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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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业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借贷双方的利益。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和风险的可控性。

第五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保护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和信用担保服务;(二)为个人提供消费贷款、汽车贷款、住房贷款等服务;(三)为农民、农业合作社和农村企业提供农业贷款、农业保险等服务;(四)接受委托办理信贷业务;(五)开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等相关业务。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私自开展不符合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三章企业准入第八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五)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备;(六)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具备相关经验和资格。

第九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四)企业的注册资本证明;(五)企业的经营场所证明;(六)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七)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四章内部管理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业务的规范运行。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制度;(二)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制度;(三)不良资产的处置制度;(四)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 号)和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的委托贷款属于甲类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

委托贷款涉及的借款人应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办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不受区域限制。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以办理虚假委托贷款方式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代办性质的中间业务,只能向委托人一次性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小额贷款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的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接受的委托人不得超过50个。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四)贷款质量良好,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五)各类融资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内;〈六〉符合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委托资金来源系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

第九条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第十条接受的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第十一条一委托贷款的手续费包含在委托人收取的贷款利息内。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承接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2X号)和《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X金融发〔X〕X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X片区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原则上应为持续经营满3年,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二)具有较为成熟的供应链或平台客户基础,经营发展能力较强;(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主出资人(主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要有实业作为支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0.09•【字号】渝高法[2013]245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渝高法[2013]245号)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市高法院2013年第33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正确理解与适用。

实践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市高法院民二庭。

特此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的效力如何认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oo8)23号]第一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办法(⒛Os)239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依照本办法在重庆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据此,小额贷款公司是有权经营贷款业务的公司,故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和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性质不同,不属于企业拆借。

借款人以其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企业拆借为由请求确认或抗辩借款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批复文件列明范围以外的金融业务效力如何认定?因金融业务关系到国家金融秩序、金融安全和金融发展,故国家对金融业务实行限制经营、特许经营。

人民银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小额贷款行业也在中国不断发展壮大。

作为小额贷款企业的核心机构之一,人民银行于2015年发布了《人民银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维护小额贷款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权益,推进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1.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背景与意义一方面,我国实施了家庭小额信贷工程,为广大贫困人口提供了更多的贷款渠道,促进了消费和就业;另一方面,近年来“非法集资”、“套路贷”等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和社会安定,故有必要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加强小额贷款市场的监管。

通过制定《人民银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既扶持小微企业和贫困群众获得更多融资机会,又减少了投资者的交易风险和信息不对称,培育了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2.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合法资质: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经过申请、审核、批准后方可成立。

并且在成立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合法经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2)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2015年后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逐年提高注册资本标准。

(3)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时,应当具有一定的政策性、风险可控性、社会效益性,且所借资不低于公司纳税的6倍。

(4)信息公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公开自己的资质、经营情况、风险控制手段等信息,以便投资人选择合适的投资机会,减少投资者的交易风险。

(5)风险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和风险评估体系,对贷款人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后管理,防止出现逾期或坏账情况。

(6)合规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合规经营,严格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公司的违规行为给投资者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3.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意义与启示(1)表明国家在小额贷款市场的监管方面越来越重视,为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渝金发【2015】13号重庆市金...

渝金发【2015】13号重庆市金...

渝⾦发【2015】13号重庆市⾦...附件重庆市⼩额贷款公司开展⽹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额贷款公司⽹络贷款业务,防范⽹络贷款业务风险,保障⼩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络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民银⾏关于⼩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等规定,结合重庆⼩额贷款公司⾏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条本指引所称⽹络贷款业务,是指⼩额贷款公司在⽹络平台上获取借款客户,综合利⽤⽹络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消费、交易以及⽣活等⾏为⼤数据信息或即时场景信息分析客户信⽤风险和进⾏预授信,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和贷款发放甚⾄贷款收回等全流程的贷款服务。

⼩额贷款公司的⽹络贷款业务不包括与P2P⽹络借贷平台合作在线下发放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坚持“积极稳妥、适度监管、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额贷款公司⽹络贷款的业务资格及业务边界,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和违规⾏为。

第四条⼩额贷款公司开展⽹络贷款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有⼩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遵循公开透明、诚实信⽤的原则,发挥“互联⽹+信贷”具有的简单⽅便、快捷⾼效优势。

