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成考民法考点精解第三部分+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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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民法备考:债权部分的核心重点

2014政法干警民法备考:债权部分的核心重点

2014政法干警民法备考:债权部分的核心重点债权和物权法并列为政法干警民法的两个重要的分支部门。

在债法中,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较多,政法干警的考生应当能够准确把握,同时债法的内容难度较大,合同法无疑是政法干警民法考试复习的重中之重。

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收集整理了政法干警民法考试中债权部分的核心重点,帮助大家更有效的进行备考,祝考生们在今年的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政法干警民法学债权部分的核心重点内容:1.债的概念和债的种类。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主体、内容、客体是债的三要素,这是考生应当理解的内容。

对于债的不同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考生应当重点把握。

2.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考生应当掌握:债的关系可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而发生;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以及对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合同法部分。

这一部分的内容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应当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订立的概念、要约的概念、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和要约失效的原因;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方式和时间、承诺的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和合同法关于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原因的规定;合同效力的表现、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内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担保的概念与种类、保证的概念与设定、保证的两种方式和保证的效力、定金的性质、定金的种类与效力、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各种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讲义债权第三章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讲义债权第三章

第三章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 ⼀。

债的担保的概念、特征和作⽤ (1)债的担保的概念 债的担保,是指为促使债务⼈履⾏债务,保障债权⼈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2)担保的法律特征 ①从属性。

债的担保,在主债权⼈与担保⼈之间形成了担保债权。

担保债权为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

从债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随主债的产⽣⽽产⽣,随主债的消灭⽽消灭,⼀般也随主债的变更⽽变更。

当主债权得以实现时,担保债权⾃然消灭。

②补充性。

担保合同⼀旦⽣效,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从⽽使增强了债权⼈实现债权的可能性。

这种可能性,在主债务⼈不依法履⾏义务时就表现出来。

③保障债权实现性。

这是设定担保债权的意义所在。

即使主债务⼈不能履⾏债务,被担保的债权⼀般也能实现。

④平等⾃愿性。

债的担保的设⽴,是当事⼈平等协商的结果。

(3)债的担保的作⽤ 确保债权的实现。

⼆。

债的担保⽅式及其法律要求 1.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保证,是指保证⼈与债权⼈约定,当债权⼈不能履⾏债务时,保证⼈按照约定履⾏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为。

保证的法律特征是: ①附从性:保证债务以主合同的存在或将来可以存在为前提,其范围和强度不能超过主合同中的债务,不能与主合同中的债务分离⽽转移,随主合同的消灭⽽消灭; ②独⽴性: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但是保证⼈与债权⼈签订的独⽴合同,其内容和条款可以由当事⼈约定; ③补充性或连带性:保证合同是约定由保证⼈以⾃⼰的信誉或特别财产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不履⾏债务时,保证⼈承担补充或连带责任。

(2)保证的设⽴ 保证因保证合同⽽设⽴。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与债权⼈订⽴的在主债务⼈不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协议。

保证责任分为⼀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有效的条件: (⼀)主体合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的法⼈、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

《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第⼋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转贷的除外。

成考专升本《民法》第三章讲义

成考专升本《民法》第三章讲义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第三章讲义第三章自然人与个人合伙一、自然人的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公民指具有一国国藉的人。

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传统民法及民法学说普遍使用“自然人”概念,用以表明国民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采用了“公民(自然人)”概念。

《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认为,在《民法通则》中,公民与自然人概念意义相同。

在民事活动中,公民是一类重要的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二)自然人的住所1.住所的概念住所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的中心生活场所。

自然人的住所依法只能有一个,即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如果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

渔民或海员住在船舶上的,以船舶的船籍地为住所。

2.住所的法律意义住所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因此,住所具有重要法律意义。

(1)住所是决定自然人失踪的空间标准。

认定自然人是否失踪,应以其是否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为标准。

(2)住所是决定婚姻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

当事人要缔结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通常情况下,户籍所在地就是住所地。

(3)住所是决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

(4)住所是决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标准、诉讼文书送达的空间标准以及债务清偿地的标准。

