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概述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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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异议人,指没有参与执行程序,但对执行标的 主张权利,提出不同意见的个人或者组织,也称案外异议 人。
执行异议人提出异议时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异议的理由并 提供有关证据;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审查异议理由,并作必要的调 查核实。如果异议确有理由和事实根据,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 行;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异议申请,继续执行程序。
第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 法律文书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
第二,该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通常包括物的给付、 特定行为的执行和对人身的强制行为等。如果法律文书中不具有 可强制执行内容的,不能作为执行根据;
第三,法律文书中可执行事项具体明确。
4、执行措施
3、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指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或者执行机关依职权 直接采取执行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它是执行工作得以 开始和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存在执行根据是开始行政诉讼 执行的必要条件。
行政诉讼执行的依据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 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上述法律文书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作为执行根据
七、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执行
(一)、行政诉讼的执行 1、行政诉讼执行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 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人民 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 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1)强制执行的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这是行政诉讼执行 与民事诉讼执行的重要区别之处。
《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考】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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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玖拾陆期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重点知识点2020版通关笔记,伴你过法考!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根据判决内容分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六种。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的八种方式: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变更判决和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判决。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胜诉、原告败诉)(1)被诉行政行为合法。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针对作为)(2)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
(针对不作为)2.撤销判决:(1)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或部分的否定①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或者部分违法但行政行为不可分割的情形。
②部分撤销;适用于行政行为部分违法、部分合法,且行政行为可分割的情形。
③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适用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尚需被告对行政行为所涉及事项作出处理的情形。
(撤销判决是主判决,责令重作是附属判决)(2)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择一即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3)撤销判决的适用如果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A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B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C 向被告及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D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此限制。
对于被告重新作出的行为,原告或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服仍然可以起诉。
(4)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维持原行为的,原告应当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历年真题和答案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历年真题和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5e279aa389eb172ded63b777.png)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历年真题和答案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题库【历年真题(部分视频讲解)+章节题库+考前冲刺】内容简介在准备“法考”的过程中,刷题无疑是最为重要的。
但是,近年来法律更新过快,解析变动处也较多。
因此,对每一个真题根据新大纲进行解析尤为重要。
否则,考生做的题越多,记住的旧知识点就越多。
刷题不仅没用,反而有害。
为此,我们根据2021年的考试大纲、辅导用书和最新法律法规编写了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题库。
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传统题库,本题库是一种包含高清视频课程的可互动学习的题库,是用“高清视频”和“传统题库”两种方式结合详解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科目历年真题、章节习题的题库【题库+高清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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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历年真题(部分视频讲解)。
精选2010~2019年的考试真题(其中2010~2013年真题提供部分高清视频讲解),系统自动评分。
学员可以熟悉考试真题的特点,测试自己的水平。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18~2019年真题为考生回忆版,本题库对其进行了精细的解析,观点争议之处,也予以注明。
但司法部自2018年起不再公布真题和答案,因此无论是真题题干,还是本题库给出的答案,仅供学员学习、交流和使用。
第二部分为章节题库。
遵循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章目编排,根据考试大纲对“客观题卷一”部分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对题库中的试题进行了详细解析。
该部分不仅选有经典的历年真题,还包含大量典型习题供学员练习。
无论是题目的数量,还是题目的质量,都足以让学员针对自身薄弱点进行充足的练习。
第三部分为考前冲刺。
根据历年考试真题的命题规律及热门考点进行命题,其试题数量、试题难度、试题风格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基本保持一致。
行政法 名词解释
![行政法 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5cbf9f89e53a580216fcfeae.png)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
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组成机构及公务员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行政权,即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撤销根据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原理,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具有被行政机关或法院撤销或变更的可能性。
以行政行为当初存在的瑕疵为理由,取消该行政行为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起就丧失效力,从而恢复到其未作出之前状态的法律制度,称为行政行为的撤销。
以溯及既往为原则。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宝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种类 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3.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4.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5.其他分类方法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 1.许可法定的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平等、民主的原则 3.合理裁量的原则4.便民、效率的原则5.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1)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2)特许程序(3)认可程序(4)核准程序(5)登记程序(6)先申请主义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取得税、费以及土地、企业等其他财产权益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二讲 行政诉讼执行
