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保险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二)s
例题4 例题
中国公司与瑞典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蜡烛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 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每箱32美元, 9月装船。199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商门检验合 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Qimen"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左右的 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 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约定的贸易条件,中国方 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Qimen"轮与一 日本籍"海城丸"号发生碰撞,导致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舱的700箱 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附近的避 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Qimen"到达目 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 收货人只能按市价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 温度过高所致。
仓至仓责任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30天 其他
二、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保险人的承保范围 1、陆运险 2、陆运一切险 (二)责任期间 仓至仓,60天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
及时提货,有损失要及时告知 对遭受危险的货物,及时保全,避免损失扩大 在向保险人索赔时,提供所涉单证
第5章 工伤保险
等; 异常的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 各种电磁波和各种能量的辐射,如无线电波、红 外线、紫外线、X射线和放射性元素蜕变性发射 的α、β、γ射线以及中子等; 振动和生产性噪音;等等。
③生物因素的毒害。包括:
各种病原微生物、寄生虫等的侵袭和感染,如炭
①化学因素及物理化学因素的毒害。包括:
金属及非金属化合物,如铅、汞、镉、氧化锌等; 有机化合物,如苯、汽油等; 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等; 刺激性及窒息性气体,如硫酸、氟、氨、硫化物
等;化学农药,如杀虫剂、杀菌剂等;
高分子化合物,如合成橡胶、塑料;等等。
1、与生产过程有关的毒害
②物理因素的毒害。包括:
(二)因工负伤的认定
工伤是,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 务(业务)而受到的急性伤害,其本质是 “工”与“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认定工伤与非工伤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1)时间界限 (2)空间界限 (3)职业(业务)界限。 (4)职工本人故意造成的急性伤害除外 (5)法定特殊界限,应属于工伤的特殊情况。
第五章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概述与实施原则 二.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工伤认定 三.工伤保险基金 四.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 五.工伤保险的待遇 六.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
一、工伤保险的概述与实施原则
(一)工伤的特征及其危害 (二)工伤保险的功能 (三)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与工伤社会 保险的产生 (四)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及其 相关的国际公约
不受企业破产或停业的影响;
其五,雇主不承担直接理赔责任,而是由社
会化工伤保险机构进行理赔,且一般无需通
过法律程序和经法院裁决。
(2)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雇主)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 原因在于工伤的发生意味着劳动者 在劳动过程中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
第5章人身保险
4. 待遇水平不同。
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能够享受保险金的多少,完全 取决于其缴纳保险费的多少,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社会保险保障水平的确定既要考虑劳动者的原有 生活水平、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以及财政承受能力, 还要随着物价的上升进行调整,随着社会生产力 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有所提高。
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
5. 经营主体不同。 人身保险由取得了法人资格的专门保险机构经
在团险的保险单中要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其变更等合同行为在投保 人与保险人之间进行。通常,被保险人的保 险金给付通过投保人或专门的账户进行,不 直接面对单个的被保险人。
6)团体保险的保险计划具有灵活性。 团体保险的投保人是单位团体,保单使用团体
保单,保费统一缴纳,因此,保险人对于团体保险 给予了一定的灵活性。
联合保险
是指将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2个或2个 以上的人视为联合被保险人同时投保的人 身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是以法人为投保人,一 张保险单承保一个法人单位的全部或大部 分成员(一般要求至少为总人数的75%) 的人身风险的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又分为团体人寿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等。
定性(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 加)。
(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需求面广,具有较大弹性 保险金额是依据多种因素确定的
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不实行比例分摊、代位 追偿等)
保险利益取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
寿险保单具有储蓄性:保单可作抵押贷款、中途退 保可得到退保金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 1.概念:
