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通知_(www_chinalawedu_com)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文件汇编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文件汇编目录一、国家、建设部有关法规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1997年1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1999年8月30日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建建 (1999) 313号1999年12月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30日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2000年5月1日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 2000年6月26日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2000年6月30日8.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8日9.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 2001年1月17日10.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摘录)建建 (2001) 82号 2001年4月20日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2001年6月1日1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联合发布第12号令 2001年7月5日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2001年12月1日14.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 2002年1月30日1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2) 21号 2002年3月8日16.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建办市 (2002) 51号 2002年6月11日17.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法 (2002) 185号2002年7月11日18.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建市 (2002) 214号2002年8月15日19.建设部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建市 (2002) 256号 2002年11月21日20.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摘录 2003年2月17日2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联合发布第30号令 2003年3月8日2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联合发布第2号令 2003年6月12日2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24号]建设部 2004年2月3日2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2004年6月29日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2004年7月12日2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04.8.127.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 2004年8月6日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2004年10月25日29.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 2004年12月1日30.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建市 [2005] 74号 2005年5月11日31.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 [2005] 78号 2005年5月31日32.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质 [2005] 119号 2005年7月12日33.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 [2005] 131号 2005年8月5日34.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 [2005] 456号 2005年8月9日35.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 [2005] 208号 2005年10月10日3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2005年11月1日37.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2005年11月10日38.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 [2005] 138号39.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2005年40.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 [2006] 6号 2006年1月4日二、甘肃省有关法规文件41.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实施意见甘建价 (1993) 272号42.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 1996年6月1日43.《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建招 (1997) 299号 1997年8月1日44.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甘建价 (1997) 270号 1997年9月5日45.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甘建招 (1997) 299号 1997年10月18日46.《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建招 (1997) 299号 1998年8月1日47.《甘肃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甘建招 (1997) 299号 1998年8月1日48.关于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甘纪发 (2000) 7号 2000年4月12日49.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规定甘政办发 (2001) 75号 2001年5月14日50.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甘建建 (2001) 158号 2001年6月9日51.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建建 (2001) 239号 2001年8月2日52.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建建 (2002) 164号 2002年6月4日53.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甘建监 (2002) 129号 2002年7月1日54.关于转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肃建 (2003) 1号 2003年1月8日55.关于发布《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4)324号 2004年9月14日56.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1号)2005.1.1857.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 [2005] 109号 2005年9月2日58.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甘建建 [2006] 230号 2006年7月6日。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是指受付工程款项的优先权被赋予执行有关工程项目
的乙方,其工程价款可以在乙方因为求偿而拖欠甲方款项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有着严格的规定。
国家法律对此做了限定:甲方
应在不超过乙方工程合同规定的限度内,支付乙方施工费用、材料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支付的费用应按照乙方优先受偿的顺序发给乙方,在乙方申请从甲方受偿时,由乙方
提出乙方的优先受偿顺序,在甲方不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由甲方按照乙方优先受偿的顺序
向乙方支付费用。
乙方应将工程款项按照工程合同规定发给甲方,乙方未能适时向甲方发给款项的,甲
方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乙方进行罚款处理。
此外,甲方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当乙方出现重大违约过失导致甲方受到损失时,甲
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有权优先从乙方的工程款项中扣除的,在此情况下,甲方的优先受偿权依然存在。
把乙方的工程价款作为优先受偿的权利,有利于克服一些法定和合同上的争议,明确
了乙方在甲方或合同双方之间受付工程款项的优先受偿顺序。
而且,对乙方违约行为负责
的赔偿责任金也可以先行在乙方的工程款项中优先受偿,此种权利一经获准即可体现在乙
方的工程价款中,从而获得甲方的切身利益。
甲方应在落实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过程中充分尊重乙方的优先受偿权,同时有效运
用乙方的工程价款作为优先受偿的手段,有效抵偿甲方权利。
建筑工程以及相关方有关双
方应该共同努力,坚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原则,以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开展。
最高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网签而消灭
最高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网签而消灭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建成的房屋已办理网签,承包人是否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问题,是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在建成的房屋已办理预售合同网签的情况下,当事人再行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不符合《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此种情况下应视为该优先受偿权已消灭。
也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况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消灭。
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而消灭,如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承包人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主要理由:《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在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已经成立。
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是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而采用的行政管理手段,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公示方式,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亦不导致承包人原本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不成立或者消灭。
如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与房屋买受人之间发生权利冲突的,属于权利顺位问题,可另行解决。
整理:李赛敏 | 编辑:刘忠伟。
解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干货】
解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干货】我国《合同法》第286条首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做出规定,但因该规定表述较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为困难,不便于具体操作执行。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该条的理解与适用作了进一步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确立,对于解决日益严重的工程欠款问题无疑是一剂良方,但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现过程中却遇到了诸多障碍。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介绍首先稍微提下这个制度的名称。