![第二十二讲 行政诉讼执行](https://img.taocdn.com/s3/m/294e886b561252d380eb6ead.png)
五、行政诉讼案件执行的程序
行政诉讼案件执行的程序,是一个由诸多阶段组成的 并连续发展的过程,具体包括执行提起、审查、准备、 实施、阻却、完毕和补救等。 (一)执行提起 (二)执行审查 (三)执行准备 (四)执行实施 (五)执行阻却 (六)执行完毕 (七)执行补救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二节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概念与特征 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三、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管辖与期限 四、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条件 五、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前的财产保全 六、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程序
执行组织的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客体。 执行对象必须以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 义务为基础。 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对象分三类:物、行 为和人身。
(三)执行范围
执行范围:是指物、行为、人身成为执行对象的具体界限。 执行范围:
有以下几项限制: 1只有属于被执行人本人所有的财产才能成为执行的对 象,其他无论什么关系人的财产都不能纳入被执行的范 围。 2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 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3被执行人如果是以生产劳动为主要谋生手段的,则该 被执行人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不能纳入执行的范围。 4被执行人是法人或组织的,在法人或组织未宣告破产 或被撤销时,其必要的生产、工作设备、厂房、用房等 不能纳入执行范围。 5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的,除了可供执行的款项以外, 其他物是不能纳入执行范围的,如办公设备、用房等, 因为这些财物是该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必要条件。
答题思路: 本题考查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关于A项,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申请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 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A项错误。 关于B项,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 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 产担保。故B项正确。 关于C项,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 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故C项正确。 关于D项,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 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 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故D项正确。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7f693e9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4243e4e.png)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概述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特定行为权益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规定旨在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二、行政案件的受理与审理程序1. 受理程序行政案件的受理程序包括:接收与登记、审查与递交申请材料、立案。
(1)接收与登记:行政案件受理机关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接收之日起三日内完成登记。
(2)审查与递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若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在接收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申请人;若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将申请材料递交行政案件审判机关。
(3)立案: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根据规定程序立案,并告知申请人。
2. 审理程序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调解、合议、裁判。
(1)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机关以及其他相关方参加。
(2)调解: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开庭审理过程中组织调解,鼓励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3)合议: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对案件进行合议,并形成合议意见。
(4)裁判:行政案件审判机关应当根据合议意见,依法作出裁判,并将裁判书送达各方。
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1.裁判的执行(1)裁判书送达:裁判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各方,送达方式包括邮寄、传真、送达回证等。
(2)裁判的履行:被申请机关应当在裁判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裁判。
2.执行救济的程序(1)救济申请的受理:被申请机关对于行政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纠纷,应当受理执行救济申请。
(2)救济程序的行前准备:执行救济程序的申请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3)救济程序的审理:执行救济程序的审理应当按照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
(4)执行救济的裁决:执行救济程序的裁决应当作出,并送达各方执行。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录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录](https://img.taocdn.com/s3/m/7949b6f0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8b.png)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本章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理,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等方面。
这些原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本章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法治社会建设水平、完善法治体系等方面。
这些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途径。
第三章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本章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包括加强党的领导、建设法治政府、加强司法保障、推进依法治军等方面。
这些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条件。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本章介绍了法的本体问题,包括法的定义、法的属性、法的本质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是理解法的本质和特点的关键。
第二章法的运行本章介绍了法的运行问题,包括法的效力、法的适用、法的解释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是理解法的实际运作和适用的关键。
第三章法的演进本章介绍了法的演进问题,包括法的历史演变、法的现代演进、法的未来发展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是理解法的演进和发展的关键。
第四章法与社会本章介绍了法与社会问题,包括法与社会关系、法的社会功能、法的社会影响等方面。
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是理解法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关键。
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本章介绍了宪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宪法的定义、宪法的性质、宪法的地位等方面。
这些内容是理解宪法的基本理论和概念的关键。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本章介绍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包括国家机构的组成、国家权力的分立、国家的决策程序等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bfc0206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4d.png)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全面准确领会,确保该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
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裁判文书与法律效力规定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裁判文书与法律效力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19a9429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232fa4e.png)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裁判文书与法律效力规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裁判文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裁判文书是行政诉讼主体对于案件的审理、裁决结果的书面表达。
