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买卖相关规定及经典案例解析
期房购房合同中的规定
一、合同主体及标的1. 合同双方:甲方(开发商)与乙方(购房者)。
2. 标的:乙方购买的位于(具体地址)的期房,房屋结构为(具体结构),建筑面积为(具体面积)平方米。
二、房屋交付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2. 甲方应在房屋竣工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向乙方提供《房屋交接确认书》。
3. 乙方在收到《房屋交接确认书》后,应在(具体日期)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4.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每延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2)若延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三、房屋质量及保修1. 甲方保证所交付的房屋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2. 房屋保修期限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具体如下:(1)主体结构、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管道设施保修期为50年;(2)室内设施、设备保修期为2年;(3)门窗、栏杆、扶手等保修期为5年。
3. 在保修期内,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应无偿维修;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甲方可收取合理费用。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期限向甲方支付购房款。
2. 付款方式:分期付款,具体如下:(1)首付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具体日期)内,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的30%作为首付款;(2)尾款:房屋交付前,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的70%作为尾款。
3. 付款期限: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购房款。
五、违约责任1. 甲方违约责任:(1)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每延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2)若甲方未按约定质量标准交付房屋,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2. 乙方违约责任:(1)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2)若乙方在房屋交付前未支付尾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法经典案例
房地产法经典案例在房地产行业中,法律案例的存在非常重要,可以为我们提供经验教训,以及引导我们在合同签订和纠纷解决过程中遵守法律。
本文将介绍一些经典的房地产法案例,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房地产法的实践应用。
一、合同解除案例在房地产交易中,合同的履行是双方共同的责任。
当一方违反合同的条款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以下是一个合同解除案例。
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应在一年内将房屋交付给乙。
然而,在交付期限届满前,甲未能履行合同,并且明确表示无意继续履行合同。
乙因此解除了合同,并要求甲赔偿违约金。
根据房地产法相关规定,当一方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该案例中,乙有权宣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二、物业管理纠纷案例物业管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涉及到房地产业主及其使用和管理权益。
下面是一个物业管理纠纷案例。
甲是一家商务楼宇的业主,乙公司则是该楼宇的物业管理方。
根据合同,乙公司应负责楼宇的日常维护、保安管理等职责。
然而,乙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导致某天楼宇发生火灾,造成严重财产损失。
甲认为乙公司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并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房地产法,物业管理方应尽到其管理职责,确保业主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明显失职,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建筑质量纠纷案例建筑质量是房地产交易中极为重要的因素之一。
下面是一个建筑质量纠纷案例。
甲购买了乙公司新建的一栋公寓楼。
然而,不久后甲发现房屋存在漏水、墙体开裂等质量问题。
甲要求乙公司进行维修和整改,但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根据房地产法相关规定,房屋开发商应确保建筑物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并对建筑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在该案例中,乙公司的房屋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甲有权要求乙公司进行修复,并可以寻求相关赔偿。
结语房地产法经典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实践经验和法律指导,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房地产法。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购房纠纷
案例:张三购房纠纷事实经过:张三在2015年购买了一套位于XX市中心的商品房,房屋交付时完成了所有的手续,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并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
然而在入住后不久,张三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面开裂、水管漏水等。
他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此问题,但开发商一直以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为由拒绝负责修缮。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保证房屋的质量符合约定,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责任。
根据《物权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购房人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购房人可以向开发商提出维修或换房的要求。
建议:张三可以先与开发商再次沟通,要求其承担修缮责任。
如果开发商仍然拒绝负责修缮,张三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开发商发函,要求其履行保修责任,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如照片、录像等。
如果开发商仍然不予理睬,张三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的修缮费用和经济损失。
案例:李四劳动纠纷事实经过:李四在一家企业工作,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事项。
然而李四发现,公司连续几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且公司经常加班而未支付加班费。
李四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但公司一直未予理睬。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雇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加班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可以通过与雇主协商、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劳动部门投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李四可以先与公司再次沟通,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
