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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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房地产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浅谈中国房地产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浅谈中国房地产法律制度及其完善浅谈中国房地产法律制度及其完善1.引言房地产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随着社会进步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中国房地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中国房地产法律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2.中国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2.1 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介绍国家开展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机构以及其职责和权力范围。

2.2 房地产开发流程:详细描述国家对房地产开发流程的监管要求,包括项目审批、用地审批、工程建设、销售等环节。

2.3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阐述国家对房地产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要求和监管机制,包括建筑设计、施工过程、工程验收等方面。

2.4 商品房销售监管:介绍国家对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合同签订、质量保证、价格监管等要求。

3.房地产税法律制度3.1 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概述国家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征收的相关税种和政策,包括契税、增值税等。

3.2 房地产持有税收政策:详细介绍国家对房地产持有者征收的相关税种和政策,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4.房地产合同法律制度4.1 商品房买卖合同:阐述国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条款。

4.2 租赁合同:介绍国家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要求和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

4.3 委托代建合同:详细描述建设单位与施工方之间的委托代建合同的法律规定和约定。

5.房地产民事责任法律制度5.1 侵权责任:阐述在房地产交易和建设过程中因违约、欺诈等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

5.2 房屋质量问题的赔偿:详细介绍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赔偿责任和相关救济措施。

6.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完善6.1 风险防控机制:探讨当前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提出完善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建议。

6.2 管理模式改革:介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管理模式的改革方向和措施。

7.附件本文档附带以下附件:- 中国房地产法律相关法规- 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组织结构图- 房产交易税收政策解读8.法律名词及注释- 契税:指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通过契约实施的税费。

房产审核管理制度范本

房产审核管理制度范本

房产审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审核和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审核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审核和管理。

第二章房地产交易审核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双方应当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审核手续。

交易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二)房地产交易合同;(三)交易双方的身份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交易审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七条房地产交易双方应当在取得审核意见书后,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章房地产交易管理第八条房地产交易双方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第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有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第十一条房地产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房地产交易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交易审核的;(二)未经审核,擅自进行房地产交易的;(三)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营业执照开展业务的;(二)违反国家和本市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范文一、登记与备案1. 所有城市中的房地产交易必须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买卖双方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真实有效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文件,并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登记手续。

2. 新建住宅楼盘在销售前必须完成预售许可证的办理。

开发商必须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价格和时间进行销售,并在销售结束后提交相关销售数据报告。

3. 二手房买卖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卖方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等相关材料,买方必须提供购房合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相关部门会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合格后办理过户手续。

二、交易价格和租金管制1. 新建住宅楼盘的开发商在销售时不得擅自调整定价,必须遵循政府相关部门的定价规定。

2. 二手房交易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进行价格协商,但不得高于政府定价。

3. 租金应根据房屋面积、地段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并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布。

三、公共设施和环境保护1. 开发商在建设住宅楼盘时必须配备足够的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绿化带、垃圾处理设施等。

开发商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相关设施的建设和交付使用。

2. 新建住宅楼盘周围必须配套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商场等。

相关部门会在审批时评估该楼盘周边基础设施是否满足相关标准。

3. 城市房地产开发商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建设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在开发完成后,开发商还需负责楼盘周边环境的整治和保护。

四、违规处理和投诉渠道1. 对于不遵守相关规定的开发商、买卖双方,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和追责。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销售资格、吊销相关证件等。

2. 对于房地产交易中出现的纠纷,买卖双方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对纠纷进行处理。

3. 相关部门应建立24小时投诉热线,以便公众随时向其反映房地产交易中的问题和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应及时做出回应,并依法处理投诉事宜。

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六章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第一节房地产交易管理概述一、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概念和原则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三种形式。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二、房地产交易的基本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三项房地产交易基本制度,即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一)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以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如果交易双方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评估。

交易双方对重新评估的价格仍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

三、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机构主要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授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等)。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管理一、房地产转让概念(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4)以房地产抵债的。

