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认定条件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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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办理流程示意图

孤儿办理流程示意图

孤儿申请流程图
对于社会福利机构
抚养的孤儿,统一
由福利机构填写
《江苏省机构洋芋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
放申请审批表》,
区(县)民政部门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吗,提
出核定、审批意见,并注意保护孤儿隐私。

凡符合条件的,发放民政部统一制发的《儿
童福利证》,建立孤儿档案
上报区(县)民政
部门审批对于社会散居儿童,符合《南京市孤儿保障实施细则》条件的,由孤儿监护人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1、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吗,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2、根据孤儿致孤原因,提供下列对应的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父母双方均服刑,须出具法院刑事判决书);3、年满18周岁时仍在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下阶段学习的(军校等国家提供全额补助的院校除外),年龄放宽至该阶段学习毕业为止,但需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4、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证明。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材料情况进行审核。

申请人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江苏
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
审批表》,并提出初步意见。

报区
(县)民政部门审批。

5个工作日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东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社会工作及志愿服务优秀案例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社会工作及志愿服务优秀案例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社会工作及志愿服务优秀案例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0.08•【字号】•【施行日期】2019.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东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社会工作及志愿服务优秀案例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民政局,东营开发区、东营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级社会组织:现将《东营市社会工作及志愿服务优秀案例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东营市民政局2019年10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三章评选方法和程序第四章政策支持和管理第五章附则东营市社会工作及志愿服务优秀案例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的发展,依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及山东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组发〔2015〕5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及志愿服务优秀案例(以下简称优秀案例)是指社会组织开展的具有明确服务对象和显著服务成效,经选拔认定的服务案例。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我市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又称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优秀案例每年评选1次,由市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四条申请案例评选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有完善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社会信誉良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优秀案例评选主要围绕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平安建设、扶老救孤、关爱儿童、恤病助残、救援救灾、社区矫正、社区治理等社会服务工作。

孤儿申报审批程序及发放标准和范围【模板】

孤儿申报审批程序及发放标准和范围【模板】

孤儿申报审批程序及发放标准和范围
一、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应具有本县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材料。

二、散居孤儿认定程序
申请。

有申请意愿的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

提供材料包括:
(1)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孤儿及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证件。

(3)孤儿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申请人应对以上提供资料承诺真实有效。

三、孤儿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孤儿生活基本保障费为每人每月1000元。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及流程图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及流程图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 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 。福利机构上级主管民政部 门应当在收到所属福利机构 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 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 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 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 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福利机 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民政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 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 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 保障资格并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 统”进行“减员”处理。
申请
查验
确认
终止
申请时,应提供儿童本人及其法 定监护人或法定抚养、扶养人的户 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儿童本人近期1 寸免冠照片3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 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和 复印件;由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等 提出申请的,需提交受委托证明及 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查 验 时 应当 对 孤 儿 及 事实无人 抚养儿童父母重 残、重病、服刑 在押、强制隔离 戒毒、被执行其 他限制人身自由 的措施、失联以 及死亡、失踪 、 被撤销监护资 格、被遣送(驱 逐 ) 出 境 等情况 进行查验。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及流程图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 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 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 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 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重病原则是指县级以上医 疗卫生单位认定的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 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 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地方性氟骨症、克山病及艾滋病病人。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及流程图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及流程图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及流程图一、概述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是指对无父、无母或无父母双亲或无法判明父母身份的儿童进行认定,并由相关部门提供救助和保护。

本文将介绍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的条件以及认定流程,并给出相关的流程图。

二、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一)孤儿认定条件:1. 单亲孤儿:父母中一方已死亡,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2. 双亲孤儿:父母双方已死亡,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3. 父母身份无法判明的儿童:没有法定监护人和养育人,且无法确定父母身份。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1. 父母亲自离弃:父母亲自离弃儿童,且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回应儿童的寻找或归还请求。

2. 父母被判定无监护能力:父母因精神疾病、残疾、拘留、强制隔离或未成年等原因,被判定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3. 父母失踪:无法确定父母的具体下落,且一定期限内没有线索可寻。

三、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流程(一)申请材料准备:1. 申请表格:下载相关部门指定的申请表格,并填写完整。

2. 个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证明材料:死亡证明、失踪声明、离婚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

4. 相关照片:申请人及儿童的近期彩色照片。

(二)申请递交:将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连同申请表格一起递交至相关部门的儿童福利中心或社区事务局。

