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确保实现我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9•【字号】梧政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融资担保监管工作,理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融资担保管理事项,现将《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2月29日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动市直属国有企业加快市场化转型发展,理顺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事项,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发〔2021〕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7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梧政规〔2022〕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提出如下办法。
一、总体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以深化国企改革助推企业转型发展为目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自主、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制度和程序,切实防控风险。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梧州市直属国有企业。
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主体责任市直属国有企业对其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拆借资金决策行为和事项负责,企业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对所审批决策事项负总责,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其他董事会成员对所审批决策事项负有具体责任。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4•【字号】梧政办发[2011]90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梧政办发〔2011〕90号)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梧州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4号,下称《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定》)精神,推动我市服务业提速发展,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三次产业协调互动发展,进一步增强经济综合实力,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定》,立足梧州,依托西江黄金水道中心城市的区位优势,打造“两城市一基地”(区域性枢纽城市、西江黄金水道中心城市和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基地),大力发展面向“三圈一带”(珠三角经济圈、北部湾经济圈、西南经济圈和西江经济带)的现代服务业,以建设西江航运中心、商贸中心、现代物流中心和养生旅游基地为重点,大力发展现代物流、商贸、金融、养生旅游、文化及社区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构建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等其他产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格局,进一步提升我市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梧”新跨越的目标。
二、发展目标──总量增大,带动就业能力增强。
到2015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速15%以上,到2020年,服务业成为优化全市经济结构、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支撑。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梧政办发〔2016〕163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梧政办发〔2016〕163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为防止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税收流失,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税收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要求:一、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备案制凡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的投资项目,无论项目资金来源,项目业主均应在项目开工前将项目名称、投资额、施工方名称及其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填报表格附后)报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国税、地税分别报送)备案,以便税务机关对项目税收情况进行管理和跟踪。
二、严把项目合同和付款关政府性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把完税情况作为项目工程款支付的必要条件。
项目业主在支付工程款时,应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市外施工单位还应要求其提供加盖有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并注明增值税发票和缴款书号码的《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只有在施工单位提供上述材料并审核一致后,才能支付工程项目款。
三、严格把好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关由于外来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是在取得收入的当月或次月预缴税款,本地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取得收入是按月(季度)申报纳税,纳税人取得收入与预缴税款或申报纳税存在时间差异。
为防止税收流失,各单位必须严格把好竣工结算关,项目业主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要求项目施工方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完税确认书》。
四、将政府性投资项目税收管理工作纳入绩效管理评价政府性投资项目税收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市财税收入目标任务能否完成和税收是否出现流失。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梧政办发[2013]142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梧政办发〔2013〕142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3日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审议、公布、备案、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制定发布的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针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台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不够具体、不便操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控制数量,注重质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梧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梧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7.19
•【字号】梧政办发〔2024〕58号
•【施行日期】2024.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梧州市人民政府重
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园区管委会: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度梧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
各决策承办单位要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把握时间节点,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编制组织实施等工作。
2024年7月19日2024年度梧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24•【字号】梧政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和自治区政府“互联网+督查”平台留言办理等督查工作,构建“互联网+督查”平台与12345热线协调联动机制,提高行政和为民办实事效率,推动热线工作和“互联网+督查”工作迈上新台阶、办出新特色,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1〕20号)、《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督查”平台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协调联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督发〔2024〕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督查时效。
坚持集中接收、分类处置、分级负责、限时办结、全面反馈的原则。
市督考办负责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转办问题线索的日常管理工作,对问题线索进行分类梳理和登记工作,组织市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展核查整改;市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整改,形成核查整改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督考办审核,市督考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办理结果反馈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二、规范督查工作。
市督考办负责制定工作规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办理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自治区人民政府“互联网+督查”平台交办的问题线索。
