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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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5•【字号】锦政办发[2006]56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6〕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六月五日锦州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6〕4号)精神,为加快全市建设节约型社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大意义今年,是我市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实施“十一五”规划和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年大变样,十年大振兴”的关键一年,开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我市基础原材料工业比重大,人均资源量相对不足。

在目前的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煤炭产量为57万吨,而消费总量达到900万吨,能源缺口巨大。

全市水资源总量12.99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4、全省占有量的2/3,属于严重缺水地区。

主要用油行业效率低下,浪费严重;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增多,而综合利用率仅为40%。

全市每年产生的生活垃圾处理率较低,大部分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流和海域。

这些使我市在资源利用和环境整治方面付出了较大代价。

党中央提出建设节约型社会,就是要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决策。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锦政办发〔2017〕78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7〕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日锦州市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控制煤炭消耗总量、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有效遏制和治理燃煤污染,推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提升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2017年全市燃煤总量控制在816万吨以下。

二、基本原则一是削减煤炭总量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相统一。

二是严控燃煤增量与燃煤替代相结合。

三是提高能源效率与优化能源结构相促进。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与政策引导相协调。

三、主要任务(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压缩煤炭消费总量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做好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

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结合全市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按照省政府制定的电力、钢铁、煤炭、水泥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有序推进工作。

重点发展以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产业结构向节约型、环保型和生态型转变,鼓励企业加快生产技术装备更新换代,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提前淘汰相对落后的低端、低效产能。

各地区各部门要协同配合,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顺利完成。

(二)推进能源结构优化,提高清洁能源比重严格控制全市煤炭消费总量,逐步实施新建耗煤项目燃煤等量替代制度。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2006)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2006)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1•【字号】锦政办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锦政办发〔2006〕70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以上企事业单位:锦州市城区供暖价格经征求各方面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做出调整。

为做好供暖收费工作,现对《锦州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市政府第6号令)作如下修改:一、原《规定》中第五条“…阳台面积未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并采暖的,按照阳台实际面积加收采暖费。

采暖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2元;室内采暖设施由管房单位自行维修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1元。

非住宅房屋室内净高以不超过3米为准,每超过0.3米按采暖费收费标准加收10%的采暖费,最高不超过采暖费收费标准的50%。

”修改为:…阳台、阁楼、地下室面积未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并采暖的,按实际面积加收采暖费。

采暖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户每平方米23元;非居民用户(房照是非居民住宅及房照是居民住宅但从事经营活动的)每平方米25元。

从泵站出口至室内采暖设施由管房单位自行维修的,收费标准每平方米降低1元。

非居民房屋室内建筑层高以3米为采暖费计收基数,每超过0.1米,按采暖费标准加收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加收至100%为止。

二、原规定中第六条“采暖用户应当在供暖期(每年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前交纳采暖费,每提前1个月交纳采暖费,供暖单位给予应交采暖费总额1%的优惠。

供暖单位对已交纳采暖费的采暖用户应及时供暖…”修改为:采暖用户应当在供暖期(每年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前交纳采暖费。

采暖用户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16℃。

供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用户缴费实行优惠政策,每提前1个月交纳采暖费,供暖单位给予应交采暖费总额1%的优惠。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指标细化分解表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指标细化分解表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指标细化分解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3•【字号】锦政办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指标细化分解表的通知(锦政办发[201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指标细化分解表》(以下简称《任务指标细化分解表》)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全面完成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事关“十二五”高起点开局,有利于我市主要经济指标“三年倍增”计划的顺利实现和稳定进入全省第一方阵战略的稳步实施。

各县(市)区、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和领导分工负责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定期检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二、细化工作任务,突出抓好落实。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依据《任务指标细化分解表》,将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责任,落实任务,限期完成。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做到工作件件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有督促、有检查、有反馈。

要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形成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并将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列入本县(市)区、本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三、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任务指标细化分解表》中所列工作,涉及部门多、范围广,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加强沟通协调,合力抓好落实。