(5)住所是决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空间标准。

如在涉外继承案件中,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等。

(6)在其他法律中,住所也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

如在选举、纳税、嫌疑犯的取保候审等方面无一不是以其住所为中心而进行的。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债权考试范围整理

民法债权考试范围整理

民法债权考试范围整理专题一、债的概念、发生与体系1.掌握债的概念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均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原因,这些能够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各种法律事实被称之为债的发生原因。

债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发生。

1合同2、单方允诺3、侵权行为4、无因管理5、不当得利6、缔约过失7、其他原因2.理解我国《民法典》中债法的体系;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通则作用的原理3.运用债的相对性1、任何人不得擅自为他人创设债权债务关系;2、非债之关系的当事人而导享有债权承担债务;3、债务人只对债权人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不对债权人对外的任何人负债法上的责任;4、债之关系的当事人,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后果,债权人亦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2、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3、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4、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5、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六、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合同的分类1、法律对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其他的分类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2、有名合同有:(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保证合同;(6)租赁合同;(7)融资租赁合同;(8)保理合同;(9)承揽合同;(10)建设工程合同;(11)运输合同;(12)技术合同;(13)保管合同;(14)仓储合同;(15)委托合同;(16)物业服务合同;(17)行纪合同;(18)中介合同;(19)合伙合同。

专题二、合同的订立与效力1.掌握合同订立的方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民法学债权部分+重点归纳

