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国土部联合印发《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一、项目概况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是指对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权属确认和管理划界的工作。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合理利用和保护水利资源,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水利工程的具体实际,全面评估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资源价值,从而确保水利工程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实施目标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实施目标主要包括:明确水利工程的权属、划定水利工程范围、优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加强水利工程维护和管理、促进水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等方面的目标。
三、实施内容1. 水利工程权属确认针对水利工程的权属问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水利工程进行权属确认。
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搜集水利工程的建设、扩建、改建、维护、管理等相关资料,查实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梳理水利工程权属情况,确定权属主体。
2. 水利工程范围划定对于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范围划定工作,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具体实际,结合现场踏勘,绘制水利工程范围图,确保水利工程范围划定准确、科学、合理。
3. 优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对于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性质、用途等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优化。
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健全管理机构,合理配置管理人员,确保水利工程的管护工作落实到位。
4. 加强水利工程维护和管理为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效益,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
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的巡查、维护、保养等制度,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和加固,确保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
5. 促进水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水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注重水利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水利资源,加强水土保持、防洪排涝等工作,保障水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水利规划计划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的通知江苏、湖北、陕西、甘肃、宁夏省(自治区)水利厅、国土资源厅,长江水利委员会:开展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是落实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重要举措。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有关要求,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研究制定了《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
为切实做好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请各试点省(区)和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抓紧成立由省级政府领导牵头,水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和试点地方政府领导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相关部门和地方责任分工,全面组织实施好试点工作。
请各试点省(区)和单位于2016年12月15日前将成立领导小组的文件抄送水利部、国土资源部。
二、编制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实施方案。
请各试点省(区)水利厅会同国土资源厅,按照《试点方案》有关要求,抓紧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由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会同试点省(区)人民政府联合审批。
丹江口水库试点实施方案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由水利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审批。
请试点省(区)和单位于2017年1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送水利部、国土资源部。
三、强化支撑保障,按期完成试点任务。
请各试点地区强化支撑保障,根据试点工作需要,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业务保障,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探索创新、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试点任务,努力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改革经验,发挥试点的引领示范作用。
试点工作中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请试点地区和单位每季度及时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水利部、国土资源部。
附件: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水利部国土资源部2016年11月4日附件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水流产权确权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试点方案。
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方案(最新)
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方案(最新)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并做好与水权试点工作成果的衔接,依据《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XX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的通知》(X水政发〔20XX〕8号)精神,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背景水流产权确权主要是确定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范围,分清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及使用量,明晰水流产权的所有权人职责和权益、使用权的归属关系和权利义务。
开展水流产权确权,是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必然要求,对转变发展方式、倒逼产业结构调整、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保护水生态空间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完善现代水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0XX年6月,水利部将我区列为全国水权试点,要求对黄河干流农业用水和工业用水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
确权登记对象为:引黄自流灌区农业用水以确权登记到乡镇为主,扬黄灌溉区可以进一步确权登记到农民用水协会或农民用水户;工业用水确权到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或用水企业。
主要工作任务为: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调查;建立水资源使用权数据库;开展相关制度建设;探索开展水权交易。
水权试点工作实施以来,我区立足实际,印发了《XX区水权确权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乡镇及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项工作开展。