对于工作中的难题,牵头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综合协调职责,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其他责任部门要积极配合,保证各项工作通畅协调、进展有序。

四、强化督促检查,做好沟通衔接。

XX市XX燃气有限公司燃气销售价格及收费标准(2024年)

XX市XX燃气有限公司燃气销售价格及收费标准(2024年)
第三档:为超出第二档用气量部分。
(2)分档气价。第一档价格由城市门站价格加配气价格构成,为每立方米2.52元。
第二档价格为第一阶梯价格的1.2倍,即每立方米3.02元。第三档价格为第一阶梯价格的L5倍,即每立方米3.78 元。
(三)执行周期
阶梯气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全年分档气量按月度气量X市XX燃气有限公司燃气销售价格及收 费标准(2024年)
XX市XX燃气有限公司 燃气销售价格及收费标准
一、XX区天然气相关价格标准 燃气工程配套费标准 (一)房地产项目 (1)民用建筑项目专项配套费:管道供气设施配套费为18元∕πf; (2)政府安置项目缴纳标准:管道供气设施配套费为18元/Hf或每户2100元; (一)关于工业建设项目 供气专项配套费由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 (三)散户居民用户 新区2300元/户;老区2600元/户。 二、天燃气气价标准 根据X发改字(202X)X号《关于重新明确XX区居民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文件 (一)实施范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范围为管道供应天然气的居民用户。 (二)分档气量和气价
(1)年累计用气量的确定。自每个执行年度起,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按照每月用气量(使用充卡表的居民用户 按照每次购气量)之和计算,累计超过分档标准气量后,执行二档或三档气价。
(2)使用充卡表和物联表的居民用户,按日历年度为周期计算购气量,执行各档阶梯气价。燃气公司应主动提 醒、指导用户购买。执行年度内第一档和第二档的未购气量,跨年度不结转。
(1)分档气量。用气量划分为三档,第一档:一般家庭用气量每户每月20立方米及以下,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 壁挂炉用户(以供热主管部门确认证明为准),用气量每户每年800立方米及以下。
第二档:一般家庭用气量每户每月20-50立方米(含50立方米),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壁挂炉用户,用气量每 户每年800-1200立方米(含1200立方米)。

2023居民天然气顺价政策

2023居民天然气顺价政策

2023居民天然气顺价政策
2023年,为了践行初心使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我国对居民天然气顺价政策进行了调整。

调整主要涉及气价以及阶梯气价。

在气价方面,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了如下调整:
* 居民一档气价调整为2.252元/立方米。

* 居民二档气价调整为2.702元/立方米。

* 居民三档气价调整为3.378元/立方米。

在阶梯气价方面,根据国家规定,我们需要对原一、二档覆盖率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地区进行优化。

具体来说,如果某地区的一档、二档覆盖率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那么该地区需要在2023年完成居民阶梯气价政策的调整优化工作。

另外,其他地区原则上应于2024年1月起执行调整优化后的政策。

以上是2023年居民天然气顺价政策的主要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请查询当地相关政策或咨询相关部门。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2.05•【字号】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锦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5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1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2月5日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2月25日锦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1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规划先行、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防治体系。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滨海新区、松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2012)-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2012)-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2012)正文:----------------------------------------------------------------------------------------------------------------------------------------------------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增幅度(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增幅度。

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城市低保标准调增到每人每月360元,其他县(市)区城市低保标准调增到每人每月310元。

凌海市、北镇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栖湾新区农村低保标准调增到每人每年2130元;黑山县、义县农村低保标准调增到每人每年2080元;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农村低保标准调增到每人每年2280元。

(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增幅度。

集中供养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年3360元提高到3960元,分散供养由目前的2220元提高到2820元。

二、发放时间调增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012年1月1日起,停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和肉价临时补贴。

三、资金保障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认真测算调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办法足额落实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

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财力、保障任务等因素,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的地区倾斜。

