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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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2篇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2篇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精选2篇(一)第八个思考是关于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救济机制完善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首先,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对于不同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方式尚未明确,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

对于一些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应考虑制定相应的专门法律或司法解释,以便更好地规范裁判标准和赔偿原则。

其次,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存在一定的限制。

目前,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主要以治疗费、丧失收入、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为依据,但在一些严重的人身损害案件中,这些赔偿标准可能无法真实反映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因此,应考虑从加大赔偿额度、扩大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改进,以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在救济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目前,被告在被判决赔偿后,往往可以通过转移财产、抵押财产等手段来规避赔偿责任。

此外,即使判决的赔偿金额可以得到执行,但很多时候被害人仍然无法真正获得赔偿。

因此,应该加强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确保被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最后,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

同时,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信任度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总之,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在救济机制的完善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完善赔偿标准和金额确定的机制,加大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力度,提高公众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以便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精选2篇(二)1. 修订损害赔偿金额标准:现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过低,需要进一步修订,使赔偿金额能够更好地反映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痛苦程度。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守则中的若干思考一法理学1.doc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守则中的若干思考一法理学1.doc

大概是后面还要出台一个解释,故抚慰金赔偿仍停留在死亡补助费的规定上。

2001年3月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出台了(2001-03-10施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该司法解释虽然没有规定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情形如何赔偿精神损害的问题,但这是经过15年的小心翼翼地前进,终于建立起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赔偿金赔偿制度,这是该司法解释的一大功绩。

同时不得不指出,此时,我国仍未脱离将死亡赔偿、精神赔偿属于精神抚慰,而不是损害赔偿的观点与主张,即此时我国法律仍不承认金钱赔偿,而是抚慰,这就导致抚慰的金额幅度被限制在一个低水平上,即俗称的“意思意思”,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暂时也不能做到、实现:赔偿幅度与损害程度相适应的合理水平,自然权利未能得到法律意义上的人身权利保护。

由于这一点,属于精神抚慰,那么全体亲属均应得到安慰,属于对死亡的财产赔偿,则不可能全体亲属获得“均沾”,一部分将作为财产在法定条件成就后方可处理,如遗产继承等,因而引起了很多在受害人亲属在领取抚慰金后从而产生纷争。

2003年12月26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3]20号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部司法解释中,全面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新内容,标志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向基本完善迈进一大步,真正意义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建立与完善,将通过《侵权行为法》立法来最终实现,我们期待着这一天的早日到来。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_公众演讲>这两个《意见》是当时处理民事纠纷案件必用法律依据,距今天已25年过去了,而律师制度恢复后的那部分“国家法律工作者”对此现仍记忆犹新。

二、《民法通则》公布1、在1983年《意见》这个司法解释基础上,国家在1986年制定了基本法《民法通则》。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长期以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依据的是“道条”,即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颁布、1992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已早于1987年1月1日施行,也规定了民事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仍适用该行政法规与规范性文件。

在适用行政法规与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办法”却明确规定以“违章行为”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并根据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违章行为所起的作用来确定责任承担的大小或多少,这样就把是否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混为一谈,让人认为违章行为即为民事过错,作为行政机关的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理解为民事责任的认定。

“办法”第44条还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

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被称作为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或称“无过错赔偿原则”。

众多的人认为,所谓这样的“公平”实质上是最大的不公平,因为它直接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23条对“高速运输工具”造成损害事故的归责规定。

此时,不论是法律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中均呈混乱状态,社会各界颇有微词。

十多年过去了,我国社会的迅速发展,使得社会经济生活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对人的身体健康权与生命权的理解与尊重,使得人们对民事过错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不断的反省与审视,越来越认为必须采用无过失责任来加强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的保护,社会舆论呼声日益增长,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确立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无过失责任。

肯定地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顺应了历史和世界的发展要求与方向,《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在2004年5月1日施行。

人身损害赔偿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人身损害赔偿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种 种突 出 的问 题 ,有 一个 共性 的方 面集 中表 现 现人 身权利 受 到客观 损 害的 情形 ,有 的却无 法
直接 根 据法 律 规 定 通过 行 使 诉权 而得 到救 济 。
如 : 权利 。 性
具 体规 定 。 因此有必 要首 先对 人 身权 利 的法律 界 定进 行探 讨 。
问题作 一评 析 。

