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解读:政府取消对“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项目的行政审批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
提交材料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及附件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评审报告》 地方主管部门审批或推荐意见 审批时限 一、二级资质每半年一次,三、四级资质每季度一次(具体时间见部资质办通知) 收费标准 第三方评审机构与申请单位根据评审情况协商评审费 办理结果查询 如需查询已获资质名单,请登录部资质办工作站,或致电部资质办了解相关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站也将按 期更新相关数据。 政策调整:人才实力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三级资质
(一)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两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4、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150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会计师事务 所核实; 5、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业绩 1、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4500万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 用; 2、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一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
已失效的条例
01 简介
03 三级资质 05 提交材料
目录
02 二级资质 04 四级资质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2003版)(2012新版有变化,人才要求上,并增加了特一级资质),法律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 革要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号:工信部通函〔2013〕314号发布日期:2013-7-16执行日期:2013-7-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我部负责实施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等4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领域实施资质资格管理制度的要求,部决定将4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工作交由社会组织承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移交工作自2013年三季度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甲级资质、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和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以下简称通信企协)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设专委会)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建设企业相关甲级资质和个人资格的受理、初审工作,以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乙、丙级资质认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由当地相关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承接组织)负责实施,省(区、市)承接组织由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商通信企协确定。
二、做好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衔接工作为保障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4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认定条件、等级标准、业务范围、受理审批时限及证书有效期等暂按原规定执行。
资质资格证书由建设专委会统一印制并加盖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印章。
截至2013年二季度,已经取得的4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和个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的,由原实施机关负责办理变更手续;证书到期需要换证延续的,按续办程序向相应的承接组织提出申请。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1•【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施行日期】2014.07.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4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2014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0项,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21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4项,合并39项行政审批项目为15项。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既要防止变相继续实施行政审批,也要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直机关要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防止工作脱节;承接机关要逐项梳理,明确承接机构,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扎实做好各项承接准备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3、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项)4、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附件1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省财政厅实施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的“采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尚未明确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核准”等事项在国家属行政审批事项,在我省已转变为行政服务事项。
系统集成资质取消
系统集成资质取消1. 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应用,系统集成在各个行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确保系统集成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实施了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审视现行的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并考虑取消或改革相关制度。
本文将探讨系统集成资质取消的原因和影响,并提出一些建议。
2. 系统集成资质取消的原因2.1 市场需求变化随着技术的快速进步和创新,市场对系统集成的需求也在发生变化。
传统的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往往过于繁琐和刻板,无法适应市场的快速变化和灵活需求的变化。
取消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的个性化和定制化。
2.2 降低企业门槛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往往对企业的发展和进入市场设置了较高的门槛。
取消这些认证制度可以降低企业的准入门槛,鼓励更多的企业进入系统集成市场,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2.3 提高市场竞争力取消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可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业务拓展,提高市场的竞争力和活力。
无需局限于资质认证的限制,企业可以更加灵活地进行业务合作和创新,从而推动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3. 系统集成资质取消的影响3.1 品质管理挑战取消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可能会给品质管理带来挑战。
由于没有明确的认证标准,企业需要自行负责品质管理和控制,这可能导致品质的不稳定和可靠性的下降。
因此,在取消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之前,需要制定相应的品质管理指导和标准,确保系统集成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
3.2 市场信任建设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市场对企业的信任与认可。
取消这些认证制度可能会引发市场信任的波动和不确定性。
为了维护市场的信任和稳定,需要通过其他机制和方式构建企业的信任度和声誉,例如建立第三方机构的行业评价和认证制度。
3.3 专业人才培养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发展。
取消这些认证制度可能会降低专业人才的培养意愿和机会。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沪府办发〔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17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增挂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对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转由上海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2.取消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认定,转由上海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3.取消对传统工艺美术精品的认定,转由上海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4.取消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
5.取消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6.取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审批或初审。
7.取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审批。
8.取消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地方临时资质审批,部临时资质初审)。
(二)下放的职责1.将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分园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初审,下放到经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认可的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或分园所在区(县)管理部门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07.16•【文号】工信部通函[2013]314号•【施行日期】2013.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机关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函〔2013〕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我部负责实施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等4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领域实施资质资格管理制度的要求,部决定将4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工作交由社会组织承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移交工作自2013年三季度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甲级资质、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和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以下简称通信企协)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设专委会)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建设企业相关甲级资质和个人资格的受理、初审工作,以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乙、丙级资质认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由当地相关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承接组织)负责实施,省(区、市)承接组织由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商通信企协确定。
