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法学_汉斯_彼得_哈佛坎普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哈特(1907-1992),英国着名法学家。
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
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是西方世界着名的法理学大家。
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
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L.L.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
1907年,哈特生于一个犹太家庭。
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成绩优异,对古典文学、古代历史、哲学尤其是新兴的语言哲学很有兴趣。
毕业之后从事律师工作8年,如果没有这段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一名法学家。
聪慧的头脑,正规的学院教育,较长的司法实践,对文史哲的浓厚兴趣,哈特的经历符合了成长为一名法学大家的基本要求。
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
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就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等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
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将法律的概念,或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视为“一个恼人不休的问题”(persistent?questions),正如哈特所言:关于人类社会的问题,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持续不断的被问着,同时也由严肃的思想家们以多元的、奇特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方式提出解答。
哈特对法律的阐释是描述性的,而非一句话的定义式。
他在书中写到:“当我看到一只大象时,我可以认出它,但是我无法定义它。
”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最后的结论是,无法给法律下一个准确的概念。
法律和政治,本身就血肉相连。
但是,如果是民主社会,统治阶级就是全民,法律就会变成全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会制约政治,让政治在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下玩,这就是法治国家下的语境。
《法律的概念》读书总结
柔性法实证主义——读《法律的概念》哈特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以语言分析为基础,旨在通过描述性的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发现法律的本质。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从批判奥斯丁的命令理论入手,提出法律的内在和外在面向,并由此构建自己的法理学体系,称为柔性法实证主义。
二战后因其主张恶法亦法对战犯的审判产生不利的影响,分析法学派饱受批判。
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挽救了分析法学派的日益衰落,他的学术生涯经历了多次论战,包括与博登海默、富勒以及德沃金等人进行辩论。
《法律的概念》从前所未有的新视角揭示法律的实践性,根据分析法律概念批判了传统的分析法实证主义和概念法学,以分离命题回应对恶法亦法的质疑,进一步回应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一、“法律命令说”的理论价值哈特从法的本体论出发,通过对“法是什么”问题的各种解答,提出要对法的定义作出准确的回答之前必须要解决的三个议题,一是义务和强制的关系,这也是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出发点。
二是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差异,即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是对法律规则的困惑,包括规则的本质存在、定义、适用的分歧。
(一)命令与法律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虽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哈特通过对奥斯丁理论的批判回应寻找对法律的概念最有力的形式表达。
从语言的角度出发,哈特构建“祈使语句”的典型情境——抢匪情境,抢匪发出的语句含义存在一定的强制性,在这里哈特对“号令”和“命令”进行了区分,最大的区别在于“命令”可能会遇到不服从的情形,而“号令”则不会。
奥斯丁忽视上述的区分,将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称为“号令”,但是不论是“命令”还是“号令”已经包含权威意味的概念不能在用来阐明“法律是什么”。
?“法律命令说”从“命令”出发给哈特构建“法律的概念”提供了起点。
在抢匪情境的简单命令模式中,哈特认为法律控制具有普遍性,而抢匪情境的命令仅是针对个人的,这是其需要补充的第一项特征。
法律的普遍性一面表现为某种普遍的行为态样,另一面表现为适用于普遍大众。
法学经典书单-V1
法学经典书单-V1法学经典书单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或学者,阅读法学经典书籍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下面是一份法学经典书单,让你能够更好地了解法律体系,并提高自己的思考能力和影响力。
一、《政治学》作者:亨利·蒂森亨利·蒂森《政治学》一书是许多大学政治学课程必读的教材。
在这本书中,蒂森详细阐述了政治学的基础知识,以及政治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书中内容丰富,易于理解,适合初学者。
二、《国家法》作者:汉斯·基尔森汉斯·基尔森的《国家法》一书将法律归为“国家法”。
该书旨在探索法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深入探讨了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以及国际法等核心概念。
