.在计算本合同下的净损失时,被再保险人不得将任何本协议中的相关事项视为损失累计的基础,或原因。
JOINT EXCESS LOSS COMMITTEE ELECTRONIC DATE RECOGNITIONENDORSEMENT CThis endorsement shall prevail notwithstanding any provision whether written typed or printed in this contract inconsistent herewithThis contract does not cover loss, damage, liability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or in anyway connected, whe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with;(a) the actual or anticipated failure or inability of any computer or electronic device or component or system or software or embedded programming, whether or not belonging to or in the possession of the direct Assured;(ⅰ) correctly and unambiguously to assign any date to the correct day, week, year or century. (ⅱ) correctly to recognize sequence or compute any date which is or is intended to be beyond 31 December 1998.(ⅲ) to continue to operate as it would have done had its current date ,the true date and any other date relevant to any function being carried out by it been prior to 1 January 1999;(b) the use of any arbitrary, ambiguous or incompletely defined date or date-like code in any data software or embedded programming;(c) any measures taken whether preventative remedial or otherwise with the intention of averting or minimizing any of the above.2. Notwithstanding 1. (a) and 1. (b) above, this contract shall be extended to include;(a) loss or damage arising from physical loss of or physical damage to tangible property;(b) liability for actual or alleged bodily injury;(c) liability for physical loss of or physical damage to tangible property owned by another person and resulting loss of use of such physically lost or physically damaged property; provided that such loss, damage or liability above is within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e original policy (ies) or contract(s).3. For the purposes of 2.above, tangible property shall not include;(a) any data or embedded programming however stored or conveyed;(b) any computer or electronic device or component or system or software, other than where such property forms part of an ins ured cargo or ship’s machinery, which is in any way connected whe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with loss or damage claimed or from which such loss or damage arises.4. This endorsement shall not include loss, damage, liability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any contract solely designed to cover losses arising from any matter referred to in 1. above.5. In calculating the net loss under this contract the reassured shall not treat any matter referred to in this endorsement as a basis for aggregation or in itself as an event or cause for the purpose of aggregatio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11.26
•【文号】保监中介[2011]1842号
•【施行日期】2011.1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中介〔2011〕1842号)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重新办理〈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和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资格〉的请示》(华财字〔2011〕11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确保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的法律关系明确清晰,业务、财务严格分离,管理责任明确具体。
三、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在双方均被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地区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应向北京保监局缴回原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五、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及各分公司,应持此批复到当地保监局办理申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驶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驾驶人员责任保险条款驾驶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总则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第二条 依法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个人或单位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车,包括7座以下(含7座)客车、2.5吨以下(含2.5吨)货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可按照上述的机动车种类选择一项或多项机动车进行投保,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分别负责赔偿。
第五条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但被保险人除外。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第八条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投保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车上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车上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战争、、敌对行动敌对行动、、军事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武装冲突、、罢工罢工、、骚乱骚乱、、暴动暴动、、恐怖活动恐怖活动、、扣押扣押、、收缴收缴、、没收没收、、政府征用政府征用;;(三)核辐射核辐射、、核爆炸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地震、、海啸海啸;;(六)被保险人饮酒被保险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驾驶机动车被药物麻醉后驾驶机动车;;(七)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离开或者遗弃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毁灭证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及保险除外责任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及保险除外责任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及保险除外责任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8〕1998年12月2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上海分公司,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瑞士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南、深圳分公司,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Y2L)问题的精神,研究解决好各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计算机系统及类似设备的2000年问题和其对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条款的影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组成由公司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Y2K协调小组,抓紧研究解决公司自身存在的Y2K问题;并将协调小组组长名单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
二、随文下发《财产险(按照〈保险法〉定义分类)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和《责任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
三、上述财产险和责任险除外条款,仅适用于保监会成立之前中国人民银行颁XXX按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备案的条款,以及中国保监会今后颁XXX批准备案的条款。
四、各保险公司于1998年12月15日以前将本公司是否存在计算机系统Y2K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以书面形式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将对此进行检查。
华泰财险条款:电梯安全综合保险条款
