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用酶制剂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将于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将于今年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与豆制品生产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敬请各豆制品企业及相关单位关注。
豆制品中可用食品添加剂
一、所有豆类制品
二、豆腐类(北豆腐、南豆腐、内酯豆腐、冻豆腐)
三、豆干类
四、豆干再制品
五、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
六、熟制豆类
七、发酵豆制品(04.04.02)
八、腐乳类
九、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豆制品中可用的加工助剂
注:2760-2011中第36项为乙酸,现改为冰乙酸
二、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与2760-2011相比减少如下物质:乳化硅油、聚甘油聚亚油酸酯
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
A.1,规定了使用范围和限量
注:以上表格中,红色代表新增,绿色代表删除。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将于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将于今年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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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制品中可用食品添加剂
一、所有豆类制品
二、豆腐类(北豆腐、南豆腐、内酯豆腐、冻豆腐)
三、豆干类
四、豆干再制品
五、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
六、熟制豆类
七、发酵豆制品(04.04.02)
八、腐乳类
九、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豆制品中可用的加工助剂
一、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注:2760-2011中第36项为乙酸,现改为冰乙酸
二、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与2760-2011相比减少如下物质:乳化硅油、聚甘油聚亚油酸酯
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
与2760-2011相比,以下物质删除,转移到了表A.1,规定了使用范围和限量
注:以上表格中,红色代表新增,绿色代表删除。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将于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将于今年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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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制品中可用食品添加剂
一、所有豆类制品
二、豆腐类(北豆腐、南豆腐、内酯豆腐、冻豆腐)
三、豆干类
四、豆干再制品
五、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
六、熟制豆类
八、腐乳类
九、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豆制品中可用的加工助剂
一、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注:2760-2011中第36项为乙酸,现改为冰乙酸
二、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2760-2011相比减少如
下物质:乳化硅油、聚甘油聚亚油酸酯
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
与2760-2011相比,以下物质删除,转移到了表A.1,规定了使用范围和限量
注:以上表格中,红色代表新增,绿色代表删除。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将于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将于今年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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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制品中可用食品添加剂
一、所有豆类制品
二、豆腐类(北豆腐、南豆腐、内酯豆腐、冻豆腐)
三、豆干类
四、豆干再制品
五、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
六、熟制豆类
八、腐乳类
九、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豆制品中可用的加工助剂
一、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二、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
与2760-2011相比,以下物质删除,转移到了表,规定了使用范围和限量。
GB2760-2014说明
GB2760-2014标准说明王华丽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基本框架前言 正文范围、术语和定义 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 食品分类系统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食品用香料、食品用加工助剂 附录附录 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附录B:食品用香料名单 附录C:食品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 附录D: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 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 附录F: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2760-2014的主要内容-前言准替代情况 旧标准的主要变化 加了国家卫计委的公告 食品营养强化剂和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名单调整由其他相 标准进行规定 改了3.4带入原则,增加了3.4.2 改了附录A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改了附录B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规定 改了附录C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以下简称“加工助剂”)使用规定 改了附录F食品分类系统 加了附录F“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2760-2014的主要内容-正文围 标准规定的主要内容语和定义 食品添加剂、最大使用量、残留量、加工助剂、INS和CNS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基本要求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 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3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标准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食品添加剂本身的质量是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 的前提。
如何执行? 国家或行业标准 公告中的主要技术要求带入原则 3.4.1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 食品中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而带入的水平;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GB2760-2014说明
