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原因与对策_郭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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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9No.3
2012年3月
第9卷第3期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Mar.201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社会的有组织犯罪,究其根源它在我国社会中存在已久,从初期逐渐渗透至日渐蔓延,发展至现阶段,在我国部分地区规模已扩大并越发猖獗,危害日趋严重,对我国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安全以及对我国现阶段和谐社会的建构都造成了严重威胁。
据全国“打黑办”披露,仅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涉黑案件453起,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382起,法院一审判决330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活跃及其危害性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在我国开展的历次严打和扫黑除恶专项整治斗争中,被列为重点。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述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广义的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其已具备黑社会犯罪的某些性质,正向黑社会犯罪过渡,但还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行为。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蔓延的危害1.破坏社会稳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根本目的是非法敛财获利,为了其所服务的小集团的利益,而破坏大多数人的利益。
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就与社会行为规范相违背,甚至存在反社会的属性。
他们往往在社会生活中,采取非法手段破坏社会稳定,败坏社会风气。
甚至暴力抗法,攻击执法人员,影响极为恶劣。
2.影响经济秩序
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利益,欺行霸市,打压同行,或用各类社会关系形成保护伞在市场经济中形成垄断,影响经济活动,破坏经济秩序。
他们通常利用企业或小团体,对某一行业进行控制,从而凌驾于国家法律、政策和经济规律之上,在经济活动中横行霸道,破坏经济建设。
3.滋生腐败现象
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通过各种非法的手段来达到敛财目的,往往需要一定的社会关系,特别是一些腐败的政府官员或社会知名人士所处的地位、权力和影响力,并由此形成小圈子,实施各类的非法行为。
4.影响政府和法律的威信
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不择手段地用粗暴、蛮横的方式实现自身目的,最大的危害是使部分本应守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的人认为社会“弱肉强食”,对法律和政府机关失去信任,认为不利用一些超常的方式压倒对方就维护不了自己的利益,进而威胁社会稳定。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
(一)社会因素
社会控制体系更替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中国出现和发展的大背景,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了组织基础。
国家层面上,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转型时期的体制改革也尚不完善,新的社会控制机制尚未形成,使得国家、社会、家庭或其他核心群体一时无法对其成员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纠正和限制,无力将个体的行为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这种社会控制上的薄弱链接就给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出现和成长提供了可乘之机。
个人因素层面,社会转型使传统的价值观念受到冲击,而新的价值体系未能及时确立,人们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和利益需求日趋多元化,难免一些人会意识迷茫,思想混乱,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致使利欲熏心,金钱至上。
受此思想支配,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影响,最终加入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
而这几类人正是目前我国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人力资源基础。
(二)历史因素
中国社会有着漫长而悠久的历史,随之保留下来的封建行帮文化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历史基础。
中国数千年的以江湖义气为核心的封建帮派思想根深蒂固。
帮会文化是指反映帮会生存状态、行为准则、思维观念的思考和行为方式,它与帮会犯罪具有深刻而密切的关系。
在我国古代社会,民间帮会、秘密结社延续不断,封建帮会历史悠久,组织完备,江湖义气意识根深蒂固。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政府明令取缔非法帮会,但其影响并未完全消除。
(三)经济因素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经营有了“合法”的可能,而猖獗的地下经济活动则为其提供了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关系的一元性与社会结构的简单性决定了我国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的土壤与条件”。
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多元经济共同发展,在极大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非法经营提供了可能性,产生了非法商品和非法服务需求的地下市场。
近年来,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浅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郭萍萍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当今社会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形态。
它的产生和发展不仅具有深远的历史
渊源和复杂的社会背景,同时离不开特定的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的掩护。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治理,应当从其源头下手,在深化我国经济和政治体质改革的基础上,加强思想文化教育,完善刑事立法,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原因;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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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肆无忌惮地将贩卖毒品、淫秽物品、组织卖淫以及控制赌博等作为重要领域,从中赚取巨额利润,并增强了经济实力。
对这种非法利润的追逐使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组织化程度加大,同时这种非法利润也为其积累了原始资本。
(四)政治因素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没有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而远离我们的生活,究其政治根源,腐败,权利寻租,难辞其咎。
我国处在经济结构转型、经济快速增长阶段,也是腐败现象的高发期。
