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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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乡、村庄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乡、村庄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乡、村庄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6.13•【字号】吉建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乡、村庄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村[2008]20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乡、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我厅制定了《吉林省乡、村庄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联系电话:0431-82752368。

附件:吉林省乡、村庄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吉林省建设厅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附件:吉林省乡、村庄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乡、村庄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提高规划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指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的乡和村庄。

第三条乡、村庄规划是县(市)人民政府实施乡村规划管理,合理配置乡村空间资源,安排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指导乡村住房建设和农业生产设施布局的依据。

乡规划指乡域规划和乡政府驻地规划,村庄规划指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基层村等农村居民点规划。

第四条编制乡、村庄规划,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坚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耕地和生态、人文环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科学确定规划区范围。

第五条乡、村庄规划的编制除应遵循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乡、村庄规划的编制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吉政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7〕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13日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吉林省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省、市(州)、县(市)政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发布全省统一的《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信息来源:省政府文件发布时间:2015-6-6 阅读:114次分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其监督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国内银行贷款等非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根据相应规定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均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

第二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第六条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申请核准:(一)应由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核准的,由项目法人单位报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二)应由省核准的,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延边州所属项目,由州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四)中央在吉林省企业、省属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由省核准的,由项目法人单位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第七条《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国家核准的项目,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条《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概况;(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四)节能方案分析;(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六)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七)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其中,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应进行安全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八)社会影响分析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九)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3.11•【字号】吉建规[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规[2008]8号)各市(州)、县(市)规划局、建委(建设局):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近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指导意见》,领会和掌握《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从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

要严格遵循《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并将其灵活、有效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之中。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城乡规划法》。

二、进一步改进城乡规划编制方法,严格执行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备案程序。

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组织方式,加速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城乡规划依法办事程序。

城乡规划的编制,要进一步完善向人大汇报、向公众公示的具体办法和程序。

城乡规划的修改,要加强对原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逐步建立完善规划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制度。

要尽快完善城乡规划审批备案制度。

县城城市总体规划、设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设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需上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抓紧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吉建质[2017]2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11.07
【实施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建质〔2017〕2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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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规划
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07.11
•【字号】吉建规〔2017〕9号
•【施行日期】2017.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规划备案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吉建规〔2017〕9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规划管理,现将《吉林省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办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11日。

省住建厅解读《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

省住建厅解读《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

省住建厅解读《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2.03.01•【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省住建厅解读《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1月23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直以来,我省十分重视城乡规划的立法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0年和1997年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多年来,这两个地方性法规对推动城市和村镇建设,规范规划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二十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城市建设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体制、运作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城乡规划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原条例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我省现实城市规划工作的需要。

2007年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在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在制度上也有很多创新。

但从《城乡规划法》施行的情况看,该法在规划编制和审批、规划许可实施、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的一些规定仍较为原则,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落实,以便于操作。

《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

《条例》共七章七十五条,内容包括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1、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是严格实施城乡规划、防止盲目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条例》在总结我省城乡规划发展的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对城乡规划体系进行了梳理。

明确了包括省域、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法定规划体系,并完善了各类城乡规划的制定、审查、审议、批准、公示以及评估、修改的内容、程序。

吉林市规划技术管理若干规定(暂行)

吉林市规划技术管理若干规定(暂行)

吉林市规划技术管理若干规定(暂行)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集体宿舍等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定。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定退让规划控制线。

建筑物、构筑物需同时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以其中最大退让距离为准。

第七条在吉林市城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各类非工业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一)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不小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新建非工业建筑,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二)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新建非工业建筑,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2米。

(三)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临城市主要干道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0米。

(四)涉及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通道、重要地段环境景观等特殊需要时,必须满足相关要求。

(五)新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用地为市政公共管线及设施专属用地,小区配套管线不可使用。

第八条在环城公路以内,除必须架空改造的轨道交通线路、铁路及其接触网外,原则上不就新建架空管线,原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

