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
注: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强制性评估和中介事项,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相应阶段自行办理。
2.各市县可根据项目审批实际,细化不同类型项目的审批流程图,总时限和阶段时限均不能超过本流程图。
注: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强制性评估和中介事项,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相应阶段自行办理。
2.各市县可根据项目审批实际,细化不同类型项目的审批流程图,总时限和阶段时限均不能超过本流程图。
注: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强制性评估和中介事项,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相应阶段自行办理。
2.各市县可根据项目审批实际,细化不同类型项目的审批流程图,总时限和阶段时限均不能超过本流程图。
注: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强制性评估和中介事项,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相应阶段自行办理。
2.各市县可根据项目审批实际,细化不同类型项目的审批流程图,总时限和阶段时限均不能超过本流程图。
3.本流程图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和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4.已根据国家及省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项目符合要求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注: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强制性评估和中介事项,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相应阶段自行办理。
2.各市县可根据项目审批实际,细化不同类型项目的审批流程图,总时限和阶段时限均不能超过本流程图。
海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供地、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五个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海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稿)为优化我省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促进经济快速增长,制定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本细则实施范围为我省权限内采用审批、核准、备案等方式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本细则仅适用于项目立项阶段,项目供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流程分别参见相应牵头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保障措施(一)实行并联审批。
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由发改(工信)部门发改、工信(工业、信息化、高技术产业项目)牵头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协调组织和监督检查其他部门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开展并联辅导、并联审查、并联审批,审批结果统一送达项目单位。
(二)推行受理容缺审批制度。
受理审批事项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材料应载明的内容。
对于主要材料齐全,仅缺部分尚在办理材料的项目(含原件核对),在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审批部门可先受理并进入审批流程,待补齐所缺材料后出具正式文件。
对距审批规定时限仅剩一个工作日申请人仍未补齐所需材料的,作中止或退件处理。
(三)设定限时办结时限。
设置各环节并联审批事项承诺办结时限。
各审批部门非特殊情况,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事项审批,将审批结果及时送达发改(工信)部门窗口,实时传送至其它审批部门。
属于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事项,不纳入审批流程。
(四)建立超时默认制度。
审批部门对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出具审批意见,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为默认同意。
在超过规定时限第二个工作日,由该审批部门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出具“超时默认通知单”,送达其它相关审批部门和申请人。
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由超时审批部门承担。
(五)建立协调督办机制。
建立推动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和专项督办制度,由发改(工信)部门牵头协调立项阶段审批部门共同协商解决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进项目加快审批。
海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琼工商审批字[2009]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2.27
【实施日期】2009.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工商审批字[2009]6号)
各市县、洋浦工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9]10号)精神,为做好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提高企业登记工作效能,坚持特事特办原则,为重点项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登记注册服务,推动海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服务范围
(一)列入本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企业;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企业;
(三)省农垦系统企业;
(四)涉及国际旅游岛建设项目的重点企业;
(五)涉及文化体制改革的企业;
(六)各市、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企业、工业园区企业;。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2024年绩效验收评价结果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2024
年绩效验收评价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4.10.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4.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
正文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2024年绩效
验收评价结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8号)、《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工作细则》(琼科规〔2022〕31号)有关规定,我厅委托专业化机构对2019-2020年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绩效验收评价。
现批复“深海智能作业装备操控关键技术研究”等19个项目通过绩效验收评价,项目后补助经费3545万元待2025年度财政预算经费下达后拨付。
附件: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绩效验收评价结果和经费安排表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10月9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8〕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8〕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6日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凡国家规定由省级及以下政府核准但符合海南省“多规合一”、行业规划、产业布局等相关要求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简化行政审批要求,一律改为备案制。
同时,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及开展相关工作。
按规定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按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国家和海南省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并联审批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并联审批流程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府办[2009]202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2.01【实施日期】2009.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并联审批流程的通知(琼府办﹝2009﹞20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并联审批流程》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海南省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并联审批流程一、审批项目流程(一)项目申请人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务服务中心)“绿色通道”窗口,提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投资审批项目必需的申报材料及证照。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及证照进行审查,对符合“绿色通道”办理的审批项目,报经领导同意后,在申请材料登记表上加盖“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专用章”,当天送投资主管部门。
