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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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法理分析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见,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后果加重的、法定的、跨档的量刑情节;是打击交通肇事犯罪的重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给交通事故的查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同时,肇事者往往也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从而造成受害方得不到及时、足额的赔偿,给受害人及其家属今后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据此,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当把握以下两点:在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前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尚未达到犯罪标准的,即使逃逸,亦不属于其范围;在主观上,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换言之,“逃逸”是具有主观评价色彩的。
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否则亦不能认定有“逃逸”行为。
可见,“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或者由于恐惧心理,而逃离现场,置死、伤者于不顾的行为。
如果交通运输肇事后,行为人明知受害人没有死亡,从而“逃逸”并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量刑情节。
所谓“因逃逸致人死亡”,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对伤者置之不理,未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导致伤者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情形。
“因逃逸致人死亡”,强调的是“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主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没有救助被害人或者未采取得力救助措施,导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情形。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明知被害人没有死亡,而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