截至20XX年底,完成了美利渠系、羚羊寿渠、羚羊角渠三大引黄自流灌区、南山台扬灌区等灌域,各干支渠直开口58.22万亩农田,近3—5年各直开口作物种植结构、年度配水及实际引水量、水费结算等相关数据信息进行了调查核实、统计、汇总、分析。
按照“尊重历史、依据现状、公平合理、统筹兼顾”的工作思路,确定了确权登记对象、数量。
通过召开乡镇、协会负责人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以乡镇、村及用水户为单位,完成了灌溉供水及水费征收面积核查、补录和对比分析;以支渠口为单元,完成了乡镇、机关单位、个体用水户为主体的初始水权分配工作,并进行了公示确认。
某某县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方案(最新)
某某县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方案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XX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的通知》(X水政发〔20XX〕8号)、《XX市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方案》(X节水组发〔20XX〕3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县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黄河水资源县级初始水权分配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XX〕221号),分配给我县的黄河干流初始水权指标1.01亿方,包括农业、生态、生活取水指标,其中黄河干流0.71亿方,当地地表及地下水0.3亿方。
20XX年全县用水总量8954.71万方,其中,当地地表水125万方,地下水1975万方,扬黄水6854.71万方;生活及其它用水233万方。
二、总体思路与主要目标(一)总体思路。
立足我县县情和水情,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农业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为重点,在对全县扬黄水确权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查漏补缺,完成全县库井用水的水资源使用权确权,强化水资源使用权用途管制,实行水资源使用权动态管理,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逐步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监管有效的水资源产权体系。
更进一步完成全县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建立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制度,完善水权分配制度。
(二)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坚持不大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及《XX黄河水资源县级初始水权分配方案》分配给我县用水总量和耗水指标的原则,地下水开采利用以补给与开采达到动态平衡为条件,充分考虑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确定确权对象的水量指标。
2.与取水许可相衔接。
以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为基础,尊重历史,照顾现状,公平公正,综合考虑粮食安全,保障民生,节约用水,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
3.探索采取多种形式确权登记。
农业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以取水量为主,以区域耗水量控制为依据。
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水利部•【公布日期】1992.02.24•【文号】〔1992〕国土〔籍〕字第11号•【施行日期】1992.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第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包括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属于国家所有,不再补办用地手续。
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和护堤地应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护渠地、护堤地和水库库区内滩地已有单位使用的,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意见》和《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兴建水库和整治河道新增可利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新增可利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管理以及河道整治工程之后,所余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发利用,水利部门需要使用的,可优先考虑。
三、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时,应根据水利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
四、凡土地权属界线明确,与原批准范围相符,但界线内实际面积与原征用或划拨文件批准的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原批准征用或划拨的界线确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面积误差在登记发证时予以更正,超出或不足部分不再另办手续。
五、凡在同一县(市、区)境内的各河道工程、干渠、支渠、专用防汛公路、水库及其他独立的水利工程用地,均可分别作为一宗地由土地所在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六、位于城乡居民点及独立工矿区以外的水利工程用地的图件比例尺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规定要求执行。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
七部委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20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要求,规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
第三条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统一进行确权登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已经纳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不动产权利,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再重复登记。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涉及调整或限制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自然资源登记。
第六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构办理。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通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通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水资管〔2024〕247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大通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通知水资管〔2024〕247号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甘肃省、青海省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商甘肃省、青海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大通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根据国务院授权,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大通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案》的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认真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将《方案》明确的水量分配份额作为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的重要组成,全面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为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水资源支撑。
