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案例
受益人识别做法案例
受益人识别做法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来跟你们讲讲受益人识别做法的事儿。
就拿我家亲戚小李来说吧,他之前买保险的时候可闹了不少笑话呢!
有一次,小李根本没搞清楚啥是受益人,就胡乱填了一个名字。
后来出了点小状况,保险公司因为受益人信息不准确差点不给他赔钱,哎呀呀,那可把他急坏了!这不就是活生生的反面例子嘛!
再来说说应该咋正确识别受益人。
首先啊,你得像侦探一样,把自己关心的人都梳理一遍。
比如说,你的家人,那肯定是第一考虑的呀,就像你最宝贝的宝贝呀!然后,好好想想谁最需要这笔保障,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决定的哟!假如你有年迈的父母需要照顾,那他们不就是很重要的受益人嘛!嘿,这就好比你要把最重要的礼物送给最需要的人,对不对?
还有啊,别以为填了一次就万事大吉了哟!生活是多变的呀,就像天气有时晴有时雨。
万一你的情况有了变化,比如结婚了、有小孩了,那你不得重新考虑受益人呀!你想想看,之前是一个人,现在多了个小家,能一样吗?这可不能马虎呀!
还有呢,一定要仔细核对信息,不要写错字或者搞混了。
别像有的人,马马虎虎就填错了,到时候哭都来不及!这就跟考试要认真审题一样重要呀!
我觉得吧,受益人识别这事真的太重要了,关系到你关心的人能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大家可一定要重视起来呀,别等到出了问题才后悔莫及!就像建房子,基础打不好以后能住得安心吗?肯定不行呀!所以,大家一定要认真对待受益人识别这件事哦!。
保险合同案例 2
案例一2009年11月30日,孙立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为孙立,被保险人为其弟孙涛,受益人为孙立。
2010年11月2日,被保险人孙涛因病去世,孙立即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被拒绝。
死亡保险应经过被保险人签字同意,若被保险人孙涛签字,则应当赔偿;若为投保人代签,或并未签字,则不应赔偿。
案例二2011年9月,方某为正在S市某中学就读的“女儿”方方在保险公司投保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2012年2月份方方身体出现异常,到该市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方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治疗共花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55000元。
方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2012年7月,方方以其符合理赔条件为由,将保险公司诉至S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医疗保险金7500元,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分为可保保险和不可保保险。
可保保险应为偶发性风险,纯粹风险。
而先天性心脏病属于必然的事件,不在可保范围内。
所以可以不赔。
另外,保险条款中有不可抗辩条款:以两年为期限(自生效日起算)发生事故后,若保险公司可以证明投保人不诚信等因素,则可以拒绝赔偿;若生效两年保险公司未发现,两年后的事故保险公司都应赔偿。
此案例时间在两年之内,所以可以不赔。
案例三2008年7月25日,石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年交保险费6600元。
2009年1月,石某因宫颈癌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该保险公司经过调查,石某已于2008年7月20日在某医院被确诊为宫颈癌,但她在7月25日投保时,在投保单中关于“是否患有癌症”的询问栏中填写的是“否”。
该保险公司以石某未如实告知其投保前已被确诊为宫颈癌的患病事实为由,对该保险做出了拒付处理,并解除合同退回保险费。
不赔。
由不可抗拒条款可知。
(此类题型应注意在两年内还是两年之外.)案例四从保险角度,猝死究竟属于哪种保险的理赔范围猝死(有内生疾病,隐病,非意外)属于人寿保险。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案例一:自小“青梅竹马”的夏仲青和邱小眉一起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
两人在打工生活中萌生爱意。
几年后,两人于1999年5月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
2002年初,为使两人今后的生活获得保障,“丈夫”夏仲青以“妻子”邱小眉为被保险人向某寿险公司买了一份20年期限的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投保人夏仲青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他自己和邱小眉两人。
投保后不久,灾难降临到这对小“夫妻”头上。
邱小眉在外出购物时遭遇车祸意外死亡。
事后,悲痛万分的夏仲青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保险公司竟然以他与被保险人的婚姻形式不合法为由拒绝给付。
夏仲青索赔不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期望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他应享有的合同权利。
但是法院最后驳回了夏仲青要求被告某寿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H省某县T村村民纪爱民拥有一辆福特车,村里有一家村办的灯具厂向他租用这辆车。
双防协定:该车平时仍放在纪爱民家里,也归他使用处置,灯具厂只要每月把车借给厂里使用5~6次;未获得保险保障,纪爱民同意有村委会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保险。
随后,村委会出面办了投保手续,保险金额为25万元。
在保险期的某一天,车主纪爱民驾车外出办事,把车停在县城的红心饭店门口。
办完事后回到停车处,纪爱民发现福特车已经被人盗走。
村委会获知后,立即作为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按照保险金额赔偿车辆被盗损失费25万元。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了解福特车为谁所用,被谁租用、有谁保管以及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谁驾车外出所引起等具体情况后,提出被保险人对福特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引起诉讼。
这里关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案例,这两个案例都涉及到一个问题——保险利益的确定,到底谁才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和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怎么确定的,这是两个案例中需探讨的地方。