二、做好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衔接工作为保障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4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认定条件、等级标准、业务范围、受理审批时限及证书有效期等暂按原规定执行。
2014-50号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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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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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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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序 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 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0 市科技成果鉴定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 市科技 家科技委员会第19号令) 取消 局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 (国科发政字〔1995〕249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国务院 令250号)第十七 条规定,法律规定 市民政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 11 自批准之日起即具 取消 局 务院令第250号) 有法人资格的社会 团体及其设立分支 机构、代表机构备 案 12 对劳动教养人员所 市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 取消 外就医批准 局 办法》(国发〔1982〕17号)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1
由区市县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证(优待证) 市民政 、先导区 《大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大 审批管理权限 局 老龄工作 政发〔2011〕50号) 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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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序 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 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对办理税务登记 法》 市地税 28 (开业、变更、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取消 局 证和换证)核准 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市地税 29 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 取消 局 号) 对公路、内河货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 市地税 30 业自开票纳税人的 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取消 局 认定 〔2003〕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服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 市地税 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 31 外支付出具税务证 取消 局 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明管理审核 发〔2008〕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 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 收入税收管理及国 市地税 32 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 取消 际海运业对外支付 局 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 管理确认 〕139号 )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 项目建筑安装工程 市地税 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 33 取消 和服务收入免征营 局 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业税确认 》 (财税〔1998〕第087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 支持和促进就业减 市地税 通知》(中发〔2002〕12号)、 34 取消 免税审批 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 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0〕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 市地税 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 35 业干部就业减免税 取消 局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审批 〕26号)
6项IT类审批取消 政府招标门槛降低
1 月2 8日, 《 国务 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 审批项 目的决定》 ( 国发 [ 2 0 1 4 1 5 号文 ) 正式对外发 布, 其中与电信 I T 行业相关 的行政审批项 目主要有
6项 。
费套餐之后还是需要 向当地 的电信管理部门等进 行报备审批 。 “ 需要走这么一个流程 。 ” 前述运营商人 士表示, 相当于多了一道繁琐的手续。
中2 3 0 5 家跨 地 区移 动 网信息 服务 业务 经 营者 , 按 照 取 消前备 案核 准管 理要求 ,至少会 设 立 1 1 5 2 5家分
据了解 , 这些偏 向于“ 资质认定 ” 的审批过去主
要 限 制 了一些 民营企 业参 与政 府 、 国企 的竞 标项 目 , 把很 多所 谓“ 没 有 资质 ” 的企业 直接 排除在 了招 投标
的门槛之外。同时, 也滋生了很多为了绕开规则的擦 边球行为 , 比如为了达到工程师的人员要求 , 企业直 接出钱找人 “ 挂靠” 。 另外 , 一些没有拿到资质审批的 企业为了接项目, 会找一些有资质的公司联合 中标
公司或子公 司, 办理 7 1 4 5 5 个备案 申请 , 因此 , 取消 该项审批 , 企业将减少分支机构设置 、 人员配备等 ,
与更 多的 政府项 目。
工信部称 ,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 , 其水平 、 能力和
政府、 国企招标 降门槛
此次工信部还取消 了 3 项与 I T系统集成相关
信誉等主要 由市场评判。取消后将有利于减轻企业 负担 , 降低准入门槛 , 增加市场活力。工信部将抓紧 制定出台相关标准 , 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 , 加强事中
准人 门槛 的降低或将使得多个领域 的 I T民企
从 中受益。独立电信分析师付亮认为 ,监管部门做
19类行政许可资质已取消,政府采购中不可作为资格条件
19类行政许可资质已取消,政府采购中不可作为资格条件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性质的资质,通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设置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不过很多资质在“放管服”的大背景下已经取消了,这些国家已经取消的资质在政府采购中不可以再作为资格条件,千万要注意!0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原审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时间:2014年1月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同时还取消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工信部信软函〔2018〕50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
存在上述问题的应立即纠正,确保国务院的“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到位。
02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原审批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取消时间:2017年3月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0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原审批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时间:2021年7月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等企业资质认定决定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政审批项⽬和18个⼦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的⾏政审批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政审批项⽬的落实和衔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继续⼤⼒推进⾏政审批制度改⾰,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动。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政审批权运⾏的监督,不断提⾼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政审批项⽬⽬录(64项,另有18个⼦项) 国务院 2014年1⽉28⽇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政审批项⽬⽬录 (64项,另有18个⼦项)序号项⽬名称审批部门其他共同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 决定备注1利⽤互联实施远程⾼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校审批教育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政审批项⽬设定⾏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2国家重点学科审批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教研〔2006〕2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办法〉的通知》(教研〔2006〕3号)取消3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审批⼯业和信息化部⽆《中华⼈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的通知》(计价格〔2002〕1489号)取消4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政审批项⽬设定⾏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5号)取消原由省、⾃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实施5民⽤爆炸物品安全⽣产许可⼯业和信息化部⽆《安全⽣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民⽤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下放⾄省级⼈民政府民⽤爆炸物品⾏业主管部门⼯业6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政审批项⽬设定⾏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7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经理⼈员资质评定⼯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的通知》(信部规〔2002〕382号)取消8信息系统⼯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程师资格认定⼯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政审批项⽬设定⾏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9外国组织或者⼈员运⽤电⼦监测设备在我国境内进⾏电波参数测试审批⼯业和信息化部⽆《中华⼈民共和国⽆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取消今后禁⽌开展此类活动10核材料国内运输免检通⾏许可公安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政审批项⽬设定⾏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通过其他⽅式管理11司法部所属院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录外的专业审批司法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政许可审批项⽬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12财政部负责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财政部⽆《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6号)下放⾄省级⼈民政府财政部门13⾦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股权⽅案和协议审核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经贸委、中国⼈民银⾏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问题的意见》(国经贸产业〔1999〕727号) 《⾦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政审批项⽬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4.03.25•【文号】工信部软[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201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级资质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做出的重大决策。