三、甘肃省、青海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方案》的实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规划引领,按照《方案》确定的水量分配份额,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合理配置水资源,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确保主要控制断面下泄水量流量。
四、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要抓紧组织制定大通河流域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根据需要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强化《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水利部2024年9月14日大通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大通河是黄河上游重要的二级支流,流经青海、甘肃两省,干流全长560.7公里,流域面积15130平方公里。
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28.95亿立方米(1956—2000年系列)。
为合理配置流域水资源,维系良好生态环境,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大通河流域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制定本方案。
水利确权实施方案
水利确权实施方案一、背景。
水利确权是指对水资源的合法使用权进行确认和登记,是推动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我国水利确权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二、目标。
水利确权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水资源确权制度,明确水资源使用权归属,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三、主要内容。
1.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对水利确权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明确水资源使用权的界定和转让规定,建立健全水资源确权的法律依据。
2. 加强技术支持。
加大对水利确权技术手段的研发和应用,建立水资源确权的技术标准和方法,提高水资源确权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完善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水利确权的管理机制,明确各级水利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水资源确权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水资源确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4. 推进信息化建设。
加强水资源确权信息化建设,建立水资源确权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水资源确权信息的共享和公开,提高水资源确权工作的透明度和便捷性。
加强对水资源确权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增强社会公众对水资源确权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水资源确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保障措施。
1. 加大资金投入。
加大对水资源确权工作的资金投入,保障水资源确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健全考核评价。
建立健全水资源确权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水资源确权工作的进展和成效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3. 加强人才培养。
加强对水资源确权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水资源确权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实施步骤。
1. 制定水利确权实施方案。
由水利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水利确权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分工、时间节点等。
2.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确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和工作任务,确保水资源确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水利设施确权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XX县水利设施确权颁证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7号)文件要求,我县被确定为全国100个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县之一。
2015年省水利厅印发《XX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颁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X水发〔2015〕)X号),要求全省农村水利设施确权颁证工作要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步完成。
为加快推进全县水利设施确权颁证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以“明晰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二)目的意义通过本次确权颁证,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重建轻管”、产权不明晰和管护经费严重不足等问题,彻底扭转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损坏严重,小型水利资产闲置、效益衰减的局面,为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撑和保障。
(三)工作原则1.权责一致原则确定所有权,明晰使用权,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2.政府主导原则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力量,综合推进改革。
3.突出重点原则重点解决产权不明晰,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不落实等问题。
4.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各项工程的实际,积极探索专管、共管、代管、托管、自用自管等多种有效的工程管护模式。
5.鼓励创新原则充分发挥当地政府和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尊重并保护农民和基层的首创精神,鼓励改革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大胆创新、先行先试。
6.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水利工程运行现状及效益发挥情况,通过召开群众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合理界定工程权属,明确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水利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水利确权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水利确权工作是指对水利设施和水资源进行合法权属确认和登记备案的工作。
水利确权工作的开展,对于保障水利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水利确权工作实施方案,对于推动水利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工作目标。
1. 确定水利设施和水资源的合法权属,建立健全的权属登记备案制度;2. 促进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3. 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工作内容。
1. 开展水利设施和水资源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档案资料;2. 制定水利确权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规范,确保确权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3. 开展水利设施和水资源的权属确认工作,明确权属归属;4. 建立水利设施和水资源的权属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体系;5. 完善水利确权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确权工作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
