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建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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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专业技术服务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专业技术服务公司

附件1-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指引——专业技术服务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专业技术服务业挂牌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专业技术服务业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专业技术服务业挂牌公司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中属于专业技术服务业的公司。

第三条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及全国股转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年度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四条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二章年度报告

第五条公司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要求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本章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挂牌公司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指挂牌公司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向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披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股东与股权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其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股东性质等。

第六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持股情况和关联交易情况。

第七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股权变动情况,包括股东的增减、股权质押、股权转让等。

第三章公司治理

第八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

会和总经理办公室等。

第九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章程、公司决议、重大合同和协

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第四章财务信息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其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状况等。

第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与投资者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包

括重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

第五章其他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相关的重要信息,

包括产业发展动态、政策法规变化等。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变动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

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XX2-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说明书信息XX指引——XXXX

第一条为了满足差异化信息XX要求,规范XX业申请挂牌XX的首次XX息XX行为,提高信息XX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XX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XX)》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XX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且从事XX业务的XX,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XXXX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XX(以下简称“全国股转XX”)制定并发布的《挂牌XX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规定的行业分类,属于XX业的申请挂牌XX。

XXXX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XX,属于本条所规定的XXXX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10%及以上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XXXX(以下简称“XX”)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XXXX信息XX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XX)》《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XX)》及全国股转XXXX 信息XX的其他规定。

XX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XX相关信息的,经全国股转XX同意可以不予XX,但应当解释未按要求进行XX的原因,并予以特别XX。

第四条XXXX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XX者理解XX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XX在XX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1. 引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是我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便捷、透明、规范的股份转让平台。为了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全国股转系统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细则,要求挂牌公司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本文档将介绍全国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细则,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方式、披露时限等。希望通过本文档的解读,能够帮助挂牌公司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果。

2. 信息披露的内容

挂牌公司应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对以下信息进行披露:

2.1 公司基本情况

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股份变动信息等。

2.2 公司治理结构

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公司章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等。

2.3 公司财务信息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财务预警报告等财务信息,并应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的财务报告编制准则进行编制和披露。

2.4 公司经营状况

包括公司的经营计划、业绩预告、资产重组、重大投资等经营状况相关信息。

2.5 公司风险提示

披露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包括市场竞争、法律法规变化、行业风险等。

3. 信息披露的方式

挂牌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3.1 全国股转系统网站

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官方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将相关信息按要求在指定位置进行发布。

3.2 上市公司公告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页脚内容1

第六条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专业技术服务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专业技术服务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专业技术服务公司

第一条为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专业技术服务业申请挂牌公司的首次公开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且从事专业技术服务业务的公司,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专业技术服务公司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规定的行业分类,属于专业技术服务业的申请挂牌公司。

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属于本条所规定的专业技术服务公司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10%及以上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专业技术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试行)》及全国股转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四条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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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河北省省级预算公开办法》规定,现将张家口宣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职责:主要有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实施工业和信息化运行监测管理、推进全区信息化建设、工信政务管理,负责系统(内部)综合业务管理和机关(内部)综合事务管理等职责。

(一)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1、组织全区工业技术改造工作,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改造提升全区传统产业水平,通过贴息、补助、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重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3、指导全区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制定下达年度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做到“四个一批”,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推进产业转型升级。4、指导企业节能管理,组织节能减排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工业“三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全区尾矿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工程,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

(二)实施工业和信息化运行监测管理。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监测分析全区工业运行;负责全区钢铁、石化、建材、装备、纺织、医药、轻工食品、电子信息、软件信息服务业等工业行业管理。1、监测分析工业日常运行,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问题。指导全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开展电子信息产业和相关服务业统计工作。2、开展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动工业企业参加展洽活动,积极开拓国内、国外市场,促进贸易成交和技术交流,追踪前沿动态。3、实施质量兴区战略,组织实施上级部门制定的质量政策,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开展品牌培育试点工作;推进全区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4、指导全区工业加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2023最新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2023最新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⒈前言

