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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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1. 什么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设立的,具有中小企业股票转让功能的证券交易场所。

全国股转系统是为了满足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和股权转让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多元化发展而设立的。

2. 为何需要制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全国股转系统中股票的转让行为,促进中小企业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3. 股份转让的对象有哪些?股份转让的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4. 转让股份的方式有哪些?转让股份的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和集中竞价交易两种。

5. 协议转让和集中竞价交易有什么区别?协议转让是由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行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完成股份转让。

而集中竞价交易是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进行集中撮合成交,交易价格由市场供求双方协商确定。

6. 股份转让的流程是怎样的?股份转让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环节:委托交易:卖方向证券公司委托交易;撮合交易:全国股转系统对买卖双方的委托进行撮合交易;成交确认:交易成功后,全国股转系统会向双方发送成交确认函;资金到账:买方支付货款,卖方将股权过户至买方名下;交割完成:过户完成后,全国股转系统会发送交割完成通知。

7. 股份转让的费用有哪些?股份转让的费用包括挂牌费、过户费、交易手续费等,具体费用标准由全国股转系统根据规定确定。

8. 股份转让的风险如何防范?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全国股转系统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股份转让的风险,例如实行交易监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等制度。

9. 如何查询股份转让的信息?投资者可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的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渠道查询股份转让的相关信息,包括股票的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状态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股票转让活动,促进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和产权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在股转系统进行的非上市公司股分转让活动,不合用于上市公司股分转让活动。

第三条股转系统股票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股转系统应当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加强对股票转让活动的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章股票转让方案第五条非上市公司股分转让方案应当明确股权转让方、受让方、转让数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股分转让方案应当根据转让数量确定转让方式,可采用一次性转让或者分期转让等方式。

第七条股分转让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制定,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第八条股分转让方案在公告前应当经过股转系统审核,符合法律法规和股转系统规定的要求后方可予以公告。

第九条股票转让方案应当公告转让价格、转让时间、转让方式、是否有限售等信息。

第十条公告应当在股转系统指定媒介上刊登,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交易及结算第十一条股票转让交易应当通过股转系统进行,双方应当签署股分转让协议并向股转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股票转让交易应当按照转让价格进行结算,结算资金由股转系统托管并在交易完成后进行划转。

第十三条股票转让交易完成后,双方应当向股转系统报告交易结果,并完成交易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股票转让涉及到的税费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缴纳。

第四章监管及处罚第十五条股转系统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加强对股票转让活动的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对于未经审核、未公告或者擅自转让限售股分等违规行为,股转系统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股转系统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管理,明确其职权与责任,维护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条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doc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doc

谢谢观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退市公司(包括本暂行办法发布后新挂牌的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及相关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本暂行办法发布后依法完成退市手续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公司股东办理股票确权登记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

第三条公司股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后方可进行转让。

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负责到中国结算办理有关退出证券交易所市场股份登记及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事宜。

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的相关事项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为公司股票转让提供登记、存管、结算等服务。

第五条公司及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应当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xxx或xxx)上发布股份确权公告,股份确权公告中应说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况,通知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登记手续、时间安排以及股票开始转让的时间。

第六条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股东可到任一主办券商办理股份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持有公司非流通股或限售股的股东须到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公司股东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应向相关主办券商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投资者1.本人身份证;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3.证券账户卡;4.《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二)机构投资者1.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3.证券账户卡;谢谢观赏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6.《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1. 引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转让系统”)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设立的股份转让系统,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服务。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市场稳定,转让系统特制定了本细则。

2. 主要内容本细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进行规定:2.1 转让主体涉及股份转让的主体包括中小企业股东、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其中,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

2.2 转让条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需满足以下条件:转让方具有合法持股,并且持股期限已满足法律规定的转让期限。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了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提供了必要的股权转让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申请、拟转让股票信息、资金划转凭证等。

转让方支付了相关的交易费用。

2.3 转让程序股份转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转让方向转让系统提交股权转让申请。

2. 转让系统审核股权转让申请,包括核实转让方身份、持股情况等。

3. 转让系统向投资者公示待转让股票信息,并接受投资者报价。

4. 投资者报价截止后,转让系统根据报价确定双方的交易匹配。

5. 转让系统自动办理资金划转及股份过户手续。

6. 转让系统将交易结果通知转让方和受让方。

2.4 转让费用转让方在进行股份转让时,需要缴纳一定的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根据转让股票金额及具体交易规模而定,具体收费标准由转让系统制定并公布。

