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7号――关于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4号--关于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4号--关于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等十四项国
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4号
【修改依据】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52号――关于发布《水质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09.12.30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74号)
关于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等十四项国
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等十四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8-2009);
二、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39-2009);
三、环境空气和废气砷的。
16157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标准
16157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标准随着人类对资源开采和环境污染的深入研究,空气污染问题已成为国民关注的热点之一。
而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标准更是环保研究的重要部分。
在这里,我主要介绍发布于2015年1月1日的《非重点污染源废气排放标准(GB16157-2015)》。
根据GB16157-2015《非重点污染源废气排放标准》,本标准欲制定非重点污染源废气排放的控制标准,以防止和减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维护人类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完整。
本标准适用于未列入重点污染源管理范围内但有废气排放的污染源,但不适用于农村温室燃烧、设备点源释放小量污染物及偶发废气排放污染源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所制定的非重点污染源废气排放控制标准分为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三个主要类别。
一氧化碳的排放浓度的最高使用限度为:电力火电机组10.5%,汽油发动机排气11.0%,柴油机排气10.0%,轻油燃烧机排气10.0%,噪声电动机组10.5%,轻油锅炉12.0%。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最高使用限度为:电力火电机组10mg/m3,燃煤锅炉50mg/m3,汽油机排气350mg/m3,柴油机排气550m/m3,燃油燃烧机排气350mg/m3,噪声电动机组32mg/m3,轻油锅炉200mg/m3。
二氧化氮的排放浓度最高使用限度为:燃煤锅炉150mg/m3,其他污染源100mg/m3。
此外,本标准还在污染物排放浓度技术指标方面,提供了废气排放浓度测量技术要求、监测范围、监测要求、监测方法、连续废气监测要求等,以明确非重点污染源对污染物排放的严格要求。
借助GB16157-2015标准,使环保研究的排放管理更加严格,排放标准更加严苛,从而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维护国家的生态环境。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已于2017年6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7年7月28日附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第三条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个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本名录第一至三十二类行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本名录第三十三类行业中的锅炉、工业炉窑、电镀、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应当对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本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八条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固定污染源 二氧化碳 非分散红外HJ870-2017(1)
9 结果计算与表示
9.1 结果计算
9.1.1 排气流量的计算
按照 GB/T 16157 的规定,计算标准状态(273 K,101.325 kPa)下干排气流量 Qsn(m3/h)。
9.1.计算:
19.6
(1)
式中:ρ—标准状态下干排气中二氧化碳质量浓度,g /m3; ω—仪器测得的被测废气中二氧化碳体积浓度,%。
3
8.4 排气参数的测定
按照GB/T 16157的规定,测定排气参数。
8.5 样品测定
8.5.1 将测定仪采样管前端置于排气筒中采样点上,堵严采样孔,使之不漏气。 8.5.2 启动抽气泵,以测定仪规定的采样流量取样测定,待测定仪稳定后,按分钟保存测定数据,取 至少连续 5 分钟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作为一次测量值。 8.5.3 一次测量结束后,依照仪器说明书的规定用零气清洗仪器。 8.5.4 取得测量结果后,用零气清洗测定仪;待其示值回到零点附近后,关机断电,结束测定。
ii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碳的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碳的测定。 仪器量程值为 20%(体积浓度)条件下,本标准的方法检出限为 0.03%(0.6 g/m3),测定下限为 0.12%(2.4 g/m3)。
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 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碳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碳的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 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1 月 2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浅谈HJ 836-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第 43 卷第 3 期 2018 年 6 月文章编号:1009-220X(2018)03-0070-04广州化学 Guangzhou ChemistryDOI: 10.16560/ki.gzhx.20180314浅谈 HJ 836-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Vol. 43 No. 3 Jun. 2018罗海恩, 李 娜*, 朱佳焘, 郑国华(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 广州 510650)摘 要:对《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的适用范围、检出限、技术路线(采样前准备、现场采样要求和采样后样品称量计算)及质量控制等进行了解读。
