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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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文(1)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文(1)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质疑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办法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质疑投诉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行为,切实维护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质疑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现就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供应商质疑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是发挥供应商监督职能,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增强法制意识,牢固树立“政府采购无小事”的观念。

要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不得阻碍或无故拒绝供应商质疑。

要认真做好相关沟通和解释工作,着力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问题和争端依法、依规解决在初发阶段。

二、质疑的提出。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口头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一)质疑期限。

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二)质疑对象。

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质疑书(格式详见附件一)直接向采购人提出。

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质疑书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并提出。

(三)质疑书的基本要素。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被质疑人的名称;2、具体的质疑事项;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4、依据;5、证据;6、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7、质疑人签章;8、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质疑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原件。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
第二 章 质 疑 提 出 与 答复
第 八条 供应 商认 为 采购文 件 、采购 过程 、
中标 或成 交结果 使 自 己的 权益受 到损 害的 ,可以 在知 道或 者应知 其权 益受到 损害之 日起 7个 工作
日内 以 书面形 式向 采购 人、采购 代理机 构提 出 质疑 。 f d -  ̄ l ' 同一采 购程 序环 节的质 疑原 则上应 当一
( 四) 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
采购结果构成 影响但合格供 应商仍不 少于 3 家时 , 可 以从 合格 的中标 或者成 交候选 人 中另行 确定 中
标、成交 供应 商 的,应当 依法 另行确 定 中标 、成 交供 应商 ,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五) 法律依据;
( 六) 提 出质疑的 日期 。
的合 法权益 规范政 府采 购供应 商质 疑答复 与投
文件 中载 明接 收质疑 函的 联系 人、联系 电话和 通 讯地 址等 信息 ,并 作 为供应 商送达 质疑 函的 法定
诉处 理行 为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 》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制 信 息 。 定本办法。
供应 商可 以委托 代理 人进 行质 疑与 投诉 。代 理人 应当提 交授 权委托 书 ,授 权委 托书 应当载 明
委托代理的具体权 限 、期限和相 关事项 。
的法定 责任 人;采 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 , 采购代 理机 构是采 购人委托 事项 授权范 围 内质疑 答复 的法定 责任 人。供应 商提 出的质 疑超 出采购 人对 采购代 理机构 授权 范围 的 ,采购代 理机 构应
质疑 函 ,应 当在收 到供应 商的 质疑 函后 7个 工作

甘肃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办法

甘肃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办法

甘肃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甘肃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办法(2009年甘肃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参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称质疑人)依法向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被质疑人)提出询问和质疑,被质疑人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质疑人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简便和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

供应商质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章提起质疑第五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六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质疑人进行质疑。

第七条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二)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书面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二)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三)具体质疑事项、请求和主张;(四)提起质疑的供应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五)质疑的日期。

第九条质疑人为法人的,质疑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可直接签字)。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操作规程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操作规程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操作规程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其他政府机关名义及其授权机构或单位实施的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质疑问题,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操作规程的制定和遵循,可以有效保障政府采购的公正、公开、透明和高效运行。

本文将从质疑的来源、质疑答复的程序和要求以及质疑答复的具体操作进行阐述。

一、质疑的来源政府采购的质疑来源主要包括投标人、采购人和其他相关利益相关者。

投标人可能因为觉得标书评审过程存在不公正操作、价格评审存在问题等,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某一环节提出质疑。

采购人可能因为招标文件编制错误、开标程序存在问题等,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质疑。

其他利益相关者可能因为政府采购活动对其正当权益产生损害,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质疑。

二、质疑答复的程序和要求1.质疑申请的递交质疑申请可以以书面形式递交给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机关,也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监督机构等渠道递交。

质疑申请应包括质疑内容、质疑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等。

质疑申请的递交应符合法定期限和方式,并由质疑申请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

2.质疑答复的程序(1)质疑受理和登记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机关应在收到质疑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和登记,并向质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质疑事实核实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机关应对质疑事实进行核实,可以要求质疑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现场调查等。

(3)质疑答复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机关应在核实质疑事实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质疑申请人出具答复函,并解释答复的理由和依据。

3.质疑答复的要求(1)及时性: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答复,以保证质疑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准确性:答复应对质疑申请涉及的问题进行准确的解释和回应,不能含糊其辞或回避问题。

(3)合法性:答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质疑答复的具体操作1.质疑事实核实的方法(1)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机关可以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了解质疑事实的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时间:2018-02-27 点击次数:482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12月26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作为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

