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黑社会犯罪增设财产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检察、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等规定,现对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工作要求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前款所称处理既包括对涉案财产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其他等值财产等依法追缴、没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等依法返还。
2.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防止因程序违法、工作瑕疵等影响案件审理以及涉案财产处置。
3.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产,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案件办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4.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
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5.要深挖细查并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组织进行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转变涉案财产性质的关联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文)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0.13•【文号】法〔2015〕291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文)法〔2015〕291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继续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继续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见》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组织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主管副院长、刑事审判庭负责同志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关于不断深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文件、领导讲话和周强院长对会议所作的重要批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南英同志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就如何加强打黑除恶审判工作进行了经验交流,并对当前审判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地归纳整理,对如何进一步明确和统一司法标准进行了深入研讨。
会议认为,2009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座谈会纪要》)对于指导审判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始终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且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均有修改,因此,对于一些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但2009年《座谈会纪要》未作规定或者有关规定尚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问题,确有必要及时加以研究解决。
经过与会代表的认真研究,会议就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遇到的部分政策把握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形成了共识。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
[摘要]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体制改革不断的深入,经济得到较为稳定和长足的发展。
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和体制改革,极少数犯罪分子也乘隙而入,特别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的出现,严重侵害我国的政治、经济秩序,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人身安全。
本文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的阐述,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如何打击和预防、治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思考。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特征防治[摘要]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体制改革不断的深入,经济得到较为稳定和长足的发展。
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和体制改革,极少数犯罪分子也乘隙而入,特别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的出现,严重侵害我国的政治、经济秩序,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人身安全。
本文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的阐述,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如何打击和预防、治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思考。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特征防治一、“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法律定义黑社会组织,在国际上是一种有组织的犯罪集团。
它们通过自己的组织,专门从事卖淫、贩毒走私、盗窃、绑票、暗杀、敲诈勒索、贩卖人口等非法犯罪活动。
在国外,黑社会组织比较有影响的有日本山口组、意大利黑手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竹联帮、香港的三合会等。
近年来,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出现了黑社会组织、和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活动。
这些犯罪组织还有增加的趋势和犯罪活动向外扩张的影响力。
他们进一步的危害着各国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秩序,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
因此,有的国家和人们把这种犯罪组织的活动称之为“世纪瘟疫”、“国际社会的癌症”,联合国大会还将其与贩毒、恐怖主义活动一并宣布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
在我国,目前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
2023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2023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1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是()。
A: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B: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C: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D: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正确答案:ABCD2.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应该对()采取保护措施。
A:证人B:控告人、被害人C:举报人D:鉴定人正确答案:ABCD3.公检法三部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遵循的法律条文有O等。