(一) 地震、烟熏、污染; (二)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三) 核反应、核子辐射; (四)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本单位其他员工的故意行为、纵容所致或管理不善; (五) 违章驾驶、超载。 第九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 乘员斗殴或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害及财产物品损失; (二) 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没收、征用或限期拆除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 自然磨损、氧化、锈蚀、腐蚀所引起的自身财产损失; (四) 乘员携带的财产物品中: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 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花卉、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家禽、家畜以及其他家养的动植物; (五)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六) 乘员精神损失。 (七)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华泰财险条款:责任险通用附加条款
华泰保险公司通用附加条款C001.违反条件条款C002.错误和遗漏条款C003.赔款受益人条款C004.不受控制条款C005.境外理算条款C006.预先支付条款C007.六十天注销保单条款C008.三十天注销保单条款C009.九十天注销保单条款C0010.不使失效条款C0011.赔款接受人条款C0012.指定公估人条款C0013.索赔单据条款C0014.分期付费条款AC0015.预付赔款条款AC0016.传染病除外条款C001.违反条件条款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违反了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证时,仅使这些违反的条件和保证所对应的保障失效,而不影响其他保障的效力。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C002.错误和遗漏条款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
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C003.赔款受益人条款应被保险人要求,双方同意,______将作为本保险单项下的增加被保险人及赔款受益人。
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指定所需增加或变更的赔款受益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C004.不受控制条款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C005.境外理算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若估计金额超过____________时,保险人同意委请公估行进行理算,所有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华泰财险机票取消及改签保险条款
华泰财险机票取消及改签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被保险人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班机票上列明的乘客或受该乘客委托购票并实际支付机票款金额的自然人两者中的一方。
投保人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班机票上列明的乘客或受该乘客委托购票并实际支付机票款金额的自然人两者中的一方。
保险责任第三条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以下一项或全部保障,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一)机票退票/取消在保险期间内,乘客由于家庭因素、公务需要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搭乘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航班向航空公司申请退票或取消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1、根据航空公司规定不得退票的机票,赔偿被保险人因取消机票造成的机票款金额损失;2、根据航空公司规定可以退票的机票,赔偿被保险人因退票产生的退票手续费损失。
(二)机票改签在保险期间内,乘客由于家庭因素、公务需要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搭乘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航班向航空公司提出改签机票申请的,对于改签机票产生的手续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是无论该被保险人进行几次改签,保险人仅对第一次改签产生的手续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若投保人同时投保本条第(一)项“机票退票/取消”及第(二)项“机票改签”两项保障,如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航班机票进行改签的,保险人仅依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本条第(二)项“机票改签”的保险责任,本条第(一)项“机票退票/取消”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退订、取消或改签机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二)旅行社、航空公司、天气原因或机场关闭导致的航班取消或延误;(三)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机票代理人的违约、破产或超售;(四)所预订的机票用于任何销售、转售或其他盈利目的;(五)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绑架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六)政府禁令或管制。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取消保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旅行取消保险条款旅行取消保险条款总则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被保险人为在预订本合同约定的旅行产品或相关旅行服务时,实际支付预付费用或提供信用卡担保的一方。
第三条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四条在本条款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预订行程后且旅客出发前,因发生下列事故之一导致旅客取消原定旅程,对被保险人已预先支付,但是其未能实际进行原定行程而无法退回之旅行交通、住宿、旅行社及其他本保险合同明确列明的旅行产品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以下第(一)或/和第(二)项保险责任,分别设定保险金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一)非自身原因损失。
1、旅客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不能或不宜继续原定行程;2、旅客的直系亲属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3、旅客或其配偶在投保人投保前并不知悉,在投保后才被诊断出怀孕,且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不能或不宜继续原定行程;4、旅客或其配偶因妊娠并发症,且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不宜继续原定行程;5、旅客被劫持、绑架或被非法拘禁;6、在出发首日之前7天内,旅客预订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突发罢工,且因此导致无法继续原定行程;7、在出发首日之前7天内,旅客的旅行出发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民间骚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不宜继续原定行程;8、在出发首日之前7天内,旅客的旅行出发地或目的地国家旅游局、外交部或其他国家权威机构已发布了针对旅行目的地的相关警告,不宜继续原定行程;9、在出发首日之前7天内,旅客的旅行出发地或目的地发生5级以上地震,无法继续原定行程;10、在出发首日之前7天内,旅客的旅行出发地或目的地气象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号,不宜继续原定行程;11、在出发首日之前7天内,旅客因日常居住地的家庭财产遭受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室内管道破裂或被盗窃抢劫导致严重损失,不宜继续原定行程;12、目的地居住场所发生恐怖袭击活动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恐怖袭击活动发生地距离旅客目的地居住场所所在地方圆150公里以内;(2)恐怖袭击活动发生在旅客出发首日之日前30天内;(3)旅行出发地或目的地政府已经对此类恐怖袭击活动发布过警告的。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消费者保障服务承诺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消费者保障服务承诺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及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上合法开展网络服务或/和销售,并提供正品保证、保修维护或其他类似服务承诺(以下简称“服务承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上向投保人购买商品或/和服务的,并享受服务承诺保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与被保险人达成交易意向并签订电子交易订单后,未按照服务承诺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且投保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服务承诺约定的赔偿标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扣除免赔额/率后,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人将投保人同意并签署的且载明于本保险合同内的服务承诺作为本保险合同下判定投保人是否需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赔偿金额的标准。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三)地震、海啸;(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被保险人雇员的故意行为。
(七)网络故障,如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电信部门技术管制等。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二)投保人及/或其雇员采取欺诈的方式,或与被保险人及/或其雇员采用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买卖合同的;(三)投保人未通过约定的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及服务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五)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毁损或灭失,导致无法认定保险事故的;(六)被保险人确认收货后未在投保人在服务承诺中约定的消费者保障维权期限内提出要求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七)载明于本保险合同内的服务承诺之外的赔偿责任;(八)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履行服务承诺达成和解协议的。