民法学债权部分+重点归纳

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特征:1.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2.请求特定行为3.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4.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债的三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债的客体:又叫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亦称给付包括积极给付(作为)和消极给付(不作为)债权的特征:1.请求权2.相对权3.任意性4.平等性与相容性5.期限性债的种类:1.发生根据:意定——法定(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2.主体双方的人数:单一——多数人3.(多数人之债中)主体对债权或债务的享有与承受情况:按份——连带4.标的有无选择性:简单——选择选择之债特定化的方式:当事人选择和履行不能确定选择权归属的原则: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选择权归债务人5.标的物的性质:特定物——种类物种类物之债:1)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2)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负担的转移时间不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只能是交付时6.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主——从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允诺悬赏广告缔约过失遗赠债的变更:广义: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狭义:内容变更合同变更对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没有溯及力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债的主体变更:又称债的移转包括债权移转、债务移转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债权移转:又称债权转让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时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对新债权人享有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和抵消权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必须具有可移转性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未征得同意之前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简称为债的概括承受包括意定承受(签订合同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和法定承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须征得同意仅通知即可)债的消灭: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产生后合同义务债的消灭原因:1.履行2.解除仅限于合同3.抵消法定抵消(单方法律行为只须通知但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和合意抵消(只要满足合同的成立及生效要件即可不受法定抵消的限制)法定抵消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提出抵消的债权已届清偿期3)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4)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情形4.提存1)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2)标的物适宜提存(不适宜提存的可以拍卖或者变卖然后提存所得价款)3)须经法定程序进行提存的效力:提存之日起债的关系终止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若债务人无法通知则由提存机关通知债权人领取提存物受5年除斥期间限制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5.免除单方、无偿、非要式一经通知对方即生效不得撤销6.混同无须任何人的意思表示属于事件成立原因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混同不能消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内容7.其他当事人死亡、解除条件成就、终期届至等不当得利:事件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获益和受损具有因果关系 4.获益无合法根据应予返还的利益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1)善意: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以损失为准2)恶意:应返还所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赔偿差额无因管理:事实行为 1.管理他人事务(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不包括公益事业)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主观要件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无须意思表示只要不是纯粹为自己谋利) 3.无法律上的义务必要费用:包括直接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实际损失一般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管理人为本人利益而以管理人的名义负担的债务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合同:一种协议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法律后果 2.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合意 3.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的种类:1.法律上是否规定合同名称:有名——无名2.是否须具备一定形式:要式——不要式3.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单务——双务4.合同目的是否为自己利益:为自己利益订立——为第三人利益订立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1)第三人不是当事人2)第三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3)第三人对是否接受权利有选择权若接受则债务人应当向其履行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若拒绝接受则合同权利归债权人自己享有5.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从合同的订立:通常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要约的条件:1.特定人向相对人(可特定也可不特定)发出的意思表示 2.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3.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至少包括拟订立合同的必备条款) 4.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受要约人不负有答复的义务要约的生效时间:1.口头:受要约人了解 2.书面: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生效后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撤销要约要约邀请:一方向他方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目的不同 2.条件不同 3.效力不同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条件的视为要约)承诺的条件:1.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2.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内容应与要约一致(实质性变更属于新要约/反要约)4.原则上应以明示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规定也可以行为作出)沉默一般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通知到达或作出行为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撤回通知应当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同时到达拍卖:拍卖公告——要约邀请竞买人的应价(报价)行为——要约拍卖人的买定表示——承诺招标投标: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要求:1.提供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并合理提请对方注意和按照对方要求进行说明否则对方有权申请撤销2.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条款:1)有合同无效事由2)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3.对格式条款发生正义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的成立:成立不一定生效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实践性合同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成立的时间:原则上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地点:通常为承诺生效的地点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同的约定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缔约过失责任:属于法定之债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2.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内容是损害赔偿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还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5.履行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都是延期抗辩权、一时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1.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对方的对待给付可能履行先履行抗辩权: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 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不安抗辩权: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3.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并要求后履行一方提供担保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保全:又称合同之债的保全属于广义的合同担保突破债权的相对性而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形式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的成立条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成立则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无偿行为只须具备客观要件有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放弃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低于70%)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高于30%)收购他人财产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3.债务人的行为已经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主观要件:债务人在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成立则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消灭合同的担保: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合同担保的分类:一般担保(全部财产合同保全)和特别担保(债务人的某项特定财产或第三人的财产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合同担保的特征: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明确的目的性合同担保的种类:1.产生依据:约定——法定2.担保标的:人(第三人的信用保证)——物(特定财产和金钱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保证的特征:1.由第三人提供担保2.属于人的担保3.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目的性保证的设定条件:1.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成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转贷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也不得担任保证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可以提供保证2.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3.主合同合法有效: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承担部分民事责任4.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和连带责任保证采用何种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的计算:1.约定不明: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类容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2.未约定或者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1.一般保证: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2.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保证的效力:1.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一般保证保证人还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保证期间内的债权债务移转问题:1.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除外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内容作了变动若减轻债务人债务则无论保证人是否同意均应当承担责任若加重债务人债务则加重部分须经保证人同意才承担保证责任未同意则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4.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5.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定金:为了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至旅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定金的特征:1.约定担保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2.金钱担保具有多重效力3.实践性合同交付生效4.从属性定金的种类: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定金的效力:1.立约定金:担保主合同的订立2.成约定金: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3.解约定金:为当事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4.违约定金:1)担保债务履行2)证明合同成立3)预先给付违约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1.性质不同:担保方式——支付手段2.效力不同:担保、证明合同成立、预先给付——无担保作用3.功能不同:违约定金有制裁功能合同解除: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合同解除的特征:1.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至全部履行这段时间之内2.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法定或约定3.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单方或双方4.后果是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解除的种类: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单方解除一旦出现解除事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即可以单方行为解除合同解除事由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其他情形情事变更制度: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予以变更或解除法定解除不必经对方同意但须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方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应在约定的异议期间(未约定为3个人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机构裁决法定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受除斥期间限制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事责任分为两大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特征:1.属于民事责任2.具有相对性3.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发生4.财产性5.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2.客观上有违约行为:1)不履行:实际不履行和预期违约行为2)不适当履行3.不存在免责事由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1.法定的免责事由:1)一般的法定免责事由:通常仅指不可抗力2)特殊的法定免责事由:只适用于个别合同(如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伤亡)2.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得违反法律、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善良风俗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非金钱债务特殊情况下不再继续履行: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约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3.支付违约金:约定才适用4.赔偿损失: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5.其他:价格制裁、定金制裁、信贷制裁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1.当事人实施了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即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2.当事人实施了未约定的侵权行为即违约行为造成了侵权的后果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害方有权选择其中一种责任要求对方承担几类主要的合同:1.买卖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不要式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收买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3.赠与合同:单务、无偿、诺成性一般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合同原则上不得撤销损害赔偿责任:1)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4.借款合同:转移处分权货币的持有与所有是一致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双务有偿或无偿(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无偿)实践性不要式5.租赁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或不要式(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标的物为非消耗物一般由出租人进行维修6.融资租赁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买卖+租赁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享有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一般由承租人维修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一般由出卖人承担出租人不承担但是下列情况出租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1)由出租人选择决定租赁物2)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而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进行干预3)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不告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瑕疵7.承揽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不要式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权具有人身性质或明确约定的事物不能转移给第三人8.建设工程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原则上采取投标招标方式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就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9.运输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通常是格式合同旅客伤亡的除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承运人证明由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自带行李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货运合同中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1)不可抗力2)货。

