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贸委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等十七部门关于优化
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1995年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1995年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委员会(已撤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5.04•【文号】国经贸企[1995]190号•【施行日期】1995.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1995年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90号1995年5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16号),做好今年企业改革工作,切实抓出实效,国家经贸委制定了《关于1995年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1995年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16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近期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要认真贯彻实施。
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是今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要集中力量,搞好试点,稳步推进,抓出实效。
为此,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抓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一)百户试点企业要制订好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意见》及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56号),企业要对自身现状和国内国际市场状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企业的发展战略,制订适应和服务于发展战略的试点《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要全面、正确地体现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四项特征,以“三改一加强”(改革、改组、改造相结合,加强企业管理)为主要内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粤府办〔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5〕3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9日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和引领外贸发展新常态,推动全省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特制订如下措施:一、着力稳定出口(一)加大力度开拓市场。
支持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2015年5月底前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境内外重点展会计划,做好150场左右境外展会、140场左右境内展会参展组织工作,推动企业与境外经销商的直接对接。
鼓励企业深入开发欧、美、日等传统市场。
充分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传统平台和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广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以及网上交易会、采购商考察交流会等新平台拓展企业外销渠道。
打造“中国商品(印度孟买)展览会”等境外展会品牌。
(省商务厅、贸促会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参与单位,下同)(二)推动自主品牌产品出口。
鼓励企业收购和租用国际品牌,兼并国际品牌企业及建设境外生产基地,拓展境外仓储、物流和销售等业务。
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商标和专利注册。
发挥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带动效应,引导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培育区域性、行业性自主品牌。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从委托加工制造向委托设计制造和自主品牌制造一体化转型,延伸产业链、价值链,提高本地增值率和配套率。
广东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局关于公布广东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广东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局关于公布广东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一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9.24•【字号】2007年第8号•【施行日期】2007.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局关于公布广东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一批)的公告(2007年第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及《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令2004年第16号令)要求,为加强清洁生产技术依托的工作力度,结合我省清洁生产工作在各地深入开展的需要,在个人自愿申报,单位推荐基础上,经省经贸委会同省科技厅、省环保局联合审查,建立了广东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
现将广东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广东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专家要本着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研究制定清洁生产推行政策、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评审清洁生产项目、参与清洁生产培训等工作,并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编制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提供咨询服务。
省经贸委会同省科技厅、省环保局对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核和补充。
对不能胜任咨询工作的专家将进行调整,并按有关规定增补新的专家。
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由省经贸委委托省清洁生产中心承担。
广东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一批)同时在广东省经贸委、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环保局网站以及广东省清洁生产网上发布,可登录查询专家信息。
附件:广东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一批)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局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广东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一批)。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6.25•【文号】国经贸市[1997]415号•【施行日期】1997.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二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5日)废止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415号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沈阳、长春、武汉、广州、成都、南京、西安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有关省、直辖市财办(商委、农委、农办):1997年5月19日至21日,国家经贸委在苏州市召开了全国经贸委系统市场流通工作会议。
会议讨论并修改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引导国有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组织生产经营,调整产品结构,促进产销衔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现就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多数产品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国有企业处于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之中。
当前,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如生产结构不合理、产品产销率低、库存积压严重、经济效益不理想等,从根本上讲都是市场问题,说明国有企业适应市场、开拓市场的能力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同时,许多国有企业仍然存在着生产环节“大而全”、“小而全”,而产品开发和营销力量相对不足的问题,产品更新不快,售后服务跟不上,市场营销工作相当薄弱。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理顺电价、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理顺电价、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1.06•【字号】粤价[2002]343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理顺电价、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343号)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经贸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从2002年11月1日起,对现行的电价体制和部分电价政策进行调整,同时调整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直供直管范围内(以下简称省直供直管范围内)的销售电价,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的有关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直供直管范围内的销售电价调整方案1、省直供直管范围内(深圳市除外),平均销售电价从今年11月1日起(按当月抄见电量)降低0.66分/千瓦时(含税),主要是在现行各地电价价目表基础上,分别降低大工业、非工业和普通工业用电的电价各1分/千瓦时(含税)。
