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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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经济犯罪案件⽴案追诉标准经济犯罪是⼀种会扰乱经济市场的犯罪⾏为,会给经济市场的秩序带来严重影响并能够引发严重后果。

由此,相关部门特地制定了经济犯罪案件的管理条例,并且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案追诉确定了⼀系列的标准,以有效控制经济犯罪案件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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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案追诉标准根据《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国家⼯作⼈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案追诉。

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根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以财物,个⼈⾏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单位⾏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规定指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便利,为亲友⾮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万元以上的;——使其亲友⾮法获利数额在⼆⼗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情形。

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将被⽴案追诉根据18⽇发布的《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规定指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情形。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新适用指南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新适用指南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新适用指南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利益的行为。

在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各种形式的经济犯罪层出不穷,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依法惩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完善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一、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首先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只有在掌握充分的证据情况下,才能确保案件的查处和定性准确。

对于涉及财产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充分调查取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涉案金额较大。

经济犯罪案件一般涉及的金额较大,因此,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追诉,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立案标准,确保公正执法。

3.社会影响严重。

一些经济犯罪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集资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对于这些影响较为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二、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同样需要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只有在掌握充分的证据情况下,才能确保案件的定性准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涉案金额较大。

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追诉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涉案金额的大小,确定刑事追诉的标准,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

3.社会影响严重。

对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追诉标准,确保公正执法。

综上所述,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格按照标准办案,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新适用指南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新适用指南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新适用指南
经济犯罪案件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非法占有、骗取财物、侵吞公私财产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此类案件,司法机关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立案追诉,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权益的保障。

下面将介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新适用指南。

首先,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的事
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是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即案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三是案件的立案条件,包括是否构成犯罪,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等。

在立案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情况,确保案件的立案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的追
诉时效,即案件的追诉时限是否过期;二是案件的证据保全,即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追诉;三是案件的社会影响,即案件对社会的影响程度。

在追诉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情况,确保案件的追诉符合法律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需要严格按照最新适用指南,依法对经济犯罪案件进
行立案追诉。

同时,司法机关还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各类技术手段,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确保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总的来说,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
行立案追诉的依据和标准。

司法机关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时,需要严格按照最新适用指南的规定,依法行事,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和司法权益的保障。

同时,需要不断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法律权益的保障。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经济犯罪案件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和经济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利益,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我国有一定的标准和程序。

本文将就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二是必须有犯罪事实的证据;三是必须符合立案条件。

其中,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是立案的基本前提,没有这两个条件是无法立案的。

而犯罪事实的证据则是支持立案的重要依据,必须具备充分的证据支持才能进行立案。

同时,还需要符合立案条件,包括犯罪构成和法定处罚的认定等。

其次,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也有一定的标准和程序。

一般来说,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主要包括,一是必须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二是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三是必须符合追诉条件。

在追诉过程中,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是追诉的基本前提,没有这两个条件是无法进行追诉的。

同时,也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这是追诉的重要依据。

此外,还需要符合追诉条件,包括证据确实、证据充分等。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进行,确保程序合法、证据充分、程序正当。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经济犯罪案件的预防和打击,减少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总之,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是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惩治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进行,确保程序合法、证据充分、程序正当,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经济犯罪案件的预防和打击,减少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3.05•【文号】高检会[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3.0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7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高检会[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适应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的追诉标准作了规定。

现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有关规定与《补充规定》不一致的,适用《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八年三月五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4、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8、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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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是什么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已失效,暂未出台新的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相关规定。

但现⾏有效的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规定》的通知,关于经济犯罪的⽴案标准有如下规定:第⼗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动投案后,应当⽴即进⾏审查,并在七⽇以内决定是否⽴案;重⼤、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三⼗⽇;特别重⼤、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级公安机关负责⼈批准,⽴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通知⽴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案侦查。

⼈民检察院通知⽴案的,应当在⼗五⽇以内⽴案侦查。

第⼗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移送材料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在三⽇以内进⾏审查并决定是否⽴案,⾄迟应当在⼗⽇以内作出决定。

案情重⼤、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应当在三⼗⽇以内决定是否⽴案。

情况特殊的,经上⼀级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经⽴案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案:(⼀)认为有犯罪事实;(⼆)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符合经济犯罪案件的⽴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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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2001年4月18日公发[20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了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针对经济犯罪特点,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组织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公安机关应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会同当地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确定的数额幅度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贯彻执行《规定》,全面加强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迅速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确保正确适用法律,切实纠正立案不实等问题。

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和批捕起诉工作,努力提高办案质量。

三、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提高认识,树立刑事诉讼的全局观念,切实加强立案、批捕、起诉工作的衔接,建立灵活多样的联系制度,搞好日常工作的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仍按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执行。

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 条第 1 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 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 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是怎样的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为。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是犯罪。

那么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吧。

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是怎样的⼀、抢劫罪数额认定标准: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抢劫数额巨⼤”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的认定标准执⾏。