在城市规划区内,架空电力线路在技术条件允许情况下,应采取单塔多回的方式架设,采用钢管型杆塔以减少走廊占地面积,同时宜结合道路隔离带、城市绿化带进行建设。

在中心城区内,供电、供热、供水、雨排、污排泵站等市政配套用房宜设置地下。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信息来源:省政府文件发布时间:2015-6-6 阅读:114次分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其监督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国内银行贷款等非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根据相应规定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均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

第二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第六条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申请核准:(一)应由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核准的,由项目法人单位报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二)应由省核准的,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延边州所属项目,由州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四)中央在吉林省企业、省属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由省核准的,由项目法人单位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第七条《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国家核准的项目,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条《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概况;(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四)节能方案分析;(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六)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七)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其中,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应进行安全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八)社会影响分析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九)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6]36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6]36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6〕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吉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包括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细则”、“通知”、“通告”、“公告”等文件。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事前审查、事后备案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事后备案审查制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确认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是否为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确认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管主任签批,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报市政府办公厅行文。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04•【字号】吉建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村[2008]23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全面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村镇规划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联系电话:0431-82752368。

吉林省建设厅二○○八年七月四日吉林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吉林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县级市的县(市)辖区域(以下统称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与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城乡发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县域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协调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置,指导镇、乡、村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四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以建设和谐社会和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设区市)总体规划或州域城镇体系规划,落实本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是指吉林省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和城乡建设的法规性文件。

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吉林省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促进城乡发展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

一、总则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总则部分主要包括法律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城乡规划的任务和目标等内容。

其中,法律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了该条例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

基本原则包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可持续发展等。

城乡规划的任务和目标主要是指明了吉林省城乡规划的总体任务和发展目标。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对城乡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规划编制的程序包括规划调研、编制方案、征求意见、审批等环节。

规划编制的内容包括城乡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规划编制要求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生态等因素,注重保护文化遗产和自然资源。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规划实施的主体包括政府、规划编制单位、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规划实施的内容包括土地利用、建设用地、房地产开发等。

规划实施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四、城乡规划的管理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对城乡规划的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规划管理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处理等。

规划管理要求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保障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城乡规划的保护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对城乡规划的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规划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保护规划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划实施中的合法权益、保护规划环境等。

规划保护要求加强对规划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规划的认同和参与度。

六、附则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附则部分主要包括法律责任、违法行为的处理、附加规定等内容。

其中,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给予的处罚措施。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0.23•【字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5年8月17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1995年10月23日公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临时建设及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第六章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规划管理第七章旧城区改造规划管理第八章建筑物采光间距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本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本市城区和松花湖风景名胜区、北大湖滑雪场范围。

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合理、科学地安排城市用地和城市各项建设。

第五条实施城市规划应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并负责有关城市规划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二)依法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三)负责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审核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四)负责大型城市雕塑、园林设施、重大文化、体育设施和城区江面设施的规划、审查等管理工作;(五)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六)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勘测行业的管理,并参与地名审定工作;(七)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查处;(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规划的行政复议工作。

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1997年修正)

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1997年修正)

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14•【字号】•【施行日期】199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1990年11月24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四章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第五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内一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和独立工矿区,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风景旅游区、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管线、对外交通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整治江河湖泊、改变地形地貌等。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

凡适宜在中等城市和小城市新建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建设项目,应尽量安排在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第五条编制与实施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省省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符合上位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各类开发区(园区)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据权限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总体协调、可行性研究审查工作。

吉林市房屋改造备案流程

吉林市房屋改造备案流程

吉林市房屋改造备案流程
吉林市的房屋改造备案流程通常如下:
1. 确定改造需求:确定您的房屋需要进行哪些改造。

例如,是否需要扩建、装修、改变用途等。

2. 咨询相关部门:您可以向当地城市规划、房屋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咨询,了解具体的备案流程和要求。

3. 准备材料:一般而言,需要准备以下材料进行备案申请:
- 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
- 改造方案和图纸;
- 相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 委托书(如有委托他人代办);
-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

