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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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7年11月6日锦政规【2017】7号发布)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2009年9月11日省政府令第237号发布)和《辽宁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辽政办[2017]56号),市政府对2017年8月31日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锦州市商厦内摊位销售与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锦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等12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3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确认继续有效。

四、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已经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附件2

有效期已到已经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20件)

附件3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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