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建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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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挂牌公司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指挂牌公司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向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披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股东与股权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其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股东性质等。

第六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持股情况和关联交易情况。

第七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股权变动情况,包括股东的增减、股权质押、股权转让等。

第三章公司治理第八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室等。

第九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章程、公司决议、重大合同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第四章财务信息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其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状况等。

第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与投资者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重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

第五章其他信息披露第十四条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产业发展动态、政策法规变化等。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变动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解释权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所有。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名词及注释: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的一个为中小企业提供股票发行和转让服务的交易平台。

2.挂牌公司: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的公司。

3.信息披露:挂牌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披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2022-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与答案

2022-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与答案

2022-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50题)1、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关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证券公司外资股比例不超过51%,且在2020年取消外资股比例限制B.对于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可以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同时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C.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成为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D.境外自然人可以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形式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答案】 C2、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下列投资者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应包括()。

A.4家保险机构投资者B.15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C.12家证券公司D.2名个人投资者E.7家信托公司【答案】 C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筹划实施管理层收购。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列关于该上市公司的说法,错误的是()。

[2016年5月真题]A.本次收购需要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B.本次收购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C.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D.本次收购需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可以不用监事会审议【答案】 B4、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A.Ⅰ、ⅣB.Ⅱ、ⅢC.Ⅰ、Ⅲ、ⅣD.Ⅰ、Ⅱ、Ⅳ、ⅤE.Ⅱ、Ⅲ、Ⅳ、Ⅴ【答案】 A5、以下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ⅤB.Ⅱ、ⅢC.Ⅰ、Ⅲ、ⅤD.Ⅱ、Ⅳ、ⅤE.Ⅱ、Ⅲ、Ⅴ【答案】 B6、甲公司库存产成品的月初数量为1000台,月初账面余额为16000万元,在产品的月初数量为400台,月初账面余额为1200万元,当月为生产产品耗用原材料、发生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合计29900万元,其中因自然灾害而发生的停工损失600万元,其他正常损失。

全国股转系统知识问答

全国股转系统知识问答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知识问答第一期问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什么机构?运营机构和监管机构分别是谁?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交易所)之后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也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场所。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89号〕令)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负责全国股转系统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全国股转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纳入证监会统一监督管理。

问1-2:全国股转系统与“老三板”、“新三板”是何关系?答:“老三板”是指2001年6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启动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主要是为解决原STAQ系统、NET系统及主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问题。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89号〕令)相关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继续负责“老三板”市场上的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但为避免对全国股转系统正常挂牌公司挂牌及交易产生冲击,“老三板”上的公司将在独立的板块上进行转让。

2006年1月23日,为解决北京中关村园区企业股份流转问题,同时探索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新模式,中国证券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正式启动中关村园区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工作,俗称“中关村试点”或“新三板”。

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正式成立后,根据证监会统一部署,全国股转系统承接原“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挂牌、股票转让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问1-3:全国股转系统制度设计与“中关村试点”期间有何区别?答:“中关村试点”自2006年以来在场外市场制度建设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促进中小企业股权流通,加强市场监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的股票转让,适用于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的参与者和监管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股票转让,是指股份持有人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其持有的股票向其他股份持有人或投资者转让的行为。

第四条股票转让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机构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规则和监督股票转让的进行。

第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权交易服务机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服务机构,负责股票转让的撮合交易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七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会员机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参与机构,负责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

第三章转让条件第八条参与股票转让的股份持有人应具备合法的股权归属和完整的股东权益,未受到法律、行政法规及判决、裁定的限制。

第九条股票转让应当依法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股权转让登记。

第十条股票转让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一条股票转让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合同及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股份持有人在进行股票转让前,应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按规定要求将信息披露进行公示并向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章监管措施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有权对股票转让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转让的合法性和交易的公平性。

第十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可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系统规定的股票转让行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理措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介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介绍