第五条重庆市⾦融⼯作办公室和区县政府⾦融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市⾦融办和区县⾦融办)为重庆市⼩额贷款公司开展⽹络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章业务资格审核第六条开展⽹络贷款业务的⼩额贷款公司,除通过⽹络平台⾯向全国办理⾃营贷款业务外,其他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与不能开展⽹络贷款业务的⼩额贷款公司相同,并在业务活动中应严格执⾏“⼗不准”: (⼀)不准在重庆市外办理线下⾃营贷款业务;(⼆)不准通过⽹络平台在重庆市外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三)不准通过⽹络平台在重庆市外办理股权投资类业务;(四)不准通过⽹络平台为本公司融⼊资⾦;(五)不准通过⽹络平台⾮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六)不准通过⽹络平台销售、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和贷款债权;(七)不准通过⽹络平台发放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不准隐瞒客户应知晓的本公司有关信息和擅⾃使⽤客户信息、⾮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九)不准在重庆市外的银⾏开⽴本公司的基本账户;(⼗)不准在公司账外核算⽹络贷款的本⾦、利息和有关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全文)渝高法〔2013)245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以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市高法院⒛13年第33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正确理解与适用。

实践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市高法院民二庭。

特此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的效力如何认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oo8)23号]第一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办法(⒛Os)239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依照本办法在重庆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据此,小额贷款公司是有权经营贷款业务的公司,故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和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性质不同,不属于企业拆借。

借款人以其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企业拆借为由请求确认或抗辩借款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批复文件列明范围以外的金融业务效力如何认定?因金融业务关系到国家金融秩序、金融安全和金融发展,故国家对金融业务实行限制经营、特许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融资需求,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和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批准设立、按照企业法人独立经营,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实力和资金,保障能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义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不得从事禁止和限制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设立和备案第五条任何机构或个人设立和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有关程序提交申请。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报备材料可以采用电子方式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开办申请书、设立方案、风险评估报告、资本金存放证明等。

第七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后,及时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出具《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批准证书》。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后,应当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和公示信息。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合规经营。

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贷后管理等方面。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定价、风险评估、风险提示、风险分类等,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调查核实工作,确保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真实可靠,还款能力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明确自律纪律,遵守无危险借款、无高利贷等业务准则。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报送相关经营信息和财务报表,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获得的借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违规经营,不得私自处置债权债务。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 号)和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的委托贷款属于甲类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

委托贷款涉及的借款人应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办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不受区域限制。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以办理虚假委托贷款方式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代办性质的中间业务,只能向委托人一次性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小额贷款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的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接受的委托人不得超过50个。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四)贷款质量良好,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五)各类融资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内;〈六〉符合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委托资金来源系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

第九条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第十条接受的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第十一条一委托贷款的手续费包含在委托人收取的贷款利息内。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一、引言小额贷款公司是国家金融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融资难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利益,制定本《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1. 资质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充足的注册资本,拥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批准,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成登记手续。

2. 风险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业务发展策略,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1. 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可为合法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服务,包括经营性贷款和消费贷款。

2. 其他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还可开展担保、咨询、催收等相关业务,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管理1. 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立充足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业务的正常运营。

2. 资本金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履行资本金监管义务,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防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1. 风险评估: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以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 风险防控: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详细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借款用途的审查、建立健全的担保制度等。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1. 内部控制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业务的规范运行。

2. 内部审计: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运营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1. 信息披露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自身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重要信息。

2. 信息披露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互联网、媒体等渠道进行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保障借款人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八、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1. 监管责任: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融资管理暂行方法

公司融资管理暂行方法

***********有限公司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管理,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降低融资成本,控制财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通过增量或存量方式筹集能够满足经营、发展所需资金的行为,主要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性融资为主,同时开展融资租赁、保理、小贷及供应链支付等多种方式融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公司总部及所属各法人单位。