成人高考《民法概要》复习重点之债权(3)

成人高考《民法概要》复习重点之债权(3)
(3 )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4 )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承诺的效力: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3.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用以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各项条件和条款。 合同内容根据其对于合同成立的效力可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主要条款,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法律规定的条款、 合同性质决定的条款、当事入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其中包括:标的、数量 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违约责任。
成人高考《民法概要》复习重点之债权(3)
承诺是指受领要约的相对人欲使合同成立而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 意思表示。
2.承诺
承诺是指受领要约的相对人欲使合同成立而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 思表示。
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
(2 )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普通条款,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包括两部分:一 是合同通常具备的条款,无须当事人协商而当然地成为合同条款,即通常条 款;二是不经当事人协商
不能成为合同内容的条款,即偶尔条款。
(三)合同的形式
(1 )口头形式。
(2 )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又分为普通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前 者指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告成 立的形式;后者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采用某种形式,不采用该种形式将会 导致合同不成立。
①公证形式。
②鉴证形式。 ②登记形式。 ④审 Nhomakorabea形式。
(3 )推定形式。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
2.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3.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力

2014年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民法真题及答案.

2014年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民法真题及答案.

2014年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民法真题及答案民法第I卷(选择题,共70分一、选择题:1~35小题,每小题2分。

共70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社会关系中,由民法调整的是( 。

A.婚姻家庭关系B.治安管理关系C.交通管理关系D.刑事诉讼关系【答案】A【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民法的调整对象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所有权属于( 。

A.支配权B.请求权C.形成权D.抗辩权【答案】A【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支配权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物权。

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所以说,所有权属于支配权。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 。

A.死亡B.失踪C.被诊断为植物人D.下落不明【答案】A【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动产的是( 。

A.自行车B.雨伞C.大米D.土地【答案】D【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不动产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其价值和用途的物。

如土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5.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与对方签订合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 。

A.胁迫B.显失公平C.欺诈D.乘人之危【答案】B【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显失公平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具体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6.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

A.有限连带责任B.无限连带责任C.有限按份责任D.无限按份责任【答案】B【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普通合伙的特征的知识点。

2014福建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之民法 ——债权

2014福建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之民法 ——债权

2014福建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之民法——债权福建政法干警考试信息: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之民法——债权债的概念与特征所谓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法律特征是:(1)债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3)债的客体不限于物,还包括行为等;(4)债权的实现须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作条件;(5)致使债产生的事实或行为,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债产生的根据债发生的根据,即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使自己受益、他人受损;(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4)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

债的分类债的分类主要有:(1)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5)主债与从债;(6)财务之债和劳务之债。

债的履行1.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债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完全实现。

2.债的履行原则主要有四个:(1)实际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4)适当履行原则。

债的消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消灭的原因或方式主要有:(1)清偿。

又称履行,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2)抵消。

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消灭。

(3)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的制度。

(4)免除。

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5)混同。

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此外,作为债的主体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也可能造成债的消灭。

民法第3节债权

民法第3节债权
第三节 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在现代法上,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一定行 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款规定: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 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 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双 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 有的权利,即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的权利。 债的法律特征 1、债的主体都是特定的 。 2、债的内容表现为请求权。 3、债的客体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和约定而取 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有损害的行为。不当得利一旦发生, 利益所有人(受害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 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则负有返还的义务。当事人之 间的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因不当得利而产 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四)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 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物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 行为。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管理人请求收益人支付管 理必要费用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五)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遗赠、抢救公物、抚养、拾遗、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 的发生根据。
二、债的发生根据
(一)合同 合同,也称契,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 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 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进而在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债。 (二)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 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也能在加害人 和受害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要求加 害人赔偿其财产损失或身心损害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 权利,加害人则负有赔偿这种损失的义务。传统民法 称之为“侵权之债”。

