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概述
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2条)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不同。
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
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考】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重点知识点
第玖拾陆期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重点知识点2020版通关笔记,伴你过法考!
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根据判决内容分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六种。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的八种方式: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变更判决和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判决。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胜诉、原告败诉)
(1)被诉行政行为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针对作为)
(2)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针对不作为)
2.撤销判决:
(1)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或部分的否定
①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或者部分违法但行政行为不可分割的情形。
②部分撤销;适用于行政行为部分违法、部分合法,且行政行为可分割的情形。
③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适用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尚需被告对行政行为所涉及事项作出处理的情形。(撤销判决是主判决,责令重作是附属判决)
(2)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择一即可
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3)撤销判决的适用
如果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A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B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C 向被告及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D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讲 行政诉讼执行
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和 有权的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使生效法律文书 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的活动。 它具有以下特征: 1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或有权的行政机关。 2执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必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3执行根据是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 4执行目的是使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
二、行政诉讼案件执行的条件
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只 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有在出现需要执行的情形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才能启动执行程序。执行的条件有: 时,才能启动执行程序。执行的条件有: 须有执行根据。 1须有执行根据。 须有可供执行的内容。 2须有可供执行的内容。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 3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 4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执行申请。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执行申请。
五、行政诉讼案件执行的程序
行政诉讼案件执行的程序,是一个由诸多阶段组成的 并连续发展的过程,具体包括执行提起、审查、准备、 实施、阻却、完毕和补救等。 (一)执行提起 (二)执行审查 (三)执行准备 (四)执行实施 (五)执行阻却 (六)执行完毕 (七)执行补救
第二节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概念与特征 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三、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管辖与期限 四、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条件 五、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前的财产保全 六、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程序
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
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
1. 引言
本章节介绍了文档的目的和范围,以及对于行政诉讼与行政执
法这一主题进行详细探讨的背景。
2. 行政机关概述
2.1 行政机关定义及职责分析
在此部分中,将解释什么是行政机关,并说明其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所担负起来的重要角色。
2.2 行使权力原则与程序规定
这里将阐明在执行任务时,各级别或不同类型(如地方性、国家性)的具体权限划分和相关流程安排。
3. 法律依据
此处适用于该领域内最为常见并被广泛引用到案件处理过程
中之立法文件名称,并简单描述每个文件内容大致涵盖范畴。
4.违反情况认定标准
描述当事人是否存在触犯某项条款而导致可能受到惩罚或者
其他相应后果发生时需要遵守哪些特殊条件作出评估裁断, 并给予实
例参考.
5.调查取证
阐述有必要采取哪些措施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方法、相关程序等。
6.行政处罚
详细介绍在违反情况认定后可能采用的一系列惩戒手段, 包
含了各种类型及其适用范围.
7. 行政诉讼流程
描述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裁判或者其他类似处理方
式提起异议时所需遵循之步骤,并陈述每个环节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8. 法院审理与结果
解释法庭是如何接受案件并进行相应审核过程,最后达成一个
结论(即是否支持原告)。
9. 相关附件
在此部分添加本文档涉及到的所有文件、报表或其他资料。
10. 法律名词及注释:
- 行政机关:指国家权力组织系统内负责执行公共管理职能和任务,并依照法定权限制约自己活动范围来履行这些职能和任务.
