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筹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筹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支公司、覃塘支公
司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桂保监复[2008]29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6.11
【实施日期】2008.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筹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
区贵港市港南支公司、覃塘支公司的批复
(桂保监复〔2008〕291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支公司等机构筹建的请示》(国寿人险桂报〔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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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2.05•【字号】桂保监发[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桂保监发〔2010〕15号)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近年来,保险中介业务的快速发展为广西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2009年,全区保险中介业务保费收入已占同期总保费收入的88.53%。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渠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仍然突出。
为贯彻落实《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促进我区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一)保险中介渠道管理具体要求:一是持有效许可证的保险中介机构及有效两证(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营销员方可作为中介录入系统,发放中介代码;系统应对有效期进行记载和识别,超出有效期的,系统应做出限制。
二是保险中介机构及营销员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负责审核录入,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须与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记载信息一致,录入信息需经逐级审核,如有虚假,逐级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是及时清理系统记载与实际不符的保险中介机构及营销员,包括虚列机构和营销员、许可证过期机构和证书过期营销员等,确保实际数据、系统数据、报送监管部门数据三者相符。
(二)联网出单管理具体要求:一是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出单的,保险中介机构出单系统应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财务系统实时联网,禁止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确保保单信息实时、完整地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系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桂保监发[2013]10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保监发〔2013〕109号)北部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案件管理,切实防范、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结合广西保险业实际,我局制定了《广西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区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案件风险也逐步显现,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和保险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经济金融秩序,这一方面有犯罪分子为了个人私欲铤而走险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暴露出部分保险机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内控不严、管理不到位。
广西保监局通过研究全国和广西保险案件的形势、特点及规律,结合保险监管要求制定了本《办法》。
各保险公司应以本《办法》的实施为契机,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加强案件基础管理,提高案件处置能力,切实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二、结合《办法》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案件风险管理制度各保险公司应对照《办法》的各项评价指标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查漏补缺,梳理案件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并采取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结合内部审计、财会人员问责等制度,建立健全案件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按照《办法》要求开展好相关评价工作我局将于2014年1月对各保险公司2013年度的案件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试评价,2015年起将正式对公司进行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各保险公司应于2014年1月15日前完成2013年度案件风险管理情况和激励事项方面的自评工作,并将年度自评报告报送我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9.21•【字号】桂保监发[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的通知(桂保监发〔2011〕87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形象,促进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我局制定了《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形象,促进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制定《广西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涉及的理赔服务标准包括基本要求、报案受理、查勘定损、立案审核、结案赔款、投诉咨询和制度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广西所辖地区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四条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不低于本《指引》的服务标准或承诺,并通过加强管理、加大投入等措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基本服务要求第五条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应着公司统一服装,佩戴工作牌。
工作牌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姓名、所在部门、照片、工号、投诉电话等。
理赔服务人员不得拒绝客户提出的查看工作牌的要求。
第六条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主动、及时、迅速、准确地为客户提供保险理赔服务。
第七条各保险公司应合理配置人员、车辆、定损点等理赔资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11•【文号】保监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明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加强和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须经审批的保险险种范围中国保监会依法认定下列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机动车辆保险;(二)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三)保险期间超过1年期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四)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和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关于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修改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或者调整保险费率超过报经备案范围的,应当重新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其中,修改保险责任是指增加、减少或免除保险人责任,增加、减少或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受益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险条款和保险单证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进行修改。
对于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率原则上不得为零。
三、关于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须报送的材料财产保险公司修改本公司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的,除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修改前后对比表》(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修改本公司已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除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费率调整说明书,包括调整原因、对原费率的调整幅度、费率精算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桂证监发[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证监发〔2013〕40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广西辖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现行的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证券公司《许可证》继续由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负责发放管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由各证监局负责发放管理。
