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刑法学
法律专业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张某(男,25岁,无业)因生活所迫,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经过一番观察,张某发现邻居李某家住在高档小区,且李某家中较为富裕,便决定实施盗窃。
2019年6月的一个深夜,张某翻墙进入李某家中,盗取了李某家中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现金、金银首饰及名贵手表等财物。
得手后,张某迅速逃离现场。
李某发现家中失窃后,立即报警。
二、案件审理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
通过对案发现场的勘查、调查走访以及监控录像分析,公安机关确定了张某为嫌疑人。
在证据面前,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张某交代,自己之所以选择盗窃李某家,是因为李某家位于高档小区,家中财物较多,且自己曾多次看到李某家中有人进出,认为李某家防范较为松懈。
三、案例分析1. 犯罪主体本案中,张某作为犯罪主体,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犯罪客体本案中,张某盗窃李某家中的财物,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3. 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实施盗窃行为,是出于非法占有李某财物的目的。
张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李某的财产所有权,但仍然故意实施,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张某通过翻墙进入李某家中,盗取了李某家中的现金、金银首饰及名贵手表等财物。
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即实施了盗窃行为,且数额较大。
四、判决结果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他人发生争执,于2019年5月15日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被刺后,张某某立即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张某某于当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本案定性本案中,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犯罪情节分析(1)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
(2)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3)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伤,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4. 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建议对张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1. 自首情节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邻里纠纷的预防本案源于邻里纠纷,反映出邻里关系的不和谐。
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应加强邻里关系的调解和沟通,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促进邻里和谐。
3. 犯罪心理的剖析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反映出其心理素质较差,情绪控制能力不足。
法律案例分析_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3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男,28岁)与嫌疑人张某(男,27岁)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张某在李某家门口偶遇李某,遂上前理论。
双方言语不和,张某一时冲动,拿起身边的铁棍朝李某头部猛击。
李某倒地后,张某又连续击打李某,致其重伤。
李某的家人发现后,立即报警。
张某被警方当场抓获。
二、案件争议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属于防卫过当?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张某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在本案中,张某在与李某发生纠纷后,故意拿起铁棍击打李某头部,造成李某重伤。
张某的行为明显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意。
(2)张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张某在未获得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使用铁棍击打李某,损害了李某的身体健康。
(3)张某的行为具有危害性。
张某的行为造成了李某重伤,给李某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严重损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防卫过当1. 防卫过当的定义:防卫过当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采取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1)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防卫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并非为了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而是出于个人冲动,故意伤害李某。
(2)张某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防卫行为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
法律专业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于2021年5月20日傍晚,在张某家中将李某打成重伤,李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李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张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案例分析(一)犯罪主体根据案情,张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资格,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张某28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二)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导致李某死亡,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三)犯罪主观方面张某的行为表现为故意。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四)犯罪客观方面1. 行为方式: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2. 行为对象:李某,某市某区居民。
3. 行为结果:李某死亡。
4.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是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三、定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2.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法律中的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张某某(男,25岁)因与邻居王某某(男,30岁)在邻里纠纷中发生争执,导致王某某受伤。
事发后,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依法提起公诉。
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15日,张某某与王某某因房屋修缮问题发生争执。
双方在争吵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持刀将王某某刺伤。
经鉴定,王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其主观故意的内容。
