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港航局关于铜陵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铜陵市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长江流域全面禁捕工作的部署,统筹推进长江铜陵段及我市重要水域禁渔执法监管工作,根据《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长江办关于开展长江流域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长渔函字〔2020〕4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全面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含捕捞生产辅助船和农民生产自用船,以下同)、取缔非法捕捞网具、打击电鱼活动和生产性垂钓等行为,实现禁捕期间长江铜陵段水域和菜子湖枞阳水域等“水面无捕捞、水中无网具、岸边无渔船”的目标,非法捕捞行为得到有效整治,禁捕管理秩序稳定。
二、清理整治时间(一)2020年5月26日前,完成涉渔“三无”船舶的调查摸底、登记、船舶起吊上岸封存工作。
(二)2020年5月27日—7月31日,完成涉渔“三无”船舶的建档立卡、集中拆解、验收和补助工作。
三、拆解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对在2020年5月26日前,主动申请登记拆解的涉渔“三无”船舶经统一评估后,按照评估价的60%给船舶所有人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统筹解决,市财政对县区实行以奖代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港口岸线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办〔2015〕9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港口岸线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港口岸线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办〔2015〕9号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全市港口岸线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1日2015年全市港口岸线整治实施方案为全力整治港口岸线环境,提升岸线资源利用价值,助推港口经济快发展、大发展,结合我市港口岸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及内容整治范围:长江港口岸线大通至笠帽山段区域内的码头及非码头设施等。
整治内容:根据我市“三线三边三小”环境整治工作要求,对岸线区域内与城市规划、岸线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等不相适应的码头及非码头设施进行拆除、改造升级或搬迁,建设现代化码头或滨江生态岸线。
二、整治项目、责任单位及资金来源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属地负责”的原则, 2015年计划实施整治项目63个(码头19个、非码头44个,详见附表),整治资金32500万元(市级财政安排25600万元、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安排6900万元)。
(一)市港航局牵头整治码头17个(其中郊区政府负责实施10个、铜官山区政府负责实施7个),需整治资金18780万元(市级财政安排);(二)铜官山区政府、市环保局分别牵头拆除新洲片区非码头设施30个、6个,共需整治资金5420万元(市级财政安排);(三)铜陵县政府牵头并负责拆除长山磨料厂片区码头2个、非码头3个,需整治资金6900万元(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安排);(四)郊区政府牵头并负责拆除大通港区非码头设施5个,需整治资金1400万元(市级财政安排)。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港口码头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港口码头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港口港务【发文字号】铜政办[2014]28号【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9.24【实施日期】2014.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港口码头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铜政办〔2014〕28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铜陵市港口码头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4日铜陵市港口码头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好港口码头建设准入关,规范港口建设行为,提升港口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划内利用长江干流岸线资源新建、改建或扩建货运码头项目及设施适用本规定。
长江支流岸线开展的货运码头项目新建及改扩建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港口码头项目建设应当符合《铜陵港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要求,贯彻节约岸线、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和安全生产的方针,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负责全市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辖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规划、交通、环保、国土、安监、水务、质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条件第五条新建港口码头项目应集中布置,与港区原有码头连片建设。
不同类型的码头要合理分区布局。
码头陆域应有必要的纵深,原则上按300-500米控制。
码头前方通过能力、库场能力及集疏运能力,应互相适应,协调发展。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铜政办〔2016〕91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6〕91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9日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移交接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指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广场公园、环境整治(绿化带和绿道)、公益性房建、停车场、排水设施(含城市防洪设施、道路雨污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城市主要河渠设施)、园林绿化、照明、强电、交通安全及其附属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的移交接管包括实体移交接管、养护移交接管和档案移交接管。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代建)单位应在28日内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60日内,由建设(代建)单位通知各接管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参加项目移交接管准备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移交程序办理移交。
项目移交前,管护责任在建设(代建)单位。
第五条接管部门(单位)及其职责:(一)市住建委负责城市主次干道(含桥梁、隧道,不含枞阳县、义安区、铜陵经开区)、广场公园、园林绿化、环境治理(绿化带和绿道)、照明、道路排水(雨、污)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城区防洪排涝设施)、消防栓设施等及其附属工程验收、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开发区环境污染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开发区环境污染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1•【字号】办〔2018〕101号•【施行日期】201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开发区环境污染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开发区环境污染整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1日铜陵市开发区环境污染整治实施意见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环境污染整治的意见》(皖政办秘〔2018〕154号)要求,全面整治开发区环境污染,建设绿色开发区,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治理、促进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全面排查整治全市开发区企业污染物排放、开发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将开发区打造成全市绿色发展先行区。