它通过记录法院的裁判理由和结果,对于行政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指导意义。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程序中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以及相关规定。
一、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裁判文书法律效力行政诉讼中的裁判文书具有司法行为的性质,其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行政诉讼案件的合法性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裁判文书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 约束行政机关执行行政诉讼的裁判文书对于案件中涉及的行政机关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即使行政机关不同意或不满意判决结果,也必须依法予以执行。
这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所决定的,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具有司法监督职能。
2. 暂时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中的裁判文书具有暂时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效力。
即当诉讼请求被法院受理后,若判决裁定中涉及的行政行为存在重大错误或可能给申请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时,法院可以暂时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3. 生效变成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裁判文书在成为法律终局判决后生效,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并予以合法、有效的执行。
二、裁判文书的规定裁判文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文书的形式要求裁判文书应该以书面形式表达,明确载明法院名称、案件性质、审理法庭、案号、当事人信息等。
同时,文书的内容应当简明扼要,结构清晰,语言通俗易懂,关键要素不得省略。
2. 裁判文书的公告法院裁判文书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告,确保社会各方面了解判决结果。
公告方式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报刊、公告栏等途径进行,但不得以商业化角度进行营利。
3. 裁判文书的送达法院裁判文书应当及时送达行政机关和当事人,保障其知悉判决结果并有履行义务的机会。
送达方式包括邮寄、上门送达或通过法院指定第三方进行送达等,确保送达方式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1294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1294](https://img.taocdn.com/s3/m/e26935696c85ec3a87c2c5b8.png)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二)及答案解析1294单项选择题第1题:司机丙某冬季清晨出车,因天气寒冷,汽油上冻,汽车无法启动,便点燃木材烧烤油箱,不料油箱起火爆炸,当场炸死3人。
丙某的行为构成:( )A.失火罪B.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C.过失爆炸罪D.破坏交通工具罪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BC项在本案中是竞合关系。
知识模块:刑法第2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者的关系是:( )A.它们二者之间是有矛盾的B.它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C.在刑法理论上,犯罪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有很多不同,将未成年人的年龄作为量刑情节,正好体现了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D.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是“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例外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对于这一原则我们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公安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司法;二是对所有诉讼参与人都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三是要深刻地理解这一原则,对于某些经济困难的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特殊的司法救济以及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程序等规定,其本身就是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表现,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平等原则是实质上的平等。
知识模块:刑事诉讼法第3题:关于古代法,下列哪一选项的表述不正确?( )A.古代法是人类早期的法,深深受到宗教信仰与神灵观念的影响B.古代法的主体并非个人,而是集体或社群本身,法律是集体、社区共同生活的产物,所以法律是以集体性的权利、义务与制裁为其实质内涵C.古代法强调权利本位D.古代法在思想方面的压制性和处罚上的残酷性较为突出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古代法的理解。
一般认为,古代法强调义务本位而非权利本位。
《行政诉讼》课件
![《行政诉讼》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e631d8ac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ec.png)
行政诉讼的意义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行政诉讼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受到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时,可以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促使其依法行使 职权,防止滥用权力。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行政诉讼制度,可以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确保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新法优于旧法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新法和旧法之间存在冲突,那么应该优先适 用新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存在冲突,那么应该优 先适用上位法。
法律适用的冲突与解决
法律适用冲突的表现形式
在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冲突主要表现为不同法律之间的矛 盾、同一法律内部不同条款之间的矛盾以及法律规定与实际 情况之间的矛盾。
。
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真实性审查
01
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进行真实性审查,判断其是否真
实可靠。
关联性审查
02
法院应当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与案件事实有
关联。
合法性审查
03
法院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CHAPTER
06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法律适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诉讼》ppt课件
CONTENTS
目录
• 行政诉讼概述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 行政诉讼的程序 •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CHAPTER
讼
法官裁判案件法律依据(3篇)
![法官裁判案件法律依据(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5fb232a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c2.png)
第1篇一、引言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成员,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在裁判案件中,法官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重点阐述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旨在为法官提供参考,确保裁判工作的规范进行。
二、法律依据概述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官在裁判案件中,必须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等。
2. 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法官在裁判案件中,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3. 法规和司法解释法规和司法解释是法律的具体化,是法官在裁判案件中应当遵循的重要依据。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三、具体法律依据1. 宪法(1)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法律(1)刑法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犯罪和刑罚。
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依据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2)民法民法是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等内容。
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依据民法的规定,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3. 法规和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法官在裁判案件中,应当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
(2)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法官在裁判案件中,应当依据法规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四、法官裁判案件的程序依据1.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调整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内容。
