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盈余管理与发审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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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盈余管理、IPO审核与资源配置效率》范文

《2024年盈余管理、IPO审核与资源配置效率》范文

《盈余管理、IPO审核与资源配置效率》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如何通过合理的盈余管理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同时满足资本市场监管的严格要求,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以快速崛起的新兴经济体中,企业的首次公开募股(IPO)审核流程以及其后的盈余管理策略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联性研究,更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盈余管理、IPO审核与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内在联系,并分析其对企业发展的深远影响。

二、盈余管理的概念与方式盈余管理是指企业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前提下,通过对财务报告的调整来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行为。

其主要方式包括会计政策选择、交易时间安排以及真实交易活动的调整等。

适度的盈余管理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传达其经济实质和业绩表现,但过度或不透明的盈余管理则可能损害企业的信誉和市场形象。

三、IPO审核与盈余管理的关系IPO是企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而IPO审核则是资本市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严格把关。

在IPO过程中,企业需要充分披露其财务信息,以供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评估。

这也为企业的盈余管理带来了挑战与机遇。

一方面,企业需要在符合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展示其优秀的经营成果;另一方面,过度的盈余管理可能会被视为财务造假或信息不透明,导致审核不通过或引发市场质疑。

因此,企业在IPO过程中的盈余管理策略需要平衡好透明度与真实性的关系。

四、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因素资源配置效率是指资源在不同领域或企业间的分配和使用效率。

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因素众多,其中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关键因素之一。

一个拥有良好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企业,往往能够吸引更多的资源投入,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而企业的盈余管理策略则直接影响到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展示,进而影响资源配置的决策。

五、盈余管理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联性分析盈余管理与资源配置效率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性。

一方面,适度的盈余管理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展示其经济实质和经营成果,从而吸引更多的资源投入;另一方面,透明的盈余管理策略能够增强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信心,提高市场对企业的认可度,进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中国证券监最新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中国证券监最新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已经2006年5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六年五月九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

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

第四条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发审委的组成第六条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

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

第七条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第八条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它条件。

a股ipo发行审核制度

a股ipo发行审核制度

a股ipo发行审核制度A股IPO发行审核制度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对于公司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的审核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充分、真实、准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A股IPO发行审核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条件审核,证监会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严格的条件审核,确保其符合上市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管理层素质等方面的要求。

2. 文件审核,申请上市的公司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文件和报告,包括招股说明书、财务报表、公司章程等。

证监会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审核程序,审核程序包括初审和反馈。

初审是指证监会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初步审核,如果符合要求,则进入反馈阶段。

反馈是指证监会向公司提出问题和要求,要求其补充或修改相关文件。

公司需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订,并再次提交给证监会进行审核,直至最终获得通过。

4. 审核标准,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主要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真实、准确,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陈述。

同时,还会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关联交易等方面的问题,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全面、真实的信息,并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5. 监管措施,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信息披露不真实,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暂停审核、终止审核、处罚违规责任人等。

总的来说,A股IPO发行审核制度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而设立的制度。

通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和标准,确保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

核准制下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及核准程序

核准制下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及核准程序

核准制下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及核准程序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是一种企业融资的方式,当企业需要发行股票融资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核准。

本文将对核准制下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和核准程序进行论述。

一、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在核准制下,股票首次公开发行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申请上市条件:企业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营业收入、净利润、股东人数等方面的要求。

2. 基本条件: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必须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同时符合法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要求。

3. 盈利能力:企业在近一段时间内应能够持续盈利,证明其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未来成长潜力。

4. 财务状况:企业的财务状况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包括负债率、资产质量、现金流等方面。

5. 信息披露: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

6. 审计报告:企业需要由独立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保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企业还需要遵守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核准程序在核准制下,股票首次公开发行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准:1. 提交申请:企业首先需要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提交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申请,包括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

2. 审核审查:证券监管机构将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信息披露等进行细致的审查。

3. 反馈意见:如果申请文件存在问题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证券监管机构将向企业提出意见,要求其进行补正或者提供进一步的材料。

4. 发行批准:在审核和审查合格后,证券监管机构将批准企业进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发放批准文件。