新华受益人案例
新华受益人案例
新华受益人案例是指中国新华保险公司对其保险产品中的受益人进行赔付的案例。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案例描述:
张先生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将其父亲张老先生设为受益人。
几年后,张老先生因突发疾病离世。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张先生作为被保险人的儿子和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有权向新华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张先生联系了新华保险公司,并提供了相应的赔偿申请材料,包括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保险单等文件。
新华保险公司对其申请进行了审核,并确认了张老先生的身份和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合同约定,新华保险公司应向张先生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赔款。
在一段时间的办理手续后,新华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汇入张先生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这个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新华受益人案例,通过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保险公司向合法的受益人支付了保险赔款,帮助其解决了经济上的困难。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案例
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 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 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 别继承."因此推定田氏先死亡,保险金不能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其子赵刚无权领取保 险金;保险金应作为受益人的遗产处理,在受 益人赵某未留有遗嘱的情司应全额给付.
各家看法
观点一: 观点一:
被保险人田氏年长于受益人赵 某,故应认定她先于赵某死亡,即 受益权已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权,保 险金理应作为受益人赵某的遗产, 由其继承人继承.
观点二: 观点二
根据人身保险之理论,习惯上往往 认定被保险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人 身保险合同的,故本案中保险金应作为 被保险人田氏的遗产处理,由其尚生存 的法定继承人赵刚领取.
本案分析
本案中保险公司究竟该向谁给付保险金, 关键在于确定赵某与其母田氏的死亡顺 序.根据共同灾难条款形成的惯例,比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相互有继承关系 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 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 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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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 时死亡时保险金的给 付
相关案例
1998年5月,女儿赵某为母亲田氏投保了终 身寿险,经母亲同意,受益人为赵某自己. 赵某有一个哥哥赵刚,好吃懒做四处游荡. 1999年9月,赵某回娘家看望母亲,不料因 煤气泄露,赵某和母亲双双中毒身亡.赵刚 得知消息后,赶回家办了丧事.当他知道母 亲投保后,认为自己是母亲的亲身儿子,是 法定继承人,有权领取保险金,于是向保险 公司提出申请,而此时,赵某的丈夫也向保 险公司提出了受领保险金的申请,两人发生 争议.
受益人案例.ppt
四、多个受益人并存,其中一个受益人故意造成 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是否应该给付保险金
1、2003年10月,周某为自己购买了保险金 额为2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 周某的妻子王某和周某的弟弟,受益份 额分别为10万元。2005年3月,因夫妻吵 架冲突,王某趁周某睡觉时将其杀死, 事后周某的弟弟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 遭拒。
三、受益人受益权的性质
—能否用于清偿债务
3、2006年3月,刘某为自己投保了20万元 的人寿保险,并指定其刚出生的儿子刘 文为受益人。2009年9月8日,刘某出差 途中遭遇车祸意外死亡。保险公司经调 查认为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应该给付20 万元保险金,但在给付之前,保险公司 接到了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因刘某和李 某的借款纠纷法院正在受理,要求划拨 20万元保险金偿还刘某生前的债务。
五、受益人和被保9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 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同 年5月1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两人前去 吃饭,遂往两人住处探望,发现两人因煤气炉 烧水时被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中毒身亡。5 月1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保 险金,过了两天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 承人的身份申请保险金,最后诉诸法院。
课后思考
•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 业支付。职工张某指定妻子刘某为受益人,半 年后张某与刘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某意外 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 以张某生前欠单位借款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 刘某已经与张某离婚为由交给张某父母。问: (1)受益人的受益权有什么特点?(2)保险 金应该首先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吗?本案中 企业对保险金的处理方式是否合理?为什么? (3)保险金应该归谁?为什么?