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作制度,对本单位承办事项开展调查核实、情况沟通、结果反馈等办理工作,对办理结果负责,明确专职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来件接收、分办、反馈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梳理本行业领域反映事项办理情况,为有关专项督查检查或调查研究提供线索或素材。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集体留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集体留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20•【字号】梧政办发〔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集体留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城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集体留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4月20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集体留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为深入推进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市区农村集体留用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开发与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梧政规〔2018〕1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留用地安置和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20〕1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市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8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规范核定留用地程序由城区政府牵头,镇政府(街道办)配合,根据实际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共同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安置协议》,并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建立留用地管理台账,对留用地指标的核定、使用、调剂、注销等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由城区政府提供留用地征地协议、附图等有关资料给市自然资源局建立留用地图层和征地拆迁范围图层,两个图层同时更新,每半年内更新一次。
由市自然资源局协助城区政府落实留用地规划选址、用地报批、供地等工作。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梧政发[2011]1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梧政发〔2011〕1号)各县(市、区)政府,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直、区直驻梧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营造良好政策制度环境的通知》(梧政发〔2009〕40号)的部署、要求,市政府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2008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下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拟定的《决定继续有效的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废止的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2010年12月31日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的规定,未列入《决定继续有效的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列入《决定修改的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修改。
修改工作必须在1年内完成,1年内不完成修改的,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培育梧州至香港定期班轮航线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培育梧州至香港定期班轮航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梧政办发〔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培育梧州至香港定期班轮航线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8〕5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及自治区关于推动第二轮加贸倍增计划的部署,为推动我市加贸产业物流通道的发展,继续培育梧州至香港定期班轮航线。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实施。
2018年4月16日培育梧州至香港定期班轮航线实施方案(2018年修订)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文),及自治区关于推动第二轮加贸倍增计划的部署,经梧州市政府和自治区商务厅研究,决定为推动我市加贸产业物流通道的发展,继续培育梧州至香港定期班轮航线。
为保证培育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口岸改革政策措施为指导,努力改善口岸管理服务环境,增强口岸综合效能,抢抓第二轮加贸倍增计划的有利时机,积极推进珠江—西江经济带建设,促进外贸经济健康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梧州口岸在对外开放中的门户作用,为梧州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持续培育发展梧州至香港出口定期航班,合理调配出境船舶航班和货物运输,努力改善口岸服务环境,为外经外贸和物流企业提供更多的通关便利条件。
三、培育方式继续设立梧州至香港出口货运定期航班培育专项资金,采取补贴的方式,对在梧州口岸注册登记并在本口岸从事出口运输的船务公司或货代公司开定期班轮给予补助。
四、工作措施(一)实行定期班轮运输。
根据梧州口岸出口运输的特点,安排每周星期二、星期四、星期五和星期日从梧州往香港出口定期班轮。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梧政规〔2018〕6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梧政规〔2018〕6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为加强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桂发〔2016〕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167号)要求,我市对2017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梧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部门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列入《决定修改的梧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或实施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规定的程序修改,修改工作必须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修改的,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财税工作目标激励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财税工作目标激励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财税工作目标激励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梧州市财税工作目标激励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7日梧州市财税工作目标激励考核暂行办法为充分调动各县(市、区)、园区和市财税部门组织财政收入、依法征税的积极性,有效发挥税收保障信息平台对税源建设的促进作用,鼓励市直企业提高经营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激励考核对象各县(市、区)、园区,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和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及市直企业。
二、激励考核指标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非税收入占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重(以下简称:非税占比)、税收收入增速,涉税信息数据报送情况以及企业税收增量等指标作为激励考核指标。
三、考核和奖惩(一)各县(市、区)、园区。
1.将各县(市、区)、园区的非税占比和税收收入增速情况纳入绩效考评。
(1)对非税占比同比下降的县(市、区)、园区,给予绩效总分值(是指全市绩效考评指标的总分值,不是仅对财税工作绩效考评指标分项的总分值,下同)的1.2%加分。
(2)对非税占比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县(市、区)、园区,给予绩效总分值的1.2%加分。
(3)对税收收入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且满足上述第(1)或(2)点的县(市、区)、园区,给予绩效总分值的1.6%加分。