二、主要目标到2018年底,杜绝开发区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已建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有效运转,在建设施加快建成投入运营。
到2020年底,开发区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显著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固体废弃物实现全收集、集中处理,环境监测智能化、管理网络化,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平台全覆盖,从源头上杜绝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引进,基本建成绿色开发区。
三、加大开发区企业污染综合整治(一)全面排查摸底。
全面摸排开发区内企业,建立企业名录。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办[2018]6号【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2.06【实施日期】2018.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2018〕6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铜陵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6日铜陵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97号)要求,为指导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主要内容(一)普查时点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全市境内有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开放口岸建设
【发文字号】办[2014]71号
【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20
【实施日期】2014.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2014〕71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铜陵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0日
铜陵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铜陵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维护正常出入境秩序,提高通关效率,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航行船舶到达码头前30分钟至离港期间的下列区域为口岸限定区域:(一)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现场;
(二)码头前沿多层平台;
(三)国际航行船舶四周外舷5米水域;
(四)其它需要限制非出境、入境人员通行的区域。
口岸限定区域的具体范围由铜陵边防检查站会同市口岸管理工作办公室划定。
第三条本市口岸限定区域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铜陵边防检查站负责口岸限定区域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口岸限定区域正常出境入境秩序;
(二)对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和管理;
(三)通过巡查巡视、电子监控等方式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监管;
(四)处置口岸限定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违规及突发事。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港航局市财政局关于铜陵市“十二五”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港航局市财政局关于铜陵市“十二五”时期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船舶【发文字号】办[2014]102号【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9.15【实施日期】2014.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港航局市财政局关于铜陵市“十二五”时期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2014〕102号)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港航局、市财政局关于《铜陵市“十二五”时期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5日铜陵市“十二五”时期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市港航局、市财政局)内河运输船舶是内河水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十二五”期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50号)以及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十二五”时期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交安监〔2014〕95号)等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船型标准化率:标准化船舶占我市登记营运船舶总吨位50%以上,其中长江干线和京杭运河达到70%,基本实现内河客船、危险品船等重点船型的标准化。
--节能减排与防污染:平均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05年下降14%以上,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15%以上;铜陵籍航行于三峡库区和京杭运河运输船舶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率(或集中回收处理)达到100%,其它内河达到50%。
--平均吨位:铜陵籍内河船舶平均吨位达到1000载重吨,其中长江干线达到1600载重吨,京杭运河达到500载重吨,其它内河达到300载重吨。
(二)具体目标全面完成所涉我市的300余艘登记营运船舶拆解或改造任务。
其中:拆解老旧运输船舶约40艘,拆解200总吨及以下通过京杭运河普货船舶约60艘;改造单壳化学品船约20艘;加装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装置的船舶约200艘。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4〕43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4〕43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铜陵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7日铜陵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我市港口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2012年第6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审批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第四条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并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使用原则,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
第五条全市岸线资源由市港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
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航局”)是全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管岸线使用管理事项。
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市示范园区管委会以及市发改、交通、规划、国土、环保、水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岸线的综合管理工作。
港口岸线纵深1000米陆域范围内土地的使用,应当征求市港航局的意见。