建筑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建筑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要求:
了解房地产法地概念、基本原则以及 立法系统。熟悉房地产权属及其管理、 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屋拆迁、城市房地 产交易、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法律制 度。掌握购房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增强 规避房地产纠纷的法律意识。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地产交易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6. 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 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 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 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
a)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 房地产三级市场 3. 房地产转让: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
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 给他人的行为。 有偿、无偿 允许转让条件,禁止转让条件 转让程序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1.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 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提示:
房地产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先导 性和支柱性的重大作用。房地产业涉及 整个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国家、企 业、单位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通过立 法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整和规范日益 显得重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建设法中的主 体法律,是我国城市建设的法律保障, 它通过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理和服务等活动,保障城市房地产权利 人的核发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 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人和出售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住房供应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城市房地产市场中的购房、出售房地产以及房地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市场应当依法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从业资格制度。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和政策,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和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办理市场准入手续。

第六条市场准入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不得歧视,不得限制竞争。

第七条市场准入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对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八条市场准入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与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

第三章信息公开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和代理机构应当向购房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信息。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房地产市场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房价格、供应量等。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和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购房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回答购房人的疑问。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十二条购房人与出售人可以通过购买合同、买卖证明等合法方式进行房地产交易。

第十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自愿、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强迫或者欺骗购房人。

第十四条异常房地产交易应当及时报告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由其依法处理。

第五章房地产经营第十五条房地产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得违法经营。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营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改变房地产用途。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对房地产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七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七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据《广州日报》报道28日,来自深圳的女子李燕如以5.26亿元总价,力 挫12家开发商,拍得广州一块住宅用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证实, 这是广州首次有自然人成功拍得住宅用地。 28日下午,面积17304平方米的天河区黄埔大道坚红化工厂地块竞拍引来 13位竞拍者。此次出让的宅地要求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的方式拍卖。仅 十多分钟,地价就已从3.6亿元飙升至4.9亿元。竞拍数额冲至5亿元后,自然 人李燕如将总价抬至5.26亿元。随后,拍卖随着地块最高限价的出现,转至 “竞配建”环节。在此环节,李燕如与越秀地产争夺了13轮后,以130套、 3900平方米公租房的配建规模力压对手。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证实,这是广州有史以来首次有 自然人成功拍得住宅用地,按规定,李燕如随后将成立公司对土地进行开发。 李燕如在拍卖结束后称自己来自深圳,并进行过房地产开发。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李燕如在申请竞买该地块时,按照 竞买须知的要求提交了成立项目公司“广州市雅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 相关证明。
问:国防厂与造纸厂的交易是否合法?为什么?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 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审批。本案中某国防厂转让的土地,所有权属 于国家,某国防厂只有使用权,无权转让。某 国防厂与造纸厂通过有偿转让房屋自行转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规 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 收非法所得,限期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非法 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 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毗邻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江苏华西村参与投资,每平方米售价4900元,比周边楼盘低 2000元……”今年初,昆明“华西滨湖国际生态城”成了受到昆明人热捧的热门楼盘。 今年5月,从浙江来昆明做生意的陈先生在房产中介公司“21世纪不动产”一名员工的极力 推荐下,购买了一套88平方米和一套118平方米的住宅,并缴纳了房款总价30%的“代建诚意 金”,总计30.28万元。 在宣传资料上,“滨湖生态城”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六甲街道永胜村,为城中村改造项目, 由江苏华西村与云南君信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昆明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 “年初,君信公司找我们谈过联合开发的事,但六甲街道约14平方公里的范围内,有10条入 滇河道,属于滇池流域重点保护治理区域,尚未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六甲街道办事处相关 负责人告诉记者,“随后几个月,不断有市民来电咨询买房的事,还有人亲自到村里来看—— 我们感到有问题了。” 今年3月,六甲街道办事处与永胜社区居委会在当地媒体上做出声明,表示有关“滨湖生态 城”的房屋售卖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该片区城中村改造未确定任何开发企业……” 一个月后,官渡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也发表声明称,“相关的土地征收及建设手 续尚未获得审批,任何销售该项目商品房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然而,“预警”并没有降低购房者的热情。据初步统计,短短半年间,有40余家单位和约 2000名市民被骗,涉案资金近3亿元。 “公司是虚报注册资本成立的,楼盘项目是虚构的,户型图是网上下载的。”昆明市公安 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副支队长、本案专案组副组长普令德说。 普令德介绍,云南君信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庆荣与其同伙租下了五星级的佳华广场酒店 一整层楼当作办公室,又租下酒店大堂作为“滨湖生态城”的展示大厅,还专门请公司制作了 楼盘的3D宣传影像。 “这样档次的售楼处在昆明房地产界应该是惟一的,看上去就很有实力的样子。”普令德说。

