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2020)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结算编审程序,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管理,根据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结算以每个施工合同为结算对象,工程竣工后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整个建设项目结算完成后由成本合约部进行结算汇总。
第三条工程结算的条件(一)工程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明书;(二)具备完整有效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包括: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以及工程验收资料等;第四条工程结算编审程序逐级审批:施工单位(上报)→监理单位(复核)→外部审计单位(如有)(初审)→分公司项目组(复核/初审)→集团成本部(二审)→集团管理中心(复核)→集团审计部(终审)→总裁(复核)→董事长(最终确认)(一)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工程结算,结算有关资料按第七条要求装订成册后,送监理公司审查;(二)监理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由项目组在监理招标文件或监理合同中约定相应时间)对结算资料进行详细、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送项目组;(三)项目组主管造价工程师组织造价咨询单位(外部审计单位)进行复审;造价咨询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期限进行详细、全面审查,完成复审。
(如有)(四)对造价咨询单位复审后的工程结算,项目组主管造价工程师、各主管的专业工程师及项目负责人分别进行审核签署意见,报成本部和运营管理中心审批。
工程结算按上述程序审核完后,由项目组造价工程师送审计部审定,最后由总裁/董事长签字确定。
第五条结算资料应按发包人的有关要求整理;工程结算资料的主要内容:(一)合同(组成包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投标文件澄清纪要、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件、合同通用条件、招标文件及补遗书、其他);(二)结算书及电子文档;(三)竣工图纸;(四)图纸会审(交底)的会议纪要;(五)工程量计算书(或钢筋抽料表)及电子文档;(六)工程变更图纸、变更令及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七)施工现场变更签证及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八)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九)开、竣工报告;(十)中间计量资料;(十一)其他竣工档案(资料)或其他资料。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解读工程款支付与质保金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解读工程款支付与质保金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结算是指在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的收支进行核算和结算的过程。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结算行为,保障工程款支付和质保金的安全使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一、工程款支付的相关规定根据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工程款支付操作应符合以下规定:1. 工程款支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应在工程竣工后进行。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在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支付工程款给施工单位。
2. 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款支付可以采取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
支付方式应经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款项安全到账。
同时,支付方应及时提供支付凭证给施工单位,便于双方核对和记录。
3. 工程款支付比例:根据建设工程的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应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期支付。
通常情况下,工程款支付可分为开工前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竣工验收款等阶段性支付。
4. 工程款支付条件:施工单位应满足相关条件后方可获得工程款支付。
这些条件包括:施工质量符合合同要求、没有违约行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支付方应认真审核,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确保工程款支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质保金的相关规定质保金是指施工单位在完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给业主的一笔资金。
它作为一种担保,用于保证工程质量问题在一定期限内得到解决和修复。
根据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质保金的相关规定如下:1. 质保金缴纳比例: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的缴纳比例通常为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如5%、10%等。
质保金的缴纳是施工单位的责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可控和可靠。
2. 质保金的缴纳方式:质保金通常在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缴纳给业主。
业主应开具质保金收据,并在质保金期限内妥善保管。
质保金不得用于非相关的用途,一旦发现违规使用,业主有权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3. 质保金的期限: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应缴纳并保持一定期限。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与工程款支付风险防控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与工程款支付风险防控随着建设工程行业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及工程款支付风险防控日益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
为确保工程款支付的安全、合规与高效,各级政府和建设单位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本文将从结算管理办法和工程款支付风险防控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是国家对工程款支付进行规范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目的在于保障建设工程结算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结算管理办法一般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 合同约定建设工程结算应基于合同约定进行,明确工程质量、工程量及付款条件等关键内容。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结算过程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2. 测量程序结算应依据测绘的工程量进行,测量程序的严格实施是防止工程量作假或误差的关键。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测量程序,并通过合格的测量单位进行测量与审核。
3. 结算审核结算应进行多层次的审核,包括工程量审核、工程质量审核、合同约定审核等。
审核过程应公开、公正,以确保结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4. 结算支付结算支付是结算管理中的最终环节,应在符合合同约定和审核结果的前提下,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建设单位应确保支付环节的安全与可靠,避免造成资金流转问题。
二、工程款支付风险防控工程款支付风险防控是指为了减少工程款支付过程中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有效的风险防控可以确保工程款支付的合规性与安全性。