(三)投资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简称立项),并将批复送达“绿色通道”窗口,“绿色通道”窗口工作人员将项目立项批复和申报材料加盖“绿色通道”专用章,分别送达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涉及的委、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并联审批。
(四)各委、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能对重点投资项目进行并联审批或审查。
在20个工作日内,国土环境部门出具土地预审、环评审批意见,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选址、建筑节能评估意见,林业部门出具林业用地预审意见,水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节能评估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意见,商务部门出具外商资格认可意见,涉及消防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门出具公安消防意见,农业、旅游、交通、卫生、教育、地震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意见,并将上述意见送“绿色通道”窗口,由“绿色通道”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送投资主管部门。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琼发改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发改规〔2023〕6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为促进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节能审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海南省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府办[2012]162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10.10【实施日期】2012.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2]16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10日海南省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简化省重点项目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重点项目建设为目标,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为手段,按照“创新思路、统一受理、同步审查、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务服务大厅人员、事项、权力“三集中”优势,逐步形成审批时限缩短、审批效率提高、监督管理强化、行政成本降低的重点项目审批机制。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发展改革委公布、在本省范围内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预备重点项目。
按照审批权限应报国务院或者国家相关部委审批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和预备重点项目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各市、县政府批准的本辖区重点建设项目和预备重点项目可以依照本方案开展并联审批工作。
经省政府批准、列入各行业专项规划的项目可以参照本方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三、主要措施(一)规范事项。
纳入本方案的行政审批事项应为《海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内的事项。
(二)简化程序。
列入省重点建设或者预备重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省重点项目规划或者投资计划文件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三章规划调整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TM〗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国土空间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市县总体规划(含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以及经省政府同意入库的海口市和三亚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三条《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是我省本岛及近岸海域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开展用地、用林、用海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批的重要依据。
市县总体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含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和产业园区开发边界,下同)以及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严禁修改。
第四条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且符合国家和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的新建和改扩建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严禁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和林地。
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千方百计把时间抢回来、损失补回来、影响的工期夺回来,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超常规推动投资1.全面分解压实投资任务。
分月度、分地区、按具体项目全面分解固定资产投资任务。
压缩项目审批时间、加强项目谋划储备,推动项目加快开工、满负荷建设、超计划投资和尽量提前完工。
2.分片区推进项目建设。
分市县、分部门建立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一本账”。
通过召开座谈会、片区会和督导调研等方式逐一过堂对账,现场协调解决问题,确保项目全面加快推进。
3.发挥政府投资引领作用。
加强公共卫生、市政设施、老旧小区改造等补短板投资。
尽早明确各行业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方向,积极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谋划储备。
抓紧谋划生成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等资金支持。
4.抢抓“新基建”投资机遇。
以实施“智慧海南”重大示范工程为契机,围绕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5G基站、国际海底光缆、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智慧园区、智慧口岸、城际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10个领域,抓紧谋划生成一批重大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等各类资金支持,推动开工建设。
5.积极扩大社会投资。
优化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
引导民间资本聚焦三大主导产业扩大投资。
加大帮扶力度、落实建设条件,支持社会投资省重点项目加快建设。
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适当延长合作期限,积极创新运营模式。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重点和民生项目建设审批服务提速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重点和民生项目建设审批服务提速提效十项措施(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琼府办[2013]87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6.06【实施日期】2013.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重点和民生项目建设审批服务提速提效十项措施(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13]8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重点和民生项目建设审批服务提速提效十项措施(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6日省重点和民生项目建设审批服务提速提效十项措施(试行)为加快推进省重点项目和重点民生工程项目审批工作,按照“依法、务实、创新、突破”的原则,制定十项审批服务提速提效措施。
一、实行五项制度解放思想,创新机制,提高对重点项目审批特事特办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协同意识、责任意识。
(一)重点项目“绿卡”制度。
由省政务服务中心制发《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专用卡》(简称“绿卡”),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审批职能部门(简称审批部门)对持有“绿卡”的项目业主提供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上门服务、跟踪服务等审批服务。
“绿卡”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政务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二)受理容缺审批制度。
审批部门受理审批事项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材料应当载明的内容。
对于主要材料齐全、仅缺部分尚在办理材料(含原件核对)的项目,在项目业主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先予受理并进入审批流程,待补齐所缺材料后正式发放证照和批复文件。
对在审批时限到达前一天项目业主仍未补齐材料的,作中止或退件处理。
(三)超时默认制度。
审批部门在审批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出具审批意见的,将视为默认同意。