在我 国人 身损 害赔偿 制度 的沿 革 中 ,对 人 人身 损害赔 偿制 度所 存在 的与现 实社会 的实践 发展 需要相 适应 的 问题一 方 面存在 对人 身权 利
法律 保护 的权 利界定 上 的缺 陷 。对 具体 的权利 保护未 能在 法 律上充 分地 确立 ,从 而导致 当出
方 式体 现对特 定人 的权利 保护 。但仔 细分析起 明显 的差异 ,此 给第 三者 的权 利的具 体实现 造
来, 现有 的相 关判 例仍 存 在检 讨 之处 。如果 主 成 了实践上 的 混乱 。特别是不 同区域 的法 院对 张性 能 力 下 降或 丧 失 的性 权 利 一 方 就是 受 害 该两 种险种 的不 同态度 带来 了在全 国范围 内就 者 本 身 , 么认 为性 权 利属 于 其 生命 健康权 范 保 险公 司在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赔 偿 案 件 的地 那 畴 在 现 有 的法 律 、法 理框 架 内 可 以逻 辑 地 解 位 、 任承担 问题 的混乱 。 责 决 , 而可 以直 接通 过 主张 获得 救 济 。甚 至可 从 在《 道路 交通安 全法》 的实施之后 ,机 动车 “ 以更 直 接地 认 为 因侵权 人 的 行 为致 受 害 者 的 交 强 险 ” 出台 之前 , 未 当出 现 了道 路 交通 事故 ,
层 面对 法 律明 确保护 的人 身权 利进 行 界定 。人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前面的话]前面的第十一部分简要讨论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部分具体问题,不论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赔付,还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侵权损害赔偿,都存在一个时效问题,这是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实践问题。

本文对这个问题作一简要讨论分析。

[问题的提出]人身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依照《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一年执行。

而这中也有很多具体问题,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中一网友提出一个案例“A是一企业司机,2004年5月3日在跟同事B出车(B 开车)与C开的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于2004年5月21 日认定C 负主要责任,B负次要责任,A正常乘车不负事故责任。

A因事故当天住院至今仍未出院,未评残。

企业为A买有工伤保险。

问题:1、诉讼时效是否从5 月3日始,计一年?2、……(2005-05-21 14:28 /index.php?showtopic=96674)”显然诉讼时效不仅仅是一个时间期限问题,需要作进一步深入讨论。

一、诉讼时效的有关具体问题1、人身损害的范围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抽保护的人格权,就是生命健康权。

而生命健康权不是一个具体的人格权,而包括几个人格权。

这一理论在我国法律理论界曾有过激烈的争论,对于生命健康权的完整理解,应当是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这样三个人格权。

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其保护对象,就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

以自然人的生命丧失为标准,侵权行为作用于人体,使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丧失,就是侵害生命权。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演讲范文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演讲范文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演讲范文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们: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维护公民人身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许多成就。

但是,作为刚刚起步的法律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今天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些我对这些问题的思考。

首先,我认为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法律执行的局限性。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一方面,一些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处理过程漫长,赔偿额度不公平,给受害人带来了二次伤害。

另一方面,法律执行的执行力度不够,一些侵害公民人身权益的行为没有受到足够的制裁,难以起到有效震慑作用。

其次,我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还存在着赔偿标准不明确的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赔偿标准难以统一,导致赔偿金额相差悬殊。

这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使他们采取各种手段逃避赔偿责任。

因此,我认为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赔偿的随意性。

第三,我认为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对于赔偿程序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当前,我国的赔偿程序相对繁琐,对于一些普通公民来说,理解和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特别是对于一些弱势群体,他们通常缺乏查找法律资料和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能力,导致他们在维权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赔偿程序,使其更加便于公民操作和理解。

最后,我认为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还需要进一步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只有公民们具备了足够的法律知识和意识,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同时也能增强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信任和认同。

因此,我建议加大对于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意识。

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们,以上是我对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守则中的若干思考十一法理学.doc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守则中的若干思考十一法理学.doc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十一)_法理学论文----《工伤保险条例》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赔偿项目的规定比较[前面的话]关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自存在的问题以及两者之间的冲突,是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实践问题。

笔者在《试析〈工伤保险条例〉与〈法释[2003]20号〉之间的实际适用冲突》、《试析〈工伤保险条例〉与〈法释[2003]20号〉之间的实际适用冲突(二)》等文作了基本分析,但随着这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的公布与施行的实践所遇到与出现新问题仍然很多,本文对这些问题作一讨论汇总。