一、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保险受益人案例
保险受益人案例保险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受保险金或保险利益的人或机构。
以下是一些保险受益人的案例。
1. 个人寿险受益人:小明购买了一份寿险保单,并将其父母作为受益人指定。
如果小明发生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将向他的父母支付保险金。
2. 家庭财产保险受益人:张先生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将他的妻子作为受益人指定。
如果他的房屋发生火灾,保险公司将向他的妻子支付保险金,以帮助重建家园。
3. 企业雇主责任保险受益人:某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将公司的员工作为受益人指定。
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保险公司将支付医疗费用和工伤补偿金。
4. 旅行意外保险受益人:小王购买了一份旅行意外保险,并将他的父母作为受益人指定。
如果他在旅行中发生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将向他的父母支付保险金。
5. 商业车辆保险受益人:某物流公司购买了商业车辆保险,将公司的合作伙伴作为受益人指定。
如果公司的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向合作伙伴支付损失赔偿。
6. 健康保险受益人:小李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并将他的子女作为受益人指定。
如果他在保险期间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保险公司将向他的子女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7. 职业责任保险受益人:某律师事务所购买了职业责任保险,将事务所的客户作为受益人指定。
如果事务所的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犯下错误,导致客户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将向客户支付赔偿金。
8. 教育储蓄保险受益人:某家庭购买了教育储蓄保险,将孩子作为受益人指定。
如果父母在保险期间不幸去世,保险公司将向孩子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用于其教育费用。
9. 退休保险受益人:某公司为员工提供了退休保险计划,将员工本人作为受益人指定。
当员工退休时,保险公司将向其支付一笔退休金,以帮助其维持生活水平。
10. 公司股东保险受益人:某公司为其股东购买了股东保险,将股东的家庭成员作为受益人指定。
如果股东在保险期间去世,保险公司将向其家庭成员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以帮助他们维持生活。
受益人案例
三、受益人受益权的性质 —能否用于清偿债务 3、2006年3月,刘某为自己投保了20万元 的人寿保险,并指定其刚出生的儿子刘 文为受益人。2009年9月8日,刘某出差 途中遭遇车祸意外死亡。保险公司经调 查认为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应该给付20 万元保险金,但在给付之前,保险公司 接到了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因刘某和李 某的借款纠纷法院正在受理,要求划拨 20万元保险金偿还刘某生前的债务。
一、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3、2002年,王某为自己购买了保险金额为 50万元的终身寿险,在填写受益人时写 了“妻子”,2004年,王某与妻子周某 离婚,并在同一年与叶某结婚。2008年3 月,王某出去旅游时因意外掉下悬崖死 亡。王某死亡后,两个妻子同时到保险 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一、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课后思考
•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 业支付。职工张某指定妻子刘某为受益人,半 年后张某与刘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某意外 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 以张某生前欠单位借款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 刘某已经与张某离婚为由交给张某父母。问: (1)受益人的受益权有什么特点?(2)保险 金应该首先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吗?本案中 企业对保险金的处理方式是否合理?为什么? (3)保险金应该归谁?为什么?
一、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 《保险法》39条 • 《保险法》41条
二、多个受益人时保险金如何分配 1、被保险人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保险金额为 10万元的保险,保险单上写明受益人为 甲的妻子乙、父亲丙及弟弟丁3人,并且 列明受益顺序:第一顺序受益人为乙、 丙,第二顺序受益人为丁,被保险人甲 在保险期内因病身故,丙和丁以乙已经 与甲离婚为由向保险公司索取全部保险 金,试问保险金如何分配?
