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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及其周边环境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校园暴力、溺水事故、跌倒摔伤、食物中毒等。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机制和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学生安全意识,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如下:1. 抢救与报警(1) 发现学生伤害事故后,目击者应立即进行抢救或寻求救助。

(2) 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告知伤害事故的详细情况和所在位置。

2. 事故现场保护(1) 抢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先确保现场安全,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2) 确认伤者情况,并根据伤者情况进行相应的急救。

3. 事故调查与记录(1) 学校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展开调查,了解事故的起因和经过,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结果进行公开,并留存相关记录。

4. 家属通知与陪同(1) 学校在及时报警的前提下,应当及时通知伤者家属,并协助家属前往事故现场及医疗机构。

(2) 学校可以根据伤者情况,安排相关人员陪同伤者家属,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5. 教育与预防(1)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2) 学校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事故预案演练,提高应急救援的效率和能力。

第五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快速反应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立即进行抢救和报警等必要的紧急处理。

2. 保护生命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并尽快进行医疗救治。

3. 事故调查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及时展开事故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家校合作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积极与学生家长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配合,共同做好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工作。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及时有效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导致学生受伤或病情恶化的事件。

第四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是及时、公正、严肃、科学、依法处理。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事故报告和处理的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第七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当立即向学校汇报,并启动应急救护措施,确保受伤学生的安全。

第八条学校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校应当成立紧急事务处理小组,根据伤势情况、责任问题等进行细致的调查核实,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第十条学校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协作。

第十一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受害学生及其家长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第三章学生伤害事故的善后处理第十二条对于因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紧急事件,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如疏导师生情绪,保障校园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积极关注受伤或病情恶化学生的后续救治情况,做好相应工作,确保学生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及时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总结和分析,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和备案义务。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学生伤害事故报告表附件二:学校应急预案附件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指国家教育部门颁发的学校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完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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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学生伤害事故近年来发生频繁,小的如打架、意外小伤害,大的有打群架致死致残,校园设施故障致多人死伤等.。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我们要尽最大的努力让他们远离伤害,健康快乐的成长。

2002年6月28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

《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六章四十条。

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目的和意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办法》第一章第2条明确规定适用的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办法》第37~39条明确了学校和学生的含义。

学校,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生,指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至于其他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少年宫、培训机构等,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非全日制受教育者),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第2条、第13条具体明确了事故的范围:(1)地理范围: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

(2)时间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如:新疆克拉玛依大火,在礼堂演出失火,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因是学校组织的活动,所以学校承担责任。

《办法》中还特别明确了学校不负责任的几种情况:(1)不包括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改进的EVA在企业中的应用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EVA是一种以经济利润为核心的绩效评价方法,强调资本的有效利用和价值创造能力。

传统的利润指标往往只考虑了会计成本和收入,而忽略了资本成本的影响,导致了企业的资源配置不够有效。

EVA通过扣除资本成本,计算出企业创造的经济附加值,更准确地衡量了企业的绩效表现。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传统的EVA模型也面临着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无法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和市场变化带来的影响。

对EVA模型进行改进,提升其适用性和准确性,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将从改进的EVA模型在企业中的应用角度出发,深入探讨其在实际经营中的作用和意义。

1.2 研究意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常常需要衡量和评估自身的经营绩效,以便更好地指导经营决策和管理实践。

而传统的财务指标如利润率、收益率等已经无法充分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创造能力和财务绩效。

研究如何有效评估企业价值和绩效的方法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种背景下,经济附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简称EVA)的概念应运而生。

EVA通过减去资本成本,衡量企业在特定时期内创造的经济附加值,更加准确地反映了企业真实的经济价值。

改进的EVA模型进一步对传统EVA进行了优化和完善,提高了评估企业价值和绩效的精确度和准确性。

研究改进的EVA在企业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可以帮助企业更全面地评估自身的价值和绩效,为经营决策提供更可靠的参考依据。

可以促进企业更有效地利用资金和资源,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可以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增长。

本研究旨在探讨改进的EVA在企业中的应用,为企业管理提供更科学、更有效的方法和思路。

1.3 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探讨改进的EVA在企业中的应用,并分析其在提高企业绩效和价值创造方面的作用。

通过对改进的EVA模型和实际应用案例的研究,我们旨在揭示其在企业管理和决策中的价值,为企业提供更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前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推动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构建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6章40条。