二、住所地在广西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辖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包括在辖区外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向我局申请发放《许可证》。
辖区证券公司在辖区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需要换发、补发、注销《许可证》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证监局申请办理。
三、在辖区设立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因以下事项需换发、补发、注销《许可证》的,应向我局提出申请,由我局负责办理:(一)辖区证券分支机构因变更主要负责人、营业地址、营业范围以及许可证展期等事由涉及的《许可证》换发;(二)辖区证券分支机构因《许可证》破损或者遗失等事由涉及的《许可证》补发;(三)辖区证券分支机构经批准撤销涉及的《许可证》注销。
四、自2013年10月1日起,我局不再受理辖区证券公司设立专门管理证券营业部的分公司的申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9.14•【字号】桂保监发[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保监发〔2011〕83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非车险市场秩序,防范化解市场风险,我局按照中国保监会的部署,决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辖区内对非车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制度。
现将《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对于解决非车险“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遏制市场不正当竞争和违规操作行为,提高经营数据真实性,降低经营风险,保证保险资金流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具有重要意义。
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工作,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要牵头组织广西辖内各财产保险公司建立非车险“见费出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讨论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做好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实施的准备工作各公司应于2011年11月10日前完成系统改造、中介协议修订、银行合作协议签署、硬件铺设、人员培训以及重点客户的沟通解释等准备工作。
各公司应在准备工作就绪后,于2011年11月10日前向广西保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系统改造、人员培训及代理协议等(具体验收内容参照车险“见费出单”验收)。
我局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对验收需要整改的公司,应在收到验收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6.06•【文号】保监发[2001]120号•【施行日期】2001.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120号2001年6月6日)各保监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理顺财产保险备案管理工作,鼓励和促进保险公司开发和使用新产品,现就财产保险条款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并通知如下:一、中国保监会制订的条款和费率,由中国保监会发送各保监办和有关保险公司,有权使用该条款和费率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需履行有关报备手续。
这类条款和费率由中国保监会负责修订,各保监办负责监管辖区内各公司的执行情况。
二、中国保监会批复保险公司申报的条款和费率,由中国保监会抄送各保监办和其他有关的保险公司。
申报公司的分支机构使用该条款和费率,不需再履行备案手续。
这类条款和费率的修订,由申报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事前备案申请,中国保监会以备案表的形式决定是否核准。
申报公司收到核准备案表后,由其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办进行事后备案。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申请备案的条款和费率,应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事前备案,总公司收到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表后,其分支机构按照《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保监办进行事后备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重点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重点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桂保监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重点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桂保监发〔2010〕6号)广西辖内各区级财产保险公司:为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监测,完善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提高财产保险监管工作效率,引导财产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广西产险业科学发展,我局制定了《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重点监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重点监管试行办法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重点监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监测,完善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提高财产保险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广西产险业科学发展,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辖区范围内成立1年以上的商业性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重点监管是指广西保监局通过采集、整理、分析公司相关信息,对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估、预警,并对风险程度高的公司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的机制与过程。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坚持稳健经营原则,明确风险管理目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规范风险管理流程,采用科学可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努力实现风险有效管理下的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目标与原则第五条重点监管的目标是在对财产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级别的基础上,通过差异化监管措施,督促保险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广西产险业稳健发展。
第六条重点监管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搬迁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搬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桂保监发[2012]93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搬迁管理的通知(桂保监发〔2012〕93号)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保险分支机构存在未经监管部门许可擅自搬迁、保险分支机构搬迁后未及时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不充分等问题,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
为切实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保险分支机构搬迁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管理工作,加强分支机构搬迁的报批管理,严禁在未取得保险监管部门许可及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变更保险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二、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和退出指引(试行)〉》(桂保监发〔2012〕63号)、《关于印发〈广西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指引(试行)〉的通知》(桂保监发〔2011〕99号)的有关规定,在选用办公营业场所时应确保营业场所装修、面积等条件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三、各公司应加强保险分支机构搬迁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申报材料完整准确。
(一)保险分支机构拟搬迁地址的名称须与租用或自用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上地址名称保持一致。
