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锦政发[2015]45号
【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8
【实施日期】2015.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锦政发〔2015〕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推进法治锦州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配置。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应
当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并可根据本单位职责需求和法律服务需求量大小,通过合适的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外聘相应的法律专家学者、律师作为法律顾问。
无法制机构的,应当由本单位明确至少1名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
(二)优势互补原则。
既要发挥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专家学者、律师等的理论知识深厚、实务经验丰富、熟悉办案程序的专业优势,借助其相对独立性、民间性的职业特性,共同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三)崇法敬职。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为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职提供保障,确保其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