5. 公告发行:企业在获得发行批准后,将根据市场的情况和发行策略,发布相关公告并进行股票的发行。

6. 交易上市: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后,企业将根据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实现股票的正常交易和流通。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承销(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承销(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第六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第一节信息披露概述大纲要求:掌握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知识点一、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依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其他部门规章等的规定,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信息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共社会公众查阅。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4项):招股说明书及其附录和被查文件;招股说明书摘要;发行公告;上市公告书。

知识点二、信息披露方式1.信息披露的方式: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置备于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多选题)2.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假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知识点三、信息披露的原则1.信息披露的原则(4个):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及时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完整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必须把能够提供给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情况全部公开。

准确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必须尽可能详尽、具体、准确及时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要求的时间内,以指定的方式披露。

知识点四、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指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此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具体内容P192)(二)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P2061.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1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06.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6年5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以下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等另行制定。

第三条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

第四条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发审委的组成第六条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标准和审核中重点关注的问题(杨文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标准和审核中重点关注的问题(杨文辉)

IPO审核重点 —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收入、利润在行业中的排 名 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及劣势
IPO审核重点 —税收问题
发行后执行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 前三年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法规 政策不符的,省级税务部门应出具确认 文件,并就可能被追缴的风险作特别风 险提示。 近三年内有无税收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是否受过税务部门处罚。
IPO审核重点 —股份公司设立的合法性(3) —出资及注册资本
出资方式需要符合公司法第80条的规定。 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高于 20%。 出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应在申报前 办理完毕。
IPO审核重点 —股份公司设立的合法性(4) —设立批准和注册登记
股份公司设立需要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 股份公司应在省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登 记注册。 生产经营涉及特许经营权的,有关特许 经营权的批准或转移手续应在申报前办 理完毕。
IPO审核重点 —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无明确规定。 律师应对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的 合法性出具意见。 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出具有的确认文件。
IPO审核重点 —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
转让价格的确定情况,是否履行了评估 确认手续 。 转让行为是否经过有权的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批准。 转让款的来源及支付情况。
IPO审核重点 —股份公司设立的合法性(1) —设立方式
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由于实行辅导制度,目前申请发行上市 的企业只能采用发起设立或有限责任公 司变更的方式。
IPO审核重点 —股份公司设立的合法性(2) —发起人
发起人要具备法定资格 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不能作为发起人 目前法律对发起人的上限没有规定,但 不能以发起设立为名进行公开募集。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预先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及预先披露更新受理反馈会初审会报送会后事项文件(如有)发审会意见回复(如有)核准发行封卷发审会二、首发申请审核主要环节简介(一)受理和预先披露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

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二)反馈会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

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

反馈会由综合处组织,参会人员有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

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

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回复。

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相关监管处室。

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2024年盈余管理、IPO审核与资源配置效率》范文

《2024年盈余管理、IPO审核与资源配置效率》范文

《盈余管理、IPO审核与资源配置效率》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和资本市场的发展,盈余管理、IPO审核与资源配置效率的问题成为了国内外学者和企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针对这三方面的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以探究它们之间的关系及对企业整体经济效益的影响。

二、盈余管理的概念与影响1. 概念:盈余管理是指企业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前提下,通过对报告收益信息的调整和控制,以达到预期的盈余目标的行为。

2. 影响:盈余管理在合理范围内,能够优化企业的财务状况,帮助企业实现盈利目标。

然而,过度的盈余管理可能导致信息失真,损害投资者利益,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三、IPO审核的现状与挑战1. 现状:当前,我国IPO审核制度日趋完善,审核流程更加规范和透明。

然而,在审核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如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企业治理结构的合理性等。

2. 挑战:IPO审核过程中,企业需充分披露财务信息,这对企业的盈余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审核机构在保证企业信息真实性的同时,还需考虑资源配置的效率,确保优质的上市公司得以顺利上市。