房地产投资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政策

房地产投资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政策

房地产投资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政策2023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投资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但是,房地产投资毕竟是一项风险较高的行业,因此在投资前需要了解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政策。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介绍。

一、房地产投资的相关法律制度1.《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的基本内容和法律关系,明确了房地产购买、出售、租赁等基本法律制度的主要规定,保障了投资者利益。

2.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保护和管理。

投资者在进行房地产投资时,需要遵守该法律的相关规定,保持合法合规。

3.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房地产投资中的重要法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对于投资者来说,保障物业管理的合法性也是非常重要的。

二、房地产投资的相关政策1. 土地供应政策土地是房地产投资的基础,土地供应政策的调节将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和供需平衡。

政府对土地供应的管控,将导致房地产市场供应紧张,进而推动市场价格上涨。

2. 房屋供应政策政府为了保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将会对房屋供应进行相关调节。

适当的公共住房建设、租赁市场建设等措施,有助于提高房屋供应的成本和质量稳定房地产市场。

3. 资金政策随着国家资金政策的不断变动,房地产投资的融资方式也将发生变化。

在进行房地产投资时,投资者需要关注国家资金政策的变化,并根据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

4. 税收政策税收政策在房地产投资中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税收的调节将直接影响到房地产投资的回报率,因此投资者需要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风险管理。

三、结语通过以上对于房地产投资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分析,可以看出房地产投资是一项风险很高的投资方式,需要投资者谨慎对待。

在投资前,需要充分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动态等方面的信息,进行全面、科学的分析,从而开展有序、有效的房地产投资。

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法律依据

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法律依据

在我国,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法律依据: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该条款明确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地位。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具体规定,第十条规定:“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该办法明确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时间要求。

三、《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未登记的不动产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条款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法规,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购房合同、抵押合同等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备案。

”该条例明确了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的范围。

五、《房地产登记办法》《房地产登记办法》是我国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实施条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购房合同、抵押合同等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备案。

”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的程序。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其中明确要求:“购房合同必须进行登记备案,开发企业不得销售未登记备案的房屋。

”该通知强调了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地产登记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等。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