1. 合同约束控制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相关责任,限制包括监理、施工单位在内的各方恶意拖欠款项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行为。
2. 资金监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账户,实现对工程款项的隔离与监管,确保款项按时到账,并防止挪用、滞留等风险。
3. 完工验收建设单位应按时进行完工验收,并与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工程质量和工程量的合规性。
只有经过合格的验收后,方可进行工程款支付。
4. 风险评估与控制建设单位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控制潜在的工程款支付风险。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一、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财建〔2004〕369号。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全文共六章二十九条。
二、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的协商依据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三、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的结算规定是什么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建设工程合同结算规范
建设工程合同结算规范
一、合同结算基本原则
合同结算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结算工作应以
合同约定为基础,结合工程实际完成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二、结算流程及时间节点
1. 工程进度款支付: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分阶段进行工程款的支付。
每期支付前,承包方
需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发包方确认后进行款项支付。
2. 竣工结算: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包括工程量清单、
材料使用清单、人工费用等详细资料。
发包方在接收到报告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
提出异议。
3. 最终结算:双方对结算报告无异议后,进行最终结算,签订结算协议,并办理相关财务
手续。
三、结算内容及依据
结算内容包括工程量清单、变更工程、索赔事项、违约金等。
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
条款、设计图纸、施工日志、验收记录、市场价格信息等。
四、变更与索赔处理
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任何变更都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文件。
索赔事项应基于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五、争议解决机制
合同结算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依照合同约定选
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六、其他注意事项
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结算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结算过程中应注重文档管理,
所有结算资料应妥善保存,以备后续查询和核查。
七、法律适用
本合同结算规范范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解读重点内容及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解读重点内容及实施细则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建设工程结算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合法权益而实施的。
下面将重点解读该管理办法的内容,并梳理实施细则。
一、结算范围和标准的确定根据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结算范围主要包括合同价款、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工程补偿、工程保险、工程质量、工程差错等相关费用。
结算标准应符合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并依法合理确定。
实施细则:1. 结算范围的确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划分,避免模糊不清的情况发生。
2. 结算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工程质量、工期、资金投入等因素,确保公正合理。
二、结算程序和要求按照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结算程序主要包括申请结算、结算资料审查、结算报审、审核和批准等环节。
结算要求包括结算期限、结算方式、结算依据等。
实施细则:1. 结算程序的执行应严格按照法定流程进行,确保各环节的顺利衔接。
2. 结算要求需要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避免重复申请或虚假报销等情况。
三、结算价款和支付方式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明确了结算价款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结算价款的计算主要考虑施工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支付方式则与工程进度和资金安排相关。
实施细则:1. 结算价款的计算应当以实际完成情况为依据,确保依法合理支付。
2. 支付方式应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安排,采取合理灵活的方式进行。
四、结算记录和归档根据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结算记录和相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保存,并在必要时提供给有关方面进行审查。
实施细则:1. 结算记录和相关资料的归档保存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2. 提供审查时应积极配合,确保审查的顺利进行。
五、违约责任和法律救济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明确了违约责任和法律救济的相关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和争议纠纷有明确的处理方式和救济途径。
实施细则:1. 违约责任和法律救济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确保公正公平。
2. 强调合同的重要性,加强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结算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结算一、前言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流程,保障甲方(建设单位)与乙方(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结算范本。
二、结算依据1. 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2. 国家及地方相关建设工程结算规定和标准;3. 施工图纸及变更设计文件;4. 现场签证单及工程变更指令;5. 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及进度要求。
三、结算流程(一)工程量的确认1. 乙方应在每个月末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周期,向甲方提交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2. 甲方收到报告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二)综合单价的应用1. 综合单价应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
2. 如遇材料价格波动或其他不可预见情况,导致成本变化,应及时协商调整综合单价。
(三)变更与签证的处理1. 所有工程变更需甲方书面确认,并及时反映在结算中。
2. 现场签证应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作为结算的依据。
(四)结算书的编制与审核1. 乙方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确定的综合单价编制结算书。
2. 结算书应详细列出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变更费用等。
3. 甲方对结算书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四、结算支付1. 结算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结算款项。