四、盈余管理与IPO审核的关系1. 盈余管理与IPO申请:企业在准备IPO时,需对自身的财务状况进行合理调整和优化,以符合上市要求。

这需要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前提下,进行适度的盈余管理。

2. IPO审核与资源配置:IPO审核不仅关注企业的财务信息真实性,还关注企业的治理结构、发展前景等因素。

这些因素都将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

因此,在IPO审核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资源配置的效率,确保优质的上市公司得以顺利上市,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五、资源配置效率的改进措施1.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企业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真实性,使投资者能够更准确地评估企业的价值和风险。

2. 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防止企业过度盈余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

3. 优化IPO审核流程: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使优质企业能够更快地上市融资,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ipo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ipo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ipo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IPO首发业务简介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首次公开发行)是指企业通过向公众投资者出售股票,首次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行为。

IPO首发业务是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也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

在我国,IPO首发业务主要由证监会主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不断完善,以保障市场的健康运行。

二、IPO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1.发行人资格与审核标准发行人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盈利能力、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

审核标准主要包括: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否具有稳定的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2.发行价格与发行规模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业绩等因素协商确定。

发行规模是指发行的股票总数,一般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5%。

发行人可根据实际需求,分阶段发行。

3.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扩大生产规模、补充流动资金等方面。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资金用途,并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4.承销方式与发行方式承销方式包括包销、尽力推销和余额包销等。

发行方式有网上发行和网下配售等。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承销方式和发行方式。

5.发行审核程序与时间发行人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过证监会受理、反馈、预披露、发审委审核、封卷、核准发行等阶段。

整个审核过程较为严谨,时间较长,发行人需做好充分准备。

6.发行人与投资者互动在IPO过程中,发行人可通过路演、询价、网上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互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同时,发行人应积极回应投资者的关注问题,提高投资者信心。

7.上市后监管发行人上市后,需严格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证监会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三、IPO首发业务案例分析通过对近年来IPO首发业务的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以下趋势:一是IPO审核逐渐从严,强调上市公司质量;二是企业IPO融资规模逐年上升,市场容量不断扩大;三是新兴产业企业上市速度加快,助力国家产业结构优化。

我国新股首次公开发行(IPOs)时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

我国新股首次公开发行(IPOs)时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
的分布中, 微利 的情况 比较集 中 , 亏的情形 比期望的少。这些 结果意味着那些预测 当年可能会发 生微亏的 而微 公司 , 会通过盈 余管理 以改变 当年的“ 赤字” eere (99年 ) Myr和 Sinr19 。D gog 等 19 、 e s k e(9 9年 )B a y (9 9 n 、 et 等 19 t
二、 究设 计 研
( ) 一 样本选择和考察 时间段 的确 定 本文选取 19 年 1 1日至 19 96 月 9 8年 1 2月 3 1日期 间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首 次公开 发行 的 1 1 0 只制 造业 股票 。样本选取和考察 时间段 的确定主要考虑 以下几个 原 因: 、 国《 票发行与 交易管理暂 行条例 》 19 1我 股 (93 年) 9 和第 3 中规定 , 第 条 0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 申请发行股票 和申请 上市交易的 , 当符合 “ 应 公 司近 3年连续盈利 ” 。又 因为本文在计算样 本公 司的 主观 流动性应 计利润 ( A) , 选取一 定数量 的参 照 DC 时 须 样本 公司 (9 5年之前首次公开发 行股 票 的上市 公 司 )所 以本 文选取 19 19 , 9 6年之 后首 次公 开发行 股票 的公 司 。2 19 19 、9 6 9 8年沪市共发行 2 9只股 票 , 4 样本 期间 I O在各行 业之 间分 布不均匀 。为 了统计 分析 的可靠 P
( ) 关 变 量 的定 义 二 有 公司会计利润包括经 营现金流量和应计利润额两部分 , 营现金 流量的可操 纵性不 强 , 经 而应计 利润 项 目
相对弹性较大 。因此 , 司盈余管理主要通过调 剂应计 利润额来实现 。应计利润项 目 公 按其 可变现程度分为流
动性 应计利润 ( urn cra ) C re t cul 和非 流动性应计 利润 ( o A s N n—cret cra ) urn u l 。非 流动性 应计利 润主要 是指 A s 固定资产折 旧、 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 的摊销 以及递延税金 , 这些 项 目很难 进行调 剂 , 除非 进行会计 调整 , 而会