四、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2)犯罪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
(3)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4)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
2.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犯罪主体:张某某年满25周岁,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2)犯罪客体:张某某持刀刺伤王某某,侵犯了王某某的身体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要求。
(3)犯罪主观方面:张某某在争吵过程中情绪激动,持刀刺伤王某某,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要求。
(4)犯罪客观方面:张某某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王某某的伤势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要求。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3. 张某某的主观故意内容张某某在争吵过程中情绪激动,持刀刺伤王某某,其主观故意内容包括:(1)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王某某受伤,但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对可能造成的后果有一定的预见性,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系邻居,两人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甲与乙在村口相遇,双方情绪激动,甲对乙进行辱骂,乙忍无可忍,遂拿起路边的一根木棍击打甲的头部。
甲倒地后,乙见状慌忙逃离现场。
甲被路人发现后送往医院,经诊断,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构成重伤二级。
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受到怎样的刑罚?三、案例分析(一)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 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乙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犯罪主观方面:乙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具有伤害甲的故意,符合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3)犯罪客体: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生命权、健康权,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4)犯罪客观方面:乙实施了用木棍击打甲头部的行为,致使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综上所述,乙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乙应受到怎样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乙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具有伤害甲的故意,但并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乙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乙的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乙因邻里纠纷与甲发生争执,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用木棍击打甲头部,导致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
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到相应的刑罚。
本案提醒我们在生活中,应学会控制情绪,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抢劫罪被起诉。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市人。
2019年5月,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某日,张某在市中心的一家便利店外,看到被害人李某独自一人进店购物。
张某便尾随李某进入便利店,趁李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威胁李某,逼迫其交出钱包。
李某在极度恐惧下,被迫交出了钱包。
张某得手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某,男,35岁,某市人。
在案发当天,李某因购物被张某抢劫,导致其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三、案例分析(一)抢劫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2. 客观方面: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3. 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方面:张某已满16周岁,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2. 客观方面:张某在案发当天,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李某,逼迫其交出钱包。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3. 主观方面:张某有抢劫的故意,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李某的财物。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抢劫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处罚如下:1.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的抢劫行为属于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结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典型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刑法案件的深入分析,探讨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和适用。
案件名称:李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案件简介:李某与被害人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李某持刀将张某杀害。
案发后,李某投案自首。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构成要件分析1. 犯罪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已满十四周岁,符合犯罪主体条件。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生命权,触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公民生命安全的社会关系。
3.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故意或过失。
本案中,李某持刀杀害张某,表明其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
4.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本案中,李某持刀杀害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犯罪情节分析1. 犯罪手段本案中,李某持刀杀害张某,手段残忍,严重危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
2. 犯罪动机李某因琐事与张某发生争执,后持刀将张某杀害,表明其犯罪动机源于个人恩怨。
3. 犯罪后果李某的行为导致张某死亡,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三)刑法适用分析1. 刑法条文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2. 刑法适用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刑罚,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从重处罚。
(3)罪刑相当原则: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应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25岁,某市居民。