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与政府部门和执法机关为其提供的“保护伞”是分不开的。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腐败现象就像是一对孪生兄弟:为逃避打击,前者总是想方设法在权力部门编织“关系网”和营造“保护伞”;而一些腐败官员在受贿或得到其它好处后往往置国家法律和人民利益不顾,对犯罪活动视而不管,甚至通风报信、阻挠查禁。
几乎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幕后“保护伞”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防治对策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极大地影响着我国和谐社会建设。
对此,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开展打黑专项行动,但出现越打越多的现象,这说明了“打”、“压”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探究合理有效的对策,从源头上治理甚为必要。
(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制度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绝不只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其背后往往意味着广泛的社会利益关系的冲突。
因此,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能仅仅停留在如何立法或执法的层面上,更应当着力调和、缓解或者消除社会矛盾。
党和国家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兼顾公平与效率。
只有制度到位,管理到位,才能堵住漏洞,避免恶性竞争,切断黑色经济的来源。
因此,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完善行业法规,改革审批制度,加大对一些重点行业和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
其次,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分配体系,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稳定,增强人们对主体社会的信任感和依赖感,从而减轻社会压力和社会紧张。
同时只有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才能减少人们的逆反心理和相对被剥夺感,减少社会对立和社会冲突,从源头上消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滋生的社会土壤,达到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目的。
另外,要加快解决重大社会问题,减少黑社会性质组织可以利用的空隙和条件。
加强对下岗人员、城市闲散人员等流动人口的管理。
在中国,人口流动的实质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开发就业问题,因此,应从根本上探讨制定长期有效的措施来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正确流向,抑制其所产生的负作用。
总之,正如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二)加大政治改革力度,加强廉政建设
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增多与同时期社会上产生的消极腐败现象并呈蔓延发展有关。
犯罪组织便是以通过贿赂、腐蚀国家官员的手段在权力真空地带乘虚而入,从而形成对社会的非法控制。
因此,腐败问题绝不仅是政府内部的问题,也有可能成为我国出现黑社会犯罪组织的诱因。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和国家必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加大政治体制改革的力度,完善和强化监督机制,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防范权力异化、变质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保护伞”。
具体来说,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和审查力度,认真落实廉政责任制;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广大政法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重点解决好政治立场、法治意识和群众观念问题,确保政法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彻底清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保护伞”。
(三)加强思想文化建设
公众既可以成为犯罪的最大同盟体,也可以成为犯罪的最大抵抗者。
从本质上说,有组织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市民社会道德和自我约束的缺乏。
刑事打击这一手段对于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功效是极为有限的,不可能消除有组织犯罪。
要想在根本上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产生,还需要积极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进行普法教育,增强人们的自身修养,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从而抑制各种腐朽思想和不良文化对人们的腐蚀。
在新形势下,党和政府不仅要抓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还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使每个公民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更要阻拦黑社会的渗透,“从源头上切断黑社会的人力资源”。
同时,积极开展媒体反黑和扫黄,清除影视、小说、报刊中有关黑帮暴力和色情内容的文化糟粕,努力营造有利于人们健康生活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舆论氛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滋生的社会环境。
(四)完善刑事立法
我国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主要有《刑法》第294条的规定和刑法修正案(三)的有关司法解释。
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特殊犯罪类型,其涉案人员众多、犯罪活动多样、反侦查能力强、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和政治背景、查处十分困难。
显然仅仅这些规范是远远不够的,新形势需要有专门的、详尽的刑事法律,才能确保打击和预防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性。
①
四、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存在和发展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健全,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境外黑社会和国际犯罪集团可能会进一步加剧渗透和破坏活动,将会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可以控制的,党和政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靠群众,及早防范,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生成的温床,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发展,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注释:
①靳高风:《黑社会性质犯罪防治对策研究》,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
校学报,2005年1期第16-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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