2. 若甲方延迟支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如甲乙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本结算范本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补充。
补充协议作为本结算范本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结语本结算范本旨在为甲乙双方提供一个公正、客观的结算依据,以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双方应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严格按照本范本的规定执行,确保工程结算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建设工程合同结算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结算办法
一、结算依据
结算工作应依据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变更洽商记录、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等进行。
所有结算资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二、结算程序
1.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及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给发包方。
2. 发包方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3. 双方对结算结果有异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三、结算内容
结算内容包括:
- 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实际完成量;
- 变更、追加或减少的工程项目;
- 材料价格调整;
- 合同约定的其他应结算内容。
四、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应根据合同具体约定执行,通常包括:
- 固定总价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总价进行结算。
- 可调总价合同:根据工程量变化和材料价格调整进行结算。
- 成本加酬金合同:按实际成本加上约定的酬金进行结算。
五、结算时间
结算时间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
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结算时间。
六、质量保证
结算时应考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保证金的比例、退还方式和时间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七、争议解决
结算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事项
双方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有关结算的事项。
工程建设相关合同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相关合同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甲方、乙方及其他相关方。
3. 合同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合同签订1. 合同签订前,应对工程的需求、标准、预算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合同文本应明确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进度计划、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3. 合同签订应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强制对方接受不合理条件。
4. 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指定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履行监督和管理。
三、合同履行1. 合同生效后,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2. 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 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4.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应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变更应当基于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认。
2. 合同解除应当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严重违约等情况。
3. 合同解除后,应及时清算双方的权利义务,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五、监督管理1. 建立合同管理档案,记录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全过程信息。
2. 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其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4. 鼓励使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管理部分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并做好培训工作。
建设工程合同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结算方式建设工程合同结算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预付款预付款是在工程开工前,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的一笔款项,用于乙方采购材料和组织施工前期工作。
预付款的比例和支付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通常预付款的比例不会超过合同总额的30%。
二、进度款进度款是根据工程进度支付的款项。
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应的工程量,并提交进度报告。
甲方在核实工程进度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进度款。
进度款的支付通常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的完成标准和支付比例应详细列明。
三、竣工结算当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验收后,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最终结算。
竣工结算应包括对工程质量的评价、对未完成或超出范围工作的处理以及最终款项的支付。
竣工结算完成后,甲方应支付剩余的合同款项,扣除之前已支付的预付款和进度款。
四、质保金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定比例的质保金。
质保金在工程竣工结算后的一定期限内由甲方留存,待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时,再全额退还给乙方。
质保金的比例、退还时间和条件应在合同中明确。
五、变更与索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设计变更、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导致原合同金额的变化。
此时,甲乙双方应根据合同中的变更与索赔条款进行处理。
任何变更都应得到双方书面确认,并按照约定的程序调整合同金额。
六、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条件等。
一旦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
七、结算文件结算文件是结算过程中的重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设计图纸、施工日志、进度报告、验收记录等。
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这些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八、争议解决合同中应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采取和平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再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一、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的由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我国在建设领域贯彻“以合同为主体,遵守合同,实行合同管理”的原则。