主要业务板块与市场定位
主要业务板块
股转系统的业务板块主要包括股票挂牌转 让、股票交易、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等。 其中,股票挂牌转让是最基本的业务,为 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开的、规范的股票 转让平台;股票交易则为投资者提供了更 为灵活的交易方式;发行融资和并购重组 则为挂牌公司提供了更多的资本运作机会 。
信息披露与诚信体系建设
总结词
信息披露和诚信体系建设对于维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的公信力和稳定性至关重要。
详细描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 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以维护市场的公 平、公正和透明。同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对违法违规行 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的诚信基础。
知名度,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关注和投资。
03
增强企业竞争力
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范管理和市场监督,企业可以提
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0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风险与 挑战
市场波动与政策风险
总结词
市场波动和政策风险是影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的主要因素。
详细描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受到市场波动和政策变化的影响较大。市场波动可能导致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影响投资者的收益和风险。政策风险包括监管政策、税收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的变化,可能对业务产生不利影 响。
交易制度灵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采用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和竞价转让等交易方式,为投资者提 供多样化的交易选择。
优势
01
融资渠道多样化
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企业可以获得多种融资方式,如股
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满足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资金需求。

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考前练习(第12套)

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考前练习(第12套)

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银行业务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由于不同的科目的题型不同,文档中可能会只有大分标题而没有题的情况发生,这是正常情况。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30题)1.甲公司2015年2月起为售出的A产品提供“三包”服务,按照当期产品销售收入的2%预计产品修理费用,规定产品出售后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负责退换或免费提供修理,假定甲公司只生产和销售A产品,2016年年初,甲公司“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账面余额为100万元,A产品的“三包”期限为2年,2016年实际销售收入5000万元,实际发生修理费用8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Ⅰ2016年实际发生修理费80万元应该冲减预计负债Ⅱ 2016年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应贷记“预计负债”10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Ⅱ、ⅤD.Ⅱ、Ⅲ2.下列外国投资者2016年可以进行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有( )。

Ⅰ 外国法人机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1.5亿美元,其母公司管理境外实有资产总额4亿元Ⅱ 2013年受到所在国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的境外上市公司Ⅲ 境外实有资产总额3亿美元的境外非上市公司Ⅳ 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管理境外资产总额9亿美元Ⅴ 外国法人机构境外实有资产0.5亿美元,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2亿美元A.Ⅰ、ⅡB.Ⅲ、ⅣC.Ⅰ、Ⅲ、Ⅳ、Ⅴ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Ⅳ、Ⅴ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筹划实施管理层收购。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列关于该上市公司的说法,错误的是( )。

[2016年5月真题]A.本次收购需要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B.本次收购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C.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D.本次收购需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可以不用监事会审议4.某上市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亿元,最近12个月下列诉讼和仲裁可以不披露的是(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介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介绍

二、适合不同市场的企业类型
适合主板市场的企业 ❖ 行业龙头。 ❖ 大型、骨干型企业。 ❖ 蓝筹企业。
适合创业板市场的企业
❖ 重点推荐的行业– 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
1、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 海洋、先进制造、高新技术服务等领域; 2、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 ❖ 谨慎推荐的行业。 纺织、服装;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等公用事业;房地产开发 与经营,土木工程建筑;交通运输;酒类、食品、饮料;一般性服 务业;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抑制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行业。
强化过程监管与行为监管,明确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持续督导、落实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制度、异常交易处理等义务的要求;督促主办券商勤勉执业、归位尽责 ;建立以主办券商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安排。
主办券商责权利高度统一,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 主办券商对企业终身服务
第三部分 企业挂牌的意义
企业挂牌 的意义
中小企业发展过程面临的主要问题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主要功能及特点 企业挂牌的意义 新三板促进企业融资功能的发挥
点再次确认: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规范非上市公司治理; ➢ 2013年7月15日,马凯副总理主持召开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 ,指出证监会要推进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向全国延伸,证监会主席肖钢也在会上着重指出,下一步证监会加紧落实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 点扩大至全国的具体实施方案; ➢ 2013年7月2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正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从制度建设、人员储备、市场推广和组织培 训等方面着手,积极做好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 从今年9月份开始,全国股转系统将接收全国符合条件的企业挂牌申请材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建筑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建筑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建筑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建筑公司》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0〕816号)为进一步规范申请挂牌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行业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建筑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建筑公司》,现予公告发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实施。