2.5 信息披露转让系统将对参与股份转让的企业进行信息披露。

企业需按照转让系统要求,及时更新并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股东变动等信息,以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 相关风险提示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理性投资决策,并注意以下风险因素:中小企业经营风险: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可能受到市场竞争、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投资者需认真评估企业的经营风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转让行为,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股票转让的基本要求第一节交易对象股票转让的交易对象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并具备转让条件的公司股票。

第二节转让方式股票转让可采取定价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第三节转让条件在进行股票转让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股票转让方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2. 转让方应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3. 转让方应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挂牌。

第三章转让流程和交易规则第一节转让流程股票转让的流程如下:1. 转让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出转让申请;2. 转让方将转让信息录入交易系统,并提交相应的材料;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转让申请;4. 转让方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用;5. 转让方公告转让信息,并接受投资者的竞价;6. 转让方确认转让对象并签署转让协议;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节交易规则股票转让的交易规则如下:1. 转让价格以竞价结果为准,最低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公司股票的面值;2. 转让方应遵守交易纪律,不得操纵市场行为;3. 转让方应按照规定及时公告转让信息,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4. 转让方应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一节监督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设立监督机构,负责对股票转让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节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股票转让细则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交易等,甚至终止股票转让资格。

第五章附则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上公布。

如有需要,本细则可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的内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就退市板块股票转让办法和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就退市板块股票转让办法和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就退市板块股票转让办法和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2.08.0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退市板块股票转让办法和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的通知
股转公告〔2022〕263号为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完善退市公司管理制度,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并分别更名为《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和《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请于8月20日24:00前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反馈。

邮箱地址:***************.cn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南门代办转让服务部
邮政编码:100033
附件:1.《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3.《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4.《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8月4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促进中小企业股权流通,加强市场监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的股票转让,适用于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的参与者和监管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股票转让,是指股份持有人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其持有的股票向其他股份持有人或投资者转让的行为。

第四条股票转让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机构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规则和监督股票转让的进行。

第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权交易服务机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服务机构,负责股票转让的撮合交易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七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会员机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参与机构,负责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

第三章转让条件第八条参与股票转让的股份持有人应具备合法的股权归属和完整的股东权益,未受到法律、行政法规及判决、裁定的限制。

第九条股票转让应当依法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股权转让登记。

第十条股票转让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一条股票转让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合同及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股份持有人在进行股票转让前,应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按规定要求将信息披露进行公示并向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章监管措施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有权对股票转让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转让的合法性和交易的公平性。

第十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可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系统规定的股票转让行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理措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为众多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和发展的平台。

而其中的股票转让细则,是投资者和企业都需要深入了解的重要内容。

接下来,让我们以问答的形式,来深入探讨一下这个关键的话题。

问题一:什么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的交易平台上,企业的股票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买卖和流通。

这为企业提供了筹集资金的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的机会。

问题二:新三板股票转让的方式有哪些?答:主要包括做市转让、集合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三种方式。

做市转让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券商作为做市商,为股票提供买卖报价,投资者根据做市商的报价进行交易。

集合竞价转让则是在特定的时间段内,系统将所有的买卖申报集中撮合,以达成交易。

协议转让则是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并通过系统进行申报和成交。

问题三:投资者参与新三板股票转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答:个人投资者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申请权限开通前 10 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 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是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机构投资者则需是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者实缴出资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问题四:新三板股票转让的涨跌幅限制是怎样的?答:在集合竞价转让方式下,基础层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 50%,创新层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 10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明晰业务受理要求和办理程序,提升工作透明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业务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应当于提交转让申请当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查询拟转让股份的持有情况,确认拟转让股份不存在限售、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并取得股份持有证明文件。

证券查询业务相关规定可在中国结算官方网站查询。

除依法须经行政审批、备案等特殊情形外,申请人应当在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转让申请。

(二)申请人依据《暂行办法》及本指南的要求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现场提交《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附件1)、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双方或转让双方代理人身份证明、股份持有证明文件及其他申请文件。

(三)对于符合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适用情形,且申请文件基本齐备的,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其转让确认申请。

(四)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申请,于受理之日起(需要相关当事人补充文件的,自申请文件齐备之日起)3个转让日内出具确认意见,并向申请人出具转让经手费收费通知书。

(五)申请人完成缴费后,领取本次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确认函,申请人持确认函至中国结算办理过户登记。