(4)对非税占比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且非税占比同比上升的县(市、区)、园区,给予绩效总分值的3%扣分。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20•【字号】梧政办发〔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梧州市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2024年4月20日梧州市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实施方案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广西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意见》(桂发〔2024〕4号)和《中共梧州市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意见》(梧发〔2024〕1号)精神,为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梧州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立足我市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坚定不移实施产业兴市、工业强市战略,写好“原字号”、“老字号”、“新字号”、“外字号”四篇强产业文章,推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加快构建具有梧州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进一步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6年,通过实施一系列产业发展行动,第二产业增加值达到875亿元,其中规上工业增加值达到750亿元,力争工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提高至40%,第三产业增加值超750亿元,第一产业增加值超250亿元。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750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160家,百亿产值工业企业达到8家,形成20家工业龙头企业引领、10家单项冠军突破、55家专精特新企业攻坚的优质企业阵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分级管理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9〕134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分级管理方案的通知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分级管理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9〕134号各城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梧州市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分级管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0月16日梧州市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分级管理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精神,改革创新我市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责权利关系,推进城市管理力量下沉和重心下移,充分调动城区政府的管理积极性,发挥城区政府的属地管理优势,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管理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明确市本级和城区政府的管理权限及事项。
(二)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在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前提下,适度扩大城区政府的管理权限,增强城区政府的城市管理功能,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管理体制。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合理调整市本级与城区两级政府的事权,逐步减少市直管部门的管理事权和范围,扩大城区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的职能和权限,实现管理重心下移,权力责任下放,充分发挥城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城区发展活力。
二、城市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分级管理实施内容(一)城市道路。
1.市区建成区(根据《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确定,下同)范围内红线宽度>10米的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由市级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管理养护。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市级部门(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市级部门(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梧政办发〔2017〕178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市级部门(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梧政办发〔2017〕178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7〕113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粮食局)、工信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环保局、住建委(规划许可权除外)、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委、林业局、商务局、文新广电局(体育局)、卫生计生委、外事侨务办、旅游发展委、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防办、市政园林管理局、档案局、地震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等26 个市级部门(单位)原承担的行政许可权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局集中行使(附件1)。
二、将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商务局、工商局、人防办、市政园林管理局、文新广电局(体育局)等10 个市级部门(单位)实施的部分行政许可权(在梧州粤桂试验区范围内)划转到粤桂试验区(梧州)管委会,由粤桂试验区(梧州)管委会行政审批机构(即行政服务局)集中组织实施(附件2)。
三、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使后,原承担部门(单位)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交由市行政审批局、粤桂试验区(梧州)管委会行使的行政许可权,但要继续负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对市行政审批局、粤桂试验区(梧州)管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支持和配合。
市行政审批局和粤桂试验区(梧州)管委会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全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全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X〕1941号)、《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X发〔X〕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X省X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34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全市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顺利完成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服务和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建立X年X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价格调控目标经X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X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以内。
二、目标责任分解(一)各县区价格调控目标任务。
1.落实重要商品生产、储备和供应。
坚持和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菜篮子”县区长负责制,抓好永久蔬菜基地建设,落实与本地需求相适应的设施蔬菜、城郊蔬菜基地面积,加强和落实蔬菜、肉类、化肥等重要商品生产、储备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充足,运行平稳有序。
2.健全民生价费稳定机制。
探索建立平价商店应急调控机制,切实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惠民作用。
认真落实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
落实居民阶梯价格制度,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认真落实《X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努力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
3.强化市场价格监测监管。
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商品监测监控,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科学研判、准确把握市场价格走势。
强化市场价格巡查、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完善价格异动应急预案,及时防范和应对市场价格异动。
4.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坚守民生底线,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按时启动、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努力缓解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梧政办发[2011]59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梧政办发〔2011〕59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居民消费指数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以及我市房地产发展实际,合理确定2011年度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根据我办《关于公布我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梧政办发〔2011〕55号)精神,我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2011年度全市新建住房平均价格增幅不高于当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水平。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1.2万套(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4000户,危旧房(棚屋区)改造2698户。