如果公司仍然拒绝支付,李四可以向公司书面发函,要求其履行支付义务,并附上相关的证据,如工资条、劳动合同等。
如果公司仍然不予理睬,李四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劳动法规定的救济途径,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向劳动部门投诉。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房产买卖纠纷
案例:房产买卖纠纷案例一:买房后发现房屋有严重质量问题事实经过某某先生在某年某月购买了位于某某小区的一套新房作为自住。
购房时,开发商承诺房屋质量过硬,并提供了相应的质量保证书。
然而,某某先生入住后不久就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和墙体开裂问题,严重影响了居住环境。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发商在售房时需要提供质量保证,如果买方在房屋交付后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可以主张退房或者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在本案中,开发商提供了质量保证书,但实际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问题,涉嫌违反了合同承诺。
建议某某先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维权要求,并附上相关证据(如照片、水电检测报告等)。
如果开发商拒不配合解决问题,某某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退房或要求开发商承担修缮费用。
案例二:房屋所有权归属争议事实经过某某先生与某某女士结婚多年,期间购买了一套位于某某小区的房屋,并以双方共同财产进行支付。
然而,随着两人感情破裂,争议逐渐升级,双方对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了纠纷。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夫妻离婚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建议某某先生可以寻求与某某女士协商解决房屋归属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律师起草相关诉讼材料,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调取银行流水等证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项的证据。
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先生在某年某月与某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将位于某某小区的房屋租给了某某女士。
然而,某某女士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多次向中介公司反映并要求解决问题,但未得到及时的回应。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房屋出租方有义务保证租赁物的安全性能。
如果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租户有权要求解决问题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期房购房合同中的规定
期房购房合同中的规定期房购房合同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或期房转让者签订的关于购买尚未竣工的房屋的合同。
由于期房的特殊性,合同中应包含一些特定的规定,以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期房购房合同中的规定。
一、竣工日期及房屋交付时间期房购房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房屋的竣工日期及交付时间。
这是因为购房者对房屋交付时间非常关心,而开发商往往不能按时交房。
合同中应规定房产公司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并对延期交房的免责条件做出限定。
比如,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无法避免的延期交房,是可以接受的免责条件。
但免责条件不能笼统约定,只能明确限定一种或几种,以免开发商在日后以设计变更或资金问题等作为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责理由,以逃避责任。
二、付款方式及时间期房购房合同中应详细约定付款的时间及方式。
建议购房者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房款,这样不仅可以减轻经济压力,同时也是对开发商如期履行合同最好的约束。
双方可以约定按房产的工程进度逐笔付款,直至取得房屋所有产权证书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付清最后一笔款项。
三、违约责任期房购房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
合同中应约定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质量不符合约定等违约情况下的责任。
同时,合同还应约定购房者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房款等违约情况下的责任。
通过明确违约责任,可以保障双方的权益,促使双方履行合同。
四、合同备案期房购房合同签订后,购房者应主动了解开发商是否在合同订立后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合同备案是保证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步骤,可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其他事项期房购房合同中还应包含一些其他事项,如开发商的开发经营资格、预售证件、房屋细节等。
合同中应明确开发商具有合法的开发经营资格,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预售证件。
此外,合同中还应详细标明所购商品房的应用面积、房间面积等信息,并对按比例分摊费用的公用面积如电梯间、走廊、楼梯等做出明确界定。
总之,期房购房合同中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买卖中交付与交房事项的详细规定与解读及实操指南及案例解析
房屋买卖中交付与交房事项的详细规定与解读及实操指南及案例解析一、引言房屋买卖交付与交房事项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卖方交付房屋给买方并完成交房手续的过程。
这一环节对于房屋买卖双方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涉及交付时间、交付标准、交付责任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房屋买卖涉及的交付与交房事项进行详细规定与解读,并提供实操指南及案例解析,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规定和操作。
二、交付时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交付时间是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给买方的具体时间点。
根据《合同法》第100条的规定,交付时间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交付时间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1. 约定具体日期:合同双方可以明确约定具体的交付日期,例如“房屋交付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等。
2. 不明确日期: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具体的交付日期,则根据《合同法》第100条第2款的规定,交付时间为合同成立之日起60日内。
对于这种情况,买卖双方应当及时商讨并协商确定具体的交付日期。
3. 预售房交付规定:对于预售房的交付时间,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交付标准房屋买卖交付标准是指卖方在交房时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和质量要求。