GB2760-2014标准说明王华丽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基本框架前言 正文范围、术语和定义 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 食品分类系统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食品用香料、食品用加工助剂 附录附录 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附录B:食品用香料名单 附录C:食品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 附录D: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 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 附录F: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2760-2014的主要内容-前言准替代情况 旧标准的主要变化 加了国家卫计委的公告 食品营养强化剂和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名单调整由其他相 标准进行规定 改了3.4带入原则,增加了3.4.2 改了附录A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改了附录B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规定 改了附录C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以下简称“加工助剂”)使用规定 改了附录F食品分类系统 加了附录F“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2760-2014的主要内容-正文围 标准规定的主要内容语和定义 食品添加剂、最大使用量、残留量、加工助剂、INS和CNS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基本要求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 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3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标准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食品添加剂本身的质量是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 的前提。
如何执行? 国家或行业标准 公告中的主要技术要求带入原则 3.4.1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 食品中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而带入的水平;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国标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国标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国标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是指中国食品工业标准中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保存食品、调整食品特性而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以确保食品安全和健康。
一、通用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价,并取得食品添加剂使用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正确的原则和方法,且使用时要保证质量稳定。
二、食品添加剂分类:根据国际通行的食品添加剂分类原则,国标2760将食品添加剂分为20个类别,包括酸度调节剂、氧化剂、抗结剂、漂白剂、膨松剂、安定剂、增稠剂、乳化剂、加工助剂、色素、甜味剂、香精、酶制剂、增甜剂、甜蜜素、香辛料、食用植物提取物、食用纤维素、食用胶体和其他。
三、使用限量:不同的食品添加剂在不同食品中的使用量是有上限的,国标2760中规定了各类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限量。
食品生产企业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必须遵守这些限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限量。
四、特殊规定:一些食品添加剂有一些特殊的使用规定,国标2760对这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
例如,对于亚硝酸盐类的防腐剂,在使用中必须控制使用量和剂型;对于合成着色剂,必须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价并取得批准;对于部分食品添加剂,国标2760规定了各自的使用方法和标记要求等。
总的来说,国标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通过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限量以及特殊规定等进行明确规定,以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合理使用,在食品安全和健康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该标准进行操作,并定期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检测和监控,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gb2760 2011标准
gb2760 2011标准GB2760-2011标准是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一部分,是关于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标准。
该标准的发布对于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GB2760-2011标准规定了食品中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和用量,以及各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限量。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中的安全使用,防止食品添加剂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根据GB2760-2011标准,食品添加剂分为色素、香料、甜味剂、增稠剂、酸度调节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发酵剂、乳化剂、稳定剂、增味剂、酶制剂等12大类。
每一类食品添加剂都有详细的规定,包括可以使用的种类、用量限制、使用范围等。
在食品生产中,严格按照GB2760-2011标准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对于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食品添加剂的合理使用可以改善食品的口感、色泽、保鲜性等特点,提高食品的品质,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但是,如果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当,可能会对食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严格按照GB2760-2011标准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的法规要求。
除了食品生产企业之外,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GB2760-2011标准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只有在食品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共同努力下,才能有效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总之,GB2760-2011标准的发布对于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应当共同遵守该标准的规定,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只有这样,才能让消费者放心食用食品,享受健康美味的生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送审稿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送审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1〕668号)的要求,由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成起草组,行业内多家食品添加剂企业参与了起草工作,共同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规范》的起草制定工作。
标准主要起草人:巢强国、钟全斌、王皓、丁跃明、陈蓉芳、熊巍、桑鲁青、唐雄彪、樊永祥、张俭波、王华丽、刘奂辰、张霁月等。