(二)广告许诺纠纷 1、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效力: ➢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 可视为要约。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 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 人如有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的行为。
双方当事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 当事人之间有相互串通的行为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
➢ 处理思路:前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因恶意串通而订立的 合同无效。
➢ 存在问题:证据支持
案 例 4.5
2002年12月,山西陈女士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 合同,约定:陈女士购买某项目的商品房一套,面积235m2, 总价69.56万元,开发商应于2003年5月15日将验收合格的房 屋交付,陈女士在接房时一次性支付放款。
四、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P107)
标的物、价格、履行的期限和方式、保修责任、解除合 同退房的条件、违约责任等
五、房地产买卖的程序(P108)
签约
申请
审核
缴费
登记发证
第二节 商品房预售
一、商品房预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
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部分价款的行为。 2、商品房预售的法律特征 ➢ 预售主体的规定性:
2、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与预售合同效力的关系 登记不再是预售合同生效的要件
四、商品房预售纠纷中常见类型
案 例 4.1
张某于2005年5月12日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位于西安某小 区3号楼的一套面积为158m2的商品房。双方约定:张某一次 性支付购房款50.68万元,某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5月12日交 房。由于张某早有买房的打算,所以学习了不少有关房地产 买卖的知识,在签约的当天,特别提出要看一下“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售楼小姐一边表扬张某知识渊博,一边指着墙 上挂着的预售许可证。由于张某以前也没有见过预售许可证, 加上售楼小姐的热情和诚恳,他粗粗看了一眼便放心的签了 合同、交付款项。然而,意想不到的是,张某住进此房屋近 一年,仍未拿到房产证。后来才得知,当时售楼小姐指给自 己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属于4号楼而不是3号楼的。为此, 2007年8月10日,张某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双 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其各 项损失共计46520元。

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房地产行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在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就业、促进城镇化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政策。

本文将对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

一、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是国家对房地产开发行为进行管理的基本法规,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该条例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准入条件、开发项目的规划和审批程序、合同签订与履行等方面的规定。

针对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了购房者的信息披露权、咨询权、签订合同权、质量保证权等,要求开发企业必须向购房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合同文本必须公平合理,并确保房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开发企业,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可以追究开发企业的法律责任。

二、房地产调控政策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价格的上涨,为了避免房地产泡沫的出现和消费者的负担过重,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限制投机炒房、稳定市场预期、保障人民住房需求。

其中,购房限制政策是最常见的调控手段之一。

政府通过限制非本地居民购房、限制多套房产购买、加大房贷利率等方式来控制购房需求,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此外,还有土地供应管理、促进租赁市场发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房地产交易的重要法律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不动产权利的真实、合法和有序,提升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不动产登记包括房地产权属登记、抵押登记、租赁登记等。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解决房地产交易中的多重销售、虚假登记等问题,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制度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准确的抵押担保,降低了金融风险。

四、城市更新政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更新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城市发展模式。

城市更新政策旨在通过对老旧城区进行整治、改造和更新,提升城市功能和居住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一、引言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社会的整体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质量。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房地产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的房地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总结。

二、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体系结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是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城市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房地产市场秩序等方面的基本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是我国的基础法之一,规范了财产权的行使和保护,对房地产权益的确权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法》:该法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和供应、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面的制度,为房地产开发提供了法律保障。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赠与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城市房地产赠与合同的成立、效力以及解除等关键性问题,为土地赠与者和受赠者提供了相应的法律规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旨在规范房屋拆迁行为,保护房屋拆迁受到侵害的权益,目的是确保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合同法》:该法规定了房屋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程序、要求以及登记机关的职责,确保不动产权益的明晰和合法性。

三、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实施与问题1.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实施:我国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在保护购房者的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对于确权、登记、拆迁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房地产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房地产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购房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另外,一些地方性的地方条例缺乏统一性,造成法律体系的碎片化。

四、房地产法律法规的改进措施1.完善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应该针对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提高维权的效果和机制。

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一、概述城市房地产是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需求之一。

为了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秩序和稳定,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管理城房地产。

二、产权保护在城房地产交易中,产权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包括了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的所有权以及其他与房地产相关的权益。

这些法律制度明确了产权的取得和转让条件,规定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措施,保障了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城房地产交易的基础。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法律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交易的内容和条件。

这些法律制度保证了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防止了不合法行为的发生。

四、市场监管城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复杂的市场,需要有有效的监管机制来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健康发展。

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包括了市场准入制度、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审核制度、广告宣传的规范等。

这些法律制度保证了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了虚假宣传和不当竞争行为。

五、租赁合同在城市房地产租赁市场,租赁合同是保护租客和房东权益的重要工具。

法律制度明确了租赁合同的签订条件和内容,规定了租客和房东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法律制度保护了租客的住房权益,维护了房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租赁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六、建设规划与管理城市房地产的建设规划和管理是城市发展的重要保障。