确定各地具体销售电价时,总的原则,在已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的直供直管地区,直接降低这两类用电的电价各1分/千瓦时(含税),省物价局将在近期内下达调整后的电价价目表;对未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的地区,首先利用上述降价形成的空间保证同网同价的实现,如果还有空间的,则将剩余的空间进一步用于降低大工业和非普工业电价。
请未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的直供直管地区尽快制定同价方案,上报省物价局审批。
2、深圳市销售电价调整方案:请深圳市物价局会同经贸局根据深圳市地方电厂上网电价调整情况,按照将上网电价降价空间全额用于联动降低销售电价的原则,制定销售电价具体调整方案。
二、从2002年11月1日开始,改革我省的电量购销和电价结算体制:1、在省直供直管范围内,不再区分地方电厂电量和省网统购电量,竞价上网前,按照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调度相结合的原则,所有电厂发电上网电量由省经贸委统一下达,并由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统购统销。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24•【字号】粤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建立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步伐,现就我省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作出如下决定。
一、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是改善发展环境、破解发展难题、实现新一轮大发展的重要举措。
推进这项工作,有利于突破多年来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土地资源匮乏、环境承载压力加大、发展空间受限等突出问题,减少珠三角地区人口数量,提高劳动力素质,减轻社会管理压力,为新一轮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是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增强产业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推进这项工作,有利于推动珠三角地区加快发展先进和优势产业,促进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扩大招商引资和加快产业建设步伐,优化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实现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全面提高全省经济综合实力。
(三)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是缩小地区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有效途径。
推进这项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珠三角地区辐射带动作用,发挥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的比较优势,实现优势互补、相互促进,较快提高全省人均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整体提升城乡居民生活品质。
二、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为动力,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方针,着力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大力提高劳动力素质,提升珠三角地区产业竞争力,带动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加快发展,推动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对外招商引资工作,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一)制订《广东省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和产业目录》(以下简称《鼓励外商投资目录》),扩大开放领域,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及盲目重复建设项目。
促进外商投资向集群化、高级化发展。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二)我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负责)(三)我省现代产业500强项目、科技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的项目开放。
(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四)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的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属省核准的,由省统一安排。
对符合《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允许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9•【字号】粤办函〔2023〕45号•【施行日期】2023.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9日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招商引资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有效投资,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协调(一)实施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招商引资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招商,定期听取招商引资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动招商引资工作;要组织带队招商、参与重大项目洽谈、推动项目落地,以上率下推动形成各级各部门关心招商、支持招商、服务招商、参与招商的强大合力。
省、市、县(区)领导同志要牵头联系1个以上招商引资大项目,深入开展挂点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招商服务意识,加强招商引资宣传,形成良好的全社会招商氛围和工作局面。
(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港澳办、台办、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商联、侨联、贸促会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二)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第一召集人,分管省领导担任召集人,省商务厅作为牵头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港澳办、台办、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商联、侨联、贸促会等省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与,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招商引资工作。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粤府〔2009〕54号)、《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粤府〔2005〕22号)和《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总体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园区)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园区认定、变更、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园区指经省政府同意认定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珠江三角洲产业转出地区(以下简称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不含从化市)、深圳、珠海、东莞、佛山、中山市和江门市区、台山市、鹤山市,惠州市区、博罗县,肇庆市区、四会市;产业转移承接地区包括省内除上述珠三角地区以外的其他地级市、县(市、区)。
第二章园区变更第四条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可根据园区开发建设实际情况,申请园区更名、园区规划调整和园区扩园。
园区更名是指园区因变更合作共建主体或其他原因,改变园区名称及合作共建相关文件等的变更行为;园区具体规划及园区范围等保持不变。
园区规划调整是指以园区外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土地相应替换园区内部分土地,调整园区具体规划但不扩大园区范围的变更行为。
园区扩园是指扩大园区范围的变更行为。
第五条申报园区规划调整或扩园,由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变更请求。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变更请求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审查单位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通知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按规定程序申报规划调整或扩园。
第六条园区变更条件。
(一)园区更名条件。
变更理据充分,合作双方书面同意(如需变更合作主体,须征得原合作主体书面同意),园区合作层次原则上不降低,且开发管理关系清晰明确,更名后的园区名称符合园区表述习惯。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2〕1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2〕12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2年2月28日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投资决策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五章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以预算安排的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以下统称项目),适用本办法,项目主要包括:(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三)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三条按建设主体划分,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建设管理和自行组织建设。