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四项(含子项)行政审批项目是我部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和社会关系的具体举措。
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和趋势看,资质资格对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项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得到市场和用户的广泛认可。
但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认定工作方式需要进行转变,应充分发挥第三方行业组织的作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发布后,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有效行使政府行业监管职能,进一步提高信息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信息技术服务资质资格(以下称资质)认定由相关行业组织自律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资质认定移交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4年2月15日起,停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和人员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相关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停止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移交由当地相关行业组织(以下称资质认定地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质认定相关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8•【字号】苏政发[2013]149号•【施行日期】2013.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3〕1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共计126项。
其中,取消和下放88项,部分取消和下放36项,2项拟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依照法定程序在修订相关法规条款后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科学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省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江苏省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8日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2省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
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另有16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国务院2013年5月15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其中取消71项、下放20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部门:发布文号: 国发[20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经过广泛深入地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各部门、各地区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目标和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实行政务公开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二○○二年十一月一日附: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计委1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业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2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林业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3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水利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4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气象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5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交通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6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能源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7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原材料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计委8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机械电子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9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轻工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10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纺织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11不需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和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高技术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通知》(国发(1991)43号)12特许权项目试点审批《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交通部关于试办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995)1208号)13中央管理的厂丝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541号)14边销茶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农产品目录(1992年本)〉的通知》((1992)价农字390号)15食糖定价《国家计委关于加强食糖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4)1116号)16大型发电设备主机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商品和交通运输目录(1992年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474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计委17国产农膜原料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541号)18人民日报、解放军报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541号)19足金饰品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修订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541号)20天然橡胶定价《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商品和交通运输目录(1992年本)〉的通知》((1992)价工字474号)21发电用煤定价《国家计委关于对电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249号) 22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普通客房定价《国家计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168号)国家经贸委23重点铁矿和有色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补助费管理《财政部关于提高重点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财工(1990)第234号)24轮胎企业增资扩股的核准《化学工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轮胎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化计发(1997)668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经贸委25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化督发(1994)493号)26经国家批准定点生产企业申报轿车国产化率核准《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实施〈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署税字第495号)27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批准立项的企业生产的轻型客车的国产化率审核《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机械工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运用关税手段促进轻型客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税委会(1997)19号)28对利用外资项目增资行业审查《指导方向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5号)2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30化纤行业主要生产能力核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纺织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严格控制棉纺、毛纺生产能力和加强化纤生产能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4号) 31工程勘察设计评优初审《建设部关于开展2000年度优秀勘察设计评选活动的通知》(建设(2000)123号)32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审查《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18号)33建筑装饰资质审查《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的意见〉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9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经贸委34轮胎生产企业成立审核《化学工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轮胎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化计发(1997)668号)35直属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 36直属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审批《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1995)1号)37直属工程建设单位行业监理资质审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38甲乙级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格初审《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评审办法〉的通知》(环计(1996)176号)39乙级造价咨询资质审批《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标(1996)133号)40直属工程咨询单位项目年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3号) 