具体办理程序为:在超过审批时限的第二个工作日,由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出具超时默认通知单给相关审批部门及项目业主,审批部门3天内补办正式批复文件,由此带来的审批责任由超时审批部门承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30•【字号】琼府办〔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22〕2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提升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带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低碳绿色发展,助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扣海南“三区一中心”战略定位,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为主题,以发展装配式建筑为抓手,持续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动工程组织实施模式变革,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效益和品质,逐步形成符合海南实际、具有海南特点的技术和标准体系,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筑产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
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2022年,新开工的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不低于60%,此后逐年提升,到2025年,新开工的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大于80%。
大力推广装配式内装修,实现装配式内装修从示范应用到应做尽做。
推动装配式建造技术从房屋建筑工程向市政工程的拓展应用。
积极培育基于建筑业的上下游产业集群,涵盖研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培训教育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链基本形成,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低碳化水平大幅提升。
二、重点工作(三)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
结合我省气候环境特点以及建设工程实践探索,将装配式建筑纳入绿色建筑标准体系统筹考虑,逐步提高我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5•【字号】琼府办[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9〕1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 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务中心)、各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的集合效能,形成服务合力,更好地为重点项目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管理监督实施方案》(琼府﹝2007﹞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是指省政务中心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专人跟踪服务,组织、协调审批办对有关审批事项进行联合审批,督促其限时办结审批事项,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三条“绿色通道”服务项目的范围:(一)列入本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项目。
第四条“绿色通道”服务的内容:(一)向重点项目投资者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办事流程的咨询服务;(二)为重点项目投资者办理投资项目的有关审批手续;(三)为重点项目的外籍投资者提供英文翻译。
第五条省政务中心建立重点项目联合审批会议(以下简称联审会议)制度。
联审会议成员由省政务中心负责人、省政务中心大厅各厅局审批办主任组成;联审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务中心。
省政务中心主任为联审会议召集人,并兼任联审会议办公室主任。
联审会议办公室负责办理联审会议会务,督促落实联审会议决定等日常事务。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海南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海南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1•【字号】琼府[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海南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2〕4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2012年海南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奖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2年7月11日2012年海南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奖惩试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的责任落实,充分调动全省上下推进重点项目的积极性,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惩考核对象(一)负责省重点项目推进的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发区管委会、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管委会,下同);(二)作为省重点项目责任单位的省直部门,以及负有行政审批、审查职能的省直部门;(三)负责承担单个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奖惩考核内容(一)对市、县政府: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实际完成额和增长比例;(二)对省直部门:一是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实际完成额和增长比例,二是省直部门行政审批效率;(三)对项目建设单位: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实际完成额和增长比例。
二、对市、县政府的奖惩措施第四条奖励对象及原则:(一)奖励对象:对完成和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的市、县政府给予奖励。
(二)分类奖励原则: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将市、县政府划分为四档。
第一档:年度计划投资100亿元以上的市、县政府;第二档:年度计划投资40-100亿元的市、县政府;第三档:年度计划投资20-40亿元的市、县政府;第四档:年度计划投资20亿元以下的市、县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保障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保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琼府办[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保障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13〕4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的保障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7日关于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的保障措施为了更好更快地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按计划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保障措施。
一、全面落实“六个一”责任模式。
凡是落实到各市县和各有关单位负责的省重点项目,必须全面落实和建立“一个项目、一个分管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个工作班子、一个倒排工期计划、一竿子抓到底”的“六个一”责任机制,将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级级落实,确保每一个项目有人负责、有人跟踪、有人协调、有人解决实际问题,形成“人人有任务,事事有人抓,件件有保障”的工作局面。
各市县、各部门“六个一”责任分解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作为年终考核奖惩的依据。
二、加快项目行政审批。
对省重点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创新思路、统一受理、同步审查、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要求,把加快项目行政审批作为根本出发点,全面落实和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行“联办、联审、联批”,全程跟踪督办。
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审批应提速30%以上。
对于财政投资的省重点项目,要加快项目预(结、决)算的财政评审,提高投资评审效率对需要转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的重点项目,要按照要求尽快落实有关支持条件,符合条件的要立办立结尽快转报国家有关部委,并安排专人负责,积极主动做好与国家有关部委的衔接、沟通和汇报工作,争取早日获得批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
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02
【摘要】<正>琼府办[2009]1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总页数】2页(P38-38,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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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并联审批流程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并联审批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1•【字号】琼府办[2009]202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并联审批流程的通知(琼府办﹝2009﹞20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并联审批流程》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海南省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并联审批流程一、审批项目流程(一)项目申请人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务服务中心)“绿色通道”窗口,提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投资审批项目必需的申报材料及证照。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及证照进行审查,对符合“绿色通道”办理的审批项目,报经领导同意后,在申请材料登记表上加盖“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专用章”,当天送投资主管部门。