华泰财险条款:高新技术关键研发设备物质损失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关键研发设备物质损失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条被保险人范围第二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指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条保险标的范围第三条 保险标的是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下列安装验收完毕并投入使用的关键研发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包括各类机器、工厂设备、机械第三条装置及附属设备等:(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机器设备;(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机器设备;(三)其他与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承认的有经济利害关系的机器设备。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标的坐落地址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第四条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第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标的坐落地址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行为;(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 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第六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三条所列原因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字号】保监产〔2000〕3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2.04【实施日期】2000.02.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监产[2000]3号2000年2月4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为保证法定分保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法定分保条件》和法定分保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目录第一条业务范围第二条业务险别分类第三条业务申报第四条出险通知第五条现金赔款第六条大灾预付赔款第七条业务报表第八条保费准备金第九条分保手续费调整第十条纯益手续费第十一条未满期保费及未决赔款第十二条分保账单第十三条分保账务结算第十四条业务查核第十五条违规处理第十六条生效日期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证法定分保正常运作,根据《法定分保条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业务范围分出人办理的财产险业务,均应按《法定分保条件》(以下简称《条件》)规定,以计入保费收入的毛保费(包括应收保费)20%分给接受人。
共同保险业务,由各分出人按各自的承保份额分别向接受人办理法定分保。
接受人在接受20%分保费的同时,承担对等比例的赔偿责任。
毛保费是指按分出人承保业务出具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费率计算,不扣除经纪人手续费、代理人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的保险费。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从事或拟从事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港口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过程中,由于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给托运人造成损失,根据司法机关已生效的判决或司法机关裁定执行的仲裁机构裁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收到上述判决或仲裁裁决以及司法协助通知书后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付:(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四)托运人的行为;(五)被保险人从事的除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无船承运业务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六)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七)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八)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执行业务;(九)被保险人与托运人订立的无船承运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被保险人可以免除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付:(一)被保险人对托运人的身体伤害;(二)被保险人对托运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无该合同存在时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第六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在每一保险年度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万元。
如被保险人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分支机构的,每个分支机构在每一保险年度内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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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协会解约通知、保险自动终止及战争、
核风险除外条款
本条款为首要条款,本保险中任何与本条款不一致的约定,应以本条款为准。
1.解约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可提前7日通知解除承保战争等风险的保险(保险人发出或收到解除通知之日零时起7日后解除生效)。
但保险人同意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解除通知到期之日前就新的保险费率与条款保证达成协议的,保险重新生效。
2.保险自动解除
无论是否发出解约通知,当面临战争等风险时,本保险自动解除。
2.1当下列国家间爆发战争时(无论宣战与否):
英国、美国、法国、俄罗斯、中国
2.2本保险项下的任何船舶为所有权或使用权而被征用。
3.五大国战争与核风险除外责任
本保险不承保下列风险:
3.1下列事项导致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3.1.1战争爆发,无论是否宣战或在下列国家间爆发:英国、美国、法国、
俄罗斯、中国
3.1.2 无论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征用
3.2 直接或间接由下列事项导致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3.2.1任何核燃料、核废料或核燃料燃烧所生的电离辐射或辐射污染
3.2.2任何核设施、反应器或其他核子装置或其核组件的辐射、毒素、爆
炸或其他危害或污染物质
3.2.3任何使用原子或/和裂变、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辐射力或辐射物
质之武器或设备。
INSTITUTE NOTICE OF CANCELLATION,
AUTOMATIC TERMINATION OF COVER AND WAR AND NUCLEAR EXCLUSIONS CLAUSE –
HULLS
This clause shall be paramount and shall override anything contained in this insurance inconsistent therewith
1 Cancellation
Cover hereunder in respect of the risks of war, etc. may be cancelled by either the Underwriters or the Assured giving 7 days notice (such cancellation becoming effective on the expiry of 7 days from midnight of the day on which notice of cancellation is issued by or to the Underwriters). The Underwriters agree however to reinstate cover subject to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derwriters and the Assured prior to the expiry of such notice of cancellation as to new rate of premium and/or conditions and/warranties.
2 Automatic Termination of Cover
Whether or not such notice of cancellation has been given cover hereunder in respect of the risks of war, etc, shall TERMINA TE AUTOMA TICALL Y
2.1 upon the outbreak of war (whether there be a declaration of war or not) between any of the following:
United Kingdom,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France,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2 in respect of any vessel, in connection with which cover is granted hereunder, in the event of such vessel being requisitioned either for title or use.
3 Five Powers War and Nuclear Exclusions
This insurance excludes
3.1 loss damage liability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3.1.1 the outbreak of war, whether there be a declaration of war or not between any of the following:
United Kingdom,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France, the Russian Federatio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1.2 requisition either for title or use
3.2 loss damage liability or expens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caused by or arising from
3.2.1 ionising radiations from or contamination by radioactivity from any nuclear fuel or from any nuclear waste or from the combustion of nuclear fuel
3.2.2 the radioactive, toxic, explosive or other hazardous or contaminating properties of any nuclear installation, reactor or other nuclear assembly or nuclear component thereof
3.2.3 any weapon of war employing atomic or nuclear fission and/or fusion or other like reaction or radioactive force or ma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