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样本
08无锡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无锡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一、为规范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印发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 933号]和市政府印发的《无锡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锡政发(1997) 30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二、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范围内具有合法资质管理车辆停放服务的单位。
三、无锡市物价局是全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区物价局可根据授权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四、停车场实行有偿服务收费,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属政府行政事业部门管理的停车场(库、点),需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属其他性质的停车场(库、点),需持有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昭・八、、,(二)有无锡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表);(三)有经过治安、交通、安全、收费方面培训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四)使用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
五、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提倡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六、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按车辆类型、停放地域、停放时间不同的计时单位分别计费,并实行累进或递进等差别计费的方式。
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下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1、游览景点配套停车场;2、机场、车站、码头、城区配建停车场;3、交通肇事,违章车辆被执法部门强制拖离、或暂存、暂扣停放于指定地点的停车场;(二)下列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1、已实施物业管理住宅区的停车场;2、用于货运物流的专用停车场;3、由政府行政事业部门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具体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视停车场管理设施情况确定。
(三)下列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楼、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其停车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管理部门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半年内不得变动。
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
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为了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和改善市民生活质量,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是一些关键要点,可以帮助制定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办法。
1. 规划与设计:- 停车场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地理位置、面积、周边道路、交通流量等。
根据需求,可以规划室内停车场、地下停车场或露天停车场。
- 规划中应考虑到停车位的数量和停车位的类型,以适应不同大小和类型的车辆,如小型车、中型车和大型车等。
- 为了方便车辆进出,停车场应设计合理的出入口,并配备相应的通行设施,如车道指示牌和交通信号灯等。
2. 建设与设施:- 停车场的建设需要得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许可和批准。
建设过程中应注重环保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尽量避免土地浪费。
- 在停车场内设置适当的标识牌、标线和标识,以便驾驶员容易找到停车位。
- 停车场应配备灭火设备、监控系统和紧急呼叫设备,以确保安全。
3. 收费与管理:- 根据停车场的规模和地理位置,可以选择固定收费或按小时计费的收费模式。
收费应合理和透明,并与市场价格相匹配。
- 停车场应配备专业的管理团队,负责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如清洁、维修和保养等。
- 可以引入智能停车系统和预约停车服务,提供更高效和便捷的停车体验。
4. 管理与监管:-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管,确保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停车场应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及时修复设施损坏和维护车辆流动顺畅。
- 提供停车场用户的投诉和建议收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反馈的问题。
总之,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应综合考虑交通需求、停车位数量、设施配备、收费与管理等多方面因素,以提供便捷、安全和高效的停车服务。
政府和停车场管理团队之间需要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城市交通的发展和改善。
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是城市交通管理和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汽车拥有量不断增加,停车难成为一个普遍的问题。
合理的停车场规划和科学的管理办法能够有效解决停车难题,提高交通效率,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和市民生活质量。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范本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市民和车辆的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秩序的良好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停车场是指经停车场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规定设立的专门用于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安全、便捷、公平、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具备良好的管理经验和服务水平,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和有序运营。
第五条停车场的建设应考虑环境布局、交通接驳等因素,合理规划停车位数量和布局,便于市民和车辆的停车使用。
第二章建设要求第六条停车场应位于交通便利、周边设施完善的地段,可以提供接驳交通工具。
第七条停车场应设有明确的入口和出口,并按照规定设置道路标识和导向标志,方便车辆进出。
第八条停车场应设有防火、排水、通风等设施,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九条停车场应具备足够的照明设备,保证停车场在夜间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第十条停车场应设置车位标线、停车指示牌等设施,指导车辆停放和行驶,防止堵塞和碰撞。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制定停车场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停车场的服务承诺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负责确保停车场的车位使用率合理、车辆停放秩序有序,及时处理违规停车等问题。
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建立投诉和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建议。
第十六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和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停车场秩序。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七条停车场收费应依据市场价格和停车场服务水平,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停车场收费应采取公示、公开的方式,告知用户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十九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方便用户进行付款,如现金、电子支付等。
第二十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收费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无锡市区停车场(库)设立备案表