这本书是学习法律体系的入门教材。
三、《自由论》作者: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的《自由论》探讨了权利和自由的本质。
穆勒重点强调自由作为一种个人权利的重要性,并主张个人自由应该受到宪法保护。
这本书还提供了许多关于社会自由的见解,并深入探讨了政治自由、思想自由以及人身自由。
四、《刑法理论》作者:乔治·弗莱道乔治·弗莱道的《刑法理论》探究了刑法及其实践的基础。
书中探讨了刑法的适用法、罪行形成、证据收集和刑事处罚等方面,极大地加深了人们对刑事法律制度的理解。
五、《国际法》作者:罗伯特·红尘《国际法》是由罗伯特·红尘撰写的。
这本书提出了一种国际法的理论体系,并旨在探究国际社会在法律框架下如何合作。
该书还讨论了国际法律的不足,包括它的执行问题。
通过这本书,读者可以了解世界各地的国际法律制度,并探索国际法与全球化的关系。
六、《法律的精神》作者:罗纳德·德沃林罗纳德·德沃林的《法律的精神》是一本探讨法律哲学的书籍,强调了法律与社会伦理学的关系。
该书涵盖了各种法律理论,如能动与被动权利,法律意义以及法律规则的作用。
这本书是探讨法律的哲学意义以及发展历程的重要参考资料。
法律的概念
其次,从法律适用的范围方面,法律命令说的实质是命令他人去做某事或是不为某事,但把命令者(立法者) 排除在外,这在专制君主国家或某些民主国家会出现。但哈特认为,现代立法的本质是包括立法者在内的人都要 受到法律的约束。因此,法律命令说存在着缺陷,哈特提出要用“约定说”代替“命令说”,这是一个在许多方 面比强制命令好得多的模式,立法者不必像对他人下达命令的人一样,而应该像一个约定的发出者,他行使由规 则授予的权利,通常他作为立法者必须置身于法律的范围内。
再次,从起源方式上,与法律命令说明显矛盾的是习惯。
作品影响
《法律的概念》一书集中反映了哈特的法律观以及他对于法律的作用、法律与道德等方面比较全面的看法, 被学术界誉为20世纪法学的经典作品。该书是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标志,哈特在该书中提出了“法律规则说”,评 析了现代西方法哲学的主要代表性学说的理论,是当代法理学权威著作之一。
法律的概念
1961年出版的图书
01 内容简介
03 作品思想 05 作品评价
目录
02 创作背景 04 作品影响 06 作者简介
《法律的概念》是英国法理学家哈特著法学著作,于1961年首次出版。
《法律的概念》集中反映了哈特的法律观以及他对于法律的作用、法律与道德等方面比较全面的看法。书中, 哈特通过评析奥斯丁的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说而引出了法律的规则说,将法律视为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 合,并认为这是法理学的关键。哈特还富有启发性地阐述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正义、道德与正义的关系,并比 较客观地分析和评价了自然法学、概念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等西方近代以来有代表性的法学思 潮。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哈特(1907-1992),英国著名法学家。
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
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是西方世界著名的法理学大家。
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
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L.L.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
1907年,哈特生于一个犹太家庭。
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成绩优异,对古典文8他哈且会制约政治,让政治在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下玩,这就是法治国家下的语境。
这本书是为法理学的学习者量身定做的,目的是想要促进对于法律、强制与道德的理解,这些社会现象虽不相同但相互牵连。
法律人会将此书视为分析法学道德一篇论文,因为它所关心的是阐明法律思维的一般架构,而非批评法律或法律政策。
此外,作者在许多地方提出了可以说是关于语词意义的问题。
哈特认为语言可以让现实被人们所理解,但语词有局限性,必须推敲这些语词的社会语境。
我百度后发现有很多人从“语言哲学视角”研究哈特的法律思想,什么是语言哲学,这一点我不关注也不想搞明白。
然而,哈特提出的很多概念“初级规则”、“次级规则”、“承认规则”、“规则的内在面向”、“规则的外在面向”,借用一次课堂讨论中同学批评我的话,可以称为“相当笨重”,自认这些语词并没有让现实更明白,反而让我更糊涂。
由于并无明确的结论,全书看起来拖沓冗长,仿佛一场辩论赛,当你感觉使出全身力气说服对方时,你已经掉进了对方的陷阱,变得黏黏糊糊而缺乏自信。
但是这样的文字,一则从内容上为他人提供了思考的基础和批判的靶子,二则让读者看到了书者的思维轨迹和么?法院是真正地使用规则还是仅仅自称如此?规则分为强制性规则和指示性规则。
惩罚的可预测性是法律规则的一个重要方面。
“正义”是谈论法律无法回避的问题。
我们通常用正义、非正义来评价法律的好坏、公正、平等与否。
尤其是自然法学派始终认为正义是法律的终极价值,永恒不变的标准,道德即正义。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狄冀(法)
《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变迁》、《公法的变迁》、《法律和国家》、《宪法论》
杜尔干(法)
《自杀论》
自由法学派
倡导“自由法运动”,主张法官必须根据正义原则,并使用审判过程中积聚的事实做出判决,他们不应受法律的约束,而是应该自由地创造法律。
沃德(美)
《文明的心理因素》《理论社会学》、《应用社会学》
冯特(德)
《生理、心理学原理》、《法律哲学概要》
彼得拉日茨基(波)
《法哲学论文集》、《法律与道德研究导论》、《与道德学说相联系的法律和国家的学说》
现实主义法学派
1、否认传统法学,主张采用现实主义立场,认为法律不过是现在存在的各种事务的符号。
2、反对法的确定性,认为法是不确定的东西
2、法律是一种抽象的逻辑体系,由层层相属的法律规范所组成
3、国家和法律是同一的,国家就是一种法律现象
凯尔森(美)
《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国家学概论》
新自然法学派
认为来源于人类理性的自然法是最高的主宰,但强调自然法的可变性。提出自然法是从人类本性中推演出来的,如果是不变的话就和不断运动着的生活相违背
3、人们可以自由缔结契约,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格劳修斯(荷)
《战争与和平法》、《论海洋与自由》、《获法》
斯诺宾莎(荷)
《伦理学》、《神学政治论》、《政治论》