A:《刑法》、《刑事诉讼法》B:《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C:《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D:《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确答案:ABCD4.公安部规定的涉黑涉恶典型案件的类型包括()。
A:非法拘禁B:强迫交易C:寻衅滋事D:开设赌场正确答案:ABCD5.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常见伴生行为(案件)包括()。
A:开设赌场B:强迫卖淫、贩卖毒品C:抢劫、抢夺D: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正确答案:ABCD6.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的典型案件包括()。
A:非法拘禁B:敲诈勒索、寻衅滋事C:故意毁坏财物D:故意伤害正确答案:ABCDA:摸线索B:打犯罪C:挖保护伞D:治源头、强组织正确答案:ABCD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四个重点突出是指()。
A:突出重点打击B:突出重点地区C:突出重点行业D:突出重点领域正确答案:ABCD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中的一降两升,具体指的是()。
A:涉黑涉恶举报数量大幅下降B: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上升C: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上升D:涉黑涉恶举报数量下降正确答案:ABC1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基本原则有()。
A: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B: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C: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D: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正确答案:ABCD11.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是(),直接责任人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01.16•【文号】法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扰乱公共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尽快下发至县团级政法单位。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1.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形成打击合力,加强预防惩治黑恶势力犯罪长效机制建设。
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保护伞”惩处力度,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12.09•【文号】法〔2009〕382号•【施行日期】2009.12.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9〕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党和国家的政权建设,是依法应当严厉打击的严重犯罪之一。
依法侦查、起诉、审判好此类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依法及时、准确、有力地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09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依法及时、准确、有力地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9年7月15日在北京召开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
会议总结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所取得的经验,分析了当前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面临的严峻形势,研究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正确使用法律,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了具体意见。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发言稿:紧紧抓住打“黑财”这个关键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xx省通过破解“黑财”认定难、收缴难、判处难这三道难题,集中兵力打掉了一批“黑帮”,多措并举铲除了一批“黑财”,进一步清除了黑恶势力犯罪滋生土壤,推动专项斗争取得显著成效。
一、坚持标准法定,做到“三个统一”,破解“黑财”认定难。
一是统一执法思想。
严格把握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七种情形,在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明确“黑财”认定范围,统一执法办案思想。
二是统一执法程序。
省公检法司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案财产处置意见》,进一步理清涉案资产查封、扣押、冻结程序,明确追缴、没收财产范围及证据标准,为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提供制度保障。
三是统一执法力量。
公安机关会同工商、税务、国土、住建、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深入调查涉黑组织及其成员财产状况,全面收集、审查证明其来源、性质、用途、权及价值大小的有关证据。
二、坚持打缴同步,做到“三管齐下”,破解“黑财”收缴难。
一是及时“扣”。
对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行动时一并制定查扣财物方案,专门抽调人员组成财产清查组,对已查明涉黑资产迅速出击,及时查封其非法经营场所,冻结其非法资金,没收其非法所得,不给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转移“黑财”时机和空隙。
二是跟进“挖”。
注重对涉黑组织经营场地、成员居住地等进行详细搜查,及时查扣账本、电脑、手机等财物,并对相关证据内容进行提取梳理,对从中发现的涉案“黑财”同步进行查封。
三是全面“缴”。
在案件侦办中,注重深挖涉黑组织首要分子亲属关系,对藏匿他人家中涉案财产依法追缴,对利用他人名义存储银行的涉黑资金全部依法查扣,最大限度防止涉案资产转移。
三、坚持依法严惩,做到“四个到位”,破解“黑财”判处难。
一是分类甄别到位。
对查扣的涉黑资产,法院认真审查相关证据,依法查明涉案财产性质、归属和存在状态。
对第三人提出异议的逐项分析,进一步审讯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并展开外围调查,对查证确实属于他人的,及时作出解封或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第三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第四条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一)偶犯或者初犯;
(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扣押、冻结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 ,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第七条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 ”,是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九条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财产刑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第十条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第十一条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及对策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及对策作者:韩敏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3期摘要黑社会组织犯罪是集团犯罪的最高组织形态。