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 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 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 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保险。
保险学第五章 保险基本原则
三、派生原则
(一)重复保险的分摊原 则
• 重复保险有以下三种 分摊方式。
分摊的方式
比例责任制 限额责任制 顺序责任制
1.比例责任
某保险公司 各 赔 某 家 款 保 保 额 险 险公 公司 司 总保 保 和 损 险 险失 金 金金 额 额额
2.限额责任
某 3.保 顺序险 责任公司 各 赔 某 保 款 保 险 额 险 公 公 司 司 额 赔 额 赔 总 偿 偿 损 和 责 责 失 任 任 金 限 限 额 这种方式按照各家保险公司出单顺序赔偿,先出单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必须遵循
的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 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有保 险利益。否则,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
2.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 一是防止赌博行为发生。 • 二是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 三是限制赔付额度。
1.权利代位——代位追偿
• (1)代位追偿原则的概念
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于保险关系双方以外 的第三者的疏忽、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所致, 而损失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 可依据法律规定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向第 三者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 险人要求赔偿。
(2)代位追偿权成立的要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 损失赔偿请求权。
(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 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值或可估价的利益 •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 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存在、转移和消灭 • 1.保险利益的存在 • 2.保险利益的转移
第五章 失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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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概念
1.失业保险制度 是指国家组织实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 费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为因失业而暂时失去工 资收入的职工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以保障其基 本生活,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以及重新就业创 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关键词语: 暂时失去 劳动力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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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业分析
政策性: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产生的失业 问题。我国不同时期的失业状况:表4—1 社会性: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对 就业问题的影响; 个体性:劳动力素质与就业需求的矛盾。 呈结构性、普遍性失业并存。表4—2 缺失性:未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市场导向 就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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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经济学:失业主要是个人原因 面对早期出现的经济危机,大多数经济学家 认为:市场有力量自发解决劳动力的供求平 衡问题。 凯恩斯认为:为实现充分就业,国家应该干 预经济,政府通过税收和直接投资,扩张有 效需求,达到扩大社会就业的目标。 国际范围:三阶段 创建阶段(20世纪初——第二次时间大战 前):法国最早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05 年),但实行的是自愿性的。1911年英国颁 布《国民保险法》开创失业保险制度先河。 发展阶段(第二次大战以后——70年代初): 完善阶段(70年代中期以来):目前, 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其 中大多数是强制性的 ,自愿性保险的范围 只限于工会已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产业或行 业。 基金来源:多数为双方;有些国家规定由雇 主全部承担。 替代率:大多数国家确定失业补助金的替代 2012/10/25 率为失业前一段时期平均收入的40%—75%;
第05章-财产保险
三、财产保险的保险方式 2.定值保险
例5-2:某公司将一批精密仪器出口产品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
保险,投保时确定的保险价值是5 0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 5 000万元。后来,轮船遇大风沉没。经过鉴定,仪器的损失程 度为100%。 如果货物在出事地市价为4 000万元,则应该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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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责任 险种:
• 基本险:承保意外事故、三停责任、施救费用 • 综合险:基本险+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
• 附加险:营业中断险;盗抢险等等,但不能独
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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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责任
基本险保险责任:
• 1、火灾、爆炸、雷击
• 2.飞行物体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全部保险金额,即5 000万元×100%=5 000万元。
如果货物在出事地市价为6 000万元,则应该赔偿多少? 尽管超过了保险金额,但是还是应该赔偿5 000万元。
如果货物在出事时市价为4 000万元,残值1000万元,则赔偿 金额为多少? 如果货物在出事地市价为6 000万元,残值1000万元,则赔偿 金额为多少?
