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差别化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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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差别化管理办法(试行)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县级联社,有特别说明的除外)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推动县级联社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别化管理是指行业管理方式和手段的差别化。行业管理对各县级联社的行业管理要求、行业管理内容和行业管理责任不受差别化管理的影响。

第三条省联社(含办事处、市联社,下同)各类行业管理制度的制定都要遵循差别化管理的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差别化管理是指省联社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中的管理职能。省联社在按差别化管理的要求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同时,要按照全面规范履职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各县级联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力度,提高指导、协调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总体要求

第五条省联社对县级联社的管理要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和市场导向的原则,

依据监管评级和治理水平、风险管控能力、自主决策水平的不同,采取有针对性地行业管理方式和手段,督导其完善公司治理,转换经营机制,防范化解风险,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对经营管理较好、监管评级较高的机构,行业管理主要是通过加强后续检查监督,指导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和运行机制,改造业务流程,实施现代银行管理,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提高自主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不断改革创新,加快发展,实现做强做大,打造成为管理规范、效益良好、服务一流、竞争力强的现代一流金融企业。

第七条对经营管理和监管评级一般的机构,行业管理主要是指导落实行业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控管理,加快业务发展,夯实发展基础,提高经营效益,努力提高经营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八条对经营管理较差、监管评级较低的机构,行业管理主要是围绕风险防范,强化行业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全面加强信贷、财务、资产、干部员工队伍、绩效考核等方面的管

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发展能力。坚持以自我发展为主,深化内部机制改革,不断增强发展活力,在发展中消化包袱,化解风险。

第三章等级划分

第九条以每年度监管评级结果为基础,将县级联社划分为三个等级:农村商业银行和监管评级在二级(含)以上的县级联社为一类机构;监管评级三、四级的县级联社为二类机构;监管评级五、六级的县级联社为三类机构。

监管评级管理状况得分少于总分的20%勺,下调一个等级。

第十条县级联社等级划分结果每年调整一次,适用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一条等级的动态调整。

1.当年连续3个月新增贷款不良率超出5%或贷款分类偏离度超出5 %勺,自第四个月起,下调一个等级;

2.当年发生100万元以下经济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的县级联社评价等级相应下调1个等级;发生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重大经济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的县级联社相应下调2个等级;发生1000万元(含)以上重特大经济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的

县级联社降为最低等级,并实行特别管理。分类等级视案件的性质、损失大小、管理人员的责任等情况确定。发生责任安全事故、责任刑事案件或信息科技系统风险事故的县级联社,视事故或案件性质、损失大小、管理人员责任,相应调整等级。

3.行业审计、检查、巡视或监管检查发现问题的,视具体情况下调等级。

第四章一类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

1.车辆管理。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车辆管理暂行办法》配备车辆,并可增配价格25-30万元工作用车和30-40万元工作用车各一辆。购置30-40万元工作用车经省联社备案同意后购置,其他车辆经办事处、市联社备案同意后购置。

2.房产类固定资产(包括附属设施及设备)购建管理。以县级联社固定资产账面

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例作为主要分类依据,进行管理:在规定比例之内的,超过规定建设面积或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的房产要报办事处审查备案,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报省联社备案;超过规定比例的,全年固定资产净值要负增长,投资金额超过20

万元的房产要报办事处审查备案,投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报省联社备案。

3.业务及管理费管理。办事处按照省联社规定对全辖业务及管理费进行统一管理,一类机构当年业务及管理费增幅不低于全市平均增幅。

第十三条贷款管理。

1.大额贷款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自行发放,不需上报办事处、市联社和省联社咨询。

2.社团贷款不分额度大小,先上报咨询后办理。银团贷款实行备案制,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办事处、市联社和省联社备案。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

1.目标考核。自主确定年度经营指标考核计划,报省联社备案,由办事处、市联社统一下达指导性计划。

2.咨询备案。所有不良资产处置项目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自行操作,不需上报省联社和办事处、市联社咨询。

3.业务指导。自主对不良贷款占比波动情况和不良贷款下降真实性进行检查,自主组织资产专业岗位人员培训。

第十五条自助银行与理财业务。

1.自助银行设立。新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于自助银行开业后10 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备案。

2.理财业务。

(1)办理理财业务单只产品额度在2亿元(含)以下的,于事后报办事处、市

联社备案;2-5亿元(含),报办事处、市联社理财产品咨询委员会咨询备案;5亿元以上,报省联社理财产品咨询委员会咨询备案。对于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和保本类的理财产品,只备案不咨询。

(2)在业务开办过程中,根据县级联社理财业务开展情况,可对其业务办理权

限进行调整。报省联社咨询的理财产品,以市为单位在拟办理产品前

10个工作日将

材料报送省联社;需备案的理财产品,以市为单位,在办理产品后5

个工作日内将材

料报送省联社备案。

第十六条货币市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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