近二十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只是黑社会组织的初始阶段,具有黑社会的一些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处于普通犯罪集团向黑社会组织演化过渡的中间状态。
本文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提出防治对策。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对策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97-01黑社会犯罪是一种国际社会公认的有组织犯罪的最高形态,是目前国际上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因而被联合国大会宣称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 之一。
20世纪80年代末,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大陆开始出现。
在我国大陆虽然还没有形成像意大利的“黑手党”、日本的“山口组”、香港的“三合会” 等那样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但以暴力、威胁、敲诈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和范围内为非作歹、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犯罪组织已经出现,其作案手段、组织形式、社会危害明显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
如不及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就有可能蔓延发展,出现严重的黑社会犯罪问题。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个体犯罪向有组织犯罪发展的结果。
考察古今中外的犯罪历史, 一般都是由个体犯罪逐步演化为团伙犯罪; 团伙犯罪经过不断纠合, 发展壮大, 演化为流氓恶势力犯罪; 流氓恶势力犯罪经过向经济、政治领域的不断渗透, 逐渐演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终将演化为黑社会组织犯罪。
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我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备如下一些特征:(一)规模尚小目前,我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大多数是由以前的流氓犯罪集团发展而来的,形成时间短,规模有限,大的有数百人,小的只有几人,与国外、港台地区的黑社会犯罪组织还不能相比。
如:意大利黑手党共有500多个党派,党徒十几万人,而全世界的黑手党分子则不下百万之众。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的说明(精)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法制工作委员会即着手对当前刑事犯罪中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进行研究,多次听取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经与各有关方面反复研究,一致认为我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
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
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
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
据此,建议对刑法作以下调整: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建议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开展扫⿊除恶专项⽃争的部署要求,正确理解和适⽤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犯罪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件的规定,现对办理恶势⼒刑事案件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办理恶势⼒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 1.⼈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政机关要深刻认识恶势⼒违法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针,在侦查、起诉、审判、执⾏各阶段,运⽤多种法律⼿段全⾯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有⼒震慑恶势⼒违法犯罪分⼦,有效打击和预防恶势⼒违法犯罪。
2.⼈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政机关要严格坚持依法办案,确保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恶势⼒和恶势⼒犯罪集团,坚决防⽌⼈为拔⾼或者降低认定标准。
要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犯罪嫌疑⼈、被告⼈的主观恶性、⼈⾝危险性、在恶势⼒、恶势⼒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以及在具体犯罪中的罪责,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
3.⼈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职能,分⼯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坚持以审判为中⼼的刑事诉讼制度改⾰要求,严格执⾏“三项规程”,不断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有效加强法律监督,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充分保障当事⼈、诉讼参与⼈的各项诉讼权利。
⼆、恶势⼒、恶势⼒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 4.恶势⼒,是指经常纠集在⼀起,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在⼀定区域或者⾏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5.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案件处理。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法制工作委员会即着手对当前刑事犯罪中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进行研究,多次听取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经与各有关方面反复研究,一致认为我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
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
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
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
据此,建议对刑法作以下调整: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建议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论文:论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论文:论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摘要:本文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成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预防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成因;对策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一)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同于临时组合的犯罪团伙,它有着比较严密的组织结构,其内部成员众多,但有公认的首领,骨干成员也基本固定,彼此之间有明确的分工;并且制定有“严格的纪律”或“帮规”,借以规范其内部关系,约束其成员的组织行为。
严密的组织形式和严厉的帮规,使组织内部形成了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由此组织可以轻易地获取不法利益,也使该组织对外具有了致命的“吸引力”。