其中,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要求适用于申请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要求适用于创新层、精选层公司,基础层挂牌公司可以参照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附件: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建筑公司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建筑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1月6日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建筑公司第一条为了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建筑业申请挂牌公司的首次公开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且从事建筑业的公司,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建筑公司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规定的行业分类,属于“建筑业”的申请挂牌公司。

建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建筑公司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10%及以上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及全国股转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公开转让说明书

公开转让说明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2013 年 12 月 30 日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转让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85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按本指引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并披露。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在本指引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相关内容。

本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有充分依据,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出具意见。

第四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应便于投资者理解和判断,符合下列一般要求:(一)通俗易懂、言简意赅。

要切合公司具体情况,用词要符合社会公众的认知习惯,对有特定含义的专业术语应作出释义。

为避免重复,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

(二)表述客观、逻辑清晰。

不得有夸大性、广告性、诋毁性的词句。

可采用图形、表格、图片等较为直观的方式进行披露。

(三)业务、产品(服务)、行业等方面的统计口径应前后一致。

(四)引用的数字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亿元为单位。

第六条申请挂牌公司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准确引用有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报告和财务会计资料,并有充分的依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第二节公司业务第三节公司治理第四节公司财务第五节有关声明第六节附件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转让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 号》(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应按本指引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并披露。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在本指引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相关内容。

本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有充分依据,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出具意见。

第四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应便于投资者理解和判断,符合下列一般要求:(一)通俗易懂、言简意赅。

要切合公司具体情况,用词要符合社会公众的认知习惯,对有特定含义的专业术语应作出释义。

为避免重复,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

(二)表述客观、逻辑清晰。

不得有夸大性、广告性、诋毁性的词句。

可采用图形、表格、图片等较为直观的方式进行披露。

(三)业务、产品(服务)、行业等方面的统计口径应前后一致。

(四)引用的数字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亿元为单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2023最新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2023最新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⒈前言⑴目的和依据⑵适用范围⒉挂牌公司基本信息⑴公司名称⑵公司注册地质⑶公司⑷公司注册资本⑸公司主要业务介绍⑹公司组织形式⑺公司成立日期⑻公司法定代表人⑼公司所属行业⒊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架构⑴公司治理结构⑵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情况⑶公司股权结构⑷主要股东信息披露⒋公司财务状况披露⑴财务报表⑵主要财务指标解读⑶审计报告⑷公司资产负债表⑸公司利润表⑹公司现金流量表⑺公司财务风险评估⒌公司经营情况及发展规划⑴公司经营范围⑵公司主要产品或服务⑶公司市场竞争状况⑷公司经营情况分析⑸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⒍公司风险因素和应对措施⑴宏观经济风险⑵行业风险⑶公司经营风险⑷公司监管风险⑸公司应对措施和风险管理⒎公司重大事件披露⑴公司重大事件定义⑵公司重大事件披露内容⑶公司重大事件披露程序⑷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报送要求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⑴股东会议事规则⑵董事会议事规则⑶监事会议事规则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⑴内幕信息定义⑵内幕信息管理程序⑶内幕信息披露和违规处理⒑公司违规行为处理⑴违规行为种类⑵违规行为处理程序⑶违规行为处罚措施附件:附件1:公司章程附件2:公司财务报表附件3:公司重大事件披露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员,通常为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⒉股权结构:指公司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和股份分配情况。

⒊审计报告:指经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后所出具的报告,用于评价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⒋财务风险评估:指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包括资产负债风险、利润风险和现金流量风险等方面。

⒌市场竞争状况:指公司所在行业内的竞争格局、主要竞争对手及市场份额等相关信息。

⒍重大事件:指公司经营过程中对公司财务状况、股价等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如重大合同签订、重大投资决策等。

