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及其救济程序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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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论文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论文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论文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稀缺,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作非农建设。

而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改革现行征地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从我国征地制度的源流和现状入手,从法理角度分析了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农地征用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必要性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非农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在现行制度体制条件下,政府只有通过加大征地规模来保障用地需求。

但是,由于现行土地征地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加之地方政府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的粗放式操作,一方面造成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收益分配严重失衡,失地失业农民又失去生产、生活保障,由此引发了大量群体性冲突事件。

要解决征用农民土地引发的矛盾,最终必须逐步推行征地制度改革。

当前,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党中央作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将失地农民问题纳入解决“三农”问题的统一框架下。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必须“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进一步探索改革经验。

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二、我国农地征用制度的现状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一般包括:(一)征地方案的拟定。

需要征地的市县政府拟定有关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征地方案。

具体做法是,用地单位向拟定机关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项目说明书和有关方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认为所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在5日内上报本级政府审核。

本级政府审核同意的,征地方案即为拟定。

(二)批准机关的审批。

有关市县政府对其审核同意的征地方案,连同其他有关材料,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政府所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中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缺陷与改革前景分析

中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缺陷与改革前景分析
三农论 坛
中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缺 陷与改革前景分析
刘贵丰
( 中共 山东省委党校, 山东 2 0 2) 50 1
摘 要 :长期 以来 中国是依 靠行政 手段征 用农 村集体所 有的土地 而不是依 据 市场 手段从 农 民手 中购 买土地 。
农村 土地征 用制度存在 的最 大缺 陷是 补偿 标准远远低 于土地 市场价格 , 严重损 害农 民经济利益 。必须按 照市
改 革开放 以来特 别 是 2 0世 纪 9 0年 代 以来 中 国进入 了快速 工业 化和城镇 化 的历 史阶段 。 这 一过程 中, 在 城市
建设 、工业建设和其 它基 础设 施建 设等 非农 建设用 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需求 也随之大量增 加 ,每年 都有大 量 的农业用 地 转化为
非农业 用地 。 据中 国社科 院农村 发 展研究 所提供 的数据 , 从 19 20 , 国 占用耕 地 47 6万亩 用 于非 农建 9 o2年 全 3 设 。近几 年 , 中国非农 建 设 占用 耕 地每 年约 20万 ~ 0 5 30 万亩 ,如果按 人均 1 地推 算 ,那就 意味着 每年 大约有 亩 20万 ~0 5 30万农 民失去土 地 , 成失 地农 民。据 估计 , 变 目 前 中 国完 全 失 去 土 地 或 部 分 失 去 土 地 的 农 民 至 少 在 40 00万人 以上 。 中国实行 农村土地 集体 所有制 。 中华人 《
产值 的 6 1 。安置补 助 费, ~ 0倍 按照 需要安置 的农业人 口
数 计算 ,每 人 的补 助标 准为 该耕地被 征用前 3年平均年 产 值 的 6倍 。被征用 土地上 的附着 物和青 苗的补偿标 准, 由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规 定 。 补偿 总额不超过被 征用 前

我国征地制度问题与改革建议

我国征地制度问题与改革建议

一、当前征地冲突的主要表现与根源(一)主要表现:1、征收土地易发群体性事件。

新华社的《瞭望》新闻周刊引述官方统计说,2006年中国爆发的群体性事件超过9万起,“并一直保持上升势头”。

揭露了“社会底层积累的民怨不容小视”。

针对2009年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新形势,《瞭望》新闻周刊专门邀请长期在一线采访群体性事件,素有研究的3位记者,请他们进行预测,分析形势。

他们认为:2009年有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高发的年份。

但是没有提出因土地征收引发群体性案件的预测,事实上2009年上半年我受理的土地案件共计85件,其中属于群体性案件的高达53件,占办案总数的62%。

如大广高速河北段、河南段发生土地群体性案件高达数十起,青铜峡市城中村改造、黑河市外环东延工程均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引发土地群体性事件中,有两个主要表现:一是中国农民的权利生长方式发生了变化。

如果说,在改革前,以及改革后的相当时期里,农民的权利是从外部赋予的话,那么现在,农民对权利的需求更多来自自身。

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是土地的物权属性已经成为农民对土地个人财产性的意识生成。

有了财产意识就需要对财产保护,并进而发展成对民主、公平、公开的参与需求。

二是互联网的兴起,为这种参与提供了技术手段,并进一步催生了农民维权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发展。