四、工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2. 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专业水平;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推进确权工作;4. 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确权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
五、工作保障。
1. 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确权工作的顺利开展;2. 加强技术支持,确保确权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3. 加强人员配备,保障确权工作的顺利推进。
六、工作效果评估。
1. 建立健全的水利设施和水资源权属档案资料;2. 形成科学规范的水利确权工作程序和标准;3. 确定水利设施和水资源的合法权属,建立权属登记备案制度;4. 推动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5. 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七、总结。
水利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推动水利事业的发展,保障水利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好水利确权工作,为水利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水利工程 确权 方案
水利工程确权方案一、背景介绍水利工程是指人工工程利用水资源的一种综合体系。
水利工程的种类繁多,包括水库、渠道、泵站和灌溉设施等,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调节、供水、灌溉、防洪等功能。
在现代社会中,水利工程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的品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我国,水利工程的确权问题一直存在着一定的困扰。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一些水利工程的权属和使用权情况并不清晰,往往存在利益分配不公、管理混乱等问题。
因此,对水利工程的确权工作进行规范和完善,对于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水利工程确权方案进行详细探讨,以提出一套完善的确权机制,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发展提供支持。
二、水利工程确权的意义1. 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管理水利工程的确权是为了确定水利工程的权属和使用权情况,规范水资源的利用和管理。
通过确权,可以清晰界定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从而为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管理提供了现实可行的制度保障。
2. 保障水利工程的长期稳定运行水利工程的确权可以明确责任主体,有利于提高水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水平,保障水利工程的长期稳定运行。
同时,确权也有助于消除水利工程的使用和管理中的管理漏洞和隐患,避免因责任不清或权属不明导致的管理混乱和资源浪费。
3. 改善水利工程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水利工程的确权可以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水利工程的监管和管理效率,改善水利工程的服务质量,推动水利工程的规范发展。
4. 促进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水利工程的确权有助于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通过确权,可以促进水利工程资源的高效利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水利工程确权的基本原则1. 完全承认历史权利在进行水利工程的确权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历史权利的形成,保护历史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历史权利是水利工程确权的基础,应当在确权过程中得到完全承认。
某某区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方案(最新)
某某区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并做好与水权试点工作成果的衔接,依据《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宁夏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的通知》(X水政发〔20XX〕8号)精神,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背景水流产权确权主要是确定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范围,分清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及使用量,明晰水流产权的所有权人职责和权益、使用权的归属关系和权利义务。
开展水流产权确权,是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必然要求,对转变发展方式、倒逼产业结构调整、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保护水生态空间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完善现代水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0XX年6月,水利部将我区列为全国水权试点,要求对黄河干流农业用水和工业用水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
确权登记对象为:引黄自流灌区农业用水以确权登记XX镇为主,扬黄灌溉区可以进一步确权登记到农民用水协会或农民用水户;工业用水确权到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或用水企业。
主要工作任务为: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调查;建立水资源使用权数据库;开展相关制度建设;探索开展水权交易。
水权试点工作实施以来,我区立足实际,印发了《XX区水权确权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XX镇及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项工作开展。
截至20XX年底,完成了XX等灌域,各干支渠直开口58.22万亩农田,近3—5年各直开口作物种植结构、年度配水及实际引水量、水费结算等相关数据信息进行了调查核实、统计、汇总、分析。
按照“尊重历史、依据现状、公平合理、统筹兼顾”的工作思路,确定了确权登记对象、数量。
通过召XX镇、协会负责人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XX镇、村及用水户为单位,完成了灌溉供水及水费征收面积核查、补录和对比分析;以支渠口为单元,完成XX镇、机关单位、个体用水户为主体的初始水权分配工作,并进行了公示确认。
共分配(单列计划)各业用水指标4.65亿立方米,其中:农业水权确权指标3.724亿立方米,生态年取水指标0.2亿立方米,工业年取水指标0.225亿立方米,其他用水0.501亿立方米。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水务局:2016年11月,水利部和国土资源部将我区列入全国水流产权确权试点省区,主要任务是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
2017年9月,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批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确权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了水流产权确权领导小组。
今年年初,我厅印发了《加快推进宁夏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宁水政发〔2018〕8号),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目前,工业水资源确权工作基本完成;引黄灌区主要以乡镇、部分农民用水协会和用水大户为对象,颁发了水资源使用权证;自治区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和水资源使用权用途管制、水权收储、交易等管理制度,为推进试点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
按照国家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及自治区政府要求,今年要完成试点任务,时间紧,任务重。
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是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改革任务之一,也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2017至2018年重点改革任务之一,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各市、县(区)及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前期工作进行梳理,尽快查漏补缺,加快工作进度,扎实推进试点各项工作,确保今年底前全面完成试点任务,我厅将把试点工作推进情况作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理清思路,明确途径(一)已经以乡(镇)作为确权对象并发放水资源使用权证的,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通过签订确权协议的方式,进一步确权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协会等确权对象。