2、抢劫罪中关于数额的标准⼀般是:500-2000元是数额较⼤;5千—2万元是数额巨⼤;3万--10万是数额特别巨⼤。

⼆、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刑法266条):1、数额较⼤,指个⼈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4千元以上;以单位名义为5万⾄10万元以上;2、数额巨⼤,指个⼈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以单位名义为20万元⾄30万元以上;3、数额特别巨⼤,指个⼈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

对于数额较⼤和数额巨⼤,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确定本地区具体执⾏标准。

三、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刑法264条)《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1、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500元⾄2千以上的,为“数额较⼤”。

2、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5千⾄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

3、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3万⾄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且可以累计计算。

四、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刑法267条)《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民币5百元⾄2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2、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民币5千元⾄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3、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民币3万元⾄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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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10418
实施日期:20010418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

最高检公安部规范86种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检公安部规范86种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检公安部规范86种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立案追诉标准(二)》共包括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其中有4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新制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补充修改完善的,如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增加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对逃税罪立案追诉标准作了重大调整。

在制定立案追诉标准时,始终坚持合法性、协调性、科学性、适用性原则,在保证经济犯罪行为依法受到惩处的同时,又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职权的行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据了解,高检院、公安部先后于2001年4月18日和2008年3月5日发布实施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为公安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不断呈现出新特点和新变化,涉及经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陆续施行后,新增和修正了许多的经济犯罪罪名,原有的追诉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执法的需要,执法办案缺乏立案追诉标准。

为此,高检院与公安部在追诉标准及其补充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共同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二)》,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根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根据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经济犯罪追诉期标准

经济犯罪追诉期标准

一、经济犯罪追诉期标准经济犯罪的追诉时效按《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按犯罪情节应处刑罚适用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经济犯罪的特征(一)经济犯罪的外在形式的特征1、犯罪主体的外形表现,大多数经济犯罪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少数由单位构成(特殊主体)。

2、危害行为的外形表现,现行刑法典及单行法规,把经济犯罪分成若干类别,又分为若干行为,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为生产销售一般的伪劣产品、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等,伪劣产品必须有销售性,违法性(违反质量法规定) 和销售金额的特定性(销售金额五万元)。

(二)内部结构的特征经济犯罪的内在结构特征,其内在结构有三个方面1、本质经济结构。

即有社会危害性,危害国家整体经济秩序,是商品经济时代的副产品,行为人在经济运行中,以不法牟取非法利益,危害了国民经济的主体结构。

2、经济犯罪的违法结构。

与自然犯罪是不同的,既违反刑事法律,又违反经济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也违反了民事法规。

3、经济犯罪的心理结构,是故意犯罪,或以营利为目的,或以占有为目的,或以其他为目的传播、破坏等。

(三)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

1、经济犯罪具有复杂性,经济犯罪是伴随商品经济而产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商品经济越来越发展,经济犯罪也随之越来越复杂。

2、经济犯罪具有隐蔽性。

首先,因为经济犯罪具有法定犯的特征,即指仅仅是由于法律的专门规定,其行为才被视为犯罪。

其次,还因为经济犯罪的智能犯特征,其犯罪主体许多受过良好的正规教育,具有较高的学历和职位,往往利用自己的职业、专长,在自己熟悉的经济领域中进行犯罪。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是什么在司法这实践中经济犯罪是⾮常多的,经济犯罪的类型包括破坏⾦额秩序罪、⾦融诈骗罪、侵犯财产权利等,经济犯罪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那么经济犯罪属于什么类型的案件?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是什么?下⾯由店铺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是什么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是什么)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已失效,暂未出台新的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相关规定。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规定》的通知第⼆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职权、玩忽职守。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

第四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规范使⽤调查性侦查措施,准确适⽤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第五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注意办案⽅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式,注重保障正常的⽣产经营活动顺利进⾏。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民检察院、⼈民法院分⼯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法律。

第七条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证据,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法⽅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证实⾃⼰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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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经济犯罪案件是指以非法获取财产为目的,通过欺诈、贿赂、侵占、挪用、洗
钱等手段,侵犯他人财产权益,损害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追诉标准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及财产犯罪的案件,追诉标准主要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二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就涉案金额而言,一般情况下,要求案件的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构成刑事犯罪。

具体金额标准根据不同情形而定,但总体来说,金额较大的经济犯罪案件更容易触发刑事诉讼程序。

而对于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则主要考虑案件对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秩序以及国家财政安全等方面的影响,如果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可以作为追诉的标准之一。

其次,对于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也有所不同。

比如,对于贪污
贿赂犯罪,一般要求涉案金额较大,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对于侵占、挪用公款等案件,也会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是否触发刑事诉讼程序。

此外,对于洗钱犯罪等跨境性较强的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也会有所不同,需要考虑国际合作等因素。