普芬道夫(德)
《法学要论》、《自然与国际法》
霍布斯(英)
《利维坦》《论证体》
洛克(英)
《政府论》
孟德斯鸠(法)
《论法的精神》、《波斯人的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法学导论
法学导论第一讲(第十二章第十三章)一、法学概念(一)定义1.西方的法学定义1)古罗马.乌尔比安:法学是神事与人事之知识,正与不正之学问。
2)近代.格老秀斯(荷)从正义而生活之学(将正义作为法学的根本内涵,在格老秀斯眼中,法律与道德,法学与伦理具有密切的联系。
)3)莱布尼茨(德)法学者,权力之学也。
4)现代.法学是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立法(法律)司法、执法(违法、侦查、起诉、审判、代理等)2.中国的法学定义1)先秦.刑名/法术之学2)德主刑辅,刑民不分,以刑为主(二)法学的性质:科学性、理论性、实践性、实用性(三)法学的功能:认知功能、解释功能、引导功能、教化功能、文化功能二、法学的研究对象(对一切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法学才是完善的)(一)以法作为研究对象,即研究法或者广义的法律(二)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包括各种意义的法律,违法、犯罪、侦查等(三)对法的内在规律进行研究(基本任务和根本主题),包括法律结构规律、法律发展规律、法律变化规律、法律调整规律、法律制定规律、适用规律、遵守规律、监督规律▲法律规律--现象:中国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早期资本主义国家:义务本位制--后期:权力本位制 --社会本位制中国现在是权力本位与社会本位并行。
法律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
三、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法学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与经验来源,哲学是法学的认识基础与理论基础。
(二)与其他社会科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对象关联、方法共享、发展互动的关系(三)法学与自然科学:法学(法律问题、法律保护理论)研究深入自然科学之中,自然科学的知识和技术方法推进法学的发展四、法学历史(一)法学产生:立法的相当发展--法学家阶层出现(西方古罗马法学出现、中国律法出现之后)--法律思想的积累--提升法律理性,推动社会发展,促进学科发展(二)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1.古希腊的法律思想1)苏格拉底: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遵守法律也是一种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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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主义法学
概念主义法学概念主义法学是法学中的一种哲学流派,也称为“概念学派”或“术语主义法学派”。
该流派的思想比较复杂,简单来说,就是在研究法律问题时,强调要对法律中的概念和术语进行准确的定义和解释,才能得出正确的法律结论。
概念主义法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晚期的德国和奥地利,最早的代表人物是法学家尤尔根·海贝尔曼(Jurgen Habermas)。
在他的影响下,概念主义法学逐渐成为了当时欧洲法学界的一种主流观点。
概念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中的每个概念都必须经过清晰的定义,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对法律问题做出准确的判断。
例如,当我们谈论“合同”的时候,必须清楚地定义什么是合同,它包括哪些要素,符合什么条件才能成为有效的合同。
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判断某个具体的合同是不是有效的。
如果没有概念的准确定义,法律的解释就会变得主观和混乱。
因为每个人对概念的理解都不尽相同,如果没有一个共同的准确定义,就会导致不同的人对同一个法律问题达成截然不同的结论。
因此,概念主义法学认为,要想确保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就必须对概念进行准确的定义和解释。
概念主义法学对法律研究的影响很大。
它催生了现代法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如“法律规则”、“法权”、“法益”等等。
这些概念已经成为了现代法学中的基础性概念,它们被广泛地运用于法律文献中,成为了法律研究中的重要范畴。
总之,概念主义法学是一种重视对法律概念和术语准确定义的法学哲学流派。
它强调只有对法律中的概念进行准确的定义和解释,才能得出正确的法律结论。
该流派的思想影响深远,对现代法律研究有着重要的贡献。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读书笔记
第一部分法哲学的历史导读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古希腊的法学理论一、法律被认为是由神颁布的,而人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
法律是宙斯赐予人类的最伟大的礼物。
二、海希奥德认为,法律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
三、在古希腊的早期,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
至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和宗教开始分离。
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作是恒定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认为它完全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
四、诡辩派论者安提弗将自然和法则作了明显的区别。
他宣称,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而法则的命令则是人类专断制定的,是那种因时、因人和因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偶然的和人为的安排。
五、诡辩家卡里克利斯也把“强者之权利”宣称为与“约定”法相对的“自然”法的基本原理。