11.总结与结束语:
简要概括全文内容并强调重点信息
行政裁判文书
内容摘要
行政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对公正与公平的深情呼唤,是对国家法律的坚定维护,是对每一个普 通人的温暖承诺。每一份行政裁判文书,都是一个故事,一个关于权利、正义和公平的故事。它 们如同一道道明亮的灯塔,照亮了司法前进的道路,指引着我们在这个复杂的世界中找到公正和 公平。
01 内涵
03 作用
目录
分类
(六)确认的判决,是指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 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或者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 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 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 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 的判决。 (七)行政附带民事判决,是指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含形式为民事调解,实 质为强制性的体现行政主体意志的行政调解)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 民事争议,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内涵
(三)行政裁判文书的效力和产生的后果。 行政裁判文书依法生效后,即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个人和组织均 不得改变。其表现为: 1.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裁判文书,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裁判,在该裁判依法生效后, 该项争议即告结束,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这种效力称为既判力。《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 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 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对人民法院的拘束力。
行政裁判文书说理
裁判文书说理应当条理清晰、 层次分明,方便当事人和社会
公众理解和接受。
说理风格与技巧
风格பைடு நூலகம்
裁判文书说理应当注重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严谨、文风庄重。
技巧
运用法律术语进行专业阐述;采用案例、数据等实证材料增强说服力;合理运 用归纳、演绎等推理方法;注意调整句式和段落结构,增强文章可读性。
02
说服力提升途径探讨
增强文书结构合理性
逻辑清晰
确保文书的叙述逻辑清晰,按照时间顺序、重 要性等原则进行组织。
论证充分
对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详细论证,使结 论具有说服力。
重点突出
在文书中突出重要信息和核心观点,避免过多涉及无关紧要的内容。
运用修辞手法增强表达效果
使用比喻和类比
通过生动的比喻和类比,将复杂问题简单化 ,便于理解。
04
裁判理由阐述与论证
裁判理由形成过程展示
事实认定过程
详细阐述案件事实认定过程,包 括证据收集、审查和判断等环节
。
法律适用分析
针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展示法 律适用的分析过程,包括法律条款 的选择和解释等。
裁量权行使说明
对裁判过程中裁量权的行使进行详 细说明,包括裁量权行使的依据、 范围和理由等。
说理充分且有力
针对当事人申辩理由,逐一进行反驳,体现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行政裁判文书
为了增强判决书的可读性,还应注意处理好判决书
的客观性和艺术性的矛盾。片面强调艺术性,忽视客 观性,就会使判决书失去客观基础,就无所谓司法公 正;反之,片面强调客观性,忽视艺术性,把判决书 写成形同庭审笔录的流水帐,就没有可读性,就无法 体现司法公正。为此,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和理由 要客观叙写,不能以其明显违法为由不予叙写;二是 要详略得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关键的证 据和理由应当详写,一般的证据和理由可以略写;三 是对当事人认可无争议的事实,如无侵犯社会公共利 益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可以直接认定,不必再叙写当 事人在该审理重点中举出的证据和理由;四是在承担 举证责任方当事人举证责任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对方 当事人的反驳证据可以略写;五是在一方理由众多但 其中少数几条理由已足以驳倒对方理由的情况下,可 以只写主要理由,但应予以注明。
4、论证说理不足
一些人担心“言多必失”,不愿意在论证说理 上多下功夫,只是搬用千篇一律的套话:“被告 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或者“被 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等,对于判决理由则缺乏 详细的论证分析
二、制作的方法
1、如实交代审判程序
也就是叙写清楚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需要 交待的审判程序应当包括审判活动中发生的除审 判组织评议、讨论案情外的各种情况。如:原告 何时向法院起诉,法院何时立案受理,合议庭成 员组成情况,变更、追加诉讼参加人情况,证据 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情况,管辖权异议审 查情况,中止诉讼、延长审限情况等
第八章-行政裁判的执行解析ppt课件
2023/10/17
23
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
➢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 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 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海关。 《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 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将其 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10/17
5
• 未经规划许可的建筑物的处理 2007年《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
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
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 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执行裁决与实施相分离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 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 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 顺利实施。
《行政诉讼》课件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原告无需承担举证 责任。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证据收集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 通过调查、勘验、鉴定等方式收
集证据。
保全措施
对于易灭失的证据,当事人可以 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确保证
据的完整性。
合法性要求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应当符合法律 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定义解释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不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权益 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的特点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 司法途径:与调解、仲裁等 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相比, 行政诉讼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和公正性。
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 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CHAPTER
05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举证责任分配
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提供证据和依 据,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对行政行为违法性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非诉执行的适用范围
非诉执行主要适用于涉及自然资源、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行政纠纷,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1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诉讼概述及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概述及受案范围
1.是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2.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只允许“民告官”。
3.是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行政诉讼的裁判以确认、撤销判决为主要形式。法院原则上只能对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
2.行政诉讼法典。
3.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的有关规定。
4.民事诉讼法。
5.单行法律、法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
6.国际条约。
7.法律解释。
|「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
1.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首要目的)
2.解决行政争议。(基本目的)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核心目的)
4.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特有目的)
1.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
2.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4.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5.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6.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7.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8.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9.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概括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主体标准:只允许民告官。