第二章融资日常管理第四条融资管理是指对与融资相关的经济业务进行规划、管理、控制、评价的过程,具体包括:融资预测、融资决策和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公司开展融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公司融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的相关规定;(二)统一性原则:公司总部对融资实行统一管理,对融资风险进行统一控制;(三)安全性原则:公司融资应确保资金链安全,要权衡融资结构对公司生产经营、资本运作带来的影响;(四)效益性原则:公司融资应采用合理最优方式,提高融资资金的效益性,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渠道;(五)适量性原则:公司融资活动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缺口为要,统筹安排,合理规划,避免闲置和浪费;第六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融资预算编制及上报、日常预算执行及管控,公司商务部负责对接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银行授信及各类金融业务具体办理。

第七条公司重大筹资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履行“三重一大”决策手续。

财务总监对融资活动进行审核,并提出专项意见。

第八条公司融资来源除银行信贷资金,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外,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时开展债券发行等资本市场融资,但事先须报集团审批同意。

第九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取得资金的便利性、稳定性、可转换性,以及成本效益原则,确定相关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条公司原则上在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但因特殊情况,在合作机构无法及时取得信贷资金时,经批准可以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资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8.01•【字号】渝办发〔2008〕239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一日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7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实施对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8.23•【分类】问答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暂行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运行平稳。

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

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一些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垂直市场也具备较强竞争力,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原银保监会)持续推进监管规制建设,加强央地监管协同联动,指导地方强化监管履职,近年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前期规制建设成果的基础上,金融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精神,广泛征求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及行业意见,聚焦小额贷款公司事中事后持续监管,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规则,形成了《暂行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8.2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共七章、六十六条,分别为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

一是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

包括:加强业务集中度的监管约束,除10%、15%的集中度比例要求外,增加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上限(其中单户用于消费的20万元,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1000万元);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要求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放贷,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不得向无放贷资质的机构转让信贷资产;规范外部融资,维持现行“1+4”融资杠杆监管要求,新增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

二是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

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允许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当简化公司组织机构;明确资产风险分类要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及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针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强调使用独立的业务系统,并应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件。

三是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

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出发,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

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8.12.24
•【文号】财金[2008]185号
•【施行日期】2008.1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财金[2008]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各类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三、各地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财政部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12•【字号】江津府办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6〕2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2日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有效预防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经区委、区政府同意,设立“重庆市江津区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以下简称续贷周转资金)。

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和管理(一)成立江津区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代区长谭庆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区长张晓江、副区长李祖明担任,成员单位由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金融办、区国资中心、区华信公司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委,具体负责续贷周转资金日常监管工作。

区政府授权重庆市江津区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诚信担保公司)作为区续贷周转资金管理平台,负责续贷周转资金日常的运行管理。

(二)设立续贷周转资金,资金来源由区华信公司负责筹集,筹集金额为2亿元,续贷周转资金规模根据企业需求情况,逐步到位。

(三)续贷周转资金由区诚信担保公司代管,并在银行开设专户管理。

二、运行方式(一)续贷周转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续贷周转资金原则上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特殊情况最高不得超过3000万元。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文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渝金发〔2012〕11号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等项制度的通知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维护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9〕10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11〕9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

第三条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各类融资业务的监管部门,区县金融办协助市金融办加强对区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开展以下方式融资,并接受市金融办的监管:(一)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二)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包括银行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专门从事金融资产交易的机构等,下同),开展回购方式的资产转让业务;(三)向主要股东定向借款;(四)小额贷款公司的同业资金借款;(五)经批准的其他方式融资。

第五条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类融资进行比例控制。

(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和回购方式开办资产转让业务的,两项融资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含100%,下同);(二)主要股东定向借款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三)开办同业资金借款业务的,借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借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1、提⾼认识,准确把握“现⾦贷”业务开展原则2、设⽴⾦融机构、从事⾦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管理。

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3、统筹监管,开展对⽹络⼩额贷款清理整顿⼯作,4、加⼤⼒度,进⼀步规范银⾏业⾦融机构参与“现⾦贷”业务。

⼩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我们⼤家都知道,在资⾦周转困难的时候,可以通过⼩额贷款来解决困境,但是,贷款是有利息的,并且每家公司贷款的规则不⼀样,我们甚⾄⽆法区分⼩额贷款公司的安全性。