六、斯拉雪麦格鼓吹“强权即公理”,深信法律乃是握权在手的人们和群体为了增进他们自身的利益而制定的。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柏拉图一、柏拉图的正义观(一)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
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
(二)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是在其共和国中确立等级制度的一个正当依据。
二、柏拉图的法律观(一)国家的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应该受法典中所规定的固定且呆板的规则的约束。
(二)法律的原则是由抽象的、过分简单的观念构成的。
这些简单的原则无论如何也不能用来解决复杂纷繁的事务状况。
因此,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权威。
(三)在其生命的后期,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
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亚里士多德一、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惟一可行的手段。
二、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
三、法律是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
四、将衡平原则定义为“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
概念法学
概念法学概念法学源于19世纪中叶以后由历史法学演变而来的“潘德克顿法学”,它以罗马《学说汇纂》为其理论体系和概念术语的历史基础,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和构造法律的结构体系,是近现代法制史上功勋最为卓著的学派,它把西方绵延千年的自然法思想与近代理性主义、人文主义和科学主义结合起来,适应现代民主、自由、法治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奠下了现代法律制度和法治大厦的最重要的基石。
时至今日,任何进一步的法律制度的完善,都是立基于概念法学的成就之上。
对概念法学有多种理解。
一是认为概念法学是十九世纪支持制定法典的主要理论方法,其中最为有名的是德国形成于十九世纪的法典汇纂体系,也被翻译成潘德克吞。
概念法学在十九世纪是德国法学的主流学说。
十九世纪晚期,随着利益法学的兴起,概念法学受到批判。
新的社会问题的出现,不但在法典中找不到答案,甚至与法典的规定是矛盾的。
一些学者对法典万能论提出了批判。
最有代表性的是德国法学家耶林。
在概念法学开始受到批判的同时,法社会学、利益法学等法学开始兴起。
一般认为,二十世纪西方国家的法学思想流派主要有传统的自然法学、规范法学(概念法学)以及法社会学。
概念天国讲稿摘要耶林所描述的概念天国里没有空气,没有光明,完全黑暗,是与现实世界毫无关联的抽象思想和理念的领域。
在这里,概念不能容许与现实世界接触,任何与现实世界联系的事物都要远离概念存在和统治的地方;在这里,概念是完美的、纯粹的、理想的、没有瑕疵的,他们有着自己的世界,他们从逻辑上是自然产生的,从自身发展而来,完全为了自身而存在;在这里,法学家们拥有常人所没有的“理想隆凸”,他们在思考法律问题时不受实践中的现实条件的约束,他们完全不需要考虑应用的证明的问题,他们信奉“我思故存在”。
概念法学派只注重“概念分析”,试图纯粹“通过逻辑推演获取法律概念的内涵”,并通过“逻辑统摄概念的构成的完美的法学体系”。
概念法学力求建立一个法的“概念天国”或“概念金字塔”,希望像自然科学那样建立一个以基本范畴和原理为前、以确定的规范概念为框架的封闭的公理演绎体系;消除法的日常语言的歧义和不确定性,排除价值语言的污染,获得科学语言的纯洁性。
法学专业必看100本中外名著
法学专业必看100本中外名著第一篇:法学专业必看100本中外名著[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雅典政治》日知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古希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 1991年版[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意]马基雅维里:《君主论》,潘汉典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赵涵舆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英]洛克:《政府论》(上下),翟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版[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 1995年版[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 1981年版[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下),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下),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法]狄骥:《宪法学教程》王利文等译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 2000年版[英]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 1959年版[英]密尔:《代议制政府》,汪渲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外国法律文库”:[美]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法律帝国》[英] 哈特:《法律的概念》[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当代法学名著译丛” [英]麦考密克等:《制度法论》[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美]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中国法制出版社“西方法哲学文库”:[德]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英]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美]卡多佐:《法律的成长》[美]庞德:《法律史解释》[德]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英]斯坦等:《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 