(二)较强的经济基础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一是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所得钱财;二是为一些娱乐场所、经营场所“看场子”所收的“保护费”;三是一些犯罪组织的头目本身就是私营企业业主,有着一定的经济条件。
(三)区域性特征显著我国目前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活跃区域一般较小,大多数以乡镇或城市的某一部分为其势力范围,在某一特定地区称王称霸,为非作歹。
与此相比,臭名昭著的美国黑手党则无明显区域性,它在全国各地都有分支组织,并且还在不断向海外扩展。
(四)犯罪手段的暴力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使用的暴力手段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
对外,它是一种犯罪手段,强迫他人屈从其意志,借以实现其罪恶目的。
他们的经济基础也大多是依靠这种暴力手段逐步积累起来的。
(五)采取各种手段腐蚀国家权力黑社会性质组织引诱国家权力异化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有的采取金钱收买或物质利诱等贿赂手段,有的通过人为设置失职陷阱或情色诱惑,胁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范,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直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以作为和不作为的方式间接为他们“保驾护航”。
更有甚者,犯罪分子混入国家机关窃取公职,贪赃枉法,直接运用国家权力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提供非法保护。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兼论“涉案财产处置”的基本原理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兼论“涉案财产处置”的基本原理目录一、“涉案财产”与“涉案财物”(一)“涉案财物”的定义。
(二)“涉案财产”的定义。
(三)“涉案财产”与“涉案财物”的合理区分。
二、“涉案财产”的类型(一)按照财产自然形态划分。
(二)按照案件关联方式划分(三)按照诉讼功能差异划分。
(四)按照涉嫌违法性质划分。
三、涉案财产处置的方式(一)财产强制措施。
1.查封。
2.扣押。
3.冻结。
(二)财产处理决定。
1.追缴。
2.没收。
3.返还。
四、“涉案财产”处置的原则(一)依法处置原则。
(二)证据裁断原则。
(三)利益均衡原则。
五、“涉案财产”处置的意义(一)刑事证明意义。
(二)刑事惩戒意义。
(三)犯罪防控意义。
(四)公益保护意义。
第一篇涉案财产处置的基本原理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为刑法等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犯罪行为所侵害的重要客体。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古训在刑事犯罪规律中多有应验,许多罪行之犯意因财而起、组织因财而聚、危害因财而显,其惩处亦须因财施策、标本兼治。
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产处置,既属于政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又事关正确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
但在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随意性大,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问题较为突出,导致依法打击惩治与正当权益保护均有不力,社会反映极为强烈。
究其原因有二:一是立法层面的问题。
涉案财物处置涉及不同的诉讼领域、不同的执法司法环节,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涉案财物处置均有规定,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条文内容有限且原则性规定较多,而涉案财物处置的实际情况较为复杂,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相关法律完备程度与司法实践需求仍有明显差距。
二是司法层面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们在司法实务中习惯于将“定罪量刑”视为刑事诉讼活动所追求的核心目标,偏重于“人”和“事”的准确评判与依法制裁,而忽略对“财”的司法审查与规范处置,依法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的意识不强、能力不足。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人民法院报2019-04-0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等规定,现对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工作要求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前款所称处理既包括对涉案财产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其他等值财产等依法追缴、没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等依法返还。
2.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防止因程序违法、工作瑕疵等影响案件审理以及涉案财产处置。
3.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产,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案件办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4.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
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0〕9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意见》对于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作用。
要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自觉性,将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落实好今年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为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这一政策,特制定本意见。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2、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
你对扫黑除恶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你对扫黑除恶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扫黑除恶是当前社会正在进行的一项重要斗争,为了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风气,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扫黑除恶的法律政策和举措。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对扫黑除恶工作也有一些观点和建议。
首先,扫黑除恶是一场持久而艰巨的斗争,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政府机构、执法部门、企业机构、社会组织、媒体以及广大公民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参与到扫黑除恶的工作中。
政府需要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执法部门需要加强协作,企业机构需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组织需要积极宣传宣传扫黑除恶的意义和重要性,媒体需要扩大曝光力度,广大公民需要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共同构建一个尊法守法、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其次,扫黑除恶需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在扫黑除恶工作中,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执法工作,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公正性,杜绝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现象的发生。