起草组自2011年成立以来召开多次会议,先后讨论了标准起草的原则、框架、基本内容、核心条款等内容,走访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实地了解不同类型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现状和生产许可证发证审查要求,召开企业、专家座谈会,对标准制定内容、条款进行讨论,2012年初步汇总起草了标准初稿。
2013年在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颁布后,根据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对原标准初稿以GB14881为基础进行了调整修改,并充分听取食品添加剂行业监管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食品添加剂企业等多方面意见,并对收集的意见进行了逐条处理,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在2015年新的《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再次修改。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1.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及主要风险食品添加剂品种非常多,可以是单体,也可以是混合物,形态可分为气态、液体、浆(膏)状、固体(含粉末),而生产方法也多种多样。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生产方法可基本归纳为化学反应法(化学合成法和化学分离法)、物理加工法(压榨法、粉碎法、蒸馏法、提取法和复配法等)、生物技术法(发酵法和酶法)三大类。
化学反应法是通过化学反应获得目标产物的方法。
其中化学合成法一般是从基本的化工原料出发,通过化学反应获得产品。
化学分离法是利用可逆化学反应将混合物中带有特定官能团的化合物转化为某种易于分离的中间产物以实现分离纯化,获得产品。
食品酶制剂
食品酶制剂
2
术语与定义
酶:是一种具有生物催化性的蛋白质(准确 是生物大分子),是一种生物催化剂。
酶的特点:具有催化反应温和、作用高度专 一及催化效率高的特性。
作为食品加工助剂: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 本、节约原料和能源、保护环境。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有助于食品加工能顺 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
的α-1,4糖苷键,但不能越过分支点的 α-1,6-糖苷键,在达到分支点前2~3个 葡萄糖残基时就停止。 水解产物:麦芽糖,大分子糊精 最适条件:pH5~7, 50 ℃ ~ 60℃
17
β-淀粉酶(β-amylase)水解特点
18
表 不同来源β-淀粉酶的最适条件
最适pH值 植物β-淀粉酶 5.0~6.0 细菌β-淀粉酶 6~7
胃蛋白酶、胰蛋白酶 植物果实
木瓜蛋白酶、菠萝蛋白酶 微生物
细菌或霉菌蛋白酶等。
29
1、凝乳酶(rennin)
亦称皱胃酶,哺乳期小牛第四胃中分泌 凝乳酶使牛乳形成凝块或凝胶结构的过程:
第一阶段是酶作用增加含氮组分 第二阶段包括经酶作用而改变的酪蛋白胶粒 聚集成凝胶结构 pH 5.3~6.3间最稳定 提高温度和增加钙离子浓度可加快凝胶形成 的速度
2011版共有52支酶制剂, 2014版共有54支酶制剂。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附录表
C.3,来源: 149种动物、植物或微生物; 或利用供体(提供基因片段的动物、植物或微生
物),经过生物技术获得。
7
第二节 食品工业应用酶制剂
一、糖酶类 淀粉酶是水解淀粉、糖元和它们的降解中间产
物的酶类。 常用淀粉酶有:a-淀粉酶、β-淀粉酶、葡萄
酶在淀粉类食品生产中的应用
三、 酶在蛋白类食品生产方面的应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将于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将于今年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与豆制品生产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敬请各豆制品企业及相关单位关注。
豆制品中可用食品添加剂
一、所有豆类制品
二、豆腐类(北豆腐、南豆腐、内酯豆腐、冻豆腐)
三、豆干类
四、豆干再制品
五、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
六、熟制豆类
八、腐乳类
九、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豆制品中可用的加工助剂
一、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注:2760-2011中第36项为乙酸,现改为冰乙酸
二、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276
0-
201
1
相
比
减
少
如
下
物
质
:
乳
化
硅
油
、
聚
甘
油
聚亚油酸酯
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
与2760-2011相比,以下物质删除,转移到了表,规定了使用范围和限量
注:以上表格中,红色代表新增,绿色代表删除。
食品用酶制剂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
麦粉、非标准化
Bacillus subtilis
stearothermophilus 焙烤产品
amylase
RB 147 (pRB147),
9 淀粉酶
2008/3/15
米曲霉变种
Aspergillus oryzae var.
婴儿谷物食品
精品
近年来加拿大通报世贸组织的酶制剂
序号
名称
通报时间
来源
供体
使用范围
精品
18 February 2006, phospholipase from Streptomyces violaceoruber in the production of modified lecithins, and the hydrolysis of phospholipids in egg yolk, whole egg, blends of yolk and albumen and in soy lecithin (notified as G/SPS/N/CAN/257).
食品用酶制剂指在食品加工中使用历史长被认为是安全的天然添加剂不受此规定既存添加剂不在既存添加剂名单中的新的酶制剂必须作为指定添加剂进行注册登日本既存添加剂中69种酶制剂木瓜蛋白酶菠萝蛋白酶胃蛋白酶胰蛋白酶溶菌酶琼脂糖酶猕猴桃碱酰化酶维生素c氧化酶乙酰乳酸脱羧酶氨基肽酶淀粉酶淀粉酶海藻酸盐裂解酶花色素苷酶异淀粉酶菊粉酶尿素酶酯酶半乳糖苷酶半乳糖苷酶羧基肽酶木聚糖酶角质酶壳聚酶葡糖酶糖化酶葡萄糖苷酶葡萄糖苷酶葡萄糖基移酶葡萄糖异构酶葡萄糖氧化酶谷氨酰胺酶酸性磷酸酶环糊精糖基转移酶纤维素酶丹宁酶5脱氨酶葡聚糖酶转葡萄糖苷酶谷氨酰胺转胺酶海藻糖磷酸化酶柚苷酶过氧化物酶胰酶无花果蛋白酶植酸酶果糖基转移酶普鲁兰酶蛋白酶果胶酶橙皮苷酶肽酶半纤维素酶磷酸二酯酶磷酯酶多酚氧化酶麦芽糖磷酸化酶麦芽三糖形成酶溶菌酶乳过氧化氢酶脂肪酶脂加氢酶凝乳fdacodefederalregulationcfr21173secondarydirectfoodadditivescrf21184grasfdaus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将于5月24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将于今年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与豆制品生产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敬请各豆制品企业及相关单位关注。
豆制品中可用食品添加剂一、所有豆类制品二、豆腐类(北豆腐、南豆腐、内酯豆腐、冻豆腐)五、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六、熟制豆类七、发酵豆制品(04.04.02)九、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豆制品中可用的加工助剂一、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36项为乙酸,现改为冰乙酸注:2760-2011中第乳化硅油、聚甘油聚亚油酸酯相比减少如下物质:与2760-2011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500i 酸度调节剂01.302 63 碳酸钠 sodium carbonate503ii 64 ammonium hydrogencarbonate 06.002 碳酸氢铵膨松剂酸度调节剂碳酸氢钾 01.307 65 501ii potassium hydrogencarbonate稳酸度调节剂、膨松剂、500ii sodium hydrogen carbonate06.001 碳酸氢钠66 定剂 natural carotene天然胡萝卜素 08.147 —— 67 着色剂 beet red着色剂68 162 08.101 甜菜红稳定剂抗结剂、02.005460i 69 microcrystallin cellulose增稠剂、微晶纤维素succinate 70 octenyl sodium starch 乳化剂1450 10.030 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oxidized starch增稠剂氧化淀粉71 20.030 1404oxidized hydroxypropylstarch20.03372氧化羟丙基淀粉acetylated mono- and乙酰化单、双甘油脂肪酸 472a 乳化剂10.027 diglyceride (acetic and fatty73 酯acid esters of glycerol1414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增稠剂20.015 acetylated distarch phosphate 74acetylated distarch adipate20.031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1422增稠剂75,规定了使用范围和限量2760-2011相比,以下物质删除,转移到了表A.1与名称原序号L(+)5 酒石酸6 纽甜胡萝卜素β-7-β环状糊精8酒石酸28阿斯巴甜67注:以上表格中,红色代表新增,绿色代表删除。