(三)投资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简称立项),并将批复送达“绿色通道”窗口,“绿色通道”窗口工作人员将项目立项批复和申报材料加盖“绿色通道”专用章,分别送达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涉及的委、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并联审批。
(四)各委、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能对重点投资项目进行并联审批或审查。
在20个工作日内,国土环境部门出具土地预审、环评审批意见,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选址、建筑节能评估意见,林业部门出具林业用地预审意见,水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节能评估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意见,商务部门出具外商资格认可意见,涉及消防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门出具公安消防意见,农业、旅游、交通、卫生、教育、地震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意见,并将上述意见送“绿色通道”窗口,由“绿色通道”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送投资主管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和标准的通知-琼府办[2009]21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和标准的通知(琼府办[2009]21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和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海南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和标准为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管理,做好重点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重点项目的申报条件和标准,制定本条件和标准。
一、重点项目的分类重点项目按建设阶段分为竣工项目、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预备项目。
(一)竣工项目是指上年度或之前已开工建设且当年内建成竣工投产的项目。
(二)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或之前已开工建设,但预计当年内不能建成竣工投产的项目。
(三)新开工项目是指当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四)预备项目是指正在进行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争取年内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
二、重点项目的范围(一)交通、能源、通信、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新型工业、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和科技产业园区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项目。
(三)海洋资源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商贸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基地、土地成片开发等方面的重大项目。
(四)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景点、主题公园、大型购物中心、商业特色街区和旅游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等方面的重大项目。
(五)农林水利、新农村建设、重点小城镇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社会福利设施等涉及改善民生的重大项目。
(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涉及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
(七)利用中央投资的重大项目或打捆项目。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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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琼府办〔2009〕1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海南省重点项目审批“ 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务中心)、各厅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的集合效能,形成服务合力,更好地为重点项目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管理监督实施方案》(琼府﹝2007﹞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是指省政务中心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专人跟踪服务,组织、协调审批办对有关审批事
项进行联合审批,督促其限时办结审批事项,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三条“绿色通道”服务项目的范围:
(一)列入本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项目。
第四条“绿色通道”服务的内容:
(一)向重点项目投资者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办事流程的咨询服务;
(二)为重点项目投资者办理投资项目的有关审批手续;
(三)为重点项目的外籍投资者提供英文翻译。
第五条省政务中心建立重点项目联合审批会议(以下简称联审会议)制度。
联审会议成员由省政务中心负责人、省政务中心大厅各厅局审批办主任组成;联审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务中心。
省政务中心主任为联审会议召集人,并兼任联审会议办公室主任。
联审会议办公室负责办理联审会议会务,督促落实联审会议决定等日常事务。
联审会议认为应当报省政府研究决定的事项,由省政务中心报省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许可收费外,“绿色通道”服务
不另行收费。
第七条省政务中心设立“绿色通道”项目受理窗口,安排专人统一受理和接待。
申请人应当填写“绿色通道”服务申请登记表,并按规定和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提供相应份数的审批申请材料。
第八条“绿色通道”服务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交由联审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厅局审批办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绿色通道”服务受理窗口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属于“绿色通道”范围的,经报省政务中心主任批准,由有关厅局审批办分别出具受理通知书,交由“绿色通道”受理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的审批事项只涉及一个部门的,由联审会议办公室协调有关厅局审批办直接办理。
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的审批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尽快审查。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省政务中心主任可以召开联审会议,组织协调有关审批事项。
各有关厅局审批办对各自负责办理的审批事项应当提出明确意见。
对依法应予办理且各有关厅局审批办没有异议的审批事项,联审会议应当议定完成审批的时限和要求。
对有法定先后顺序的审批事项,联审会议应当分别明确各个审批环节的审批时限和要求。
有关厅局审批办
应当在议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完成审批,并将审批决定交由“绿色通道”受理窗口统一送达。
对有关厅局审批办争议较大、未能形成统一意见的审批事项,联审会议应当继续组织研究和协调。
必要时,可以报省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条审批事项办理完成后,应当由申请人签收“绿色通道”服务办结单。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由有关厅局审批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负责向申请人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绿色通道”项目的审批事项由市、县负责审批的,有关厅局审批办应当跟踪、指导、协调有关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各有关厅局审批办应当高度重视“绿色通道”服务工作,相互配合,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承诺时限完成审批。
第十三条联审会议办公室应当及时了解“绿色通道”项目的审批进展情况,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处理、报告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省政务中心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征求重点项目投资者对“绿色通道”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评议相关厅局审批办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对各办理环节加强检查和督促,并将“绿色通道”服务纳入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对“绿色通道”服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省政务中心和省监察机关应当组织对“绿色通道”服务工作的专项督查。
第十五条承办“绿色通道”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
承办“绿色通道”服务的工作人员工作成绩突出、办事效率高、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应当给予表彰。
对因工作不力、影响审批办理的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