(三)审核和调查: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调查,以了解儿童的真实情况。

调查可能包括与儿童的亲属、邻居、老师等的交流和走访。

(四)认定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被认定儿童的监护人,告知是否认定为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如认定成功,还将说明相关救助和保护政策。

四、认定流程图以下是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流程的简要示意图:申请材料准备|▼申请递交|▼审核和调查|▼认定结果通知五、结语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对于保障儿童的权益和提供必要的救助是重要的。

重点困境儿童的认定条件及标准

重点困境儿童的认定条件及标准

重点困境儿童的认定条件及标准
重点困境儿童是指那些由于身体、心理、社会环境等原因,生活中面临困难或不能得到保障的儿童。

为了更好地对重点困境儿童进行帮助和保障,需要进行认定和标准化工作。

一、认定条件
对于重点困境儿童的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健康状况:包括患有罕见病、残疾、慢性病等需要长期治疗的病情。

2.心理状态:包括有精神疾患、孤独、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的儿童。

3.生活环境:包括流浪儿童、孤儿、离婚家庭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贫困地区儿童等。

4.受到侵害:包括家庭暴力、性侵犯、虐待、忽视等对儿童造成伤害和不良影响的情况。

二、认定标准
1.科学性:认定应该在客观科学的基础上进行,排除主观因素的干扰。

2.公正性:认定应该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每个儿童给予同等的待遇。

3.有效性:认定应该能够有效的解决儿童面临的问题,为儿童提供合适的帮助和保障。

具体来说,认定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困境儿童群体的特点而定,如下:
除了以上认定标准,应该针对不同儿童群体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认定标准,确保每个重点困境儿童都能够得到合理的帮助和保障。

重度残疾困境儿童民主评议小组意见

重度残疾困境儿童民主评议小组意见

重度残疾困境儿童民主评议小组意见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困境儿童分类困境儿童是指不满18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

主要包括:(一)孤儿。

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

主要包括: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人民法院宣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主要是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具体包括:1. 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

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以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刑期、戒毒期、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在6个月及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另一方弃养(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的儿童;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 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

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或弃养的儿童;非婚生育且父母无监护抚养能力的儿童。

(三)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

主要包括: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恶性肿瘤、颅内良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四)贫困家庭儿童。

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

重点困境儿童认定流程

重点困境儿童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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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服务指南(全套手续)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服务指南(全套手续)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服务指南(全套手续)一、事项编码13XXXX10323005二、适用范围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

三、事项类别行政给付四、设立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五、受理机构XXX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六、决定机构XX县民政局七、办理条件(一)具有本地户籍;(二)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

八、申办材料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九、办理方式XXX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XX和XX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十、办理流程(一)受理XXX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XX和XX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数量较多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审查XXX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XX和XX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决定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三)决定由决定机构每月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账户。

十一、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不含决定机构决定时限)(二)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决定机构决定时限)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一)收费项目不收费(二)收费依据不收费(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三、结果送达由决定机构每月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账户。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一)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二)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三)申请人不服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XXX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XX和XX窗口(二)电话咨询XXXX-XXXXXXX十六、监督投诉渠道(一)现场监督投诉XXX 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XX 和XX 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XXXX-XXXXXXX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地址:XX 县XXX 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XX 和XX 窗口 时间:夏季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30-17:30 冬季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3:30-17:3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一)现场查询XXX 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XX 和XX 窗口 (二)电话查询 XXXX-XXXXXXX 十九、流程图由决定机构每月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账户XXX 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XX 和XX 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决定机构XXX 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XX 和XX 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予以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儿童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村(居)委员会儿童主任信息备案。

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申请流程

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申请流程

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申请流程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总有一些人群面临着特殊的困难和困境,需要社会的帮助和救助。

为了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相继建立了救助体系,以便及时有效地给予这些人群必要的援助和支持。

本文将详细介绍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申请的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一、救助对象的确定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的第一步是确定救助对象。

根据不同的救助政策和规定,特殊困难群体可包括但不限于贫困家庭、残疾人、失业人员、低收入家庭、孤寡老人等。

救助对象的确定通常由当地的社会救助部门或居民委员会进行评估和审核。

二、了解救助政策和条件在进行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申请之前,申请人需要详细了解救助政策和救助条件。

这包括救助金额、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方面的内容。

不同地区和部门的救助政策可能有所不同,所以申请人要确保自己符合所申请的救助项目的条件。

三、准备申请材料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申请所需的材料通常包括身份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病历报告等。

根据具体救助项目的要求,申请人需要事先准备好相应的材料。

在准备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咨询社区工作人员或救助部门,以确保提供的材料完整、真实、准确。

