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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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河府[2013]36号
【发布部门】河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07
【实施日期】2013.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府〔2013〕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7日
河源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地表植被燃烧的火源。
第三条野外火源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和全面控制相结合、依法管制与合理疏导相结合、部门监管和依靠群众相结合、综合治理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为我市的森林特别防火期。
第五条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野外火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新丰江林管局根据《印发河源市护林员和专业扑火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府〔2011〕135号)要求,足额配备护林员和专业扑火队员。
第七条野外火源管理职责分工。
(一)林业部门负责林区野外火源的监督和管理,做好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搞好值班调度和统计,建立火灾档案;制定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护林员的管理和培训;参与森林火灾扑救;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做好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
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督促森林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和处理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