基本除除外责任还包括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
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陷 等12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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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金额
对于不同的资产,其投保金额是不相同的。
1.固定资产投保时按账面原值或由被保险人与保
险人协商按重置重建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2.流动资产投保时,可按最近账面余额或最近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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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non-life
包括实物和 非实物标的引 起的直接和间 接损失
二、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
第五章保险的基本类别
•
加强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 量。06:52:3106:52:3106:52Tuesday, October 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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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在于心细,事故出在麻痹。20.10.2020.10.2006:52:3106:52:31October 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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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实肯干,努力奋斗。2020年10月20日上午6时52分 20.10.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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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事情马上就会到来,一切都是最 好的安 排。上 午6时52分31秒 上午6时52分06:52:31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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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当先,全员举绩,梅开二度,业 绩保底 。20.10.2020.10.2006:5206:52:3106:52:31Oc t-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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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安全之责,善谋安全之策,力务 安全之 实。2020年10月20日 星期二6时52分 31秒T uesday, October 20, 2020
(2)健康保险与疾病保险; 健康保险与医疗保险; 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与生育保险;
(3)健康保险的特征 保险期限 保险精算 给付方式 经营风险 合同条款
4、意外伤害保险
(1)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有效期间,因遭受非本意的、 外来、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残疾或死 亡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人身保险,特别是寿险产品的需求弹性很大。
3、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1)人身保险一般都是长期性业务,并使用均衡费率 (2)保险人对每份人寿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 (3)由业务本身的长期性所产生的特点
(三)人寿保险的类型 1、人寿保险 (1)定期寿险 特点:保险期限短;保险费率低;可续保性;可转换性;
(四)利润损失险
第5章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
❖ 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是指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 的内容没有明确性的规定,投保方应将与保险标的的 危险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 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是指投保方只对保险 人所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回答,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 投保方可无须告知
目录 5.1 ~5.2
5.1保险利益原则
5.1.1保险利益的概念 5.1.2保险利益 5.1.3保险利益的意义 5.1.4保险利益的种类构成的条件 5.1.5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 5.1.6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5.2最大诚信原则
5.2.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5.2.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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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两种,即明确列明和明 确说明 ❖ 明确列明是指保险人只须将保险的主要内 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 保人。
❖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 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还必须对投保 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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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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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5.3~5.4
5.3近因原则
5.3.1近因原则的含义 5.3.2近因原则确定近因的方法 5.3.3近因原则的运用
5.4补偿原则
5.4.1补偿原则的含义 5.4.2补偿原则的实施 5.4.3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追偿原则和分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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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保险利益的概念
❖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 保险标的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身保险的 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以下同)具有 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亦称可保利益。
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 第5章 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第五章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1. 2009.4论2010.7名2011.4名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
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和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责任保险是由法律基本原则产生的。
法律基本原则规定个人要对导致他们的任何责任负责,这种损害一般由三种行为造成:一是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二是违反契约行为,三是犯罪行为。
2011.4多侵权责任的类型:(1)过失责任;(2)故意侵权;(3)含有法定责任的侵权;(4)绝对责任;又称严格责任,如核电站引起的放射性污染损害事故。
2. 2009.4论2011.4简简述责任保险的特点:(1)责任保险的基础是法律制度的完备;(2)责任保险的最终补偿对象是受害人2009.4判;2010.4单雇主责任保险的最终受益人是雇员;责任保险较少发生道德危险;(3)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形的。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条件:(1)损害事实的存在;(2)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简述责任保险中共有条款、特殊规定。
责任保险单同其他保单一样对于承保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责任限额、理赔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责任保险单还有赔偿请求人、检视等特殊规定。
3. 简述责任保险的种类。
(1)附加承保的责任保险:把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组成部分,以附加责任的方式加以承保,不单独签发保单,如建筑或安装工程的第三者责任险。
(2)单独承保的责任险:作为独立险种承保,单独签发保单的责任险,包括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和职业责任险。
2015.4多①公众责任险:以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公众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基本类型: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承包人责任险、个人责任险。
期限通常为1年及以下。