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不能区分死亡先后顺序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在保险领域,经典案例是我们学习和了解保险原理、风险管理以及保险责任的重要途径。
通过分析经典案例,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保险在日常生活和商业环境中的重要性,并在需要时作出正确的决策。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经典案例,探讨保险在真实生活和商业场景中的应用。
案例一:汽车保险索赔案例小李是一名汽车司机,他购买了一份全险保险来保护自己的车辆。
一天,他不慎与另一辆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自己的车辆严重受损。
根据保险合同,小李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会派出专业的理赔员进行现场勘查,并根据汽车的实际价值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小李相应的理赔金额。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据,例如事故现场照片、维修费用清单等,以便核实索赔的合理性。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保险的作用。
汽车保险不仅可以帮助车主在车辆损坏时减轻经济负担,还可以通过理赔服务提供支持和指导,使车主能够顺利获得赔付。
案例二:健康保险赔付案例小王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公司为所有员工购买了健康保险,以保障员工在意外和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和经济支持。
不幸的是,小王患上了一种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需要支付大量的医疗费用和药物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健康保险赔付的申请。
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审核小王的医疗记录和相关费用,并根据保险责任给予相应的赔付金额。
这个案例突出了健康保险的价值。
通过购买健康保险,个人可以在面对高额医疗费用时获得经济上的保障,减轻负担并获得更好的治疗。
案例三:商业财产保险案例某公司拥有一座大型工厂,并为其工厂购买了商业财产保险。
突然,一场大火造成了工厂中的设备和货物的严重损坏,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按照保险合同,该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财产损失的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会派出专业的评估师前往现场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损失和保险责任给予赔偿。
赔付金额将有助于公司恢复生产和重建设备,使业务能够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保险案例
1.经营家电生意的袁海、李红霞夫妇分别于1997年5月8日在中国人寿万县支公司投保“99鸿福终身保险”,保险金额均为10万元。
受益人是他们两个多月的儿子。
1998年1月18日,袁海夫妇在进货途中遇车祸身亡。
1月19日,保险公司清理有关文件,决定给付受益人20万元保险金。
但同时,万县天城区人民法院向万县寿险公司营销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
通知,称“我院已经对天城区沙河信用社诉被告袁海借款一案做出财产保全裁定,请停止支付袁海和李红霞的受益人应领取的保险金20万元,交寿险万县公司营销部保管,没有天城区人民法院解除裁定不得支取。
”获悉此消息后,万县龙宝农业银行也立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递交了对袁海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的申请。
1月20日开始,重庆二中院对袁海夫妇的几个营业部的财产进行清理。
(1)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是否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因为保险的受益人为袁海、李红霞夫妇的儿子,此保险金已经属于其子的个人财产,对于保全费用应为家电公司来承担,袁海、李红霞夫妇造成的损失也应该由家电公司购买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
2.案例2:生死恋人留下的保险纠葛张某和陆某是一对恋人, 2001年2月6日,两人一起到中国人寿江苏太仓支公司,由陆某花了1350元钱为自己买了一份保额为75000元的人身险。
保单上约定,被保险人是陆某,受益人是张某。
2002年12月10日中午,陆某乘坐张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回家去。
汽车突然失控翻进了河里。
陆某被闻讯赶来的父亲从车中拉出,但已不幸身亡。
相隔一个半小时,张某也被从车里拉出,但也已经死亡。
意外发生后,保险公司立即开展工作,经过调查取证认为符合理赔条件。
给谁?但被保险人、受益人父母同时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最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条文的精神,受益人必须晚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受益人才能成立。
此次事故中,无法确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谁先死亡,只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推定同时死亡,故受益人未能成立,理赔款还是发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妥。
受益人识别案例
受益人识别案例《受益人识别案例》嘿,朋友们!今天我要给你们讲一个超精彩的受益人识别案例,保准让你们大开眼界!就说有一次啊,咱身边发生了这么一件事。