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促进学校提高自身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促进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为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妥善、正确处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机制。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2号令,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学校管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学校管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学校管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解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解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43cb85fb-715c-11ec-bc32-7cb59b590d7d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措施]口译与LPAR;《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2021-07-0308:15:29)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在学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

二、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合理、及时和适当三、学校举办者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1.办学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调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学校的责任1、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2、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体系,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的安全隐患;3、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4.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并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差异,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7条第二款)监护是指依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其中监督人和保护人称为监护人,被保护人称为被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实施意见》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监护按照设定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五、学生的义务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2.避免和消除危险。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校园秩序,避免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指在学校及其周边发生的对学生的人身伤害或其他意外事件。

第四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是:确保伤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妥善处理事故现场,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承认和赔偿伤者及其家庭的损失。

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原则是:责任在谁,由谁承担。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第六条学校要设置应急处理组织机构,负责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流程如下:(一)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抢救,确保伤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二)及时报告学校负责人及教育主管部门;(三)学校应急处理组织机构成员到达现场,组织调查现场情况,采集证据;(四)根据调查结果,确认事故责任方;(五)及时赔偿伤者及其家庭的损失。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伤害事故的记录档案,包括事故的发生经过、调查结果、赔偿金额等内容。

档案应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九条对于因学校的管理失职或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如果学生伤害事故涉及刑事犯罪行为,学校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并依法追究犯罪者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学生伤害事故报告表》2.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申请表》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责任在谁,由谁承担:即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公认原则,即事故责任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 学校的管理失职或过错:指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有过失或疏忽的行为。

3. 刑事犯罪行为:指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涉及到的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第六章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困难:1. 事故现场调查困难:如事故现场异常复杂,涉及多个当事人,调查过程可能会遇到困难。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及释义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及释义

2023年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我校学生在校内发生的各类伤害事故的处理流程,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保障2.1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

2.2 学校要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习环境的安全。

第三章伤害事故的报告与处理3.1 学生遭受伤害事故后,应当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或者班主任报告。

3.2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护,并将情况报告学校领导。

3.3 学校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四章处理结果与赔偿标准4.1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后,及时向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作出处理决定。

4.2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给予受害学生或其家长必要的赔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5.1 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伤害的行为人,学校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2 学生因个人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第六章附则6.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则以本办法为准。

6.2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注释:1. 安全意识:是指人们对安全事故及其危害的认识、预见和判断。

2. 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内发生的各类意外伤害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跌倒、撞伤、触电等。

3. 赔偿: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对受到损害的人作出补偿的行为。

4. 法律责任:指依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惩罚的行为。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国内地的一部法律,是一部专门规定侵权责任的法律。

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1. 学生是否应当承担自己的安全责任,如何界定学校的安全保障责任?—学生应当尽量保证自身安全,但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学校管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_学习计划.doc

学校管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_学习计划.doc

学校管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_学习计划《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学校负责管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中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处理。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按照合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条学校组织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和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救教育;根据规定,应建立健全安全体系,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的安全隐患。

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抢救受伤学生。

对于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能力的差异,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防范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在教育的不同阶段,应根据个人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学校不承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但法律规定或者学校接受委托依法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除外。

第二章事故和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行为与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方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方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以及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二)学校责任事故 1.学校校舍及设施设备不安全 2. 饮食安全事故 3.学校教学及课外活动事故 [案例] 教师擅离职守,造成学生重伤,构成玩忽职守罪 4.学校对教师管理疏忽 [案例] 教师心理突发性,无征兆极端行为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二)学校责任事故: 5. 学校活动组织失职 [案例] 学生擦窗坠落身亡,学校应负主要责任 6. 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 7. 学校救护不力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学校责任事故 1.学校校舍及设施设备不安全 2. 饮食安全事故 3.学校教学及课外活动事故 4.学校对教师管理疏忽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二)学校责任事故
1.学校校舍及设施设备不安全
1) 设施坍塌 2) 出租校舍经营危险业务 3) 阁楼门未上锁 4) 楼梯过道狭窄幽暗 5) 篮球、足球架翻倒旗杆倒下 6) 吊扇、日光灯坠落 7) 学生从铁架床上跌落 8) 校内施工事故
及时救助学生 • 学生的义务 • 未成年学生父母及监护人的责任 •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案例] 学生伤害与学校管理行为无因果
关系,学校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一)过错责任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 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时无责任。承担责任 主要指赔偿学生的损失,其比例由因果关系原 因对结果的作用力的大小确定。承担主要责任 一般赔偿50%至90%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指 一般赔偿50%以下的损失。
第一章 总则
• 事故的含义 • 立法的宗旨与依据 • 办法的适用范围 • 事故处理的原则 • 学校举办者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 学校的三大义务:安全教育;安全制度和措施;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伤害事故的管理,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或者因学校设施、设备、教学用品等存在缺陷导致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客观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事故的原因、性质、情节和损害后果,区分责任,明确赔偿责任。