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与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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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 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判的……也可以查 清事实后改判”,即对第一审法院的事实审和法 律审均予以否定,这种改判的条件是:其一,原 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准确的查清案件事 实,掌握充分确凿的证据,是正确适用法律、法 规的基础。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很难保证 能够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其二,一审审理违 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
(四)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
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参照规章。
(五)一般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意义
一般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没有适用力,不能 作为审理的依据,也不能参照一般规范性文件来 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但是,一般规范性 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也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具体表 现在:
2.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如果是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则按照一审判 决的形式,作出新的判决。如果是按照二审程序 审结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 理。
3.如果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发现原二审判决事 实清楚,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改判。 如果原一审裁判正确,二审裁判错误,可以撤销 二审裁判、维持一审裁判。
3.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 决定。
4.决定再审、提审或者指定再审的。
决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书面决定 应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加盖公章,口头决定应当记 入笔录。
三、裁定、决定的法律效力
(一)裁定的法律效力
裁定的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况:
1.凡审判人员为组织诉讼所作的裁定,一经宣布 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法律规范冲突的表现 就行政法律规范形式而言,冲突主要包括: ①法律与宪法的冲突。 ②行政法规与法律的冲突。 ③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的冲突。 ④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法律的冲突。 ⑤规章与行政法规的冲突。 ⑥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 ⑦法律解释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冲突。 ⑧每种规范形式自身间的冲突,包括法律之间的
司法卷二: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知识学习三
![司法卷二: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知识学习三](https://img.taocdn.com/s3/m/733931d2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bfeb657.png)
司法卷二: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知识学习三1、问答题某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
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江南博哥)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此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判决:(1)撤销县政府的《决定》;(2)被告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①县政府发布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对于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不予适用,但无权直接判决撤销。
②虽然乡政府的集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根据,但本案中原告只是针对被告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并未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诉讼"不告不理"的一般规则,法院直接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集资款是不恰当的。
2、多选下列哪些行政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A.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行政判决书B.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行政裁定书C.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行政赔偿调解书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正确答案:A, B, C参考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ABC项,是生效的文书,可以作为执行的依据。
D项,按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判决书,如果审判监督程序是按一审审理的,则是可以上诉的,只有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的,才生效,也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
3、单选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A.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但是行政机关执行不力的B.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C.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D.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行政审判工作思路
![行政审判工作思路](https://img.taocdn.com/s3/m/f537f565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856d575.png)
行政审判可以解决行政争议,化解 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 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良好的法治环 境。
02
行政审判工作基本原则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01
02
03
独立行使审判权
行政审判工作应当独立行 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 和影响。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行政审判工作应当严格遵 守法律程序,确保审判活 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的合法权益。
03
提高法律适用准确性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审判能力,确保
审判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06
行政审判工作经验总结与展望
工作经验总结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 干涉,确保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 性。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行政审判的 合法性和规范性,提高审判效率和公 信力。
实体审查
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包括处罚 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
法律适用
审查行政处罚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是否正确。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审查程序
审查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包括强制措施的种类、实施 方式、实施期限等。
实体审查
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包括强制措施的事实、证 据、适用法律等。
法律适用不准确
行政审判中法律适用不准确的问题较为突出,如对法律法 规的理解和解释不够准确,导致审判结果偏离事实真相。
对策建议
01
加强行政审判独立性
建立健全行政审判独立机制,减少外部因素的干扰,确保审判结果的公
正性和权威性。
02
规范行政审判程序
完善行政审判程序规范,提高审判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
行政诉讼裁判的若干问题课件
![行政诉讼裁判的若干问题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1d60d1ce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9c.png)
七、上诉审
《行政诉讼法》第59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 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司法解释第67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 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 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 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 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2009-07-05