第五编:保险法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一)概念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须为经济利益 2、须为确定利益 3、须为合法利益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 (2)配 本人;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 子女、父母;(3)除此之外与投保人有抚养 赡养、 除此之外与投保人有抚养、 偶、子女、父母;(3)除此之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 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其他的被保险 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其他的被保险 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 1、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 投保人可随时向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随时向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但货物运输保险合 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 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 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2、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防灾防损的义务; (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防灾防损的义务; 被保险人违反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3)被保险人违反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骗取保险金给付; (4)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骗取保险金给付;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 (6)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 效力中止的人身保险合同逾期未复效。 (7)效力中止的人身保险合同逾期未复效。
三、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最高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最高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不能超过标的物的保险价值 四、近因原则 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 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 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五章医疗保险
合作医疗保险。
5.7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现行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第三章和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医疗保险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总的来说,公费医疗改革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5年以前,主要 针对医疗服务需方实行费用分担措施,自付比例一般在10%-20%左右;第二阶 段1985-1994年,主要针对医疗服务供方进行改革,加强约束,采用多级管理, 实行权责结合等费用控制机制。目前我国公费医疗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小,主要 是具有编制的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具有事业编制的从业人员。高等院校在 校学生逐渐从公费医疗转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5.8 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
• 我国现行的公费医疗制度是在1952年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 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基础上 建立起来的,并在1984年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 管理的通知》(卫计字【1984】第85号)。
• 1989年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对 公费医疗的13种自费项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之后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 试点,公费医疗制度不断完善。
5.9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2007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 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决定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提出,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 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该《指导意见》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章 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3、保险利益的法律特征 (1)必须是合法的利益(legal interest) 保险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要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诉良俗, 否则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保险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2、保险利益与保险契约利益 (1)二者意义不同。保险契约利益是指基于保险合同 而产生的权利。该权利主体可以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 受益人。 (2)二者性质不同。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 条件。保险契约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保险合同当 事人基于有效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3)而至内容不同。保险利益可分财产及人身的保险 利益。但保险合同利益因主体不同而不同,有可能是保 险费请求权;也可能为保险金赔偿请求权。
(2)必须是确定的利益(definite interest)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关系是已经 确定或者可以确定。 确定的利益是既有利益,是现实中存在的利益, 如对财产的所有权、用益权等; 期待利益,是没有实际获得的利益,但是可以确 定的,如到期支付的运输费等,所以运费保险、 利润损失保险都是直接以期待利益作为表现标的 的。
一、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原则
第五章 保险合同二
保险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货物运输保险合 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 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方面,原则上,只有投保人存在法 律规定的违约或违法行为,保险人才可以 解除合同。
五.保险合同的终止 终止的原因: 1 期限届满 2 合同完全履行 3 财产保险的标的灭失 4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 5 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标的发生部 分损失) 6 保险人终止业务
第五章 保险合同(二)
邱岚
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当事人必须承担 自己的义务。 一.投保人的义务 缴付保险费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标的情况 危险增加 出险通知 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 提供证明和资料的义务。
二.保险人的义务 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保 险损失 说明义务; 及时签发保单; 保密义务 注意:责任范围的确定从三个方面做出: 基本责任、附加责任、除外责任
粟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被保险人的车发 生意外,致使第三者人身损害,保险公司 应作赔偿。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近似 “霸王条款”,免责条款将亲属排除在 “第三者”之外,就让无辜的受害者不能 获得救济,有失公平。而且《合同法》规 定,任何合同条款对人身伤亡不予保护的, 应自动无效。
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 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而本案事故 是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是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 款明确约定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人员及家庭成 员的伤亡,被告不负责赔偿,且在投保单中声明 被告已将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其作了 明确说明,原告也签名表示已充分理解条款。因 此,法院一审驳回了粟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与思考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 并生效的时间为 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 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 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 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双方协商达成协 议,此合同效力恢复。 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 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 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 以合同,合同效力 中止之日起两年内,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 商并达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 效力恢复 (即复效)。那么,复效合同的自 杀条款效力究竟是从合同成立日算起,还 是从复效日算起呢?对此,《保险法》并未 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险合同无效。