⒎股东会:指公司股东的集会,是公司股东行使权利的最高决策机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1.11.12•【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8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8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为做好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本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股转公司2021年11月1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2021年7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21年11月12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升挂牌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与运作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和选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不同市场层级的挂牌公司制定差异化的自律管理制度。

第四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持续督导协议的约定,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配合核查工作,为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0.01.03•【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1.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0〕4号为了配合定向发行制度的优化调整,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流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现予以发布,修改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全国股转公司2020年1月3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审查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以下申请事项的审查,适用本指引:(一)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

第三条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对申请公司是否满足股票挂牌条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是否符合定向发行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自律审查意见。

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查工作,并不表明对申请公司的股票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证券公司(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证券公司(试行)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证券公司(试行)第一条为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从事证券业务的申请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证券公司”)的首次公开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证券公司挂牌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设立,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证券公司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除应遵循本指引外,还应遵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当使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第五条证券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针对行业和自身特点,遵循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充分揭示和披露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各项重大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如证券经纪风险、证券承销风险、证券自营风险、资产管理风险、政策性风险、业务模式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技术操作风险、金融创新风险、资产结构不合理风险等。

股权转让的披露义务与信息公开

股权转让的披露义务与信息公开

股权转让的披露义务与信息公开协议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甲、乙双方为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合作,并有关股权的披露义务与信息公开事宜需要明确规定,特此订立本协议。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披露义务1.1甲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披露义务,并说明股权转让的目的、原因、方式等相关信息。

1.2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供与股权转让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营业状况、财务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知识产权情况等。

甲方应当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供更新的信息。

1.3甲方应当积极回答乙方对相关信息的提问,并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和文件。

第二条信息公开2.1甲方应当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依法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对外公开,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2.2甲方将在信息公开前,及时向乙方提供涉及股权转让相关的内部信息,让乙方了解公司的整体情况,以便乙方就相关的披露义务提出建议和意见。

2.3乙方在接收到相关信息后,有义务妥善保管并不得擅自公开,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三条违约责任3.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均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3.2如一方恶意隐瞒或虚伪披露相关信息,导致对方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和违约金。

第四条争议解决4.1本协议的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应依法进行。

4.2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五条协议的生效与终止5.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股权转让完成之日。

5.2本协议任何一方在解决争议前解除,应提前通知对方,解除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 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六条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附件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主办券商做好对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原则,以形成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信息披露文件为目的,对公司进行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一)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二)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主办券商应按照本指引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一般性内容进行调查外,主办券商还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对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应披露的、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事项进行调查。

除本指引已列示的调查方法外,主办券商可针对具体调查事项,采用其他适当的调查方法进行调查。

第四条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认为专业人士发表意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够充分,或对专业人士的意见有疑义,项目小组应进行独立调查。

项目小组在引用专业人士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第五条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各成员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名并声明对其负责。

第六条主办券商应建立健全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其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成为主办券商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推荐报告和编制挂牌申请文件的基础。

第二章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第一节业务调查第七条业务调查主要包括分析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的情况和风险,调查公司商业模式、经营目标和计划。

公司的商业模式是指公司如何使用其拥有的关键资源,通过有效的业务流程,形成一个完整的运行系统,并通过这一运行系统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满足客户需求并向客户提供了价值,从而获得收入、利润和现金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第二节公司业务第三节公司治理第四节公司财务第五节有关声明第六节附件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转让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 号》(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应按本指引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并披露。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在本指引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相关内容。

本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有充分依据,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出具意见。

第四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应便于投资者理解和判断,符合下列一般要求:(一)通俗易懂、言简意赅。

要切合公司具体情况,用词要符合社会公众的认知习惯,对有特定含义的专业术语应作出释义。

为避免重复,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

(二)表述客观、逻辑清晰。

不得有夸大性、广告性、诋毁性的词句。

可采用图形、表格、图片等较为直观的方式进行披露。

(三)业务、产品(服务)、行业等方面的统计口径应前后一致。

(四)引用的数字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亿元为单位。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九号——建筑(2020年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九号——建筑(2020年修订)