二、申请文件要求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并对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一)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股份转让一方或双方涉及境外法人、境外自然人的,或涉及境内自然人且境内自然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股份转让协议需要经过公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3.04•【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3.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2〕53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为统筹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制度协同,完善新三板分层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27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办法发布前,已提交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申请,且已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公司应当按照经审查确定的定向发行、拟进入市场层级等安排,履行后续程序;已提交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申请,但尚未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且拟对定向发行、进入市场层级安排作出调整的,经公司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并由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更新出具的文件后,全国股转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二、本办法发布前,仅根据市值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降层调整情形。

三、本办法发布前,因《分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定期降层情形,或合格投资者人数少于50人被调整至基础层的挂牌公司,不受再次进入创新层的时间限制;其他被调整至基础层的挂牌公司,自调整至基础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进入创新层。

四、本办法发布后,挂牌公司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三项中“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净利润为负值”新增降层情形的,以2021会计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

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 二条
让 系统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 以 下 简 称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 八) 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职 能 。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 第十 七 条 全 国股份 转 让 系统 公 第 九 条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统 公
统) 是 经 国务 院批 准 设 立 的全 国性 证 司 应 当 就 股 票 挂 牌 、 股 票转 让、 主 办 司董 事会 、监 事会 的 组成 及 议 事规 则 券 交 易场 所 。 券 商管理、 挂牌 公 司管理、 投 资 者 适 应 当符合 有 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 股 票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当性 管 理 等依 法 制 定基 本 业 务规 则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证 监 会 的规 定 , 系统挂牌 的公 司 ( 以 下 简称 挂 牌 公 第 十 八 条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统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制 定 与 司) 为 非 上 市公 众 公 司 , 股 东人 数 可 修 改 基 本 业 务 规 则 , 副董事 长、 监 事 会 主 席 应 当经 中 国证 监 公 司 董 事 长 、 以超 过 2 0 0人 , 接 受 中 国证 券 监 督 管 会批 准 。 制 定 与修 改 其 他 业 务 规 则 , 及 高级 管理 人 员 由 中 国证 监 会 提 名 ,
牌 转 让 及 相 关 活动 的 正 常秩 序 , 根据 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 关规 定 。 全 国股 份 转 让 系统 公 司新 增 股 《 公 司法》 、 《 证券 法》 等 法律 、 行 政 法 ( 七 ) 管理 和公 布 全 国股 份 转 让 规 。 制定本办法。 东或 原 股 东转 让所 持 股 份 的 , 应 当报 系统 相 关 信 息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第一章\t总则第一条 \t为了规范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t本细则适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发行的股份,适用于中小企业股权转让、股权过户、股息分配等相关行为。

第三条\t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投资者保护。

第四条\t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的主体包括股东、受让人、发行人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第二章\t股份转让与过户第五条\t股份转让是指股东将其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股东、受让人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

第六条\t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应通过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公开竞价应满足市场需求,协议转让应经受让人同意。

第七条\t股份过户是指持有股份的股东将其股份的所有权转移给股东、受让人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

第八条\t股份过户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包括填写过户申请表、办理过户登记、缴纳过户费用等。

第三章\t股息分配第九条\t中小企业应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平合理地分配股息给股东。

第十条\t中小企业应将股息分配情况告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按时向股东发放股息。

第十一条\t股东应按规定提供有效联系明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确保股息正常分配到股东账户。

第四章\t附件本文涉及附件具体内容请参阅附件。

第五章\t法律名词及注释⒈股份:指企业为鼓励员工持股,发行给员工的股权证券。

股份由企业的全部授权发行。

⒉股权转让:指股东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其他主体的行为。

⒊股权过户:指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受让人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的过程。

第六章\t结束语。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权交易和融资服务。

为了规范股转系统的股票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股转系统的股票转让采用电子竞价交易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股票转让的申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股转系统规定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合法、合规的交易行为等。

股票转让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股票转让的结算方式可以采用逐笔结算或批量结算,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股票转让的交收方式可以采用逐笔交收或批量交收,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股票转让的程序包括申报、撮合、成交、结算和交收等环节。

申报环节要求申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申报价格符合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

撮合环节采用电子竞价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

成交环节要求成交价格符合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成交数量和成交金额等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结算环节要求结算方式合法、合规,结算结果及时、准确、完整。

交收环节要求交收方式合法、合规,交收结果及时、准确、完整。

股转系统要求挂牌公司履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股转系统与相关部门合作,对股票转让活动进行监管和执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旨在探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问题。

我们将简要介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背景和意义。

接着,我们将对目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并阐述不同学者的观点和研究成果。

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具体说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操作流程和风险,并提出自己的启示与展望。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1.11.12•【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1〕1031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1031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的公告为做好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本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全国股转公司2021年11月1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票交易采用无纸化的公开交易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形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设施与交易参与人第七条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12.13•【文号】国发[2013]49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企业正文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精神和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三、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