四、填写申请表格特殊困难群体救助通常需要填写申请表格,以便救助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和评估。

在填写申请表格时,申请人要认真、准确地填写个人和家庭的相关信息,并如实反映自己的困难和需求。

填写完毕后,需要仔细核对表格内容,确保没有错误或遗漏。

五、提交申请材料完成申请表格后,申请人需要将填写好的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提交给社区工作人员或救助部门。

通常,申请人可以选择直接前往相关部门递交材料,或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提交。

在此过程中,申请人应保存好所提供的原始材料的复印件,以备后续需要。

六、等待审核和评估一旦申请材料提交完成,申请人需要耐心等待救助部门对其申请的审核和评估。

救助部门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其是否符合救助政策的要求,并综合考虑救助经费的限制等因素。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鲁民〔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市民政局:现将《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21年6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五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第六章照料服务和监护第七章终止救助供养第八章附则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山东省贯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若干措施》(鲁办发电〔2020〕1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孤儿救助工作的标准与程序

孤儿救助工作的标准与程序

孤儿救助工作的标准与程序孤儿救助工作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孤儿的权益和基本生活,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与程序。

本文将就孤儿救助工作的标准与程序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一、孤儿的定义根据孤儿救助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孤儿可以分为两类:父母双亡的孤儿以及父母无法照顾的孤儿。

父母双亡的孤儿是指由于双亲去世导致无人照顾的儿童,而父母无法照顾的孤儿是指因其父母无力或无意愿承担抚养责任而无法获得合适照顾的儿童。

二、救助标准1. 经济救助标准为了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需要,各国设定了相应的经济救助标准。

一般而言,救助标准包括食品、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支持。

例如,对于食品和住房方面的救助,可以提供孤儿定量的食物供应和住房保障,确保他们能够有足够的营养和居住条件;对于医疗和教育方面的救助,可以提供孤儿免费的医疗服务和教育机会,使他们能够接受必要的医疗照顾和受教育的权利。

2. 心理救助标准除了物质方面的救助,孤儿也需要得到心理上的关爱和支持。

心理救助标准主要包括提供心理咨询和社会支持服务,帮助孤儿克服心理困扰和适应生活变化。

在孤儿救助工作中,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和社工人员将通过与孤儿的交流和辅导,帮助他们树立积极的生活态度,增强自信心,促进心理健康的恢复和发展。

三、救助程序1. 确定孤儿救助的主体责任针对孤儿救助工作,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机构或部门来负责孤儿救助的工作。

这些机构负责着制定救助标准、调查孤儿情况、评估孤儿需求以及组织和监督救助工作等职责。

2. 孤儿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一般而言,孤儿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是通过社会福利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的。

孤儿或其法定监护人需要填写救助申请表格,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经过调查核实后,由相关机构对其救助资格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孤儿将享受到相应的救助待遇。

3. 救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为了保障孤儿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行和效果,各国都加强了对救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程序

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程序一、成立各级认定小组1、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委员会代表担任成员。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或家长委员会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或家长委员会人数的10%,负责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2、成立年级认定小组。

由年级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3、成立校级认定小组。

由校长任组长,学生家委员会成员、资助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担任成员,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4、各级认定机构、职能、成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通过学校公告栏等进行公示。

公示照片及名单11月6日前交办公室存档。

二、实施程序1、11月1日下午放学发放《东营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认定申请表》,安排所有学生周末填写。

2、不需要认定的学生(家庭不贫困):只需要填写年级、班级、学生基本情况、家庭通讯信息以及下面的个人承诺、签字。

承诺内容需本人(或监护人)手工填写:本人(或监护人)承诺不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并承担不享受各项资助的结果。

”3、需要认定贫困的的学生:详细填写《东营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认定申请表》第一页。

并准备好证明材料: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复印件)。

证明材料与申请表装订在一起。

承诺内容需本人(或监护人)手工填写:“本人(或监护人)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或数据真实有效。

并向学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签字。

4、11月4日,所有学生上交班级本人(或监护人)填写的《东营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认定申请表》,不需要认定的学生的表格单独装订存放。

需要认定贫困的的学生由班级进行评议,所有评议小组成员签字。

班主任填写《东营市评议小组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排序表》,按照困难程度排序并签字确认后报年级认定小组审核。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东政办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动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现实需求。

2020年,每个县区建成1个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3年,每个县区至少建成2个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开展,每个街道都建成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落实相关政策。