标准适用 于排放浓度不大于 50 mg/m3 的颗粒物检测;方法检出限为 1 mg/m3;通过改进采样头、增加采样设备预热功能、整体称量的方式等手段,减少采样及称重过程引入的误差;增加全程序空白及同步双样的质控要求保证检测过程的准确性。
关键词:低浓度颗粒物;固定污染源;重量法;采样方法中图分类号:X831文献标识码:B颗粒物是指燃料和其他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 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1-2]。
颗粒物作为最常见的污染物之一,在锅炉、炉窑、垃圾焚烧、陶瓷、玻璃 制造等行业质量标准中的限值日趋严格。
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基准含氧量 6%) 不超过 10 mg/m3,标准 GB 13223-2011 中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轮机组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低至 5 mg/m3。
然而,颗粒物的监测标准 GB/T 16157-1996[2]已有 22 年的使用历程,其采样、称量规定和操作难以满足监 测要求,尤其是低浓度颗粒物的监测。
主要表现为分体称量,对操作精度要求高;采集的颗粒物重量相对 于容器过小,易出现负值;采样和拆卸过程易造成滤筒纤维损失;高温、高湿环境下采样滤筒容易破损等[3-4]。
固定源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试题
固定源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试题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空气和废气监测技术规范试题姓名:分数: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30分)1、总悬浮颗粒物(TSP)是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的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PM10)是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的颗粒物。
2、采集环境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样品时,小时均值采样时,U型吸收管内装10ml吸收液,以()L/min的流量采样;24h连续采样时,多孔玻板吸收管内装50ml吸收液,以()L/min流量采样。
3、我国规定气体的标准状态是指温度为(),压力为()时的状态。
4、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平均浓度要求每日至少有()h的采样时间。
5、环境空气中颗粒物的日平均浓度要求每日至少有()h的采样时间。
6、测定锅炉烟尘时,测点位应尽量选择在垂直管段,并不宜靠近管道弯头及断面形状急剧变化的部位。
测点位臵应在距弯头、接头、阀门和其他变径管段的下游方向大于()倍直径处,特殊情况下,最小()倍直径处。
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原理是:将烟尘采样管由采样孔插入烟道中,采样嘴正对气流,使采样嘴的吸气速度与测点处气流速度相等,并抽取一定量的含尘气体,根据采样管上捕集到的颗粒物量和同时所取的气体量,计算排气中颗粒物浓度。
8、按等速采样原则测定锅炉烟尘浓度时,每个断面采样次数不得少于()次,每个测点连续采样时间不得少于()min,每台锅炉测定时所采集样品累计的总采气量应不少于()m3,取3次采样的()作为管道的烟尘浓度值。
二、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1、应使用经计量检定单位检定合格的大气采样器,使用前必须经过流量校准,流量误差应()。
A.大于5%B.不大于5% % D.小于10%2、当选用气泡吸收管或冲击式吸收管采集环境空气样品时,应选择吸收率为()%以上的吸收管。
3、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日平均浓度要求每日至少有()h采样时间。
DB37_T 2706-2015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煤质监测分析方法 ................... 1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采样平台和爬梯 ................................................. 18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等速率 ......................................................... 19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技术导则 ............. 20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生产装置运行负荷核查记录 ....................................... 23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统计表 ......................................... 24 附录 G(资料性附录) 环保试剂类型、消耗量情况统计表 ................................. 25 附录 H(资料性附录)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全程空白记录表 ............................... 26 附录 I(资料性附录) 监测前、后用标准气体对烟气测定仪器示值误差检验记录表 ........... 27 附录 J(资料性附录) 总排口废气监测结果表 ........................................... 28 附录 K(资料性附录) 净化效率监测结果表 ............................................. 29
1