传统的建设工程结算是参照《建设工程结算条例》和《施工总承包结算条例》,它们仅考虑了结算支付的时间、数量和金额,没有考虑到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和预算。
随着我国建设行业的飞速发展,建设领域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对建设工程结算管理要求也变得越来越高。
为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在2013年制定了《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二、《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定义建设工程结算《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结算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将建设工程结算定义为指建设工程施工及相关服务根据合同规定的条件,在满足质量要求、安全规定及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合理的方式实现建设工程的完工,并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的费用,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的最终分配方式。
(2)规定结算程序《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规定了建设工程结算的程序,具体包括:结算准备、结算审查、结算审批、结算终审、结算复核及结算确认等步骤。
(3)规定结算报告的内容《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结算报告应包括工程费用核算、合同条款的执行情况、费用调整及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情况等内容。
(4)规定结算资料的提交《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结算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报表、施工质量记录、施工安全记录、施工进度记录、施工日志、施工变更记录、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等。
三、《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的意义《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明确了建设工程结算的定义、程序、报告内容以及资料提交等,使建设工程结算得到了规范、科学、合理的管理,有效降低了建设工程结算中的纠纷数量和程度,进而提高了建设工程质量,促进了建设行业的发展。
同时,《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还加强了对建设工程预算的管理,规范了建设工程的付款流程,使参建单位能够更好地控制建设工程的费用,保证施工进度,促进工程顺利完成。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约定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
建设工程合同清算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清算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清算行为,确保合同款项的及时、准确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合同清算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清算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清算手续。
第二章清算范围与内容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清算的范围包括:预付款、进度款、变更价款、结算价款、质量保证金、违约金等。
第六条建设工程合同清算的内容包括:款项的计算、核对、支付、结算等。
第七条建设工程合同清算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价依据、价格调整机制等确定合同款项。
第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清算过程中,发现合同约定的款项计算有误或者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清算程序与时间第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清算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
第十条建设工程合同清算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共同组成清算小组,负责合同清算工作;(二)清算小组应当对合同约定的款项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编制清算报告;(三)清算报告经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按照清算报告支付合同款项;(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清算报告确认后十五日内,按照约定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合同清算时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特殊情况处理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清算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清算:(一)合同约定内容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二)合同当事人一方发生重大变更的;(三)其他影响合同清算的情形。
第十四条暂停清算的原因消除后,清算小组应当继续进行合同清算。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合同清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影响合同清算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管理,保证项目工程款安全、合理的使用,确保公司建设项目投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公司实施建设的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结算管理程序(一)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同时完善了签字后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结算资料准备齐全后,承包人可以申请办理竣工结算。
(二)办理程序如下:1、承包人填写办理竣工结算申请表,送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后,送交发包人工程部。
2、工程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同意办理竣工结算,交分管领导同意批复后,交由合同预算部办理结算。
3、承包人需同时准备一式两份工程结算书及竣工资料交予合同预算部(一份交造价咨询事物所审核),初审后三方(承包人、合同预算部、造价咨询事物所)进行核对。
4、将三方核对后的结算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终审,并以国家财政有关审计部门审核的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
第四条支付合同价款的责任部门(一) 项目前期建设规费、环境评估费、设计、勘测费由规划设计部负责申请,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二) 项目的招标代理费、预、决算评审费由合同预算部负责申请,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三) 项目的主体建设进度款、管网建设费由工程配套部负责申请,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四) 项目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决算及保修款由工程部负责办理。
第五条支付程序工程款支付总的原则为:经经办部门审核,满足合同支付条件的,由经办部门填写《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申请书》,报送经办部门部长、工程部门、合同预算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报财务部门申请拨款。
特别提出:(一) 工程进度款。
按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具备支付条件后由施工方提出支付申请,经监理单位认可,由工程部填写《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申请书》,合同预算部审核认可,并报领导批准,按以上要求办理。
(二) 工程结算款。