作为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
处理的公信力是政府采购活动公信力的核心体现 。
投诉处理坚持公平. 公正 . 简便, 高效原则。 此 条 建 议 增 加 公 开 原 则
建议将 质 疑、投诉 的信 息进 行公 开 ,包 括质
疑 函 、质疑 答复 函 、投 诉 函、投诉 处理 决定 书等
其 次 ,我 国政 府信 息公开 条例 第十 条明 确规
1 6 中国 政府 采购1 2 0 1 7
SPE CI AL CONT RI BUTf oN J 本 期特 稿
定 县级 以上各 级人 民政府 及其部 门应 当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确定 主动 公开 的政府 信息 的具体 内容 , 其中政 府集 中采购项 目的 实施情 况是 需要重 点公 开 的事项之一 。
成 交供应商的, 二. 第九 条: 提出质疑 的供 应商应 当是直 成 交 候 选 人 中 另行 确 定中 标 .
接参与所质疑项 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此处 的 “ 供应 商” 建议专 门作 出解 释说 明 , 应 当包含 生产 商 ( 或原 厂商 )和经 销商 ( 或授权
应 当 依 法 另行 确 定 中 标 . 成交供 应商, 否则应 当重 新 开 展采 购 活 动
本期 特 ; 高j SPE CI AL C0NTRI BUT1 0N
文{ 乍 者 是此 次 专题 的唯 一一位供应 商 。依据 丰富经 验 他认 为 ( 《 征 求意 呢稿 中自 j L 条需要 修改 . 第f l
景. 第 九 条 等 o .
作为供应商 ,对 《 政府 采购供 应商质疑答复与 投诉处理 办法 ( 征求 意见稿 ) 》的看法
2 0 1 7 I 中国 政府 采购17
这项 的重 点是在 质疑成 立且 对采 购结果 构成 影响的 前提 下 ,后续 的采 购活动 应该 如伺 开展 。 建议将 “ 对采 购结果 构成 影响但 合格 供应商 仍不 少于 3家 时 ,可 以从合格 的 中标 或者 成交候 选 人 中另行 确定 中标 、成 交供 应商 的 ,应 当依 法另行

政府采购质疑回复流程

政府采购质疑回复流程

政府采购质疑回复流程As a supplier engaging i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t is crucial to understand the process of submitting inquiries and receiving responses. In many cases, suppliers may encounter situations where they have doubts about the procurement process or the decisions made by the government purchasing entity. Therefore,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process for raising these doubts and the subsequent response procedures is essential.作为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了解提交询问和收到答复的流程至关重要。

在许多情况下,供应商可能会遇到对采购过程或政府采购实体所做决定存在疑虑的情况。

因此,清楚了解提出这些疑虑以及随后的回复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The first step in the process of raising a query about 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decision or process is to carefully review the procurement documentation and the reasons provided for the decisions made. This is important in order to form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specific concerns and to ensure that the queryis well-informed and targeted. It is essential to gather all relevantinformation and evidence to support the doubt raised, as these will form the basis for the subsequent inquiry.提出对政府采购决定或流程的质疑的过程的第一步是仔细审查采购文件以及所做决定的理由。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和投诉的提出、答复、处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任何一方认为政府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

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五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六条质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起质疑的日期。

第七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第三章投诉提起第八条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九条投诉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三)投诉项目的名称、编号;(四)具体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五)事实依据;(六)必要的法律依据;(七)提起投诉的日期。

第四章投诉处理第十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一)投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二)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受理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臧鹏【摘要】本文作者认为《征求意见稿》有几处需要修改:一是明确可质疑采购文件的范围;二是调整对非招标方式采购文件的质疑期限;三是增加投诉人修改招标书并重新提起投诉的时间要求;四是其他表述问题。

财政部再发力,修订施行十余年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最大的变化从名称即可了解——由投诉处理办法到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增加了质疑答复的相关规范要求。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年(卷),期】2017(000)003【总页数】2页(P14-15)【关键词】采购供应商;采购文件;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招标书;采购代理;采购过程;投标文件;采购预算;采购程序【作者】臧鹏【作者单位】新华社办公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5本文作者认为《征求意见稿》有几处需要修改:一是明确可质疑采购文件的范围;二是调整对非招标方式采购文件的质疑期限;三是增加投诉人修改招标书并重新提起投诉的时间要求;四是其他表述问题。

财政部再发力,修订施行十余年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最大的变化从名称即可了解——由投诉处理办法到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增加了质疑答复的相关规范要求。