DB37/T 2706-2015 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 合成、 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 和液体颗粒状物质。 3.4 气态污染物 以气体状态分散在排放气体中的各种污染物。 3.5 工况 生产装置的运行负荷。 3.6 等速采样 将采样嘴平面正对排气气流,使进入采样嘴的气流速度与测定点的排气流速相等。 3.7 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 温度为 273 K,压力为 101325 Pa 条件下,对于气态污染物,干排气为露点温度≤4 ℃时,饱和水 蒸汽所含水分的排气;对于颗粒物,干排气为经干燥剂干燥后的排气。 3.8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供给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 监测准备 4.1 监测方案的制定 4.1.1 收集相关的技术资料,了解固定污染源生产装置的工艺过程和性能、环保设施的性能,根据污 染源的环保设施净化原理、工艺过程、主要技术指标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大致范围, 结合环境管理需要,确定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 4.1.2 调查生产装置的工况,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规律,以确定采样频次及采样时间。 4.1.3 现场勘察污染源所处位置和数目,废气输送管道的布置及断面的形状、尺寸,废气输送管道周 围的环境状况,废气的去向及排气筒高度等,以确定采样位置及采样点数量。 4.1.4 收集与监测有关的其它技术资料。 4.1.5 根据监测目的、现场勘察和调查资料,编制切实可行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污染 源概况、环保设施概况、监测目的、评价标准、监测内容、监测项目、采样位置、采样频次及采样时间、 监测方法、监测报告要求、质量保证措施等。对于经常性重复的监测任务,监测方案可适当简化。 4.2 监测条件的准备 4.2.1 根据监测方案确定的监测内容,准备现场监测和实验室分析所需仪器设备。属于国家强制检定 目录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期送计量部门检定,检定合格,取得检定证书后方可用于监测工作。监 测前还应进行检查校准,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2.2 被测单位应积极配合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期间生产装置和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 测要求。 4.2.3 在确定的采样位置开设采样孔,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保证监测人员 安全及方便操作。 4.2.4 仪器设备需要的工作电源。
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低浓度颗粒物测定的调研报告
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低浓度颗粒物测定的调研报告以及监测方法变更修改、需新增方法情况的汇报站领导:国家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12月29日发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以下简称新方法)监测规范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的修改单(以下简称修改单)。
并明确了实施时间为2018年3月1日。
其中修改单中增加了“1.3 在测定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浓度时,浓度小于等于20 mg/m3时,适用新方法;浓度大于20 mg/m3且不超过50 mg/m3时,本标准与新方法同时适用。
采用本标准测定浓度小于等于20 mg/m3时,测定结果表述为‘< 20 mg/m3’。
根据新方法和修改单的内容,结合我站工作实际,大气物理室对开展此项监测工作做了相关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一、我站已认证的方法对监测工作的适应情况。
目前,我站对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的测定方法已认证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和《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397-2007)两种,按照《2018年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陕环办发[2018]8号)文件要求,我站2018年将继续承担每半年一次的废气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比对监测。
依据2017年我市废气国控污染源名单及监测情况,企业类型集中在火电、水泥、煤化工、焦化行业,颗粒物排放浓度基本都在20 mg/m3以下,在线比对监测任务中颗粒物项目不能满足新方法和修改单的要求,监测数据无效。
其他监测任务暂不受影响。
二、开展新方法的技术保障及解决方案。
目前,我站配备的监测设备及实验室设备不能达到新方法的要求。
通过与省站、铜川市环境监测站联系、沟通,与多家仪器生产厂家询价后,现将需配置的仪器设备及解决方案汇报如下:我站现配有青岛崂应生产的3012H-D型烟尘测试仪5套,其采样枪为不锈钢材质,滤筒采集颗粒物方式,适用于浓度在20 mg/m3以上的固定污染源监测。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4•【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的要求,我部对截至2017年6月底印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我部决定废止21件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2017年11月24日附件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3〕75号,2003年3月20日公布)2.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环函〔2005〕26号,2005年1月19日公布)3.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11号,2006年3月9日公布,2006年4月1日起施行)4.关于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08〕89号,2008年10月24日公布)5.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擅自从事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28号,2009年6月4日公布)6.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2009年7月22日公布)7.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6号,2010年8月18日公布)8.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核安函〔2011〕37号,2011年3月29日公布)9.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87号,2011年4月7日公布)10.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1117号,2011年9月19日公布)11.关于加强γ辐照装置退役工作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1〕1150号,2011年9月27日公布)12.