第二章事故责任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事故的原因、性质、情节和损害后果,区分下列责任:(一)学生责任:学生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校责任:学校应当依法承担下列责任:1.学校设施、设备、教学用品等存在缺陷,导致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2.学校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导致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3.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工作要求,造成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4.学校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5.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由事故责任人依法承担。

事故责任人无力承担或者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的,可以依法请求学校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给予适当帮助。

第七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学校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提供必要的帮助,协助事故当事人解决困难。

第三章事故处理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救治受伤学生,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调查事故原因,收集有关证据,并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损害后果,区分责任,明确赔偿责任。

第十条学校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事故当事人,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案例启示与教训
01
02
03
04
启示一
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 全制度,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启示二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 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教训一
学校应针对学生伤害事故制定 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
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教训二
学校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 作,共同维护学生的权益和利
益。
THANKS
案例二
某中学组织校外活动时,一名学 生在参与体育比赛时受伤,造成 骨折。
处理过程解析
案例一解析
学校及时将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并通知家长。同时,学校积 极配合家长处理后续事宜,包括协商赔偿和调解纠纷等。
案例二解析
学校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将受伤学生送往 医院。学校与家长保持密切沟通,共同参与学生的治疗和康 复工作。同时,学校针对此次事件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安全 管理措施。
处理程序繁琐
现有的处理程序相对繁琐,影响事故处理的效率 和公正性。
赔偿机制不完善
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机制不够完善,可能存在赔 偿不公或赔偿不足的情况。
改进建议
明确责任认定
建议进一步明确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标准,减少模糊地带。
简化处理程序
优化事故处理流程,提高处理效率,确保公正性。
完善赔偿机制
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确保受害者得到合理、公正的赔偿。
事故范围
适用于学生在学校内、外 以及上学、放学途中发生 的各种伤害事故。
02
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学校责任
提供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 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 护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完善安全设施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课件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课件
目的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 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全日制各级各类学校,即中小学、 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的伤害事故,学校可免除责任。
学生突发疾病或自伤,学校已 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仍无法避免 的伤害事故,学校可免除责任。
其他依法免除责任的情形,如 学生自愿参加的体育运动等。
03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报告与受理
报告
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后,应及时向 学校或相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 存相关证据。
处罚
对于故意或过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相关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 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04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的执行与监督
执行机构与职责
01
02
03
执行机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 法》的主要执行机构。
职责概述
负责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处理和善后工作,确保学 生安全。
具体职责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开展 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
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
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 机制,对安全管理制度的 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 评估。
外部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安 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 导,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方式
通过检查、评估、通报、 整改等方式进行监督,确 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 执行。
学校应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学 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第三,损害发生的时间是特定的,即在校期 间发生的。是否“在校期间”应根据家长将 学生交给学校管理的范围和时间而定,而不 能简单地根据学生的身体是否在学校来确定; 法定节假日、请假离校应不属于“在校期 间”,除非签订有另外的协议。 第四,要有损害结果发生,按照相关法律的 规定,损害结果应该是人身的伤害,一般来 说不包括精神上所受的伤害。 第五,损害结果的发生必须与学校在其管理 职责范围内未尽职责有因果关系。 第六,学校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案例二】课间玩耍发生意外
辽宁省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活动 奔跑过程中,绊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肿痛。 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某送到 附近医院,经检查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接 下来由学生家长送孩子就治,但三个星期后,医 生告知王某右手肘关节处已经错位,要到大医院 进行手术治疗。由于到大医院治疗要交很多费用, 所以学生家长要求这些医药费大部分由学校先行 支付(因为该生有意外保险),双方没能在这个问 题上达成一致,后来经司法所调解,学校先行支 付医药费三分之二,该生的医药费差额部分学校 承担一半。
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学校额外的义 务,则学校没有确保学生和学校其他成 员安全的义务,换言之,法院并不是对 每起学生伤害事故去追究学校的责任, 而仅仅追究由于学校的故意或过失而导 致学生受伤害的责任。正如一位法学专 家所说的那样:学校并非是绝对安全的 保险人,不对发生在学生身上的所有伤 害都负有绝对的责任。在正常的教学活 动中,除非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案例三】在校突发疾病 家长索赔10万元 某全寄宿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学生胡某,起床后呕吐 不止。 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过程中,马上通知了远在上海的 胡某家长。等家长赶到宁波医院时,胡某已经昏迷不醒。 胡某在宁波治疗了3天,治疗期间,出于对学生关心,学 校派老师陪同家长一起护理。 后来,胡某被家长转院到上海继续治疗,转院时,学 校也派出专人陪同,上海医院也进一步确诊是脑血管先天 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脑溢血,并明确说非外力所致。 其间,学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学校不仅为胡某家长 垫付了在宁波治疗的全部费用,还发动全校教职员工为胡 某献爱心,募捐了近3万元钱,帮助胡某家长。经过手术 以及将近两个月的治疗,胡某奇迹般地康复了。