因与邻居李四发生争执,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经鉴定,李四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争议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三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3. 张三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应适用从重处罚?三、案例分析(一)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首先,张三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根据案件事实,张三与李四发生争执后,张三持刀行凶,明显具有伤害李四的故意。
其次,张三的行为造成了李四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张三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三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张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张三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应适用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三的犯罪情节较为严重。
首先,张三持刀行凶,其行为具有危险性;其次,张三的行为造成了李四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化名)在夜间潜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了大量贵重物品。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张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2)犯罪客体:张某盗窃的行为侵犯了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客体要件。
(3)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仍然故意为之,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4)犯罪客观方面:张某在夜间潜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了大量贵重物品,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2. 犯罪形态本案中,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并实际窃取了财物,属于既遂形态。
3. 刑法适用(1)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较大,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张某在作案过程中未使用凶器,不属于携带凶器盗窃,且未入户盗窃、扒窃,故不属于加重情节。
4. 刑法适用问题(1)盗窃罪的定罪问题: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对其定罪正确。
(2)盗窃罪的量刑问题: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较大,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根据刑法规定,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符合刑法规定。
三、案件启示1.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本案中,张某因缺乏法律意识,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因此,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预防犯罪的重要途径。
真实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2018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
被害人王某,男,35岁,某市某区某公司员工。
案发当晚,王某下班回家途中,遭遇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无业)抢劫。
在反抗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此次作案后逃逸。
二、案件分析1.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财物价值较大的;(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多人;(五)抢劫手段特别残忍的。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以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王某的财物,并致王某死亡,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抢劫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王某刺伤,并导致王某死亡。
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属于累犯。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4.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及第六十五条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量刑如下:(1)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发生在我国某市。
被害人甲(化名)与被告人乙(化名)因工作关系相识,后因业务竞争产生矛盾。
一天,乙在酒后持刀将甲刺伤,导致甲身受重伤。
案发后,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1. 案件经过:- 乙与甲因业务竞争矛盾激化,乙心生报复之意。
- 一日,乙在酒后,持一把水果刀来到甲的办公室。
- 乙趁甲不备,突然持刀刺向甲的胸部,甲躲避不及,被刺中。
- 甲疼痛难忍,大声呼救,乙见状慌忙逃离现场。
2. 被害人甲伤情:- 经法医鉴定,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3. 被告人乙供述:- 乙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后悔自己的冲动行为。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6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 本案中,乙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有伤害的行为,且造成了甲的重伤。
2.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乙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累犯认定:- 本案中,乙在此次犯罪前没有前科,因此不构成累犯。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市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系邻居关系。
一日,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双方言语冲突升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2. 刺伤李某后,张某逃离现场。
李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伤二级。
3.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经过调查取证,张某被抓获归案。
三、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四、案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1.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张某不具有自首情节1.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本案中,张某在刺伤李某后逃离现场,并未主动投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经过侦查工作将其抓获。
因此,张某不具有自首情节。
五、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六、案例分析总结1. 本案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处理邻里关系,避免因琐事引发纠纷。