《2024年盈余管理、IPO审核与资源配置效率》范文

《2024年盈余管理、IPO审核与资源配置效率》范文

《盈余管理、IPO审核与资源配置效率》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企业的盈余管理、首次公开募股(IPO)审核以及资源配置效率等问题成为了国内外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盈余管理作为企业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IPO的成功与否具有重要影响;而IPO审核则关系到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本文旨在探讨盈余管理与IPO审核之间的联系,并进一步分析其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

二、盈余管理的概念与方式盈余管理是指企业管理层在遵守会计准则的前提下,通过会计政策选择和职业判断,对财务报告进行合理调整,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行为。

盈余管理的方式包括应计项目管理和真实项目管理。

应计项目管理是通过调整会计估计和应计项目来改变报告盈余;而真实项目管理则是通过改变企业的经营活动来影响盈余。

三、IPO审核与盈余管理的关系IPO审核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确保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然而,由于盈余管理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部分企业在IPO过程中可能会进行一定程度的盈余管理。

这既可能包括合理的、合法的会计政策选择,也可能包括不合规的、操纵性的行为。

因此,IPO审核需要关注企业的盈余管理情况,以判断其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因素资源配置效率是指资源在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之间的分配和使用效率。

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因素包括市场机制、政府政策、企业竞争力等。

在资本市场中,IPO审核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对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影响。

一方面,公正的IPO审核能够保证优质企业的资源获取,提高资本市场的整体效率;另一方面,高效的IPO审核能够缩短企业上市时间,降低企业上市成本,从而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五、盈余管理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盈余管理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理的盈余管理可以帮助企业真实反映经营状况,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其次,不合规的盈余管理可能导致企业财务报告失真,误导投资者,降低资源配置效率;最后,IPO审核对企业的盈余管理进行监督和约束,能够保证资本市场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从而维护资源配置的效率。

投资银行审计师业务关联与IPO盈余管理

投资银行审计师业务关联与IPO盈余管理

投资银行审计师业务关联与IPO盈余管理一、本文概述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投资银行在IPO(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的角色日益凸显。

作为IPO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投资银行不仅要协助企业进行IPO前的筹备工作,还要在IPO后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持续审计和监督。

在这个过程中,投资银行审计师的业务关联及其对企业IPO盈余管理的影响成为了市场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投资银行审计师业务关联与IPO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

我们将对投资银行审计师的业务关联进行界定,并分析这种业务关联可能带来的潜在利益冲突。

我们将探讨IPO盈余管理的动机、手段及其对企业和投资者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深入分析投资银行审计师业务关联对IPO盈余管理的影响机制,包括审计师的独立性、审计质量、以及IPO后的市场表现等方面。

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揭示投资银行审计师业务关联与IPO盈余管理之间的内在联系,还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管机制,提高审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的研究结果也将为投资者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提供参考依据,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文献综述投资银行审计师业务关联与IPO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的关注焦点。

在探讨这一议题前,对过往研究进行系统的回顾与梳理,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一关系,也能为后续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关于投资银行与审计师的业务关联,学者们普遍认为,这种关联可能导致审计师在IPO过程中的独立性受损。

投资银行作为IPO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其利益与发行人紧密相连。

当审计师与投资银行存在业务关联时,可能会因为利益关系而倾向于放宽审计标准,甚至为发行人提供盈余管理的机会。

在IPO盈余管理方面,众多研究已经表明,盈余管理是企业为了达到特定的经济目标,如IPO成功、股价稳定等,而采取的合法或非法的会计手段。

IPO过程中的盈余管理行为,不仅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还可能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ipo项目盈余管理例子

ipo项目盈余管理例子

ipo项目盈余管理例子
IPO(首次公开募股)项目的盈余管理是指公司在上市后如何管
理其盈余和利润的过程。

这涉及到公司如何分配利润、投资未来发
展以及回报股东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关于IPO项目盈余管理的例子:
1. 分红政策,公司可以制定分红政策,决定将多少利润用于向
股东支付现金分红。

盈余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确定分红比例,以
平衡公司内部再投资和回报股东的需求。