按照合同约定,经国家审计单位的结算评审后,为最终结算金额,由经办部门填写《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申请书》,进入工程款支付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结算管理办法1.目的为加强司属各单位工程结算管理,提高工程结算工作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实现结算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创效”的目标,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以及局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2.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工程结算管理。
3.定义3.1 工程竣工结算(简称工程结算):指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将竣工工程按照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办理最后工程价款结算,作为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最终工程款的依据。
3.2最终结算额:是指经发包人、审计单位和承包人三签字认可的工程最终审定造价。
不需要审计单位审计的,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最终签字认可的审定造价。
3.3目标结算额:是结算领导小组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具体收益情况研究确定的,力争达到的工程结算值。
3.4工程签证:是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容以外,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容所办理的签字证明。
经双签字盖章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3.5工程索赔(简称索赔):是指承包商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要求业主补偿施工中给承包商带来的,不属于承包商承担的费用损失。
属于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
4.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4.1组织机构4.1.1公司成立工程结算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结算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总会、副总经济师任副组长,组员为:经营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工程部、物资部等部门负责人。
各单位相应成立工程结算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工程结算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4.1.2主管工程结算业务的部门:经营部4.1.3大型以上项目推行项目商务经理制度,商务经理配合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收入、成本管理和商务工作。
商务经理必须具有五年以上丰富经营预算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造价工程师XX。
4.1.4项目结算人员:项目业成本员为项目结算人员,须持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XX或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编审XX。
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监管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监管办法一、总则1. 本办法旨在明确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的监管原则、程序和责任,以提高结算效率,防止纠纷发生。
2.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方。
3. 合同结算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结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结算准备1. 工程完工后,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并提交给业主和监理单位。
2. 业主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结算书进行初步审核,核对工程量、单价和总价等关键数据。
3.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结算书进行独立审查,确保结算依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结算审核1. 业主应在收到结算书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2. 如发现结算书中存在问题,业主应及时通知承包商进行修改或补充。
3. 对于争议较大的结算项目,双方可协商一致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
四、结算确认1. 经过审核无误后,业主和承包商应共同签署结算确认书,作为最终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2. 结算确认书应明确工程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后续服务和保修的相关条款。
五、支付与监督1. 业主应按照结算确认书的规定时间支付工程款,不得无故拖延或克扣。
2. 监理单位应持续监督工程款项的支付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六、法律责任1. 如一方违反结算规定,导致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结算资料或恶意拖延结算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共同遵守。
2. 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各方应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对工程款支付的审计与监督策略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对工程款支付的审计与监督策略随着我国建设工程的大规模发展,建设工程结算管理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工程款支付是其中一个关键环节,需要进行审计与监督。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工程款支付的审计与监督策略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是指国家针对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建设工程结算过程的公正公平,保障各方的利益。
具体而言,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合同约定:建设工程的结算应基于相关合同的约定,合同中应清晰明确各方的权益与责任。
合同约定是保障建设工程结算公正的重要依据。
2. 结算方式:建设工程结算可以采用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百分比等方式进行。
不同的结算方式适用于不同的工程类型和合同形式。
3. 结算依据:建设工程结算的依据包括工程量清单、价格、变更和索赔、质量验收等。
结算依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于结算结果的公正性至关重要。
4. 税费计算:建设工程在结算过程中需要计算税费,对于税费的合理计算和统计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税费政策应明确规定,以保证结算结果的准确性。
二、工程款支付的审计与监督策略工程款支付的审计与监督是建设工程结算管理中的关键环节。
以下是在实际操作中,广泛应用的工程款支付的审计与监督策略:1. 验收与审核:在支付工程款前,进行严格的验收与审核。
包括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工程量的核对以及结算依据的真实性认定。
只有通过验收与审核的工程项目,才能获得相应的款项支付。
2. 支付方式:工程款的支付应采用银行转账等正规渠道进行,避免现金支付带来的不透明和风险。
支付过程应做好记录,确保款项的去向清晰可查。
3. 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审计机构、监管部门等的参与。
审计机构可以对工程款支付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审计,确保支付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4. 风险管理:针对工程款支付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对施工签订与履约的要求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对施工签订与履约的要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设工程的规模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中,结算管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工程的签订与履约,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得到有效控制。
