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差别化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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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置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置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置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

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反映。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科学合理设置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置技术水平。

0718--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0718--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2013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操作,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章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暂行)》等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网上银行,是指通过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客户提供的账户信息查询、存款管理、贷款管理、转账汇款、网银实时结算、代理业务等服务。根据服务对象不同,分为个人网银和企业网银。

本规程对网上银行内部管理进行规范,对涉及业务事前、事中、事后操作进行了详细阐述。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青岛农商银行,县(市、区)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四条按照网上银行岗位权限设臵,在网银内管系统设臵业务超级管理员、系统超级管理员、会计录入、会计审核、业务管理、业务审核、业务查询岗、业务录入等岗位。

第五条省联社岗位职责。

(一)财务会计部设臵业务超级管理员岗(系统初始设臵)、会计录入岗和会计审核岗。

业务超级管理员岗负责创建岗位,建立和维护省联社会计录入岗、会计审核岗、业务管理岗、业务审核岗以及网银实时业务查询岗等岗位,并增加相应交易操作权限。

会计录入岗负责维护办事处、市联社以及青岛农商银行会计、电子银行部门操作员;维护工作日历、机构信息;设臵和维护网上银行系统的业务参数以及交易权限;管理年服务费的归集以及统计各项业务数据等。

2023年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考试知识必备

2023年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考试知识必备

一、填空

1、农村信用社以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以法人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2、信用社收入、成本、费用确实认,应遵照权责发生制原则。

3、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派利润。

4、信用社旳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派利润)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

5、信用社旳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

6、次日及本年内发现旳帐务差错,应填制红蓝字凭证办理冲正。

7、责任事故错款应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旳原则处理

8、信用社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业务以元为记帐单位。

9、帐务组织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综合核算由总帐、科目日结汇总表、业务状况日报表构成。明细核算由分户帐、登记簿、余额表构成。

10、信用社在统一会计期间内旳各项收入和与其有关旳成本、费用,须在该区间确认。是配比性原则。

11、计息措施分为积数计息法、逐笔计息法。

12、帐务查对分为每日查对、定期查对、不定期查对。

13、会计记帐法按复式记帐原理,采用借贷记帐法。以会计科目为主体,以借、贷为记帐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14、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记账凭证又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

15、会计职业道德旳基本工作准则是诚实守信。

16、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17、所有者权益是信用社所有资产减去所有负债旳净额,就是信用社旳净资产。

18、会计科目按照业务特点需要,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鲁农信联办…2010?12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抵债资产管理~省联社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订了《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联社资产管理部联系。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抵债资产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资产损失~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农村信用社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的问题~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农村信用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农村信用社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农村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农村信用

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置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置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置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

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反映。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科学合理设置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置技术水平。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

山东 省地 方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印发 山东 省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信 用互助业务试 点监管细则 的通知
鲁金 监 字 ( 2 0 1 6 ] 5号
各市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局 :
为推动新 型农 村合作 金融 试 点工 作规 范健 康发 展 ,根据 《 山东省 地方 金融 条 例 》 , 山东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 理局制 定 了 《 山东省 农 民专业 合作 社 信用 互助 业务 试点 监 管细 则》 ,现 印发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严 格做好信用互助业 务试 点的监督管理 。 附件 :山东省农 民专业合作社信 用互助业务试点监 管细则
不超过 2 0天 。 ・
施属地管理 ,各县 ( 市 、区)政府是 本辖
区信用互助业务监督管理和 风险处 置第 一
责 任人 ,负责及时识别 、预警 和化解 处置
风险 。县级监管机构作 为具体监督 管理部 门 ,负责 合 作 社 信 用 互 助业 务 试 点 的认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 0 1 6 年第 2 6 期
社员制 、封 闭性原则 ,不吸储 放贷 ,不支
( 一 ) 已经 依法 办 理工 商注 册登 记 手
续 ,且具有 法人资格 ; ( 二) 固定资产五 十万元 以上 ; ( 三)有健 全 的业 务操 作规 范 和 内部
付 固定 回报 ,不对外投 资 ,不 以盈利为 目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第一条为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的许可下开办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存款管理、转账汇款、自助缴费、网上支付等服务。