现在很多群体性事件都带有互联网的影子或影响。

要想有效解决土地群体性事件,就必须痛下决心,改变、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以化解执政者在处理土地群体性事件上所表现出来的“制度性迟钝”。

有些地方政府在征地中,主动邀请律师和农民代表进行交流、座谈,有效地解决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土地利益冲突。

但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还涉及政府的职能和观念转变问题,必须限制和规范地方政府的权力和利益,实现政府利益与农民利益的统一,同时强化对官员的问责制度。

2、动用警力实施征地已成常态。

综观发生的一系列土地群体性事件,我们不难发现,人民警察都处在了冲突的第一线。

青铜峡、黑河事件军动用大批身穿防弹衣,头戴钢盔的“警察”,结果很明显,土地是被强行占用了,但是埋下多少颗不满的“非稳定”的“种子”,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曾十分痛心地说:“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

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社会经济、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紧缺,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国家大面积征收了农村集体土地,由于相关法律缺失,实际操作中轻法律规范重规章政策,再加上利益的驱使以及其它一些因素的影响,在当前形式下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

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土地征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而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不是很完善、土地征收在立法上也有很大的缺陷。

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第一、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由于片面的追求政绩,以及部分地方领导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加之土地征收属于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部分地方在征收土地的时候没有全部依照甚至完全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此外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截留征地补偿款、以租代征、越权审批、占地过程中滥用公检法部门等现象也非常严重。

1、缺乏征地目的的评估阶段。

这种程序的简化,使得在土地征收中缺乏对征地用途的严格审查,导致土地审批部门较少考虑征地用途的公共利益性,而主要考虑政府的利益或征地申请人的利益,极易损害被征收者的利益。

2、欠缺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认定程序。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只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对土地征收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任何审查认定程序,这一重要程序的欠缺成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权经常被滥用的重要原因。

3、征收程序中土地权利人参与程度不够。

如在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环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公告在土地征收中是一种后置程序,只作为附属程序置于批准之后,目的也只用于权利登记,不是与农民协商,对征收并不起监督作用。

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一篇: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在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滥用征地权力,征收范围过宽,缺乏透明度,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过轻、监管不力,补偿费用不合理、不到位,司法保护薄弱。

针对这些问题,必须完善土地征收立法,科学界定“公共利益”,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确定合理的征地补偿原则,建立畅通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健全土地征收的司法程序。

关键词土地征收问题立法执法司法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取得私人土地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我国,由于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类型,因而土地征收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批准程序,并给予征地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通过本学期学习《建设用地管理》这门课程和对一些资料的查阅,我就如何规范对集体土地征收,保护农民权益等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的意见。

一、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一)滥用征收权力,征用范围过宽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缺乏明确界定。

《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规定都是不清晰的,仅出现了诸如“依照法律规定”等一些原则性的提法,对什么是“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界定。

因此,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公共利益”这一本来旨在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立法规定,由于立法本身的漏洞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在征地申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的行为,成为了少数人牟利的工具。

1、伪造、虚报征地申报材料,骗取审批在即使扩大解释“公共利益”也不可能获得审批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伙同开发商、集体组织、村委会篡改、伪造材料骗取审批。

比如,把基本农田区域改成荒地、山地,把工厂用地写成大学用地,将无后备土地的开发写成有后备土地的开发等等。

2、违法越权审批、变相越权审批有些地方政府无视法律、法规,明目张胆地超越权限,批准自己在法律上无权审批的用地申请。

《2024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环,其涉及国家建设、民生改善及农民权益保护等多方面问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如程序不透明、补偿不公、农民权益受损等。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为优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提供参考。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现状及问题分析1. 征收程序不透明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缺乏透明度,存在行政权力滥用现象。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往往未充分公开相关信息,导致农民对征收政策、补偿标准等缺乏了解。

此外,部分地区存在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勾结,违规操作土地征收的现象。

2. 补偿标准不统一、不公平土地征收补偿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然而,目前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地区差异、行业差异和个案差异,导致同一地区的农民因不同项目而获得不同的补偿标准。

此外,部分地区存在补偿款不到位、被挪用等问题,使得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 农民权益保护不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

部分地区在征收过程中忽视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导致农民的权益受损。

此外,部分农民因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薄弱等原因,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4. 社会稳定风险高由于土地征收涉及众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部分地区因土地征收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风险。