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2011年12月22日公布)13.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2号,2013年1月5日公布)14.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2013年1月24日公布)15.关于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3〕667号,2013年6月18日公布)16.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2013年8月28日公布)17.关于进一步加强造纸和印染行业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10号,2013年11月27日公布)18.关于对医疗污泥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认定的复函(环办函〔2014〕439号,2014年4月17日公布)19.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26号,2014年7月4日公布)20.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发〔2015〕56号,2015年4月30日公布)21.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573号,2017年4月17日公布)。
2017年全国VOCS废气排放标准表
2017年全国VOCS废气排放标准表2017年全国VOCS废气排放标准表(最新)___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燃烧的方式来解决印刷和涂布行业的VOCS有机废气问题,并且还提供大量热风以提高生产力。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从2018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将执行本标准,现有企业将在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排放限值如下:污染物限值(mg/m)苯 0.4甲醛 0.2三氯乙烯 3硫酸二甲酯 a二氯甲烷 a非甲烷有机化合物(NMOC) 0.1臭气浓度 0.5备注: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如下:污染物限值(mg/m)非甲烷有机化合物(NMOC) 3备注: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的排放限值如下:燃烧类废气、处理尾气、工艺废气、特殊原料药生产、其他药品生产污染物发酵尾气、污水处理站废气 a bVOCs 0.5 - -NMOC 80 150 2000TOC - - -臭气浓度 20 - -二恶英类 - - 0.1 ng-TEQ/m3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仍执行相应锅炉或焚烧炉的排放标准,而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要求,当利用锅炉或焚烧炉燃烧处理废气时,VOCs、臭气浓度和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符合本标准要求。
特殊原料药生产包括:β-内酰胺类抗生素、避孕药、激素类药、抗肿瘤药。
发酵尾气的限值仅针对发酵尾气。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臭气浓度无量纲。
当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重点区域企业、设施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的排放限值如下:燃烧类废气、处理尾气、工艺废气、特殊原料药生产、其他药品生产污染物发酵尾气、污水处理站废气 a bVOCs 0.5 - -NMOC 50 100 1000TOC - - -臭气浓度 10 - -二恶英类 - - 0.1 ng-TEQ/m3当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HJ 870-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方法验证报告
HJ 870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方法验证报告1.检测方法概述1.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碳的测定。
1.2 原理二氧化碳气体选择性吸收4.26um波长红外辐射,在一定浓度范围内,吸收值与二氧化碳的浓度遵循朗伯比尔定律,根据吸收值确定样品中二氧化碳的浓度。
1.3 实验步骤1.3.1 将测定仪采样管前端置于排气筒中采样点上,堵严采样孔,使之不漏气。
1.3.2 启动抽气泵,以测定仪规定的采样流量取样测定,待测定仪稳定后,按分钟保存测定数据,取至少连续5分钟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作为一次测量值。
1.3.3 一次测量结束后,依照仪器说明书的规定用零气清洗仪器。
1.3.4 取得测量结果后,用零气清洗测定仪;待其示值回到零点附近后,关机断电,结束测定。
1.4 结果表示体积浓度的结果表示:当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00%时,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大于或者等于1.00%时,结果保留3位有效数字。
质量浓度的结果表示:当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0.0ug/m3时,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大于等于10.0ug/m3时,结果保留3位有效数字。
1.采样、检测设备2.1采样设备2.2辅助设备2.标准物质、试剂、对照品3.实验环境条件详见附件:实验室环境条件及影响评价表4.人员能力5.样品管理及制备6.1 样品的采集6.3.1 将测定仪采样管前端置于排气筒中采样点上,堵严采样孔,使之不漏气。
6.3.2 启动抽气泵,以测定仪规定的采样流量取样测定,待测定仪稳定后,按分钟保存测定数据,取至少连续5分钟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作为一次测量值。
6.3.3 一次测量结束后,依照仪器说明书的规定用零气清洗仪器。
6.3.4 取得测量结果后,用零气清洗测定仪;待其示值回到零点附近后,关机断电,结束测定。
6.2 样品的制备无6.3 样品的运输与保存无6.方法性能验证7.1 方法检出限与检测下限使用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通过配气仪进行稀释,通入浓度为2%的二氧化碳气体,进行7次重复测定,计算7次重复测试的标准偏差,计算检出限。
HJ 57-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培训试题
A、压力范围B、流量范围C、量程范围
3、二氧化硫测定时对一次测量值,应获得不少于个有效二氧化硫积一般为L,内衬材料应选用对被测组分影响小的铝塑复合膜、聚四氟乙烯膜等惰性材料。
。 A、0.5L ---1.0LB、2L ----4LC、4L---8L
3、简述该方法的原理和化学方程式?