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

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10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我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公布。

《细则》将在有关各方完成业务和技术准备后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结算参与人及相关机构按照我公司要求完成登记结算业务准备和技术系统的开发改造工作,及时做好《细则》实施的各项准备。

《细则》实施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仍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登记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登记结算业务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拟在和已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登记、存管及结算业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实行股份的无纸化管理,依据电子证券簿记系统记录的结果,确认股份持有人持有股份的事实。

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股份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

第四条本公司可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提供多边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服务(以下简称“多边净额结算”);也可根据股票转让业务的具体情况及市场需求,不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逐笔全额结算等其他结算服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退市公司(包括本暂行办法发布后新挂牌的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及相关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本暂行办法发布后依法完成退市手续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公司股东办理股票确权登记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

第三条 公司股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后方可进行转让。

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负责到中国结算办理有关退出证券交易所市场股份登记及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事宜。

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的相关事项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为公司股票转让提供登记、存管、结算等服务。

第五条 公司及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应当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上发布股份确权公告,股份确权公告中应说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况,通知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登记手续、时间安排以及股票开始转让的时间。

第六条 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股东可到任一主办券商办理股份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持有公司非流通股或限售股的股东须到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公司股东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应向相关主办券商提交下列材料:(一) 个人投资者1、本人身份证;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3、证券账户卡;4、《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二)机构投资者1、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3、证券账户卡;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6、《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包括限售股票和解除限售股票。

三、定义1. 限售股票:指公司进行股票限售操作前的股票。

2. 解除限售股票:指公司已完成股票限售操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

四、股票限售操作流程1. 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股票限售申请。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申请,确认符合限售条件后,发布限售公告。

3. 公司按照限售公告要求,将限售股票进行冻结操作。

4. 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限售股票冻结证明材料。

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办理股票限售手续。

6. 公司将限售股票的相关信息及冻结证明材料提交给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7.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股票限售登记手续。

五、股票限售条件1. 公司股票挂牌满一年。

2. 公司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4. 公司没有未决诉讼事项。

六、股票解除限售操作流程1. 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解除限售申请。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申请,确认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后,发布解除限售公告。

3. 公司验证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持有期满、公司净利润达到一定标准等。

4. 公司将解除限售股票的相关信息提交给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5.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股票解除限售登记手续。

七、风险提示1. 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相关的限售和解除限售政策。

2. 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评估股票限售和解除限售的风险,并决策是否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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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第一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的转让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挂牌公司股票应当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和其他特殊情况,暂停转让。

第四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提供交易主机等设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提供登记结算服务。

第五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应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市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含原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

第六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应与主办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主办券商办理。

投资者卖出股票,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票的主办券商办理。

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票,须办理股票转托管手续。

第七条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委托当日有效。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第八条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第九条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应注明股票名称、股票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方式等内容。

成交确认委托应注明股票名称、股票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拟成交对手的主办券商、约定号等内容。

第十条委托的股票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票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

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票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第十一条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

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第十二条主办券商应通过专用通道,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第十三条主办券商收到投资者卖出股票的意向委托后,应验证其证券账户,如股票余额不足,不得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主办券商收到投资者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后,应验证卖方证券账户和买方资金账户,如果卖方股票余额不足或买方资金余额不足,不得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第十四条主办券商应按有关规定保管委托、申报记录和凭证。

第十五条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后,可各自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的,可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第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收到主办券商的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后,验证卖方证券账户。

如果卖方股票余额不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不接受该笔申报,并发送至主办券商。

第十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

第十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通过验证的成交确认申报和定价申报信息进行匹配核对。

核对无误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予以确认成交,并向中国结算发送成交确认结果。

第十九条多笔成交确认申报与一笔定价申报匹配的,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匹配成交。

第二十条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成交。

成交确认申报股票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申报的股票数量为成交股票数量。

定价申报未成交股票数量不小于3万股的,该定价申报继续有效;小于3万股的,以撤单处理。

成交确认申报股票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以定价申报的股票数量为成交股票数量。

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

第二十一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代理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业务,应取得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资格。

第二十二条股票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中国结算根据成交确认结果办理结算参与人之间股票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其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股票划付,应当委托中国结算代为办理。

第二十三条中国结算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为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因司法裁决、继承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股票过户的,依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每个转让日发布委托和成交等转让信息,并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媒体公布。