因行政规划导致现有街道名称或门牌号与职场权属证明上的街道名称或门牌号不一致的,需提交属地民政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二)上报保险分支机构地址搬迁申请材料时,公司须同时填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电子表格请在网站下载),并随文附上拟搬迁机构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到我局办理换证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与退出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与退出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桂保监发[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与退出指引(试行)》的通知(桂保监发〔2012〕63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为完善保险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增强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与撤销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财产保险行业稳健发展。
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及《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以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等有关法规,结合广西财产保险市场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广西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与退出指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附件:广西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与退出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准入与退出机制,增强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与撤销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财产保险行业稳健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准入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本指引所称的退出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撤销或被监管机关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广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桂保监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的通知(桂保监发〔2010〕1号)广西辖内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制作和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
为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客户告知行为,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广西保监局制作了《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按照《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基准内容,增加的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客户告知书》原则上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法人机构统一设计和管理,法人机构不在广西的,由广西的分支机构报经总公司批准后授权其设计和管理。
三、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向客户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由客户以签字或盖章方式予以书面确认。
四、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将本机构的《客户告知书》张贴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五、《客户告知书》一式二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客户各执一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妥善保管《客户告知书》留档备查。
六、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客户告知制度,我局将通过现场检查、年度外部审计等方式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未按规定制作和出示《客户告知书》的,我局将依法对相关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存在弄虚作假、伪造客户签名、误导客户、损害客户利益等行为的机构和人员,我局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保险行业协会工作年度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保险行业协会工作年度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桂保监发[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保险行业协会工作年度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保监发〔2007〕38号)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切实加强我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服务广西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保险行业协会工作实际,广西保监局制定了《广西辖区保险行业协会工作年度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广西保监局反映。
2007年4月26日附件:广西辖区保险行业协会工作年度考评办法(试行)广西辖区保险行业协会工作年度考评办法(试行)为切实提高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在各协会中形成争先创优的激励机制,努力实现协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在自律、协调、维权、宣传和交流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服务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保险行业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按照考评的条件和标准,以事实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考评保险行业协会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二)民主公开原则。
公开对保险行业协会的考评内容、方法、程序、等次等事项,向被考评单位公布考评结果,增强考评工作的透明度。
(三)注重实绩原则。
侧重对保险行业协会工作实绩的考评,注重实绩有利于引导保险行业协会干实事、重效率,从而推动广西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四)会员公认原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4•【文号】保监发[2001]199号•【施行日期】2001.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199号2001年12月14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了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需要,我会于近期批准部分保险公司可在一些省会城市和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现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在机构筹建中必须严格按照经济核算有效益,业务发展有需要,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筹建。
筹建分支机构必须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加强领导,时间服从质量,决不允许盲目铺设机构。
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对资本金的要求;(二)具有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内控制度健全,对拟设分支机构具有相应的管控能力;(四)具备符合规定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总公司偿付能力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三、拟订立的分公司由保监会审核验收;中心支公司由保监会授权当地保监办审核验收并报保监会备案。
保监会将严格执行验收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开业;对盲目铺设机构的,将依法取消筹建资格。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代理公司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代理公司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桂保监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代理公司管理的通知(桂保监发〔2012〕25号)各保险代理公司:为规范保险代理公司管理,促进保险代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保险代理公司销售人员、业务、财务管理等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销售人员管理(一)保险代理公司销售人员必须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保险销售从业资格证书方可销售保险产品。
(二)保险代理公司应制定本公司的销售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对本公司销售人员管理,完善销售人员招聘、离司等手续的办理流程和档案管理,确保销售人员数据真实性。
销售人员办理入司手续或离司手续后,保险代理公司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完成执业登记或注销。
(三)保险代理公司必须以书面形式与销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并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口头约定。
