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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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维护本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小企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第三条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所开展的担保业务必须依照本制度。
第二章业务种类、受理及调查
第五条管理制度所指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合同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
第六条融资担保是指为达到某种投资或消费目的,在融资申请人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担保提升融资申请人的信用,达到融资的目的,分为公司融资担保和个人融资担保。担保业务产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房屋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投资经营贷款担保等。
第七条合同履约担保是指保证合同各方守信履约,按合同约定的义务正确执行和遵守以保证合同完成的担保行为。担保业务产品包括: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工程合同履约担保、技术转
让合同履约担保、产品质量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担保、保付代理业务等。
第八条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产品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执行担保。
第九条本公司业务范围内所开展的各项业务的受理及调查,参照相关业务的操作细则执行。各项业务的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担保项目的评审
第十条担保项目实行初审、复审、评审和终审四级审核制度。各级审批人员必须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中签署明确意见,如未签署明确意见而又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中签名的,一律视同为同意。
第十一条担保项目初审由各业务部负责。其内容包括企业调查、项目基本风险度评估、确定收费标准、撰写企业调查报告、提出初审意见等,具体内容与方法详见操作细则中的《尽职调查》。
第十二条担保项目的风险控制部复审是指审查员和法律复审员对项目资料的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反担保措施的可靠性、还款计划的稳定性、调查结论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给出相应的复审意见,并由风险控制部经理出具明确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经业务部经理同意担保的项目,项目经理应将初审后的项目相关资料送交给风险控制部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风险控制部综合管理员按照项目要件清单对报送项目的资料逐项加以核对,如资料不齐,退回业务部补充资料。
第十五条风险控制部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企业所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备性进行审核;
(二)对企业的偿债能力及最近二年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核;
(三)对企业的风险度测评结果进行审核;
(四)对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与可靠性进行审核;
(五)对企业的项目、行业、品牌、信誉等产生的无形资产评价审核;
(六)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获利能力、履约能力和发展潜力进行分析和审核;
(七)对担保项目的风险防范与监督检查提出具体意见;
(八)对是否同意担保、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风险控制部担保项目复审由部门经理指定项目审核人员进行,项目审核人员在《项目审核报告书》上出具审核意见,一般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风险控制部经理收到审核人员完成的《项目审核报告书》后,应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上出具复审意见。
第十八条风险控制部同意担保的项目或业务部要求复议的项目交由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决定。项目评审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包括一名主任、稽核专员(或财务部经理)、业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审核员、风险控制部经理。其他成员由公司任命。项目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风险控制的业务总监(或总经理助理)出任。风险控制部为项目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担保项目评审由公司设立的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负责。项目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属风险控制部管辖。
第二十条风险控制部经理同意担保的项目,由风险控制部审核员负责将项目《担保项目审批表》、《担保项目受理表》、《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近期财务报表》、《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项目审核报告书》和基本风险度评估资料等项目评审资料,按照评审委员会的人数每人一份,至迟于召开会议的前两天提交给评审会秘书处。由评审会秘书处对上评审会项目的资料完整性、程序齐备性及签名齐全性等进行预审并填制《项目资料预审报告书》。经预审合格的项目资料由评审会秘书处专人至迟于召开会议的前一天提交给各评委。
第二十一条评委阅读项目资料后,在评审会上发表意见,并最终投票表决对评审项目的评审意见。担保项目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后根据评审意见整理成评委综述,对通过的项目形成会议决议,交由评审会主任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二条经评审同意担保的项目,由业务部办理相关的担保手续。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外的重大担保业务、投资项目或担保业务评审会认为需慎重处理的担保业务,报公司终审委员会评审,并做出最终决定。
终审委员会由公司执行董事设立的担保项目终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终审会”)负责。项目终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属风险控制部管辖。
具体评审细则见《国保时代担保有限公司终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对在上述四级评审中被否决的项目,项目经理应及时发送《致客户函》通知客户。
第四章风险控制手段和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五条办理担保业务应根据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具体情况,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原则,切实把握好被担保人的“核心资产”,确定严密的风险控制手段或反担保措施并在业务办理全过程不折不扣地实施。
第二十六条凡本公司担保的企事业单位(经执行董事研究同意的特殊客户除外),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必须向本公司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并同时提供其个人主要财产清单、配偶同意意见书等资料,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或律师见证。
第二十七条反担保措施的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和典当。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本公司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
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