--------------------------------------------------------------------------------一、《工伤保险条例》赔偿项目1、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条文所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条文规定问题1、住院伙食补助费第29条第3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与司法解释规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70%较低些。

这里不排除部分企业单位的出差补助高于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情形。

2、康复性治疗费第29条第5款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整体上,康复性治疗费与司法解释的“康复费”相当,但未涉及康复护理费。

3、残疾器具费第30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演讲范文2篇(3)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演讲范文2篇(3)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演讲范文2篇Some thoughts on the legal system of personal injury co mpensation in China编订:JinTai College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演讲范文2篇小泰温馨提示:演讲稿是在较为隆重的仪式上和某些公众场合发表的讲话文稿。

演讲稿是进行演讲的依据,对演讲内容和形式的规范和提示,体现着演讲的目的和手段,用来交流思想、感情,表达主张、见解;也可以用来介绍自己的学习、工作情况和经验等等;同时具有宣传、鼓动、教育和欣赏等作用,可以把演讲者的观点、主张与思想感情传达给听众以及读者,使他们信服并在思想感情上产生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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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演讲范文2、篇章2: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演讲范文篇章1: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演讲范文----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演变过程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人身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始终没有加以很好解决的问题。

XX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过程中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

回顾与研究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演变过程,对于研究、掌握与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十分重要的。

--------------------------------------------------------------------------------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新中国成立后,未能及时建立健全民法制度,50年代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与各种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伤亡事故不多,当时多采用政策处理,因此要求健全赔偿法律制度的问题并不严重。

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心得体会

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心得体会

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心得体会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人身损害赔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适用于那些因他人的过错或违法行为而遭受伤害的个人。

作为一位法律专业的学生,我在学习和了解这一法律制度的过程中,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深刻体会到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人身安全和权益难以避免地会受到侵害。

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为受害人提供了一种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向侵权人索赔,受害人能够获得经济上的补偿,并以此来弥补受到的伤害和损失。

其次,在实践中,我发现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并非完美无缺。

尽管法律规定了相关的赔偿标准和程序,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由于每个案件的特殊性,往往需要进行专门的鉴定和评估,并权衡各种因素,这为双方产生了争议和纠纷。

此外,赔偿的支付和执行也需要一定的监督和协调,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

对于这些问题,我认为应该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实施。

一方面,应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赔偿标准,使其更加具体和可操作。

另一方面,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可以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参考相关案例和指导意见,以确保赔偿的公平和合理性。

此外,还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赔偿支付和执行机制,加强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协作与配合,以提高赔偿的效率和实效。

在学习人身损害赔偿的过程中,我还意识到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很多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并不清楚自己有权利寻求相应的赔偿。

因此,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不仅有助于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还能促进更多的人在受到侵害时能够积极维权。

法院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普及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增强公众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

最后,我认为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需要注重公正和公平原则的贯彻。

法律应该做到公正无私,对侵权人和受害人一视同仁,不因身份、地位或其他因素而对其有所偏袒。

仲裁和审判机构应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思考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思考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思考摘要:我国自改革开放自来十分重视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在立法时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制定更是重要的部分,这是由于我国人身损害的赔偿往往会涉及各个法律部门,而且在制定法律时立法者往往需要对案情之外的因素考虑较多,因此许多时候会导致制度无法满足人身损害赔偿的需要,这就导致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受到了影响,因此,本文将从人身损害赔偿的现状入手,对有关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立法设想。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标准;范围前言:人身损害所发生的原因不同,相关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也不尽相同,因此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也会出现诸多不便,一些专业的律师在日常处理相关事件时经常会出现不知所措的情况。

因此管理者目前需要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统一,这样不仅能够让受害者和侵害人在意识上进行统一,还能够有助于在庭前进行调节,进而避免诉讼的累积,节约我国的司法资源。

1.人身损害赔偿概述人身损害赔偿通常是指自然人的健康、身体和生命遭到了侵害,导致自然人伤残、死亡等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让侵害人以财产赔偿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法律制度。

其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补偿损害是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其主要是通过财产的补偿让受害人得到一定程度的权益恢复。

第二,财产性是损害赔偿的基本特征,从目前的损害赔偿现状来看,目前的损害赔偿几乎都是以财产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补偿,相关的精神损害一般也是以财产的方式进行。