41直属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审核《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工作联系单位的通知》(建办设(2001)5号)42直属勘察设计、咨询单位项目年检《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1999)17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经贸委43直属施工企业资质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44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审批《建设部关于建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设(1998)194号)45有色金属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国务院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决定》(国发(1989)30号) 46部分实行“双限”管理的工业原材料商品的管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2001年限定用途、限定数量进口暂定税率商品及第一批数量的通知》(税委办(2001)2号)47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76号)48劳务项目审批《对外贸易合作部关于下放劳务项目审批权有关事宜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333号)49《用电检查资格证书》的监制《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50黄金企业引进外资合作开发国内黄金资源项目建议书审查《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关于黄金行业引进外资有关政策及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经贸金规(2000)63 号)51审批黄金工业基本建设项目《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颁发〈黄金矿山设计若干原则规定(试行)〉的通知》(国金基字(1989)第004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经贸委52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审批《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关于颁发〈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冶黄生(1996)38号)53黄金工业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或施工队伍资格登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54工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审批《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建监(1995)737号)55首饰印记的发放《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8)1821号)56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审查《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加强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1999)177号)57罐头厂出口代号的审批《中国轻工总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重申审批出口罐头厂代号有关事项的通知》(轻总食纸(1995)2号)58硅酮结构密封胶生产、销售与进口检测核准《国家经贸委、国家建材工业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加强硅酮结构密封胶管理的通知》(国经贸贸(1997)354号)59重要矿产资源开发的审核(开发黄金矿产除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60军工配套生产许可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民用部门军品配套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工法字(2000)481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经贸委61限制类(乙)项目建议书批复《指导方向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5号)62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煤炭工业部令第3号)63开办旧货企业和旧货市场的审批《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64(全国性)非贸易展览会《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7号)65外国牌号碳酸饮料浓缩液进口登记《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关于碳酸饮料取消进口许可证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1997)294号)66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67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决算审核备案《国家经贸委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的通知》(国经贸内贸(1999)185号)68进出口金精矿审批《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关于印发〈含金物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金生(1999)61号)教育部69高等学校聘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要、知名人士、高级公务员以外的人士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审批、备案《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当前聘请名誉教授问题的通知》((87)教师管厅字008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教育部70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资格认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71直属企业设立、合并、变更、终止等事项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72全国劳动模范免试进入成人高校学习的审批《教育部关于印发〈2000年全国各类成人高校招生规定〉的通知》(教学(2000)4号)73具有招收保送生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审批《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8)教学字002号)74具有招收艺术特长生资格的高校的确定《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关于同意清华大学等六校招收艺术特长生的通知》(教学司(1996)43号)75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和着名运动员免试入学的审批《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87)教学字008号)76可招收小语种(非通用语种)的高等学校的确定《国家教委高校学生管理司同意外国语学院非通用语种单独招生的复函》((89)教学司字003号)77公费培养的大专以上在校生、未达到服务期的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核准《国家教委印发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78各省(区、市)考试机构申请在本地区独立开办面向社会的非学历考试的审批《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合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厅(1994)23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科技部79常设技术交易场所的审批《国家科委关于加强技术交易会管理的通知》(国科发市字(1997)193号)80农村技术市场工作试点单位的审批《国家科委关于印发〈“九五”全国技术市场发展纲要〉的通知》(国科发市字(1996)470号)81全国科技成果展览会及技术交易会的审批《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0号)82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国家科委关于印发〈技术经纪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全国技术经纪人培训大纲〉的通知》(国科发市字(1997)433号)83全国技术市场金桥奖的评奖《国家科委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技术市场金桥奖评奖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市字(1997)229号)国防科工委84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定点审批《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85核建设(含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业预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86民爆器材临时调拨审批《国家物资局、兵器工业部、公安部印发〈统配民用爆破器材购销管理规定〉的通知》((84)物化字225号)87民爆器材专用生产设备企业凭照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88民爆生产企业改建、扩建及验收(不扩大生产能力、不增加品种)审批《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防科工委89民爆器材技术转让(含向境外技术转让)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中国兵器工业总关于下发〈民用爆破器材技术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总爆(1994)85号)90民爆器材科研项目立项审批《中国兵器工业总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科研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兵爆(1996)73号)91民爆器材新产品设计定型审批《中国兵器工业总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定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总爆(1996)705号)92民爆器材新产品准产证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93民爆器材产品生产定型、试生产及生产线验收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中国兵器工业总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定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兵总爆(1996)705号)94爆破工程现场混制炸药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国家民委95民族地区改革开放试验区的审定《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93年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国发(1993)16号)96民族地区改革扶贫开发试验区、联系点的审定《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93年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国发(1993)16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民委97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项目审批《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国务院贫困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有关政策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89)62号);《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国家财政安排“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委(经)字(1990)第317号);《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人民银行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委(经)字(1990)第508号)98国家民委科技进步奖评审《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科技部令第2号)99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试点企业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0号);《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民委(经)字(1997)269号)100少数民族特需白银分配指标审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6号)101跨省(市)用工计划审批《劳动部关于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58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公安部102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治安审核《