老张,一个挺憨厚老实的人,突然被告知自己有一份巨额保险的受益人身份。
哇塞,你们能想象他那惊讶的表情吗?例子:这就好像天上突然掉下个大馅饼砸在了他头上!老张一开始还不敢相信呢,还反复跟人确认:“这是真的吗?我真的是受益人?”他那懵懵的样子真是太逗了。
后来他才知道,这是他远房表亲在多年前买的保险,指定他为受益人。
然后老张就纠结了呀,这钱到底应不应该拿呢?一方面,这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啊,可以解决他很多问题;可另一方面呢,他又觉得心里有点不踏实。
这就好比站在十字路口,不知道该往哪边走!家里人也七嘴八舌地讨论开了。
妻子说:“哎呀,这是好事呀,为啥不拿?”儿子却说:“爸,咱还是慎重考虑考虑吧。
”在纠结了好一阵子后,老张还是决定去深入了解一下情况。
他找到了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各种细节。
这时候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就特别耐心地给他解释,那态度,真的跟亲人似的。
例子:就好像老张是他们最重要的客户,一点点都不敢马虎!经过这一番折腾,老张终于搞清楚了所有的事情。
原来这保险是他表亲对他的一种感恩和回报,因为老张曾经在他最困难的时候帮过他。
最后老张坦然地接受了这笔钱,他用这笔钱改善了自己的生活,也帮助了身边一些有困难的人。
我觉得吧,老张这事做得挺对的,这就是他应得的呀!所以啊,大家看,在面对受益人身份的时候,一定要认真去了解和思考,不能盲目地做决定。
有时候,看似意外的收获,背后可能有着深深的情谊和故事呢!不要轻易错过机会,但也不能贪心哦!。
胎儿可以成为保险受益人案例
胎儿可以成为保险受益人案例胎儿可以成为保险受益人的案例,指的是将未出生的胎儿作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母亲怀孕期间购买的保险合同当中。
一旦母亲在怀孕期间去世,胎儿将会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并有权受到保险金额的赔付。
胎儿作为保险受益人的案例,旨在保障未出生儿童的利益。
下面举几个胎儿成为保险受益人的实际案例:案例一:女性在怀孕期间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在意外事故中不幸去世。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保险金用于支付女性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胎儿的损失。
案例二:男性在妻子怀孕期间为其购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障包括妊娠期间的重大疾病。
后来,妻子被诊断出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保险金用于支付妻子的医疗费用,并将剩余金额以信托形式保留供未出生的胎儿以后使用。
案例三:夫妇在怀孕期间购买了一份孕产妇医疗保险。
不幸的是,夫妇在妻子怀孕期间都因意外去世。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作为信托存入,用于支付胎儿的健康和教育费用,确保胎儿未来的生活质量。
这些案例表明,胎儿在保险合同中成为受益人的情况是允许的,并为胎儿及其家庭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保险金用于支付与胎儿相关的医疗费用、生活费用等,以确保胎儿的权益得到保障。
然而,胎儿作为保险受益人的情况仍然存在争议。
一些人认为,胎儿作为未来个体的权益应该得到保障,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胎儿的权益尚未确立,保险赔付应当针对已经出生并具备法律地位的个体。
总之,胎儿作为保险受益人的案例存在,并且在一些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是被允许的。
这种做法旨在保护未出生儿童的权益,确保他们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合理的保障和赔偿。
然而,胎儿作为保险受益人的情况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法规和合同条款来判断其是否适用。
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案例
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案例
就说有个小伙子叫小李,他是个健身达人,浑身腱子肉。
有一天呢,他路过一个小公园,就看到一个小偷正在抢一个大妈的包。
这大妈死死拽着包不撒手啊,那小偷还挺凶,就推搡大妈。
小李那暴脾气,哪能忍啊,直接一个箭步就冲上去了。
他一下子就把小偷给制住了,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呢,小李的手臂被小偷用刀给划了一道口子,流了不少血。
这大妈吓坏了,赶紧打120把小李送到医院。
后来小偷被警察带走了,大妈心里可过意不去了。
她觉得小李是为了帮她才受伤的呀。
大妈虽然不是什么大富大贵的人,但她特别讲究。
她就和自己的儿女商量,要给小李补偿。
大妈的儿女也都特别通情达理,他们说:“妈,这小李哥可真是个好人,咱得好好谢谢他。
”于是呢,大妈一家就承担了小李的所有医药费,还额外给了小李一笔营养费,说是让他补补身体。
这小李一开始还不肯要,觉得自己就是做了该做的事。
可是大妈说:“孩子啊,你要是不收下,大妈心里过意不去啊,这是你应得的。
”最后小李就收下了。
你看,这就是一个很典型的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的案例。
大妈一家做得特别好,没有让好人吃亏,小李呢,也因为自己的勇敢得到了应有的回报。
这就告诉我们啊,当有人见义勇为的时候,受益人要是懂得感恩补偿,那这个社会就会有更多的人愿意去做好事啦。
保险利益案例
保险利益案例1、赵某为其公公老王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保额为20000元,指定受益人为赵的儿子,即老王的孙子小王。
期间,赵与被保险人老王的儿子大王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经法院判决,小王由大王抚养,但赵某仍支付这笔保费,从未间断。
3年后,老王因病去世,赵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额20000元。