法律制度规定了城市用地规划的原则和程序,明确了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和审批程序。

这些法律制度保证了城市房地产建设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维护了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形象。

七、违法处罚为了防止违法行为在城市房地产市场上泛滥,法律制度规定了房地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这些法律制度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定义和判定标准,规定了相应的违法处罚。

这些法律制度对违法行为起到了有效的威慑作用,维护了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八、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是保证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房产管理制度模板

房产管理制度模板

房产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管理,规范房产交易行为,保障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房产管理,是指对房地产产权、产籍、交易、登记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房产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产管理体系,加强房产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房产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房产登记第五条房产登记是指对房地产权利和限制性权利进行登记,确认权利归属和权利内容的行为。

第六条房产登记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

第七条房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和登记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办理房产登记,并颁发房产证书。

第八条房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产登记档案制度,保证房产登记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更新。

第三章房产交易第九条房产交易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其房地产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转移给其他主体的行为。

第十条房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房产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并缴纳房产交易税费。

第十二条房产交易中的房价应当真实反映市场价值,禁止虚假交易、哄抬房价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房产产籍管理第十三条房产产籍管理是指对房地产产权、产籍资料的管理,包括房产调查、测绘、统计等工作。

第十四条房产调查是指对房地产权利、限制性权利和房地产状况的调查。

第十五条房产测绘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进行,保证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房产统计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规定进行,反映房地产发展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

第五章房产管理服务机构第十七条房产管理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房产管理服务的单位。

第十八条房产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条件和设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房产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房屋销售规章制度

房屋销售规章制度

房屋销售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销售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销售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商、销售代理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从事房屋销售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销售单位)应当依法经营,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销售准备第五条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第六条销售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供购房者查阅:(一)开发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资质证书;(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四)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五)购房者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销售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销售场所,并悬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八条销售单位应当配备具备专业知识的销售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销售工作。

第三章销售行为第九条销售单位应当向购房者出示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明确告知购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销售单位应当根据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明确购房者的姓名或名称、房屋的坐落、面积、价格、交付时间等事项。

第十一条销售单位应当为购房者提供正式的购房发票,并依法开具其他相关发票、证书。

第十二条销售单位应当保证房屋质量,不得隐瞒房屋存在的事实,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三条销售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房价,不得采取虚假折扣、虚假优惠等手段诱骗购房者购买。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房地产销售的政策规定,不得擅自销售不符合预售条件的房屋。

第四章售后服务第十五条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为购房者提供咨询、解答、协调等服务。