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103按摩服务场所的设立审批《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85号)104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核发《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3)公发(治)31号)105匕首佩带证核发《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3)公发(治)31号)106管制刀具经销审批《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3)公发(治)31号)107特种刀具购买证核发《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3)公发(治)31号)108自行车分合式牌照登记发牌《公安部关于加强自行车治安管理和启用分合式牌照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7)68号)109进口彩色复印机审批《国家贸易委员会、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多色复印机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5)898号)110设立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特种行业许可《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111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112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公安部113设立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114守库押运人员的审查培训和资格审批《邮电部、公安部关于印发〈邮电局(所)安全防范规定〉的通知》(邮部联(1997)794号)115国有企业保卫人员上岗合格证审批和保卫机构负责人任免的备案《公安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7)55号)116军工产品公路运输安全免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工委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政治部保卫部关于印发1999年国防科研大型任务安全保卫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公治(1999)656号)117民警服装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警着装规定〉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0)11号)118运钞车运营免检通行证核发《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使用121免检通行证的通知》(公通字(1997)37号)119民警队伍的组建、撤销审批《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建立民警的实施方案》(国发(1980)310号)120氯酸盐类混合炸药生产审批《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号)121苏蒙朝探亲邀请书核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苏、蒙、朝公民来华探亲事》((87)公六(1)第333号)12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公安部123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消防专业审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7)60号)124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消防专业审核《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公安部、建设部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67号)12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消防安全许可证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126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127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128消防产品备案《公安部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7)67号)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公安部129消防产品生产、维修立项审批《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消防器材生产管理的通知》((80)公发(消)字第203号,(80)工商总字第169号)130灭火器维修许可证核发《公安部消防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对灭火器维修产品实行维修许可证制度的通知》((1988)公消许发字第024号)131进口消防产品登记注册和安装使用前的质量复检《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132消防产品审核发证《公安部关于对消防产品逐步实施认证的通知》(公消(1993)29号);《公安部关于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型式认可管理制度的通知》(公消(2001)174号)133邮政车辆特许通行核准《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9号)134个人从事印刷活动特种行业许可《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135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换(取)证核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
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球范围内信息技术创新不断加快,信息领域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大量涌现,不断激发新的消费需求,成为日益活跃的消费热点。
我国市场规模庞大,正处于居民消费升级和信息化、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快融合发展的阶段,信息消费具有良好发展基础和巨大发展潜力。
与此同时,我国信息消费面临基础设施支撑能力有待提升、产品和服务创新能力弱、市场准入门槛高、配套政策不健全、行业壁垒严重、体制机制不适应等问题,亟需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加快促进信息消费,能够有效拉动需求,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消费升级、产业转型和民生改善,是一项既利当前又利长远、既稳增长又调结构的重要举措。
为加快推动信息消费持续增长,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科技创新为支撑,围绕挖掘消费潜力、增强供给能力、激发市场活力、改善消费环境,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信息产业优化升级,大力丰富信息消费内容,提高信息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立促进信息消费持续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推动面向生产、生活和管理的信息消费快速健康增长,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民生改善发挥更大作用。
(二)基本原则。
市场导向、改革发展。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打破行业进入壁垒,促进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和企业公平竞争,在竞争性领域坚持市场化运行,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增强信息消费发展的内生动力。
需求牵引、创新发展。
引导企业立足内需市场,强化创新基础,提高创新层次,鼓励多元发展,加快关键核心信息技术和产品研发,鼓励业务模式创新,培育发展新型业态,提升信息产品、服务、内容的有效供给水平,挖掘和释放消费潜力。
完善环境、有序发展。
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扩大信息消费的政策环境,综合利用有线无线等技术适度超前部署宽带基础设施,运用信息平台改进公共服务,完善市场监管,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安全保障,建设安全诚信有序的信息消费市场环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豫政[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5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再取消、调整和下放66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5个子项,取消和下放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57项。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实现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做到放活不放任、管好不管死。
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最大限度地放权给市场,放权给社会,放权给市、县级政府,释放市场活力,促进创业就业。
要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和调整,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行政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要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减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强化跟踪问效和行政问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调整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河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6月23日附件1附件2。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11.24施行日期2014.11.24文号辽政发〔2014〕30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325项。
其中:取消171项,下放115项,前置改后置等改变管理方式39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辽政发〔2014〕24号)各项要求,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
市、县级政府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推进新一轮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3.省政府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4.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要件事项目录辽宁省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1日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55项,其中:取消64项,下放88项,暂停3项)一、省发展改革委(下放市级和绥中、昌图县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项)(一)取消4项1.省级医药储备动用审批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设备、设施审核审批3.政府出资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定级审批(二)下放至市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三、省教育厅(6项)(一)取消4项1.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审批2.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辅助教学机构审核3.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4.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二)下放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1.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2.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四、省民委(2项)(一)取消1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五、省公安厅(2项)(一)取消1项5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二)下放至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管理1项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六、省民政厅(下放4项)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委托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七、省司法厅(4项)(一)取消1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审核(二)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基层法律工作者年度注册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3.