4、如何判断一氧化碳浓度是否干扰二氧化硫的测定?
5、简述二氧化硫浓度的计算公式和式中各项的释义?
答案:
一、填空题:1、3 12; 2、整数 100
3、5% 5% 4、校准量程 选择
5 一氧化碳 50umol/mol
6 4L---8L 聚四氟乙烯膜
7气袋法、钢瓶法;8、流量 5min---15min
8、启动抽气泵,以测定仪规定的采样取样测定,待测定仪稳定后,按分钟保存测定数据,取连续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作为一次测量值。
9、测定仪更换二氧化硫后,应重新一氧化碳干扰实验。
10、定电位电解法传感器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到期后应及时更换;校准传感器时,若发现其动态范围变小,测量上限达不到,表明传感器已失效,应及时更换。
9 传感器 开展 10、 2年 满量程值
二、判断题
1 对 2 错 3错 4错 5 错 6 对 7对 8对 9错 10对
三、1 C 2 B 3 B 4 B 5 A
四、
1、采用滤尘装置、除湿装置、滤雾气等进行滤除,消除影响。
2、可采用磷酸吸收、乙酸铅棉吸附、气体过滤器滤除等措施减小干扰
3、抽取样品进入主要由电解槽、电解液和电极(敏感电极、参比电极和对电极)组成的传感器。二氧化硫通过渗透膜扩散到敏感电极表面,在敏感电极上发生氧化反应:SO2+2H2O SO42-+ 4H++2e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等)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汇总
CEMS比对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的检测过程中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散见于于9个标准及规范,分别是: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第87号)2.《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4.《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10年8月5.《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2007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7.《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693-20148.《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57-20179.《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017综合以上标准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比对监测主要从监测人员、监测仪器与设备、采样过程质量控制、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监测报告出具等方面进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监测人员(1)要求监测人员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2)生态环境监测要求至少2人进行现场监测工作。
(3)监测过程应有照片视频等资料。
注:(2、3条依据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监测仪器与设备(1)监测仪器设备应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GB/T 16157-1996中12.2规定的仪器与设备(排气温度测量仪表、S行皮托管、斜管微压计、空盒大气压力表、真空压力表或压力计、转子流量计、采样管加热温度、分析天平、采用嘴),应依据标准至少半年自行校准一次。
定电位电解法烟气(S02、NO。
CO)测定仪应在每次使用前校准。
采用仪器量程20%一30%、 50%一60%、80%一90%处浓度或与待测物相近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若仪器示值偏差不高于±5%,测定仪可以使用。
固定污染源烟气监测考试试题
固定污染源烟气监测考试试题HJ75-2017中要求测量的NOx包含()A、NOBNO和N02C、NO2D、No和N20以下哪个不是S02分析方法()A'非分散红外B•非分散紫外C-紫外荧光D、化学发光HJ75-2017中规定采样管线长度应不超过()米A、76B>50C'120D、70CEMS除湿设备的设置温度应保持在()’C左右,正常波动在±t以内A'4,2B-3.2C、2.2D>1,2以下测量方法中哪种方法可用于NO2的直接侧地()A、非分散红外法B•裴外荧光法C、化学发光法D、紫外差分吸收法IHJ75∙2017中要求监测站房面积应≥()m•每增加一台机柜,站房面积应至少增加3IriA、2.5X2.5B、3X2.5C'4X3D、5X3以下不是02测量原理的是()A、电化学B'顺磁氧C、非分散紫外ID、氧化错HJ75-2017中规定安装CEMS的平台工作区域应设置一个()•内设海电保护器、不少干2个IOA插畦A-防水低压配电箱,B、UPS电源C-电源切换装置D、稳压电源HJ75-2017中规定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禺地面高度之()m的位置时,应有斜悌(或Z字梯'旋梯):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禹地面高度≥m的位置时,应有升降梯A'5∙20B∙2∙20C、5、30D、2、30为了便于颗粒物和流速参比方法的校骁和比对监测∙CEMS不宜安装在烟道内烟气流速<()11√s的位置A、2B、3C'4D-5HJ76-2017中规定采样探头和采样管线设置加热温度2I20C,且应高于烟气露点温度IOC 以上,其实际温度值应能够在()中显示查询A'机柜或系统软件,B'机柜C-系统软件D、分析仪HJ76-2017中规定NOx转换器中NO2转换为NO的效率N()A、90%B、93%C'95%D、98%从探头到分析仪的整条采样管线的铺设应采用桥架或穿管等方式•保证整条管线具有良好的支撑。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6.13•【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我部决定废止4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3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废止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或者修改。
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13日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国环字第002号)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环法〔1992〕57号)3.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1993〕324号)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38号)5.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82号)6.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154号)7.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8.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发〔2001〕4号)9.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17号)10.关于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2〕360号)11.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15号)12.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环办〔2004〕36号)13.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1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06〕62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51号)16.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环办〔2008〕23号)17.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18.关于铀矿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64号)19.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20.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21.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办〔2009〕150号)22.关于印发《国家二恶英重点排放源监测方案》的函(环办函〔2010〕661号)23.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69号)24.关于核电厂运行事件通告增加事件预分级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207号)25.关于发布《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1号)26.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27.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若干意见(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文件环发〔2011〕30号)28.关于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函〔2011〕442号)29.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30.