第六条市港航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铜陵港总体规划、岸线利用专项规划及年度港口岸线使用计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铜陵港总体规划。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2018年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办〔2018〕54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2018年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2018年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2018年碧水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铜陵市2018年碧水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细化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目标任务,持续加强水污染防治,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8年,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保持100%。
长江铜陵段观兴、市水厂水源地、市三水厂水源地及长河枞阳大闸、顺安河入江口断面水质保持或优于Ⅲ类标准。
长江陈家墩出境断面水质保持Ⅱ类标准。
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80%以上,地下水2个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二、重点任务(一)工业污染防治1.提升工业园区污水治理水平。
开展入园企业用水量、污水排放量、雨污分流、污水预处理接入管网情况核查,全面清理整顿排水户错接漏接、直排、偷排、超标纳管等违法行为,5月底前建立“一园一档”,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明晰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企业、园区管委会责任义务,确保园区工业和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完成城北污水处理厂、PCB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推进横港老工业区北片区污水截污及处理设施建设,枞阳县汽车零部件工业园、铜陵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内排水户排水经预处理后分别接入枞阳县横埠镇污水处理厂、钟顺污水处理厂处理。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委关于2009年铜陵市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委关于2009年铜陵市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4•【字号】铜政办[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委关于2009年铜陵市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2009]39号)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推进铜陵市长江禁渔工作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2009年铜陵市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2009年铜陵市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市农委二○○九年三月二十日)为保护和恢复长江渔业资源,改善长江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9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9〕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2009年,我市长江禁渔在管理上继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成立铜陵市长江禁渔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协调长江铜陵段的禁渔工作。
铜陵县、郊区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辖区内的长江禁渔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按照“认识到位、宣传到位、组织到位、服务到位、目标到位”的总体要求,切实做好对长江禁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宣传动员长江禁渔时间紧、政策性强、任务艰巨。
全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对长江禁渔工作的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通过张贴通告,发放传单,悬挂横幅,召开动员会和渔民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深入渔区、农户、码头、港口、市场、餐馆、大力宣传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重要意义,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长江禁渔管理工作,树立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的理念,营造良好的禁渔氛围。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铜政办[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4〕3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铜陵市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1月23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月29日铜陵市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港航事业健康发展,规范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安徽省港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货物港务费的征收对象为进出我市所辖范围内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内外贸进出港货物及集装箱。
第三条铜陵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航海事局”)负责全市货物港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直接征收货物港务费。
第四条市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货物港务费征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货物港务费属于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货物港务费的义务缴纳人为货主或货主委托的承运人、代理人和集装箱的托运人、收货人。
货主委托承运人、代理人或集装箱的托运人、收货人缴费的,应当取得市港航海事局书面同意。
第七条货物港务费按装卸费的计费吨计算,对进港和出港分别征收一次,征收具体标准详见内贸货物港务费率表(附件1)、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率表(附件2)。
第八条货物港务费的免征范围:(一)内贸部分:凭客票托运的行李,船舶自用的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军用物品,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用于本港建设的货物,购进或售出的船舶,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均免征货物港务费。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铜政办[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通知(铜政办〔2010〕105号)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主要污染物COD和二氧化硫总量减排取得积极进展,为全面完成全市“十一五”减排任务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是,由于我市城市污水管网不够配套、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不够规范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减排效果,尤其是COD减排形势仍十分严峻。
因此,全市上下特别是相关工作部门和重点企业,必须抓紧行动起来,齐心协力,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完成或超额完成全市“十一五”减排任务。
根据省政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一)西湖污水处理厂要保障污水处理设施、中控设施、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严格按照国家减排核查核算要求做好运行台账的完整与规范。