工业用酶制剂测定技术导则编制说明
《工业用酶制剂测定技术导则》简要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本标准由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组织上报,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列入2013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为-T-469。
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业发酵分委会(TC64/SC5)提出并归口。
该标准项目属于国家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生物制造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及重要标准研究与制定》的研究内容之一。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略。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略。
负责标准技术资料查询、收集及对比,检测方法的验证比对,样品检测及数据整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行业内征求意见,组织标准的初审讨论会及标准报送等。
(二)简要起草过程标准任务下达后,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于2014年初,启动开展《工业用酶制剂测定技术导则》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收集国内外的同类标准及相关资料,组织召开标准研讨会,形成了《工业用酶制剂测定技术导则》标准文本(第一稿)。
接下来,按照具体工作时间和进度,2014年10月,按照参与标准起草单位的讨论意见,整理出《工业用酶制剂测定技术导则》标准文本(第二稿),向各参与标准起草单位征集标准意见和建议。
根据反馈情况,2015年9月,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组织《工业用酶制剂测定技术导则》标准文本(第二稿)讨论,针对标准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工业用酶制剂测定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向行业内公开征求意见。
二、对主要条款的说明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用酶制剂的测定指标分类、酶活力测定导则及标准方法的实施与评价导则,适用于标准中工业用酶制剂产品的测定方法建立、实施及评价的指导。
2.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参考GB 2559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用酶制剂》,规定了“工业用酶制剂”的定义,同时考虑酶制剂测定的关键性指标“酶活力”,对其也进行了解释说明。
3. 测定指标分类作为工业化的酶制剂产品,无论是研发、生产还是使用,都需要确认酶的存在及酶的含量,所谓酶的存在即能够催化产生特定的反应;所谓酶的含量不同于一般含量概念,无法与酶作为具有蛋白质特性而得到的质量或体积指标对等,而是通过酶催化某一特定反应的能力来间接表示出酶含量的多少,这种催化反应的能力即命名为酶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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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酶制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
(一) 简要的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386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酶制剂》被列入2014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项目(项目编号:ZHENGHE-2014-064)。
标准任务下达后,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和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针对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乳酸的具体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定了总体工作方案,组建了标准起草工作组,由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负责起草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起草工作组首先查阅相关的国内外技术标准资料,在研究参考这些标准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国内市场产品的实际情况,初步确定了产品的质量技术指标和相应的试验方法,形成了标准草案。
之后,工作组对标准草案进行了多次讨论研究,对标准中采用的试验方法反复进行了对比验证工作,积累了大量验证数据。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行业内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5年4月开始,起草工作组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征求意见稿以信件及电子邮件的形式定向发给有关企业和专家,同时在单位网站上刊登了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
标准起草工作组认真讨论研究了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公示稿),上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
(二)主要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等。
(三)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蔚、李晓燕、郭庆文、钱娟娟、詹志春、翟文景、陈亮珍、邵静、成霞、杜建华、王晋。
负责标准技术资料查询、收集及对比,检测方法的验证比对,样品检测及数据整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行业内征求意见,组织标准的初审讨论会及标准报送等。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
本标准是对GB 8276-2006《食品添加剂糖化酶制剂》、GB 20713-2006《食品添加剂a-乙酰乳酸脱羧酶制剂》、GB 8275-2009《食品添加剂α-淀粉酶制剂》、GB/T 23527-2009《蛋白酶制剂》、QB 1502-1992《食品添加剂果胶酶制剂》、GB 25594-2010《食品工业用酶制剂》、QB 2526-2001《食品添加剂真菌α-淀粉酶》、QB 2525-2001《食品添加剂α-葡萄糖转苷酶》的整合。
表1是食品加工用酶制剂通用安全指标的对比情况,表2是食品加工用酶制剂整合标准及其涉及指标的情况。
表1:食品加工用酶制剂通用安全指标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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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食品加工用酶制剂整合标准及其涉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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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内国际相关标准情况
经查阅,美国食品化学品法典(FCC VIII)、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等均公布了不同酶制剂的质量规格标准。
本标准主要整合现有国家标准。
四、其他需要在网上公开说明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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