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办法
甘肃省陇南市政府采购招标结果质疑涵格式
甘肃省陇南市政府采购招标结果质疑涵格式
质疑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各种形式的专用章。
质疑函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的,应当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允许其办理质疑事项的特别授权。
质疑应当以质疑函的形式提出,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人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
(二)被质疑人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全称;
(三)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
(四)质疑的具体事项,包括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五)有效、合法的证据材料;
(六)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传真、邮寄地址等);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
投诉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2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94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26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
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政府采购业务质疑答复流程
政府采购业务质疑答复投诉受理流程
1、提出质疑。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接受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接受质疑。
3、办理签收手续。作为收到后进入初审时限的起点。
4、初审。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对于初审未通过的,要求修改重提并送达书面的初审意见。
5、受理。可送达质疑副本给其他供应商进行配合参与审查。
6、审查。审查的方式有答疑、质证、相关鉴定、检验检测。审查期间可视情况最多暂停采购活动7个工作日,报财政部门同意。
7、质疑答复。将答复送达质疑供应商,供应商可根据答复选择撤回质疑或者投诉来终止质疑处理。
8、备案登记。填写《政府采购商质疑登记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备案。
质疑投诉回复格式
质疑投诉回复格式如下:
标题:关于XXX项目质疑/投诉的回复
尊敬的质疑/投诉人:
感谢您对我们项目的质疑/投诉。我们已经收到您的来信,并对此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就您的质疑/投诉事项回复如下:
一、关于您质疑/投诉的问题
您在来信中提出了关于XXX项目的质疑/投诉,具体内容为:
(在此处详细说明质疑/投诉的内容)
二、我们的答复
经过我们的认真核实,我们认为:
(在此处详细说明答复内容,包括对质疑/投诉的回应、调查结果、证据等)
三、其他事项
1. 如您对我们的答复不满意,您可以在收到答复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2. 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回复。
(在此处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26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
投诉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2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94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26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
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答复处理法定时限
附件13: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答复处理法定时限
附件14: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参考表
附件15: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过程中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处理参考表
政府采购质疑办法
.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质疑投诉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行为,切实维护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质疑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现就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重要性。供应商质疑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是发挥供应商监督职能,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增强法制意识,牢固树立“政府采购无小事”的观念。要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不得阻碍或无故拒绝供应商质疑。要认真做好相关沟通和解释工作,着力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问题和争端依法、依规解决在初发阶段。
二、质疑的提出。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口头答复。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一)质疑期限。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二)质疑对象。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质疑书(格式详见附件一)直接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质疑书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并提出。
(三)质疑书的基本要素。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被质疑人的名称;
2、具体的质疑事项;
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4、依据;
5、证据;
6、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
---------------------------------------------------------------------------------------------------------------------------------------------------- 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了行使管理职能、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的组织、管理或监督下,使用财政性资金从市场获取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原则,选定质优价廉的工程、货物的服务;同质同价时,优先选择省内供应商。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确定政府采购规模,编制政府采购目录。
三、组织、协调和承办政府采购业务。
四、管理政府采购资金,负责直接采购项目费用的结算。
五、管理调配采购物料。
六、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发布、统计、分析和评估。
七、全省大中型采购项目招标过程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范围和形式
第五条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工程;车辆的购置、维修、保险和燃油供应;办公设备的购置;专用设备的购置;印刷业务及会议定点;省财政厅确定的其他项目。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一、质疑人
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被质疑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采购项目经办人:(姓名)
三、质疑事项
(供应商)认为(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该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 年月日)向(被质疑人)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简述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诉求)。
四、审查及答复
经查:(载明审查结果)。
综上,本(单位)认为:(质疑是否属实、是否支持其诉求、相关法律依据)。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被质疑人公章)
年月日
质疑提出与答复
质疑提出与答复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5.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6.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采购质疑答复函
采购质疑答复函
根据贵公司的质疑,我们整理了回复如下:
1. 质疑内容:对于所提供的产品价格是否具有竞争力,以及价格是否包含了所有相关费用。质疑内容:对于所提供的产品价格是否具有竞争力,以及价格是否包含了所有相关费用。
回复:我们非常重视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并已经进行了全面的市场调研与对比分析。根据我们的调查结果,我们相信所提供的产品价格是具有竞争力的,并且已经包含了所有相关费用。如果贵公司有任何具体的价格信息或费用明细需要补充,请提供给我们,我们将认真评估。我们非常重视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并已经进行了全面的市场调研与对比分析。根据我们的调查结果,我们相信所提供的产品价格是具有竞争力的,并且已经包含了所有相关费用。如果贵公司有任何具体的价格信息或费用明细需要补充,请提供给我们,我们将认真评估。
2. 质疑内容:对于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和标准。质疑内容:对于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和标准。
回复:我们在产品选择和采购过程中非常谨慎,只选用符合
质量和性能要求的产品。我们会与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评估,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同时,我们也欢迎贵公司对于产品质量和性能的任何具体要求进行补充说明,以便我们
进一步核实。我们在产品选择和采购过程中非常谨慎,只选用符
合质量和性能要求的产品。我们会与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
评估,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同时,我们也欢迎
贵公司对于产品质量和性能的任何具体要求进行补充说明,以便我
们进一步核实。
3. 质疑内容:对于交货时间是否可靠和准确。质疑内容:对
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
意见稿)》
佚名
【摘要】为了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与投诉处理行为,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
【年(卷),期】2017(000)002
【总页数】1页(P4-4)
【关键词】政府采购供应商;征求意见稿;投诉处理;财政部;答复;质疑;政府采购活动;合法权益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5