民法教学课件-债权

民法教学课件-债权
总结词
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管理行为必须是为了避免另一方的损失;二是管理行为不能违反另一方的明示或默示意愿;三是管理行为必须具有合理性,不能给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合理的费用。
详细描述
总结词
侵权之债是指因一方的行为造成另一方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抵消
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抵消的效力
抵消的效力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其债务。
一旦标的物被提存,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如果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未领取提存物,则视为放弃其权利。
详细描述
侵权之债的成立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存在违法行为;二是存在损害事实;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之债的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等方面的赔偿。
VS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一方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获得了利益,而另一方因此受到了损失,获利方应当返还其所获利益。
债权的发生
合同之债是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总结词
合同之债是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公平、合理,双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详细描述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当事人一方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另一方的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履行
包括现实履行和替代履行。现实履行是指债务人直接履行其义务,而替代履行则是指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

法律考试债权法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债权法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债权法考点解析债权法是法律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它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经济交往和债务关系。

了解债权法的相关知识,对于高中学生或者他们的父母来说,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本文将围绕债权法考点展开解析,重点突出解题技巧和使用指导性语气。

一、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法是指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债权法中,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债务人要求给付款项或履行其他义务的权利;债务是指债务人依法应当履行的给付款项或其他义务。

了解债权和债务的基本概念是理解债权法考点的基础。

例如,在考试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小明向小红借款1000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

请问,小明在这个债权关系中扮演的角色是什么?”通过了解债权和债务的概念,我们可以得出答案:小明在这个债权关系中是债权人。

二、债权的取得方式债权的取得方式有多种,其中包括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法律规定等。

在债权法考试中,对于不同的取得方式,我们需要了解其特点和适用条件。

例如,考试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小明在超市购买了一款电视机,但发现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

请问,小明可以通过什么方式主张自己的债权?”通过了解债权的取得方式,我们可以得出答案:小明可以通过合同主张自己的债权。

三、债权的保护债权的保护是债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常常面临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

债权法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其合法权益。

例如,在考试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小红向小明借款,但小明一直未能按时归还。

请问,小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债权?”通过了解债权的保护措施,我们可以得出答案:小红可以通过要求履行、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四、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转移在债权法中,债权和债务可以进行转让和转移。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务的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司考民法学讲义:债的发生

司考民法学讲义:债的发生

司考民法学讲义:债的发生司考民法学讲义:债的发生。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债的发生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学讲义:债的概念和要素2014年司考民法:侵权责任法2014年司考民法:产品责任2014年司考民法:高度危险责任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

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

二、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中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的表示。

单方允诺导致债的发生原因主要为设立财团法人的捐助行为等,注意捐助行为不同于赠与,赠与是合同因而是双方行为。

三、侵权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受害人对加害人所享有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为侵权行为之债。

法律敎育网四、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管理人得向被管理人请求支付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遭受的损失和所承担的债务,该请求权即为无因管理之债。

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侵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六、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订立的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保密、告知、通知等前契约义务而应当对对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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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法债权

3 民法债权
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人称为管理人
受事务管理或服务的一方称本人或受益人
事实行为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⑴管理事务: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
排除行为:
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道义或其他生活事务
单纯的不作为行为
依法律须由本人实施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⑵须为他人事务:依事务的性质和管理人的证明确定
⑶损失赔偿请求权,限于实际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第三章债的分类
1种类之债——特定之债
1种类之债
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物的种类指示的债,即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⑴标的物,以物的种类指示,具有可代替性
⑵种类之债所指示的种类为一定数量的物
⑶履行以标的物特定为条件
⑷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
⑸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负担的转移以交付时间为界
A概念:又称连合之债,指数人负担同一债务,或享有同一债权,而其标的为可分的债
B条件
须有同一标的
标的须可分
⑵效力
A对外效力
应当平均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
对于当事人一人所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人无效
B对内效力
债务人求偿权
债权人转移
2不可分之债
⑴概念
数人负担同一债务,或享有同一债权,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标的为可分的债
第一章债的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
1债的概念
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当事人的一定行为称为给付
1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014年成考民法考点精解第三部分+债权