2.行为标准: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202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202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
与决定
行政诉讼判决,简称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
结论性处理决定。
「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
程序的,判决维持。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能够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撤销判决包括三种形式: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具体行政行为全
部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但具体行政行为不可分;部分撤销,
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且具体行政行为可撤销,人民法院只
作出撤销违法部分的判决;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后尚需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
的事项作出处理的情形。
1、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具备上述五种情况之一就构成人民法院撤销
的理由。每个理由独立;
2、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
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3、如果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
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能够分
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诉行
政机关采取相对应的补救措施;向被告及于相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实行处理。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
法院行政执行
第七章法院行政执行
内容提要
法院行政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职责或当事人的申请,对行政义务人采取强制措施,实现生效的行政裁判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的法律活动;法院行政执行应依据行政判决和裁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实施;对法院非诉行政执行的性质、法律依据的探讨有利于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实施;
本章重点
法院行政执行的概念与法律依据;法院行政执行的程序;法院行政执行的措施;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
第一节法院行政执行概述
一、行政执行的含义
“行政执行”这一概念在我国第一本行政法教科书行政法概要中就已出现;该书中解释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机关可以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制当事人履行其义务;这就是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又叫做行政执行;”①此后,学者一般认为行政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简称,②但我国行政法学界大多使用“行政强制执行”一词,而不用“行政执行”,其基本含义为: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拒不履行业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义务时,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活动行为;它包括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
①王珉灿主编:《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25页。
②胡建森主编:《行政强制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行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两部分内容;①
此处的行政强制执行泛指所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是与刑事、民事强制执行相并列而言的概念;行政执行的概念可表述为:行政执行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义务人采取强制措施,实现业以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裁判所确定的内容的法律活动或法律制度;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执行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和人民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或称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和行政裁判的强制执行;狭义的行政执行特指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行政义务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活动;我们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概念一般不包括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内容;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讼执行程序
二、执行的主体
(一)执行组织
执行组织,也叫执行机关,是指拥有行政诉讼 执行权并主持执行过程的主体,即人民法院和 有权行政机关。
(二)执行当事人
执行当事人,是指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或者 是执行人与被执行人。
(三)执行参与人
执行参与人,是指除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参与 执行过程的单位或个人。
(二)执行的范围
执行的范围就是执行对象的具体界限,即执行对 象的范围。
有以下几项限制: 1.只有属于被执行人本人所有的财产或物件才能
成为执行的对象,其他无论什么关系人的财产或 物件都不能纳入被执行的范围。 2.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依照法律规定,还应 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 生活必需品。
(四)案外异议人
案外异议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对执行标 的提出主张的主体。法律规定,案外异议人对执 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法院应当中止执 行。
三、执行对象与执行范围
(一)执行对象
所谓执行对象,是指由生效的执行根据所确定的, 并由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即执行 客体。
执行的对象大致分为三类: 1.物。 2.行为。 3.人身。
3.被执行人如果是以生产劳动为主要谋生手段的, 那么,该被执行人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当然也不 宜作为执行的范围,应予保留。
4.被执行人是法人或组织的,如果该法人或组织 未宣告破产或被撤销的,其必要的生产、工作设 备、厂房、用房等不应纳入执行范围。
行政法的实施程序
国家主席根据立法机关的决定,签署主席令公布法律。
法律公布
将签署后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公布,让公众知晓并遵守。
法律的修改与废止
法律修改
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等条件的变化,需要对法律进行修改以适应新的情况。 修改程序与制定程序相似,需要经过起草、审查、通过和公布等步骤。
法律废止
当某部法律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废止时,由立法机关决定 废止,并公布废止决定。废止后的法律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的监督与保障
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规定,无正当理由不 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 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 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 处分。
VS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行政法的实施程序
• 行政法实施概述 • 行政立法程序 • 行政执法程序 • 行政司法程序 • 行政复议程序 • 行政赔偿程序
01
行政法实施概述
行政法实施的意义
01
02
03
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法实施有助于确保行 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 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保护公民权益
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与裁判
返回
第三节 行政诉讼裁定与决定
一、裁定、决定的概念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者在判
决的执行过程当中,就程序问题的处理形式。 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就有关特殊问
(2)依法改判。即第二审人民法院用判决的形式直 接改正第一审法院错误的判决。依法改判有两种 情况,
①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有 错误”,这种改判的条件是:其一,原判决认定 事实清楚,即对第一审的事实审部分予以肯定, 这是这种改判的前提。其二,适用法律、法规错 误,即错误地理解了所适用法律、法规的含义, 是一种不合法的判决,这是所以要改判的理由。
3.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 决定。
4.决定再审、提审或者指定再审的。
决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书面决定 应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加盖公章,口头决定应当记 入笔录。
三、裁定、决定的法律效力
(一)裁定的法律效力
裁定的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况:
1.凡审判人员为组织诉讼所作的裁定,一经宣布 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审判决的种类和理由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诉讼中的判决形式 主要有六种,兹分述如下:
【BT学院】2020年法考 行政法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本章的难点在于区分行政诉讼各种裁判结果的适用条件(尤其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与 变更判决)需要大家代入具体案例进行理解——毕竟法考不会简单的考查有哪些判决, 而是在题目中构建具体的案例让你来作出判断。所以,本章内容的学习切忌死记硬背, 一定要结合案例掌握知识点的运用方法。
今日习题无难点