一般来说,交付标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确权完成:卖方在交房时应当确保房屋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等所有权证书办理完毕,并交付给买方。
2. 基本设施与设备:房屋的基本设施与设备要正常运转且完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设备。
3. 结构安全和质量:房屋的结构应当符合相关建筑规范和标准,保证房屋的安全性和质量。
4. 房屋装修: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装修标准,卖方在交房时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装修,确保装修质量和标准符合合同条款。
四、交付责任在房屋交付过程中,交付责任是指卖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具体的交付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卖方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房屋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等必要文件和证明,确保买方能够合法地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房地产交易实例案例大全
房地产交易实例案例大全一、交易背景介绍案例一:李先生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处二手房。
李先生在北京工作多年,希望购买一处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房产。
经过多日寻找,他看中了这套位于朝阳区的二手房。
二、房产信息披露案例二:王小姐在购房过程中发现卖家未如实披露房产信息。
王小姐在购房时特别注意了房产信息的披露,然而在交房后发现屋顶存在漏水问题。
经过调查,王小姐发现卖家在交易前未告知这一信息。
三、交易价格谈判案例三:张先生与卖家就房产价格进行谈判。
张先生看中了一套房产,但与卖家在价格上存在分歧。
经过几轮谈判,张先生最终以稍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成功购得房产。
四、交易条款确认案例四:赵小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未注意到附加条款。
赵小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疏忽了合同中的附加条款,导致交房后出现了不必要的纠纷。
五、产权过户手续案例五:刘先生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遇到困难。
刘先生购买了一套期房,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遇到了阻碍。
经过了解,他发现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手续办理受阻。
六、资金安全保障案例六:林先生通过第三方监管账户保障交易资金安全。
林先生在购房过程中,为了保证资金安全,选择了通过第三方监管账户进行交易资金的监管。
七、法律风险评估案例七:陈小姐在购房前请律师对房产进行了法律风险评估。
陈小姐在购房前请律师对房产进行了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确保自己不会因为法律问题陷入纠纷。
总结:以上案例涵盖了房地产交易的主要方面,从交易背景介绍到法律风险评估。
通过这些案例的学习,可以更好地了解房地产交易的实际情况,为以后的房产交易提供参考和借鉴。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需注意各环节的风险控制,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同时,对于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要有充分的了解和预防措施,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策略和方法,以达到最佳的交易效果。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房产类案例解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房产类案例解析案例一:XX与XX之间的购房纠纷事实经过:XX先生与XX女士是一对夫妻,在婚后决定购买一套房产作为他们的住宅。
他们找到了一套心仪的二手房,与卖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时间已经过去了几个月,但是卖方仍未交付房屋,导致XX先生与XX女士面临无住房的困境。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购房合同是一种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基本责任是卖方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和数量交付商品,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
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卖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交付时间将房产交付给买方。
在这个案例中,卖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构成违约。
建议:对于此类情况,买方可以向卖方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卖方仍未履行合同,买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同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因违约导致的损失,包括已支付的首付款以及因无住房而导致的租金等。
案例二:XX与XX的建筑质量纠纷事实经过:XX先生购买了由XX开发商开发的新房,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发现质量问题可以向开发商提出维修和赔偿的要求。
然而,在房屋交付后不久,XX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渗水问题,导致室内的墙壁出现发霉、瓷砖掉落等严重损坏情况。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开发商对于售出的房屋应承担明确的质量保证责任。
如果房屋在交付后一年内出现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提出维修和赔偿的要求。
在这个案例中,XX发现了房屋严重的渗水问题,并且距离房屋交付时间不到一年,因此他有权要求开发商维修房屋并赔偿相应损失。
建议:购房者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及时向开发商提出书面维修和赔偿要求,并保留相关证据,包括照片、维修记录等。
如果开发商未能积极处理问题,购房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进行维修并赔偿相应损失。
同时,购房者可以要求法院通过鉴定确定房屋质量问题的性质和程度,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共10则
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共10则2014-11-14胡光明律师民事审判参考本文主要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2014年)及《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1辑)中专题收录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共10则,其中含有最高院指导案例一则。
须提示,案例4与案例10主要是关于房屋买卖中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的界定;案例5与案例9主要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所有权转移存有障碍的情形;建议结合起来阅读。