燃气阶梯收费标准2022

燃气阶梯收费标准2022

燃气阶梯收费标准2022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燃气阶梯收费标准是根据用户的用气量进行分类,并按不同的价格进行收费。

以下是2022年燃气阶梯收费标准及解析:一、2022年燃气阶梯收费标准燃气用量范围(立方米/月)单价(元/立方米)1-120 2.10121-400 2.60401-1000 3.151001-3000 3.603001及以上 4.15注:燃气用量为每户每月累计使用气量。

二、收费标准解析1. 燃气阶梯收费按照用户用气量进行分类。

这一收费模式能够激发用户节约用气的积极性,使得尽可能多的用户能够享受到价格优惠。

2. 燃气阶梯收费时,不同档位的价格差异明显。

追求高品质生活的人可能会选择高档次的燃气用品,而一些用户则可能会根据自己的生活需求选择低档次的燃气产品。

3. 燃气阶梯收费的价格逐渐递增,能够有效地鼓励用户更加节约使用燃气。

提高电力和洁净能源的使用量,是大家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之一。

4. 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应该自觉做到节约用气。

这一实践不仅可以降低用户的使用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为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三、解析燃气阶梯收费是指按照用户用气量的大小,将每个档次的燃气单价设置为不同的价格,使用户能够根据自己的生活或工作需求,选择合适的用气档次,避免对能源产生浪费。

燃气阶梯收费是对能源资源使用的一种有效的调整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能源的节约和环境保护。

从历年燃气阶梯收费的发展来看,每年都会根据燃气资源的供需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2年的燃气阶梯收费标准是根据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状况、国家的能源政策等因素制定的。

根据标准,用户的燃气用量越多,则每立方米的收费就越高。

这种收费模式不仅可以鼓励用户节约用气的积极性,使得尽可能多的用户能够享受到价格优惠,而且还可以为环保事业做出贡献。

从经济层面分析,燃气阶梯收费是一种比较公平的方法,因为不同收入水平的人所面临的节约压力和习惯是不同的。

收费档次越高,就意味着收费负担较重的用户使用了更多的燃气。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高200平方米以下社区工作用房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高200平方米以下社区工作用房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高200平方米以下社区工作用房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高200平方米以下社区工作用房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2012年12月4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街道党建工作会议及市委常委会议精神,改变全市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局面,根据《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辽委办发〔2012〕31号)和《锦州市委办公厅、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全面开展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具体要求,建立党委、政府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民政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机制,采取政府扶持,多方投资的办法,通过新建、改扩建、购置、租借和资源整合等方式,解决全市168个200平方米以下社区工作用房问题,使之达到200平方米以上标准,为逐步达到省规定的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标准1000平方米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实施步骤(一)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7月15日至9月15日)。

各县(市)区政府及街道(乡镇)对不足200平方米工作用房的社区进行调查摸底,全面准确掌握现有基础设施的底数。

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200平方米以下工作用房的社区情况逐一进行核实,为有针对性地解决好社区基础设施提供依据。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9月15日至9月30日)。

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城市社区建设动员大会,部署工作,出台文件,下达任务指标。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菜篮子”市场供求应急调控预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20〕34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菜篮子”市场供求应急调控预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20〕34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菜篮子”市场供求应急调控预案的通知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菜篮子”市场供求应急调控预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菜篮子”市场供求应急调控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9日锦州市“菜篮子”市场供求应急调控预案为有效应对我市“菜篮子”产品市场供求过程中的各种突发事件,提高对“菜篮子”产品市场调控能力,确保“菜篮子”产品应急保障供应工作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城乡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一)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辽宁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定保供的通知》(辽新疫防指明电〔2020〕9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等13部门《关于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的通知》(辽农市〔2020〕53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20〕20号)等有关文件编制。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菜篮子”产品因受严重自然灾害、畜禽疫病流行及其它突发性事件影响,出现市场供求严重失衡、“菜篮子”产品脱销断档、价格异常波动、市场非理性抢购等,需立即予以处置的情况。