一旦发生纠纷,应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2. 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应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逃避法律制裁只会加重自己的罪责。
3.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依法判决,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4. 本案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第2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基本案情如下:被告人王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22年3月,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张某某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
经过侦查,警方查明,张某某先后骗取10名受害者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案件发生后,受害者报警,张某某被警方抓获。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在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与多名受害者取得联系。
2. 张某某虚构投资项目的盈利前景,承诺高额回报,诱导受害者投资。
3. 受害者在张某某的诱导下,将资金汇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4. 张某某收到资金后,并未进行投资,而是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债务。
5. 当受害者发现投资项目亏损,要求退款时,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
6. 经过侦查,警方查明,张某某先后骗取10名受害者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某某虚构投资项目,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达到100万元,已构成诈骗罪。
2. 张某某的诈骗手段属于虚构事实的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虚构投资项目的盈利前景,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属于虚构事实的诈骗。
3. 张某某的诈骗行为属于数额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某骗取的金额为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张三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李四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
事后,张三逃离现场。
警方根据线索将张三抓获,并依法对其进行了逮捕。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刑法适用问题的探讨。
二、案件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 如果构成故意杀人罪,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如果构成故意杀人罪,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1)犯罪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三的行为致使李四重伤,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严重。
(2)自首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三在警方抓获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情节。
根据刑法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在本案中,张三的犯罪动机是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李四发生争执,犯罪目的是为了报复李四。
虽然犯罪动机和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但并不影响对其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4)犯罪情节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张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一把水果刀刺向张某,导致张某受伤。
张某随即报警,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6月15日,李某与张某因邻里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双方言语不和。
2.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突然情绪失控,持一把水果刀刺向张某。
3. 张某躲闪不及,被刺中腹部,造成轻伤二级。
4. 案发后,张某立即报警,李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5. 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赔偿张某的损失。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与处罚。
四、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在本案中,李某持水果刀刺向张某,导致张某受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李某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方面:李某在争执过程中情绪失控,持刀刺向张某,表明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张某身体伤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客观方面:李某持水果刀刺向张某,造成张某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3. 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张某,造成张某轻伤二级,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范本模板】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
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
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
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
后双方发生殴斗。
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李学沛,男,26岁,工人。
王义勇,男,24岁,工人。
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
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
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
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
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温源和,泰国籍。
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
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
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
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
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
典型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居民李某,男,45岁,无业。
因家庭经济困难,李某于2021年3月间,多次在夜间潜入邻居张某家中,窃取现金、首饰等财物。
经查,李某共计盗窃现金人民币3万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
二、案件经过1. 案发过程:2021年3月20日晚,张某回家时发现家中被盗,损失现金2万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