为此,银⾏监督委员会作出调整,下⾯,就让我们⼀起来看⼀下⼩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的规定是什么?⼀、提⾼认识,准确把握“现⾦贷”业务开展原则(⼀)设⽴⾦融机构、从事⾦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管理。

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形式对借款⼈收取的综合资⾦成本应符合最⾼⼈民法院关于利率的规定,禁⽌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各类机构向借款⼈收取的综合资⾦成本应统⼀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公开披露,向借款⼈提⽰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融,不得以任何⽅式诱致借款⼈过度举债,陷⼊陷阱。

应全⾯持续评估借款⼈的信⽤情况、偿付能⼒、贷款⽤途等,审慎确定借款⼈适当性、综合资⾦成本、贷款⾦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途限定、还款⽅式等。

不得向⽆收⼊来源的借款⼈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考虑信⽤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机构均不得通过暴⼒、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式催收贷款。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操作细则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操作细则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行为,防范同业借款风险,维护同业借款各方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操作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开展的人民币同业资金借款业务。

第三条同业借款应遵循公平自愿、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借出方的借款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含50%,下同),借入方的借款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

小额贷款公司在月度内不得突破借款比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应通过市金融办指定的融资平台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应逐笔订立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同业借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同业借款双方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二)同业借款成交日期(借款意向书可为预计日期);(三)同业借款金额;(四)同业借款期限;(五)同业借款利率、计息规则和利息支付方式;(六)违约责任;(七)双方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同业借款的资金和利息清算应以转帐方式进行,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八条同业借款可在取得借出方同意后提前还款,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九条开展同业借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四)借入方贷款质量较高,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五)符合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同业借款期限、利率由借款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同业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借款利率参照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首次申请办理同业借款业务,借款双方应分别向市金融办报备以下申请材料,同时抄报区县金融办进行初审。

(一)开办同业借款业务申请书,包括申请事由、具备的条件、开办同业借款的计划等;(二)开办同业借款业务的股东会决议;(三)双方的《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借款双方名称、利率、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四)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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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的银行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融资,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风险和信誉评估,确定小额贷款公司一定期限内的授信最高限额,并允许在确定期限和额度内可以多次借贷、分批还款、循环使用。

第四条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融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融资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融资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展期。

第六条融入资金的利率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水平自主协商确定。

还本付息方式由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银行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第三章融资基本条件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合法资格、正常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在申请融资的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在融资最多的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执行良好;
(四)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半年以上,经营无亏损,年平均资金周转率原则要求2次以上;
(五)不良资产率(五级分类标准)控制在5%以下;
(六)已借用融资的用途符合有关规定,且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融资本息;
(七)近期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八)市金融办及融资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严禁向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通资金。

第四章银行融资方式
第九条股权质押贷款,包括将股东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股权作质押向银行取得贷款。

第十条担保贷款,包括由专业担保公司或具有实力的法人企业(包括政府控股的投融资平台和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取得贷款。

第十一条抵押贷款,指以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股东提供的资产或其它法人提供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取得贷款。

第十二条票据转贴现,指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商业汇票进行转让的票据行为。

第十三条信用贷款,指小额贷款公司以公司的信誉作保证向银行取得贷款。

第五章融资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融资银行定期报送经营管理、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积极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市金融办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得将银行融资用于非法经营,不得将银行融资用于向本公司内部关系人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率达到以下水平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市金融办有权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一)接受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率达到10%以上(含10%,下同)时,监管部门对其进行风险提示;
(二)不良贷款率达到20%以上时,监管部门可对其风险警示,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控制发放贷款,加强贷款收回等措施控制风险;
(三)不良贷款率达到30%以上时,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警告,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停止发放贷款,全力清收贷款;
(四)不良贷款率达到50%以上时,监管部门可要求其停业整顿,贷款银行可按约定接管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3个月内仍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银行可根据双方约定采取直接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质押的股权等方式收回贷款。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及时向融资银行披露小额贷款公司的重要变更事项、重大事件和重大风险等信息。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未按期足额偿还融资本息的,融资银行有权从小额贷款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扣收融资本息。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非法金融行为,监管部门应要求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融资,停止办理新的融资业务。

第二十条为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文书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不得再提供同类专业化服务。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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