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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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

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锦政办发[2015]119号

【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6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5〕119号)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市区(含滨海新区)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气价。混气(5000大卡):每户每年660(含)立方米以内部分,价格为1.60元/立方米;每户每年超过660立方米-840(含)立方米部分,价格为1.92元/立方米;每户每年超过840立方米以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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