1984年版[美]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英] 哈特:《法理学与法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英]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姜峰译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英]拉兹:《法律的权威》朱峰译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美]霍贝尔:《原始人的法》,严存生译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日]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黄尊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英]阿克顿:《自由史论》,胡传胜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英]埃德蒙·柏克:《自由与传统》,蒋庆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 2005年版[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德]考夫曼等:《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德]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德]茨威格特等:《比较法总论》,潘汉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法律出版社[英]丹宁:《法律的训诫》、《法律的未来》、《法律的正当程序》、《最后的篇章》、《法律的界碑》、《家庭故事》第二篇:中外名著中外名著”阅读一、[考点梳理]1、要求学生在平常的语文学习中,对文学名著要适当加以了解,记住作品的作者、人物、情节等有关内容,训练自己的阅读能力和理解能力,提高自己的鉴赏水平。
民法上的人_汉斯_哈腾鲍尔
主题研讨:德国法巡礼民法上的人〔1〕[德]汉斯·哈腾鲍尔 著 孙宪忠译一 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如果要问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些什么问题,法学家们首先会笨嘴拙舌地描述出一幅这样的图画:总则编要规定那些“提取公因式”的法律问题。
然而,这个问题的正确回答应当是,总则编规定了对民法典其他各种权利发挥统帅作用的那些最上位的概念。
这些概念在民法典中即是:(1)人、(2)物、(3)法律行为。
我们可以借助于民法学中最高位的概念“私法自治”原则所表达的意思,清楚地看出立法者在民法学这三个基本概念的排列顺序中所表达的法律政策意义。
立法者在总则编中规定的这三个基本概念,首先就是“人”的理论(民法典第1条至第89条)。
但是,民法典的读者在看到这一部分内容的目录“第一章:人”、“第一节:自然人”这些概念时,往往会感到迷惑,因为“人”这一名词在总则编中只是在一个比较隐蔽的地方才能看到。
首先跃入读者眼帘的,并不是“人”而是“自然人”:“第一条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因为民法典第一章的题目是“人”,读者当然期待着对“人”的定义。
但是该条文中的主语却是“权利能力”;“人”隐藏在“自然人”的所有格之中。
这样读者也许会产生一个误解,以为“自然人”和“人”的意思是一样的。
如果没有经过认真的思考,一般人可能无法理解其中的区别,从而把“人”理解为“自然人”。
显然,该条法律中并没有“人”这个名词。
这一规定中反映着一个重要的背景,这一点在立法者看来是毫无疑义的,而且它就是根据这一背景下确定的意思规定了这一条文。
当时,大家关于“人”的立法概念的理解在本质是没有区别的,所以立法者可以将大家的共同理解作为立法的出发点。
但是,今天要理解其中的意思,就必须返回到一个世纪以前的法学传统之中,甚至必须确定当时普遍认可的立法意思。
1794年制定、而且直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生效之后才失去其效力的《普鲁士普通邦法》在制定的时候,对这一条文所反映的立法问题是非常仔细地注意到了。
法理学 第一章法学
五、法学与历史学 1、法律是凝结的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 物。 2、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重要的是经验。 3、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 要方法。 4、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 派都是历史的产物,有其产生和演变的过程。
六、法学与逻辑学 1、法律推理: 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模糊推理、 概率推理、统计推理、辩证推理、因果关系推理 或实践推理等。 2、法律语义分析、法律实践理性和法律逻辑论 著的大量涌现。
引入案例2:嫖宿幼女罪之争
据报道,“8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六次会议开幕,会议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 案(九)草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修改之一是拟 取消嫖宿幼女罪”。废除嫖宿幼女罪,争议不大; 为什么要废除嫖宿幼女罪,则有争议。
一方面此罪对嫌疑处罚过轻,不利于打击此类 犯罪,我国有规定QiangGian罪,处罚明显比 piaosu幼女罪要重;另一方面,认可了幼女“卖 ying女”身份,这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不利于 保护幼女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百三十六条 【QiangGian罪】以暴力、胁迫或者 其他手段QiangGian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 QiangGian论,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条 【piaosu幼女罪】piaosu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大法学流派
理想的法 正义的法 应然的法
实在的法 文本的法 规范的法
自然法学
分析法学