三、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1. 完善征收程序和政策法规政府应制定更加完善的土地征收程序和政策法规,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应加强对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监管力度,防止权力滥用和违规操作。

2. 统一补偿标准并加强监管政府应制定统一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并加强对补偿款发放的监管力度,确保农民能够及时足额获得补偿款。

此外,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防止补偿款被挪用等问题。

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理性分析

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理性分析
要, 不得妨碍和阻挠” 。由此可知, 我国立法上的土地征收具
在我国公有制下 , 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 14年1 94 月颁布 的《 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 其中规定,由 中, “ 于建筑国防工事, 兴修交通道路, 进行改良市政工作以及举 办其他以公共利益为 目的而经边区政府批准的事业 , 政府租 用、 征用或以其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 其中 ” “ 租用、 征用或者以其他土地交换”即土地征收补偿的初级 , 形式。 中国的土地法规中, 最早提到土地征收补偿问题 的是15 年6 4 90 月2 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 《 铁路留用
维普资讯
农业 ・ 农村 ・ 民 农
有三个基本特征: 公益性、 强制性和补偿性。 04 在20 年宪法修
正案颁布之前, 在涉及土地征收时, 不论国有土地还是集体 土地, 也不论是土地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立法和学界的论

( 土地征收补偿的概念 一)
于都是填补特定人因某行为的结果所蒙受经济上损失的制 度。但实际上在现代法律制度中, 损失补偿与损害赔偿是相
对的一个概念 ,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为国家公权力行使 的问题, 后者则是有关私法上违反权利义务的问题。 在我国 目 前的立法中, 土地征收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 利益需要 , 而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利, 并给予一定补 偿的行为。并且, 土地征收不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为 要件。例如, 我国《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条规定 , 第4 国家 建设征用土地时,被征用社队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 “维普资Βιβλιοθήκη 农 业・ 农村 ・ 民 农
土地 征 收袜 偿 问题 帕理 性 分析
李 集合
( 西北政 法大 学 经 济 法学 院 , 西安 7 0 6 ) 1 0 3

浅析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也不断加快,其范围和规模也日益扩大。

在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农村土地被占用。

由于我国现行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以及政府在实践过程中的行为弊端,使得农民在征地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一些相关社会问题屡见不鲜。

这不仅造成农民生存环境的恶化,也将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本文就当前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城市化农村农民土地征收权益Abstract: With China’s rapid e conomic development, urbanization has been quickened, its scope and scale are also increasing.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a large number of rural land is occupied. As China’s current deficiencies in the system of collective land expropriation and government behavior in practice disadvantages, making farmers in the land acquisition process rights have been infringed, a number of related social problems are common. This not only causes 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living environment of farmers, but also for social stabili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have a significant negative impact. In this paper, the current process of land acquisition problems start, propose appropriate solutions.Keywords: urbanization of rural land expropriation interests of farmers一、土地征收制度及其特点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 0号签发人:宋大涵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近来,一些被征地农民以征收土地决定作出时不知道、系事后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知道为由,就省级人民政府多年前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大大超出了法定的6 O 日申请期限。

实践中,各地方对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问题把握标准不一致。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依法行使权利,确保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法律规定的正确实施,提出以下意见: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己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主张提出异议,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能认定申请人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二、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二)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

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三、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相关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且在公告中载明了征收土地决定的主要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四、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或者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申请人在征收土地决定作出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一)已经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自申请人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之日起:(二)已经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的,自申请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已经领取征收土地补偿款或者收到征收土地补偿款提存通知的,自申请人领取征收土地补偿款或者收到征收土地补偿款的提存通知之日起;(四)已经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自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之日起;(五)对补偿标准存有争议,已经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的,自申请人申请协调之日起。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2011年06月27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全省大多数地方在征地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高度重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但也有一些地方随意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对征地补偿费用监管不力,被征地农民安置不到位,截留、侵占、克扣、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结合湖北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条件和土地价值,决定将全省划分为六类地区(见附件),分类制定全省统一的最低年产值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补偿不得低于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分别为每亩1800元、1200元、1000元、900元、800元、700元。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区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分别为18000元、10000元、8500元、7600元、6800元、6000元。