2. 再投资和扩张,公司可以选择将一部分盈余用于再投资和扩张。

这可能包括扩大生产能力、研发新产品或服务、收购其他公司等。

这些投资可以帮助公司实现长期增长,并提高股东价值。

3. 偿还债务,公司也可以利用盈余来偿还债务,减少财务风险,并降低财务成本。

这有助于提高公司的信用评级和融资能力。

4. 股票回购,另一种盈余管理的方式是通过股票回购来提高股
东价值。

公司可以利用盈余购买自己的股票,从而减少流通股数量,提高每股收益和股价。

5. 税务规划,盈余管理还涉及到税务规划,公司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策略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负,从而保留更多的盈余用于公司发展和股东回报。

综上所述,IPO项目的盈余管理涉及到公司内部决策、财务规划和股东利益平衡等方面。

公司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合理的盈余管理策略,以实现长期稳健的发展和最大化股东价值。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4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23〕2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我国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我国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2023我国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概述•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主体与客体•我国证券发行审核的主要内容•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目•结论录01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概述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指政府对证券发行进行管理和审查的制度。

它包括对证券发行主体、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审查,以确保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定义与内涵1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历史沿革23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经历了从审批制到核准制再到注册制的发展过程。

2001年,我国开始实施核准制,逐步取消了政府对证券发行的干预,加强了市场化程度。

2019年,我国开始实施注册制,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提高审核效率。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基本原则审核标准公开透明,审核程序公正,对所有发行人一视同仁。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场化原则监管与自律相结合原则高效便民原则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市场化运作,减少政府干预。

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加强事后监管和惩戒机制。

提高审核效率,方便发行人申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02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主体与客体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发行审核的主体,中国证监会负责对申请发行的证券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合规性审查、财务审查、业务审查等。

证券交易所交易所作为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也参与证券发行审核,主要负责对申请发行的证券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等。

审核制度的主体股票发行是证券发行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增发新股、配股等。

审核制度的客体股票发行债券发行也是证券发行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

债券发行其他证券发行是指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证券的发行。

其他证券发行审核标准证券发行审核的标准主要包括合规性、财务真实性、业务可持续性等方面,其中合规性是最基本的要求。

审核程序证券发行审核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发审委审议、核准或不予核准等环节。

发行监管问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关中止审查等事项的要求

发行监管问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关中止审查等事项的要求

发行监管问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关中止审查等事项的要求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分类】问答正文发行监管问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关中止审查等事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流程、有序推进发行审核工作、明确和稳定市场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反馈回复时间、中止审查、恢复审查、终止审查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中国证监会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何时回复?答: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3个月内未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函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3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何时报送上会材料?答: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按要求提交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意见后,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根据审核进程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对外公示书面反馈意见,并于公示当日通知保荐机构报送上会材料。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书面反馈意见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上会材料报送至发行监管部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0个工作日内未报送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发行人的申请受理后至通过发审会期间,发生何种情形时将中止审查?答:1、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全体会议通过,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经审核,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不符合上述规定、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严重不合规或作出公司不适宜发行上市的判断,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反对票,并应在发言中充分发表意见;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信息披露不合规、不充分或申请材料不完整导致发审委委员无法作出判断,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弃权票或提议暂缓表决,原则上应提出具体意见;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符合上述规定、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基本合规,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同意票,有必要时也可附加条件,附加条件的应作出说明。

二、发审委委员审核公司申请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存在与否及是否影响公司发行上市独立作出判断:(一)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发起人出资不实;2.公司未经批准发行或变相发行过股票、债券,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发行和交易证券;3.公司设立或运作期间未履行合法的审批、登记程序;4.其他重大的违法行为等。

(二)公司三年前是否存在对公司未来产生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募集公司,其设立行为及内部职工股发行、增资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等。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是否连续盈利。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最近三年内发生的重大重组行为(包括公司整体资产置换、公司分立等)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业绩产生了重大影响,发审委委员可以判断公司是否可以连续计算重组前原企业的三年盈利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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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盈余管理与发审委审核冉茂盛黄敬昌(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400044)摘要:本文考察了IPO过程中的盈余管理行为以及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企业的盈余管理是否影响发审委的决策。