行政诉讼裁判的若干问题课件
6
六、民事与行政纠纷交叉问题
行政诉讼涉及民事纠纷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61条 被告对
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 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 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房屋拆迁补偿争议行政裁决:拆迁人、被拆 迁人、政府、法院之间的关系
2009-07-05
行政诉讼裁判的若干问题课件
3
三、不适用调解
《行政诉讼法》第50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不适用调解。第67条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理论基础: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和拘束 力;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处分自己的行政权,否则可 能损害公共利益;行政诉讼的目的为行政行为适法 性的控制。
本节大纲
一、行政审判庭的专属审判权 二、审判类型为合议制 三、不适用调解 四、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理 五、合并审理 六、民事与行政纠纷交叉问题 七、上诉审
2009-07-05
行政诉讼裁判的若干问题课件
1
一、行政审判庭具专属审判权
我国一元多轨的司法体制 《行政诉讼法》第3条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 审理行政案件。 1999年司法解释第6条 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 政行为的案件。专门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军事 法院、铁路法院、森林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 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 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刑事和民事审判庭不得审理行政案件。知识产权 案件的处理?
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行政裁判义务的执行措施
![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行政裁判义务的执行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a6a58c0b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a6.png)
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行政裁判义务的执行措施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行政裁判义务的执行措施行政裁判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一种方式,其裁判成果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
行政裁判结果一旦产生,行政机关必须执行裁判的决定和要求。
然而,在实际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可能会拒绝履行裁判的义务,这给行政管理工作和社会秩序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不稳定因素。
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行政裁判义务的情形一般表现为:1、行政机关隐瞒案件真相,不履行裁判;2、行政机关扭曲事实,曲解法律,以拒绝执行裁判;3、行政机关粗暴不合理地阻碍执行裁判。
这些情况的发生,都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将职权滥用,导致行政案件的处理出现了偏差或失误,最终拒不履行裁判义务。
面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行政裁判义务的情况,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以保障行政裁判的实现和维护社会法制的尊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首先,应该加强行政机关的责任制。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裁判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做出相应的决策和处理,不得故意或过失地影响裁判的执行。
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裁判义务的现象,应该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惩罚和处罚。
其次,需要强化行政裁判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行政机关的裁判决定和要求都应当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裁判义务,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强制执行,确保行政裁判能够有效实现。
同时,应当对行政裁判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每个裁判决定都能得到及时、完整的执行。
最后,需要加强公众监督和参与。
行政机关的工作应该在公众的监督和参与下进行,加强了解社会民意和意见,开展公开听证和民主评议,提高行政裁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效力。
同时,公众也通过网络、信函、媒体等方式,向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控告等,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裁判义务的情况进行曝光和揭露,维护公正和公正的行政管理和法制建设。
总之,执行行政裁判是行政机关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尊严的重要任务,行政机关如果存在拒不履行的现象,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惩罚和监管,保障行政裁判的顺利执行,并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推动行政管理工作科学、规范、有效地进行。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复习要点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复习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c7e85a864afe04a1b171de0a.png)
公共行政法律知识学习要点行政许可法一、行政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原则4、救济原则5、信赖保护原则6、监督原则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一)行政许可设定事项行政许可的法定分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二)行政许可设定主体及其权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三、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1、申请与受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程序(2)行政机关在申请人申请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3)申请的处理2、审查与决定程序(1)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方式(2)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3)决定程序3、期限(1)一般期限(2)多个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的期限(3)需下级机关审查后报批的期限(4)颁发、送达许可证的期限(5)期限的扣除(6)法律、法规关于期限的特殊规定4、听证程序(1)听证的范围(2)听证程序规则(3)听证会笔录的效力5、变更与延续程序默示许可制度6、特别程序(1)特别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关系(2)国务院实施许可的程序(3)特许程序(4)认可程序(5)核准程序(6)登记程序7、行政许可收费(三)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1、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2、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方式(1)书面审查方式(2)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3)定期检查(4)自查(5)对获得特许权的被许可人的监督(6)异地协助告知(7)举报3、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1)撤销适用的情形(2)撤销权的启动机制(3)行使撤销权的赔偿和补偿(4)注销适用的情形行政处罚法一、行政处罚概述(一)行政处罚的内涵1、主体: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2、对象: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3、前提: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4、性质: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2、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区别(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3、公正、公开原则4、处罚救济原则5、处罚不相代替原则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一)声誉罚(精神罚、申诫罚)警告(二)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行为罚(资格罚、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四)人身罚(自由罚)行政拘留三、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及其权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执法规章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具有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经特别决定而获得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相对集中处罚权)3、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4、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