律师本市执业变更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2项)1.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2.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审查九、省国土资源厅(9项)(一)取消4项1.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2.建立化石博物馆审批3.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备案4.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项目备案(二)下放4项1.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委托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管理,试行期1年)2.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委托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管理,试行期1年)3.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管理)4.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查(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管理)(三)暂停1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审批十、省环保厅(2项)(一)取消1项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二)下放至市级(含昌图、绥中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脱硫设施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十一、省交通厅(下放4项)1.内河散化船船员特殊适任许可(下放至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除省管港口、航道设施外的港口工程设计审批(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通航河道内挖去沙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许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级立项项目除外)(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二、省农委(3项)(一)下放2项1.农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下放至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二)暂停1项相邻省间引种审批十三、省水利厅(8项)(一)取消4项1.专业水文站设立、撤销审批2.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4.权限内设置旅游项目审批(二)下放4项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县、绥中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省管理权限范围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县、绥中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坝顶兼做公路批准(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由市或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由市或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四、省林业厅(5项)(一)取消3项1.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2.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审核3.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审核(二)下放至市级(含昌图、绥中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1.林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2.新建扩建消耗林木资源10万立方米以上加工企业的行政许可十五、省海洋渔业厅(16项)(一)取消4项1.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由省环保厅管理)2.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3.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资格认可(初审)4.渔船承造许可(二)下放12项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下放至市级和昌图、绥中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捕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绥中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装载有毒害货物、粉尘飞扬散装货物船舶在渔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4.拆船时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5.船舶在渔港水域内进行洗舱作业的许可(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6.船舶在渔港内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7.因教学、科研需要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的许可(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8.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9.船舶进出渔港签证(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10.渔港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11.国内441KW(含)以上非捕捞渔船(不含公务船)、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国内渔业船舶、境外购进的国内渔业船舶,以及大连湾渔港监督处辖区内的国内渔业船舶船名审批及登记(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12.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省属水库除外)(下放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六、省外经贸厅(2项)(一)取消1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二)下放至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十七、省文化厅(8项)(一)取消5项1.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批2.已经文化部批准的本地区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20天以内的延期审批3.省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认定(省内连锁网吧认定)4.拍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5.省文物收藏单位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2.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3.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的审批十八、省卫生计生委(9项)(一)取消6项1.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批准2.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和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审批3.《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核发4.特殊血型的血液从外省调配和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而进行血液调配的审批5.血站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认定6.省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二)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省管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含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省管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医疗广告发布审查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九、省地税局(4项)(一)取消2项1.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2.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二)下放2项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机关管理)2.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由市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地税局审批)二十、省质监局(2项)(一)取消1项信息网络建设标准化审查(二)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项国家、省登记注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二十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8项)(一)取消5项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2.组建省内院线公司审批3.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4.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5.举办省内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县级广播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需报省局备案)2.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3.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获准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获准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审批二十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11项)(一)取消5项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煤矿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2.矿山救护队三级资质认定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单位认证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下放6项1.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2.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预评价备案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6.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中、省直企业、剧毒化学品企业除外)(委托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二十三、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管理14项)1.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类生产许可2.肉制品生产许可3.饮料生产许可4.方便食品生产许可5.罐头生产许可6.冷冻饮品生产许可7.速冻食品生产许可8.酒类生产许可9.水产制品生产许可10.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11.蜂产品生产许可12.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13.乳制品生产许可14.其他食品生产许可二十四、省体育局(6项)(一)取消3项1.全省性和跨省的体育竞赛审批2.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认定3.一级运动员、裁判员资格认定(二)下放至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项1.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含全民健身设施)批准2.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批3.