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区域督查派出机构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1〕59号)31.关于变更废船进口许可证计量单位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0号)32.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号)33.关于印发核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申请材料格式和内容的通知(环办〔2014〕10号)3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发〔2014〕32号)35.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36.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环办〔2014〕113号)37.关于印发《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89号)38.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96号)39.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外商独资企业电子废物处置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1497号)40.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41.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5〕107号)42.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43.《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61号)44.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65号)45.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469号)46.关于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固体废物界定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6〕1183号)47.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环评整顿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国核安发﹝2006﹞20号)(1)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2)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3)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项;(4)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的“(2)《研究堆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和第二项中的“(2)《研究堆最终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7号――关于发布《制糖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7号――关于发布《制糖工业污
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7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6.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第87号)
关于发布《制糖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制糖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制糖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现予公布,供参照执行。
附件:制糖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2月30日附件
制糖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制糖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制糖工业。
制糖工业是指以甘蔗、甜菜、原糖为原料,通过物理和化学的方法,去除杂质,提取食糖成品的过程。
(三)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可为制糖工业产业政策和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排污许可制度贯彻实施、污染防治技术路线选择等环境管理及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制糖工业应优化产业结构,严格行业准入,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进步。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 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年 3 月 28 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 4 月 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5 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 年 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 年 12 月 31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 年11 月 5 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 年 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 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 149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 年 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 74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 年 12 月 29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 年 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 年 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 3,5-二氯溴苯等 208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 年 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来源:/fg/detail2023906.html。
授权签字人考核-2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考核单位:姓名:分数: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 20分)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等。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确文件的标识、、、变更和废止,防止使用和的文件。
答案:批准、发放、无效、作废3、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和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应优先使用,并确保使用标准的,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应进行。
答案:标准方法、有效版本、验证、确认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的真实性。
答案:、可追溯、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终身负责5、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答案:公平公正、诚实信用6、应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
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实现。
答案:充分性、原始性、全程留痕7、实验室数据精密度控制主要包括分析、准确度主要控制包括、等,数据的可比性可通过实验室内比对、实验室间比对、方法比对分析和质量控制图等进行质量控制。
答案:平行样、标准样品分析、加标回收率分析8、加速溶剂萃取法又称为压力溶剂萃取法(PSE),是一种在较高温度(50~200)℃和较大压力(10.3~20.6)MP下用溶剂萃取固体或半固体中有机物样品的处理方法,可用于代替、、等提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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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7号――关于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的公告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7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第87号)
关于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
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等五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