本文将从合同签订和履约两个方面,对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探讨。
一、合同签订1.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合同签订阶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提供详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工程要求进行报价和承诺。
双方应协商确定合同中的工程范围、工程价格、工期、质量标准等关键条款,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签订合同形式建设工程合同主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范围、性质、标准、价格、支付方式等具体内容。
合同的签订应经过法律和合规部门的审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履约要求1.质量标准的履约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成功的关键,因此施工单位在履约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依照工程设计和相关标准进行材料选用、工艺操作、质量检测等环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工期的履约工期是建设工程的重要指标,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要求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如确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尽快处理。
3.费用的履约费用是建设工程签订和履约的重要方面之一。
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费用构成和支付方式,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提出费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票据。
4.文件的履约施工单位在履约过程中应及时提供各种与工程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施工进度报告、质量验收报告、材料采购清单等。
建设单位应及时审查和确认这些文件和资料,并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三、结算管理要求1.结算资料的准备在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结算签证的要求准备结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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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配合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能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结合哈热供热公司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哈热供热公司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遵循三级管控模式,即华电能源、哈热公司、项目单位按照不同权责实施对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的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是华电能源、哈热公司、项目单位的共同职责,实行从合同起草、谈判、报批、签订、执行、变更、纠纷解决、结算等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工程建设合同可划分为施工承包类合同、物资采购类合同、技术服务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
施工承包类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安装工程施工合同、EPC总承包等合同;物资采购类合同包括:甲供设备采购合同、甲供材料采购合同、运输合同、仓储保管等合同;技术服务类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调试、设备监造、研究试验、技术咨询等合同;其他类合同包括:征地、租地、拆迁赔偿、贷款、保险、等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哈热供热公司管理的供热工程。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哈热供热公司计划部、工程部是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能源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制定哈热供热公司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办法,负责工程建设合同范本的编制、修改、完善与发布;(二)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等情况参加工程建设重大合同的谈判和签订;(三)负责协调和解决工程建设重大合同签订、执行、结算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争议;审批与招投标文件相比有重大修改的工程建设重大合同文件,审批工程建设重大合同执行、结算中的质量、进度、造价等实质性条款变更;对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进行备案;(四)负责对项目单位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项目单位在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管辖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合同管理职责及审批流程,建立、健全管理档案;(二)项目单位的工程、物资、财务、计划等部门是工程建设合同的具体承办部门,按职能分工和业务性质负责分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工作;(三)协助华电能源及哈热供热公司协调和解决工程建设重大合同签订、执行、结算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争议,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华电能源审批,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华电能源批复意见;(四)负责协调和解决工程建设重大合同以外其他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争议;负责审批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并报哈热供热公司备案;(五)负责对管辖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经过招标的标段合同,负责按招标文件及有关招标结果批复文件内容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对合同谈判中出现的重大变更问题,按管理制度规定及时上报审批;(七)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办理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及时处理有关合同索赔和纠纷事宜,对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管理制度规定上报审批。
(八)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原则并上报哈热供热公司。
(九)根据哈热供热公司批复的竣工结算原则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并上报哈热供热公司。
第三章过程管理第八条合同签订(一)经过招标签订的合同,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及有关招标结果批复文件内容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签订时间一般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合同中涉及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的实质性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
合同谈判中如发生在招标过程中未出现且无法预见的情况,致使招标的前提条件发生变化,拟签订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发生改变,按规定需得到招标主管单位的批准,项目单位须将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发生变化的原因上报,得到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