⑴目的和依据

⑵适用范围

⒉挂牌公司基本信息

⑴公司名称

⑵公司注册地质

⑶公司

⑷公司注册资本

⑸公司主要业务介绍

⑹公司组织形式

⑺公司成立日期

⑻公司法定代表人

⑼公司所属行业

⒊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架构

⑴公司治理结构

⑵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情况

⑶公司股权结构

⑷主要股东信息披露

⒋公司财务状况披露

⑴财务报表

⑵主要财务指标解读

⑶审计报告

⑷公司资产负债表

⑸公司利润表

⑹公司现金流量表

⑺公司财务风险评估

⒌公司经营情况及发展规划

⑴公司经营范围

⑵公司主要产品或服务

⑶公司市场竞争状况

⑷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⑸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

⒍公司风险因素和应对措施

⑴宏观经济风险

⑵行业风险

⑶公司经营风险

⑷公司监管风险

⑸公司应对措施和风险管理

⒎公司重大事件披露

⑴公司重大事件定义

⑵公司重大事件披露内容

⑶公司重大事件披露程序

⑷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报送要求

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⑴股东会议事规则

⑵董事会议事规则

⑶监事会议事规则

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⑴内幕信息定义

⑵内幕信息管理程序

⑶内幕信息披露和违规处理

⒑公司违规行为处理

⑴违规行为种类

⑵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⑶违规行为处罚措施

附件:

附件1:公司章程

附件2:公司财务报表

附件3:公司重大事件披露材料

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员,通常为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⒉股权结构:指公司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和股份分配情况。

⒊审计报告:指经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后所出具的报告,用于评价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

(试行)

为规范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持续信息披露业务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信息披露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系统”)实现披露文件的电子化填写与报送,信息披露系统由信息披露文件编制端(以下简称“编制端”)和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端(以下简称“报送端”)组成。

挂牌公司应当通过编制端编制披露文件;主办券商使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通过报送端报送披露文件。数字证书是主办券商登陆报送端的身份证明,使用数字证书在报送端进行的操作行为均代表主办券的行为,主办券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信息披露系统在规定的时间段中将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平台”)。

一、挂牌公司编制披露文件并报主办券商审查

(一)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等规定,在编制端使用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填写披露内容,生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里没有明确给出模板的临时报告,由挂牌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编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一节基本情况

第二节公司业务

第三节公司治理

第四节公司财务

第五节有关声明

第六节附件

第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转让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 号》(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应按本指引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并披露。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在本指引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相关内容。

本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有充分依据,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出具意见。

第四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应便于投资者理解和判断,符合下列一般要求:(一)通俗易懂、言简意赅。要切合公司具体情况,用词要符合社会公众的认知习惯,对有特定含义的专业术语应作出释义。为避免重复,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农林牧渔公司

第一条为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农林牧渔业申请挂牌公司的首次公开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且从事农林牧渔的公司,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农林牧渔公司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门类行业属于“农、林、牧、渔业”的公司。

农林牧渔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农林牧渔公司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10%及以上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农林牧渔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

与格式指引(试行)》及全国股转系统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可以不予披露,但应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四条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事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事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事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事务

一、背景介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监管的、为中小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的交易场所。

作为我国股权交易市场的一部分,全国股转系统承担着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

工作。

中小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中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股东的变更、实现股权的融资等目的。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事务主要涉及到中小企业公告文件的编制、披露与公示、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等内容。

二、信息披露的目的

信息披露是一种公开透明的行为,通过向市场和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可以增加市场的透明度,提高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的了解,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全面的投

资决策依据。

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的目的主要包括:

1. 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高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 维护市场秩序:信息披露有助于减少不对称信息带来的市场不公平现象,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

3.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信息披露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中小企业市场,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4. 防范信息操纵和欺诈行为: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减少信息操纵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

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告文件的编制:中小企业应按照规定编制公告文件,包括信息披露文件、公告、公告期内答复的问询等内容。

2. 信息披露与公示:中小企业应按照规定将公告文件提交给全国股转系统并公示,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模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模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

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第四条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本规则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挂牌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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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建筑公司

第一条为了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建筑业申请挂牌公司的首次公开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且从事建筑业的公司,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建筑公司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规定的行业分类,属于“建筑业”的申请挂牌公司。

建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建筑公司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10%及以上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及全国股转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指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四条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当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五条公司应当针对行业和自身特点,遵循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于公开转让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充分披露影响其经营活动的重大风险因素,如行业政策变化风险、下游行业需求变化风险、市场竞争风险、安全生产风险、工程分包风险、应收账款坏账风险、境外业务风险、项目管理风险等。

