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辞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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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开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

辞退、开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

辞退、开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

辞退、开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

辞退公务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辞退建议。即由公务员所在机关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人事部门要初步审查辞退建议和《辞退公务员审批表》的填写是否规范,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任免机关审批。

3、任免机关审批。即有权任免被辞退公务员的机关,在人事部门审核的基础上,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复核。任免机关认为符合辞退条件和程序,应及时作出辞退决定。县级以下国家机关辞退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书面通知本人。如果公务员对辞退处理不服,要求予以复议,任免机关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复议。经过复议,如果认为原决定正确,应予维持;如属处理不当,应予纠正。如果公务员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有权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如果被辞退者对监察机关的裁决仍然不服,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诉,上一级监察机关的裁决为最后裁决,当事人必须服从。

5、办理交接手续。工作、财物等交接手续;接辞退通知的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机构登记;人事档案自作出辞退决定之日起15日内转至相关部门。

辞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埋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弄清所犯错误事实。

2、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或人事(组织)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情依据。

3、经单位领导集体决定。

4、按人事管理权限办埋辞退手续。辞退要形成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规定

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规定

事业单位辞退⼯作⼈员规定

1992年10⽉16⽇⼈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员和管理⼈员暂⾏规定》,对事业单位辞退的范围、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

⼀、辞退的含义辞退专业技术⼈员和管理⼈员是单位的⼀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员和管理⼈员之间的关系。

⼆、辞退的条件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经教育⽆效的专业技术⼈员和管理⼈员,可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作任务,⼜不服从组织另⾏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年之内仍不能完成⼯作任务的;

2、单位进⾏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拒绝组织安排的;

3、单位转移⼯作地点,本⼈⽆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4、⽆正当理由连续旷⼯时间超过⼗五天,或⼀年内累计旷⼯时间超过三⼗天的;

5、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6、⽆理取闹、打架⽃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7、违犯⼯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8、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政机关⼯作⼈员的奖惩暂⾏规定》执⾏。专业技术⼈员和管理⼈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的;

2、妇⼥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的程序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员和管理⼈员,由单位有关⾏政领导提出书⾯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续、发给本⼈《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事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员工辞退法律程序

事业单位员工辞退法律程序

事业单位员工辞退法律程序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在员工辞退的法律程序方面也有其独特之处。本文将从事业单位员工辞退的背景、法律程序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背景

事业单位作为一种公益性组织形式,其员工辞退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以确保公平公正。辞退程序的执行不仅关系到员工的权益保护,也关系到事业单位的稳定运营。

二、法律程序

1. 辞退通知:事业单位应按照《劳动法》规定,向员工发出书面辞退通知。通知中应明确辞退原因、辞退的生效时间以及员工享有的权益等内容。

2. 调解协商:在辞退通知发出后,事业单位应与被辞退员工进行调解协商。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例如通过调整工作岗位、提供补偿等方式来达成共识,以避免辞退的发生。

3. 辞退决定:若调解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事业单位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辞退决定。决定书应明确辞退的具体依据、程序及生效时间等。

4. 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事业单位应书面通知被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约定解除合同的具体时间、经济补偿等事项。

5. 争议处理:在员工不满事业单位辞退决定的情况下,他们可以依

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劳动纠纷诉讼,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注意事项

1. 合法合规:事业单位辞退员工必须依法操作,严格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合法合规的辞退程序能够有效降低风险,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

的后续纠纷。

2. 信息保密:在辞退过程中,事业单位应严格遵守涉及员工个人信

息的保密要求,确保员工隐私权的受到保护。

3. 人性化处理:尽可能采取人性化的方式处理员工辞退,减少对员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人员辞退管理程序,保障人员权益,维护单位稳定和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内各类人员的辞退管理。

三、辞退程序

1. 辞退决定的程序

(1)辞退决定应当由单位依法依规的程序、程序公正、申辩机会保障的程序进行,不得

凭一己意思采取辞退手段。

(2)辞退决定应当经过当事人该单位向单位的书面申诉和进行复核,申诉复核应当进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

(3)应当事人的书面申诉必须在收到辞退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期满未提

出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2. 辞退通知的发布

(1)辞退通知须经过合法的程序,以书面形式通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知应包括辞退

的原因、依据、执行日期和有关诉讼申诉的程序等。

(2)辞退通知应当在辞退决定作出后5日内送达个人,不得以口头形式或私人方式通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在收到辞退通知后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3. 辞退申诉的处理

