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政府投资重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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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政府投资重点市政工程建设
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河府[2009]59号
【发布部门】河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22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政府投资重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河府〔2009〕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政府投资重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河源市政府投资重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投资重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建筑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的国有经济实体通过自筹资金或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非经营性市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单位负责贷款、投资、建设、还贷等任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账管理。
第四条经市政府批准投资重点市政工程建设的贷款本息,由市财政局依据市人大、市政府的批准文件,统筹落实还贷资金,编制年度偿贷预算,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项目法人单位的职责:
(一)受市政府授权对所承担的市政工程负责立项、贷款、投资、还贷等任务。
(二)依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以书面形式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对建设项目以业主身份代行管理。
(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财务收支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保障建设资金及时支付。除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的财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