与此同时,大王提出:被保险人是他的父亲,指定受益人小王由他抚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保险金。
赵某认为投保人是她,缴费人是她,同时也是小王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保险金理应由她领取。
——保险金应当由儿子的监护人大王领取。
母亲为投保人,儿子为受益人,可以看做是母亲对儿子的一种赠与。
离婚之后,母亲选择继续缴费,保险事故发生,保险金应当为儿子所得,不产生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离婚时由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监护人的权利,所以应该由大王得到这笔保险金。
2、胡的弟弟花400万买了一套别墅,小胡爱弟弟心切,用自己的名义为弟弟的别墅购买了一份家财险,三个月后别墅因保险约定的责任发生损失,小胡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是否赔付?结论:不赔付,原因为小胡对别墅不具有保险利益。
关于以上案例引发的问题:1、假如小胡与其弟弟之间有租赁合约,小胡在使用这栋别墅,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小胡还是小胡弟弟?还是特约中约定即可?2、假如小胡是长期住于这栋别墅中,为这栋别墅的实际使用中,但无租赁合同关系,事故发生小胡是否具有索赔权?3、企业财产保险:租用的厂房,使用者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合同特约未约定受益人,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理赔中确认索赔权问题时是否要求厂房所有者同意赔付给被保险人?——首先搞清楚保险利益是什么~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受益人所有人识别案例
受益人所有人识别案例
《受益人所有人识别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我要给你们讲一个超精彩的受益人所有人识别案例。
咱就说有这么一家公司,规模还挺大,可这背后的受益人却像隐藏在迷雾中一样。
就好比你在一个大雾天走路,看不清前方到底有啥。
这不,调查人员小张就肩负起了这个揭开迷雾的重任。
小张那叫一个认真啊,不放过任何一个蛛丝马迹。
他和同事们一点点地排查线索,“嘿,这个文件有古怪!”“哇,那个信息好像能连上!”他们就像侦探一样,充满了好奇和专注。
有一次,小张和同事在讨论一个可疑的资金流向,小张说:“这肯定有问题啊,你们看!”同事小李接话道:“是啊,感觉这里面肯定有文章,咱得查清楚!”他们的对话充满了紧张和兴奋,就跟警察追查罪犯似的。
经过一番艰苦的努力,终于真相大白!原来背后的受益人通过一系列复
杂的操作把自己藏得那么深。
小张感叹道:“真是想不到啊,这些人可真会玩花样!”这就好像玩捉迷藏,找了半天,终于发现了那个藏得最隐蔽的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什么呢?识别受益人所有人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啊!这需要我们有像侦探一样的敏锐和耐心,不放过任何一个小细节。
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一些人为了利益会想尽各种办法来隐藏自己,这可真是让人又气又无奈!我们在生活中也得多个心眼,可不能被表面现象所迷惑。
总之,要时刻保持警醒,才能避免掉进那些隐藏的陷阱啊!朋友们,你们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呢?。
保险案例
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1:2000年1月陈某为丈夫王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限30年,保费42000元,受益人为6岁的女儿小丽。
2002年王某卧病住院,在此期间王某约来三名好友,由王某口述,好友代书,立下了遗嘱,王某在遗嘱中称“生前所投人身保险,归实际受益人。
但年迈的母亲应老有所依,其对保险金应享有一万元的受益权。
”2002年底,王某因病身故。
办完后事,王某的母亲将王某生前有关保险金安排的意思书面通知了保险公司,后者经调查属实后将1万元扣下,通知陈某代小丽领取剩下的保险金。
陈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向小丽全额给付保险金,经几次交涉没有结果后,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看待被保险人遗嘱中有关保险金分配安排的行为。
答:《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单上作出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避免混合在遗嘱当中,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
因为,根据《继承法》公民只能通过遗嘱处分遗产,而保险金是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如果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之后,又通过遗嘱分配保险金,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发生纠纷之后,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而达不到变更受益人的目的。
案例2:投保人滕某某,1992年之前在辽宁某煤矿卫生井食堂做炊事员工作,1992年包下了并不景气的煤矿。
从1995年开始,煤矿效益转好,滕某某的年营业额也达数百万元之多。
在此期间,虽然他与妻子离了婚,但欣慰的是儿子上了大学,在天津某高校驻辽宁的分校读书,并在2003年9月准备赴英国留学。
此外,滕某某在此期间喜结良缘,娶黄某为妻。
滕某某在发迹之后也更加爱惜自己生命,在泰康人寿为自己购买了数百份人寿保险,总保单价值160万元,赔付发生额更是高达2162010元,并在保单指定受益人的栏目上填上了自己儿子滕某的姓名。
受益人适当补偿案例
受益人适当补偿案例
《受益人适当补偿案例》
嘿,大家知道吗?在生活中常常会出现一些特别的情况。
比如说,有个人叫老张,他在下班的路上看到一位老太太摔倒在路边,哎呀呀,那场面!老张这人心善呐,想都没想就上去扶了一把。
可谁能想到,这一扶,麻烦就来了。
老太太非说是老张把她撞倒的,要老张赔偿呢!这可真像那俗语说的“好心没好报”啊!