第六条公司应当披露对所属建筑细分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宏观经济形势、财政税收政策、行业发展政策、工程建设资质管理政策、招投标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

并说明可能对公司当期运营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细分行业类别,披露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的市场竞争格局、公司的市场地位、公司的下游行业发展情况,以及公司在品牌、专业技术、项目管理及项目融资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及劣势等。

第八条公司应当披露实施工程项目的主要业务模式,包括定价机制、回款安排、融资方式、政策优惠、报告期内业务模式的变化情况等,以及报告期各期各业务模式下的项目数量、总金额及占比。

公司重大项目采用融资合同模式并涉及后续运营的,还应当披露特许经营、运营期限、收入来源及归属、保底运营量、投资收益的保障措施、风险及责任分担机制等主要安排,并披露报告期各期收入情况。

第九条公司应当披露重大项目合同的各方基本情况、合同金额、业务模式、施工期限、结算条件等重要合同条款。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各期已竣工验收项目的总数量和总金额,以及其中重大项目的验收、收入确认、结算及回款情况。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各期未完工项目的总数量、总金额以及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金额、业务模式、工期、完工进度、本期及累计确认收入、本期及累计

成本投入(按材料、人工、其他直接或间接费用等分项披露)、回款情况、应收账款余额。项目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变化或者重大差异的,还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各期尚未开工的重大新签订单的工程名称、地点、造价、工期等订单情况;如以项目联合体方式中标签订重大项目的,还应当披露参与工程项目的方式、工程量等相关权利义务安排。

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已经取得的业务许可与资质情况,包括资质类型、资质名称、发证机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发证日期及有效期限,并按资质类型与等级分类披露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结构以及与公司已取得业务资质的匹配情况等。如公司取得核电、铁路、水利水电等特殊行业资质,应当说明相关资质对公司当前及未来业务、财务的具体影响,以及进入相关细分行业的计划安排。

业务许可与资质证书即将到期的,公司应当披露展期计划、展期障碍(如有)及对公司的影响。

报告期内相关资质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披露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公司超越资质许可范围经营的,应当披露相应的法律风险及规范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研发模式、研发机构设置、研发人员构成、报告期主要研发成果以及研发成果的转化及应用

情况。公司可以披露研发投入较大或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在研项目。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研发支出情况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存在研发支出资本化的,应当披露资本化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及公司在研发支出资本化方面的内控制度。

第十二条【分包与合作】公司在业务承揽、项目实施中存在合作或分包情形的,应当披露下列情况:

(一)合作或分包的模式、具体内容、必要性、合规性;

(二)合作或分包方的资质取得情况;

(三)合作或分包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如有);

(四)重大合作或分包项目工程的计量规则、计价方法、结算方式,报告期内公司在重大合作或分包项目中主要工作内容、各期实现收入的金额及占比;

(五)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管理、工程进度及质量保修等风险及责任分担机制以及执行情况;

(六)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纠纷解决情况(如有)。

第十三条公司存在特殊用工情形(临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的,应当披露合同主要内容、合作方相关资质、特殊用工占比及合法规范情况、纠纷解决机制、公司是否对该用工方式存在重大依赖等;报告期内存在用工纠纷的,应当披露纠纷及其解决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通过投标获得订单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通过投标获得的主要订单情况、订单金额及占当期销售收入比重、标的来源及招投标模式、招投标具体实施情况、未按规定实施招投标(如有)可能引发的风险及规范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公司发生对其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披露事故的基本情况、后续处理情况,以及事故对公司项目进展、合同履行、收入确认、相关资质和业务开展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公司按照规定应计提安全生产费的,应当披露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报告期各期计提和使用情况。报告期内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原因。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其质量控制体系、执行标准、控制措施及整体评价。报告期内如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应当披露可能产生的工程回款、收入确认及诉讼仲裁等风险。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企业会计准则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披露以下行业具体会计政策和财务信息:

(一)结合公司业务模式和实际业务情况披露收入确认的确认条件、确认时点、核算依据等。如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还应当详细披露确定履约进度的具体方法。

(二)报告期内重大已完工未结算项目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以及各期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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