有□无□
停车场管理单位
收费管理
人工□电子□
停车场管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
现场勘察情况:
年月日
秩序科审核意见:
年月日
支队审批意见:
年月日
无锡市区停车场(库)设立备案表
编号
申请备案单位法ຫໍສະໝຸດ 代表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停车场名称
所属街道
停车场地址
管理人员数
停车场形式
露天场地□地下车库□
室内□机械式□
场地来源
自有□租赁□划拔□公共□
停车场面积(平方米)
泊位数量
大型:小型:
非机动车:
停车场管理设施
交通主标志及辅助标志□专属标志及标线□其它组合辅助标志及标识□
无锡市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无锡市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无锡市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是无锡市政府规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无锡市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建的标准,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停车服务。
本文将从多方面介绍无锡市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以期市民更全面地了解该项规定。
第一步,明确标准
根据无锡市政府发布的规定,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配建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每个单元住宅应配建固定停车位,停车位数量应满足实际需求。
2. 商业、服务、办公用房的停车位数量应根据建筑面积配建。
3. 公共停车场应配建充电设施、残障人士专用车位及应急出口等。
4. 停车设施应建设在合理的位置,方便车辆进出。
第二步,落实细则
除了明确配建标准外,无锡市还明确了很多细节:
1. 停车设施应建设在安全、绿化、通风良好的位置。
2. 停车场的设施应有可靠的防火、排水、通风等设施。
3. 公共停车场设置应急出口,并配备应急灯具等设施。
4. 充电桩应有安全措施,并有专人维护。
第三步,加强监管
为了确保上述标准得以落实,无锡市要求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并对配建不符合标准的停车设施实行惩罚性措施,以保证市民的公共停车需求。
第四步,教育市民
不仅有规定,更重要的是让市民们深刻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
因此,无锡市也会采取宣传教育等多种方式向市民宣传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配建标准,提高市民素质,保障市民权益。
无锡市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在为市民提供停车服务的同时,也规范了相关单位和开发商在配建停车设施时应严格遵守的标准,旨在最大限度地满足市民停车需求,切实解决“停车难”问题。
我们希望这项规定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并受到市民的广泛支持。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无锡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无锡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1992年5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无锡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中心城规划区、规划控制区和近郊规划区。
中心城规划区和规划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近郊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为马山区,郊区在中心城规划区以外的部分,太湖风景名胜保护区的梅梁湖景区、蠡湖景区、锡惠景区、马山景区,水源保护区等。
江阴市、宜兴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四条无锡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具体负责并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三)参与各县(市)属于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测绘单位的资质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与测绘实行统一管理;(五)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第五条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无锡市规划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主管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崇安、北塘、南长、郊区、马山五个区规划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根据授权,分管各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公共停车泊位建设三年(2019-2021)行动计划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公共停车泊位建设三年(2019-2021)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22•【字号】锡政办发〔2019〕62号•【施行日期】201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公共停车泊位建设三年(2019-2021)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9〕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公共停车泊位建设三年(2019—2021)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22日无锡市市区公共停车泊位建设三年(2019-2021)行动计划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市出行环境,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锡市机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8〕132号)和《市政府关于无锡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2016—2035)的批复》(锡政复〔2019〕34号)的相关要求,现制定三年建设计划如下:一、总体目标加强停车需求管理,坚持差别化供给,进一步优化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边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供给结构,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运行高效、与道路容量相协调的停车供给体系。
到2021年完成107个停车场建设项目,新增3万个以上公共停车泊位,基本实现市区公共停车供需整体平衡,重点缓解医院、学校、机关、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以及老旧居住区停车难问题。
二、建设计划2019年至2021年,市区计划建设完成107个停车场建设项目,新增公共停车位32830个。
其中,梁溪区28个项目6030个停车泊位,无锡经济开发区(太湖新城)16个项目4015个停车泊位,滨湖区13个项目9137个停车泊位,新吴区15个项目4000 个停车泊位,惠山区16个项目4448 个停车泊位,锡山区10个项目2030 个停车泊位,市级平台9个项目3170个停车泊位(详见附表),分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如下:——2019年,建设完成35个停车场建设项目,共计增加停车泊位7928个。
无锡停车场安全评估处
无锡停车场安全评估处无锡停车场安全评估处无锡市停车场安全评估处位于市区中心,主要负责对全市停车场的安全进行评估和监管,确保市民的停车安全。
作为一个重要的部门,无锡停车场安全评估处的工作职责十分重要。
首先,无锡停车场安全评估处要对全市范围内的停车场进行安全评估工作。
他们会派出专业的评估人员,对停车场的设施、灭火设备、车辆通行能力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停车场的安全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对于存在问题的停车场,他们还会提出改进建议,帮助停车场管理单位提高安全性能。
其次,无锡停车场安全评估处还要加强对停车场的日常监管工作。
他们会定期对停车场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同时,他们还要对停车场的管理制度、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确保停车场运营管理规范、顺畅。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停车场,他们会及时发出警告通知,并要求整改。
除了评估和监管工作,无锡停车场安全评估处还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的停车安全意识。
他们会通过宣传栏、大屏幕等多种形式向市民介绍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停车场安全的宣传,提醒市民注意停车场安全,并告知他们停车场中常见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此外,他们还会组织开展停车安全知识讲座、培训班等活动,提高市民的停车安全意识和技能。