(二)新民污水处理厂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的督察要求,在已经完成中控系统、在线监测系统整改的基础上,加强运行管理,全面排查设备隐患,加强日常维护保养,规范建立台账,确保国家环保部在今年底复查前达产达标,确保在年终减排核查核算中不倒扣铜陵减排量。
(三)各企业污水处理厂要加强运行管理,确保达标排放,确保不扣减监察系数。
其中,冬瓜山铜矿和六国化工公司的污水处理厂要针对年中国家环保部减排核查核算时指出的问题,认真整改,抓紧完善,力争更多地减少COD排放,努力为实现全市COD减排目标多作贡献。
二、加快城市污水管网建设(一)市重点工程建设局承担的新民污水处理厂黑砂河下游主干管网建设工程,要力争在今年11月前完成,确保在12月26日前与支管网接通并正常通水,力争提前完成。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南部城区道路运输污染整治实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南部城区道路运输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办[2015]93号【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9.23【实施日期】2015.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南部城区道路运输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办〔2015〕93号)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南部城区道路运输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3日铜陵市南部城区道路运输污染整治实施方案为切实改善南部城区道路交通环境,进一步巩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不断提升市民幸福指数,现就开展南部城区道路运输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南部城区车辆超限超载率和非法改装车辆路面行驶率均控制在2%以下,源头单位无违规装载,因车辆超限超载引起的污染路面行为基本杜绝。
二、整治重点(一)强化石料矿山企业整治。
所有石料矿山企业必须纳入市、县矿产品运输监控系统,围绕石料开采、加工、装载和运输各环节进行全面整治,杜绝扬尘污染行为发生。
(二)强化运输车辆整治。
所有运输车辆须做到规范装载,不得超限、超载、超高、泼洒、扬尘,不得非法改装,出厂前要进行覆盖、冲洗、喷淋,运输途中不得超速、泼洒、滴漏,自觉进入监管点接受检查。
(三)强化道路维护保养。
按照道路权属,完善顺牌路、铜青路和铜都大道三期的路面设施、安保设施,整修通湖路,美化、绿化道路周边环境,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保洁和管养维护,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三、工作举措(一)建立市、县两级矿产品运输监控系统。
具体包括企业刷卡系统、卡站地磅联网子系统、监控中心子系统和移动稽查子系统,实行24小时监控。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铜陵县政府)(二)组建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队伍。
从相关单位抽调骨干人员组成南部城区道路运输污染整治联合执法队伍。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等四个方案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等四个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7.06
•【字号】铜府办函〔2018〕57号
•【施行日期】2018.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防治
正文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等四个方案的通知
铜府办函〔2018〕5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铜仁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2018-2020年)、《铜仁市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铜仁市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水环境应急建设规划》、《铜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9〕5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铜陵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落实对所辖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大气环境目标管理,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皖政办〔2018〕3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是指依据各县区(铜陵经开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实行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
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实行市、县区(铜陵经开区)分级筹集。
第三条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和“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的原则,以各县区(铜陵经开区)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 季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PM2.5、PM10指标的考核权重分别占75%和25%。
第四条考核数据采用国控、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已审核数据。
其中各区(铜陵经开区)采用国控空气自动监测子站数据,枞阳县采用省控空气自动监测子站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发布。
第五条对县区(铜陵经开区)实行季度考核,根据季度考核结果确定生态补偿资金额度。
若完成季度考核目标且获得省级生态补偿资金,季度综合排名第一至第五的县区(铜陵经开区),分别获得省级生态补偿资金的35%、30%、20%、10%、5%;未完成季度考核目标且需要缴纳省级生态补偿资金,季度综合排名第一至第五的县区(铜陵经开区),分别缴纳省级生态补偿资金的5%、10%、20%、30%、35%。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续内河船型标准化补助政策的通知-铜政办〔2016〕127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续内河船型标准化补助政策的通知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续内河船型标准化补助政策的通知铜政办〔2016〕127号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日前,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418号),将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用于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的补助政策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并将部分政策内容做了调整。
为切实执行好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政策,进一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延续期内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延续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工作目标全面完成延续期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所涉及的我市约292艘(含枞阳县169艘)登记营运船舶拆解或改造任务。
三、实施对象(一)船籍港为铜陵港(沿海经营船舶除外),且在我市各县、区水运企业正常营运的船舶(船舶所有人须为我市航运企业或其他企业法人、社会组织、公民);在我市合法登记的个体水路运输经营户所正常经营的船舶。
(二)对现有下列目标船舶进行拆解或改造1.至2017年12月31日,船龄在15年以上(含15年)30年以内并持有有效船舶证书的普货营运船舶;2.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的200总吨(含)以下干散货船、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营运船舶、单壳化学品船以及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其拆解或改造条件继续执行“十二五”时期内河船型标准化规定。