1、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民抗字第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裁判摘要】1、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一般应以原审审理范围为限。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于支持其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如当事人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不同于检察机关抗诉所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并不意味其申请抗诉的请求未获得检察机关抗诉支持;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未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再审中应予审理。
2、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机构销售房屋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委托代理机构未告知其特定房屋已经售出而导致一房二卖,属于其选择和监督委托代理人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此为由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应予免除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徐州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志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裁判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规避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为目的,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如果商品房买受人明知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案例
房屋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案例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可能会遇到各种纠纷。
本文将针对房屋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案例进行论述,帮助读者了解并预防类似问题的发生。
案例一:虚假宣传某甲在购房之前,通过房产经纪人了解到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
经纪人热情介绍该公寓拥有顶级装修、豪华设施等,并向甲展示了照片。
然而,当甲购买并入住后,却发现与事先承诺的差距较大。
甲向开发商要求退款遭拒,遂寻求法律援助。
针对此类情况,购房者应当保留宣传材料并与开发商签订详细购房合同。
一旦发现虚假宣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所有权纠纷乙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按时支付了所有款项。
然而,后来乙才发现卖方曾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
乙与抵押权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争议。
在购买二手房时,买方应通过房产交易中心核实该房屋的产权情况。
此外,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确保交易方详细、明确地表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如果发现产权存在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案例三:装修质量问题丙购买了一套新房,并签订了装修合同。
然而,入住后丙发现装修质量低劣,包括墙面开裂、水管漏水等问题。
丙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费用,但遭到拒绝。
在购房之前,购房者应仔细查看开发商的信誉度和历史记录,选择有良好信誉度的开发商。
此外,要求开发商提供详细的装修项目,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装修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
若发现装修质量问题,可要求开发商免费维修或补偿费用。
案例四:面积争议丁购买了一套住宅,但入住后发现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差距较大。
丁与开发商发生争议,要求退还部分购房款。
购房者应当在购买之前仔细核对合同中关于房屋面积的描述,并要求开发商提供详细的验收报告。
如发现面积与约定有较大差异,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量并保存相关证据。
在维权时,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多付的购房款或者要求开发商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房屋买卖中的纠纷多种多样。
为避免此类问题,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当保留宣传材料、核实产权和装修质量、仔细查看合同,以及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房屋买卖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案例分析李先生和张女士在去年决定购买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
双方经过多次线上线下的房屋浏览和交流后,最终确定了一套满足双方需求的房屋,并开始了买卖程序。
本文将对这一房屋买卖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关键问题和解决方案。
第一部分:买卖协议的要点买卖协议是双方达成一致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买卖协议的要点:1. 定义房屋信息:详细描述买卖房屋的地址、面积、结构、权属等信息,以确保双方对房屋有清晰的理解。
2. 定价和支付方式:明确房屋的买卖价格、首付金额和分期付款方式,确保买方和卖方都清楚交易的经济条件。
3. 交付和验收:约定房屋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标准,以及验收程序和标准,确保房屋按时、按约交付。
4. 过户手续:规定过户手续的办理时间、费用和责任,保证房产的合法过户。
5. 违约责任:明确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和违约金的数额,提供法律保障。
以上是买卖协议的主要要点,双方在签订协议前应该充分了解并达成一致。
第二部分:房屋权属的调查与确认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房屋的权属情况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买方需要确保房屋的所有权合法清晰,以免在购买后发生纠纷。
以下是确定房屋权属的步骤:1. 查阅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相关房产证和登记信息,确认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权属情况。
2. 调查历史交易记录:查阅房屋的历史交易记录,了解是否存在纠纷或者其他法律问题。
3. 与业主交流确认:与卖方详细交流,核实房屋的权属信息,并索取相关的证明文件。
4. 委托律师审核:委托专业律师审核房屋的权属情况,确保购买房屋的合法性和权益保障。
通过以上步骤,买方可以更加确信所购房屋的权属清晰合法。
第三部分:抵押贷款手续办理如同许多购房者一样,李先生和张女士也选择了房屋购买的抵押贷款方式。
下面是抵押贷款手续办理的一般步骤:1. 选择银行并申请贷款:买方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银行,并提供相关材料进行抵押贷款的申请。
解除期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实例解读--北京房产律师
解除期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实例解读--北京房产律师
本案是问之法律网王振花律师接受白先生委托成功调解解除期房买卖合同,使得合同双方免于诉讼之累,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二零一五年六月底,白先生与梁女士在三河市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丙方)的居间下签订了一份期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白先生将坐落于廊坊市大厂县潮白河孔雀城二期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梁女士。