第十六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
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
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
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
他处理。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
(四)房地产转让的禁止事由
第38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后,方可开业。
第59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 认证制度。
第四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 管理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概念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60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登记发证制度。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61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 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 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 使用权证书。
不符合本法第39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
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
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
其他情形。
(五)房地产转让合同及受让方的土地使用 权年限
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 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三)房屋租赁中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收益 的保护
第56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
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
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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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的种类和方式
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的用地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概念 •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 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 2、可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 按法律规定,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公 民个人可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 但是,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应依法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 资企业,享有该权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 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 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 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 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法律对出让方式的两点限制:
• (1)对高利润用地的限制。《房地产法》13条规 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 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的, 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 《物权法》第37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 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 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 的方式出让。” • (2)对“协议出让金”的限制。《房地产法》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 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
2、房地产的特征
• 房地产属于不动产,因此,具有与其他不动产共 有的特性: • (1)位置的不可移动性。土地的位置是不可移动 的,房屋一般也是不可移动的。 • (2)标的的特定性。是指房地产标的是特定物, 表现在房地产标的所在的特定位置的唯一性,以 及房屋建设材料、类型、朝向、新旧、生态以及 邻里环境等方面的不可复制性,从而使其具有财 产权标的上的不可替代性。
(一)一级.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 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 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 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 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 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 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 《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 ※“土地 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①拍卖、②招标或 者③双方协议的方式”。 • 1、拍卖出让。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 组织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竞投者到场, 在市、县政府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主持 下,公平竞投某一地块使用权,按“价高 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一 种出让方式。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 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 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 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 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 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城市房地产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 (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 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 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 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规定:“本法所 说的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 市、镇”。所以,本章所研究的“城市房地产” 实际上就是“在直辖市、市、镇”规划区内的房 地产。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 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 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 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概述
一、房地产的概念和城市房地产范围
• (一)房地产的概念和特征 • 1、房地产的概念:房地产是指房产和地产的合称。房产 与地产是指他们的财产状态。由于房屋的物质形态与土地 的物质形态的一体性以及房产与地产内在价值的整体性, 所以可以把二者合称为房地产。 • 本章所涉及的房地产仅仅是指可以作为房地产业开发 经营的房产和地产。 具体包括:(1)在已经取得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经营的房地产;(2)经过公有住 房改革依法取得产权的房地产。 • 不包括:(1)农村集体经济所有的土地;(2)农村 中农村村民的住房、宅基地。
2、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
• 《物权法》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 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 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 律规定办理。 • 《城市房地产法》22条规定,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使用者 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 一年申请续期。
二、土地使用权划拨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和出让土地使 用权的最高年限 •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 使用权人在出让使用期限内依法对土地享 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 • 部分处分权:指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 押、用于合资、合作经营等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
• • • •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期满自动续期)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年; •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设立程序
• 设立程序是: • (1)办理工商企业的登记。(《条例》规 定:向县级以上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请登记。30天内予以登记) • (2)向主管部门备案。(自领取营业执照 之日起30天内,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建设委员会)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 级,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 产开发经营业务。 • 2、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分为4个等级 (一级、二级、三极、四级)一级最高。 •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不符合 原来资质条件的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降级 处理。 • 4、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确定的经营范围从 事房地产开发。不同资质的企业开发建设的规模 不同。
• 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 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在土 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 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 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没有期 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
• 下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可以采取划拨方 式取得: •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 项目的用地; •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2、招标出让。是指在指定的期限内,由符 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书面投标方式, 竞投出让地块使用权,由招标人根据一定 的要求,择优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一 种出让方式。 • 3、双方协议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 地管理部门与申请受让人直接就土地使用 权出让有关事宜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一 种出让方式。
(四)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和续期
• 1、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形(或事由)※ • (1)使用期限届满未续展或者申请续展未获得批 准的;(22条) • (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20条) • (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26条:以出让 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满2年 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4)土地灭失(指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力量造成 原土地性质彻底改变或者原土地面貌的彻底改变) (21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与资质管理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 1、房地产开发企业概念 •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 和经营的企业。 •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 • 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3)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 (4)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 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 员; •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 闻 链 接
2010年3月15日,经过84轮的激烈竞价,远洋地产 旗下子公司远豪置业以40.8亿元竞得大望京1号地, 地块楼面地价达每平方米2.75万元,这一价格已 超过望京地区不少楼盘的销售均价,被认为是北 京市场上新的单价“地王”。SOHO中国董事局主 席潘石屹昨日表示,对大望京1号地做了测算,结 论是:销售单价4.5万元/平方米,才可以有10%的 利润。同日下午,经过58轮竞价,中国兵器装备 集团公司旗下北京世博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17.6亿元的总价竞得海淀区东升乡地块,楼面 价折合2.90万元/平方米。该地块取代大望京1号 地,成为新的单价“地王”。 此外,经过64轮竞价,中信地产以52.4亿元的总 价竞得大兴区亦庄地块,总金额超越2009年“地 王”顺义区后沙峪镇天竺开发区22号地的50.5亿 元,成为总价新“地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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