学校管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学校管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学校管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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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2008-07-03 08:15:29)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涵义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二、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及时、妥善三、学校举办者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1、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调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学校的职责1、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2、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3、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4、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7条第二款)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的制度,其中所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人叫被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及其《贯彻意见》第11-23条的规定,监护,按其设定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五、学生的义务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2、避免和消除危险。

(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六、父母及监护人的职责1、依法履行监护职责2、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其他责任事故。

一、学校责任事故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有故意或过失(疏忽大意或存有侥幸心理),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有过错的情形主要包括:1、学校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学具、生活设施、设备2、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门卫制度与管理行为消防制度与行为宿舍管理制度与行为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与行为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与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

出发前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选派教师、监管学生)注意用车安全(大公司、验车、驾驶员执照、签订合同)旅行过程中(教师管理、避免危险地带)回校清点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患有精神病、传染病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体罚、变相体罚;体育课、化学课、劳动课10、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的;早读时间、上课时间、课间休息、午休时间、晚自习、熄灯就寝间歇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擅自离校、身体不适、学校作息时间变更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校园车辆行使总之:预防学校责任事故应注意以下问题:设施达标、制度健全、教育经常、管理到位、救护及时二、学生或监护人责任事故学校或者监护人由于有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的,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戒、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三、第三方责任事故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学校意外事故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由于不可预料、不可避免的情形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引起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五、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范围的其他事故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5、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4条)六、事故责任的认定1、一般归责原则(1)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有损害事实、有违法行为、行为人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2)学校意外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可提供适当的道义上的帮助;(3)第三方责任事故,应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混合原因造成的事故的归责原则(1)完全由于学校过错造成的,学校承担全部责任;(2)因几方过错共同造成的,根据各方过错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按主次承担责任,其中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3)受伤害学生或其他学生有过错的,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1、学校对事故的即时处理程序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保护现场,保全证据;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2、报告程序(1)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一般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口头报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事故的书面报告);(2)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3、教育行政部门介入恢复学校秩序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4、事故处理方式(1)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2)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3)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5、调解程序(1)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请求,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2)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3)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4)调解结束或者终止调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5)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6、处理结束程序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失的赔偿1、赔偿原则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过错责任原则2、赔偿范围和标准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规定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一般伤害赔偿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未造成残疾、死亡的,赔偿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1)医疗费。

指为使受伤害学生恢复健康而支付的必要的医疗费用。

(2)营养费。

指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司法鉴定认定的;为获得恢复健康确实需要的营养,所需支付的费用。

(3)误工费。

指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学生伤害确需陪同诊疗或者进行处理,不能参加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报酬收入。

(4)护理费。

指在诊疗期间,按医院意见或司法鉴定认定,需要专人进行陪护,所需支出的费用。

(5)交通费。

指学生、学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为救治、陪护或因病情需要转院所支出的往返基本路费。

残疾赔偿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除一般伤害赔偿外,还可要求赔偿下列费用:(1)残疾用具费。

指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

(2)残疾生活补助费。

指因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所需的基本生活费。

(3)残疾护理补助费。

指因残疾需要专人护理所需支出的费用。

死亡赔偿因学生伤害事放死亡的,除一般伤害赔偿外,死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要求赔偿下列费用:(1)丧葬补助费。

指处理死亡学生丧葬事宜所需的必要费用。

(2)死亡补助费。

指补偿给死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抚养学生而支出的费用。

3、伤残争议解决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4、学校赔偿原则(1)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2)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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