第一条为了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是指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行为;投诉处理是指供应商对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采购人是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的法定责任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人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内质疑答复的法定责任人。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第四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 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23818045_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如何依法做好质疑答复
27
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上述三条是《政府采购法》关于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规定,比较原则。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如何依法做好质疑答复
□文/吴华
对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而言,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完成采购,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没有出现质疑、投诉,是比较圆满的结果。但现实往往事与愿违。能否妥善处理质疑是考验每个代理机构业务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
目前,研究和讨论质疑的文章不少,但从法律角度全面介绍如何做好质疑答复的文章却不多。笔者总结了多年来为代理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特别是如何依法做好质疑答复的经验,与业界同仁分享。
代理机构处理质疑的法律依据
代理机构依法处理政府采购项
目的质疑,需要依据的“法”主要有哪些?
1.《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委
政府采购质疑回复格式
政府采购质疑回复格式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附件 1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登记
编号:
签收单位:
附件2
政府采购质疑书
一、质疑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等)
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被质疑人
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采购项目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质疑事项
(供应商)认为(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我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现向你单位提出书面质疑。
(一)质疑事项:(列举具体质疑事项)。
(二)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的违规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三)诉求:(请求办理事项)。
附件:相关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供应商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一、质疑人
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被质疑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采购项目经办人:(姓名)
三、质疑事项
(供应商)认为(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该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 年月日)向(被质疑人)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简述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诉求)。
四、审查及答复
经查:(载明审查结果)。
综上,本(单位)认为:(质疑是否属实、是否支持其诉求、相关法律依据)。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
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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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参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称质疑人)依法向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被质疑人)提出询问和质疑,被质疑人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质疑人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简便和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质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章提起质疑
第五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六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质疑人进行质疑。
第七条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二)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书面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
(二)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三)具体质疑事项、请求和主张;
(四)提起质疑的供应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五)质疑的日期。
第九条质疑人为法人的,质疑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可直接签字)。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交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事项和有效期限。
第十条质疑书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的形式。
第十一条质疑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被质疑人应当告知质疑人补充或修改的具体内容,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重新递交。在规定期限内质疑人未重新提交质疑书的,视为质疑人放弃质疑。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应不予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一)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
(二)被质疑人为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
(三)所有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四)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
(五)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第三章答复质疑
第十三条被质疑人应及时将供应商的质疑进行登记签收,登记签收日为质疑正式接受之日。被质疑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被质疑人经核实后,确认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规行为的,应按相关办法和程序分别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质疑人以及参与该采购项目活动的所有供应商。
第十五条质疑人拒绝配合被质疑人依法答复质疑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与被质疑事项相关的采购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支持其抗辩意见,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质疑事项。
第十六条根据质疑人不同质疑情形,被质疑人分别按下列情况答复:
(一)质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驳回质疑;
(二)质疑人要求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第十七条被质疑人对质疑进行答复或者驳回质疑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其内容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质疑人和被质疑人全称、地址、电话;
(二)质疑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职业、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人投诉权利;
(五)质疑答复的日期。
第十八条被质疑人应当将质疑答复及时送达质疑人及其他与质疑答复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九条质疑人对被质疑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被质疑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被质疑人在答复质疑过程中,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质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被质疑人应及时将相关证据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提请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一年以内两次以上质疑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第二十二条被质疑人对应当受理的质疑未受理或在规定期限内未答复或不按本规定答复质疑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1-3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在此期间,采购业务由采购人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质疑人或被质疑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质疑人的工作人员在处理质疑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其他工作人员给予罚款和通报批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原项目评审专家无故不参加质疑答复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一至三个月的评审资格,一年以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的,取消评审资格。
第二十六条被质疑人受理质疑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质疑发生的鉴定等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