本预案所指主要“菜篮子”产品,是指猪肉、家禽、水产品、蔬菜四大类。

(三)工作原则1.坚持应急调控、市场主导。

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做好政府应急调控,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调节市场供求,保障本市“菜篮子”产品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2024燃气多少钱一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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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锦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锦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锦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业经2017年11月30日锦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德佳2017年11月30日锦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保证安全供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含二次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用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不含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向用户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水井、渗渠、取水口、加压泵站、输配水管道、净配水厂、专用供电线路、消火栓、阀门、计量器具等设施。

第三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水务局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工业和其他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实行控价目标责任制的通知-锦政办发[2011]26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实行控价目标责任制的通知-锦政办发[2011]26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实行控价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正文:----------------------------------------------------------------------------------------------------------------------------------------------------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实行控价目标责任制的通知(锦政办发[201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品市场价格保障群众生活的通知》(辽政发﹝2010﹞37号)精神,控制物价总水平,保持物价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目标管理,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省政府安排和全省物价工作会议部署,今年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幅度控制目标为4%或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粮、油、肉、菜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要保持相对稳定。

围绕调控目标,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及时分析和预测价格总水平的走势,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市场物价,建立价格突发上涨的预警机制。

二、落实价格目标责任制,齐抓共管稳物价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制定出具体措施,切实抓好稳价工作。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物价、工商、质监等执法部门侧重抓好物价、市场、产品质量的监管,完善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利益。

农业、服务业委、粮食、供销社等部门侧重组织好生产和市场供应,确保货源充足、满足需求、购销两旺、市场繁荣。

新闻媒体要侧重抓好舆论宣传,运用新闻导向正确引导消费,增强群众稳定物价的信心。

三、加强领导,做好稳定物价工作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刘洋为组长,市物价局、国调队、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畜牧兽医局、锦州广播电视台、锦州报业集团等14家单位为成员的稳定物价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锦州市物价局关于落实《锦州市城市供暖暂行规定》(锦州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的通知

锦州市物价局关于落实《锦州市城市供暖暂行规定》(锦州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的通知

锦州市物价局关于落实《锦州市城市供暖暂行规定》(锦州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锦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11.08
•【字号】锦价发[2006]182号
•【施行日期】2006.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锦州市物价局关于落实《锦州市城市供暖暂行规定》(锦州
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的通知
(锦价发〔2006〕182号)
锦州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现就落实《锦州市城市供暖暂行规定》加强供暖收费管理检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锦州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第八条:“新竣工交付使用实行分户控制的房屋第一年开栓供暖,采暖费由开发单位交纳;开发单位可向办理入户手续并实际用暖的住户收取采暖费”的规定。

对新购房户当年不取暖入户的不得强制收取暖费,不得以不缴纳取暖费为由不给办理入户手续。

二、从十一月九日起,各开发企业要进行自查,凡未按规定已经收新购房当年不取暖入户取暖费的,要立即退还给户主。

三、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专项检查,对开发企业自觉纠正已整改的不再追究责任,对有令不行的,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凡是有被消者对此类问题进行投诉的,我们将进行检查并依法处罚。

锦州市物价局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锦州取暖费收费标准

锦州取暖费收费标准

锦州取暖费收费标准锦州市是位于辽宁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冬季气温较低,取暖费用是市民生活中的一项重要支出。

为了规范取暖费的收费标准,保障市民的权益,锦州市政府特制定了以下取暖费收费标准:一、居民取暖费收费标准。

1. 自然气取暖,按照每平方米0.8元的标准收费,按照实际使用的面积计算。

2. 供热取暖,按照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收费,按照实际使用的面积计算。

3. 电取暖,按照每平方米0.9元的标准收费,按照实际使用的面积计算。

二、企业单位取暖费收费标准。

1. 自然气取暖,按照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收费,按照实际使用的面积计算。

2. 供热取暖,按照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收费,按照实际使用的面积计算。

3. 电取暖,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收费,按照实际使用的面积计算。

三、收费标准执行时间。

1. 收费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直至政府另行通知为止。

2. 政府将根据市场变化、能源价格等因素,不定期对取暖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

四、取暖费的缴纳方式。

1. 居民可以选择月度缴纳或季度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供暖单位和居民协商确定。