总的来说,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司法机关在依法行使追诉权时,需
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量刑标准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国际合作,提高对跨境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共同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安全。

最高检追诉标准

最高检追诉标准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造成恶劣影响的。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必须遵循依法惩治、严厉追究的原则,确保依照立法的办法或依法分配的权利,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以下是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一)案件认定依据。

1.经济犯罪案件必须明确认定有关案件发生的时间、事实及相关原因,确当事人身份,进行案件认定。

2.必须有严格的案件认定程序和完善的程序备忘录,确保进行案件的稳步推进。

(二)人身安全保证。

1.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必须确保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以及伴有的书面证明。

2.必须严格遵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其基本人身权利,确保其不受损害。

(三)证据确定。

1.经济犯罪案件应收集并确定所有客观证据,以打消异议。

2.必须在规范程序下完善实施过程及记录,力求证据的完整性。

(四)证据评估和审核。

1.经济犯罪案件应进行分析性审查,将在案件认定和确定过程中产生的证据进行整理和评估。

2.必须进行完整的司法审核,以确定犯罪有罪及刑罚的程度。

(五)处罚追究。

1.根据案件认定和证据评估结论,有案件追诉就应严厉依法处罚,严惩不贷。

2.遵守当事人的案件审查程序,确保以法律方式实行处罚追究。

3.经济犯罪案件的追究,在处罚适用程序中不得弱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总之,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必须依法、严格、公正,确保追诉结果是公正的,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第八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一)……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2号)规定,“佛教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其工作人员除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外,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非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佛教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能按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10号)规定,“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除具有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员身份的以外,不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经济犯罪追诉标准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经济犯罪追诉标准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追诉标准
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经济犯罪领域的追诉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数额标准:对于一般的经济犯罪案件,一般要求涉案金额较大,达到一定数额才予以追诉。

具体标准根据不同的经济犯罪情节以及涉案金额规定。

2. 犯罪性质标准:对于某些严重的经济犯罪,如贪污、贿赂、挪用资金等犯罪,不论涉案金额大小,都会予以追诉。

同时,对于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犯罪案件,也会予以追诉。

3. 影响范围标准:对于涉及大范围、多人受害的经济犯罪案件,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往往会优先追诉,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4. 犯罪情节标准:对于一些具有严重犯罪情节的经济犯罪,如故意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群众利益等,也会予以追诉,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具体的追诉标准还可能会根据国家法律的变化、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经济犯罪追诉标准二

经济犯罪追诉标准二

经济犯罪追诉标准二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违法手段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权益的行为。

对于经济犯罪行为,法律是严厉打击的,但是在实际追诉过程中,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能进行追诉。

本文将就经济犯罪追诉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对于追诉经济犯罪行为,必须具备充分的证据支持。

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形式,但必须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只有具备充分的证据支持,才能够确保追诉工作的顺利进行,也能够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其次,追诉经济犯罪行为需要符合法定追诉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行为,有着不同的追诉时效和追诉条件。

比如对于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行为,追诉时效较长,而对于一般的经济犯罪行为,则有着相对较短的追诉时效。

因此,在进行经济犯罪追诉时,必须要对照法律规定,确保符合法定追诉条件。

另外,追诉经济犯罪行为还需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犯罪危害程度。

在实际追诉过程中,需要权衡社会公共利益和犯罪危害程度,对于对社会危害较大的经济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严厉追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

而对于一些犯罪危害程度较轻的经济犯罪行为,可以适当进行从轻处理,以便更好地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追诉经济犯罪行为还需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在进行追诉时,需要对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确保追诉工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只有在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后,才能够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追诉方案,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对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需要具备充分的证据支持,符合法定追诉条件,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犯罪危害程度,以及全面考虑犯罪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

只有在这些条件的基础上,才能够有效地开展经济犯罪追诉工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进步。

规范86种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

规范86种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

规范86种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于5月1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5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解读。

为什么要重立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于2001年和2008年颁布实施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补充规定,现在为什么还要重立一个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和新变化,有必要对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补充完善。

《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出台,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将对进一步依法惩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明确了相关行为的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于切实维护公司、企业依法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鼓励人民群众与经济犯罪作斗争,具有重要作用。

《立案追诉标准(二)》出台后,2001年和2008年出台的两个规定同时废止。

对42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制定修改的基本情况。

答:《立案追诉标准(二)》在沿用2001年和2008年两个规定的基础上,对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调整修改,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调整了贷款诈骗案、票据诈骗案等1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

二是修改完善了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等1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

三是对虚报注册资本案、妨害清算案等1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同时修改了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和数额标准。

对新增罪名制定新的立案追诉标准问:请介绍一下根据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而新制定的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主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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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六、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167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予追诉。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六、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八、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171条第2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二十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追诉。

二十三、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十六、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款)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七、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8条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十八、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九、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内幕交易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非法获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三十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1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十四、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2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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