第三,损害赔偿还有可转化性和相对性,其可转化性主要体现在损害发生以后,侵害人对赔偿义务主动履行之后就无需承担损害之责。

只有在侵害人对赔偿义务拒绝履行的时候损害才会向损害赔偿进行转化。

而相对性主要体现在损害赔偿的义务和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受害者只能向特定的赔偿义务人要求赔偿,而赔偿义务人在通常情况下也只能向受害人进行相关的赔偿。

2.人身损害赔偿的现状2.1相关的赔偿标准不一致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一些法律只对可请求的赔偿范围进行规定,而一些却明确地规定了赔偿的详细标准,而且同一个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也不同,比如在有关残疾赔偿金的相关标准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标准进行计算,在《国家赔偿法》中又规定赔偿金额需要按照国家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对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在不同法律中有着不同的赔偿标准,这就使得人身损害赔偿不再平等,人身损害赔偿本来是需要根据受害者的受害程度进行相应的赔偿,但是从目前的法律来看,许多法律部门之间缺少有效沟通,导致各个法律部门各自为政,进而出现了不正常的法律现象[1]。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守则中的若干思考八公众演讲.doc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守则中的若干思考八公众演讲.doc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_公众演讲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释》第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的规定来处理。

对于复杂的诉讼当事人主体的确认时,要求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赔偿权利人必须把这些共同侵权人都列为共同被告,如果未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必须追加共同侵权人参与共同诉讼。

这种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不可遗漏共同被告。

而且,共同侵权人之间尽管存在着责任分担比例的问题,但对受害人却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解释》的规定不仅更加符合侵权法理论,也从实际上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工伤赔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1][2][3][4]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_公众演讲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五)_法理学论文.doc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五)_法理学论文.doc

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5、《解释》第9条、第10条、属于雇主对雇员受到损害的责任与工伤事故事故赔偿的关系,只要不是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应当适用。

如果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不适用本条。

6、《解释》第12条、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劳动者,遭受工伤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适用《解释》。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应当适用。

7、《解释》第16条、公共营造物致害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26条范围的,适用本条。

8、《解释》第18条、精神损害赔偿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9、《解释》第33条、定期金赔偿方式、给付费用,由受诉人民法院确定。

10、《解释》第35条、将赔偿所依据的计算标准统一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的标准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关于“上一年度”的概念,解释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三、在适用方面与相关法律规范的关系1、司法解释之间:1)、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普遍适用的是《解释》与《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一般规定,或与《解释》内容不一致的适用《解释》;3)、在没有基本法的情形下,也存在一个普通与特殊的适用关系。

2、对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不具有约束力。

3、对于专项赔偿,应当适用相应法律规定,如《国家赔偿法》。

4、行政规范规定的直接适用《解释》,如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4月30日)第58条”(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表明自2004年5月1日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按照《解释》执行。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若干思考演讲范三篇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若干思考演讲范三篇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演讲范----《工伤保险条例》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赔偿项目的规定比较关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与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自存在的问题以及两者之间的冲突,是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实践问题。

笔者在《试析〈工伤保险条例〉与〈法释20号〉之间的实际适用冲突》、《试析〈工伤保险条例〉与〈法释20号〉之间的实际适用冲突》等文作了基本分析,但随着这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的公布与施行的实践所遇到与出现新问题仍然很多,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34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具体期限。

3、支付标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较低,但给出了“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高限,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支付标准,也有“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的上线,两者大体一致。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37条第1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1、工亡补助金的幅度为4-5年,而司法解释的“死亡赔偿金”为xx年,相差三倍之巨,考虑到两者的计算标准存在的差异,工亡补助金大致是死亡赔偿金的三分之一水平。

4、政策规定第37条第2款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第37条第3款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介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因他人的过错或不当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或损害,受害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一种民事纠纷案件。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律的适用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

一、适用法律的原则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适用法律的国家原则: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适用法律的国家应当是与人身损害发生地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2.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需要追究施害者的法律责任,对施害者追究的法律标准应当遵循刑法的有关规定。

3.损害赔偿的原则:受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应当根据损害的实际情况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二、适用法律的具体问题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法律还涉及以下几个具体问题:1. 损害赔偿的范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直接产生的费用,以及因伤势导致的财产损失;非经济损失则包括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无形的损失。

2. 判定事实及证据的认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判定事实的证明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施害者的过错行为和损害程度。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物证等。

3. 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施害人的法律责任是非常关键的。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施害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同时,对于特殊情况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需要综合考虑社会责任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定。