房屋总价款XXX万元,首付款为房屋总价的一半即xxx万元,在六月底前支付首付款,在七月底由梁女士负责找人改底单,但是到几近八月底梁女士都一直没有通知白先生,造成白先生损失一万四千元多。
这时,加上梁女士背后的合作买房者,投资失败,资金链紧张,梁女士一直委托中介跟白先生协商变更尾款的支付时间,白先生不同意梁女士的修改意见。
同时,白先生对梁女士是否能够按时支付剩余尾款产生担忧。
因此,想以此解除合同。
特此,委托王律师代理解除合同事项。
【法院判决】
历时两个月,合同解除。
【律师办案策略】
王律师在分析案情后,针对涉案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存在约定不明情况。
在出现
争议后,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就此项先发律师函以明确权利义务,也起到通知对方的义务。
在限期不履行的情况下,再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后经过两个月的协商,最终,主持双方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并协助办理返还首付款等后续事项。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2009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
2011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
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
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另外,邹某称2009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
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35).2 。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案例分析总结版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案例分析总结版案例一:A先生购买B小区一套商品房,交易流程与权属登记问题。
案例分析:在房地产交易中,购买房屋的第一步是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合同的签订,标志着双方达成协议,约定了买卖房屋的价格、交付时间、物业权属等。
在本案例中,首先需要确认A先生与卖方之间是否有签订购房合同。
其次,需要查验合同是否规范,是否有明确的房屋交付时间、交易金额等内容。
如果合同存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若卖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买方可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在购房合同签订之后,需要进行产权过户和权属登记。
在中国,房产交易需要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并在登记簿上办理登记、领取权证。
总结:房地产交易中,签订购房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环节,需要明确交易条款、交房时间等。
权属登记是房屋交易的最后一步,买方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办理产权过户和权属登记。
双方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维护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案例二:C先生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存在权属纠纷,要求解决问题。
案例分析:在房地产交易中,存在权属纠纷的情况需要及时解决,以保障买方的权益。
在本案例中,C先生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存在权属纠纷。
首先,C先生可以与卖方协商解决问题。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起诉,寻求司法救济。
此外,权属登记机构也需要加强对房屋信息的查验和审核。
对于涉嫌违法或有纠纷的交易,可以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总结:在房地产交易中,如发现权属纠纷应及时解决,买方可与卖方协商或起诉相关争议。
权属登记机构应加强审核与管理,确保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购房合同签订是房地产交易的首要步骤,买卖双方需遵守合同约定,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权属登记是保障房地产交易的重要环节,买方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产权过户和登记手续。
3.对于存在权属纠纷的房地产交易,买方可与卖方协商解决或起诉有关部门,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屋买卖合同判例案例最新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判例案例最新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判例案例最新规定一、基本信息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卖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买方身份:买方为自然人或者法人。
2.卖方身份:卖方为自然人或者法人。
3.买方权利:买方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货款并接收房屋产权证书和房屋交付。
4.卖方权利:卖方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收到全部货款并交付房屋,并有权收到按协议约定的购房定金。
5.买方义务:①支付按协议约定的购房定金和全部货款。
②验收和接收房屋。
③按时交纳相关税费。
6.卖方义务:①交付规定的房屋和所有附属设施。
②提供真实、合法的房产证明。
③按时交纳相关税费。
7.履行方式:双方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8.期限: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9.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都会带来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协议条款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中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保障了双方之间的合法权益。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经双方认真阅读、理解后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六、其他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约定的,双方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惯例进行协商、补充。
签订日期:年月日买方签字:卖方签字:。
房屋买卖合同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案例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李女士名下的一处房产,总价为200万元。
合同中规定,张先生需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首付款100万元,剩余款项通过银行贷款支付。
然而,张先生在支付首付款后,由于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贷款审批,导致剩余款项未能按时支付。
李女士因此解除了合同,并要求张先生支付违约金。
案例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价格调整李先生与赵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价格为150万元。
合同中明确了房屋的交付标准和交付时间。
在房屋交付前,由于市场行情变化,赵女士提出希望调整房屋价格。
李先生同意重新协商价格,最终双方同意将房屋价格调整为155万元,并签订了补充协议。
案例三: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附加条件王先生与刘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除了房屋的基本信息和价格外,还特别约定了一项附加条件:刘女士必须在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完成装修。