2. 企业单位按月缴纳取暖费,具体缴纳时间由供暖单位和企业单位协商确定。

五、取暖费的监督和投诉。

1. 居民和企业单位如对取暖费收费标准有异议,可以向市物价部门进行投诉,市物价部门将会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2. 政府将定期公布取暖费的使用情况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其他事项。

1. 供暖单位应当及时向居民和企业单位公布取暖费收费标准,并保证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

2. 供暖单位应当定期对取暖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就是锦州市取暖费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市民和企业单位能够按照规定缴纳取暖费,共同维护市民的利益,保障取暖服务的质量。

感谢大家的配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辽政发[1999]2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辽政发[1999]2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辽政发[1999]2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辽宁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要定期研究并及时解决本地区突出的大气环境问题,切实做到组织、责任、投入三落实。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督促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单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技术支持。

所有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企业,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筹措治理资金,落实治理方案,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辽宁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为有效控制全省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一)2000年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大连市、沈阳市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要分别于1999和2000年底前,按功能区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

到2000年底前,其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主要指标控制目标:1、二氧化硫:丹东、营口、朝阳市年均值要控制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内;抚顺、铁岭、阜新、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年均值要控制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内;鞍山、本溪、锦州市年均值要控制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三级标准内。

2023年锦州市凌河区事业编教师考试真题

2023年锦州市凌河区事业编教师考试真题

2023年锦州市凌河区事业编教师考试真题(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选择教学方法的主要依据是()。

A.“教学有法、教无定法”B.教学媒体C.教师的爱好D.教学目标和学生学习结果的类型【答案】:D2.教师职业道德的评价方式主要是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

A.他人期望B.教育评估C.个体认知D.传统习惯【答案】:D3.德育过程既可以从知或情的培养入手,也可以从意或行的锻炼开始,具有多开端性。

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是()。

A.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发展的不均衡B.知情意行四个要素的发展是平衡的C.知情意行四个要素的发展不平衡D.知情意三个要素的发展不均衡【答案】:C4.“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这句话反映了教师劳动的()。

A.主体性1/ 15C.创造性D.连续性【答案】:B5.“己欲立而立仁,己欲达而达人”告诉教师,对待同事和学生要做到()。

A.相互尊重与体谅B.相互竞争与合作C.相互团结与友爱D.相互交流与沟通【答案】:A6.教师职业道德在全社会道德体系中处于()和主干地位。

A.首要B.重要C.主导D.核心【答案】:D7.如果教师的说服信息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印证,说服教育的效果会大大提升。

这体现了说服内容的的哪一特点?()A.心理化B.衍生性C.透明性D.诚信度【答案】:B8.()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突破口。

A.教书育人B.学术水平C.国际学术交流2/ 15【答案】:D9.对离家出走且无法查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收容教育。

A.社会救助团体B.儿童福利机构C.工读学校D.居委会【答案】:B10.德育过程中的基本矛盾是()。

A.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矛盾B.受教育者与德育内容和方法的矛盾C.社会向学生提出的道德要求和学生已有品德水平之问的矛盾D.教育者与德育内容和方法的矛盾【答案】:C11.针对由于生活条件和生活中的困惑而造成心理焦虑、冲突等所给予的辅导,从事心理上的帮助而不是物质上的扶贫,这种心理咨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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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
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锦政办发[2015]119号
【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6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5〕119号)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市区(含滨海新区)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气价。

混气(5000大卡):每户每年660(含)立方米以内部分,价格为1.60元/立方米;每户每年超过660立方米-840(含)立方米部分,价格为1.92元/立方米;每户每年超过840立方米以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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