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前审批二十五、省统计局(取消1项)公布相关统计资料审批二十六、省人防办(2项)(一)取消1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缓审批(二)下放至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1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二十七、省物价局(暂停1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商注册前置二十八、省知识产权局(取消2项)1.专利广告认定2.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二十九、省畜牧局(4项)(一)取消2项1.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审批2.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审批(二)下放至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项1.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三十、省煤管局(取消1项)煤炭运输计划审批三十一、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下放至相关市级辽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在辽河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审批三十二、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下放至相关市级凌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6项)1.在凌河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审批2.在凌河保护区内利用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的审批3.在凌河保护区内修建挖筑鱼池(塘),从事捕捞和水产品养殖的审批4.在凌河保护区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核、审批5.在凌河保护区内海域滩涂使用审核、登记6.在凌河保护区内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附件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共计71项,其中:取消37项,下放27项,其他7项)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项)(一)取消4项1.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注册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2.民爆科研立项备案(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的子项)3.民爆科技成果鉴定(民用爆炸物品技术科研成果验收的子项)4.镁硼滑石岫玉行业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二)转移至省轻工联合会、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会同省工艺美术协会管理1项对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二、省教育厅(2项)(一)取消1项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备案(二)下放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三、省民委(7项)(一)取消1项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的民族成份认定(二)调整为日常管理6项1.省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2.省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注销3.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主持宗教活动备案4.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5.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6.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来我省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四、省民政厅(下放3项)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民政行业特有工种(包括殡仪服务员、遗体搬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灾害信息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除涉韩、涉台以外的大连市管辖范围的涉外婚姻登记(下放至大连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五、省财政厅(取消1项)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1项)品牌管理师职业资格认定七、省国土资源厅(取消4项)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2.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3.矿业评估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4.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5项)(一)取消3项1.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2.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3.工程勘察设计外埠企业入辽备案(二)下放2项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下放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城建监察(下放至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九、省交通厅(下放5项)1.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认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通航水域及跨河建筑物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许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3.水运工程(港口、航道)开工备案(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4.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下放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5.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下放至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十、省农委(取消2项)1.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考核2.蚕种检验机构认定十一、省水利厅(取消1项)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十二、省林业厅(取消1项)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审核十三、省服务业委(下放至市级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对特许人未按规定说明费用情况行为的处罚十四、省外经贸厅(2项)(一)取消1项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二)下放至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审查十五、省国资委(取消1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认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十六、省地税局(取消1项)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十七、省质监局(5项)(一)取消3项1.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项目同时取消)2.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3.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管理(二)下放2项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初审(委托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市及市以下质检机构授权(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八、省新闻出版广电局(3项)(一)取消1项只读类光盘设备投产验收(二)下放2项1.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中出现放映未经审查通过的、走私或无版权影片的,放映无《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等行为的处理(下放至县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事前备案(省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备案职权除外)(下放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十九、省安全生产监管局(6项)(一)取消5项1.阻隔防爆材料的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备案2.省外烟花爆竹供货企业备案3.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审4.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5.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条件确定二十、省体育局(取消2项)1.对全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审查管理2.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处理二十一、省物价局(8项)(一)取消2项1.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定价2.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二)下放至市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管理6项1.污水处理费定价2.交通部门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费定价3.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定价4.危险废弃物处置费定价5.查档费定价6.室内煤气管道改装费定价二十二、省中小企业局(下放至各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
国务院正式取消工程咨询资质等40项行政许可!
国务院正式取消工程咨询资质等40项行政许可!店铺一级建造师考试网为大家提供《国务院正式取消工程咨询资质等40项行政许可!》,更多一级建造师考试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另有23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部门间要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办事。
改革涉及的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适宜公开的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40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2项)国务院2017年9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 40 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一级建造师考试网提醒您考后关注:一级建造师挂靠历年一级建造师合格标准2018年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2017年一级建造师合格标准2017年一级建造师真题及答案汇总2017年一级建造师成绩查询时间及入口历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2017-2012)小编在这里祝福大家考试取得好成绩!发挥出最好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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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经 理 都是 为了公司 的资质 申请 或 升级 , 而现 在 企 业 资质 2 0 0 3 年学 院成立至今 ,累计培训 了万余名的系统集成项
了。 那么 , 系统集成 资质是不是不办了?相应 的软考科 目
是不 是不 考 了?这 些 问题 引起许 多企 业 和员工 疑 虑 。
市场 占有率冠军 ;学院聘请具有丰富软考辅导经验的名 的主要编写者 ) 作为主讲教师 ,为数百家I T 企业输送大 量的项 目管理紧缺人才 ,成为申城系统集成项 目管理培
四 、上海 市 职 业能 力 考试 院2 0 1 4 年2 月2 6日印发 的 考 务通 知 ( 沪 人考 [ 2 0 1 4]1 9 号文 ) 表 明 :软考 的中级
・系统集成项 目管理 工程 师培训
・ 信息安全专业人 员资格培训
・ 注册信 息安全专 业人 员 ( Cl S P)培训认证 ・ 服务外 包知识人 才培训
・ Mi c r o s o f t 0f f i c e S p e c s t 认 证 培 训
・ 企 业 管 理 各 类培 训
自愿 行 为 ,而 不 再是 一 种 政府 强 制行 为 。资 质 的后 续工
在前 进 的道路 上 , “ 申信 ”学 院将 与你 风雨 同行 !