社会法学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 (一)夏、商、西周时期 “以德配天”、“明德慎刑” (二)春秋战国时期 1、儒家:礼主刑辅、综合为治。 2、墨家:以天为法、循法而行。 3、道家: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4、法家:援法而治、以法治国。
哈佛大学公开课程-JUSTICE中英
哈佛大学公开课程-JUSTICEIntroduction哈佛大学公开课程-JUSTICE(公正)是哈佛大学著名哲学教授迈克尔·桑德尔斯(Michael Sandel)于2009年开设的一门课程。
JUSTICE课程探讨了道德和政治哲学中的核心问题,涵盖了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等多个学科领域。
这门课程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来引导学生思考公正和道德问题,以期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
Course StructureJUSTICE课程共分为12个单元,每个单元探讨一个基本问题,例如财富分配、权力、正义、人权等。
每个单元都包括教授的讲座、案例分析和学生的互动讨论环节。
这种教学方式旨在激发学生的积极参与,并通过讨论不同观点来促进学生的思考和辩论能力。
Course Highlights1. 公正的本质第一个单元的讨论着重探索公正的本质和意义。
课程将引导学生思考什么是公正,以及如何在不同背景下实现公正。
通过讨论相关案例,学生将了解不同的伦理观点和社会背景如何影响对公正的理解。
2. 平等与不平等第二个单元将探讨平等和不平等的问题。
课程将引导学生思考在不同领域如教育、财富和机会等中,平等的界定和实现。
通过讨论实际情况,学生将了解不同社会政策对平等与不平等的影响。
3. 个体权利与公共权利第三个单元将引导学生思考个体权利与公共权利之间的平衡。
课程将探讨当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存在冲突时,应如何权衡和解决。
通过分析真实案例,学生将学习如何判断个体权利与公共权利之间的关系。
4. 国际正义第四个单元将重点讨论国际正义的问题。
课程将引导学生思考国际关系中的公正和不公正现象,并探讨全球治理和政策制定中的道德问题。
通过讨论不同国家之间的争议和冲突,学生将了解不同国家之间的权力关系和利益冲突。
5. 公正与超越第五个单元将探讨超越公正的问题。
课程将引导学生思考公正的局限性和其他价值观的重要性。
通过引入宗教、道德和文化等方面的讨论,学生将思考公正之外的价值观在社会中的作用。
《法律的概念》后记(postscript)
雅典学园:法治天下,思想中国 - 《法律的概念》后记(postscript)作者:哈特谌洪果译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出版后,曾引起广泛的讨论。
其中富勒、德沃金均对此提出了系统且尖锐地批评。
然而,谨慎的哈特在生前并没有对两位挑战者做过系统全面的回应。
哈特逝世后,两位英国法学家根据哈特的遗稿整理、编辑的一篇“后记”(postscript),哈特的观点才大白于天下。
“后记”主要是哈特针对德沃金的理论作出回应,并修正自己一些早期的观点。
哈特没有来得及完成他计划中“后记”的所有部分,但其第一部分已经相当完整。
“后记”一面世,就引起了学界强烈的反响,众多学者对此“后记”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
德沃金也在自己的课堂讲授中加入了对“后记”的分析和批评。
《法律的概念》一书,早在1996年就由张文显、郑成良等先生翻译成中文。
尽管此译本在翻译质量上尚有进一步推敲的地方。
但绍介之功不可没。
遗憾的是,该译本所据的是1961年版英文版本,该版本没有收入此篇“后记”。
译者在翻译时也没有补上。
十年间,这篇学术价值极高的“后记”一直没有中译本问世,国内仅有少量的介绍性的文章(如沈宗灵:《评介哈特一书的“附录”》),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北大谌洪果先生博雅深思,于哈特法理学多有体验。
在研习之余,洪果先生将哈特的后记翻译成中文,嘉惠汉语学子。
此文无疑会成为国内法理学研究的一篇重要参考文献。
本站荣幸地获得洪果先生的授权,特别推荐该译文,与大家分享。
我们在此也向洪果先生致以诚挚的感谢。
(andy推荐)哈特《法律的概念》后记(postscript)前言本书初版于三十二年前。
自那时以来,法学和哲学的关系愈加紧密,法律理论学科在这个国度和美国都获致长足的发展。
即便在学院派法学家和哲学家中间,批判本书主要学说的人至少和信服它们的人一样多,但我仍然乐意认为,这本书有助于推动这种发展。
无论怎样,实际情况是,尽管我写此书的初衷是以英国大学生为读者,但它却得以更广泛地发行,并且在英语世界和数个有该书译本的国家中,产生大量批判性的附属评论文献。
第二章法律逻辑学概念
地区别于其他对象的性质。
例如:
①前述关于“笔”的内涵
②鸟(A)=具有角质的喙、无牙齿(T1)、体 外被覆羽毛(T2)、前肢为两翼,能飞翔的 (T3)+脊椎动物(B)。
⑵ 规定性内涵
规定性内涵就是根据实践需要,通过人为 规定方式所确立的内涵。
2、普遍概念:是指外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对 象的概念。
其外延对象,可能是可数的,也可能是不 可数的。
从语词角度看是通名,如: 普通名词、形 容词、不及物动词
如:人、商品、学生、法律、大桥……
3、空概念,亦称虚概念:就是在现实世界 中外延没有任何对象的概念。它的外延是 一个空类或空集。
例如:
(根据概念外延数量的多少来分类)
1、单独概念:是指外延仅有一个对象的概念。 单独概念没有量词,因此单独概念没有全称和特称。
如:中国、长江、周恩来、布什、 《阿Q正传》的作者……
从语词角度看: 专有名词、摹状词
*摹状词:是通过描述事物的特有属性来指称某事物的语词, 或是那些包含了数目序列、包含了最高程度限制词、包含了 “这个”、“那个”等指示词的语词。 如,中国第一部宪法、世界最高峰等。
规定性内涵的构成性质带有一定的“主观 性”。
例如:
①前述关于“商业秘密”的内涵。
②私法(民商法)上的“善意”≠“善 良心肠”,而是=“不知情”。
2、合取式内涵与析取式内涵
(根据表达式的逻辑结构不同来分类)
⑴合取式内涵:亦称并且型内涵(或 交集型内涵)
T=(T1 T2 ….. Tn)
③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A),是指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T1)在医疗活动中,违反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T2),过失(T3)造 成患者人身损害(T4)的事故(B)。(《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
天津商业大学期末复习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一、法学的概念(一)法学的词源及其演变1、西文中的法学2、汉语言中的法学:“刑名法术之学” “刑名之学”(二)法学的定义1、西方法学定义的演变·古代:法学是神事和人事之知识,正与不正之学问。