主办券商应在营业网点揭示委托和成交信息。

第二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委托信息包括:委托类别、股票名称、股票代码、主办券商、买卖方向、拟买卖价格、股票数量、联系方式等。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股票名称、股票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方代理主办券商和卖方代理主办券商等。

第二十七条当日加权平均成交价为挂牌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转让日的收盘价为收盘价。

第二十八条挂牌公司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权益登记日(R日)对该股票作除权除息处理。

第二十九条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一转让日(R-1日)收盘价-现金红利〕÷(1+股份变动比例)除权(息)日股票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挂牌公司股票发生其他涉及除权除息处理情况的有关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应按照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以异常价格进行定价委托或意向委托的,主办券商应对投资者及时进行提醒,要求其撤销该笔委托。

异常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同时低于挂牌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与每股面值1元;(二)涨幅高于挂牌公司股票前收盘价的100%(若前日成交中存在以异常价格成交情形的,则以最近一个未发生异常成交的转让日收盘价为计价标准);(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主办券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主办券商应对存在异常委托行为的投资者建立记录,进行持续动态管理:对首次发生异常委托行为的投资者进行提醒;对再次发生异常委托行为的投资者予以警示;对三次以上发生异常委托行为的投资者,可在六个月内暂停接受其委托或终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十四条买卖双方投资者欲通过成交确认委托方式以异常价格(异常价格认定标准参照第三十二条)进行转让的,应事先通过挂牌公司发布股票转让提示性公告,公告次一转让日再进行相关委托转让。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转让双方基本情况,拟转让价格,拟转让数量,转让原因,预计转让日期,转让双方之间、转让双方与挂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买卖双方投资者事先未公告即实施转让行为的,代理其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的主办券商应督促投资者在该转让行为发生后的两个转让日内,通过挂牌公司发布股票转让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转让双方基本情况,转让价格,转让数量,转让原因,转让日期,转让双方之间、转让双方与挂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投资者不配合主办券商调查或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导致无法进行公告的,代理其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的主办券商可在转让发生后的两个转让日内公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并在六个月内拒绝接受其委托。

第三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股票转让过程中出现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一)可能影响股票转让价格或者股票交易量的异常转让行为;(二)股票转让价格或者股票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三)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品种、时间、数量等受到法律法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限制的行为;(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单独或联合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行调查。

相关主办券商和投资者应当配合。

第三十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主办券商和投资者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账户情况和相关证券账户的转让情况等;(二)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三)对股票转让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四)其他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视情形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中出现的异常转让行为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口头或书面警示;(二)约见谈话;(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转让;(五)盘中临时停止股票转让;(六)上报证监会。

第三十九条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和退市公司股票转让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四、上海融贷通为中小企业提供挂牌上市一条龙服务上海融贷通本着为全国广大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组成强大的专家团队用专业的知识与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上海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他省市股权交易中心快速挂牌上市一条龙服务:1、定位挂牌上市的目的:(a)提升企业品牌形象?(b)吸引风投融资?(c)发行债券融资?(d)股权质押贷款(e)加快股票上市进程?(f)用股权激励骨干员工?(g)用股权促进招商?(h)用股权促进销售促进回款?(i)挂牌上市合法募集资金?2、初步评估企业情况,确定到哪个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上市。

3、根据确定的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要求,指导企业准备申报材料,包括管理团队介绍材料、符合挂牌标准要求的又有企业自身特色的挂牌文案。

4、对条件还不具备的企业,通过组织科研力量帮助企业快速研究开发软件著作权、商业模式版权、国家专利权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快速变成创新型企业,快速达到挂牌上市标准。

5、对于注册资本比较小的企业,组织科研力量指导企业快速研发、评估软件著作权、商业模式版权、国家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用知识产权增加注册资本、快速放大企业资产、进行资本运作,更有效招商引资融资、增资扩股、并确保控股权。

7、企业在十五个至三十个工作日内挂牌上市。

8、指导企业用股权融资、发行债券融资、用股权质押贷款、增资扩股。

9、指导企业用知识产权放大注册资本后的股权对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10、指导招代理加盟经销商的企业用知识产权放大注册资本后股权对代理商经销商进行激励约束管理。

五、服务流程1、各县市区金融办、经信局、中小企业局、总商会、行业协会推荐。

2、企业也可自主向上海融贷通申请、委托。

3、企业到上海融贷通总部详细咨询了解。

4、签订服务协议。

5、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组织代码复印件、12个月财务报表复印件、年度报表复印件、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名的委托书、公司简介、管理团队简介、公司商标、专利证书、荣誉证书等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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