2014年成考民法考点精解第三部分+债权

第三部分债权(一)常见考试知识点1.债的概述考点1:债的概念、特征考点2:债的分类考点3: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考点4: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考点5: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考点6: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考点7: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考点8: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考点9:保证的方式考点10:定金的效力考点11:债权让与的概念考点12:债的概括移转考点13:债的消灭原因2.合同考点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考点2:合同的分类考点3:要约的概念及构成条件考点4:要约的生效考点5:承诺的生效考点6: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考点7:合同的履行考点8:同时履行抗辩权考点9:买卖合同考点10:租赁合同(二)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1.债的概述考点1:债的概念、特征例1(2005年统考试题)债权是一种()。

A.请求权B.绝对权C.对世权D.支配权【答案】A【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概念、特征。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的特征有:(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债是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2)债的客体是给付。

债是以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给付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债的内容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

债作为一种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内容表现为当事人之间有权请求为特定行为,即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4)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债作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自动地产生。

债既可以因民事行为而产生,也可以因法律规定而产生。

由此可判断本题中选项A是正确的,进而排除其他选项。

例2(2008年统考试题)关于债的法律关系,正确的表述是()。

A.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B.债务人是特定的,债权人是不特定的C.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D.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不特定的【答案】C【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特征。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债权与债务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债权与债务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债权与债务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债权与债务在民法中,债权与债务是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涉及到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债权与债务进行详细探讨,包括定义、分类、产生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债权债务的基本要点。

一、债权与债务的定义债权指的是一方(债权人)拥有向另一方(债务人)要求履行特定行为或者要求不履行特定行为的权利。

而债务则是指另一方必须履行的特定行为或者不能进行的特定行为。

债权与债务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了经济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债权与债务的基本要素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内容和债务履行地等。

债权人可以是个人或者法人,债务人也可以是个人或者法人。

债权内容可以是支付金钱、提供服务或者转让财产等。

债务履行地可以是约定地点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

二、债权与债务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债权与债务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 根据债权内容的分类:债权可以分为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

金钱债权指的是要求债务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作为履行行为;非金钱债权指的是要求债务人提供某种特定的服务或转让特定财产等。

2. 根据债务的方式分类:债务可以分为简单债务和综合债务。

简单债务指的是债务人只需要进行一次性的履行行为;综合债务指的是债务人需要根据约定进行一系列的履行行为。

3. 根据债务人的数量分类:债务可以分为单数债务和共同债务。

单数债务指的是只有一个债务人需要履行,而共同债务则是多个债务人共同承担履行责任。

三、债权与债务的产生债权与债务的产生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

一般情况下,债权与债务的产生需要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合法的目的、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形式的合法性等。

如若没有合同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形成债权与债务的关系,比如侵权行为或者无因管理等。

在合同成立之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债务。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违约责任的承担,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债权的确定及其内容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债权的确定及其内容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债权的确定及其内容在法律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其中债权的确定及其内容是一个常见的题型。

了解债权的确定和内容对于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债权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涉及到的法律概念。

本文将从债权的定义、债权的确定和债权的内容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并举例说明考点和解题技巧。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债权。

债权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的权利,即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债权的确定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建立债权关系的过程,而债权的内容则是指债权人在债权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利。

债权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合同债权,另一种是法定债权。

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签订合同来确定债权关系,例如购买商品时签订的购销合同。

而法定债权则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关系,例如民法中规定的债权关系。

在考试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类似的题目,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属于合同债权还是法定债权。

解决这类题目的关键是要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并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债权的内容。

债权的内容包括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

债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等。

而债务人的义务则是履行其在债权关系中应尽的义务,例如按时支付货款、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

在解题时,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判断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并分析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举个例子来说明这个考点。

假设小明在网上购买了一件商品,并与卖家签订了购销合同。

根据合同,小明需要在收到商品后的7天内支付货款。

然而,卖家却迟迟不发货,导致小明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在这个例子中,小明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卖家履行其交付商品的义务,并要求卖家支付违约金。