我们以2006-2009年成功上市的企业为样本,发现发行企业在上市前和上市当年存在异常高的收益率,但上市后收益率出现大幅下滑。

进一步分析发现,该收益率变化模式是管理者利用应计项目在上市前操纵盈利的结果,而不是来自经营现金流。

以我国首次公开发行制度为背景,我们采用2006-2009年申请IPO的企业为样本,发现以保护投资者为目标的发审委在审核过程中考虑到盈余管理,盈余管理程度越高的企业越难获得通过。

关键词:首次公开发行;盈余管理;投资者保护;发审委审核Abstract:This essay analysis earnings management during the IPO process,and whether it is taken into account by the Stock Issuance Examination and Verification Committee(SIEVC). Using data of IPO companies of A-share during 2006 to 2009, we find that IPO firms have high positive issue-year earnings, but significantly declined earnings after the year of issuance. Moreover, the evidences suggest that the high earnings during the IPO year comes mainly from accruals, not the cash flows from operations. Based on the policy of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in China and the sample of IPO applicant during 2006 to 2009, we find that the Stock Issuance Examination and Verification Committee are aiming to protect investors by taking account of the earnings management of IPO firms. Consequently, the more the firms engaged in earnings management, the more difficult they get approved of the IPO application.Keyword: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earnings management; investor protection; the approval of SIEVC作者简介:冉茂盛,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公司财务。

黄敬昌,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财务。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引言在IPO过程中,管理者和大股东拥有关于企业未来现金流和运营状况的私人信息,而投资者缺乏能够预测发行企业的未来盈利的信息,发行公司可以通过披露财务报告缓解这种信息不对称。

这些财务信息决定了投资者愿意为该股票所支付的价格。

但是,这些会计数字是在会计准则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而产生的,带有一定主观性。

会计政策和财务数据对IPO企业发行价的巨大影响使得管理者有能力和动机操纵盈利,以更高的发行价募集更多资金。

会计应计制的存在、会计政策选择的弹性以及重大会计调整必须予以追溯调整等客观因素的存在,为IPO公司创造了平滑收益的机会,也为他们进行盈余管理留下了空间,使得此类盈余管理成为一种“合法”的行为(潘越、吴超鹏和史晓康,2010)[15]。

Healy和Wahlen(1999) [9]认为出于监管目的,关于监管者是否能够看穿盈余管理的证据仍然不多。

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发审委作为证监会审核上市资格的部门,站在投资者利益的立场上有必要对这种“合法”行为进行适当的监管。

研究首次公开发行中的盈余管理,监管者对该盈余管理的态度以及证券市场监管效率具有借鉴意义。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一、IPO过程中的盈余管理利润是投资者估计企业未来业绩的最重要工具(Healy和Wahlen,1999) [9]。

为了吸引投资者,IPO企业有激励报告更高的利润,使得投资者相信现在的高收益会一直持续下去,造成投资者对发行公司未来业绩的预期过于乐观。

这样不但提升了发行企业的形象,还能以更高的价格发行新股。

IPO过程中进行盈余管理不是没有风险的,首先上市后投资者可能发现管理者在IPO前后的盈余管理行为,如果投资者因此而遭受损失,可能会为管理者带来诉讼(DuCharme,Malatesta等,2004) [7];其次,盈余管理的发现可能使得企业财务报表可靠性受到质疑,并导致该企业未来筹资成本增加。

即便如此,若管理者认为他们的行为不会被发现或者被发现所付出的成本低于实施盈余管理带来的收益,他们仍会利用会计应计来提高IPO 前后财务报告中的利润。

Dechow和Skinner(2000) [5]认为在新股发现前后,管理层为使公司股票更有吸引力,他们有巨大的动机美化财务报表,取得更高的股票发行价,降低融资成本。

