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重点项目的申报条件和标准(完整版)
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琼发改招概审[2014]1437号
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正文:----------------------------------------------------------------------------------------------------------------------------------------------------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履行项目备案手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省重点项目。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为适用部分招标、邀请招标、自行招标、不招标的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利用划分标段、事先低估单项合同估算价而事后追加投资等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导、协调本级行政区域内招标事项核准工作。
第二章核准内容和条件第五条招标事项核准内容包括:(一)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三)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
第六条国有资金(含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琼府办[2013]183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13〕18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6日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为了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为企业投资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海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审改组〔2013〕1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对企业投资项目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强化审批监管的原则,创新监管形式,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努力构建与国际旅游岛建设相适应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改革内容内资企业在我省投资核准管理类的项目,凡属我省核准权限的,一律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对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仍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
三、具体做法(一)规范备案权限。
投资核准管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项目建设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建设地点跨市县或需要全省统筹配置、总量控制的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明确申报程序。
投资核准管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备案按照《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规定执行。
(三)简化备案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项目备案,应如实填报《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报表》,提供项目相关简要材料,并对信息内容和材料真实性负责。
2021年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12021年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围绕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聚焦南繁种业与热带高效农业、深海、航天、现代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数字经济、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石油化工新材料、高端食品加工等技术领域,以省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针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促进产学研联合攻关,解决产业重大科技问题,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一、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为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牵头单位不能与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等关联企业联合申报。
2.项目申报单位运行管理规范,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有研发经费投入,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新型研发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类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一般应在海南省境内有实体化机构,并有实质化运作。
3.项目产业化生产及应用地点应在海南省内。
4.事业单位承担2021年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按不低于省财政资助金额的1:1配套(事业单位配套资金可由合作企业出资);企业承担2021年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按不低于省财政资助金额的1:2配套;省国企承担2021年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按协议配套资金。
并出具承诺函。
关于配套资金,鼓励项目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可追溯确认前期预研和筹备的经费投入,作为项目单位自筹部分确定项目预算,追溯期从项目立项之日起至项目申报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5.项目实施需要试验和示范基地的,需提供自有产权或租赁、合作的科研基地的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租赁合同、合作协议及土地的红线图等。
6.鼓励企业牵头或产学研联合申报。
2021年省重大科技计划立项项目中,企业牵头或产学研联合申报的项目占比不低于40%。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4]4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01施行日期2014.08.31文号琼府[2014]49号主题类别专项资金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4〕4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六届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9月1日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与执行、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的政策目标或工作任务依法设立或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归口管理、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省政府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政策研究,组织和指导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县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更新专项资金目录;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2年省重点研发项目(第一批)拟立项项目和经费安排的公示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2年省重点研发项目(第一批)拟立项项目和经费安排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2.02.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2年省重点研发项目(第一批)拟
立项项目和经费安排的公示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8号)和《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细则(试行)》(琼科规〔2020〕7号)要求,经公开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行政决策等程序,2022年省重点研发项目(第一批)拟支持224个项目,安排经费8500万元。
现将拟立项项目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2022年2月18日-2022年2月24日),将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提交省科技厅审计与监督处,电话:65370256。
项目咨询联系方式:
高新技术:65323068;
现代农业:65342626;
社会发展:66290357。
附件:2022年省重点研发项目(第一批)拟立项项目和经费安排表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2月18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琼建科[2010]204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琼建科[2010]204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建筑设计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53号)和《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琼建设[2008]225号)文件要求,规范我省民用建筑项目立项备案和规划报建两个阶段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我厅组织编制了项目立项备案阶段的《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及规划报建阶段的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大纲,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权限除以下项目由我厅负责审查外,其余项目均由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2.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3.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地下商业建筑;4.列入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民用建筑。
二、节能评估审查提交文件内容(一)立项备案阶段:1.项目可研报告或建议书,可研报告或建议书应有建筑节能专篇内容;2.《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作为下一阶段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的依据。
(二)规划报建阶段:1.规划报建方案设计文本,该文本应有建筑节能专篇内容;2.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3.《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应由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
(康复医学)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评分标准最终版2019版
海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评分标准(康复医学专业)
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5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2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7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6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申报海南省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具备《海南省省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管理办法》所要求的基本条件。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八、申报标准:I级重点专科自评分≥700分,II级甲类自评分≥600分,III级不作要求。