附件9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九号——建筑(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建筑行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本所建筑行业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

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年度报告第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建筑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宏观经济形势、财政税收政策、行业监管政策、工程建设资质及招投标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及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从事专业工程或其他与特定市场需求密切相关的细分行业,还应当披露相关工程所处行业政策、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及对公司工程建设业务的影响。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房屋建设、基建工程、专业工程、建筑装饰等细分行业类别,披露以下反映行业发展状况、公司行业地位及公司竞争优势的信息:(一)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的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区域市场竞争格局、市场集中程度、公司的市场份额;(二)公司在品牌、专业技术、项目管理及项目融资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及劣势。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取得的建筑行业资质类型及有效期。

报告期内相关资质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影响及应对措施。

下一报告期内相关资质有效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披露续期条件的达成情况。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实施工程项目的主要业务模式,并按不同业务模式披露报告期末在手订单的总金额,包括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工项目的总金额及在建项目中未完工部分的总金额。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业务模式,披露重大项目的定价机制、回款安排、融资方式、政策优惠等信息。

公司重大项目采用融资合同模式并涉及后续运营的,还应披露特许经营、运营期限、收入来源、保底运营量、投资收益的保障措施等主要安排,并披露报告期内的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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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建筑公司
第一条为了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建筑业申请挂牌公司的首次公开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且从事建筑业的公司,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建筑公司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规定的行业分类,属于“建筑业”的申请挂牌公司。

建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建筑公司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10%及以上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及全国股转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指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四条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当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五条公司应当针对行业和自身特点,遵循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于公开转让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充分披露影响其经营活动的重大风险因素,如行业政策变化风险、下游行业需求变化风险、市场竞争风险、安全生产风险、工程分包风险、应收账款坏账风险、境外业务风险、项目管理风险等。

第六条公司应当披露对所属建筑细分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宏观经济形势、财政税收政策、行业发展政策、工程建设资质管理政策、招投标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
并说明可能对公司当期运营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细分行业类别,披露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的市场竞争格局、公司的市场地位、公司的下游行业发展情况,以及公司在品牌、专业技术、项目管理及项目融资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及劣势等。

第八条公司应当披露实施工程项目的主要业务模式,包括定价机制、回款安排、融资方式、政策优惠、报告期内业务模式的变化情况等,以及报告期各期各业务模式下的项目数量、总金额及占比。

公司重大项目采用融资合同模式并涉及后续运营的,还应当披露特许经营、运营期限、收入来源及归属、保底运营量、投资收益的保障措施、风险及责任分担机制等主要安排,并披露报告期各期收入情况。

第九条公司应当披露重大项目合同的各方基本情况、合同金额、业务模式、施工期限、结算条件等重要合同条款。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各期已竣工验收项目的总数量和总金额,以及其中重大项目的验收、收入确认、结算及回款情况。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各期未完工项目的总数量、总金额以及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金额、业务模式、工期、完工进度、本期及累计确认收入、本期及累计
成本投入(按材料、人工、其他直接或间接费用等分项披露)、回款情况、应收账款余额。

项目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变化或者重大差异的,还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各期尚未开工的重大新签订单的工程名称、地点、造价、工期等订单情况;如以项目联合体方式中标签订重大项目的,还应当披露参与工程项目的方式、工程量等相关权利义务安排。

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已经取得的业务许可与资质情况,包括资质类型、资质名称、发证机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发证日期及有效期限,并按资质类型与等级分类披露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结构以及与公司已取得业务资质的匹配情况等。