征收其它无收益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征收其它有收益的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国家和省确定的公路、铁路交通建设项目;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等重点线性工程的建设用地,其征地补偿最低标准采用该线性工程所经过的各市、州、县(市、区)最低补偿标准的平均值。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状及思考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状及思考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状及思考汇报人:2023-12-13•引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状目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思考与建议•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01引言背景与目的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收与农民权益保护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征收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性被征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面临着就业、养老、医疗等方面的生活保障问题。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政策法规与改革方向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旨在加强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

同时,各地也在积极探索改革路径,以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报告范围和方法报告范围本报告主要关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现状及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思考和建议。

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综述、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现状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

同时,结合相关政策法规和改革实践,提出针对性的思考和建议。

02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状政策法规现状政策法规不断完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法规不断完善,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撑。

政策法规覆盖面广政策法规涵盖了征地补偿、安置、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

政策法规执行力度加大政府加大了对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得到有效落实。

政府采取了多种安置方式,包括货币安置、就业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等,以满足不同被征地农民的需求。

安置方式多样化政府逐步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政府不断完善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措施,包括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加强安置小区建设、提供就业培训等,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质量。

土地征用补偿法律纠纷的救济程序

土地征用补偿法律纠纷的救济程序

土地征用补偿法律纠纷的救济程序对于政府经过听证或其他程序作出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方案,当事人表示不服的,可能产生以下三类纠纷:土地补偿标准纠纷、土地补偿费的归属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间分配上地补偿金的纠纷。

一是关于补偿标准争议,目前,我国为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设有四条途径: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裁决。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但申请裁决这条途径进展较为滞后。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曾明确表示,近年来,涉及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信访数量居高不下,重要原因就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没有建立起来。

并在安徽省、湖南省和重庆市为全国三个试点地,分别建起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

[4]但这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受到了质疑。

首先,这种裁决的性质与行政复议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规范,在我国具有征地批准权的是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土地征用征用补偿标准争议发生后,行政复议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决之间是个什么关系,是并列关系由当事人在两者之间自由选择,还是行政复议前置,两者在性质上有何不同,法律并没有明确。

从试点中安徽省颁布的《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中判断,人民政府的裁决和行政复议最大的不同在于审查形式,争议裁决办法不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而是由该省级以上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如无法达成协调协议书,则有该部门作出维持、变更还是撤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

除此之外,复议和裁决在制度功能上并不存在很大的差别。

综观世界各国,有关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解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精神体现在其中,允许当事人在法定的赔偿标准、计算幅度内进行协商,而当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时,是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还是由中立机构裁决,或由征用主体裁决,各国做法不尽相同,在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中,一方是征用人,另一方是被征用人,不包括土地征用的直接受益人(开发商等用地单位),在补偿具有民事性质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如果由征用主体单方强制性裁决,则有悖“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自然公正原则,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而且该裁定为终局裁定,相对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问题研究引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的收回或利用调整。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确保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农民权益得到合理补偿的重要制度安排。

由于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一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

本文将探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设想。

一、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 补偿标准不合理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多以土地级别为依据,而忽视了具体征收对象的人情需求。

过于注重土地的市场价值,导致征地农户在征收后面临生活困难的问题。

2. 补偿方式单一当前的补偿方式主要采用货币补偿,这种方式容易导致被征收农民补偿款的不合理分配。

货币补偿方式也使得征地后土地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造成资源浪费。

3. 监管不到位由于监管机制不完善,有些地方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执行中存在着弄虚作假、非法征收以及农民维权难等问题。

政府监管的不到位,使得一些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进一步加剧了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差距。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进设想1. 补偿标准科学合理应当通过综合考虑土地市场价格、农民人情需求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科学合理调整。

可以采取差额补偿,通过考察农户的生活情况,将征地农户的情况与周边地区平均收入进行比对,使得补偿金额更加合理。

2. 多元化补偿方式应当探索多元化的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以及其他可行的非货币补偿方式,比如提供就业机会、提供培训以及转移支付等,以满足不同农户的需求。

3. 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监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监管力度,打击非法征收行为,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结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农村改革发展中的重要环节,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摘要】征地安置补偿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政府在进行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时,需要征地安置农民。

在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征地安置补偿标准不足、安置房质量问题、征地农民权益保护不足等。

为了改善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提高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加强安置房质量监管、建立健全的权益保护机制等。

未来发展方向应该是不断完善征地安置补偿政策,保障农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征地安置补偿政策需要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基础上不断改进,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征地安置补偿、政策问题、标准、安置房质量、农民权益、改善建议、发展方向、总结1. 引言1.1 背景介绍征地安置补偿是指在城市化或者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政府为了征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而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的安置和补偿。