从征求意见稿看,新的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考虑到《条例》对于供应商询问答复的要求,目前的政策框架内为供应商设置了询问、质疑、投诉的救济“三级跳”,相关要求较为明确。

现就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提出几点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2条第2款,“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显然,并非所有的采购文件供应商都可对之提出质疑,比如采购活动记录、定标文件都属采购人内部存档资料,投标文件可能涉及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政 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最新

政 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最新

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最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诉和质疑是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为了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规范投诉和质疑的处理程序,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本文将对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的最新情况进行详细介绍。

一、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概念政府采购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询问和疑问。

政府采购投诉,则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的申诉和主张。

二、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主体有权提出质疑的主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提出投诉的主体同样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三、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范围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

具体包括采购文件的内容存在歧视性条款、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中标或成交结果不符合法定要求等。

四、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时效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

投诉则应当在质疑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

但如果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前已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并同时告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投诉的时效不受 15 个工作日的限制。

五、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受理条件质疑的受理条件包括:质疑函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质疑函应明确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的范围。

投诉的受理条件相对更为严格,除了满足质疑受理的条件外,还要求投诉人已依法进行质疑,且在质疑答复期限内未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等。

六、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处理程序对于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的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答复内容应当包括对质疑事项的说明和处理结果。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2015年04月20日 16:37 来源: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打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质疑处理程序,提高质疑处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受理和处理质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质疑处理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在发布采购公告时要同时公布受理质疑的部门名称、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事项。

第五条质疑的提起实行实名制,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处理质疑时不得向质疑人和被质疑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质疑的提出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项目,相关期限的计算从其规定。

第八条质疑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各种形式的专用章。

质疑函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的,应当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允许其办理质疑事项的特别授权。

第九条质疑应当以质疑函的形式提出(见附件1),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质疑人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二)被质疑人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全称;(三)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四)质疑的具体事项,包括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五)有效、合法的证据材料;(六)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传真、邮寄地址等);(七)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有关业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有关业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有关业务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有关业务工作规程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8月28日,厅办公会研究通过了《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审批规程》、《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程》、《省级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报审批规程》、《甘肃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公告规程》、《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规程》、《甘肃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规程》、《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审批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审批规程》2、《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程》3、《省级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报审批规程》4、《甘肃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公告规程》5、《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规程》6、《甘肃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规程》7、《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审批规程》二00六年九月四日附件1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审批规程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的审批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规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规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1、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含临时追加预算)填写《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并落实采购资金。

采购人为二级预算单位的应将《申报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采购人将《申报表》送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室审核,确认资金性质及用途,并注明采购资金支付方式。

3、采购人将《申报表》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对情况特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谈采购人如何答复和处理质疑

谈采购人如何答复和处理质疑

办 法 》(财 局 面 。实 务 中 , 采 购 人 如 何 答 复 质 疑
实务 中,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成 立后 确定供 应商
94号 令 ) 和 如 何 处 理 ,在 业 界 依 然 存 在 一 定 的 是 否 合 格 ,具 体 问 题 需 要 具 体 分 析 。
(以 下 简 争议 。为 此 ,笔 者 尝 试 解 读 本 项 规 定 , 需 要 注 意 如 下 三 点 :
因 无 法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某 技 术 参 数 而 投 采 用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的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公 库 [2014]214号 ,以下简 称 “214
标 无 效 。采 购 人 复 核 评 标 结 果 , 发 现 开 招 标 项 目 ,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符 合 性 号文” )第 34条规定 ,其 “法定数量”
C 质 疑 成 立 并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 此 时 , 商 共 3家 (分别是供应商 J1、供应商 条 和 74号 令第 2条 第 4款规 定 ,其 “法
采 购 人 不 能 简 单 认 为 合 格 供 应 商 只 有 J2和 供应 商 J3),提 供 品牌 K的供 定数量”就是 “1',。由此可见 ,除单
《政府 采 购 法 》第 22条 第 1款 规定
的 法 定 条 件 和 采 购 人 根 据 采 购 项 目 的
特 殊 要 求 而 在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特 定 资
格 条 件 ,而 且 亦 须 响 应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则 通 过 资 格 审
是出质 疑 , 探 讨 实 务 中 如 何 操 作 ,并 对 本 项 规 定

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我是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我是