然而,刘女士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装修,王先生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刘女士支付违约金。
案例四: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信息披露陈先生与张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张女士承诺房屋无任何抵押和债务问题。
然而,在交易过程中,陈先生发现房屋实际上存在抵押,张女士未如实披露房屋信息。
陈先生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女士赔偿损失。
案例五: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标准李女士与赵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标准,包括房屋的装修情况、家具家电等。
在交付时,李女士发现房屋的装修与合同约定不符,部分家具家电也未按照约定交付。
李女士因此要求赵先生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整改或赔偿。
这些案例展示了房屋买卖合同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包括违约责任、价格调整、附加条件、信息披露以及交付标准等。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期房买卖合同中的免责条款.doc
期房买卖合同中的免责条款-1994年9月10日,原告盛远商贸集团(以下简称盛远)与被告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发)签订协议,预购位于某市某区的江海大厦的办公用房,原告购买被告的房屋的建筑面积达5千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5000元,共2500万元。
合同规定:出卖人应于1996年5月底以前交房,由双方会同验收部门点交,买受人应分3次付清,即于合同签订之日交付合同总金额的50%,1995年底,再交付总额的45%,尾款于交房后1周内付清。
合同还规定,出卖人迟延交房,每迟延一天交罚款1万元,买受人迟延付款,每迟延一天交罚款1万元。
合同第10条规定,出卖人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凭该楼房所在地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据实予以延期:一、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二、其他非甲方(出卖人)所能控制的事件。
合同附录一还规定:鸿发应于1994年年底以前建成地基,1995年7月底以前完成主体工程,1995年底开始内装修,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该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未在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但鸿发已办完所有的卖房手续。
1995年2月至7月,鸿发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一些地下人防工程需要清除,又遭遇20多天的大雨,致使工程进度按计划被迫推迟2个月。
尽管以后鸿发为抢工期,给施工队以高额奖金进行鼓励,但仍迟延1个月,直至1996年6月底才向强成交房。
盛远遂以鸿发迟延交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30万元的罚款,同时提出本合同没有在有关部门备案,应被宣告无效。
审判结果人民法院受案后,经依法开庭审理,于1997年1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述两项请求,判定在该房屋验收合格以后,原告仍应向被告交付房款,并接收房屋;同时双方当事人应补办合同备案手续。
本案评析我们认为,根据合同第10条的规定,鸿发延期交房是有正当理由的,即使在迟延后,鸿发积极抢工期、抢进度,表明其行为是符合诚倍原则要求的,因此鸿发不应承担责任。
我们首先需要讨论合同第10条与附录一,是否构成矛盾。
期房法律制度有什么规定
期房法律制度的规定引言随着城市的开展和人口的增加,对住房需求的持续增长使得房地产市场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
而在购置房产的过程中,不同类型的房屋交易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标准。
其中,期房交易是一种常见的方式之一,本文将探讨期房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
什么是期房?在介绍期房法律制度的规定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期房。
期房,又称为预售房,是指开发商在房屋建设前按照一定的时序和条件,将尚未建造完成的房产向购房者进行销售。
购房者在购置期房时需按所签订的合同支付一定的款项,房屋建成后,购房者可以按照约定的时间取得合同约定的房产。
期房法律制度的规定期房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房地产交易方式,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保护。
以下是期房法律制度的规定的主要内容: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在进行期房销售时,需要取得预售许可证。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进行预售房屋的销售前,开发商必须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核后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
预售许可证包含了开发商的根本信息、房屋规划等内容,购房者可以通过查询预售许可证了解到相关信息。
合同约定期房交易是以合同为载体的,开发商和购房者需要签订预售合同。
预售合同是双方权益的保障,其中包含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交房时间、房屋交付标准、商品房价格等重要条款。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并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购房款支付购房者在购置期房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一定的购房款项。
预售合同通常会约定购房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购房者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款项,并保存支付凭证。
开发商也应及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接受购房款支付,并出具相应的收据。
房屋验收当期房建成后,购房者有权对房屋进行验收。
验收的目的是确认房屋的交付标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确保房屋的质量和平安。
购房者应仔细检查房屋的各项设施和装修情况,如果发现问题可以向开发商提出整改要求。
违约责任期房交易中,如果一方违反了预售合同的约定,另一方便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1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统领规模,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洪某表露该息,现王某未予表露,并因而取得以几乎相称于市场价格的转让价格出售该房屋的好处,其行为已非单纯沉默,应认定组成欺诈,故判决撤消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王某返还洪某购房款及响应税费、中介费、费、按揭利息丧失等。
实务要点:出售人对明知且已实践对房屋转让价格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条件的“凶宅”息负有息表露义务,否则组成欺诈。
5 .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地皮上房屋,合同应为无效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土地上所有的房屋,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无效。
案情简介:2012年,杜某购买邻乡某村吴某所有的房屋,并交定金8万元。
嗣后,吴某以农村房屋买卖违法诉请确认无效。