九、部分专科(如病理、麻醉、超声影像等)因专业特殊性,相应条款可做调整,调整后评分标准做标准化处理。
注:通用评分表模板的第“19”项(标红),是外科与内科的相应范本,根据各专科自行选择,其他特殊专业需根据专业情况参考制定。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工作的通知琼教高〔2021〕59号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工作的通知各高等职业院校:为深入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对标《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职业院校,提升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质量,加强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强有力职业教育人才支撑,省教育厅联合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群)(以下简称省“双高”)建设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主动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应用技术服务需求,重点建设不超过5所高水平高职院校和15个高水平高职专业(群),进一步改善教育教学条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职业教育类型特征,大幅提升技术创新服务能力、实质性扩大国际交流合作、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升学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使之具有一流的专业、一流的师资、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条件、一流的社会服务和一流的国际交流合作,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效衔接。
到2023年,力争至少2所高等职业院校跻身国家“双高计划”建设行列,打造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品牌,成为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田”和海南教育创新岛“展示窗”,大幅提升全省高等职业院校整体办学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增强高等职业院校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加快推进海南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打造新时代中国职业教育开放发展新标杆。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琼府〔2019〕61号•【施行日期】2020.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6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七届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和绩效,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前款规定领域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以采取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储备库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3.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2019年3月26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广和深化“多规合一”下的极简审批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加快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推动重点园区建设项目尽快落地,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原则,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授权,结合本自由贸易试验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遵循宽进、严管、快办、便民、诚信、公开的原则,最大限度精简审批事项、评估事项和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实施单一部门集中审批管理模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标准化,主动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三条在重点园区逐步推行规划代立项审批、区域评估代单个项目评估,实行准入清单和告知承诺管理,组织联合验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及实施其他极简审批做法。
重点园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四条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三个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三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实施特别极简审批(以下简称“三园”特别极简审批)。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重点园区推广适用或者部分推广适用“三园”特别极简审批的,由省人民政府评估论证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另行制定经济特区法规规定。
第五条在其他重点园区推广适用或者部分推广适用“三园”特别极简审批前,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做好下列基础工作:(一)组织编制和调整完善重点园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二)组织开展相关区域评估,并结合相关评估普查区域内的文物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现状;(三)编制并公布产业项目准入清单。
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预算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我厅对《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琼财预〔2011〕1606号)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2016年8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加强和规范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各部门(含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包括年初预算安排项目和年度执行中追加项目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各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或跨年度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细化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各种资金性质、各项预算来源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并按照政府支出功能分类与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分解、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
(二)分类管理,统一命名。
根据不同项目属性及特征,将项目区分为专项资金项目、经常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建立相应的项目预算管理机制,按照统一项目命名规则进行编码和命名。
(三)科学论证,合理排序。
申报的项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充分的必要性说明、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安排。
(四)追踪问效,全程监督。
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绩效和监督管理,严格项目预算执行,追踪问效。
第二章项目分类第五条为满足预算编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对项目按项目属性、稳定程度、轻重缓急、实施周期、支出用途、设立时间、政策目标和项目使用范围等进行分类。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计划【发文字号】琼府办[2014]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1.14【实施日期】2014.01.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4〕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4日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建立规范高效的社会投资管理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有关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不包括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使用财政性资金按规定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二)按规定需报国家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三)外商投资项目;(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各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由项目建设地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建设地点跨市县或者需要全省统筹配置、总量控制、容易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需省级备案的项目目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发布。
第六条企业投资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规定的备案权限,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三章规划调整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TM〗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国土空间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市县总体规划(含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以及经省政府同意入库的海口市和三亚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三条《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是我省本岛及近岸海域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开展用地、用林、用海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批的重要依据。
市县总体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含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和产业园区开发边界,下同)以及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严禁修改。
第四条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且符合国家和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的新建和改扩建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严禁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和林地。
海南:重点项目招投标受理时可容缺登记
公共资源交易场所( 中心 ) 应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 所和信息服务 , 不能代替招标人职责 , 不能扮演招标 代理机构的角色 , 不能代行行政监督职责; 各类招投 标收费项 目和服务标准应予以公示。
同时 , 除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专家 、 招 标人 或其 委 托 的招标代 理
溷 豳 躺 圈 目 豳 鲻 一 一