4. 赔偿方式及执行问题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方式通常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

一次性支付是指一次性给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分期支付则是将赔偿金分为多个期次支付。

赔偿金的执行通常由法院进行监督,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

三、具体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以下是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受害人小明在公交车上受到他人的侵犯,导致身体受伤,需要治疗和康复。

民法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与实践

民法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与实践

民法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与实践人身损害是指个人在身体、生命、健康等方面遭受非法侵害,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

在民法中,人身损害赔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的公正正义。

本文将就民法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与实践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六条,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根据损害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赔偿数额。

《侵权责任法》则对具体的侵权行为和赔偿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损害、产品质量问题等。

第二部分: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交通费用、误工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其中,医疗费用是受害者因受伤而需要接受的医疗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护理费用是指受害者因受伤需要请人照顾而支出的费用;营养费用是指受害者因受伤需要额外付出的合理营养补充费用。

第三部分: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准则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需要遵循以下几个赔偿准则。

首先是赔偿损失的实际损失原则,即根据受害者实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其次是赔偿损失的合理支出准则,即赔偿范围必须是受害者因受伤所做的合理支出。

再次是赔偿损失的合理预测准则,即可以根据受害者过去、现在和将来的情形来合理预测损失。

最后是赔偿损失的公平衡量准则,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根据经济条件、社会地位等因素来调整赔偿数额。

第四部分:人身损害赔偿的实践问题然而,人身损害赔偿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赔偿责任的确认问题,即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赔偿责任的确认可能存在争议。

其次是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即在实践中如何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最后是赔偿实施的问题,即如何确保赔偿能够及时而有效地实施到受害者身上。

面对人身损害赔偿实践中的困境,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首先,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增强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护。

最新-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若干赔偿问题的质疑与探讨 精品

最新-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若干赔偿问题的质疑与探讨 精品

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若干赔偿问题的质疑与探讨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若干赔偿问题的质疑与探讨高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该解释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已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尽管该解释有一个目的就是力图解决我国目前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统一的状况,但并未能达到完全统一目前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仍在施行,可以说是仅仅在某些范围内达到了有限的统一。

从该解释规定的内容来看,的确是在某些方面反映了我国侵权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进步,但其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特别是在过失侵权时该解释的一些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是很不合理的。

下面笔者就以过失侵权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例,按照该解释的条文先后顺序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赔偿权利人的定义与范围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应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也就是说分别为三种类型。

对于前二者,应当不难理解,但对于最后者,似乎需要更加明确为妥。

但何谓近亲属呢,该解释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没有祖父母,似有不妥。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个问题解答中,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四)演讲-范例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四)演讲-范例

我国人身侵害赔偿执法制度中的多少思索(四)演讲----当前人身侵害赔偿执法制度存在的题目四川精济状师事件所何宁湘状师人身侵害赔偿是我国执法制度建立历程中,恒久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始终没有加以很好办理的题目。

本文偏重阐发当前人身侵害赔偿执法制度存在的题目。

--------------------------------------------------------------------------------一、架构体系非常杂乱2、一条根本执法条文,保持了15年。

我国人身侵害赔偿执法实际就只有一条,即《民法通则》第119条。

与其说单行法、行政法例、司法表明各行其事,独自生长,而不如说是,各条块以其长处必要而对《民法通则》的一种变通修改。

3、行政法例的划定显着违背了根本法,现已废止的《医疗变乱处置惩罚措施》表示最为突出。

4、司法表明通过大量出台却是审慎向前。

在15年之中,司法表明始终在人身侵害赔偿执法制度中占据突出位置,前后期司法表明内容不同等、彼此辩论,《关于审理触电人身侵害赔偿案件多少题目的表明》与《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力侵害赔偿责任多少题目的表明》前后只相距短短两个月,一个否定精力侵害赔偿,一个却作了全面划定。

但这两个司法表明对付赔偿项目、精力侵害赔偿之安抚总算作了全面详细的划定,在人身侵害赔偿执法制度上有了庞大希望,已远远凌驾了《民法通则》。

二、执法制度及其内容仍不具有完备性,在内容上缺项太多固然《关于审理人身侵害赔偿案件实用执法多少题目的表明》出台,但我国人身侵害赔偿执法制度仍不完备,个体题目仍抵牾突出。