而卖家作为债务人则有义务按时交付商品,并接受小明的支付。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债权的确定和内容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

对于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来说,了解债权的确定和内容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在交易中受到不公平待遇。

民高频考点汇萃——债权

民高频考点汇萃——债权

民高频考点汇萃——债权1、考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从甲的意思表示看,该债权关系属于借贷关系,但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根据民通第135条规定,该借贷关系的诉讼时效已过。

2、考点:无因管理根据民法原理,管理人开始管理事务时,并不违反本人的管理要求和社会常识时,只是在具体的管理方法,措施方面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害时,若管理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若管理人有一般过失的,则应免除或者减轻管理人的责任。

民通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3、考点:不当得利的利益返还范围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实际上受益人返还利益的范围,还受其善意或恶意的影响,具体说来:(1)受益人为善意,即取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

4、考点:返还原物的情形民通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人。

据此,根据善意制度,在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此时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但赃物、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制度。

2014二级建造师精讲班第04讲 民法(三)

2014二级建造师精讲班第04讲  民法(三)

2Z201044债权.知识产权债权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

【例1】引起债权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是()。

(09真)A.合同B.扶养C.不当得利D.无因管理【参考答案】A【例2】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而发生的债称为()之债。

(10真)A.合同B.侵权C.不当得利D.无因管理【参考答案】D【例3】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的义务。

A.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B.一切费用及直接损失C.合理费用及间接损失D.一切费用及间接损失【参考答案】A【例4】甲施工企业到乙供应商的材料仓库提货时,仓库保管员由于工作疏忽多发了2吨水泥给施工企业,乙供应商发现后要求甲施工企业返还。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施工企业没有过错,无须返还D.产生侵权之债,甲施工企业应当返还C.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甲施工企业应当返还D.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甲施工企业应当返还【参考答案】C3.债的消灭★★★(1)履行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当事人间设立债的目的已达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

(2)抵销法定抵销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3)提存:逾期不提存,归国有(4)混同:如企业合并。

(5)免除(6)当事人死亡注意: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

【例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采取的消灭债务的方式是()。

(12真)A.抵销B.提存C.混同D.免除【参考答案】B【例2】订立合同的两个公司合并,使其之间既存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该种事实是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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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债权(一)常见考试知识点1.债的概述考点1:债的概念、特征考点2:债的分类考点3: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考点4: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考点5: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考点6: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考点7: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考点8: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考点9:保证的方式考点10:定金的效力考点11:债权让与的概念考点12:债的概括移转考点13:债的消灭原因2.合同考点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考点2:合同的分类考点3:要约的概念及构成条件考点4:要约的生效考点5:承诺的生效考点6: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考点7:合同的履行考点8:同时履行抗辩权考点9:买卖合同考点10:租赁合同(二)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1.债的概述考点1:债的概念、特征例1(2005年统考试题)债权是一种()。

A.请求权B.绝对权C.对世权D.支配权【答案】A【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概念、特征。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的特征有:(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债是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2)债的客体是给付。

债是以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给付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债的内容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

债作为一种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内容表现为当事人之间有权请求为特定行为,即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4)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债作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自动地产生。

债既可以因民事行为而产生,也可以因法律规定而产生。

由此可判断本题中选项A是正确的,进而排除其他选项。

例2(2008年统考试题)关于债的法律关系,正确的表述是()。

A.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B.债务人是特定的,债权人是不特定的C.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D.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不特定的【答案】C【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特征。

债是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由债的概念即可体现出债的特征之一: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由上可得,本题中选项c是正确的,进而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对债的概念及其特征应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可以将债权与物权特别是所有权的特征加以比较,对债的特征的理解会有益处。

考点2:债的分类例3(2006年统考试题)下列诸债中,不属于法定之债的是()。

A.无因管理之债B.合同之债C.侵权行为之债D.不当得利之债【答案】B【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的话,债可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

合同之债为其典型。

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

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债。

显然,本题中的选项A、C、D都是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应属于法定之债;而选项B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债,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例4(2007年统考试题)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划分标准是()。