二)行政处罚的管辖1、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指定管辖2、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权限划分(三)行政处罚的适用1、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1)处罚与责令改正相结合原则(2)一事不得再罚原则(3)罚刑合并原则2、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责任能力3、行政处罚的情节(1)不予处罚的情形(2)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4、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五、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一)一般原则1、必须查明违法事实2、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二)简易程序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2、执法人员的权力和义务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告知当事人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举行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四)听证程序1、举行听证会的条件2、听证会的进行程序3、处罚决定的作出六、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一)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1、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原则2、罚缴分离原则(二)当场可以收缴罚款的情形(三)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主体可以采取的措施行政复议法一、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原则二、行政复议的范围(一)可申请复议的事项(二)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三)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三、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复议代理人四、行政复议管辖选择管辖、政府管辖、垂直管辖、自身管辖五、行政复议程序(一)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申请期限和方式(二)行政复议审查举证责任(三)行政复议期限(四)行政复议决定1、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确认违法决定、赔偿决定2、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行政诉讼法一、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二)合法性审查原则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案件(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三、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四、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理人五、行政诉讼程序起诉与受理:起诉的一般条件、时间条件和程序条件六、行政诉讼证据(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期限七、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一)行政诉讼的判决的种类和适用条件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二)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国家赔偿法一、行政赔偿的概念与行政补偿的区别二、行政赔偿范围(一)侵犯人身权的范围(二)侵犯财产权的范围(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一)行政赔偿请求人(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四、行政赔偿程序(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三)行政追偿五、国家赔偿方式、费用(一)国家赔偿的方式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作价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二)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政府信息的涵义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三、便于公众知晓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制政府的目标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严格行政执法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二、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五、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一、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和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行政执法案卷平查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和报告制度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国家人事部印发)一、政治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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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十七章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一、行政诉讼判决(一)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与种类行政诉讼與j决,简称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处理解决争议的基本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结果的表现形式。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诉讼判决作出不同的划分。
按照审级标准可将判决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按照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可将判决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等等。
(二)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是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所作出的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初次作出的判定,当事人对其不服,有权向上一级民法院提出上诉。
根据行政诉讼判决的性质,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等。
其中,前四种判决形式为行政诉讼法所明确规定,后两种判决形式为《行诉法解释》所增加。
1.维持判决。
指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从而作出否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指控,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原告请求的否定和对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肯定,是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表现。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证据确凿。
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确实可靠,并足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存在。
(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应条款正确合理。
(3)符合法定程序。
即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
2.撤销判决。
指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部分或全部的否定,是对原告权益的保护,因而撤销判决在行政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1)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具体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但具体行政行为不可分;(2)部分撤销,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部分合法,且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人民法院只作出撤销违法部分的判决;(3)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适用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后尚需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事项作出处理的情 *形。
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判决:主要证据不足。
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情况。
主要证据不足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没有查清案件基本情况或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基础,人民法院有权予以撤销。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法规或者法律、法规的条款。
违反法定程序。
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出该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它是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判决一个独立存在的理由,不依附于其他任何条件,只要具体行政行为违反程序,不管实体决定芷确与否,都构成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
超越职权。