如发生原则性变化,需重新组织招标。
(二)合同文本签字生效前,须经项目单位合同承办部门、计划、财务、审计、法律以及其他业务相关部门审查并会签。
项目单位法律顾问人员应对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以及相关保护条款审查把关。
施工类合同、主设备合同(含主要甲供材)、技术服务类合同,在合同签订之前,需上报华电能源审查主要条款,经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
(三)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需要委托签订的,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权限和期限。
受托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
(四)施工承包类合同文本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使用。
其中主要条款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2.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3. 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4. 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5. 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6. 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7.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8. 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9. 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考核方法;10.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等事项。
11.对符合以下情况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1)工程量小、工期短,预计施工环境变化因素小,工程实施条件稳定并合理;(2)工程设计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范围明确;(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符合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12. 临时委托承包商建设合同范围外工程时,双方对合同价格的确定方法一般情况下采用双方认可的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再下浮一定百分比的方式。
(五)物资采购类合同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1. 设备(材料)名称、型号、生产厂家、订购数量、合同金额、供货时间及每次供应数量;2. 质量要求的技术标准、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3. 交(提)货地点、方式;4. 运输方式及到站(港)和费用的负担责任;5.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6.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7. 随机备品、备件数量及供应办法;8. 结算方式及期限;9. 违约责任;10.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六)技术服务类合同在招标及签订时的重点在于对参与工程服务的主要人员的资质、资历等要求,并应设置具体的考核条款。
若项目单位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受托造价咨询单位要参与工程造价审计环节的工作。
对于受托造价审计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制定相应的罚则。
与设计单位的合同中,应明确要求设计单位出施工图时不得指定设备或材料的厂家,一般情况下不得推荐只有一个设备或材料厂家符合图纸给定技术条件的方案。
设计合同中应明确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项目的主要实物工程量相对于上一设计阶段不应有较大的变化,并明确具体的奖惩条款。
(七)其他类合同在合同签订时应重点关注实质性条款的谈判和约定。
第九条合同执行(一)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支付,不得超合同额支付或提前支付;应严格按照设备合同供货范围、技术标准、运输方式和交货进度执行;严禁无合同付款。
(二)合同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内容履行。
经招标签订的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在招标过程中没有预见的新情况,导致工程量、工期、付款金额等重大变化,确需修改部分实质性条款时,按规定需得到主管单位的审批,项目单位必须及时将发生变化的原因及拟修改的合同条款上报,得到批复后方可变更。
未及时上报审批的,在竣工结算时原则上不予调整。
(三)必须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只能用于合同承包范围内有关工程量、施工方案、施工措施等的确认。
禁止在现场签证中确认与原合同实质性条款不一致的内容。
(四)委托承包商建设合同范围外的项目时,应以临时委托的方式进行,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必须进行招标。
临时委托时,必须就施工范围及结算条件作出明确约定,合同金额超过20万元时,应上报华电能源审批。
(五)施工承包类合同执行中,在承包商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后,由监理单位、项目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审核确认承包商所完成的工程量,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1. 对于符合合同约定调整条件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差、由承包商采购材料与合同暂定材料价格差、现场签证、甲供设备材料卸车保管费项目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共同审核确认后可计入工程进度款支付;2. 对于符合合同约定调整条件的设计变更,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在履行审批程序后根据合同约定计入工程进度款支付;无需履行审批程序的,按合同约定由项目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共同审核确认后可计入工程进度款支付;3. 合同中已约定临时委托承包商建设合同范围外工程结算方法的,由项目单位会同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对承包商提交的临时委托建设合同范围外工程的结算资料共同审核确认后,可计入工程进度款支付。
(六)工程建设中,项目单位应做好合同价格与对应概算(或执行概算、施工图预算)计列费用的对比分析,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各种签证、记录和会议纪要的保管工作。
第十条合同结算总则(一)本办法规定了基建工程预(结)算的管理内容、管理目标、主管、协管部门及岗位、管理流程及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二)本办法适用于哈热公司基建工程进度款及竣工结算的审查和工程进度款的审批,包括关联企业承揽的工程。
(三)管理范围:基建工程预(结)算管理工作是在以国家电力标准、法规、规程为依据,以管理手段对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公司工程进行预(结)算、进度款审批管理,实现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的目的。
(1)工程建设预算。
(2)工程进度款审查、支付及进度款年度结算。
(3)工程竣工结算。
第十一条管理内容(一)工程(预)结算审查。
(二)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与工程款支付。
(三)工程竣工结算管理。
(四)过程控制及方法。
(五)概算的执行。
第十二条管理目标(一)规范工程造价管理。
(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三)合理使用资金,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合理控制建设工期。
第十三条主管、协管部门及岗位(一)职责分工1、供热公司领导负责工程结算的领导、监督工作。
2、供热公司计划部是工程结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预算、结算的核算管理工作。
3、工程部是工程量计量的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与结算相关的管理工作。
4、工程部是工程结算中设备、甲供材料核算的管理部门,负责确认及提供设备、甲供材料结算资料等相关工作。
5、财务部是工程项目资金审核、核算、拨付和竣工决算的核算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6、审计部负责建设工程结算的审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