渭河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渭河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二〇一七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项目概述 (1)1.1工作背景 (1)1.2任务来源 (1)1.3工作内容 (1)1.4测区概况 (2)第二章项目依据 (3)2.1 法律法规 (3)2.2 政策文件 (3)2.3 相关规范及标准 (4)第三章数学基础 (4)第四章技术路线 (5)第五章技术方案 (6)5.1 渭河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预划分 (6)5.2 登记程序 (6)5.2.1 通告 (6)5.2.2 调查 (6)5.2.3 审核 (9)5.2.4 公告与登簿 (10)5.3 界址点坐标获取、界桩说明 (10)5.4 自然资源数据库建立及数据入库 (10)第六章提交成果 (10)第七章保障措施 (11)7.1 质量管理措施 (11)7.2 安全生产措施 (11)附件: (12)登记单元图 (12)自然资源登记簿 (13)渭河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第一章项目概述1.1工作背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要求,遵循水生态系统性、整体性原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在划定地渭河##段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范围内,对自然资源全要素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试点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权者的边界,为全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提供经验和借鉴。
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6〕192号)(以下简称“办法”)》、《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的通知》(水规计〔2016〕397号)、《国土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关于##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448号)和《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渭河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水规计〔2017〕299号)要求,依据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行业相关标准,全面开展##省渭河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
河长制下徐州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探索
河长制下徐州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探索刘奉;刘强;祖振阳;赵孟博【摘要】作为江苏省唯一的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市和全国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唯一地级市,徐州市依据水利部、原国土资源部、江苏省政府联合发文批复的《徐州市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实施方案》,对试点河道水域、岸线生态空间范围划定、水流产权确权的路径和方法、权利人责权范围和内容界定等方面积极进行探索,取得一定成绩,也发现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其经验对全省乃至全国水流产权确权工作有重要指导与借鉴意义.【期刊名称】《中国水利》【年(卷),期】2019(000)006【总页数】4页(P16-19)【关键词】水流产权;水生态空间;水域;岸线;确权;徐州市【作者】刘奉;刘强;祖振阳;赵孟博【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水利局,221018,徐州;徐州工程学院环境工程学院,221111,徐州;江苏省徐州市水利局,221018,徐州;江苏省徐州市水利局,221018,徐州【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213.4+;D923.2开展水流产权确权,着力解决水流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监管薄弱等问题,是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必然要求,对转变发展方式、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保护水生态空间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完善现代水治理体系有重要意义。
自2016年年初,水利部和原国土资源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在深入调研、专题论证、征求意见和反复协调的基础上,制定了《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
2016年11月,徐州市被确定为江苏省唯一的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市,同时也是全国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唯一地级市,开展水域、岸线水生态空间确权试点工作。
依据水利部、原国土资源部和江苏省政府联合发文(水规计〔2017〕300号)批复的《徐州市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实施方案》,同时借鉴相关经验,徐州市对试点河道水域、岸线生态空间范围划定、水流产权确权的路径和方法、权利人责权范围和内容界定等方面积极进行探索,目前试点工作已按计划全面深入展开并取得一定成绩。
水权确权登记工作最新实施方案
水权确权登记工作最新实施方案水权确权登记工作最新实施方案为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结合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开展水权确权登记的必要性开展水权确权登记是实施水权交易的基础和前提,是推进以市场为基础配置水资源的具体实践,在水权水市场建设工作中具有全面性、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
目前水资源取水初始分配主要采用取水许可制度,取用水户的取用水受到严格控制。
开展水权确权登记,取得水资源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体可以合理转让水资源,利用市场机制进一步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开展水权确权登记工作是保障取用水户合法权益的需要。
对取用水户进行确权登记,有利于确立取用水户作为水资源使用权人的主体地位,将水资源使用权的各项权能落实到使用者,对于保障取用水户的取用水权利并促进水权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水权确权登记工作是保障农业安全、生态安全和农村、农业、农民用水权益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工业用水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渐增多,部分原作为农业灌溉用水的水源调整用途,将灌溉用水转化为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农业用水,对粮食安全构成了威胁。
开展水权确权登记,明确农业用水水权,认真落实《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处理好农业用水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关系,对保障农业安全、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八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确保生态基本需水,保障粮食生产合理需水,优化配置生产经营用水,全面启动、共同推进,开展水权确权登记,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初始水权分配制度,明确水权归属,建立完善水权交易市场,让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珠江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珠江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一、背景
珠江是我国南方的一条重要河流,拥有丰富的水文资源,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水文资源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珠江水流自然资源,需要对其进行统一的确权登记。