对付身材权的侵权赔偿执法与司法表明尚未明白,对付身材权陵犯的精力赔偿仅划定可提出哀求,但基础没有下文,其表示为一个“画饼”。

对付精力侵害,虽划定了精力安抚金,但从本色上仍不是赔偿,而只是“意思意思”。

即便是如许,对付造成残疾、残废的安抚金赔偿盘算,除《国度赔偿法》、《门路交通变乱处置惩罚措施(已废止)》外均没有详细盘算要领的划定。

人身损害赔偿守则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民法.doc

人身损害赔偿守则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民法.doc

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_民法论文1987年1月1日起公布实施的《民法通则》,标志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正式建立。

从此告别了无法可依或者依靠政策和司法解释作出判决的时代。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参差不齐。

就赔偿范围,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存在诸多分歧,笔者试图就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瑕疵,作如下探讨,以求得同仁赐教一、现有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体系较为混乱。

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主要是各种立法和司法解释。

从表现形式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民法通则》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这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最主要的法律表现形式。

二是其他单行法律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例如《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

三是国家行政法规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其中主要内容就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四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现在的这个法律表现形式持续时间较长,内容较多,从”文革”前的司法解释到最新的司法解释,前后冲突较大,内容不够系统。

人身损害赔偿虽然是侵权行为法的一个具体制度,内容相对来说较为单纯,但是,从上述四种法律表现形式来看,表现形式繁杂,缺少统一、完整的体系,内容明显带有一种发展的痕迹,致使人们很难掌握人身损害赔偿的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按照法律体系建设的一般要求,应当是基本法的内容统帅单行法和行政法规的内容,司法解释围绕基本法的原则规定和其它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现在的实际情况却表现出如下特点:(1)基本法的内容粗疏,规定的内容滞后、缺项《民法通则》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法,但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只有一个条文,即第119条。

在这个条文中,一是规定的内容较为简单,用这样简单的条文表达十分复杂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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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文库()/演讲致辞/演讲稿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
干思考(五)
----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与相关法律规范的关系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
[前面的话]
人身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始终没有加以很好解决的问题。

不论人们对当今司法解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意见,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严肃的质问、广泛的讨论以及深刻的思索。

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过程中出台,它受到了法学界与司法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这天无疑是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具有重要
意义日子。

本文着重讨论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本文中简称:《解释》)的适用范围与相关法律规范的关系。

--------------------------------------------------------------------------------
一、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的适用原则
1、赔偿标准及其计算方法对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具有普通适用性。

2、《解释》第8条比《民法通则》第121条更合理,有普通适用性。

3、《解释》生效(2004年5月1日)后,以前的有关司法解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4、对于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不再双重赔偿,即不适用。

5、对于《民用航空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类特殊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不具有约束力。

6、对于非民事侵权成造成的人身伤害、意外死亡事件,不适用。

二、《解释》具体条文中的适用规则
1、《解释》第1条、在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范围的同时也就规定了《解释》的适用范围。

2、《解释》第3条、第4条扩大共同侵权责任的范围,构成《解释》规定的共同侵权责任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连带责任。

3、《解释》第5条、规定的是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实现,对于《解释》第3条规定的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责任不适用。

对于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的不承担连带责任。

4、《解释》第8条、对于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5、《解释》第9条、第10条、属于雇主对雇员受到损害的责任与工伤事故事故赔偿的关系,只要不是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应当适用。

如果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不适用本条。

6、《解释》第12条、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劳动者,遭受工伤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适用《解释》。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应当适用。

7、《解释》第16条、公共营造物致害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26条范围的,适用本条。

8、《解释》第18条、精神损害赔偿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9、《解释》第33条、定期金赔偿方式、给付费用,由受诉人民法院确定。

10、《解释》第35条、将赔偿所依据的计算标准统一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
确定的标准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关于“上一年度”的概念,解释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三、在适用方面与相关法律规范的关系
1、司法解释之间:1)、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普遍适用的是《解释》与《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一般规定,或与《解释》内容不一致的适用《解释》;3)、在没有基本法的情形下,也存在一个普通与特殊的适用关系。

2、对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不具有约束力。

3、对于专项赔偿,应当适用相应法律规定,如《国家赔偿法》。

4、行政规范规定的直接适用《解释》,如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4月30日)第58条“(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表明自2004年5月1日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按照《解释》执行。

附: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人身损
害赔偿法律法规演变过程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相关司
法解释、法律规范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的主要特点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四)----当前人
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五)----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与相关法律规范的关系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六)----参考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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