A.债的主体人数B.债权的产生方式C.债务的产生方式D.债的标的物性质【答案】D【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的标的物性质为标准的话,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之债。

特定之债的特征在于,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特定,具有不、可替代性。

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之债。

种类之债的特征在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当事人仅以一定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标的物,只有交付时才被特定化,所以具有可替代性。

因此本题中选项D是符合题意的,其他选项均不正确。

例5(2008年统考试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意定之债的是()。

A.侵权行为之债B.合同之债C.不当得利之债D.无因管理之债【答案】B【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的话,债可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

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债。

由此可判定本题中选项A、C、D都属于法定之债,是不符合题意的,因而是错误的。

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

合同之债为其典型。

由此可判定本题中选项B是符合题意的,是正确的。

例6(2009年统考试题)下列债的关系中,属于法定之债的是()。

A.买卖合同之债B.租赁合同之债C.承揽合同之债D.不当得利之债【答案】D【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的话,债可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具体概念在此不予重复。

本题中,选项A、B、C都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债,都属于意定之债,不符合题意,因而都是错误的;选项D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属于法定之债,所以只有选项D符合题意,是正确的。

例7(2009年统考试题)何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区分二者有什么法律意义?【答案要点】(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该多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连带关系的债。

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2)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法律意义: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任何一个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连带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是连带的,连带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也归于消灭,并且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又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辨析债的类型中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区别。

回答本题的技巧在于:一是要正确表述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含义,二是要对“按份”和“连带”作出比较详细的说明,三是要指出连带之债可能在连带一方内部发生按份之债这个特点。

例8(2010年统考试题)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债可以分为()。

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B.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C.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D.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答案】A【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

若以债的双方主体的人数为标准,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可见,本题中选项A符合题意,是正确的答案。

选项B中,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却不是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的,而是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标准进行划分的,选项B被排除;选项C中,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也不是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而是以债的标的物性质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之债,选项c 也被排除;选项D中,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是以一方主体内部多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来划分的,选项D同样也不是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进行的划分,所以选项D同样也被排除。

【评注】(1)债的分类出题概率是极高的,几乎每年都有考题出现,而且题目类型多样化,应该引起特别注意。

(2)对于债的分类应全面地予以理解和掌握,这样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考点3: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例9(2005年统考试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A.父亲将受伤的幼子送到医院救治B.甲替出差邻居支付居委会上门收取的清洁费C.王某误将邻居家的鸡当成自家的鸡饲养D.警察将迷路的小孩送回家【答案】B【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一般认为,无因管理的构成有以下三个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事务,是指对事务的照管、料理、服务等行为。

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民事行为。

(2)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

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

(3)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的“无因”,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即无法律上的根据。

由此可见,本题选项B中,甲为了避免出差邻居的利益受损而替该邻居支付居委会上门收取的清洁费之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选项B是正确的,进而排除其他选项。

例10(2010年统考试题)无因管理之债属于()。

A.意定之债B.法定之债C.准合同之债D.合同之债【答案】B【解析】本题属于小的综合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无因管理的概念和债的分类。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是一种法律事实。

虽然无因管理行为与管理人的意志有关,但管理人并不是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因此,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

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债可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所谓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

合同之债为其典型。

所谓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

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之债。

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了选项A、C、D。

故本题应选B。

【评注】(1)对于无因管理之债的概念和特征应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2)对于无因管理之债与债的相关理论联系起来进行学习和理解,就可以加深对无因管理之债的理解,同时也可以轻松地应对一些综合考查题了。

本题中,如果对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特征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的话,很快就能排除掉选项A和选项D;如果对债的分类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的话,也能马上就判断出无因管理为法定之债,进而排除选项A、选项c和选项D。

将无因管理之债与债的分类联系起来进行理解和掌握,这类题目就不难做了。

考点4: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例11(2006年统考试题)下列选项中,存在不当得利的是()。

A.甲的侄女给甲100元生活费B.乙主动代丙向甲清偿欠款l00元C.售货员因疏忽少收甲100元购物款D.乙欠甲100元,但已过了诉讼时效,乙不知已过时效而向甲清偿【答案】C【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分析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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