加大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严格落实法定产假、护理假和相关待遇规定,鼓励用人单位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婴幼儿父母保留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开展婴幼儿照护知识宣传和指导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服务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建立工作网络,完善相关制度,加大婴幼儿知识普及宣传,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市计生协会;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省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及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及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育小孩)认定及基本生活费办理指南一、事项名称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育小孩)认定及基本生活费办理二、办理依照(一)《山东省民政厅对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建议》(鲁民〔2012〕86 号)(二)《山东省民政厅对于提升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2〕82 号)(三)《青岛市人民政府对于增强窘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救援工作的实行建议》(青政发〔 2017〕30 号)(四)《青岛市人民政府对于增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行建议》(青政发〔2011〕9 号)(五)《对于做好事实无人抚育小孩保障工作的通知》(青民福〔2012〕25号)三、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四、办理条件(一)孤儿:拥有我市户籍的失掉父亲母亲、查找不到生父亲母亲的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事实无人抚育小孩:拥有青岛市户籍,未满 18 周岁,切合以下状况之一的小孩:1、父亲母亲死亡或失散:父亲母亲一方死亡,另一方失散的;父亲母亲两方失散的。

2、父亲母亲服刑:父亲母亲一方死亡(失散),另一方为在押服刑人员;父亲母亲两方都为在押服刑人员的。

3、父亲母亲重度残疾:父亲母亲一方死亡(失散)或在押服刑,另一方属重度残疾患者(拥有一至二级残疾证或一至四级优抚对象伤残证);父亲母亲两方属重度残疾患者(拥有一至二级残疾证或一至四级优抚对象伤残证)。

4、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的小孩,以及《民政部对于进一步增强受艾滋病影响小孩福利保障工作的建议》(民发〔 2009〕26 号)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小孩。

五、申请资料1、小孩自己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医学出生证明(或其余能证明该小孩与父亲母亲关系的资料);2、父亲母亲死亡的,提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布死亡证明 ;3、父亲母亲失散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布失散证明;4、父亲母亲服刑的,提交由牢狱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刑证明; 5、父亲母亲重度残疾的,提交残疾证或伤残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6、受艾滋病影响小孩,供给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 HIV 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

东营市临时救助认定条件及标准

东营市临时救助认定条件及标准

东营市临时救助认定条件及标准(一)政策依据《东营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东民〔2018〕112号)(二)临时救助认定条件具有东营市常住户口,持有东营市当地居住证的家庭和个人,或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外来务工人员。

急难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临时救助标准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①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②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10000元(该资金从贫困生教育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①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

②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

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县区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

社会救助标准及申报指南

社会救助标准及申报指南

社会救助标准及申报指南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办理依据《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潍民字〔2020〕3号) (二)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1、收入型贫困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2、支出型贫困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然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三)办理程序1、申请。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口头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薄、身份证等证件。

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授权书,填报申请人家庭及赡(抚、扶)养人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表等材料,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

2、审核。

镇、街道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评估工作,提出审核意见。

3、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街道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拟批准的,通知镇、街道在申请地的村、社区公布户主姓名、保障人数、居住村(社区)、救助金额、县级民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县级民政部门公章、公示时间等,公布时间为7天。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准决定,确定保障金额,从批准之日起下月发放低保补助金。

(四)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救助标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19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6444元。

困境儿童的认定条件及标准

困境儿童的认定条件及标准

困境儿童的认定条件及标准1、认定条件: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经济困难和贫困家庭指低保家庭);2、补贴标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

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

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区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3、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第二条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合理拓展保障范围和内容,实现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

(一)保障基本生活。

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

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区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保障基本医疗。

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

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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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认定条件及办理流程
一、社会散居孤儿
(一)认定条件: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补贴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920元。

(三)申请材料:
1、儿童近期2张1寸免冠照片;
2、儿童及监护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提供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声明。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县级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材料,并作出审批决定。

认定身份的,为其建立纸质档案,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逐级提交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4、县级民政部门与监护人签订养育协议;
5、自认定身份下月起,县级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在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记账存档。

二、重点困境儿童
(一)认定条件
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二)补贴标准
重点困境儿童每人每月500元,其中,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在押等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920元。

(三)申请材料
1、儿童近期2张1寸免冠照片;
2、儿童及监护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儿童情况证明材料,其中:
(1)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
(2)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
(3)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4)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
(5)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复印件以及贫困家庭证明。

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为准。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县级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材料,并作出
审批决定。

认定身份的,为其建立纸质档案,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逐级提交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4、县级民政部门与监护人签订养育协议;
5、自认定身份下月起,县级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在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记账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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