发行企业的管理者在IPO过程中,在会计准则允许范围内使用会计方法增加财务报表中的利润,美化企业的盈利能力。

若投资者没有发现该公司利用应计项目暂时增加利润,管理者和原有股东将会在发行新股的过程中获得直接利益,使得财富从投资者转移到管理者和原有股东。

Aharony,Lin和Loeb(1993) [2]发现首次公开发行企业的主观应计在IPO当年达到最高水平,并且与未来的净收益和经营现金流量负相关。

Friedlan(1994) [8]通过分析财务报表中会计信息在IPO定价的作用,利用修正DeAngelo模型,发现在公开发行之前发行公司采用过增加收益的会计方法。

Teoh,Welch和Wong(1998) [11]发现IPO公司在上市当年报告显著为正的会计应计,并且在上市后三年里股价表现更不理想。

以国内为背景的研究,陈胜蓝(2010) [13]以2001-2007年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公司为样本,发现发行企业的会计操纵权对IPO发行价格有显著正影响。

Aharnoy,Lee和Wong(2000) [1]发现在上市后企业ROA的下降并没有伴随着经营现金流的下降,上市前异常高的总资产收益率是主观应计所致而不是经营现金流。

林舒和魏明海(2000) [14]研究发现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报告的收益在IPO前2年和前1年处于最高水平,IPO当年显著下降而非继续上升或略微下降。

因此,我们提出假设1:H1a:IPO公司在上市前和上市当年有更高收益率。

H1b:IPO公司在上市前和上市当年有更多应计项目。

二、IPO中的盈余管理与发审委审核我国IPO程序不同于美国,1992到2003年股票发行制度经历了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

尽管股票发行程序发生变化,也不再规定发行额度,但是作为进入资本市场第一关也是最为关键一关的发审委自始至终都存在。

证监会发审委作为审核公司发行上市资格的部门,其任务是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IPO募集资金大小关系到上市公司切身利益,同时承销商的承销费同样与募集规模相关,而会计盈余是募集资金规模主要影响因素,所以申报公司和承销商都有动机操纵会计盈余来获得大的利益。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发审委把盈余管理作为其审核的考虑因素之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发审委委员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时,应当关注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公允反映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是否存在重大的财务风险。

证监会也曾在公开场合表示,信息披露是其关注的重点事项之一,具体来说是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与发行人或其关联方公开渠道所披露的信息之间是否存在不合理差异,同行业信息对比是否失真,是否存在人为操纵的因素,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误导等。

Chen和Yuan(2004) [4]发现证监会能够识别申请企业在配股和增发前后的盈余管理,通过盈余管理达到10%净资产收益率要求的企业更不可能获得证监会通过,证监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资金合理流动。

因此,我们提出假设2:H2:IPO 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越高,越难获得发审委审核通过。

研究方法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描述假设1a 和1b 我们以2006-2009年间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为样本,假设2我们相同期间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企业为样本,其中2009年度数据不包括申请创业板上市的企业。

上市以前的数据来自相关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而上市当年及上市以后的数据来自CSMAR 数据库。

其中,我们剔除金融企业和数据不足企业样本。

数据处理使用Stata11.1。

二、时间基点的选择对于假设1a 和1b ,与以往研究一样我们以上市当年为基准,比较上市前后收益率和应计项目的变化。

对于假设2我们以招股说明书上最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数据为基础,比较通过发审委审核的企业和没获得通过的企业在盈余管理程度上的差异。

三、收益表现的衡量指标本文采用两个指标衡量IPO 前后的收益表现,分别是总资产收益率和销售净利率。

同Aharony 、Lee 和Wong(2000) [1],为了剔除公开发行所得到的过多货币资金,精确反映总资产中真正参与企业营运的部分,本文使用的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末总资产-年末货币资金)。

参考Teoh,W ong 和Rao(1998) [12],我们还使用销售净利率衡量IPO 公司的收益表现。

四、盈利管理度量方法本研究利用非正常营运应计(abnormal working capital accruals ,DeFond 和Park(2001) [6],Carey 和Simnett(2006) [3])和流动应计(current accruals ,Myers 等(2003) [10])作为盈余管理的代理变量。

非正常营运应计是实际营运应计与市场期望营运应计的差额,该差额代表了当前营运资产不能维持现有销售规模的部分(DeFond 和Park ,2001) [6]。

这部分非正常营运应计不可能在未来持续存在,在将来必然会转回,因此可以作为衡量盈余管理程度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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