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其的权力界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表现有:行政机关行使了宪法、法律没有授予任何国家机关的权限,或者行使了法律授予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超越了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超过法定时间行使权力;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规定。
(5)滥用职权。
指行政机关具备实施行政行为例权力,并且其行为形式上也合法,然而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违反法律、法规赋予其该项权力的目的。
这实际属于权力的不正当行使。
在实践中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有:第一,不正当的考虑。
行政机关或公务员为了小集团利益或者个人利益,故意考虑法外因素或者故意不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二,故意迟延和不作为。
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或者申请时,明知自己负有作为义务,但却以各@理由故意推脱,拖延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
不一致的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对某些规范不经法定程序故意随意解释,导致这些解释往往相互矛盾和冲突;反复无常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明确的标准,经常改变自己的主张和决定。
对于撤销判决方式的使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具备上述五种形式之一即构成人民法院的撤销理由,每个理由各自独立。
第二,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第三,如果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①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②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③向被告及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④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3.履行判决。
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负有法律职责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判决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被告负有履行某项义务的法定职责。
这是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判决的前提。
(2)被告没有履行该法定职责。
没有履行包括不履行和拖延單行两种。
不履行是指行政机关明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是指行政机关不及时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或者是否履行态度不明确。
(3)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以确定期限的除外。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被告有法定职责而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该法定职责的案件,人民法院并非必须作出履行判决,判决被告履行该法定职责。
在判决被告履行该法定职责已为时太晚,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确认判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所造成的损失可请求行政机关赔偿。
°4.变更判决。
指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改变行政处罚行为的判决。
变更判决裏人民法皖行使司法变更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具体体现。
变更判决与撤销判决最大的区别是变更判决直接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的中心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以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变更权作出变更判决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变更判决只能针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行使司法变更权。
这是人民法院适用变更判决的外在范围限制。
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
这是人民法院适用变更判决的内在范围限制。
人民法院并非能对所有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都有权变更, 人民法院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适用变更判决。
所谓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是指行政处罚虽然在形式上不违法,但处罚结果明显不公正,损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显失公正的典型表现形式就是畸轻畸重,即行政机关实际作出的行政处罚与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的行政处罚相差过于悬殊。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同样情况不同对待或者不同情况同等对待,也可构成显失公正。
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变更判决, 原则上只能减轻不能加重。
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消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起诉时面临可能被加重处罚的种种顾虑而作出的规定。
不过,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只是原则,在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对起诉的被处罚人的处罚过轻,可以作出加重对其处罚的变更判决。
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指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但又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其他类型判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判决形式,与撤销判决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它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原告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
在原告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中J卩果的确存在被告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作出履行判决,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但在被告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即原告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时,人民法院不能作出履行判决,同时对这种情况通常也不宜作出维持判决,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的。
一般而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维持判决,但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合理性问题,人民法院则不宜直接作出维持判决, 因为人民法院通常无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裁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合理性问题时,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则有纵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合理性问题之嫌,相反,人民法院使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既可以避免使用维持判决的不足,也可以达到行政诉讼的目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同样,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随着法律或政策的变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也不宜作出维持判决,因为一旦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会给行政机关将来变更或废止该具体行政行为带来困难。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既可以达到肯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又可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留有余地。
(4)其他情形。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不能或不适宜作出其他类型的判决,而原告的诉讼请求又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6.确认判决。
指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一种判决形式。
确认判决按照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结果,可分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判决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通常应作出履行判决,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但在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已为时过晚,达不到对原告救济目的时,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判决。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判决,但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时,人民法院就只能作出确认违法判决。
例如,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制作、不送达决定书,而该具体行政行为又属违法行为,即可适用此判决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