对项目使用单位缺乏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原则上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对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情况特殊的项目,可以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
十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试点的意见》
支持重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发展,规范住房租赁中介
展领域的战略研究、政策协调、项目实施、督导
服务,切实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逐步使租购住房
落实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制定本地区青年发
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鼓励居民家庭和
展专项规划。
企事业单位将闲置住房用于出租,有效盘活存量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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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普遍共识,城市青年发展政策体系更加成熟定
(四)着力优化保障青年基本住房需求的青
型,青年在推动城市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更加凸显。
年发展型城市居住环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
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
二、围绕促进青年高质量发展,
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做好
让城市对青年更友好
生儿、儿科、儿童保健医疗资源供给,加强母乳喂
让青年在城市更有为
养咨询指导,推进母婴设施广泛覆盖,增强出生缺
陷综合防治和产前筛查、产前诊断能力,改善优生
(一)组织动员青年引领城市文明风尚。深
优育全程服务。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
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
托育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
新主体地位,激励更多青年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
基础性作用。
新。发挥共性技术平台、创业孵化园区、创新创业
赛事、协会等载体的人才凝聚和资源对接作用。深
(七)着力优化有效保护青少年权益免受意
化“放管服”改革,健全与新兴产业相适应的包容
外伤害和非法侵害的青年发展型城市安全环境。加
审慎监管方式,打造近悦远来的青年创业营商环境。
在服务社会中获取精神力量,成为城市文化软实力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粤价[2002]21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2.07.04【实施日期】2002.07.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2年7月4日粤价[2002]218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各有关单位:根据省物价局、经贸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纠风办《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1〕23号)中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特制定《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实施收费的中介机构,应依法办理法人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中介服务经营范围;或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中介协会批准,具有相应的中介服务执业资格,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
个体经纪人从事中介服务参照中介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中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有国家规定或行业服务标准的,应遵循国家规定和行业服务标准;无行业服务标准的,应遵循双方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或行业通行的惯例。
第五条中介服务收费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不纳入行政许可范围的中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穗府[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穗府〔2012〕1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2号),市人民政府对《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穗府〔2009〕58号)中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清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可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56件,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二、需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22件,有效期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由牵头修订部门在有效期内完成修订,逾期未完成修订的,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三、市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和城镇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3〕8号),内容不涉及社会行政相对人,转为内部管理制度,不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四、除上述文件外,穗府〔2009〕58号文件中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所公布的有效期执行,有效期届满的,效力自动终止。
五、我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可在市法制办门户网站“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库”(http:///sfzb/index.do)中查询。
附件:附件1.附件2.有效期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并须在有效期内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外经贸企业进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外经贸企业进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04.28•【文号】[1997]外经贸政企函字第494号•【施行日期】199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外经贸企业进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7〕外经贸政企函字第494号1997年4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广州、西安、成都、武汉、长春、哈尔滨、南京、沈阳外经贸委(局),本部直属总公司,各外贸中心:为探索解决国有企业在改革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矛盾的途径,自1994年起,国家在部分城市进行了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
这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增资、改造、分流和破产。
目前,试点城市已扩大到100多个。
为了做好试点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推出了一系列配套政策。
今年1月7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企业职工再就业工程工作会议,明确了企业兼并的有关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试点城市的国有内贸、外贸、建筑和安装等企业。
为推动国有外经贸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制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有关政策,深化企业改革,我部拟订了《关于国有外经贸企业进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参照执行。
在试点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发展司电话:651974587457传真:65197458附件:如文附件关于国有外经贸企业进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实施意见为了深化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根据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有关政策,结合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实际,现就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的国有外经贸企业(以下简称“外经贸企业”)进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试点的目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针,运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手段和方法,通过发挥试点城市的整体功能和综合优势,探索外经贸企业在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分离社会职能、建立优胜劣汰机制等方面实现突破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搞活、搞好外经贸企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11•【字号】粤府办[2001]79号•【施行日期】2001.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根据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经贸委与公司董事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并按各自职能对资产经营责任书的执行实施监督。