通常我们称为建设工程优先权或者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实际其准确的名称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这个名称的来源有两本依据,一个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使用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个名称。
再一个就是2011年最高院修改的《民事案由规定》在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面增加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但是下面为例表达的方便,我可能还会表述为建设工程优先权或者更为简略的表述为优先权。
下面我们看一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是1999年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了该制度的框架。
紧接着,2002年最高院的批复对合同法286条进行解释,经过解释使286条具有了可操作性。
我们来看一下,批复第一条确定了优先权的权利顺位,是优先于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第二条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优先于建设工程优先权。
那结合第一条第二条可以推导出消费者权益优先于抵押权。
实践中也有消费者以改批复对抗银行抵押权的案例。
第三条确定了优先受偿的工程款范围。
第四条确定了行使的期限和行使期限起算的时间点。
虽然02年批复使合同法286条可操作性加强,但也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遗留问题。
比如第三条规定优先受偿的范围是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那么利润是否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第四条规定行使期限自竣工之日和约定的竣工之日六个月,从理论上看能够涵括所有的工程。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指建筑承包商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所得的价款享有先于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利,这一权利对于保障建筑承包商的利益、维护建设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以及维护建设工程信誉和经济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建筑承包商在履行建筑合同过程中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和成本,完工后需要向若干债权人提出支付要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就是为了保障建筑承包商在建设过程中所做出的努力和投入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而设立的权利。
在建筑承包商遇到困难或者债务无法追回的情况下,价款优先权就可以保护其在建设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不被损失。
在实际应用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也是需要注意一些问题的。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价款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应该是在特定的法律程序下进行的,一般只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价款优先权的情况下。
因此,在建筑合同中一定要明确价款优先权的适用规则和条款,以便在后续的应用中避免纠纷和争议。
其次,在价款优先权的适用中,也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
对于建筑承包商和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应该依法提交合法证据和申请,并按照法律程序来做出裁决。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适用是根据先后顺序来判断的,先享有价款优先权的一定是先参与建设工程的银行和建筑承包商,然后才是其他债权人。
最后,在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在建筑合同中约定了价款优先权的情况下,当承包商的信用状况稳定、工程质量良好、现金流充足等因素都正常时,价款优先权的适用就会变得相对简单。
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承包商的情况也可能会出现变化,例如,建筑承包商的信用状况急剧下降、工程质量不达标等情况,这些都会对价款优先权的适用造成影响。
因此,在应用价款优先权时,需要具体分析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合法和公正。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建筑承包商在建设工程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主要为保护建筑承包商在建设工程中的合法权益。
案例研究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8类典型问题裁判意见
案例研究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8类典型问题裁判意见法盛金融投资来源:地产与工程法律观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是否会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是否包括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受让人是否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如何确定?行使范围、行使方式如何确定?特殊情下,如发包人破产,优先权行使期限如何确实?等等,诸如此类问题,实务中争议都比较多,团队通过检索最高法院近一年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梳理出了8类实务典型问题、25个裁判意见,以期对此类问题有个相对系统的把握。
一、优先受偿权与合同效力01.规则梳理:【优先受偿权与合同效力】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施工合同有效才能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
开泰公司、欣成公司上诉主张,只有施工合同有效才能适用法定优先受偿权,案涉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故国泰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施工合同有效才能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而且,如上所述案涉927合同应认定有效,案涉工程亦竣工验收合格。
开泰公司、欣成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案涉工程于2015年12月18日竣工验收合格,开泰公司应于2016年4月18日支付工程款,国泰公司于2016年4月1日起诉主张工程款优先权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一审判决支持国泰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开泰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02.规则梳理:【优先受偿权与合同效力】施工合同效力不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要承包人组织员工按照合同约定建设了工程项目,交付给了发包人,发包人就没有理由无偿取得该工程建设成果。
2024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析
2024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析一、优先受偿权定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指的是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对于其所完成的工程价款,在法定条件下享有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置旨在保障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报酬,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承包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及该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和限制。
三、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
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均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必须是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其次,承包人必须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并且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最后,承包人必须依法向发包人提出支付价款的请求,且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予支付。
五、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关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首先,它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关系相互独立,不受其他债权关系的影响。
其次,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发包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承包人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其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或剥夺。
此外,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还与建设工程中的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存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调和处理。
六、优先受偿权实现途径承包人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即承包人与发包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第三方调解的方式,就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二是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即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机构仲裁,要求发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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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批复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规定了这种观点。该 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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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 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xx年最高法院批复的法规01 印发通知03 应用目录
02 批复全文 04 批复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是2002年最高法院批复的法规。