在中国,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征地安置补偿政策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的贯彻执行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于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亟需深入研究和解决。

征地安置补偿政策中的问题主要包括补偿标准不足、安置房质量问题、征地农民权益保护不足等方面。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发展前景。

探讨这些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法对于改善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重点分析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建议。

希望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为完善征地安置补偿政策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当前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找出影响农村征地安置的核心因素,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建议。

通过研究,我们旨在促进征地安置政策的改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安置房质量,提升征地安置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推动农村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通过对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的问题进行系统剖析,以期为相关部门和决策者提供参考,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征地安置工作提供有益建议和倡导,为农民利益和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农村征地冲突的公共政策学分析与对策研究

农村征地冲突的公共政策学分析与对策研究

农村征地冲突的公共政策学分析与对策研究农村征地冲突是指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土地征收,用于建设公共设施和工业园区,但在农村征地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土地赔偿不公、农民权益受损、社会矛盾激化等问题,导致农民与政府之间产生冲突和纠纷。

这些冲突既影响了社会稳定,也影响了国家经济发展。

对于农村征地冲突,需要制定公共政策来解决。

一、问题背景分析农村征地冲突是当前中国面临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

据统计,我国农村征地问题日益突出,导致社会矛盾不断加剧。

土地赔偿不足、农民迁移和安置问题成为农村征地冲突的主要原因。

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推进,政府需要大量土地来建设工业园区、城市开发区等项目,而这些项目所需土地往往是农民的耕地和住房。

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往往无法得到公平的土地赔偿,无法得到合理的迁移安置,导致他们的生计和生活环境受到严重影响,因此产生冲突和纠纷。

在农村征地冲突中,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成为公共政策制定的核心议题。

二、公共政策分析1.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建设公益事业需要而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征收土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应该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补偿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给农民。

政府还应该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加强对地方政府征地行为的监督,确保土地征收过程合法合规,避免出现赔偿不足、滞后支付等问题。

2.农民迁移安置政策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需要迁移安置,政府应该为农民提供合理的迁移安置方案,并确保安置地点配套设施完善,生活条件优越。

政府还应加强对迁移安置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农民在迁移安置过程中的权益不受损害。

3.法律保障政策政府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完善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规范土地征收程序,明确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和支付程序,建立健全的征地赔偿机制。

加强对土地征收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打击违法侵占农民土地的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河北省征地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研究

河北省征地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研究

河北省征地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研究摘要:在征收过程中,由于河北省土地征收立法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严重,保护被征收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已迫在眉睫。

本文结合河北省土地征收制度的现状,分析当前河北省征地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为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和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益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河北省;征地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征地又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权限,遵照法定程序,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合理补偿,强制性地将农民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土地征收权的运用限定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

土地权益是农民诸多权益中最基本的权益,包括农民在土地上享有的权利和在土地上能够获得的实际利益,是农民其他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具体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决策权、知情权、获得补偿权、失地保障权和就业保障权等。

一、河北省征地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现状(一)河北省征地中农民土地权益受到的侵害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河北省的城市化率提高,这使土地资源日益紧缺,所以土地征收(征用)成为解决的主要方法。

根据表1数据可知,随着城市化率的不断提高,河北省的征地面积持续增长,从2005年的7000多公顷增加为2010年的20000多公顷,在这期间2007年征地面积虽有所下降,但2008年后又恢复了增长的态势。

(二)河北省征地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成效2008年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制定了全省征地区片价标准,并于2011年底进行了修订。

在补偿价格方面,最高的石家庄主城区一级区片价为37万元/亩,最低的坝上地区沽源县三级区片价为23053元/亩,全省的平均区片价为44003元/亩。

在补偿费分配方面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征地区片价综合考虑了各方面因素,避免了同地不同价,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矛盾纠纷,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谈谈关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发展与协调

谈谈关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发展与协调

谈谈关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发展与协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征收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话题。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城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通过支付补偿费用等方式依法收回符合土地使用规划要求的土地。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开始逐渐形成的。

在建国初期,土地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土地改革,土地征收的方式比较简单,往往直接强行征收。

1978年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为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1984年中国第一部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同时出现了“补偿、安置、搬迁”等三项政策,这标志着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到了1990年代,随着城市化加速,土地征收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1998年,中国政府出台了新的“征地、拆迁条例”,并且规定征收土地必须经过公示、听取村民和城市居民的意见等程序。