张某立即报警,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
2. 侦查过程:警方通过调查,发现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警方对李某进行传唤,李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 审理过程:李某被某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家庭经济困难,盗窃是为了维持生计。
三、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潜入张某家中,窃取现金、首饰等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盗窃现金3万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属于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辩护意见:在庭审过程中,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李某家庭经济困难,盗窃是为了维持生计,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对此,法院认为,虽然李某家庭经济困难,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依法处罚。
但鉴于李某家庭经济困难,且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男,30岁,无业。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某公司职员。
案发当天,李某在回家途中,被张某以暴力手段抢劫,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现金被抢走。
案发后,李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于次日将张某抓获。
张某对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行为属于激情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1.张某以暴力手段抢劫李某人民币2万元,构成抢劫罪。
2.张某在作案过程中,对李某实施暴力行为,导致李某受伤,但未构成重伤。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金融机构的;(二)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三)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四)抢劫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以暴力手段抢劫李某人民币2万元,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虽然对李某实施了暴力行为,但未构成重伤,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3.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情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激情犯罪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刺激或挑衅,使犯罪人情绪失控,失去理智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辩称其行为属于激情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关于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某区居民张某因生活所需,心生盗窃之意。
张某了解到邻居王某家中存放有大量金银首饰,价值不菲。
于是,张某开始密谋盗窃王某家的财物。
经过一周的观察,张某掌握了王某家的作息规律,并确定了作案的最佳时机。
2019年6月的一个深夜,张某翻墙进入王某家,并迅速找到了存放金银首饰的保险柜。
在试图打开保险柜的过程中,张某被王某发现。
惊慌失措的张某拿起一把水果刀威胁王某,并逼迫王某交出钥匙。
王某为了保命,被迫交出了钥匙。
张某打开保险柜,将里面的金银首饰全部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王某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现场遗留的痕迹,迅速锁定了嫌疑人张某。
张某在警方的强大压力下,最终承认了犯罪事实。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构成1. 犯罪主体:张某,男,25岁,无业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某已满十六周岁,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2. 犯罪客体:张某盗窃王某的财物,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所有权。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盗窃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4. 犯罪客观方面:张某翻墙进入王某家,并成功盗窃了金银首饰,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二)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刑罚执行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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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被告人甲在赶集的路上遇到其侄儿乙,乙对甲平日积怨颇深,见到甲便责问说“你今天讲我什么?”甲说:“我哪里讲了什么?”乙说:“我今天要打死你。
”随即抓住甲拳打脚踢,甲便往回跑,乙一路追打,且顺手拿起买肉摊上的一把屠刀追杀甲。
乙将屠刀向甲投去,落在甲身后,甲返身捡起,见乙又追过来,,就说:“你真的要过来?”语音未落,乙即迎面扑来夺刀,双方争夺中,屠刀劈中乙左颅,乙顿时大量出血病到底,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果不构成犯罪,为什么?(说明理由)答:不构成犯罪,在其过程中乙对甲的袭击过程还在继续,甲对乙的行为并无故意,且在争夺中无证据显示甲持刀对乙的袭击。
乙对甲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且明确的犯意表示杀人,此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的行为,故此甲对乙的反抗因属正当防卫,且不存在防卫过当。
2.李某和刘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欲杀死刘某。
一日李某趁刘某一人在家之际,到了刘某家中,点火将其烧死,同时因为火势蔓延,将刘家旁一件库房全部烧毁,损失50万元。
问:本案中李某当以何罪论处?如果刘某家独门独院(附近并无其他建筑物),李某点火后,刘某掏出火海(被烧成重伤)。
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答: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放火罪,因杀人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其行为对周围房屋存在的危险是存在的,且对其采取放任的态度,属间接故意,因此应当认定为放火罪。
如果周围并无房屋,不会构成其他危险,且刘某逃出火海,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
一个行为,一个故意,一个后果(未达成目的)。
3.被告人孙某,刘某于某日闲逛时,孙某发现一外地人的小手提包内装有大量现金,便起了邪念,与刘某商量把那人的钱“弄过来”刘某表示同意。
当该外地人走到孙某处,孙某疾步上前,从背后将其撞倒,并致外地人的手提包掉落地上,刘某讲小手提包抓到手后,二被告人迅速逃离现场(包内装有8000元现金)。
但刚走出该市场,他们即发现背后有三名警察闻讯追来,二被告人慌不择路,飞速逃跑,很快跑进乡间小道。
警察紧追不舍,二被告人万般无奈,只得将手提包扔入路旁杂草丛中,然后捡起两个木棒,试图暴力突围,被警察制服。
问:“孙某,刘某该当何罪?请说明理由。
答: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夺取他人财物,在逃跑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抗拒警察抓捕,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4.被告人王某数次向债务人赵某索要债务人赵某索要债务不成,恼羞成怒,于是扣押了赵某的儿子(8岁)王某扬言:“如果赵某在不还钱,后果自负。
”赵某报警后,赵某被警方解救。
问:王某的行为是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请说明理由)答:为索取债务扣押人质的,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