如公司取得核电、铁路、水利水电等特殊行业资质,应当说明相关资质对公司当前及未来业务、财务的具体影响,以及进入相关细分行业的计划安排。

业务许可与资质证书即将到期的,公司应当披露展期计划、展期障碍(如有)及对公司的影响。

报告期内相关资质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披露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公司超越资质许可范围经营的,应当披露相应的法律风险及规范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研发模式、研发机构设置、研发人员构成、报告期主要研发成果以及研发成果的转化及应用
情况。

公司可以披露研发投入较大或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在研项目。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研发支出情况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存在研发支出资本化的,应当披露资本化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及公司在研发支出资本化方面的内控制度。

第十二条【分包与合作】公司在业务承揽、项目实施中存在合作或分包情形的,应当披露下列情况:
(一)合作或分包的模式、具体内容、必要性、合规性;
(二)合作或分包方的资质取得情况;
(三)合作或分包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如有);
(四)重大合作或分包项目工程的计量规则、计价方法、结算方式,报告期内公司在重大合作或分包项目中主要工作内容、各期实现收入的金额及占比;
(五)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管理、工程进度及质量保修等风险及责任分担机制以及执行情况;
(六)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纠纷解决情况(如有)。

第十三条公司存在特殊用工情形(临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的,应当披露合同主要内容、合作方相关资质、特殊用工占比及合法规范情况、纠纷解决机制、公司是否对该用工方式存在重大依赖等;报告期内存在用工纠纷的,应当披露纠纷及其解决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通过投标获得订单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通过投标获得的主要订单情况、订单金额及占当期销售收入比重、标的来源及招投标模式、招投标具体实施情况、未按规定实施招投标(如有)可能引发的风险及规范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公司发生对其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披露事故的基本情况、后续处理情况,以及事故对公司项目进展、合同履行、收入确认、相关资质和业务开展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公司按照规定应计提安全生产费的,应当披露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报告期各期计提和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原因。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其质量控制体系、执行标准、控制措施及整体评价。

报告期内如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应当披露可能产生的工程回款、收入确认及诉讼仲裁等风险。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企业会计准则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披露以下行业具体会计政策和财务信息:
(一)结合公司业务模式和实际业务情况披露收入确认的确认条件、确认时点、核算依据等。

如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还应当详细披露确定履约进度的具体方法。

(二)报告期内重大已完工未结算项目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以及各期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
毛利、预计损失、已办理结算的金额、已完工未结算的余额,并说明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的情况、交易对手方的履约能力是否存在重大变化以及相关项目结算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融资情况,并结合工程结算、应收债权、款项回收与合同约定的重大差异等情况,分析披露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及流动性风险。

项目融资中存在分红、资产处置、回购、担保等约束性安排且影响重大的,应当披露涉及的重大项目名称、金额及核心条款等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开展境外项目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各期境外项目的数量、金额、区域分布、业务模式、完工情况等。

重大境外项目还应当披露工期、结算、回款情况以及汇率波动、地缘政治等特殊风险和相关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从事园林工程业务的,如涉及苗木种植,还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公司用于苗木种植土地的来源、性质、用途、面积、取得方式、使用期限等。

公司通过承包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还应当披露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的基本情况,并结合土地性质与用途、合同签订的履行程序、合同期限等说明承包或租赁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土地使用权的持续稳定性。

(二)公司报告期各期种植的主要苗木品种类别及其数量、金额和占比、种植面积,以及与公司经营规模的匹配性。

第二十一条公司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建筑装修装饰业务的,还应当披露互联网业务开展情况,如互联网业务的覆盖区域、报告期各期完成单数及其占比、该部分营业收入和成本情况及其占比等。

如与网络平台合作推广公司业务的,还应当披露平台的名称、合作模式、合作期间、收益分配模式、结算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业务模式,是指公司开展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等实现利润的方式,根据各业务模式的风险承担方式、利润来源、权利义务分配的不同,可分为单一施工合同模式、设计施工合同模式、交钥匙工程合同模式、融资合同模式、管理合同模式等。

(二)重大项目,是指对公司当期或未来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

公司应当明确重大项目的确定标准。

(三)重大变化或重大差异,是指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项目或合同收入30%以上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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