(一) 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 条件
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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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
保持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
(二) 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
须是合法的利益
可保利益 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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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必须作出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
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
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
而获取额外的利益。
理解: 1. 适用范围–—价值补偿保险,如 财险、人身险中的医疗费用保 险。 2. 强调有损失就要有补偿 –— 保险 人的基本义务。 3. 补偿的限度 –— 不使被保险人获取 额外利益。
本章学习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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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掌握保险四大基本原则及 其两个派生原则的主要内容与作用, 并能运用这些原则分析解决一些实 际问题
本章学习重点及难点
重点: 可保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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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点:代位追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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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银行对该房的可保利益额=30万 元
赔偿以不超过可保利益额为限, 即30万元。
(三) 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 1.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第五章
内容提要
学习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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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
学习重点及难点
重要概念
复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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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特殊主体) 保险业务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保险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 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 保;
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 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 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谢某支付保费后,合同成立,应按保险条款的规定给 谢某提供保障,保险公司要求谢某体检及提供财务状 况说明,谢某也同意,视为双方约定了合同生效所附 的条件。如果谢某不能满足这些条件,即使谢某没有 意外身亡,合同也不会生效;现谢某满足了这些条件, 即使谢某意外身亡,合同也应生效,保险责任开始的 时间应该溯及到谢某支付保险费之时,保险公司应按 收取首期保费时与谢某的约定支付100万元赔偿。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必备主义)
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否则保险合 同不生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必须维持保险利益,否 则合同失效;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保有保险利益,否则 不能索赔
保险利益功能:1、避免赌博行为;2、防止道德风险(为贪 图保险金故意作为或不作为而引发或扩大危险,保险人可拒 赔因道德风险产生的损害);3、限制赔偿数额(保险利益是 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超出保险利益的损失不予赔偿;重复 保险时,各保险人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出保险价值)
保险的要素(保险要件) 危险存在: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和何种结果都不 能确定 众人协力:直接或间接的互助关系,分化风险; 一人受损众人分担
保险种类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法定保险) 原保险和再保险: 财产险和人身险(包括人寿险、健康险和意外 伤害险)
保险关系的要素 保险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公司) 保险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和保险危险:保险标的是 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 和身体;保险危险是可能发生的偶然事件,保 险危险一旦发生则为保险事故,引发保险责任 保险费、保险金
第四章 保险法律制度
课前案例
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T保险公司申请投保人 寿保险,保额100万,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200万,并填写了投保单。10月6日,T保险公 司向谢某提供了盖有总经理印章的《运筹建议 书》,谢某按要求交纳了首期保费11944元, 10月10日T保险公司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 要求其在十日内补充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并进行 体检。10月17日谢某进行了体检。10月18日谢 某在女友家被其前男友刺杀致死。10月18日T 保险公司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有 问题,需增加保费承保,T保险公司遂通知了 谢家,但谢某家人称无法联络。11月1日谢母 向T保险公司告知保险事故发生并提出索赔。 请问T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付?
第一节 保险与保险法
保险概述 概念: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 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证金责任,或当被保险 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 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特征:是商业行为;法律形式是合同;有财险和 寿险两类;
保险关系参与人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 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或非法人组织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 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般是同一人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 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保险法概述 概念: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即保险关系,指保险合同 当事人依据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对 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社会保险法,也包括属于私法的保险契约法 和保险特别法; 狭义保险法仅指保险契约法。我国《保险法》 包括保险契约法和保险业法两部分内容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与保险利益原则相辅相成:无保险利益不得索 赔,但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损失保险人必须补偿;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不得变更;投 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有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 人;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人或数人
案例1:2004年3月11日,田某为自己向A保 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金额为20万的重大疾病保 险,受益人为本人,保险期间3年。2005年5月23 日,田某因病去世。田某生有三子一女,长子早 已病故,留有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 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该笔保险金时,小儿 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下 述亲人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该笔 保险金?
或者说,从整个投保、承保的过程来看,谢某一直是 想投保的,而A保险公司一直是想承保的,双方已就保 险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所以保险合同成立。由于在 该保险合同中既没有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也没有约 定合同生效的期限,依照《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 对生效条件和生效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 成立即生效。最后A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
E.大儿子之子女
F.小儿子之妻 G.大儿子之妻
法理解析:
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 时开始。”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 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