作 会 由政府 监 管 的 、相 关 的第 三方机 构来 管理 ; 三 、资质 的价值 取决 于市 场 。经 过 1 4 年 发展 的系统 集 成 资 质对 信 息 系统 行业 规 范 、促进 、发展 起 到 了至关
一
、
取 消 的是 强 制 的政 府审 批 权 ,也 就 是说 ,今后
这些 资 质认 定 和 评 定不 属 于政 府 直 接管 理 ,政府 的作用
是 “ 加强事 中和事后 的监管”;
将顺 0 1 4 ]号文发布后 ,系统集成资质 、项 能 ,推 出更 多更 好 的培 训 项 目 ,更 好地 服 务 于政 府 、行 目经理资质认证应成为政府监管下的市场行 为,是一种 业 、企业以及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
・ I B M软 件 人 才 高级 职 业 项 目培训
・ 信 息 系统 项 目管理 师培 训
重要的作用 ,可以说是 目前含金量最高的资质之一 ,从 这个角度来分析 ,无论政府还是市场 ,都不会轻易地取 消这项 资质 ,改变 的仅仅是对资质的管理方式 。工信部 正在制定文件 ,很快会有相关规定出台;
着 直接 关 系一 一 许 多考 生 考 证 后 申请 高级 项 目经 理 或项 的 行政 审批 取 消了, 项 目经 理 人员 资质 的政 府 评定也 取 消
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 水平 )考试报名咨询点 ( 3 0 3 0)。
目管 理人 才 ;考 试 通 过率 位 居全 国前列 ,远 高于 全 国 和 全 市 平均 合 格率 ;市 场 占有 率2 6 %,连续 五 年蝉 联 上海
政 审批 的通知 和决 定 。 在 文件发 布后 , 在 系统 集成 行 业引 判 断 系统集 成企 业管 理水 平 的重 要依据 。
起强烈关 注, 由于这和许多考生报考或计划 报考的全国
上海市申信信息技术专修学院见证了系统集成资质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 水平 ) 考试 ( 简称 “ 软 从 无 到有 ,从起 步 到 发展 壮 大 的整 个 历程 , 目前 学 院 是 考”) 信息系统项 目管理 师、 系统集成项 目 管理工程师有 上 海 市 职业 能力 考 试 院认 定 的上 海 市 全 国计 算机 技术 与
。 政 策之窗 。
S
培训机构解读 : 政府取消对 “ 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等 项 目的行政审批
◎ 上海市 申信信 息技术专修学院
2 0 1 4 年2 月1 5 日, 国务院发布 《 国务 院关于取消和下 资格 “ 系统集成项 目管理工程师”、高级资格 “ 信息系 放一批 行政审批项 目的决 定 》 国发 [ 2 0 1 4 ] 5 号文, 其中 统项 目管理师”仍按计划开考。2 0 1 4 年上半年的考试时 6 、 7 条是关于取消政府对 “ 计 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 间为 5 月2 4 日、2 5 日,报 名 时 间为2 0 1 4 年3 月1 2 E l ~ 3 月 质认定 、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 行 3 1 日。 因此 ,这 些 资格 仍 然会 被第 三 方机 构 认证 ,作 为
训行 业 的领 头羊 。 作 为 系统 集成 项 目经理 资 质培 训 的培 训 机构 ,我们
结合国发 [ 2 0 1 4]5 号文和工信部 的相关解读 ,我 师 ( 考试 大 纲 的主 要 制定 者 之一 、官方 教 程 和辅 导 教材
们对 取 消 系统 集 成 资质 行 政 审批 和 取 消项 目经理 人 员 资 质 的政府 评 定 的理 解 和观 点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