印发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建办市5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权问题的批复》(法释16号,以下简称《批复》),答复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 问题的请示》。这对采用司法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现将《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批复》进行学习、宣传和贯彻,不 断增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批复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法释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 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 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 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质疑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质疑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国律师网2002-07-17 00:00:00 刘汉文蔡福林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批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解释。
笔者愚见,该司法解释存在以下问题值得商榷:一、该批复的第二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即买受人的权利更优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这种解释在目前无明确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86条明确规定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权”,这是法律赋予的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实质上是对承包人的该项权利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即便是该条规定是基于对买受人生存权的考虑,这种限制性规定将导致几个矛盾无法解决:1、如果买受人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商品房,银行与买受人之间签定了抵押贷款合同,银行将在买受人不能偿还借款时依法行使抵押权。
据该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在建筑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时,银行依法将不能行使抵押权,但因该优先权“不能对抗买受人”,当该建筑工程被依约折价、或者依法被拍卖后(当然,这是在买受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买受人的购房款将首先得到清偿,作为按揭贷款购房中的借款人,买受人则首先偿还银行的借款,至此,银行因此间接地行使了它的抵押权,而这必然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规定无法实现。
2、如果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基于《合同法》第286条行使优先权时,按上述解释因“不得对抗买受人”,则该建筑工程折价、拍卖价款在买受人“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权受偿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可能完全落空。
由此可见,当建筑工程既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又被发包人全部或大部分销售给买受人时,该工程被依约折价或依法拍卖后,却只能实现买受人购房款的优先受偿,而承包人将不能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或根本无法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应如何理解的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应如何理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3.24•【字号】渝高法[2003]48号•【施行日期】2003.03.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应如何理解的意见(渝高法[2003]48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审理购房消费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案件的情况汇报收悉,案件中大量出现购房消费者与抵押权人利益冲突的情况,即同一房屋既存在消费者获得房屋的请求权又存在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因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的理解不一致,出现了不同意见。
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从该批复第一条、第二条的文意理解,应按购房消费者、承包人、抵押权人的顺序享有优先权,故购房消费者与抵押权人利益出现冲突时,人民法院应优先保护购房消费者的利益。
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购房消费者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历史遗留问题的案件,优先保护购房消费者的利益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购房消费者中消费者的含义应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含义相同,即购房者购房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不是为经营需要。
其次,购房消费者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超过50%),且能支付尾款。
第三,购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无恶意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行为。
以上意见在执行中出现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_第二条之检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二条之检讨魏树发1,江钦辉2(1.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2.福建广播电视大学莆田分校,福建 莆田 351100)[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权利冲突时的处理原则。
但该条规定与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特别是与当前保护农民工利益的现状不相吻合。
试图检讨该条文本身及其法理上的依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的建议,以期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农民工利益 消费者权利[中图分类号] DF922.5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917(2005)02-0067-03Ξ 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文(以下简称16号文),是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提出的问题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对《合同法》实施两年以来司法实践和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起到了释疑的作用。
但笔者认为,16号文第二条规定本身及其相关法理仍需检讨。
一、16号文第二条规定本身之检讨16号文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笔者认为,该规定存在以下两个问题:1.对大部分价款的理解存在差异“大部分”这个词本身所固有的含义的模糊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麻烦,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虽然我们并不否认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由于各个法官对“大部分”这个术语的理解不同,因此,导致审判结果大不相同。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谈到此司法解释时认为,“消费者对抗承包人优先权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已经支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意见9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意见9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意见9则(2017最新修改)2017-08-28 工程人互联整理 / 陈鑫范刘移陶鸿来源 / 律行天下(lxtx-cxf)本文9则意见摘录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4辑-总第66辑)中【民事审判信箱】栏目下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意见,以方便广大同仁及建设工程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1、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如何界定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实践中,对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一项没有争议,但对于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存在争议,请问,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应如何界定,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答:关于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应结合《合同法》第286条和《批复》第3条加以确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根据该条规定,一般来说,工程价款可分为四个部分:一是直接成本,又称直接费,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材料差价。
其中,定额直接费又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构使用费三部分。
二是间接成本或称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十多项。
三是利润,由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计付给承包人。
四是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三种。
这四部分构成工程价款的整体,缺一不可。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的表现形式有工程估算价、设计概算价、施工图预算价、施工预算(概算)价和竣工结算价五种。
《合同法》第286条中所称工程价款,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怎么样的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怎么样的目前在我国建筑市场上,开发商方处于优势地位,大环境属于“买方市场”,为了保护施工企业的弱势群体地位,承包人就工程价款债权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是法律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建筑工人权利之需要。
那么,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怎么样的?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怎么样的1、装修装饰工程款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规定:“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根据该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但两点问题需特别注意:其一,如果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承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其二,装修装饰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建筑物因装修增加的价值部分,而并不能及于整个建筑工程的价值。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仅及于承包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并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受的损失《优先受偿权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本条明确了优先权受偿行使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实际支出的费用较为明确,具体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该条同时明确了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优先权受偿的行使范围。