标活动的权限 , 2 0 0 0 万元以下规模标准的市县本级 财政投资建设项 目和市县国企投资建设项 目, 皆可 由市县政务服务 中心运用 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和远
程异地 评 标方 式开 展招 标投 标 活动 。
硼
否委托招标 、 是否进场交易; 建设单位可 自行决定是 否委托建设监理 。实行直接发包备案和合同备案制 度, 建设单位确定承包人后 , 应 当到工程所在地建设
项 目和需 要 政 府 核 准 的 国 有 企业 或 者 国 有控 股 企
重点项 目招投标受理时可容缺登记
近期 ,海 南省 制定 了招 投标 项 目下放 和 服务 改
业投资项 目, 进行审批 、 核准、 监督检查 、 稽查等。国 4 8
革措施 ( 以下简称“ 措施 ” ) , 扩大 了市县开展招标投
《 通知》 要求 , 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项
大、 技术 复杂 程度 高、 制造 安装 周 期长和 生产 运营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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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7•【字号】琼府〔2015〕73号•【施行日期】2015.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规则的通知琼府〔2015〕7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规则》已经2015年9月15日六届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9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规则为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大事项”)决策行为,不断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为依据,以规范“三大事项”决策范围和健全“三大事项”决策程序为主要内容,以扩大民主、增加透明度、保证决策科学性和时效性为根本目标,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科学发展,构建适应需要和严谨严密的决策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决策。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决策“三大事项”,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决策行为。
(二)科学决策。
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的有机统一,使“三大事项”决策更加科学和符合发展规律。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3.22•【字号】琼建定[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建定[2012]60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地)产局、城管局、园林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住建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修订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应纳入全省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经费可以从财政拨款、上级有关部门的拨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编制单位的资助、标准出版发行的收入、科研经费、标准培训收入等方式筹措解决。
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发展、服务民生需求的宗旨,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予以奖励,并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学技术奖。
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2024指南
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2024指南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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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重点实验室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重点实验室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等有关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海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学科发展、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
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养造就创新人才。
注重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高地。
(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
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四)推进资源开放共享。
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基金,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
第四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编制全省重点实验室总体建设规划,明确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筹建、设立、调整和撤销;组织重点实验室验收、考核和评估工作。
(三)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海南)申报指南建议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海南)申报指南建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1.25•【字号】琼科函〔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海南)申报指南建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省2023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区域联合基金”)指南编制工作,围绕我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中的重大需求,研究提出并解决其中的关键技术和科学问题,推动我省科技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以超常规手段打一场科技创新翻身仗,推进“一省两市三高地”建设。
现将区域联合基金申报指南建议征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类型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支持项目”类型组织申报,项目直接费用的平均资助强度约为260万元/项,资助期限4年。
申报指南按照重点项目层次进行建议。
二、重点支持领域本次指南的征集凝练应紧密围绕生物与农业、环境与生态、新材料与先进制造、能源与化工、现代交通与航空航天、电子信息、人口与健康等领域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重点要聚焦海南问题、海南优势和海南特色,优先推荐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和种业、深海科技、航天科技、数字经济、石油化工新材料、生命与健康、清洁能源、节能环保、高端食品加工等重点领域的指南建议。
三、指南定位区域联合基金项目申请以指南为引导,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科技发展紧迫需求,聚焦关键领域中的核心科学问题、新兴前沿交叉领域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加强战略谋划,系统布局;应当打破区域壁垒,促进思维碰撞,强化学科深度交叉融合,聚集多学科优势团队开展跨学科、跨领域的交叉融合研究,推动产出重大原创成果。
四、指南建议的相关要求1.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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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海南省重点项目的申报条件和标准
为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管理,做好重点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重点项目的申报条件和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重点项目的分类
重点项目按建设阶段分为竣工项目、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预备项目。
(一)竣工项目是指上年度或之前已开工建设且当年内建成竣工投产的项目;
(二)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或之前已开工建设,但预计当年内不能建成竣工投产的项目;
(三)新开工项目是指当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四)预备项目是指正在进行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争取年内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
二、重点项目的范围
(一)交通、能源、通信、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新型工业、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和科技产业园区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项目;
(三)海洋资源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商贸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基地、土地成片开发等方面的重大项目;
(四)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景点、主题公园、大型购物中心、商业特色街区和旅游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等方面的重大项目;
(五)农林水利、新农村建设、重点小城镇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社会福利设施等涉及改善民生的重大项目;
(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涉及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
(七)利用中央投资的重大项目或打捆项目;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三、重点项目的条件和标准
(一)重点项目的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方向;
2、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要求;
3、已经组建项目法人并确定建设规模和规划选址;
4、建设资金和资金来源基本落实,能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5、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前期工作,具备年内开工的条件;或已列入前期工作计划,并争取年内办理完成各项前期工作手续。
四、重点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起止时间:每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申报主体:市县人民政府,省行业主管部门,洋浦管理局,省农垦总局。
中央在琼的投资项目,跨地区投资项目、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业主或项目法人直接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材料;
2、填写重点项目申请表;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预备项目可免交第3项材料。
五、重点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初审意见: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提出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建议方案。
(二)审核批准:每年12月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把省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建议方案上报省政府批准。
(三)发文公布: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实施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