由于特 殊原 因 ,不便 行使 处理 权的 ,由上 级财政 i l _ l ] 指 定处 理 。” “ 财 政部 门之 间因处 理权 发生 争 议 ,由争议 双方 f 』 力 、 商 解决 ;协商解 决不 了的 ,
质疑 答复 ”与 “ 投 诉处 理 ”两 项 ,会 不会 让外 行 报请 它们 的共 同上级 财政部 门指定处理 。”
门或 者作 为采购 人 ,或 者与投 诉人 及其与 投诉事 项有 关的 当事人 有某 种关 系,而不便 于行 使投诉
章 某一项 而不 予受理 ,发生 诉讼 时也不 一定 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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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特稿 1 S P E Cl A L C ON T RI B U T I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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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 办法 ( 征求意见稿)》,我是这么看的
4 . 《 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第二款中删除 “ 由
诉处 理机 关作 出规定 ,完善 了实 践中的做 法 ,但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
对财 政部 门之 间如发生 投诉 处理权 争议 的问题 ,
对照《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第 ( 四)
依据 征求意见稿 》负责处理的财政部门由于特 项 及其 他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实践 中的做 法 ,签字 、
词 删 除,名称 更加简 洁 ,也 不会 引起 歧义 。规
责 任 ,如 果联合 体 中的某一 个供 应商提 出质 疑与 投 诉 ,而 其他供 应商 并不 同意 ,势必造 成较 大的 麻 烦 ,建 议在 总则 中增加 一条 规定 : “ 联合 体 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处理方式,方法和流程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处理方式,方法和流程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处理方式,方法和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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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办法

质疑投诉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行为,切实维护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质疑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现就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供应商质疑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是发挥供应商监督职能,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增强法制意识,牢固树立“政府采购无小事”的观念。

要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不得阻碍或无故拒绝供应商质疑。

要认真做好相关沟通和解释工作,着力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问题和争端依法、依规解决在初发阶段。

二、质疑的提出。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口头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一)质疑期限。

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二)质疑对象。

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质疑书(格式详见附件一)直接向采购人提出。

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质疑书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并提出。

(三)质疑书的基本要素。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1、被质疑人的名称;2、具体的质疑事项;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4、依据;5、证据;6、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7、质疑人签章;8、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质疑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原件。

三、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参与了所质疑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二)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质疑;(三)质疑书格式和内容均符合本通知规定;(四)质疑事项属于被质疑人组织的所质疑采购活动范围内的事项;(五)证据真实,来源合法;(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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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参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称质疑人)依法向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被质疑人)提出询问和质疑,被质疑人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质疑人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简便和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

供应商质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章提起质疑
第五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六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质疑人进行质疑。

第七条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二)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书面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
(二)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三)具体质疑事项、请求和主张;
(四)提起质疑的供应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五)质疑的日期。

第九条质疑人为法人的,质疑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可直接签字)。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交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事项和有效期限。

第十条质疑书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的形式。

第十一条质疑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被质疑人应当告知质疑人补充或修改的具体内容,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重新递交。

在规定期限内质疑人未重新提交质疑书的,视为质疑人放弃质疑。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应不予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一)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
(二)被质疑人为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
(三)所有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四)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
(五)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第三章答复质疑
第十三条被质疑人应及时将供应商的质疑进行登记签收,登记签收日为质疑正式接受之日。

被质疑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被质疑人经核实后,确认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规行为的,应按相关办法和程序分别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质疑人以及参与该采购项目活动的所有供应商。

第十五条质疑人拒绝配合被质疑人依法答复质疑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与被质疑事项相关的采购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支持其抗辩意见,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质疑事项。

第十六条根据质疑人不同质疑情形,被质疑人分别按下列情况答复:
(一)质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驳回质疑;
(二)质疑人要求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第十七条被质疑人对质疑进行答复或者驳回质疑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其内容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质疑人和被质疑人全称、地址、电话;
(二)质疑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职业、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人投诉权利;
(五)质疑答复的日期。

第十八条被质疑人应当将质疑答复及时送达质疑人及其他与质疑答复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九条质疑人对被质疑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被质疑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被质疑人在答复质疑过程中,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质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被质疑人应及时将相关证据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提请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一年以内两次以上质疑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第二十二条被质疑人对应当受理的质疑未受理或在规定期限内未答复或不按本规定答复质疑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1-3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在此期间,采购业务由采购人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质疑人或被质疑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质疑人的工作人员在处理质疑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其他工作人员给予罚款和通报批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原项目评审专家无故不参加质疑答复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一至三个月的评审资格,一年以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的,取消评审资格。

第二十六条被质疑人受理质疑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但因处理质疑发生的鉴定等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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