最后,无锡停车场安全评估处还要与相关单位保持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停车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他们与交通部门、公安部门等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及时掌握停车场的安全信息,共同解决停车场存在的安全问题。
与停车场管理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共同研究解决停车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停车场的安全性能。
总之,无锡停车场安全评估处在保障市民停车安全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他们通过评估、监管、宣传等多种手段确保停车场的安全运营,提高市民的停车安全意识和技能,为无锡市建设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锡政办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5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无锡市市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的有偿使用和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推进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2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指各级政府直接投资的各类公共停车泊位以及投资道桥、环境、场馆等公共设施所形成的潜在停车泊位,包括政府投资的各类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公共景观、公共场馆周边临时停车泊位(含人行道停车泊位)。
各法人实体在项目投资中附设的大型地下、地上专营停车场由各投资主体自行管理。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遵循便民利民、公开透明、合理布局、有偿有序、疏散方便、保障安全的原则,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会同市规划、建设、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共同实施。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的规划定点、组织收费、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人行道违法停车实施清理处罚。
市建设局负责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的规划评审。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无锡市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无锡市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7•【字号】锡政办发[2009]128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无锡市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2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无锡市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七日无锡市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以下简称公共停车泊位)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推进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2号)、《无锡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锡政发〔2004〕6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停车泊位资金来源为公共停车泊位收入。
第三条公共停车泊位收入是政府资源性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执行财政管理规定。
第四条公共停车泊位收入实行市建市收,区建区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五条公共停车泊位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主要用于城市管理、城市维护和城市建设支出。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六条公共停车泊位收入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征收,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市级公共停车泊位管理,市城管局可采取委托收费方式组织征收。
由市城管局与委托对象签订委托征收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委托对象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和收费标准,收取的公共停车泊位收入按月全额解缴市城管局财政专户分户。
区级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推进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2号)执行,区级取得的收入每月按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收支计划及执行情况。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5篇)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
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中心区域高于其他区域、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结合停车区域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分别按车辆类型、停放区域、停放时间、服务条件等因素,采取计时、计次或包月的计费办法.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办法、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主管市区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和调整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形式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负责市管道路和市投资的非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以及收费主体属于市级的各类停车场收费审核工作;负责监制无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表)工作。
区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区管道路和区投资的非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以及收费主体属于区级的各类停车场收费审核工作,负责本区范围内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1、与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站点、枢纽配套的停车场;2、因交通事故、违法原因等车辆被执法部门强制拖离现场停放于指定地点的停车场;3、超限超载货物卸驳载停车场;4、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包括政府性项目投资中附设的地上、地下停车场)。
(二)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1、游览参观点配套停车场;2、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等社会公共事业单位的配套停车场。
鼓励社会公共事业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免费停放机动车。
(三)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的停车场(库);2、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个人自建停车场;3、商业性投资建设的停车场;4、货运物流中心、配载中心和专业市场设置的配套停车场。