保险代理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用工管理,不得与销售人员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各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对劳务派遣制销售人员的管理,有条件的公司可逐步将劳务派遣制销售人员转换成劳动合同制销售人员。
二、业务管理(一)保险代理公司应保证保险代理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不得为保险公司虚构保险代理业务。
(二)保险代理公司应使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进行管理,并确保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保险代理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数据维护,确保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保险代理公司应以本公司业务系统数据为基础,按月与被代理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数据核对。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迮明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迮明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6【案件字号】(2021)辽08民终18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名环段建勇王娣【审理法官】杨名环段建勇王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迮明辉;高延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迮明辉高延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当事人-个人】迮明辉高延清【当事人-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荻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荻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荻【代理律所】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被告】迮明辉;高延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是否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根据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2008】345号)的意见,起重机在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参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故上诉人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2008】345号),证明虽然不属于交通事故但是可以比照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4条,按照交强险可以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做好广西辖区保险“三进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做好广西辖区保险“三进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6.15•【字号】桂保监发[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做好广西辖区保险“三进入”工作的通知(桂保监发〔2006〕98号)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一部署,保险系统正深入开展保险“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简称“三进入”)活动。
为确保广西辖区保险“三进入”活动的顺利开展,切实为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现就广西保险系统开展保险“三进入”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保险“三进入”活动的组织工作(一)各单位领导要从发挥保险功能、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保险“三进入”工作的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高度重视保险“三进入”的领导和组织。
要通过开展保险“三进入”活动,提高全社会对保险功能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树立和维护保险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各单位要在广西保监局整体工作方案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及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成立由公司一把手担任组长,宣传、策划、客服等部门组成的保险“三进入”工作小组,对参与保险“三进入”活动工作人员、活动项目负责人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其利用各种宣传渠道扩大保险业影响的能力,确保实施工作的落实。
二、注重实效,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保险“三进入”活动(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探索保险“三进入”的有效形式,要充分利用手册、宣传画等载体以及会议、讲座、客户服务节等各种场合和时间宣传保险的作用、普及保险知识。
各单位要将自身创新举措以动态信息或文件形式报告广西保监局。
广西保监局将择优刊发,适时交流信息,推广好的做法与经验,不断推动“三进入”工作深入开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远程出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远程出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2.24•【字号】桂保监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远程出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保监发〔2014〕8号)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规范保险远程出单点管理,促进保险销售模式创新,广西保监局制定了《广西保险远程出单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清理现有出单服务点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总公司或广西分公司应对现有的各类出单服务点进行清理。
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设立的出单服务点仍按原监管政策执行;在车管所、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周边设立的出单点式营销服务部、保险咨询服务点,以及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营业场所内设立的出单服务点,应在2014年3月31日前予以撤销,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广西保险远程出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重新设立保险远程出单点。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总公司或广西分公司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广西保监局报送本公司保险远程出单点的管理制度、分管领导、具体管理部门和负责人。
三、领取系统用户保险远程出单点信息管理系统用户和密码统一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总公司或广西分公司向广西保监局领取。
领取用户名和密码后,各单位应对初始密码及时修改并妥善保管。
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各单位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广西保监局反映。
联系人:潘奕竹(************)杜鑫(************)2014年2月24日广西保险远程出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远程出单点管理,促进保险销售模式创新,推动保险业务领域开拓,特制定本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桂保监发[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保监发〔2012〕47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推动广西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广西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附件:广西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近年来,通过持续的市场整顿及全行业的共同努力,辖内人身保险业的销售管理逐步得到规范,行业诚信服务水平有了一定的提升,但销售误导问题还未得到有效根治,市场反馈的信息主要表现在:涉嫌销售误导的投诉件及全区退保金在2011年均出现了较快的增长。
为有效治理我区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提升行业诚信服务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原则,以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为目标,以“严控增量,消化存量,减少总量”为工作思路,以强化监管制度落实为重点,逐步建立起保险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市场主体和社会等多方参与的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机制。
二、工作目标通过2012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社会各界对销售误导行为的反映明显减少。
在此基础上,用3-5年的时间建立和完善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长效机制,使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让诚信经营和诚信服务成为寿险公司及广大销售人员的自觉行为,使全社会特别是广大消费者对寿险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显著提高,保险业社会形象明显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