法院认为:①所有人对自己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案涉售房协议虽属自愿,协议中亦约定地皮不得转让,但根据“地随房走”原则,乡村房屋买卖一定涉及宅基地转让。
《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售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售人所有或者出售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吴某自建房虽属其所有,但地皮属村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利用和转让,适用地皮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依《地皮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系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宏观调控背景下房地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宏观调控背景下房地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限购政策未预料买卖双方均无责2010年9月10日,黄某和薛某在某中介公司的介绍下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薛某将温州某小区两套房屋(期房、需并套使用)出售给黄某。
合同签订后,黄某向薛某支付了定金100万元。
2010年10月12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文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或二手存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申请。
故黄某无法同时购买该两套房屋,双方均认为对方应负违约责任。
后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薛某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两套房屋且必须合并使用,根据政府文件的规定,黄某不能同时购买两套住房,房屋买卖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
由于合同无法履行系因政府房产宏观调控所致,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解除合同,薛某返还黄某定金100万元。
【评析】由于合同在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交易双方对政策均无法预知,其后确因限购、禁购政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均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买受人同时可以请求返还购房款或定金,出卖人起诉或反诉请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
房屋限购已规定解除合同失定金2011年6月15日,岑某与某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两份,约定认购宁波某小区商品房两套;岑某还出具购买承诺书,承诺于同年7月31日之前与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保证符合宁波市住房限购政策具备购房条件等;如未能按约签订合同,每逾期一日支付房款总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七日以上,房开公司有权解除合约,岑某自愿放弃定金等。
2011年12月26日,岑某提出自己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的购房条件,房开公司对此明知却仍收取款项显属恶意,起诉请求判令房开公司返还已付定金20万元和预付款2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协议,房开公司返还岑某预付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7万元;岑某放弃对20万元定金及利息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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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买卖合同中均会对逾期交房违约金作出规定,然而有的开发商却会在逾期交房后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主张合同条款无效,应按照同地段房租计算违约金。
章女士就碰到了这样的事,而且房租评估依据的还是毛坯房租金,直到检察机关抗诉,其权益才得到保障。
2007年,章女士与某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房款50万元人民币,约定房产公司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如逾期交房开发商按日向购房者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结果,逾期近半年,开发商依然未向章女士发出接房通知,为索要赔偿,章女士将开发商告到了法院。
庭审期间,开发商提出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对同期同地段的房屋租金损失进行鉴定。
后经鉴定,章女士所购房屋的租金为每月500元,该鉴定以清水房(毛坯房)为依据作出。
之后,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认定违约金应为每月650元,即同期租金损失的130%。
章女士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认为原判决以鉴定的清水房租金为基础认定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明显不公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013年7月,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民行处检察官审查此案后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没有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据此提起抗诉。
法院对此案再审后,改判房产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章女士违约金共计 3.5万余元。
律云云律师观点:
逾期损失不能仅参照房租
原审法院采信的鉴定报告是以清水房为依据作出的租金损失鉴定,而租金是指由于房产公司逾期交房,导致章女士需另行租赁房屋,或者将原房屋出租,或者将所购房屋出租等产生的费用,章女士因被延迟交房,丧失的是占有、使用、收益该房屋的多种权益,清水房租金不仅不能客观反映章女士所购楼层及朝向的房屋租金金额,更没有综合考虑到因房产公司逾期交房的行为可能或者事实上已经给章女士的生活造成的其他损失。
此外,即使不考虑章女士是否存在其他损失的情形,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确定损失,即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
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算,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迟延交房违约金标准并不过高。
若采用500元的租金鉴定损失额作为认定章女士的损失标准则明显过低,显失公平。
关于合同中对违约金数额计算方法的约定,是房产公司与章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因预见到如果一方违约则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从而作出的带有弥补损失的约定,双方对该风险是明知的。
同时,该约定具有对等性,任何一方逾期交房或逾期付款都将被平等的追究违约责任。
本案中,在章女士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如果调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不仅对守约方购房者章女士不公平,而且会产生支持违约行为的负面影响,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又不利于保护公平交易。
综上,当前部分开发商利用房产合同补充条款,免除开发商义务,“掠夺”购房人合法权利,且未将补充协议进行工商备案,因此购房者应当谨慎对待补充协议,及时向工商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