这表明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开始逐渐向着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当今,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已经进一步完善。

《土地管理法》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彻底规范了征地拆迁的程序和标准。

同时,政府也在加大征收土地的补偿力度,保障了农民的权益。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在不断完善,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统一。

由于各地城市的经济和土地市场情况不一样,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差异很大,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高补偿、苛待居民”等问题。

2.村民或居民对土地征收程序的不理解。

由于征收程序十分复杂,很多村民或居民并不理解征收是出于公共利益,往往无法接受这种程度的干扰。

3.土地征收后开发利用缺乏规划。

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后,缺乏开发规划和合理布局,导致土地利用率低,浪费了征收出来的土地资源。

如何解决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为了解决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以下是我个人的建议:1.制定统一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政府应该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补偿标准,以保证征地拆迁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周云凤【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被征地农民的数量日益增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补偿费偏低、缴费方式单一、补偿费分配混乱,以及就业难、子女教育、医疗和养老难等问题。

政策建议:制定科学的征地补偿政策;建立科学的筹资机制和资金监管体系;采取灵活的社保缴费方式;加强被征地农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大力支持和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就业;实行有差别的分类保障;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With the accelerating pace of china's urbanization and industrialization, the number of landless peasants is increasing and the problem of social security becomes more and more seriou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aimed at solving the problems such as the low compensatory fees, single payment methods, the chaos of compensation distribution, the grim employment situation and difficulty in children's education, medical and provision for the aged. These measures include:formulating a scientificland compensation policy, establishing a scientific financing mechanism and fund supervision system, adopting agile social security payment methods, strengthening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skills training of the landless peasants, supporting and encouraging the landless peasants to become self-employed, carrying out discriminating classification security, and further improving land requisition system.【期刊名称】《中国国土资源经济》【年(卷),期】2013(000)002【总页数】3页(P44-46)【关键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问题;政策建议【作者】周云凤【作者单位】全国农业展览馆,北京 10012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01.1;F062.1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发展过程中为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而提供的社会服务及其措施,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

中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

中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

中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姓名:曾强单位:江西应用职业技术职业学院国土资源工程系11土管01班摘要:中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是根据历史发展形成的,符合了一定的中国土地国情,并且有中国法律制度的规范保障。

但在实践过程中,发现了好多问题,中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着很多缺点和不足。

为此本论文通过分析目前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规定、现状以及征收程序,借鉴国外发达资本主义的土地征收制度,分析其中的弊端,提出完善中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建议和方法。

关键词:土地征用、征地补偿、公共利益、土地所有权一、中国现行征收制度的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1.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关于国家征收土地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1.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关于征收土地的规定第二条: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中国现行征收制度的现状和征收补偿办法(一)中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现状中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的具体内容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

除了农村集体和个人为了兴建乡镇企业或者村民住宅外,土地管理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

征地过程存在问题

征地过程存在问题

征地过程存在问题浅析当前我国征地过程存在问题及对策土地作为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载体,也是城市发展的第一要素。

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既要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又要保障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是土地工作的重要政策目标。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要求,对健全完善我国征地补偿法律制度,保护失地农民利益提供了方向性指导,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一、当前我国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一,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的土地征收范围。

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用的前提必须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为某个或某些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的。

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如何界定并未做出明确解释和规定。

根据的范围作了大致规定,并不精准,现实操作中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导致农民的切身利益受到影响。

第三,农地征收程序不规范,农民参与程度较低。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有关征收程序的规定仅仅是针对耕地保护,而没有充分体现出对农民的权利保护。

在征地过程中村民的参与十分有限,有关征地的解释工作过于粗糙,流于形式,造成农户对村委会的不信任,即使是足额补偿仍然心存疑虑。

第四、农村土地征用权的滥用。

农村土地的征用主要针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其中也涵盖了一部分农民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

对农村土地的征用也主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和农民个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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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及其救济程序
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及其救济程序---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作者
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臧恩富
关键词:
征地、征地权滥用、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救济程序
摘要:
现行的征地制度具有三个立法缺陷:1、征地范围太宽,难以约束政府滥用征地权;2、集体土地使用权产权模糊,影响被征地农民享有充分的财产权;3、对于政府违法征地及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裁救济措施。