这时候,老张那个委屈啊,他明明是做好事呀!还好边上有几个路人目睹了整个过程,他们纷纷站出来为老张作证,说他就是单纯地扶人,不是肇事者。
但是老太太还是不依不饶,非得闹。
那怎么办呢?难道老张就只能自认倒霉吗?
其实啊,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让受益人适当补偿。
就像老张,他帮助的这位老太太就是受益人呀。
难道受益人不应该对好心人的损失表示一下吗?这就好比你请朋友帮你搬家,结果朋友不小心把脚崴了,你难道不应该出点医药费啥的吗?
再给大家举个例子,有个年轻人小王,他看到邻居家着火了,毫不犹豫地冲进去帮忙救火。
结果呢,自己的衣服被烧破了,还受了点轻伤。
那邻居家是不是应该对小王的损失有所表示啊?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难道让小王白白受损失吗?这多让人寒心呐!
在这些案例中,如果没有受益人的适当补偿,以后谁还愿意伸出援手呢?如果大家都对别人的善意视而不见,那这个世界不就变得冷冰冰的了吗?想想都觉得可怕呀!所以说,受益人适当补偿是非常有必要的呀!我们不能让好人寒了心啊!这就是我想说的,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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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思考
•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 业支付。职工张某指定妻子刘某为受益人,半 年后张某与刘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某意外 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 以张某生前欠单位借款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 刘某已经与张某离婚为由交给张某父母。问: (1)受益人的受益权有什么特点?(2)保险 金应该首先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吗?本案中 企业对保险金的处理方式是否合理?为什么? (3)保险金应该归谁?为什么?
一、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 《保险法》39条 • 《保险法》41条
二、多个受益人时保险金如何分配 1、被保险人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保险金额为 10万元的保险,保险单上写明受益人为 甲的妻子乙、父亲丙及弟弟丁3人,并且 列明受益顺序:第一顺序受益人为乙、 丙,第二顺序受益人为丁,被保险人甲 在保险期内因病身故,丙和丁以乙已经 与甲离婚为由向保险公司索取全部保险 金,试问保险金如何分配?
三、受益人受益权的性质—期得权 1、被保险人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保险金额为 10万元的保险,保险单上写明受益人为 甲的妻子乙、父亲丙及弟弟丁3人,并且 列明受益顺序:第一顺序受益人为乙、 丙,第二顺序受益人为丁,被保险人甲 在保险期内因病身故,而丙已在被保险 人死亡之前就已经去世,请问保险金如 何处理?