(三)新建船舶新建高能效示范船、采用动力系统整体更新方式改建为LNG动力示范船,新建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铜陵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2018〕165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铜陵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铜陵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调整铜陵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调整铜陵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生态环境部(原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下称《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决定将我市原清洁能源区调整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划定禁燃区范围禁燃区是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其目录详见附件1)的区域。
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此次,我市将《铜陵市环境功能区划分暂行规定》(铜政〔2011〕53号)中明确的“清洁能源区”调整划定为“铜陵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总面积197.3平方公里(详见附件2),具体为:铜官区所辖行政区域(不含隆门路以南区域);义安区五松镇4个社区、东部城区及义安经济开发区;郊区大通镇及郊区经济开发区、横港物流园;铜陵经开区(五松大道以东区域、不含市示范园区);枞阳县县城建成区以及枞阳经济开发区。
二、禁燃区要求(一)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作的通知为落实我部印发的《船舶与港⼝污染防治专项⾏动实施⽅案(2015~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案》),推动各有关交通运输(港⼝)管理部门于2016年底前完成本区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案,现将有关⼯作安排通知如下:⼀、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内港⼝分布情况,提出需编制《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案》(以下简称《建设⽅案》)的单个港⼝或联合编制⽅案的港⼝群名单,填写附件1,于2016年4⽉30⽇前报部备案。
沿海各港⼝原则上按照“⼀港⼀⽅案”编制。
内河区域主要涉及长江⼲线、西江⼲线、⿊龙江和京杭运河沿线港⼝,长江⼲线各港⼝可按照“⼀港⼀⽅案”编制,西江⼲线、⿊龙江和京杭运河沿线港⼝可按照“⼀省⼀⽅案”编制,除上述内河港⼝外,其他内河港⼝《建设⽅案》可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港⼝所在地交通运输(港⼝)管理部门开展所辖区域内沿海及长江⼲线、西江⼲线、⿊龙江和京杭运河沿线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评估,了解相关设施的运⾏模式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于2016年6⽉底前汇总所辖各港⼝有关情况后,以省(区、市)为单位形成评估报告报部,同时将调查表格(附件2、3、4)电⼦版报送部规划研究院。
三、我部选择深圳港(沿海港⼝)和京杭运河苏北段港⼝(内河港⼝)作为试点,编制建设⽅案,并根据试点经验,于7⽉底前发布《编制指南》,明确建设⽅案编制原则、范围及主要内容。
2016年底前,沿海各港⼝及长江、西江、⿊龙江和京杭运河沿线港⼝依据《编制指南》编制完成《建设⽅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后报部备案。
其他内河港⼝《建设⽅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研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主要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铜政办[2013]61号【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1.27【实施日期】2013.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铜政办〔2013〕61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铜陵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27日铜陵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铜陵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港航(地方海事)管理体制的通知》(铜编〔2013〕57号)精神,设立铜陵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
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是负责全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县级)。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水路交通行业(港口、水路运输、航道、海事、船舶检验,下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市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等并监督实施。
(三)研究提出全市水路交通行业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计划,对行业建设市场秩序及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四)依法实施水路交通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对违反水路交通行业法律、法规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负责水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
(六)负责水路交通行业经营市场秩序监督管理,负责征收和代收相关行政性规费。
(七)负责船型标准化和相关节能减排工作;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检验及船员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军事及抢险救灾等物资的港口、水路运输作业和集疏运。
(九)负责水路交通行业从业人员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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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港航局关于铜陵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船舶港口港务
【发文字号】铜政办[2017]39号
【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27
【实施日期】2017.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港航局关于铜陵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
设方案的通知
(铜政办〔2017〕3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港航局《关于铜陵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
铜陵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
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市港航局)
为推进铜陵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有效改善港区和水域环境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5〕133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交办水函〔2016〕976号)、《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皖政〔2015〕131号)和《铜陵市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办〔2016〕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基本具备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接收处置能力,船舶洗舱水接收处置能力达到50%。
初步建立船舶污染物报告、接收制度。
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具备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接收处置能力,船舶洗舱水接收处置能力达到100%。
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监管联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