第三条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电子银行客户及电子银行交易的其他参与方,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电子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信誉良好的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并按照客户签约方式和申请项目,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客户按照客户类别和签约注册方式的不同,分为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个人网上银行专业版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和手机银行客户。客户办理电子银行签约时,应保证所提供和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与农村信用社签订服务协议。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客户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签约并负责保管其银行卡、用户名、数字证书及相关密码。监护人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以客户的登录名、动态口令、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并以客户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农村信用社为客户提供不同安全策略和身份识别标识组合,以确保客户资金、信息等安全。

数字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该文件存放在USBKEY等介质中;动态口令是指按照一定规则随机变化且可作为识别客户身份的字符,生成及存储字符信息的介质为动态令牌;密码是指用于确认客户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

1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差别化管理办法(试行)

1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差别化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差别化管理办法(试行)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县级联社,有特别说明的除外)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推动县级联社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别化管理是指行业管理方式和手段的差别化。行业管理对各县级联社的行业管理要求、行业管理内容和行业管理责任不受差别化管理的影响.

第三条省联社(含办事处、市联社,下同)各类行业管理制度的制定都要遵循差别化管理的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差别化管理是指省联社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中的管理职能。省联社在按差别化管理的要求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同时,要按照全面规范履职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各县级联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力度,提高指导、协调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总体要求

第五条省联社对县级联社的管理要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和市场导向的原则,依据监管评级和治理水平、风险管控能力、自主决策水平的不同,采取有针对性地行业管理方式和手段,督导其完善公司治理,转换经营机制,防范化解风险,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对经营管理较好、监管评级较高的机构,行业管理主要是通过加强后续检查监督,指导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和运行机制,改造业务流程,实施现代银行管理,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提高自主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不断改革创新,加快发展,实现做强做大,打造成为管理规范、效益良好、服务一流、竞争力强的现代一流金融企业.

第七条对经营管理和监管评级一般的机构,行业管理主要是指导落实行业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控管理,加快业务发展,夯实发展基础,提高经营效益,努力提高经营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工作,确保网上银行业务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农村信用社及其客户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签名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

办法》及《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法律和制度规定,结合《山

东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网上银行业务是指我省农村信用社利用

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账户信息查询、存款管理、转账汇款、代

理业务、网上支付等银行业务。

第三条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是指在开办网上银行业务过

程中对网上银行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控制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涉及的对象包括:农村信用社、客户和第三方。其中,农村信用社是指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

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市、区)

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客

户主要指企业客户、个人客户;第三方主要指服务提供商和业务

合作伙伴等。

- 37 - 第五条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一致性原则。风险管理的目标在于为业务发展提供安全健康的运行环境,必须确保网上银行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目标

的一致性,实现经营效益最大化。

(二)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的内容应涉及网上银行业务的各个部门、岗位、业务运行环节和相关方。

(三)系统性原则。风险管理的运行机制应具有系统性,包括准确的风险识别机制、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及时的风险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第一条为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的许可下开办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存款管理、转账汇款、自助缴费、网上支付等服务。

第三条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电子银行客户及电子银行交易的其他参与方,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电子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信誉良好的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并按照客户签约方式和申请项目,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客户按照客户类别和签约注册方式的不同,分为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个人网上银行专业版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和手机银行客户。客户办理电子银行签约时,应保证所提供和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与农村信用社签订服务协议。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客户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签约并负责保管其银行卡、用户名、数字证书及相关密码。监护人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以客户的登录名、动态口令、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并以客户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农村信用社为客户提供不同安全策略和身份识别标识组合,以确保客户资金、信息等安全。

数字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该文件存放在USBKEY等介质中;动态口令是指按照一定规则随机变化且可作为识别客户身份的字符,生成及存储字符信息的介质为动态令牌;密码是指用于确认客户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对账管理办法修改稿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对账管理办法修改稿

对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账管理工作,完善内部操作规程,提升对账防范风险水平和对账效率,确保内、外账务数据的真实、准确,防范经营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省联社下发的《全省农村信用社对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和现行财务制度、对账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对账,是指我行通过电子或纸质方式送达或接收对账单据,定期将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与往来单位或个人相互核对,以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的实有数字相符,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

第三条总行成立对账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行的对账工作。对账中心配备一名总经理、两名专职对账员,负责日常对账工作的开展及安排。

第二章对账方式及原则

第四条我行推行电子对账为主、纸质对账为辅的对账方式。电子对账方式主要有网上对账、彩信对账、短信对账等。纸质对账主要有邮寄对账、面对面对账。

电子对账适用于对公结算存款户、贷款户、保证金、保函等的账户核对;纸质对账针对客户需求,发送纸质对账单,适用于财政性存款客户、有纸质对账需求的对公结算账户客户、金融机构客户之间以及系统内上、下级行之间的账户、内部往来账户核对