为什么不定绑架罪呢?主要考虑行为人索取债务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没有非法占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仅仅是单纯侵犯自由的问题,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以法律规定是非法拘禁罪。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进一步扩大非法拘禁罪的适用范围,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某甲早就预谋抢劫某乙的财物,考虑到某乙可能防抗等因素,于是某甲随身携带尖刀一把,闯入某乙家中。
某乙高声呼救,于是某甲拔出尖刀,一刀刺中某乙心脏。
后某甲搜寻到大约30000元的财物,匆忙离去。
问:对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答: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带凶器将被害人杀害,取走财物,定抢劫罪。
6.2000年8月13日下午9时许,丁某驾车至陕甘界碑甘方5公里出,农民丁某横穿马路,丁某见状紧急刹车,仍躲避不及,当场将丁某右腿。
丁某见天色已晚,又无人目击现状,遂将晕迷不醒的丁某拖至路旁约4米深的一条沟内,自己开车迅速离去。
次日晨,丁某的尸体被人发现。
问: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请详细说明理由并指出其犯罪行为的行为)答:故意杀人罪。
肇事者在交通肇事之后将遂将晕迷不醒的农民拖至路旁约4米深的一条沟内,明知可能会发生死亡的结果,应抢救而不为之,是不作为的犯罪。
是一种间接故意杀人罪7.某日,甲开车执行任务途中,以突然从右边路旁树林既不冲出强过马路,甲见状向左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制动,仍躲避不及,车后轮将乙左腿压断。
事故发生后,第二天早上,乙的尸体被人发现。
经法医鉴定:乙左腿膝盖处粉碎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问:被告人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说明理由)答:构成交通肇事罪。
甲明知乙被撞伤而逃逸,延误抢救,引起乙死亡。
应从重处罚。
8.1999年3月13日下午6时许,李某驾车至苏皖界碑皖方五公里处,农民王某因急事疾步横穿马路,李某见状紧急刹车,仍躲避不及,当场将王某右腿压断,李某见天色已晚,此地偏僻,无人目击现场,遂将昏迷不醒的王某脱脂路旁约两米深的护路沟内,自己开车迅速离开。
次日晨,王某的尸体被人发现。
问: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什么?在本案中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请详细说明理由并指出其犯罪行为的形式。
答: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李某撞伤王某后,为了逃避罪责,将王某移至偏僻的地方,使人难以发现,使王某失去被抢救的机会,引起王某死亡。
9.被告人:王某,男,24岁,某机电厂工人。
1985年9月的一天下午三时许,王某因换工作服与厂工人刘某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在场工人拉开后,王某便产生杀害刘某的念头,随即汇价将准备炸御用的三枚手榴弹带在身上,在返回机电厂的途中,将正在行驶中的一台手扶拖拉机截住,逼这司机将其送到工厂。
当拖拉机行至机电厂附近时,司机张某弃机逃掉,被告人王某跑到机电厂碰到本场保卫干部李某孙某,王某扬言要是刘某下跪赔礼道歉,就算拉到,否则就要将它炸死,话刚说完,王某即跑向刘某的车间,到车间寻找刘某未见,便在车间门口等刘某,并将两枚手榴弹打开,将引爆环分别套在两只手的手指上,由于工厂保卫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在对被告开张政治攻势和宣传政策的情况下,王某于下午六时许交出手榴弹,被捕归案。
对于王某应该如何定罪判刑(只答判刑原则,不答具体刑期),并说明理由。
答:犯罪行为人使用手榴弹的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方法是爆炸,应当定爆炸罪,但未遂;劫持机动车的行为,刑法有明文规定,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行为业已实施,是犯罪既遂。
被告人甲(男,50岁)是某县一家医院的医生,被害人易某市某县一所中学的教师,若干年前双方曾因小事发生过争执,甲一直耿耿于怀,乙在甲所在的医院治病,敲好甲就是负责医生,甲暗暗得意,心想:乙这下子还不有好果子吃?一日,乙疼痛难忍,需要注射杜冷丁,甲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股市丁某发现后请甲改正,甲说:“那个家伙(指乙某)太坏了,他死了由我负责。
”丁没有吭声,便按照甲的处方给乙用药,导致乙死亡。
问:甲与丁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为什么?答:此案中贾某存在故意杀人,丁某存在纵容包庇,两个人都应依法罪究其刑事责任。
10.金某与前妻董某结婚后,多年没有能生育,1997年9月,金某和董某以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双方协议离婚,根据该罹患协议,原住房由金某居住,董某搬到他处居住,但是,董某实际上仍住院处。
童年11月金某与保姆张某结婚,婚后,金某将张某安置在暂借的工房内居住,自己除每周数日主张某处之外,其余时间仍与前妻董某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并向周围邻居隐瞒二人已经离婚的事实。
问:金某,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说明理由.答:金某,董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罪,因为金某已经与张某结婚,又与董某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
12.丁某深夜越强闯入家中仅有一人的年轻妇女赵某家,要求与赵某发生关系遭拒绝,丁某拔刀威胁,若赵某不从要杀死赵某,赵某于是口头表示同意并往床上退,丁某以为得逞,放松警惕,赵某突然从身后的床上拿起一把藏在枕头下的大剪刀,朝丁某腹部猛捅数下,跳下床跑向院外邻居家,,丁某追赶数步摔倒在赵某家门槛上死亡。
问:赵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请详细说明理由。
如果丁某没有被刺死,对于丁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请详细说明理由。
答:赵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丁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本案中丁某的行为显然属于强奸罪的范畴,虽然表面上赵某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但这实质上仍然未被了其意志,所以,符合强奸罪的主客观要件。
13. 郑某与周某长期通奸,郑某为达到与周某结婚的目的,与周某共同谋害其丈夫赵某,郑某提出由他提供毒药,由周某吃饭时,把毒药放入赵某碗里,将赵某毒死,周某同意。
后郑某将毒药交给周某。
周某有一个3岁女孩,周某顾虑这样做可能把孩子毒死,便没有按约定的办法实施毒杀行动,后周某不愿继续与郑某通奸,便揭发了郑某上述罪行。
问:本案中,郑某和周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郑某和周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其犯罪形态属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请详细说明理由)答:郑某和周某已经构成犯罪。
其犯罪形态属于犯罪预备,因为他们已经准备好毒药,但周某顾虑这样做可能把孩子毒死,才没有继续实施犯罪。
14. 刘某欲去某仓库行窃,为了更有把握,一连几天,刘某去仓库周围踩道已决定行窃与得手后出库的路线,某日刘某按照先前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倒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很大的响声。
刘某心中大恐,急急忙忙从先前观察好的路线中逃走。
问:请分析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请详细说明理由)答:是犯罪未遂。
因为他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终止继续犯罪的。
15. 洪某,男,1972年10月出生。
1987年8月26日,洪见一女孩10岁在塘边放牛,洪强要牵牛玩水,女孩未理,即刻骑牛回家,洪某怒,用手中锄柄赶牛下塘,于是女孩受惊,发泄不满。
不了牛入水深处后,女孩受惊落水,洪见状颇为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果,女孩被溺死。
问:洪某行为与被害人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表现为什么养的罪过形式?应否追究洪某的刑事责任?为什么?(请详细说明理由)答:洪某行为与被害人被溺死有因果关系。
属于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应以间接故意杀人追究洪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