【注意】在行政诉讼中,若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以不同的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 由作出相同结果的行政行为,以及在因“违法法定程序”被撤销后,纠正程序错误作出的相同结果的 行政行为,不属于“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1.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2.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3.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 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 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告知原告就 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裁判★★★★★
判决类型 确认无效判
决
变更判决
适用条件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 且明显违法情形(例如: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注意】原告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 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2020年法考——行政法
第十六天
复习的1 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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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十七章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一、行政诉讼判决
(一)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与种类
行政诉讼與j决,简称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处理解决争议的基本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结果的表现形式。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诉讼判决作出不同的划分。按照审级标准可将判决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按照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可将判决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等等。
(二)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
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是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所作出的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初次作出的判定,当事人对其不服,有权向上一级民法院提出上诉。根据行政诉讼判决的性质,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等。其中,前四种判决形式为行政诉讼法所明确规定,后两种判决形式为《行诉法解释》所增加。
1.维持判决。指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从而作出否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指控,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原告请求的否定和对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肯定,是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表现。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证据确凿。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确实可靠,并足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存在。(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应条款正确合理。(3)符合法定程序。即被告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程
序。
2.撤销判决。指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部分或全部的否定,是对原告权益的保护,因而撤销判决在行政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1)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具体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但具体行政行为不可分;(2)部分撤销,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部分合法,且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人民法院只作出撤销违法部分的判决;
(3)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适用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后尚需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事项作出处理的情 *形。
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判决:
主要证据不足。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情况。主要证据不足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没有查清案件基本情况或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基础,人民法院有权予以撤销。'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法规或者法律、法规的条款。
违反法定程序。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出该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它是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判决一个独立存在的理由,不依附于其他任何条件,只要具体行政行为违反程序,不管实体决定芷确与否,都构成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
超越职权。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其的权力界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表现有:
行政机关行使了宪法、法律没有授予任何国家机关的权限,或者行使了法律授予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超越了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超过法定时间行使权力;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规定。
(5)滥用职权。指行政机关具备实施行政行为例权力,并且其行为形式上也合法,然而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违反法律、法规赋予其该项权力的目的。这实际属于权力的不正当行使。在实践中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有:第一,不正当的考虑。行政机关或公务员为了小集团利益或者个人利益,故意考虑法外因素或者故意不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第二,故意迟延和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或者申请时,明知自己负有作为义务,但却以各@理由故意推脱,拖延履行自己的职
责。第三/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不一致的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对某些规范不经法定程序故意随意解释,导致这些解释往往相互矛盾和冲突;反复无常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明确的标准,经常改变自己的主张和决定。
对于撤销判决方式的使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具备上述五种形式之一即构成人民法院的撤销理由,每个理由各自独立。第二,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第三,如果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①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②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③向被告及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④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3.履行判决。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负有法律职责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判决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被告负有履行某项义务的法定职责。这是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判决的前提。(2)被告没有履行该法定职责。没有履行包括不履行和拖延單行两种。不履行是指行政机关明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是指行政机关不及时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或者是否履行态度不明确。(3)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以确定期限的除外。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被告有法定职责而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该法定职责的案件,人民法院并非必须作出履行判决,判决被告履行该法定职责。在判决被告履行该法定职责已为时太晚,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确认判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所造成的损失可请求行政机关赔偿。°
4.变更判决。指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改变行政处罚行为的判决。变更判决裏人民法皖行使司法变更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具体体现。变更判决与撤销判决最大的区别是变更判决直接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的中心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以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变更权作出变更判决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变更判决只能针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行使司法变更权。这是人民法院适用变更判决的外在范围限制。
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这是人民法院适用变更判决的内在范围限制。人民法院并非能对所有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都有权变更, 人民法院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适用变更判决。所谓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是指行政处罚虽然在形式上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