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群体按计划推出公共租赁住房;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将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的低中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进度和责任分工,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力争于9月底前开工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全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要明确责任,强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配租配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年终考核制度,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市直责任单位要按时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报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指挥部(设在市政管理局)。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6〕76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6〕76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在粮食突发事件发生时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的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相关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梧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5日梧州市粮食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及依据1.2适用范围1.3工作原则1.4突发粮食事件等级2.组织机构和职责2.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职责2.2各县(市)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3.预警监测3.1市场监测3.2应急报告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2指挥和协调4.3新闻报道4.4应急终止5.应急保障5.1粮食储备5.2粮食应急加工5.3交通运输保障5.4市场秩序和治安保障5.5经费保障5.6通信保障5.7培训演练6.后期处置6.1评估和改进6.2应急能力恢复6.3应急经费和清算6.4奖励和处罚7.附则1.总则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由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和《梧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特制订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政办发[2014]120号•【施行日期】2014.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政办发〔2014〕120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推动市政府会议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梧政发〔2013〕60号)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一)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一般在星期一下午召开),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三)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在星期一下午召开)。
二、参加会议人员(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各委、局、办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参加,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主持,副秘书长、议题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四)会前对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已出具书面意见并表示同意或无意见且与议题关联度相对较小的部门、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可不再列席会议。
(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
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如不能与会,必须书面向市政府请假,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后,派主持工作或熟悉业务的副职参会,其表态视为单位意见,且须与本单位会前出具的意见一致。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恢复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恢复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梧政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恢复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有关要求,畅通经济循环,释放消费潜力,现将《梧州市恢复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5日梧州市恢复和扩大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高质量发展的持久动力,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内需促消费决策部署,全力以赴打好下半年稳消费攻坚战,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挖掘消费增长潜力,推动消费扩量升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优化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全链条良性循环促进机制,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充分挖掘超大规模市场优势,畅通经济循环,释放消费潜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需要。
二、稳定大宗消费(一)扩大汽车消费。
发放汽车消费券,联动成品油、商超百货企业,发放购车送加油券、购车送商超百货券。
鼓励各县(市、区)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活动。
在重要节庆期间举办品牌汽车展销会。
落实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等政策。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二)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贯彻落实《梧州市促进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若干措施》,举办房地产博览会展销活动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推介活动,挖掘本地客源,鼓励购房者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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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确保实现我市价格总水平预
期调控目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梧政办发[2011]138号
【发布部门】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15
【实施日期】2011.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确保实现我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1〕138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7月28日全区物价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确保实现全区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1〕135号)精神,为确保完成我市全年物价调控目标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确保实现梧州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确保实现梧州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确保实现全区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1〕135号)精神,为控制物价过高过快上涨的势头,实现我市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5.2%以内的调控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我市确保实现价格调控目标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价格调控目标市长负责制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我市签订的价格目标责任状的具体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市确保实现价格调控目标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全桂寿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桂珍市政协副主席、统计局局长
梁健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志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物价局局长
成员:刘廷市财政局局长
曾一戈市商务局局长
白建辉市粮食局局长
覃柱材市农业局局长
赵春宝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
苏颖市民政局局长
梁德林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晓飞市人社局局长
李树华市工商局局长
梁冰市市政管理局局长
黄光强梧州调查队队长
二、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认真落实“菜篮子”工程。
一是大力发展生产。
综合采取财政、信贷等多种措施,大力扶持农业生产发展,全力抓好粮食生产,重点抓好肉、禽、蛋、奶、果、蔬等主要“菜篮子”品种的生产,为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物价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是增加市场供应量。
对拉动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影响权重大的猪肉、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水产品等商品,农工、畜牧水产、粮食、商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生产者和经营者,特别是规模以上生产者和经营者加大市场投放力度,并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预,控制外流量,确保我市市场供应总量增加,价格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