司法实践中,就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及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支付的范围存有争议,为此,以下专门作一阐述:其一,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支付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1.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依法提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授权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对该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主文可作如下表述:承包人在××元范围内对于××工程(楼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如己对该工程或楼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前己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变更登记或消费者已交付超过50%购房款(在商品房担保贷款中,含消费者向银行所借款项的房屋部分)除外。
2.建设工程合同订立总承包合同后,再由总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在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总承包人可以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分包人对自己承建部分主张享有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因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损害分包人利益,分包人可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就其承包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本批复第1条至第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施行。
三、地方法院指导意见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是一项永久性权利,法律对其规定了明确的行使期限。
这样既赋予了承包人获得工程款项的一项有力保障,也平衡了其他与建设工程有涉的债权主体。
承包人在追要建设工程款项时,要注意行使期限问题, 否则可能会丧失了这一保障。
一、行使期限:从6个月到最长18个月的改变《合同法》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未一并确定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公布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失效),确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自此开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六个月行使期限的裁判规则一直贯彻适用了近20年。
至《民法典》时代开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将六个月期限改为:“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也就是说,从,2021年1月1日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进入到了最长可达十八个月的新时代。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基于近20年的司法实践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反馈情况,根据目前工程实践和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所做出的合理修订。
二、起算时间的确定行使期限解决的是权利可以行使的期限问题,起算时间则决定着行使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该规定从含义上十分明确,即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承包人就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十八个月的最长期限也从此时开始计算。
对于“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认定:首先,当事人对于应付工程款的时间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确定应付款之日。
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体现,只要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约定不存在无效情形,双方应受约束,法律亦予以认可。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则简析暨最高院典型案件裁判规则精选(四)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则简析暨最高院典型案件裁判规则精选(四)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上述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费用、规费和税金”。
承包人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支出的费用等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如,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就未完工程部分向发包人主张的预期可得利润损失,实际上属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且该利润损失并未物化到工程建设费用中,因此,预期可得利润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图片承包人的垫资款、借款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3139号法院认为:本案中,因代付分包工程款或垫资款而记载为承包人借款的款项,仍属于永泰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原审据此认定该情形不构成虚增工程价款而损害农商行小河支行合法权益的情形,并不缺乏证据证明,也符合上述规定。
图片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而发生的工程前期工作费用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340号关于地上土方堆土外运工程部分,已查明,案涉土方外运工程费用属于中城建吉林公司应承担的土地征收整理成本,而非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该部分费用并未物化到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中,故就该部分未物化到案涉建设工程中的费用,中航公司无权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疑难问题分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疑难问题分析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迅速发展围绕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各种新问题在加速出现,涉及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纠纷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针对其中存在的若干典型问题进行探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先放弃;实际施工人对于此问题,主要出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于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部分。
主要理由是基于《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认为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法定抵押权也一并及于建筑物和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在拍卖、变卖的时候应一并进行。
且建筑物是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所建造的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客体应当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部分,主要理由是基于《担保法》第55条的规定认为在具体拍卖抵押物时可以区分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的份额和建筑物价值的份额。
《物权法》第182条规定目的在于避免房地因拍卖的买主不同而出现不同的权利人,其规范目的并非在于使抵押权人对于非设定抵押部分同样取得担保物权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由此可知其目的在于保护承包人因垫资、工人工资等而附加在建设工程的部分,垫资等行为并不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增值起到作用。
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部分不能成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
尽管根据“房地一体处分”原则要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起进行处分,但是在处分时应区分开建筑物的价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建设工程优先权仅对建筑物的价值部分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基于自身需求或贷款银行的要求,往往事先与承包人约定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要求承包人出具书面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则简析暨最高院典型案件裁判规则精选(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则简析暨最高院典型案件裁判规则精选(三)四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狭义的条件)《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影响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于未竣工的工程,承包人施工的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有权就已完工程部分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01工程质量合格的认定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集中在适用性和安全性方面。
工程质量可以划分为法定质量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约定质量标准(最为主要的部分是合同设计文件的要求)。
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3.0.7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2.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实践中,如当事人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高于国家法定的质量标准,在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定的质量标准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承包人是否有权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通常认为,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但工程质量合格的,不影响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请求权及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发包人可以主张减少支付工程款。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3158号法院认为:关于涉案工程是否竣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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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07-29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批复》),答复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
这对采用司法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现将《批复》转发给你们。
请你们认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批复》进行学习、宣传和贯彻,不断增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6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