(乌尔比安公元160---228)·近代:法学者,从正义而生活之学科也。
(格劳秀斯1583--1645);法学者,权利之学也。
(莱布尼兹1646--1716)·现代:法学是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各种学问的总称。
2、中国法学法学定义的演变1)旧中国法学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之学法学者,研究关于权利义务之系统的、一般的及合理的学科也法律科学者,非指对于纯理的学问之经验的科学,益不外乎以现行法之解释为主要。
2)新中国关于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专门研究国家和法的科学;法学是专门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
二、法学研究对象(一)法学以法律现象为表层研究对象法律现象的内容:法的产生、存在和运作的各种表现形式。
1、静态现象:1)法的产生现象2)法如何存在:宏观方式;微观方式2、动态现象:法制定后的作用,具体包括法的适用、遵守、监督以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
(二)法学以研究法规律为深层对象三、法学体系(一)概念:亦称法律科学体系或法学理论体系,是在一定法学思想和原则指导下,由所属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统一整体或系统。
(二)法学体系结构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边缘法学四、法学历史1、西方法学历史发展过程(7个阶段)·古希腊罗马时期·中世纪神学统治下的时期· 13----14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的法学· 17世纪开始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学· 18世纪末、19世纪初资产阶级制度确立时期的法学· 19世纪的法学· 20世纪中后期(西方法学的振兴时期)2、有关西方法学流派的介绍1)实证法学派:规律不能被认识,只承认经验事实或经验现象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2)自然法学派古代自然法学派中世纪自然法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古典自然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马里旦罗尔斯3、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政治、法律乃至经济的发展应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强调法的价值取向;法的公平、正义、理性;实在法(人定法)应服从自然法(应然法),服从公平、正义等根本理念。
4法理学概述
• 二是它的宏观性。 • 法理学是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以法和法律最一般的重大的宏 观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 • 纵览人类社会法的现象的历史运动过程以及现实的法律生活,我们会发现, 法的现象世界中的法律问题确乎复杂多样。 • 但是,构成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法律问题,应当是那些能够反映法的现象领域 普遍规律的宏观性的重大问题。 • 以下六个重大的宏观性问题处于法理学的核心范围。 • 第一个问题是法的现象的本体与价值。 • 它源自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即:我们生活在一个被规则和原则所统摄的有机 社会秩序之中,然而决定这些规则和原则的社会关系究竟是什么?这就需要对 法的现象存在的根据进行追问。 • 第二个问题是法律调整及其机制。既然法的现象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与正当性, 那么就有必要进一步探究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法律调整机制的一般功能特 点。 • 第三个问题和第四个问题围绕着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作而展开。前者与法 律创制的机理有关,力图分析立法过程的矛盾关系及其物化形态;后者则与法 律的实现密切相连,借以考察从书面上的法律到行动中的法律的转变过程中 法律生活的复杂关系。 • 法的现象经历了一个源远流长的演化成长过程及其在当代的发展。因此,第 五个问题和第六个问题都与之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法的现象的历史逻辑的 揭示,构成了第五个问题的主要研究层面。而对于法制现代化的关注和思考, 则成为第六个问题的主旨,这无疑是我们这个时代重大且宏观性的法律问题。
• 那么,法哲学是否既是法学、又是哲学的一门学科呢?这种观点 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 因为它明确承认了法哲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同时也看到 了法哲学与哲学在研究事物规律上的共同点。 • 但是,能否由于法哲学和哲学都研究客观事物的规律而把法哲学 并入哲学大厦之中呢?很显然,在这里不能简单地认识问题。 • 在古代希腊,由于立法不发达,因而法哲学无法独立出来,只是 作为哲学的“附庸”而存在。 • 在古罗马帝国时期,法哲学的发展获得了独立的意义,出现了一 个专业法学家阶层。 • 中世纪的意识形态领域是神学的一统天下,法哲学同其他学科一 样,沦为神学的“婢女”。 • 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发生与发展,法哲学逐渐摆脱了神学的 束缚,得到了迅速发展。 • 在整个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哲学一直支配着西方法学界;但 是由于当时立法活动不够广泛,所以,法哲学或是与政治学结合 在一起,或是成为哲学的一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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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潘德克顿法学 ‘默默地’ 场。这个新的概念法学自 19 世纪 20 年代开始 和那种 和克里