只有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才能确保扫黑除恶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效打击各类涉黑涉恶犯罪。
第三,扫黑除恶需要注重预防和整治并举。
除了开展打击行动,还要加强对涉黑涉恶势力的预防和整治工作,防患于未然。
要加大对各类涉黑涉恶组织和人员的监督核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潜在的犯罪活动。
同时,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和遵守意识,凝聚起全社会共同抵制黑恶势力的力量。
只有预防和整治并举,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黑恶势力的滋生和蔓延,确保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第四,扫黑除恶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
当前,跨境犯罪和涉黑涉恶活动具有明显的国际化特点,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
政府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执法部门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协作机制,及时破获跨国犯罪案件,共同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打击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过程中,我认为有几个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并进
行改进。
首先,应加强对黑恶势力组织的侦破工作。
我们需要加强对黑恶势力组织的调查力度,掌握其组织架构、人员情况以及犯罪活动等方面的情报,并进行深入分析,以便有效打击和摧毁这些组织。
其次,应完善收集证据的手段和方法。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常常涉及到多个地区、多个环节,我们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搜集证据,使其具备足够的说服力和可靠性。
同时,我们也应加强对涉黑资产的查封、冻结和追缴,防止其再次滋生。
再次,要加大对黑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惩治力度。
对于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的
嫌疑人,法律应给予严厉的惩罚,绝不姑息迁就。
同时,要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和透明,以免给黑恶势力组织留下可乘之机。
此外,应适时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宣传和曝光,增强舆论对黑恶势力的谴
责和打击力度,树立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形成整体打击的合力。
最后,要加强监管力度,防止黑恶势力的再度滋生。
政府应加强对相关行业的
监管,消除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
同时,要注重对黑恶势力的预防工作,加大对有潜在犯罪倾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减少黑恶势力的滋长。
总之,打击黑恶势力刑事案件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需要我们各方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协作,完善法律制度以及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我们才能有效地摧毁黑恶势力,维护社会安定与公平正义。
涉黑案件财产处置实施方案
涉黑案件财产处置实施方案
背景
涉黑案件是指以黑社会组织为中心,以非法手段从事经济犯罪活动的犯罪行为。
这类行为不仅对社会治安、经济发展等方面造成严重的影响,还会对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
因此,对于涉黑案件的处理,除了对罪犯的惩罚外,还需要对其所占有和控制的财产进行有效的处置。
目的
本方案的实施旨在通过有效地处置涉黑案件中的财产,防止其进一步对社会和
人民的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并扩大国家和人民的财富积累。
实施内容
涉黑案件涉及的财产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财产的查封、扣押
对于涉黑案件中的财产,应在相关机关的指导下进行查封和扣押,以确保其不
会被转移或隐藏。
财产的评估
对查封扣押的涉黑财产,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以确定其真实价值,并为
后续处置提供依据。
财产的处置
对于被查封扣押的涉黑财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处置:
•销毁:如非法武器、毒品等危害社会的物品;
•拍卖:对评估价值较高的财产进行拍卖,并将所得资金存入全民所有特殊基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捐赠:对于可以用于公益事业的物品,应在法律规定程序下进行捐赠。
财产的监管
所有涉黑财产被处置后,应对其所得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监管,以确保所得资
金的合法性和规范运用。
总结
涉黑案件的财产处置是打击黑恶势力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方案的实施可延伸整个处置过程的监管和管理,有效保障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并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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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黑社会犯罪增设财产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黑社会犯罪未规定财产刑。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黑社会犯罪形势已经比较严峻,立法上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故建议对黑社会犯罪增设财产刑,理由如下:
一、黑社会犯罪的特点所决定。
黑社会犯罪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图利,其往往控制着一定的区域和一定的行业,进行抢劫、诈骗、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从而大肆敛财,扰乱经济秩序。
敛财之后又以其经济势力控制政府官员,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保护。
因此,惩治黑社会犯罪,刑罚必须要有针对性,在规定主刑的同时附加规定财产刑,从而对犯罪分子及其牟取的不法经济都予以惩罚。
二、财产刑的立法目的所需要。
财产刑就是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没收的一种刑罚措施。
刑法规定财产刑既体现了罪行相适应原则,不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同时又可摧垮甚至剥夺他们赖以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能力,从而有利于预防犯罪。
对黑社会犯罪如不增设财产刑,那么其犯罪资产仍可由他人继续控制、使用,可想而知将不利于打击整个犯罪组织,也不利于预防和控制黑社会犯罪。
三、国外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黑社会犯罪都采用罪犯财产没收制度。
如美国联邦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可依法定程序诉诸法院对罪犯之财产予以没收。
意大利1992年公布特别法令规定:黑手党经判刑时,若无法说明所得金钱、物品、资产的来源,或其对于财产的支配显然与其收入不成比例时,应予以没收。
其他国家如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的法律也由类似规定。
据此,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可在其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对黑社会犯罪增设财产刑。
实践中,对那些通过走私、贩毒、绑架、勒索等严重危害社会的手段攫取不义之财的黑社会犯罪,根据犯罪情节及后果,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或者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