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培训课件(PPT 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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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程序,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
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其它。
保管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银行帐户: 签定日期:
年月
(盖章) 存货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银行帐户: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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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方: 住所: 保管方:住所: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
1、存货人对仓储物的检查权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保管人在仓储物的 占有期间,仓储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存货人。存货 人为了防止货物在储存期间变质或有其他损坏,有 权随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但检查仓储物或 提取样品的行为,不得妨碍保管人的正常工作。如 果保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存货人检查仓储物并提取 样品,仓储物发生变质或有其他损害的,保管人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签订地:
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共同信守。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或者采用如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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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
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
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 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
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就视为合
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按照有关Fra Baidu bibliotek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 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 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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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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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
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
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
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
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
发生地区的__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
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 天,国外到货不超过
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
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
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
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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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入库和出库的手续:

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 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 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 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 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
元。
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
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 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 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 保管期限
月 至年月日止。
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
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一经提存即认为债务人已经履
向提存物的保管机关要求提取标的物及其孳息的请求 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支付 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且提取请求权自 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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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程序一般来说,首先应由保管人向提存 机关呈交提存申请书。在提存书上应当载明提存 的理由、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存货人 或提单所有人的姓名、住所等项内容。其次,仓 管人应提交仓单副联、仓储合同副本等文件,以 此证明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债权债务 关系。此外保管人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催告 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货而对方没有提货,至该 批货物无法交付其所有人。
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
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 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 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 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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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 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 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 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 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 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
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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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方:
住所:
存货方: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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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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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 来责任的合同条款。这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 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不同。根据《合同法》及《仓 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只能是 不可抗力、自然原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货损, 当事人也可以对免责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由于 仓储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免责条款的问 题应尤加注意,存货人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免责条 款事项,如果发现对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未经对方同 意加入了超出法定范围的免责事由,应及时表示异 议,要求予以修改或拒绝签订合同,以防步入免责 陷阱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 还应偿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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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
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 货物的 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 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 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 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 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 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逾期交货的 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 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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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 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 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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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
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
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
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
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 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 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 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 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 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
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
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
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
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节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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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仓储合同概述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 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 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业是 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 活动,是现代化大生产和国际、国内 商品货物的流转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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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仓储合同中的特殊权利
仓储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各自具有特定的 权利义务,但在这些权利义务中有两项特殊权利值 得我们注意:
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
货方负责。
第三条 保管方法: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式进行保管。
第四条 保管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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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
这两项权利是法律根据仓储合同的独有特点 赋予仓储当事人双方的独特权利,双方当事人应 充分合理的行使这些权利,从而在最大限度内保 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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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
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 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 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 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 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 当事人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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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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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 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 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 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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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
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
%(或
%)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
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
元,或按
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 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 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 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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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管人对仓储物的提存权

《合同法》第393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
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
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
存仓储物。”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
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 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 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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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
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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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 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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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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