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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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被告人甲在赶集的路上遇到其侄儿乙,乙对甲平日积怨颇深,见到甲便责问
说“你今天讲我什么?”甲说:“我哪里讲了什么?”乙说:“我今天要打死你。”随即抓住甲拳打脚踢,甲便往回跑,乙一路追打,且顺手拿起买肉摊上的一把屠刀追杀甲。乙将屠刀向甲投去,落在甲身后,甲返身捡起,见乙又追过来,,就说:“你真的要过来?”语音未落,乙即迎面扑来夺刀,双方争夺中,屠刀劈中乙左颅,乙顿时大量出血病到底,经抢救无效死亡。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果不构成犯罪,为什么?(说明理由)答:不构成犯罪,在其过程中乙对甲的袭击过程还在继续,甲对乙的行为并无故意,且在争夺中无证据显示甲持刀对乙的袭击。乙对甲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且明确的犯意表示杀人,此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的行为,故此甲对乙的反抗因属正当防卫,且不存在防卫过当。
2.李某和刘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欲杀死刘某。一日李某趁刘某一人在家之
际,到了刘某家中,点火将其烧死,同时因为火势蔓延,将刘家旁一件库房全部烧毁,损失50万元。问:本案中李某当以何罪论处?如果刘某家独门独院(附近并无其他建筑物),李某点火后,刘某掏出火海(被烧成重伤)。
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放火罪,因杀人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其行为对周围房屋存在的危险是存在的,且对其采取放任的态度,属间接故意,因此应当认定为放火罪。如果周围并无房屋,不会构成其他危险,且刘某逃出火海,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一个行为,一个故意,一个后果(未达成目的)。
3.被告人孙某,刘某于某日闲逛时,孙某发现一外地人的小手提包内装有大量
现金,便起了邪念,与刘某商量把那人的钱“弄过来”刘某表示同意。当该外地人走到孙某处,孙某疾步上前,从背后将其撞倒,并致外地人的手提包掉落地上,刘某讲小手提包抓到手后,二被告人迅速逃离现场(包内装有8000元现金)。但刚走出该市场,他们即发现背后有三名警察闻讯追来,二被告人慌不择路,飞速逃跑,很快跑进乡间小道。警察紧追不舍,二被告人万般无奈,只得将手提包扔入路旁杂草丛中,然后捡起两个木棒,试图暴力突围,被警察制服。问:“孙某,刘某该当何罪?请说明理由。
答: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夺取他人财物,在逃跑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抗拒警察抓捕,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4.被告人王某数次向债务人赵某索要债务人赵某索要债务不成,恼羞成怒,于
是扣押了赵某的儿子(8岁)王某扬言:“如果赵某在不还钱,后果自负。”赵某报警后,赵某被警方解救。
问:王某的行为是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请说明理由)
答:为索取债务扣押人质的,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为什么不定绑架罪呢?
主要考虑行为人索取债务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没有非法占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仅仅是单纯侵犯自由的问题,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以法律规定是非法拘禁罪。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进一步扩大非法拘禁罪的适用范围,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某甲早就预谋抢劫某乙的财物,考虑到某乙可能防抗等因素,于是某甲随身
携带尖刀一把,闯入某乙家中。某乙高声呼救,于是某甲拔出尖刀,一刀刺
中某乙心脏。后某甲搜寻到大约30000元的财物,匆忙离去。问:对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答: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带凶器将被害人杀害,取走财物,定抢劫罪。
6.2000年8月13日下午9时许,丁某驾车至陕甘界碑甘方5公里出,农民丁
某横穿马路,丁某见状紧急刹车,仍躲避不及,当场将丁某右腿。丁某见天色已晚,又无人目击现状,遂将晕迷不醒的丁某拖至路旁约4米深的一条沟内,自己开车迅速离去。次日晨,丁某的尸体被人发现。问: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请详细说明理由并指出其犯罪行为的行为)
答:故意杀人罪。肇事者在交通肇事之后将遂将晕迷不醒的农民拖至路旁约4米深的一条沟内,明知可能会发生死亡的结果,应抢救而不为之,是不作为的犯罪。是一种间接故意杀人罪
7.某日,甲开车执行任务途中,以突然从右边路旁树林既不冲出强过马路,甲
见状向左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制动,仍躲避不及,车后轮将乙左腿压断。事故发生后,第二天早上,乙的尸体被人发现。经法医鉴定:乙左腿膝盖处粉碎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问:被告人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答:构成交通肇事罪。甲明知乙被撞伤而逃逸,延误抢救,引起乙死亡。应
从重处罚。
8.1999年3月13日下午6时许,李某驾车至苏皖界碑皖方五公里处,农民王
某因急事疾步横穿马路,李某见状紧急刹车,仍躲避不及,当场将王某右腿压断,李某见天色已晚,此地偏僻,无人目击现场,遂将昏迷不醒的王某脱脂路旁约两米深的护路沟内,自己开车迅速离开。次日晨,王某的尸体被人发现。问: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什么?在本案中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请详细说明理由并指出其犯罪行为的形式。
答: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撞伤王某后,为了逃避罪责,将王某移至偏僻的地方,使人难以发现,使王某失去被抢救的机会,引起王某死亡。
9.被告人:王某,男,24岁,某机电厂工人。1985年9月的一天下午三时许,
王某因换工作服与厂工人刘某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在场工人拉开后,王某便产生杀害刘某的念头,随即汇价将准备炸御用的三枚手榴弹带在身上,在返回机电厂的途中,将正在行驶中的一台手扶拖拉机截住,逼这司机将其送到工厂。当拖拉机行至机电厂附近时,司机张某弃机逃掉,被告人王某跑到机电厂碰到本场保卫干部李某孙某,王某扬言要是刘某下跪赔礼道歉,就算拉到,否则就要将它炸死,话刚说完,王某即跑向刘某的车间,到车间寻找刘某未见,便在车间门口等刘某,并将两枚手榴弹打开,将引爆环分别套在两只手的手指上,由于工厂保卫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在对被告开张政治攻势和宣传政策的情况下,王某于下午六时许交出手榴弹,被捕归案。对于王某应该如何定罪判刑(只答判刑原则,不答具体刑期),并说明理由。
答:犯罪行为人使用手榴弹的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方法是爆炸,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