第二章责任第五条省财政厅、经贸委按《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代表省政府将相应的国有资产授权公司经营。
公司享有《公司法》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省财政厅、经贸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完善资产经营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二)协调公司在资产营运中需由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三)及时审批公司的报批事项,除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或中央审批的事项外,在资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要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实施监督、考核和提出奖惩建议;(五)省财政厅、经贸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侵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干预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9.28•【文号】国办发〔2001〕72号•【施行日期】2001.09.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直接关系石油石化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关系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不懈地抓好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建设部(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1999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精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由于政出多门、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原因,成品油市场秩序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地区和部门越权擅自批准建设加油站(包括加油点,下同),造成加油站盲目重复建设,市场恶性竞争,不仅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石油石化行业的改革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一)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以及已建成但不符合规划要求、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的加油站,一律依法取缔。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2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2号《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1日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市场主体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20•【字号】粤经贸整规[2006]128号•【施行日期】2006.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粤经贸整规〔2006〕128号)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联系人:黄紫华联系电话:83135840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加强我省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领导,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有关部门协助,齐抓共管,综合协调,检查督促的工作格局,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减负联席会议)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称国务院减负联席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减轻企业负担的统一部署,制订全省治乱减负工作年度计划,提出有关减负工作建议,组织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大检查,协调解决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对治乱减负重大案件查处工作的督查,指导各地开展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推动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
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为第一召集人,省政府秘书长及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省经贸委、财政厅、公安厅、交通厅、建设厅、监察厅(省纠风办)、审计厅、物价局负责同志为成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及简称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及简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25•【字号】粤办函[2001]596号•【施行日期】2001.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及简称的通知(粤办函〔2001〕59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厅),省府直属各单位办公室:为方便工作,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规范使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供内部使用)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府办公厅)二、省政府组成部门(24个)1.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粮食局)(省计委,省粮食局)2.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防科学(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技术工业办公室,内设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督管理局)3.广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5.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民族宗教委)6.广东省公安厅(省公安厅)7.广东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8.广东省监察厅(省监察厅)9.广东省民政厅(省民政厅)10.广东省司法厅(省司法厅)11.广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12.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省人事厅,省编办)办公室)1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保障厅)1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15.广东省建设厅(省建设厅)16.广东省交通厅(省交通厅)17.广东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产业厅)18.广东省水利厅(省水利厅)19.广东省农业厅(省农业厅)20.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外经贸厅)21.广东省文化厅(省文化厅)22.广东省卫生厅(省卫生厅)23.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计生委)24.广东省审计厅(省审计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省委的工作机构,又是省政府的工作机构,与广东省人事厅合署办公)。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建设厅等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建设厅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经贸工业[2004]33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发布日期】2004.08.11
【实施日期】2004.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
知
(粤经贸工业[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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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贸委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等十七部门关于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的若干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粤经贸法规[2005]84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5.11.01
【实施日期】2005.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十七部门关于废止《关于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8)
广东省经贸委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
经贸委等十七部门关于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经贸法规[2005]849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房管局、交通局、地税局、工商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内各分局、国税局、证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经贸委等十七部门关于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和反映。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广东省林业局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条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