二、确定登记范围和标准
为确保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需确定登记范围和标准。
登记范围应包括所有珠江流域的水文资源,如河流、湖泊、水库等。
登记标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水文资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价值和利用情况、环境保护要求、历史使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三、确定登记机构和程序
登记机构应是具备法定资格的机构,有必要的水文资源专家和技术人员,负责统一的登记工作。
登记程序应采取公开、透明、有
效的方式,明确登记流程与结果公告的时间和途径,确保登记的公信力。
四、确定登记结果的意义和保护措施
登记结果是水文资源统一确权的重要成果,能够保护资源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环境整体质量。
应大力宣传登记成果,并加强对结果的保护,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五、总结。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水流产权确权试点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4.18
•【字号】鄂政办函〔2017〕24号
•【施行日期】2017.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领
导小组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宜都市被确定为全国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县市,为加快推进试点工作,根据《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的通知》(水规计〔2016〕397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黄楚平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吕江文省政府副秘书长
聂昌斌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忠法省水利厅厅长
张猛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员:刘海军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黄明省财政厅副厅长
徐振坤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刘元成省水利厅副厅长
卢军宜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刘洪福宜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谭建国宜都市人民政府市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刘元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017年4月18日。
河流确权实施方案
河流确权实施方案一、前言。
河流是自然界中重要的水资源,对于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对河流资源的滥用和污染,导致了许多河流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河流资源,确权实施方案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二、河流确权的必要性。
1. 保护河流生态环境。
河流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水质和水量的保护对维护生态平衡至关重要。
通过确权,可以明确河流的边界和范围,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保护和治理工作,减少污染和破坏。
2. 合理利用水资源。
河流的确权可以帮助政府和相关部门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水资源,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避免过度开发和滥用,保障人民的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需求。
3. 促进河流治理。
通过确权,可以明确河流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促进各方共同参与河流治理工作,推动河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
三、河流确权实施方案。
1. 制定法律法规。
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河流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归属,规范河流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治理工作。
2. 开展调查评估。
对于尚未确权的河流,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评估工作,明确河流的地理范围和生态环境状况,为后续的确权工作提供依据。
3. 制定河流管理规划。
在确权的基础上,制定河流的管理规划,明确河流的保护治理目标和措施,推动河流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合理利用。
4. 加强监督管理。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河流资源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河流环境问题,保障河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结语。
河流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保护河流资源是每个人的责任。
通过河流确权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河流资源,促进河流环境的改善和生态平衡的恢复,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推动河流确权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推进我国水生态空间管控工作思路
推进我国水生态空间管控工作思路朱党生;张建永;王晓红;杨晴【摘要】通过对我国水生态空间管控的主要问题分析,提出了推进水生态空间管控工作总体要求、管控原则和工作思路;针对当前我国水生态空间管控的薄弱环节,阐述了水生态空间规划制定、水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河湖生态水量保障、水功能区入河排污管控以及水生态空间管控能力建设等重点工作思路.【期刊名称】《中国水利》【年(卷),期】2017(000)016【总页数】5页(P1-5)【关键词】水生态空间;管控;水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思路【作者】朱党生;张建永;王晓红;杨晴【作者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100120,北京;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100120,北京;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100120,北京;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100120,北京【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171.4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指标体系,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
环保部印发了《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就规划环评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提出明确要求。
国土资源部印发了《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要求对生态空间依法实行区域准入和用途转用许可制度。
水利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印发了《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要求确定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范围,开展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加强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监管;印发了《退田还湖试点方案》,通过采取恢复水域空间、开展综合整治、改善水力联系等措施,推进退田还湖试点;印发了《水利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严格落实生态保护要求的通知》,要求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贯穿水利工作全过程,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增强水安全保障能力。
生态空间是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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