第五条为确保账务核对工作的全面、真实准确,对账工作应贯彻和坚持“统一标准,分类管理,专职负责、突出重点”的对账管理制度,做到对账工作发、收、管相分离。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六条对账中心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负责制订对账工作管理办法、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和协调对账工作,促进对账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确保本行对账工作质量;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运行指导意见》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运行指导意见》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运行指导意

见》

鲁农信联办202x[378]号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运行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是指市及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参照执行。

第三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法人治理指建立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下统称“三会一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决策、约束、激励和信息披露等机制,促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全、高效、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社员、职工及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按照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科学的要求,探索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法人治理制度设计和运作模式,合理设臵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完善议事规则,规范运行流程,逐步提高法人治理水平,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指导意见是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治理状况的基本要求。联社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并不断完善符合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况的法人治理运行办法。

第二章社员和社员(代表)大会

第一节社员

第六条社员是指依法持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并且登记在社员名册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社员应当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赋予的权利,承担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联社章程规定的义务。

113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操作规程》

113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操作规程》

鲁农信联办…2005‟16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

流动资金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现将《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联社。

一、明确大额贷款咨询范围。对于新增贷款(含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差额)单笔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同一客户累计新增贷款余额(含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差

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对单户存量贷款(含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差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一律报省联社大额贷款咨询委员会咨询,关联企业应合并计算。各市的大额贷款咨询范围由办事处、市联社自行确定。

二、严格执行大额贷款咨询制度。严格按规定的咨询范围办理信贷业务,应上报咨询的,必须按照规定报省联社或办事处(市联社)大额贷款咨询委员会咨询。严禁以化整为零等形式越权或变相越权办理信贷业务。

三、加强大额贷款管理。对于存在控股关系或持股比例超过30%的系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为同一人的系列企业、家族式企业或集团公司成员等关联企业,合并考虑为单一法人客户管理,实行风险总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原则上不得发放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贷款。

二ΟΟ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试行)

为做好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分类目的

(一)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

(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围

(一)农村信用社全部信贷资产,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类信贷资产适用风险五级分类;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公司类信贷资产适用风险十级分类。

(二)本《实施细则》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各类信贷资产(含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含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

(一)风险性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性原则。风险分类应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程度。

(三)审慎性原则。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可能性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归入低级档次。

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防控管理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防控管理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防控管理报

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附件:

山东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案件防控管理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减少案件风险,规范案件管理,建立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防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防控管理报告制度旨在完善和规范案件防控各环节工作,夯实案件防控工作基础,加强机制、制度建设,落实管理责任,持续做好风险排查,着力加强案件风险预警系统建设,不断增强制度执行力,全面建立案件防控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案件防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要将案件防控管理工作贯穿于各项业务、各个流程、各个环节、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

(二)持续性原则。要将案件防控管理纳入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体系,确保在各项业务及其环节上层层相扣,实现案防工作持续化、常态化。

(三)系统性原则。要将案件防控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统筹谋划,做到综合治理、整体推进,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把案防职责分解落实到每一级机构、每一个岗位和每一名员工。

(四)前瞻性原则。案件防控要做到“预防为主、查纠结合”,提高敏感性,及时发现风险苗头并采取措施,努力将案件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章案件防控管理报告内容

第一节案防基础建设

第四条建立严密的案防管理组织架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明确“三会一层”、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及各个岗位在案防管理中的职责及问责办法。

10.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10.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外汇存款

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第三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第四条个人外汇存款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外汇资本项目账户,其中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属于经常项目账户。

第五条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存款银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外。

第六条各县级联社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第七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 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八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分为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

(一)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现汇账户或现钞账户,存入现钞账户需按汇转钞有关规定办理。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受托后方可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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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差别化管理办法(试行)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县级联社,有特别说明的除外)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推动县级联社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别化管理是指行业管理方式和手段的差别化。行业管理对各县级联社的行业管理要求、行业管理内容和行业管理责任不受差别化管理的影响。

第三条省联社(含办事处、市联社,下同)各类行业管理制度的制定都要遵循差别化管理的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差别化管理是指省联社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中的管理职能。省联社在按差别化管理的要求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同时,要按照全面规范履职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各县级联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力度,提高指导、协调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总体要求