一、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2、8岁的小学生林冬冬在镇上的一所小学读书,学校为 包括他在内的所有学生集体投保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每人保险金额2000元,保险期限1年,因为林冬冬父母 已经离婚,林冬冬和他的14岁姐姐由其母亲抚养,母 亲在与前夫离婚后与一个叫谢明强的男子成婚,所以 在老师要林冬冬填写受益人时,林冬冬就写了继父谢 明强的名字。再婚后,林冬冬的母亲与谢明强因感情 不合,经常吵架,某一天,两人又大吵起来,争吵中, 谢明强毒打林冬冬的母亲,林冬冬站在母亲一边与继 父讲理,恼羞成怒的谢明强拿刀砍伤了小男孩,后来 不治身亡。当时,林冬冬的母亲急冲上前与谢明强拼 命,也被谢明强当场杀死。
受益人案例
徐英 2011年4月
一、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1、王某的妻子是某外商独资制衣公司的副 经理,一天,王某的妻子乘坐本公司的 汽车由公司前往加工厂途中不幸车祸身 亡。经交通事故鉴定,本公司驾驶员负 全部责任。王某的妻子的善后事宜可以 得到抚恤金约4万元,王某的妻子生前其 公司投保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 额为10万元,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制衣 公司。如何处理本案?
一、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3、2002年,王某为自己购买了保险金额为 50万元的终身寿险,在填写受益人时写 了“妻子”,2004年,王某与妻子周某 离婚,并在同一年与叶某结婚。2008年3 月,王某出去旅游时因意外掉下悬崖死 亡。王某死亡后,两个妻子同时到保险 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一、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三、受益人受益权的性质 —能否用于清偿债务 3、2006年3月,刘某为自己投保了20万元 的人寿保险,并指定其刚出生的儿子刘 文为受益人。2009年9月8日,刘某出差 途中遭遇车祸意外死亡。保险公司经调 查认为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应该给付20 万元保险金,但在给付之前,保险公司 接到了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因刘某和李 某的借款纠纷法院正在受理,要求划拨 20万元保险金偿还刘某生前的债务。
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不能区分死亡先后顺序
2、张某带着父亲及女儿乘车外出旅游,不幸遭 遇车祸,三人全部死亡。张某的妻子闻讯后因 悲伤过度,不久也撒手人寰。张某生前为父亲、 女儿和自己各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金额 各为6万元、4万元和6万元。除张女的保险单 写明受益人是其父母外,其余两份保险单上均 未指定受益人,但张女保险单上没有写明保险 金分配方式。张某的母亲和岳父在料理完丧事 后,为争夺保险金发生了争执。如何分配这些 保险金?
三、受益人受益权的性质 —受益权能否转让 2、2005年5月,王某的父亲为其母亲投保 了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合同 指定受益人为王某。2007年2月,王某与 妻子决定协议离婚,三岁的女儿归妻子 抚养。在家庭财产处理方面,两人经过 协商,王某同意将保险单中的受益权转 让给妻子,并出具了书面转让同意书。 后王某母亲在保险期限内身故,请问保 险金如何处理?
4、2004年3月,李某以其父为被保险人投 保某分红终身寿险,李父指定李某的妹 妹为受益人。后父女反目,不能相容。 2005年11月,老人病危,召集亲戚、朋 友,书写遗嘱变更受益人,让其子李某 取代女儿作为受益人,并在遗嘱上签署 了姓名和时间,但未通知保险公司。不 久老人病逝,其子、女同时向保险公司 索赔,要求取得保险金。
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 区分死亡先后顺序 1、199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 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同 年5月1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两人前去 吃饭,遂往两人住处探望,发现两人因煤气炉 烧水时被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中毒身亡。5 月1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保 险金,过了两天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 承人的身份申请保险金,最后诉诸法院。
二、多个受益人时保险金如何分配
2、2003年10月,石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 险金额为20万的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 为其父母、妻子以及尚未出生的孩子。 同年12月,石某在外出时不幸意外身亡。 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属于保险责任,应 该支付保险金,问:保险金如何分配?
二、多个受益人时保险金如何分配
• 《保险法》40条 • 没有列明受益人顺序以及份额,则平均分配 • 列明顺序,则第二顺序受益人只有在第一顺序 受益人全部死亡或放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后才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 离婚并不影响受益权的行使 • 如果有部分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由其 余受益人享有全部保险金(同一顺序)
四、多个受益人并存,其中一个受益人故意造成 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是否应该给付保险金
1、2003年10月,周某为自己购买了保险金 额为2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 周某的妻子王某和周某的弟弟,受益份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分别为10万元。2005年3月,因夫妻吵 架冲突,王某趁周某睡觉时将其杀死, 事后周某的弟弟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 遭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