4. 申请备案: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申请。

递交材料时,填写相关表格,并缴纳相应的备案费用。

5. 审核和监督:相关部门将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改造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划要求。

6. 领取备案证明:如果您的申请通过审核,将会获得一份备案证明。

您可以在相关部门处领取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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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吉林省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类城乡规划项目“一书三证”行政许可及核发的审批要件;海绵城市、综合管廊、黑臭水体治理、供热、燃气、园林绿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养老服务设施、通信基础设施、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和卫生医疗、教育、体育、商业网点、消防等专业规划。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本级政府的委托,负责城乡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备案工作。

由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二章备案内容要求
第四条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备案机关报送各类备案成果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项目备案报告一份,包括:
1、规划项目编制的依据和过程;
2、规划项目审批前公示情况,以及专家、公众反映的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
3、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规划项目审批文件一份,包括专家论证和部门审查意见、公示文件和政府批复文件;
(三)技术文件包括经批准的规划成果纸质文件一份,电子文件一份。

纸质文件包括政府批准文件和主要图表,文本采用A4纸规格装订,图表采用A3纸规格装订,其中图表可分幅折叠为A3纸规格装订。

电子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说明书为word格式;规划图纸应提供DWG格式,电子数据刻录在DVD数据光盘上,上标项目名称。

建立以该项目名称命名的文件夹,再按内容建立子文件夹。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规划项目“一书三证”行政许可及核发的审批要件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项目备案报告一份,包括:
1、规划项目许可的依据和过程;
2、规划项目审批前和批后公示情况,以及专家、公众反映的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
3、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规划项目审批文件一份,包括“一书三证”行政许可及核发的审批要件复印件及附图。

(三)技术文件包括经批准的审批要件纸质文件一份,电子文件一份。

纸质文件包括审批要件复印件及附图,复印件采用A4纸规格,附图为按设计比例的蓝图。

电子文件包括审批要件为PDF格式;规划图纸应提供DWG格式电子数据,刻录在DVD数据光盘上,上标项目名称。

建立以该项目名称命名的文件夹,再按内容建立子文件夹。

城乡规划备案信息系统建立运行后,全部实行网上备案,网上备案材料格式另行规定。

第六条备案的规划成果坐标系按国家要求,统一采用2000坐标系,各市州、县(市)应尽快完成已有规划成果的坐标系转换工作,同时在新编规划时必须采用2000坐标系,到2020年实现全部规划成果为统一的2000坐标系。

第三章备案受理
第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批准之日
起6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进行备案。

各类城乡规划项目“一书三证”行政许可及核发的审批要件应按年度进行备案。

第八条城乡规划局部调整时,各级规划主管部门按年度对规划调整,对规划成果给予及时动态维护,并将维护后的规划成果按年度进行备案。

第九条备案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城乡规划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一次性告知补充完善报送材料。

第十条备案机关在接受备案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规划编制主体和编制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
(二)规划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规划建设用地是否符合上位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规划内容是否符合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五)规划编制过程中是否依法进行了公示,专家和公众的合理意见是否被采纳;
(六)规划编制中涉及上位规划修改的,是否已事前依法修改上位规划;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对报送备案的规划项目,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第八条所列内容的,在收到规划项目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在审查中发现报送备案的规划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报送机关对规划进行修改;逾期不改的,备案机关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报送备案的规划项目。

(一)规划项目组织编制主体和制定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
(二)规划项目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突破上位规划规定的;
(三)规划内容违反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四)专家和公众意见未被采纳,且备案审查机关认定专家和公众意见合理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备案机关提出修改意见的,报送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要求修改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修改,并向备案机关反馈修改情况。

第十四条备案机关应当利用官方网站或其他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审查结果。

报送备案机关应当利用官方网站或其他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划项目。

但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成果时,要如实填写备案登记表,对备案成果负责,同时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报送备案情况和备案审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城乡规划的制定机关和备案审查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经备案的城乡规划若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编制或修改规划、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编制规划、不依法履行规划报备职责等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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