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9月20日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毛小平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科学使用以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规划、市政公用、交通、房管、城管、国土、物价、财政、工商、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其具体优惠政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鼓励企事业单位将内部或者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库)对外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市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区域的交通需求和交通空间,在停车矛盾突出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社会车辆换乘的地区,规划建设停车场(库),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及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报批稿)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 (1)3基本规定 (3)4设置规则 (5)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5)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7)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8)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8)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0)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1)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1)5配建指标 (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3 Basic Requirements (3)4 Set of Rules (5)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5)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7)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8)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8)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0)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1)5 Parking Standard (13)1 总则1.0.1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是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的主体。
根据理论研究,合理的城市机动车泊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城市机动车总量的1.3-1.5倍,而建筑配建泊位(含部分公共泊位)宜控制在机动车总泊位的75%-85%(应视配建泊位是否开放和整体布局而合理配置)。
无锡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无锡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无锡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21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2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场站、客货运站场的管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占用公共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单位、住宅小区内部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支持交通绿色发展,支撑城市集约建设,健全智慧停车服务,满足公众停车需求。
第五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加大保障力度,将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具体负责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保障、资金筹集等组织实施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商品房配套车库(位)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商品房配套车库(位)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锡房规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商品房配套车库(位)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锡房规发[2013]1号)各区住保房管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配套车库(位)处置行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无锡市商品房配套车库(位)处置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商品房配套车库(位)处置管理规定》二O一三年七月九日附件:无锡市商品房配套车库(位)处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配套车库(位)的处置行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锡市区范围内,于2010年1月1日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划及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建设、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非人防工程独立汽车库(位)的处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位),建设单位应首先满足本区划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具体租售要求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配套车库(位)销售备案,办理备案需符合下列条件:(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二)各车库(位)的四至范围已界定,建筑面积经测绘机构实测。
第五条申请商品房配套车库(位)销售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商品房配套车库(位)销售申请书;(二)该项目通过竣工综合验收(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证明文件;(三)配套车库(位)实测报告及测绘平面图;(四)该项目的人防工程批复文件;(五)配套车库(位)的销售方案:包括拟出售配套车库(位)的时间、数量、售价、物业管理费以及业主挑选方式等。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范文(4篇)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范文无锡市的物业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范围及内容,包括维修、保洁、安全、绿化等方面的管理服务。
2. 物业费用: 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费用清单,包括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等。
3. 公共区域管理: 对小区或楼宇的公共区域进行管理,包括大门、走廊、电梯、停车场等。
4. 绿化管理: 管理公司负责小区或楼宇的绿化维护工作,包括草坪修剪、花木养护等。
5. 环境卫生管理: 管理公司负责小区或楼宇的日常保洁工作,包括道路清扫、垃圾清运等。
6. 安全管理: 管理公司负责小区或楼宇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门禁控制、巡逻、安全检查等。
7. 秩序管理: 管理公司负责维护小区或楼宇的秩序,包括处理居民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等。
8. 维修管理: 管理公司负责小区或楼宇设施的维护与维修工作,包括电梯、水电设施等。
9. 投诉处理: 管理公司负责接收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
10.业主权益保护: 物业管理公司应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利益。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无锡物业管理规定,具体情况还需参考当地相关政策和法规。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____《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建立物业管理目标责任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推进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推进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2•【字号】锡政办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推进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推进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无锡市推进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完善有偿使用管理制度,促进停车泊位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无锡市深化改革创新体制行动纲要(2008-2009年)》(锡委发〔2008〕62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锡委发〔2007〕36号)精神,结合《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2号令)、《关于停车整治管理工作协调会议纪要》(锡政会纪〔2008〕239号)、《无锡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无锡市政府资源性收入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财政部门加强资源性收入管理的改革要求,通过综合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和价格手段,创新我市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机制,明确停车泊位管理主体、范围和要求,切实提高停车泊位资源的利用效率,在合理消化管理和设施建设成本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显化和有效归集政府收益,为将来停车泊位资源全面市场化经营运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管理范围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以下简称公共停车泊位),是指市区范围内各级政府直接投资的各类公共停车泊位以及投资道桥、环境、场馆等公共设施形成的潜在停车泊位,包括政府投资的各类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公共景观、公共场馆周边临时停车泊位(含人行道停车泊位)。