第五条省联社对县级联社的管理要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和市场导向的原则,

依据监管评级和治理水平、风险管控能力、自主决策水平的不同,采取有针对性地行业管理方式和手段,督导其完善公司治理,转换经营机制,防范化解风险,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对经营管理较好、监管评级较高的机构,行业管理主要是通过加强后续检查监督,指导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和运行机制,改造业务流程,实施现代银行管理,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提高自主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不断改革创新,加快发展,实现做强做大,打造成为管理规范、效益良好、服务一流、竞争力强的现代一流金融企业。

第七条对经营管理和监管评级一般的机构,行业管理主要是指导落实行业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控管理,加快业务发展,夯实发展基础,提高经营效益,努力提高经营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八条对经营管理较差、监管评级较低的机构,行业管理主要是围绕风险防范,强化行业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全面加强信贷、财务、资产、干部员工队伍、绩效考核等方面的管

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发展能力。坚持以自我发展为主,深化内部机制改革,不断增强发展活力,在发展中消化包袱,化解风险。

第三章等级划分

第九条以每年度监管评级结果为基础,将县级联社划分为三个等级:农村商业银行和监管评级在二级(含)以上的县级联社为一类机构;监管评级三、四级的县级联社为二类机构;监管评级五、六级的县级联社为三类机构。

监管评级管理状况得分少于总分的20%勺,下调一个等级。

第十条县级联社等级划分结果每年调整一次,适用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一条等级的动态调整。

1.当年连续3个月新增贷款不良率超出5%或贷款分类偏离度超出5 %勺,自第四个月起,下调一个等级;

2.当年发生100万元以下经济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的县级联社评价等级相应下调1个等级;发生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重大经济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的县级联社相应下调2个等级;发生1000万元(含)以上重特大经济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的

县级联社降为最低等级,并实行特别管理。分类等级视案件的性质、损失大小、管理人员的责任等情况确定。发生责任安全事故、责任刑事案件或信息科技系统风险事故的县级联社,视事故或案件性质、损失大小、管理人员责任,相应调整等级。

3.行业审计、检查、巡视或监管检查发现问题的,视具体情况下调等级。

第四章一类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

1.车辆管理。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车辆管理暂行办法》配备车辆,并可增配价格25-30万元工作用车和30-40万元工作用车各一辆。购置30-40万元工作用车经省联社备案同意后购置,其他车辆经办事处、市联社备案同意后购置。

2.房产类固定资产(包括附属设施及设备)购建管理。以县级联社固定资产账面

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例作为主要分类依据,进行管理:在规定比例之内的,超过规定建设面积或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的房产要报办事处审查备案,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报省联社备案;超过规定比例的,全年固定资产净值要负增长,投资金额超过20

万元的房产要报办事处审查备案,投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报省联社备案。

3.业务及管理费管理。办事处按照省联社规定对全辖业务及管理费进行统一管理,一类机构当年业务及管理费增幅不低于全市平均增幅。

第十三条贷款管理。

1.大额贷款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自行发放,不需上报办事处、市联社和省联社咨询。

2.社团贷款不分额度大小,先上报咨询后办理。银团贷款实行备案制,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办事处、市联社和省联社备案。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

1.目标考核。自主确定年度经营指标考核计划,报省联社备案,由办事处、市联社统一下达指导性计划。

2.咨询备案。所有不良资产处置项目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自行操作,不需上报省联社和办事处、市联社咨询。

3.业务指导。自主对不良贷款占比波动情况和不良贷款下降真实性进行检查,自主组织资产专业岗位人员培训。

第十五条自助银行与理财业务。

1.自助银行设立。新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于自助银行开业后10 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备案。

2.理财业务。

(1)办理理财业务单只产品额度在2亿元(含)以下的,于事后报办事处、市

联社备案;2-5亿元(含),报办事处、市联社理财产品咨询委员会咨询备案;5亿元以上,报省联社理财产品咨询委员会咨询备案。对于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和保本类的理财产品,只备案不咨询。

(2)在业务开办过程中,根据县级联社理财业务开展情况,可对其业务办理权

限进行调整。报省联社咨询的理财产品,以市为单位在拟办理产品前

10个工作日将

材料报送省联社;需备案的理财产品,以市为单位,在办理产品后5

个工作日内将材

料报送省联社备案。

第十六条货币市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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