: 《近代私法史》 , 1967 年, Franz, Privatrechtsgeschichte der Neuzeit, 2. Aufl. 〔 1 〕 维亚克尔 第二版, 第 461 页( Wieacker, Gttingen 1967. ) 。 : 《1804 年以来的法国私法史》 , 1996 年, 〔 2 〕 哈普林 第 21 页及以下, 第 45 页及以下( Halperin,Jean - Louis,Histoire du droit francais privé depuis 1804 ,Paris 1996. ) 。 : “权利滥用: 一个无历史的观念? ” , 〔 3 〕 安塞尔 、 迪德里 载帕斯卡尔·安塞尔、加布里埃尔 · 奥贝尔、 克里斯蒂娜 · : 《权利滥用的法理比较》 , 2001 年, abus 沙皮伊编 圣艾蒂安, 第 51 页及以下( Ancel,Pascal / Didry,Claude,L ’ de droit: en notion sans histoire?,in: Pascal Ancel,Gabriel Aubert et Christine Chappuis,L’ abus de droit comparaisons franco - suisses,St. Etienne 2001 ,S. 51 ff. ) 。 : 《概 念 构 造 与 利 益 法 学 》 , 1932 年, 〔 4 〕 海克 第 107 页 ( Heck,Phillip,Begriffsbildung und Interessenjurisprudenz, Tübingen 1932. ) 。 : 《法的哲学》 , 1925 年, 〔 5 〕 宾德 第 439 页及以下( Binder,Julius,Philosophie des Rechts,Berlin 1925. ) 。 : “潘德克顿法学和当今罗马研究 ” , 1928 年的苏黎世进校讲演, : 《法史与当代 》 , 〔 6 〕 施瓦茨 重新印刷并载于施瓦茨 1960 年 ( Schwarz, Andreas Bertalan, Pandektenwissenschaft und heutiges romanistisches Studium, 卡尔 斯 鲁 厄, Züricher Antrittsvorlesung von 1928 , Neuabdruck in ders. Rechtsgeschichte und Gegenwart, Karlsruhe 1960. ) ; 拜尔勒: “进入自然法的另一个入口 ” , 《德国法学 IV 》 , 1939 年, 载于 第 1 页及以下( Beyerle,Franz,Der andere Zugang zum Naturrecht,DRW IV, 1939 ,S. 1 f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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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
2012 年第 5 期
反对同时代潘德克顿法学家的关键词 。他用该词有效地自证了他自己思想上的一个转变
〔1 〕 ( 大马士革转向) , 而在此之前, 他自己被认为是潘德克顿法学的卓越代表。 耶林使用
此词来反对那些在构造概念[ 建构 ( Konstruction) ] 时的对生活隔绝的抽象以及那种对古 。 耶林的论战吸收了当时科学哲学的新动 木乃伊崇拜 ( Muniencultus ) ] 老方法的坚持[ “回到康德” [ 向。在 1860 年后的 奥拓 · 利伯曼 ( Otto Liebmann ) 语] 运动中, 人们质疑把 认识进行系统化连结这种方法在内容上的正确价值 , 同样遭受质疑的是运用历史方法对 现行法进行研究的意义。与此同时, 在对概念法学的憎厌中也体现了 1871 年以后要求对 那种一直致力于运用古代渊源的法学研究进行现代化的压力 。 对价值的呼唤, 对关注 “交往需求 ” 和“贴近生活 ” 的呐喊, 是那种 1900 年左右在西方世界大部分地区产生的反 ( école d ’ 形式倾 向 的 具 体 表 达。 类 似 的 倾 向 也 体 现 在 法 国 和 比 利 时 对“注 释 派 ” exègese)〔 2 〕的批判和关于 “权利滥用” ( abus de droit)〔 3 〕的讨论中。 1900 年后的德国, 处于对概念法学批判之中心位置的不再是那种案例式古代渊源的 法学研究, 而是法官适用德国民法典的工作 。焦点不再是从相互矛盾、 从而难以解释的共 同法( Ius Commune) 渊源中构建可被恰当适用的、 并且为此应在理性与概念上精确的法, 而是转移到在面对概念上高度精确的法典时要实现法解释自由空间的要求 , 从而以此来 应对现代化的紧迫需求。在此背景下, 菲利普 · 海克将那种只是通过概念推演进行的法 律续造 批 判 为 概 念 法 学, 并 且 呼 唤 自 由 的“经 过 思 考 后 的 服 从 ”( denkenden Ge〔4 〕 horsam) 。 海克的替代方案是采用法律以之作为基础的利益衡量方法 ( 利益法学 ) 。 同
二、 概念法学的概念史
概念法学一词在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于 1884 年。当时, 鲁道夫·冯·耶林把它作为他
近代私法史及德国法史讲席教授, 科隆大学近代私法史、 德国法史和莱茵地区法史研究所 * 德国科隆大学民法 、 所长。本文初次发表在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联合会德国分会( Deutschen Sektion der Internationalen Vereinigung für Rechts - und Sozialphilosophie) 组织在各自领域颇有建树的学者撰写的 《法哲学全书》 ( Enzyklopdie zur Rechtsphilosophie) 中。感谢该文作者汉斯 - 彼得·哈佛坎普教授以及 《法哲学全书》 编者对译者翻译本文的慷 。 慨授权 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 * *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讲师,
〔10〕 法典看作此种概念法学的产物时, 这种观点也就直接对现实产生了影响 。 人们要求通 过法官来将社会伦理安装入民法中 。而社会伦理的内容, 从社会补偿延伸到纳粹时期的
“人民— — —种族的” 集体优先。而这种种不同的社会价值从何而来? 对这个问题存在不 〔11〕 。 “价值秩序的客观精神” , “对社会现实的 同的回答 部分人要求探究 部分人要求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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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法学
[ 德] 汉斯 - 彼得·哈佛坎普( Hans - Peter Haferkamp)
— —演绎的体系思维发生着联系” 斯蒂安·沃尔夫( Chiristian Wolff) 的几何— 的印象连结在 〔 7 〕 〔8 〕 了一起, 从而在当时这种对概念法学的印象中, 法学最终和生活现实失去了联系。 按照这种对概念法学的印象, 实证法是从最高的公理性概念中通过“形式逻辑 ” 推导出来 〔 9 〕 “源初概念的伦理上的内容 ……… 渐渐消退得无法辨识 ” 。 当人们把德国民 的, 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