(1)单位应当及时安排申请辞退通知、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

(2)事业单位内设置专门的辞退申诉委员会,审理辞退申诉案件,作出合法、公平的裁决。

(3)裁决结果一经作出,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知当事人,并书面通知个人。

(4)裁决结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四、辞退条件

1.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无故缺勤、旷工、迟到早退等行为。

2. 营私舞弊到经济损失单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收受贿赂、挪用、私分、私相交退等行为。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调发〔199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六日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

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辞退制度

事业单位辞退制度

辞退程序不够规范
缺乏法定程序
目前事业单位的辞退程序缺乏法定依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随 意性和不规范现象。
员工申诉渠道不畅
辞退员工后,员工没有足够的申诉渠道来表达不满和提出异议, 导致矛盾激化。
缺乏监督机制
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来对辞退程序进行监督和制约,容易产生不 公正和腐败现象。
辞退补偿不足
补偿标准偏低
在当前的社会发展形势下,事业单位需要更加完善和合理的辞退制度,以适应不 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公众需求。
研究目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通过对事业单位辞退制度的分析和研究,提出完善和优化的建议,以提高事业单位的运行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等方法,对事业单位辞退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02
辞退制度改革与员工 权益保护
在改革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员工的 权益和利益,制定合理的辞退条件和 程序,避免员工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03
辞退制度改革与组织 发展
辞退制度改革不仅要考虑员工的利益 ,还要有利于事业单位的组织发展, 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研究展望
完善法律法规
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辞退制度的法律 法规,明确辞退条件、程序和员工权 益保护措施。
02
事业单位辞退制度概述
事业单位辞退制度的含义
辞退的含义

国家辞退事业人员规定

国家辞退事业人员规定

国家辞退事业人员规定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国家辞退事业人员规定!下面就随爱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国家辞退事业人员规定篇1

事业单位辞退人员的制度是怎样的?也就是事业单位与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除了遵循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外,还做出了怎样的规定?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仅供参考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程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事业单位辞退人员规定

事业单位辞退人员规定

事业单位辞退人员规定

事业单位辞退人员规定

辞退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解除所属单位职工职务的法律制度。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事业单位辞退人员规定,希望能帮到你。

事业单位辞退人员规定

为顺利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维护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事业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经双向选择优化人员结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全市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受聘人员解聘辞聘的有关问题,特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聘用合同的过失性解除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单位领导,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聘用合同的非过失性解除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正文:

----------------------------------------------------------------------------------------------------------------------------------------------------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发布人调发〔1992〕18号)

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资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事业单位离职与退休制度

事业单位离职与退休制度

事业单位离职与退休制度

事业单位作为我国公共部门的一种组织形式,其离职与退休制度一直备受关注。离职和退休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业生涯中不可避免的两个转折点,对于保障离职人员的权益和切实落实退休待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分别从离职与退休两方面进行探讨。

离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各种原因下离职的管理规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离职通常分为辞职、解聘和辞退三种情况。首先是辞职,即自愿离职,双方经协商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即可。其次是解聘,也被称为开除,主要针对工作人员在岗位上违法违纪、不称职等情况下被单位开除的情况。最后是辞退,多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单位改革等原因被单位辞退的情况。

对于辞职人员而言,事业单位通常会规定一定的提前通知期限和办理手续,以确保员工的正常离职。在提前通知期限内,员工有足够时间安排离职事宜,并适应新的工作环境或生活状态。同时,事业单位还要负责办理员工的结算手续,包括工资结算、社保关系转移等,并提供相应的离职证明或推荐信,帮助员工顺利找到新的就业机会。

对于被解聘或辞退的员工而言,事业单位在执行程序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单位在解聘或辞退时应当充分考虑员工的个人情况,坚持依法办事,并及时告知员工所享有的权益和申诉途径。此外,事业单位还应建立健全的纪律处分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保证员工的合法诉求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退休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的福利和

待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为女性55周岁,

男性60周岁。事业单位对于退休人员享受的福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金、退休补贴、住房补贴等。基本养老金是指退休人员按照一定比例享受

事业单位用人解除

事业单位用人解除

事业单位用人解除

在事业单位的用人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情况,其中之一便是

用人解除。用人解除通常是指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用工合同,结束双方的雇佣关系。本文将针对事业单位用人解除进行深入探讨,

包括解除的原因、程序以及注意事项等。

1. 解除原因

事业单位用人解除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多样,下面将列举一些常见的

原因:

1.1 绩效不达标:事业单位通常会对员工的绩效进行评估,如果员

工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单位的要求,可能会导致用人解除。

1.2 违反规章制度:事业单位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员工如违反了

这些规定,单位有权解除其就业合同。

1.3 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员工涉嫌违法或犯罪行为,事业单位有权

解除其雇佣合同,以维护单位的声誉和正常运转。

1.4 自动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约定的期限到期、完

成一定任务或达到退休年龄等情况下,用人关系可以自动解除。

2. 解除程序

事业单位用人解除的程序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单位内部的制度。一般而言,解除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2.1 调查和证据收集:在决定用人解除前,事业单位通常会先进行