无锡停车场收费标准
无锡停车场收费标准无锡市是一座经济发达的城市,随着城市的发展,停车场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了规范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无锡市政府特制定了停车场收费标准,具体如下:一、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
无锡市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相关文件以及市场调研数据等。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无锡市政府充分考虑了市民的停车需求、停车场的管理成本以及市场竞争情况,力求制定出合理、公平的收费标准。
二、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1. 停车场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的位置、设施、管理水平等因素而异,一般分为市区停车场和郊区停车场两类。
2. 市区停车场收费标准,工作日8:00-20:00,首小时5元,之后每半小时加收2元,封顶费用为30元;20:00-8:00为夜间收费时段,固定收费10元。
3. 郊区停车场收费标准,工作日8:00-20:00,首小时3元,之后每半小时加收1.5元,封顶费用为20元;20:00-8:00为夜间收费时段,固定收费8元。
4. 特殊停车场(如机场停车场、医院停车场等)的收费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三、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执行。
无锡市政府将加强对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执行力度,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停车场收费行为的合法合规。
市民和游客在遇到停车场收费问题时,可拨打12345市民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也可通过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进行在线投诉。
四、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调整。
随着城市发展和市场变化,停车场收费标准可能会进行适时调整。
无锡市政府将根据市民的停车需求和市场的实际情况,通过合法程序进行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调整,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五、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宣传。
无锡市政府将通过各种途径对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市政府公告栏、市民热线等,让市民和游客了解停车场收费标准,增强市民的知晓和维权意识。
六、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意义。
规范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对于维护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场管理水平的提升,推动城市交通秩序的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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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已于9月20日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
市长毛小平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科学使用以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规划、市政公用、交通、房管、城管、国土、物价、财政、工商、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其具体优惠政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鼓励企事业单位将内部或者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库)对外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市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区域的交通需求和交通空间,在停车矛盾突出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社会车辆换乘的地区,规划建设停车场(库),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将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除由政府直接投资外,其它社会投资者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
第十条公共停车场(库)用地性质,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新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省设计规范和本市有关停车场(库)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库)。
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她用。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改建、扩建时配建、增建:
(一)火车站、机场、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社会车辆换乘的枢纽站等;
(二)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公共建筑。
第十三条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受客观条件限制,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确有困难的,经专家论证或者相关部门确认,能够适当减少停车场(库)泊位数。
所减少的停车泊位,公共建筑的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就近易地补建。
就近补建有困难的,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能够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易地建设。
易地建设所需费用由规划、国土、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核定后
统一划入政府财政帐户。
第十四条政府储备土地及其它闲置待建土地,符合有关临时公共停车场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经征求公安、国土、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能够自行或者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临时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经营。
临时公共停车场(库)按室内停车功能进行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当依法向规划部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承租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对外经营停车业务。
第十五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查公共建筑和住宅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及初步设计时,应当将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
第十六条停车场(库)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停车场(库)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参加验收。
停车场(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按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库)管理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活动的,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歇业的,应当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