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征地制度,从法律的角度讲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应该用法律1、明确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2、明确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的制裁和补偿措施;3、明确被侵权的被征地农民享有的司法救济程序。

以防止国家公权侵犯农民的私权,政府行政权侵犯农民的财产权,建立一个公正、有序、和谐的新的征地制度。

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给予补偿的活动。

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中国土地征用量逐年攀升,因城市建设和工业建设,每年征用土地将近20万公顷,由此产生的农民失地问题日益严重,因征地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已占全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征用农民土地引出的一些矛盾,是当前某些地
方不稳定的因素。

如何改革和完善现有征地制度,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

一、现行征地制度的立法缺陷
现行征地制度具有国家强制力,被征地农民不享有拒绝被征地权,依法只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法获得赔偿权和要求批准征地的政府进行裁决的权利。

但由于征地范围太宽、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模糊以及对于违法征地行为缺乏有效的制裁补偿措施,导致征地权被滥用的现象大量存在,征地权的滥用则导致国家公权侵犯农民的私权,政府行政权侵犯农民的财产权,其结果是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所以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征地制度,从法律的角度讲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现将现行征地制度的三大主要立法缺陷简要分述如下:
缺陷之一:征地范围太宽,难以约束政府滥用征地权
依据现行宪法和土地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土地,但由于法律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界定,加上现行一级建设用地市场的供应由国家垄断,用地单位采用与政府签约的方式委托政府出面征地,政府再将征后变为国有的土地出让给用地单位,导致各级政府在政绩工程或财政利益的驱动下,以建开发区、大学城、大广场、大项目的名义广泛征用土地。

若农地进一步大量减少,将可能威胁我国的粮食安全,同时还将导致部分农民可能陷入“种地无田、就业无门、社保无份”的三无困境。

缺陷之二:集体土地使用权产权模糊,影响被征地农民享有充分的财产权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单一个体农民并不享有独立的农地所有权。

所以尽管农民享有相关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却不能依此对抗国家的行政强制征地权。

在被征地及相关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的制定方面,尽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农民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但因农民没有议价权及相关补偿标准的最终决定权,因此在是否征地以及给予多少补偿方面农民都处于被动接受的位置。

“由于农民没有行使权利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特别是行使出让土地的权利的,往往是乡和村的干部,依赖土地为生和最珍惜土地的农民,往往在出让土地问题上没有发言权”。

缺陷之三、对于政府违法征地及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裁救济措施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有权批准征地的是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具体实施征地行为是由市、县级政府组织负责的,
在具体征地的过程中,先征地后办手续、征地过程中不进行公告、不及时给付征地补偿款,以种种手段强迫被征地农民拆迁的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被征地农民没有拒绝征地权、没有议价权和征地补偿价格的最终决定权,产生争议后又没有公开、透明的可以诉诸的法律救济手段和司法评价标准,导致农民只能通过上访的方式解决征地过程中的相关冲突和矛盾。

二、对现有征地制度的改革完善建议
如上所述,现有征地制度的弊端不是政府的征地行为无法推进,而是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所以如何重新明确构建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体系及被侵权时的救济方法是当务之急,只有明确构建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体系及被侵权时的救济办法,才能从法律的角度限制和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并充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重新明确构建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体系及被侵权时的救济方法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用法律明确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
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是与政府实施征地具体行政行为中应履行的义务相对应的。

只有明确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才能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才能有效地限制政府征地权的滥用。

同时,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不能仅停留在政策和部门规章、不统一的地方性法规的层面上,应当制度全国统一适用的规范征地行为的法律、法规中,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和统一。

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体系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法定的拒绝被征地权
该权利是指在征地机关的征地行为不符合法定目的、征地前未履行法定手续、未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情况下,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交出相关土地,有权拒绝拆除或清除地上附着物或者青苗,有权提起要求停止非法征地的侵权之诉。

现行的征地制度中缺少关于被征地的农民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拒绝被征地的规定,相反,对于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政府强制征地的推进、征地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却规定的很明确,同时,拒绝被征地的农民还可能被以防碍公务或寻畔滋事等罪名被拘留、逮捕,所以在现行的征地制度中,征地行为的国家强制力表现得非常充分,而如何制约和规范这种国家强制力的行使却规定的不明确,这种立法现状也是造成征地权被滥用的一个原因,所以只有明确被征地农民的法定拒绝被征地权,这样才能从事前防止和限制征地权的滥用。

在下列情况下,应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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