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以确保解除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2 解除通知:单位应当向被解除的员工发出书面通知,并明确解

除的原因、依据和解除日期等信息。同时,单位也应当向相关劳动监

察部门报告解除的情况。

2.3 协商与协议:在解除通知发出后,双方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协商,以寻求解决办法或达成解除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4 劳动争议处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被解除的员工可以申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其工作成果与价值不直接表现或主要不表现为可以估量的物质形态或货币形态。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是国家机构的分支。下面为您介绍的是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辞退的范围、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

一、辞退的含义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二、辞退的条件

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是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是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是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是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是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是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是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是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单位辞退规章制度

单位辞退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辞退行为,保障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试用员工。

第三条本单位辞退员工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

第二章辞退条件

第四条以下情形之一,单位可以依法辞退员工:

1. 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3. 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 因单位经营不善或者产业结构调整,确需裁减人员的;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辞退程序

第五条辞退员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确定辞退员工名单,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意见,报单位领导审批;

2. 通知被辞退员工,告知其辞退原因、辞退依据及相关法律法规;

3. 与被辞退员工进行面谈,听取员工的陈述和申辩;

4. 制定辞退方案,包括辞退时间、补偿方式等;

5. 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6. 将辞退决定及理由告知被辞退员工,并送达书面通知。

第六条辞退员工应当提前通知,具体通知期限如下:

1. 试用期内辞退:提前通知3天;

2. 试用期满后辞退:提前通知30天;

3. 因员工原因辞退:提前通知15天。

事业单位辞退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

事业单位辞退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

人调发〔1992〕18号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六日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

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1. 引言

事业单位是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设立,承担公共服务职能。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是对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本文将从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的适用范围、辞退程序、辞退条件、辞退方式等方面进行介绍。

2. 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公开招聘和内

部选拔的人员,以及合同制和非合同制的人员。无论是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科研人员还是医务人员,都适用于该制度。

3. 辞退程序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3.1 申请辞退

单位需要辞退人员时,应由上级单位或负责人向人事部门申请辞退,并提供辞

退的理由、依据和相关证据。

3.2 审批

人事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依法辞退人员。

3.3 通知被辞退人员

人事部门在获得辞退批准后,向被辞退人员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辞退的原因、

日期和权益处理事宜。

3.4 办理离职手续

被辞退人员收到辞退通知后,应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归还单位财物、办

理社保手续等。

3.5 后续工作

事业单位在辞退人员后,要及时更新人事档案,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结

余工资、社保福利处理等。

4. 辞退条件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1 违反纪律、职责

如果事业单位人员违反纪律规定、职责要求,导致严重后果,且不能通过其他形式进行处理,单位可以考虑辞退。

4.2 不适应岗位

如果事业单位人员无法胜任自己的岗位,并经过岗位调整、培训等措施后仍无明显改善,单位可以考虑辞退。

事业单位辞退规定

事业单位辞退规定

事业单位辞退规定

事业单位辞退规定是指事业单位在特定情况下,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对员工进行辞退的具体规定。事业单位辞退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员工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保障了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下面将从三个方面来介绍事业单位辞退规定。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规,事业单位辞退员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非正常完成工作任务;2.满足解除劳动关系的

条件(如犯罪、丧失劳动能力等);3.违反规定不履行劳动义务。根据以上条件的规定,事业单位可以对员工进行辞退。

其次,事业单位在辞退员工时,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首先,事业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说明辞退的原因和依据。其次,事业单位应当与员工协商解决经济补偿、工资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最后,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再次,事业单位辞退员工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

补偿。事业单位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标准一般是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可根据员工工龄、工资等来确定。

另外,事业单位辞退员工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事业单位应当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比如为员工提供充分的沟通、培训和辞退程序等。其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辞退,杜绝以任何形式进行违法辞退。最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员工的应得经济补偿。

总之,事业单位辞退规定是保护员工权益和保障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重要规定。在辞退员工时,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及时给予经济补偿。只有这样,才能保持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事业单位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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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辞退制度

一、辞退的含义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二、辞退的条件

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是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是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是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是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是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是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是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八是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是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

行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一、辞退的程序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四、辞退的法律后果

(一)人事关系的消灭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后,就解除了单位与个人的人事关系,单位与个人之间不再发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辞退后的待遇

(三)被辞退人员的身份及其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

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按规定发放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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